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入的保险是太平福禄双至及太平真爱附加提前给付,20年后传销的钱能拿回来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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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类: 太平福禄双至终身寿险(分红型)2007+附加真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7
具有重大疾病、身故保障和生存返还功能的终身健康类产品
重大疾病保险金 30种重大疾病保障,保障生活质量 合同生效90日后初次确诊为约定疾病,若确诊时不足1周岁,给付附险基本保额的20%,不足2周岁,给付附险基本保额的40%,不足3周岁,给付附险基本保额的60%,不足4周岁,给付附险基本保额的80%,4周岁以上,给付附险基本保额。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的基本保额需扣除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额。合同生效90日内初次确诊为约定疾病,返还所缴保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除了行业规范中的25种大病外还包括:严重多发性硬化、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感染、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脊髓灰质炎
满期保险金 满期生存给付,享受高品质的晚年生活 生存至100周岁,给付保额,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障,体现对家人的责任与关爱 身故时不足1周岁,给付基本保额的20%,不足2周岁,给付基本保额的40%,不足3周岁,给付基本保额的60%,不足4周岁,给付基本保额的80%,4周岁以上,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红利 提供红利,分享保险公司经营成果 红利分为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两部分:年度红利以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方式分配,终了红利在合同终止时以现金形式分配。
具有2项附加功能,保单功能比较完善
保单借款 在已交付2年或2年以上保险费,且保单具有现金价值的前提下,可申请保单借款,最高金额不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70%,最低不少于1000元,本息应在6个月内偿还
减额交清 合同生效2年后,保单具有现金价值时,可申请以趸交方式来支付保险费,保额相应减少
【太平福禄双至终身寿险(分红型)2007】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福禄双至终身寿险(分红型)2007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1合同。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60天至65周岁2。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未满4周岁,则保险金额为下表中规定的金额:
被保险人年龄 保险金额(占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比)
不足1周岁 20%
满1周岁但未满2周岁 40%
满2周岁但未满3周岁 60%
满3周岁但未满4周岁 80%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已满4周岁,则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条 保险责任
一、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二、 祝寿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3当天零时,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第五条 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确定有红利分配,我们将进行红利分配。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 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增额红利方式指的是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计算。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红利应分日是保险单周年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将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相关法律的规定、保险监管的要求而迟于保险单周年日。
二、 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将在本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给付您。
终了红利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发放:
1、 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在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的零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满期核算,如果确定有满期生存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2、 体恤金红利
被保险人身故后,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果确定有体恤金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3、 特别红利
因上述两项以外的其它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果确定有特别红利分配,将以现金给付。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在任何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被保险人;
二、 被保险人犯罪、拒捕、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三、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4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四、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2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2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
六、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5期间;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时,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6,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时,如果您已交足2年或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我们扣除手续费7后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第七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保险期间
我们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日期为准),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期满,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第三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您可以选择趸交8或分期交纳保险费。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在交纳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在每个保险费到期日9交纳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第九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的中止
自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每次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零时起60天为宽限期。如果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10,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当期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费。如果宽限期后您仍未交纳保险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宽限期满日当天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但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2年内,您享有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的权利(参见第二十条
“保险合同的复效权”)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合同不享有红利的分配,同时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祝寿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多人的,您或被保险人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比例;如果未确定受益比例的,各受益人平均分配保险金。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需要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们提出申请。我们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后即可生效。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获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但如果被保险人是由您承担监护责任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1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2时除外。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则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10个法定工作日内通知我们,否则,由于延迟通知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需由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因不可抗力13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十二条 申请时效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祝寿金受益人在本合同期满日起5年内享有申请保险金的权利,超过5年不申请的,即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申请所需的材料
一、 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填妥我们的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3、 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14;
4、 被保险人死亡证明。如果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 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7、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法定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 祝寿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祝寿金时,应填妥我们的保险金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3、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4、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法定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收到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完整齐全的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理赔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自收到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完整齐全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天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金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金额后,再支付相应金额。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死亡,申请人可以向我们申请身故保险金,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被保险人死亡日为被保险人死亡的日期,并且按第四条“保险责任”第一款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30天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退还保险金后,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协商处理。
【第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第十七条 保单贷款
如果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而且您已支付2年(或2年以上)保险费或趸交保险费的,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将本合同作为保单贷款的质押,向我们申请保单贷款。保单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15的70%(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元,我们将不定期调整最低贷款金额)。每次贷款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
如果您未能偿还贷款及贷款利息,我们按下列约定处理:
