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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应用刍议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摘要:《Incoterms2010》相对于《Incoterms2000》在使用上有较大变化,它在《Incoterms2000》的基础上,对D组术语作了调整,删除了DAF、DES、DEQ、DDU,增加了DAT、DAP,同时在贸易术语分类、应用范围和使用规则上都做了相应调整。 中国论文网 /3/view-1410565.htm  关键词:Incoterms2000;Incoterms2010;贸易术语   中图分类号:F74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x). 文章编号:(-02       国际贸易术语是一种将商业惯例反映在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价格表达方式,它表明了进出口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了货物在买卖交接过程中有关风险、责任、费用划分的原则。《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10,缩写《Incoterms2010》)是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修订,于日公布,日起正式在全球实施。新通则将较2000年已开始应用的现有版本,更准确标明各方承担货物运输风险和费用的责任条款,令船舶管理公司更易理解货物买卖双方支付各种收费时的角色,有助于避免现实贸易中经常出现的终端处理费用的归属问题纠纷。此外,新通则还专门就各种贸易术语的使用首次制订了操作指南,增加了大量指导性贸易解释和图示,以及电子交易程序的适用方式,将对全球贸易产生重大影响。   一、相对于《Incoterms 2000》,《Incoterms 2010》的主要变化   1.贸易术语分类的调整。《Incoterms 2010》由原来的按照CDEF 四组分类,调整为按照适用的运输方式分类,即分为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两类。   2.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删去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4个术语: DAF(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DES(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DEQ (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DDU(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新增了2个贸易术语:DAT(delivered at terminal)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P(delivered at place)在指定目的地交货。即用DAP取代了DAF、DES和DDU三个贸易术语,DAT取代了DEQ,且扩展至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3.修订后的《Incoterms 2010》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在FAS,FOB,CFR和CIF等术语中加入了货物在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连环贸易)的责任义务的划分。在连环贸易情况下,中间销售商并不将货物“装船”,因此,其对买方承担的义务不是将货物装船,而是“设法获取已经装船的货物”。着眼于贸易术语在这种销售中的运用,《Incoterms 2010》的相关条款中规定了“设法获取已经装船的货物”和将货物装船的义务。   4.使用范围的拓展。随着世界上一些大的区域贸易集团(如东盟、欧盟等)内部贸易的存在,淡化了原本实际存在的通关手续,因此,《Incoterms2010》编撰委员会认识到这些术语对国际和国内贸易都是适用的。与此同时,《Incoterms2010》在一些地方也作出明确说明,只有在适用的地方,才有义务遵守进出口手续。   新通则除了与《Incoterms 2000》有上述变化外,还加入了与反恐有关系的内容,对A3/A4款中涉及保险的内容作了修改,对码头装卸费等终端处理费用的归属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以保证进出口双方在货物买卖过程中不出现真空。    二、《Incoterms 2010》新增贸易术语的含义与分类   1.《Incoterms 2010》新增了DAT、DAP两个贸易术语。    (1)DAT(delivered at terminal)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类似于取代了的DEQ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卸货后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术语所指目的地包括港口。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式联运。    (2)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类似于取代了的DAF、DES和DDU三个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交货,只需做好卸货准备无需卸货即完成交货。术语所指的到达车辆包括船舶,目的地包括港口。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多式联运方式及海运。    2.《Incoterms 2010》贸易术语的分类。