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东莞申报2011年年度企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需要交什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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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税务申报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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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税务申报注意事项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都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减除预缴税额后,计算全年应补(退)税额,并填写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和缴纳应补缴的税款,或者申请办理抵(退)税手续。在这个过程中,必须着重把握好以下五点:
一、应提则提。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前,纳税人应对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及时、准确地汇集、摊销或分配产品生产成本和经营费用,正确提取折旧、工资附加费等费用。如果人为地多提有关费用,将会承担偷税的法律责任。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因少提、不提应该提取的费用所增加的所得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仅不可以减免,而且不得申请退还。
二、应扣则扣。
企业必须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规定,全面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扣全、缴足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不能及时、正确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应报则报。
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纳税年度内不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优惠期,均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确进行纳税项目调整,如实、准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并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同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会计决算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如果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机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所有应报批事项必须履行报批手续。纳税人的财产损失、亏损确认和弥补、坏账准备金的提取、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减税、免税等事项,都必须事前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有关报批手续后,方可作为税前扣除项目在税前予以扣除或抵免、减免。
四、应调则调。
许多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往往忽视账务调整工作。企业在汇算清缴后,如不按税法规定结合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调整,势必给下年度或以后年度带来不利因素和不良后果。例如,如果企业将不应计入成本费用的支出多计或少计,或用其他方式人为地虚列利润或者亏损等,就会增加下年度或以后年度利润或者亏损,而已作纳税处理的已税利润,在以后年度又极容易出现继续征税等情况,使企业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五、应缴则缴。
纳税人必须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税款缴纳不及时,税务机关不仅要依法加收滞纳金,而且可能在必要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是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税务机关将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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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和《》的规定以及《》(国税发[2009]79号)的要求,为做好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结合我分局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对象
凡在2012纳税年度已经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企业,或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不论查帐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均应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申报时间 :2013年5月31日前。
三、申报方式 :网上申报(纸质资料须于2013年6月30日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相关操作请浏览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说明和注意事项》(非居民企业也可参考使用)。
注意:涉及减免税优惠的企业,需先提交减免税备案资料到分局管理股三股1组受理登记,才可进行网上申报,否则无法通过。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所需资料
(一)查帐征收类居民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含电子报盘);
2、企业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如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交易业务往来报告表》(含电子报盘);
5、《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须具有资质的税务中介机构出具);
6、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报送按年度所属期填报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当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不属总分机构类型的不用提供);
7、《会计制度与税收差异明细表(台账)》(无差异的可不提供);
8、有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纳税人,应按《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9、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注:视同独立法人管理的分支机构须按一般企业的要求单独进行汇算清缴。
(二)核定征收类居民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及其附表;
2、企业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三)核定征收类非居民企业(如代表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及其附表(附经费支出的年度汇总表);
2、企业财务报表;
3、年报的电子磁盘;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须具有资质的税务中介机构出具);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