一、 当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小于或等于零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二、 当贷款期满,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大于零时,则所欠的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16将构成新的保单贷款,按我们最近一次确定的保单贷款利率计息,每半年复利计息一次。如果您部分偿还贷款,其还款将首先用于偿还累积利息,然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
第十八条 减额交清保险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后,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您可以申请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合同。我们将以申请当时本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一次性支付相应降低了基本保险金额后的全部保险费,降低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
本合同变更国减额交清保险合同后,您不必再交纳保险费,但您也不再享有红利分配。
减额交清保险仅适用于标准体17。
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后,有权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我们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签订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条 保险合同的复效权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2年内,您享有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的权利。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收到您所欠交的保险费、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及两者的累积利息后的次日零时,本合同恢复效力。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2年内,如果您没有行使本复效权利,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第二十一条 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解除本合同。
一、 您在收到本合同后可享有10天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在扣除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二、 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在我们收齐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次日零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本合同终止后的30天内,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我们仅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交保险费。
三、 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妥我们的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 本合同的原件或保险凭证;
2、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3、 您的法定身份证明。
【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
我们可以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书面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接受投保申请或提高其保险费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以下约定处理:
一、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已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二、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已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吸烟与非吸烟的特别告知
对于投保单上提出的有关被保险人吸烟或非吸烟18的问题,您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书面告知,如果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或因过失未履行本项告知义务,我们将按本条款第二十二条“如实告知”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年龄或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身份证明登记的周岁年龄计算。
二、 在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文件上填写与法定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如果填写的不真实,我们依下列约定处理:
1、 您填写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范围,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已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自本合同生效日至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后,我们将无权解除合同,并按以下第2、3、4项约定处理。
2、 您填写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或性别不真实,导致我们实收的保险费少于应收的保险费,我们有权作相应的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差额及累积利息。如果在更正前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按照实收保险费和应收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3、 您填写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或性别不真实,导致我们实收的保险费多于应收的保险费,我们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4、 您填写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或性别不真实,导致红利分配不足,我们将不予补偿;如果导致红利分配超额,我们有权追回超额部分的红利。
第二十五条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款项及累积利息后给付。
第二十六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效力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
一、 本合同期满日19当天零时;
二、 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 本合同内约定的其它终止情况。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如果您的联系方式(如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发生变化,请及时通知我们。否则,我们将按已知的最后联系方式与您联系。
第二十八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分红保险 : 指保险公司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的人寿保险。
2周岁:指按照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法定身份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3保险单周年日 : 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本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4处方药物 : 指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5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6现金价值 : 通常体现为投保人退还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每个保单年度末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7手续费 : 指每份保险合同平均承担的营业费费用、佣金以及我们对该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等三项之和。如果合同终止发生在保单年度末,则“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交保险费”的具体金额参见本合同保险单中所列明的对应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如果合同终止发生在保单年度上,则“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交保险费”的具体金额是根据本合同实际经过的天数计算的现金价值。
8趸交 : 指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9保险费到期日 : 一般为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保险事故 : 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1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种是指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另一种是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
1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种是指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另一种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
13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4 法定身份证明 : 指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15现金价值净额:指现金价值在扣除所欠交的保险费、尚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及两者的累积利息后的余额。
16累积利息 : 指根据我们已确定的利率计算的金额。我们将根据“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2.5%之较大者”+
2.0%确定计息的利率。如果本合同有欠交的保险费或保单贷款,我们将每半年复利计息一次。
17标准体 : 指经保险公司授权的专业人员审核后,保险公司不用增加额外保险费或特殊限制,而同意接受投保申请的被保险人。
18非吸烟:指在填写本合同投保单之日的前12个月内未曾有吸食任何烟草及其制品(包括香烟、卷烟、雪茄、烟斗、咀嚼烟草等)的行为。
19本合同期满日 : 指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经过保险期间后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太平附加真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7】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附加真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7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主合同之上,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
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构成主合同的一部分,不可分割,必须与《太平福禄双至终身寿险(分红型)2007》同时投保。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60天至65周岁1。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发病2并经医院3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十四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时或身故时的年龄未满4周岁,则保险金额为下表中规定的金额:
被保险人年龄 保险金额(占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比)
不足1周岁 20%
满1周岁但未满2周岁 40%
满2周岁但未满3周岁 60%
满3周岁但未满4周岁 80%
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十四条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时或身故时的年龄已满4周岁,则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条 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至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第十四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随之保险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四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内(包括90天),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合同所交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在任何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4;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遗传性病症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6。
发生上述情形时,如果您已交足2年或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7;如果您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我们在扣除手续费8后退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第六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保险期间
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日期为准),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期满,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第三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交费日期与主合同一致。
第八条 保险费率的调整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利,但须向监管机构备案。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类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您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保险费率调整前您已经交纳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条 申请时效