《Incoterms 2000》将贸易术语根据首字母分为CDEF四组13种,这13种贸易术语里面有些适用于水上运输,有些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Incoterms 2010》则将贸易术语按照适用的运输方式进行重新分类,即分为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两类。   第一类: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EXW、FCA、CPT、CIP、DAT、DAP、DDP。      第二类: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4种: FAS、FOB、CFR、CIF。    三、使用《Incoterms 2010》应注意的问题   1.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贸易术语的选择是把双刃剑,所选术语不仅要适合于合同标的、运输方式,更重要的是要适合于各方当事人是否有意将更多的责任赋予到对方身上,比如哪方安排运输、办理保险等责任。因此,在选用贸易术语时,除了考虑经济利益以外,还应考虑当事人自身其他方面条件,比如是否能租到合适的船等。   2.《Incoterms 2010》并不包含一整套合同条款。《Incoterms 2010》仅仅是对贸易术语作了相关规定,比如卖方或买方应承担何种费用,办理何种进出口手续等。其并未涉及有关货物价格和所有权问题,或者违反合同规定的后果等内容,这些问题通常是要通过合同中的相关明示条款或者有关法律来解决。同时,进出口当事人应清醒地意识到,有关法律较包括所选术语在内的合同中的任何规定都具有优先权。   3.制定精确的交货地点或港口。只有各方当事人指定了地点或港口,贸易术语才是有效的,而且指定的地点或港口越精确越有利于合同的履行。比如“CPT (68 Cours Albert 8er,Paris, France)Incoterms 2010”(2010通则CPT术语,法国巴黎,68 Cours Albert 8er),这里面指定的地点就非常详细,可以减少买卖双方纠纷的发生,当然此例中的地点不是交货地点(风险转移地点),而是卖方运费付至的地点。   此外,在《Incoterms 2010》指导性解释下,货物的买方、卖方和运输承包商有义务为各方提供相关资讯,知悉涉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能否满足安检要求,此举将帮助船舶管理公司了解船舶运载的货物有否触及危险品条例,防止在未能提供相关安全文件下,船舶货柜中藏有违禁品。新通则亦因应国际贸易市场的电子货运趋势,指明在货物买卖双方同意下,电子文件可取代纸张文件。   虽然《Incoterms 2010》已于日起生效,但是《Incoterms 2010》实施后,并非代表《Incoterms 2000》就自动作废。因为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国际贸易当事人本身不产生必然的强制性约束力。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可自愿采用《Incoterms》的内容,亦可指定采用不同年代版本的《Incoterms》,即当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仍可选择适用《Incoterms 2000》甚至《Incoterms 1990》。    (责任编辑:郭士琪)      参考文献:   [1] 冷柏军.国际贸易术语[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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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FOB与CIF贸易术语的选择使用和风险防范
时间:日&&|&&作者:(律师)张丹&&|&&关键词:FOB,CIF&&|&&浏览:12554
[摘要] FOB和CIF是最常见也是使用频率最高的两种国际贸易术语。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加入WTO后政策对于对外贸易的扶持,我国对外贸易发展迎来了新一轮高峰,同时外贸出口额也呈现了爆炸式的增长。在此过程中,国际贸易术语得到了空前广泛地使用,并出现了一些新趋势和新特点。但由于我国在对外贸易中仍属新来者,许多企业外贸操作人员对于国际贸易术语仍不完全了解,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带来了一些相关问题。本文试图通过阐述FOB和CIF术语下的内容和风险防范,为对外贸易实际操作人员选择贸易术语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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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CIF是最常见也是使用频率最高的两种国际贸易术语。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加入WTO后政策对于对外贸易的扶持,我国对外贸易发展迎来了新一轮高峰,同时外贸出口额也呈现了爆炸式的增长。在此过程中,国际贸易术语得到了空前广泛地使用,并出现了一些新趋势和新特点。但由于我国在对外贸易中仍属新来者,许多企业外贸操作人员对于国际贸易术语仍不完全了解,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带来了一些相关问题。本文试图通过阐述FOB和CIF术语下的内容和风险防范,为对外贸易实际操作人员选择贸易术语提供参考。&&&&一、国际贸易术语的由来&&&&国际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为简明扼要地明确彼此权利义务关系而以惯例的方式形成的英文缩写,最早出现于《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每种术语对应买卖双方不同的权利义务。