1、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不用单独进行汇算清缴,但应提供参与总机构汇算清缴的相关证明资料;
2、分支机构报送经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按年度所属期填报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当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报送);
3、可登陆东莞国税网-&分局之窗-&南城-&《关于二级分支机构提交年度汇算清缴情况说明资料注意事项的通知》参阅;
4、说明资料应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一个月内(一式两份)提交到税收管理员处备案。
五、纸质资料的装订和收集要求:
1、在报表中所有注明要企业有关人员签名及盖公章的必须如实签署。&
2、上述报送资料(已网上申报的不用提交电子报盘)请用档案袋装好,在档案袋上注明企业名称、纳税识别号、纳税编码、法人代表和经办人联系电话号码。&
3、企业网上申报2012年企业所得税年报后,须在2013年6月30日前将相关纸质资料报送分局税源管理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需一式两份)。建议企业网上申报后尽快提交,便于发现错误及时改正。
六、注意事项:
1、具备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可在东莞国税网站→政务公开 栏目查询,企业可自行联系其中任一机构出具企业所得税鉴证报告。&
2、电子申报软件(涉税通或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填报说明(简称年报)、《会计制度与税收差异明细表(台账)》等可在东莞国税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3、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凡存在保留意见、无法表明意见以及持否定意见的,相关的税务师事务所和纳税人应主动向我分局反馈沟通,降低涉税风险。
七、咨询电话:&&&&&&&&
税源管理一股:;税源管理二股:;
税源管理三股1组:;税源管理四股:;办税服务厅:。
八、税务机关重点关注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异常情况:
1、企业亏损或长期亏损的;
2、企业汇算清缴产生多缴应退税的;
3、微利、跳跃性盈利(间隔性盈利及亏损)、优惠期满又亏损的;
4、中介机构出具涉税鉴证报告有保留意见、无法表明意见以及持否定意见的;
5、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交易;
6、没有依法进行纳税调整的;
7、无出具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的;
8、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
对于企业出现上述情况的,我分局将作为重点检查、评估对象,如发现有重大违法问题的,移送稽查部门。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南城税务分局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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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中康企业事务所
&&& 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到了,为了使您能够按规定正确地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汇缴办法》)及2010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新政策的有关规定,提醒您注意以下涉税问题:
一、年度纳税申报
(一)适用范围: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无论盈利或亏损,也无论征收方式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定额征收),均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需要注意的是,实行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应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需进行汇算清缴。
(二)申报期限:
1.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2.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或其他情形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应在上述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办理税款补、退、抵手续。
(三)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查账征收企业适用A类表,核定征收企业适用B类表);
2.财务报表;
3.备案或审批事项相关资料;
4.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的征税方式及预缴税情况,同时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5.委托中介机构出具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的,应附送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6.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7.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8.来料加工企业还需报送“三来一补”企业自查表;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报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沿用去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没有对去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修订,因此,纳税人进行年度申报时应继续使用去年的申报表。
2.企业所得税涉及收入确认、税前扣除、税收优惠等多方面的政策,申报时应注意按照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纳税人如需要了解,可以登陆东莞市地税局网站(http://www./))查阅有关政策文件。
3.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报送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四)申报方式
主要使用电子报盘方式进行门前申报或网上申报。为方便纳税人填报,省地税局去年专门设计了申报表的电子格式,今年仍沿用该格式,纳税人可以登陆东莞市地税局网站下载[下载路径:纳税辅导/下载专区/表证单书/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09年度电子报盘格式)]。也可以到主管税务分局征收大厅索取纸质申报表,填报后进行门前申报。建议纳税人尽量使用电子报盘方式,一方面可以减少填报错误,另一方面节省上门申报时的等候时间。
(五)其他注意事项
1.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2.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3.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4.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以上(含本数)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二、涉税事项的报备或报批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减免税优惠备案
减免税优惠备案方式主要包括简易备案、预缴期登记备案和汇缴期登记备案三种类型。纳税人申请减免的项目适用简易备案方式的,应在汇缴期结束前(包括预缴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资料报备,分局受理后纳税人即可相应享受优惠;纳税人申请减免的项目适用预缴期登记备案的,预缴期和汇缴期都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资料报备,备案完成后,预缴期和汇缴期都可享受相应优惠;纳税人申请减免的项目适用汇缴期登记备案的,汇缴期才可向主管地税分局提交有关资料报备,备案完成后,汇缴期可享受相应优惠。未及时报备不得享受优惠且不得逾期补办备案手续。