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享有申请保险金的权利,超过2年不申请的,即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申请所需的材料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填妥我们的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3、 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9;
4、 医院出具的附有被保险人病理、血液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等诊断证明文件;
5、 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6、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法定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第十二条 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解除本附加合同。
一、 您在收到本附加合同后可享有10天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我们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二、 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在我们收齐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当日24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终止后的30天内,我们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我们仅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交保险费。
三、 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填妥我们的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 本合同的原件或保险凭证;
2、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3、 您的法定身份证明。
【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
一、 主合同解除、期满或终止;
二、 本附加合同期满日10当天零时;
三、 出现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内的其它约定终止情况。
第十四条 重大疾病的种类及定义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11明确诊断。
(1-25为日正式启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规范定义疾病,该规范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
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1) 原位癌;
(2) 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分期为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注);
(6) 感染艾滋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注:如果为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则不包括此项。
2、 急性心肌梗塞 :指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个条件:
(1) 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 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3、 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后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12;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13;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14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素症期) :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素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7、 多个肢体缺失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全部条件: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 肝性脑病;
(3) 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 良性脑肿瘤 :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消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个条件: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持续性黄疸;
(2) 腹水;
(3) 肝性脑病;
(4) 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后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全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2、 深度昏迷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等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分5分或5分以上,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13、 双耳失聪-三岁始理赔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15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14、 双目失明-三岁始理赔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0 .02 (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5度。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15、 瘫痪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后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16、 心脏瓣膜手术 :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8、 严重脑损伤 :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9、 严重帕金森病 :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20、 严重Ⅲ度烧伤 :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越过30mmHg。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全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23、 语言能力丧失-三岁时理赔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语言能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 网织红细胞 <1%;
③ 血小板绝对值 ≤ 20 × 109/L。
25、 主动脉手术 :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6-30为我们增加的疾病)
26、 严重多发性硬化 : 多发性硬化为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病变有时累及灰质。多发性硬化须由核磁共振(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经三级医院神经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永久不可逆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指被保险人持续180天无法独立完全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 移动 : 自己从一个房间移动到另一个房间;或者
(2) 进食 :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27、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感染 : 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者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者其他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理赔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 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属于下列表内的职业。
(2) 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5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HIV病毒阴性和/或HIV抗体阴性。
(3) 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6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HIV病毒或者HIV抗体,即血液HIV病毒阳性和/或HIV抗体阳性。
职业限制表
医生和牙科医生 护士
实验室工作人员 医院护士
医生助理和牙医助理 救护车工作人员
助产士 消防人员
28、 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 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必须由呼吸专科医师确认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 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 动脉血氧分压(PaO2)& 50mmHg;
(3) 动脉血氧饱和度(SaO2)& 80%
(4) 因缺氧必须接受持续的输氧治疗。
29、 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 : 指经心脏专科医师根据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结果确认的三支主要血管(左冠状动脉主干和右冠状动脉,或前降支、左旋支和右冠状动脉)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75%以上和其他两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60%以上)。前降支、左旋支及右冠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本保障的衡量指标。
30、 脊髓灰质炎: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本保单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理赔。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
1周岁:指按照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法定身份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2发病:指被保险人出现本合同所界定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或已经显现足以使一般人士引起注意并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但不包括本合同生效或恢复效力前的任何疾病或症状。
3医院: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为门诊、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24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4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5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或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7现金价值 : 通常体现为投保人退还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每个保单年度末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8手续费 : 指每份保险合同平均承担的营业费费用、佣金以及我们对该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等三项之和。如果合同终止发生在保单年度末,则“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交保险费”的具体金额参见本合同保险单中所列明的对应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如果合同终止发生在保单年度上,则“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交保险费”的具体金额是根据本合同实际经过的天数计算的现金价值。
9法定身份证明 : 指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10本附加合同期满日 : 指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经过保险期间后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1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12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13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14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 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15永久不可逆 : 指自疾病确认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投保规则】
组合构成:太平福禄双至终身寿险和太平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年龄:60天-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方式:趸交、期交
交费期间:10年、15年、20年、25年、30年、交至55周岁、交至60周岁
最低保额保费规定:参照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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