但由于对于其解释一直存在诸多争议,国际商会在1936年制订了《国际贸易术语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ion of Trade Terms)来统一各贸易术语的含义并明确各项术语下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后,为适应国际贸易实践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又先后在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对通则进行多次修订和补充,其中,1990年国际商会为使贸易术语能适应日益广泛使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和不断革新的运输技术变化的需要对该通则作了全面的修订。为使贸易术语更进一步适应世界上无关税区的发展、交易中使用电子讯息的增多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国际商会再次对《通则》进行修订,并于1999年9月公布《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INCOTERMS2000》,于
日起生效。[1]&&&&二、FOB与CIF术语的含义和基本内容&&&&《通则》共规定了13个贸易术语,分为“E”“F”“C”“D”4组不同类型。其中使用最频繁的是F组下的FOB术语和C组下的CIF术语。&&&&FOB是英文FREE ON BOARD的开头字母缩写,意思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该术语下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从该点起货物灭失或毁损的风险由买方承担。FOB术语下卖方的主要义务是: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和期限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按港口惯常方式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装船通知;2、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它核准证书,办理货物出口手续。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4、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买方的义务主要是:1、按合同规定支付货物价款。2、负责订舱和租船,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证书,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5、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实践中,常常表现为出卖人将货物依买方要求交至其指定的货运代理人即完成交货,依据国际商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此种交货方式应使用FCA术语,但因贸易双方对FCA的认知程度不够且更多是使用习惯的原因,现在大家仍沿用FOB术语作为其变形。&&&&CIF是COST,INSURANCE,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三个单词的缩写,意思是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该术语下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货物自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保险费等由卖方支付,但货物装船后发生的损坏及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CIF术语下卖方的主要义务是:1、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运行为表现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给予买方装船通知。2、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和其他核准证书。3、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4、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5、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6、负责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货物已装船提单等。买方的义务是:1、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2、负责办理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4、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从以上对于两种术语的含义及内容分析可以看出,FOB和CIF术语下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都是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就从卖方转移至了买方,所不同的是订船订舱及投保保险的责任在CIF术语下是由卖方承担而FOB术语下是由买方承担。许多国际贸易操作人员据此认为在FOB术语下出卖方不用承担运费和保险费,因此误以为使用FOB术语更为轻松。&&&&三、近年来我国出口贸易采取FOB术语成交呈上升趋势的原因 [2]&&&&八十年代,我国的对外贸易实行的是国家统制政策,除少数三资企业外,外贸经营权局限于中央和省市级的专业外贸公司,到八十年末才扩大到市、县级外贸公司和重点生产企业。当时我国航运市场尚未对外开放,中远开航的远洋航线也远不能适应对外运输的需要,大量出口货物必须通过中转,国家为保护国轮和保险业的发展,提出了外贸企业出口做CIF、进口做FOB的要求,这也成为当时对外贸易洽谈运输条款的准则。自九十年代我国对外开放航运市场以来,各外资班轮公司纷纷抢滩中国的主要沿海港口。