为方便纳税人申请办理税收政策备案,市地税局根据有关文件的内容整理编制成《企业所得税审批(备案)事项一览表》,逐一列举了各税收优惠项目的备案类型、办理方式、程序及需报送资料等,并将各类备案项目需填报的表证单书制作成EXCELL格式(今年仍沿用去年的表证单书格式)。纳税人如需了解,可以登陆市地税局网站查阅或下载[路径:纳税辅导/下载专区/表证单书/其它类报表/企业所得税各类优惠备案表(2009年度)]。
需要注意的是,今年市地税局进一步完善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和研发费加计扣除业务备案管理工作,主要变化如下:
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1)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民政厅下发的《关于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法〔2011〕6号)规定,经省民政厅登记管理的省级非营利组织,凡符合免税资格申报规定条件的,不再报基层税务主管机关,可先向省民政厅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由省民政厅统一受理。未获得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将实行一次性集中申请受理,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日前。自2011年起当年度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受理申请时间分别为每年8月30日前。
(2)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参照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办法,市地税局和市财政局、国税局、民政局共同下发了《关于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东财〔2011〕90号),文件规定,经市民政局登记管理的市级非营利组织,凡符合免税资格申报规定条件的,不再报主管税务机关,可先向市民政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由市民政局统一受理。未获得、2010年度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将于日前实行一次性集中受理。自2011年起当年度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的受理时间分别为每年7月31日前。当年新成立的非营利组织需由次年起申请,申请受理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7月31日。
2.研发费加计扣除业务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企业申请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时,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为方便纳税人,今年仍延续去年的做法,不需要纳税人自行到市科技部门申请鉴定,而是由税务机关统一收集资料审核后,将需要科技部门鉴定的项目直接提交市科技部门申请鉴定。其中,有两类项目原则上不需要提交市科技部门鉴定,一是已通过国家、省、市级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并可提供批文等有效证件的研发项目,二是2008年度和2009年度已经由市科技局审核通过的研发项目。
(二)资产损失审批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1.对于不需审批的资产损失,纳税人可在损失发生当期自行申报扣除。应注意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2.纳税人发生的各项需要审批的资产损失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由税务机关即报即批。
(1)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期为纳税年度终了后45日内。
(2)各类资产损失报税务机关审批时需要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并附报相关的资料。提交的具体资料请查阅《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市地税局以东地税发〔号转发)。
为方便纳税人申请办理资产损失事项审批,市地税局根据文件的内容整理编制成《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一览表》,逐一列举了各资产损失项目的类别、需报送资料等,如需了解,可以登陆市地税局网站查阅或下载
[路径:纳税辅导/下载专区/表证单书/其它类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3)如果是市内总分机构,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应报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批;如果是跨省、市汇总缴纳企业,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应报分支机构的主管地税分局受理审批(捆绑资产除外)。
(4)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原则上应在汇缴期内申请。
(三)其他重大涉税事项
在纳税年度内如发生企业合并、分立、债务重组、转制、清算、金额较大的资产交易、股权交易等可能引起适用税收政策、税收优惠待遇变化的重大涉税事项,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加强征纳双方的信息沟通,避免由于重大涉税事项引起税收政策适用错误所带来的税收风险。
三、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
今年,我局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的程序作了进一步细化和规范,纳税人应按照以下规定及时申请办理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
(一)新办企业、维持核定征收企业、由查账征收调整为核定征收企业、由核定征收调整为查账征收企业,应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
(二)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的进行征收方式鉴定通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填好《纳税人征收方式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填报审批表的,主管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自行对纳税人的征收方式进行复核认定。
《纳税人征收方式申请审批表》可在市地税局网站自行下载[路径:纳税辅导/下载专区/表证单书/其它类报表/纳税人征收方式申请审批表(2009年版)]或到各地方税务分局索取。
四、健全账册,规范财务核算
纳税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账簿,规范财务核算,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记账和核算。对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入账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处罚,并进行纳税调整。
五、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按规定报送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应按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款,对会计与税收政策规定的差异进行纳税调整,从而确定年度应补或应退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的法律责任随着纳税申报的完成而正式确立,因此,纳税人需对完成纳税申报后发生的涉税问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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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联系人:向先生 地址:东莞市石排大道中423号石排国税局大门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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