外资船公司的进入,为国外买家指定船公司提供了条件,同时三资企业蓬勃发展,国家赋予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进出口经营权,使我国不再是专业外贸公司一统天下而形成了大经贸的格局。同时国际贸易也从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除国有企业有一定的传统影响仍坚持出口做CIF外,其他企业随行就市,使以FOB术语成交的出口量有一定程度的上升。随着境外船公司进军中国航运市场,境外货运代理也蜂涌而入。境外货代的活跃,使我国出口做FOB指定代理的货量急剧上升,加之1997年以来班轮公司屡屡涨价,涨价次数频,涨价幅度大,涨价通知急都是历史上罕见,使原来略有盈利的运费支出变为无利甚至反亏,部分国际贸易业务人员为规避运价风险,出口货物时主动选择FOB术语。因此近年来以FOB术语方式成交的出口货物量连连飚升,有些外资企业几乎达到80%以上,而且还有上升的趋势。&&&&四、使用FOB术语下的风险和弊端&&&&FOB术语下,因为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并购买保险,等于实际控制着货物的流向,容易对卖方造成一系列不利影响。&&&&1、& 无单放货的风险。&&&&无单放货从字面推断是指没有正本提单而放货。依据海上运输规则,提单具有物权凭证之属性,承运人在收到托运的货物后向托运人签发原始正本提单,在货物到达后提货人可凭提单提取货物。实践操作中,选择使用FOB术语成交的买受人往往要求出卖人与其指定的境外货运公司的代理人签订运输合同并以买方为托运人。境外货运代理公司向出卖人签发的并非由实际承运人所签发的正本海运提单,而是由货运代理人自己签发的贷运代理提单。该提单可用于结汇,但不具有物权凭证之属性。真正由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海运提单则扣留在货运代理公司手上,相当于由买方委托的货运代理人实际控制着合同标的物。由于买方是境外货运公司代理人的客户,境外货代对其言听计从。一旦买方存在恶意欺诈之情形,买方便会指使货运代理人提供全套正本提单以供其直接从实际承运人手中取得货物而不去付款赎单。在发生上述情形下,出卖人不但无法收款且手持货运代理人签发的货代提单而货物早已被买受人提走。这时的出卖人将陷于极为被动的境地:如国外买方仅仅是想以此压低,尚有可能收回部分货款;如国外买方纯属欺诈,则可能完全钱货两空。一担出卖人想要回头追究货运代理人的法律责任就会发现,作为仅仅在国内设有办事处的货运代理人早已人去楼空不见踪影。&&&&2、货运代理人超额收费,增加出卖人负担。&&&&在FOB价格条款下,港杂费、报关费或检验检疫费是均由卖方负担。但货运代理人为吸引国外客户指定其代理,在利润上出让一部分以降低运价,因此一旦成为买方指定的代理人后,他们会向该部分损失转嫁给出卖人,向出卖人层层加码收费从而使出口成本无法控制,甚至危及结汇的安全。例如:一个
20英尺的箱子,在港全部人民币包干费用大约是750-900元,但不少货代收到1800-2000元左右。在港,一个
40英尺箱子进行海关查验,海关不收费,其调装车费用约200元左右,而货代却要加倍收取。[3]&&&&3、& 影响卖方的外汇核销及出口退税。&&&&因为货运代理人是由买方指定,费用也是由买方支付,因此对于卖方利益他们毫不关心。出口报关后的报关单他们迟迟不予交付卖方,如有差错要修改更是难上加难。发生此种情况,将严重影响出卖人的外汇核销和出口退税,给出卖人造成损失。&&&&4、使中国在国际运输价格上的控制力越来越微弱,同时造成保险费用大量流失。&&&&当中国企业出口越来越多地选择FOB术语作为成交方式,也就等于选择越来越多地将运输控制权交给国外买方。这种看似使出口企业轻松的成交方式,实际上导致了海上运输公司更多地把国外买家视为他们的上帝而对中国出口企业利益毫不关心。对于选择以CIF方式成交的出口方,因为中国企业带给承运人的货源较少,他们非但无法取得承运人给予的运费上的优惠还要面临被胡乱收费的困境。同时,由于国外的买方通常都会选择国外货运代理公司或国外保险公司作为他们的服务提供商,也影响了国内运输代理业的发展和造成大量保险费的外流。&&&&五、如何选择使用贸易术语和进行风险防范&&&&从以上种种风险和弊端的分析可以看出,出口企业放弃对贸易术语的选择而盲目遵从买方意志,采用FOB术语成交将会对自身和整个行业造成不利后果。其中,无单放货的风险又象一把悬在出口企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时时让人胆战心惊。由于近年来国外进口商与货运代理企业串通无单放货的诈骗案例呈上升趋势,外经贸部于2000年以[2000]外经贸发展运函字第3040号文下达《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要求中国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过程中遵循以下原则办理以规避无单放货:&&&&1、外贸企业在签订时,应尽量签订CIF或C&J条款,力拒FOB条款,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 &&&&2、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可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不能接受未经外经贸部批准在华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货代企业或境外货代代表处安排运输,并向外商解释,任何未经批准在华经营货代业务并签发提单的行为是非法的。 &&&&3、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货代,为不影响出口,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即指定境外货代的提单必须委托经我部批准的货运代理企业签发并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同时由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保函,承诺货到目的港后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4、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国际货运代理提单管理办法。因此,外贸公司不要轻易接受货代提单,尤其是外商指定的境外货代提单。如接受指定货代提单,货物的控制权就始终掌握在境外货代手中,实际承运人无法控制货权,只能听从货代的指令。一旦指定的境外货代与收货人串通在一起搞无单放货,就会使出口商的货、款全落空。 &&&&5、各外贸公司要加强内部管理,要警惕公司内部业务员或离岗业务员与境外货代或进口商串通一气进行骗货。&&&&&除力求按照通知精神进行贸易术语选择和预防风险外,在实践操作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选择贸易术语时还应与支付方式结合考虑。尽量采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而不要采用货到付款或托收等商业信用的收款方式,因为此种支付方式的履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买受人的商业信用和道德,在面对心存不良的进口商时收款的风险会加大。&&&&& 2、在采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时,应当对买受人申请开具的信用证进行谨慎地审查,注意是否含有软条款,以及对信用证对于提单载明的货物托运人的约定。对于含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必须坚持予以修改,不可因急于成交而贸然接受;同时,对于提单上的货物托运人应坚持约定为出卖人。因为在发生无单放货的情形下,如货物的托运人本身即为买受人,承运人在缺乏原始正本提单的情形下将货物放给提单载明的托运人即买受人行为是合法的,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这符合国际惯例。&&&&&3、出口企业应当坚立保险意识,尽量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尽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并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至今已逾八年 [4],但真正了解并使用该业务的企业仍是少数。2006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全年实现承保金额295.7亿美元,同比增长39.4%,实现保险费3.6亿美元,同比增长29.5% [5],但这个数字与西方发达国家同类机构相比仍然较少,差距较大。目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开展以下几类业务:&&&&第一类是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保障一年以内,出口商以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销(O/A)方式从中国出口或转口的收汇风险包括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这类业务具体包括特定买方保险,统保保险,信用证保险,特定合同保险及买方违约保险等。&&&&第二类是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保障一年期以上,十年期以内的,1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收汇风险(预付款或现金支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5%,船舶出口的比例不低于20%)。具体包括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和出口卖方信贷保险。&&&&第三类是包括保单融资、资信评估、投资保险、担保和商帐追收在内的其它业务,尽可能为出口企业提供保障和服务以免除后顾之忧。&&&&总之,出口企业应当充分竖立风险意识,在对外贸易的活动中选择有利于己的贸易术语,并采取各项措施努力降低和避免商业风险;同时应当投保信用保险以保障收汇,使对外贸易顺利发展,扩大出口,创造利润。&&&&[1]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信出版社
日出版&&&&[2]百度知道 /question/5769581.html&&&&[3]费泽山,中国航务周刊&&&&[4]利用出口信用保险 支持外经贸发展------访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副总经理张卫东http://218.246.21.141/news/more_news_1.asp?subcat=信保访谈#&&&&[5]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总经理致辞 .cn/EnterSino/InputSinoFirst.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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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学形式批评的术语源于西方,但在中国古代文论中关于文学语言及形式的论述是相当丰富的。本文简要论述了古代文论中有关形式批评的理论和观点。本文对于中国古代文学的形式研究,从形式推敲、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
摘要:文学形式批评的术语源于西方,但在中国古代文论中关于文学语言及形式的论述是相当丰富的。本文简要论 述了古代文论中有关形式批评的理论和观点。本文对于中国古代文学的形式研究,从形式推敲、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两个方面予 以梳理.
关键词:古代文论;形式批评;研究
提到文学的形式研究,论者大多会把目光投向西方。似 乎形式批评本是西方文论的产物。纵览二十世纪的西方 文论,在文学语言研究方面的确取得了巨大成就。无论是以俄 国形式主义和英美新批评为代表的语言形式,还是结构主 义文艺理论的结构形式;无论是符号学理论的符号形 式,还是神话原型批评的原型和格式塔理论的格式 塔概念,这些形形色色的批评理论都可归之于形式批评 的范畴。六十年代以后的接受美学、解构主义、女权主义、新 历史主义等等,也都给文学语言问题以优先的地位和特别的关 注,并且从各自的角度提出了各式各样的观点。可以说,西方 二十世纪文论是以文学语言的研究为重要标志的.
中国古典诗学是以汉语言文字为基础的,汉语的独特性决 定了中国诗歌在形式方面的天然优势。中国古典诗学在形式批 评方面有诸多阐述,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古代文学创作的形式之美 中国古代的文学作品具有丰富的形式美。而中国古代文 论一方面强调言志、宗经、载道,另一方面又始 终对诗歌语言问题相当重视,产生了大量的有关诗歌语言的论 述,其成果无论从数量和质量上都远远超过了西方传统文论.
以唐诗为例,唐诗是我国诗歌创作的高峰,其形式上的 成就远远高于内容。几万首唐诗里表达的思想情感,如爱国思 乡、友情爱情、春愁秋恨、山水隐逸等,在先秦至六朝的诗歌 里已表达的很多了。哈罗德·布鲁姆说:一部文学作品能够 赢得经典地位的原创性标志是某种陌生性。唐诗中的情感肯 定已不存什么陌生性了,只有语言而且是不断翻新的语言,才 使唐诗赢得了经典地位.
汉语的诗性也促成了中国古典诗歌的独特魅力。中国古 典诗学是以汉语言文字为基础的,汉语的独特性决定了中国诗 歌在形式方面的天然优势。王力指出:因为汉语是单音节, 所以排比起来可以弄得非常整齐,一音对一音,不多不少。有 了这种特性,汉语的骈语就非常发达。正因为此,中国古典 诗歌在对偶、平仄、用韵等诸多方面是颇为讲究的。与这一创 作现实相适应,中国诗学在这方面的理论总结和思想阐述也异 常丰富。流传甚广的贾岛推敲的故事,郑谷一字师的 故事都是古代文学史上著名的推敲辞章的桥段。杜甫为人性僻耽佳句,语不惊人死不休的词句,表现了他对锤字炼句的 重视。白居易令老妪解诗,王安石诗中春风又绿江南岸的 绿字,改十许字才定稿为绿。文学史上这样注重文学 形式锤炼的例子不胜枚举。也正是古人对于文学形式美的不懈 追求,这些优秀的诗篇才能给我们以独特隽永的审美感受.
二、古代文论的内容与形式 当然,我们只是为了说明问题的方便,才把文学分为内容 和形式。实际上中国文学的内容和形式是不可分的。古代文论 中文、质作为对举的观念范畴,论述了内容与形式的 关系。文质说源自《论语·雍也》:子曰:‘质胜文则野, 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早在孔子就注意到了 内容与形式统一,认为这才是君子作文的准则。孔子的这一理 论对中国古代文论的影响最大,引发的论述也最多,几乎古代 的每个有影响的文论家都谈到过这个问题.
汉代的扬雄继承和发挥了孔子文质兼备的思想,刘勰还 把文质辩证统一关系看作是推动文学创作发展的内在基本 因素。王充的言事增实说,陆机的辞达理举和尚巧 贵妍说,刘勰的情采说,韩愈的陈言务去和气盛 言宜说,柳宗元的文以明道说,白居易的尚质抑淫 说,欧阳修的道盛文至说,程颐的作文害道说,黄庭 坚的理得辞顺说等等。文质论探讨的是文学的语言形 式与内容的关系,总的来看,重内容但又讲求文采的观点占上 风。中国古代的文质理论及其所体现的中国古代文学历史 发展的艺术辩证法,以及其中对文学形式的论述在今天仍然具 有重大的文学理论意义.
中国古代文论中有关文学语言的论述是相当丰富多彩的,对于文学语言形式,所论及的问题也非常广泛和深入。有些论 点极富启迪性,是一个重要的理论资源宝库。我们可以站在现 代的高度上对传统做出新的阐释和评价。继承借鉴传统文论对 形式批评的丰富论述,对我们今天的理论研究无疑是非常有益的.
[1]哈罗德·布鲁姆.江宁康译.西方正典.上海:译林出版社,2005.
[2]王力.汉语诗律学.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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