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银行为从某港装运的货物给发货人开立信用证了一份不可撤消信用证,列明按 UCP600 办理。该信用证以后被修改,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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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银行为从某港装运的货物给发货人开立了一份不可撤消信用证,列明按 UCP600 办理。该信用证以后被修改,要
一家银行为从某港装运的货物给发货人开立了一份不可撤消信用证,列明按
UCP600 办理。该信用证以后被修改,要求增加由开证申请人指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书,遭到受益人拒绝后,开证行开始宣称,如提单的单据不包括该商检证书将拒不付款,继而又申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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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UCP600国际惯例,当受益人不接受信用证修改时,该修改是无效的。另外,开证行应仅根据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确定是否接受单据,而不应该卷入货物纠纷,发票与实际货物相符不影响开证行付款责任。因此,受益人起诉开证行是正当的。至于发票户货物不符,属于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纠纷,应由他们之间协商或通过法律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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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行开始宣称,如提单的单据不包括该商检证书将拒不付款,继而又申明:如开证人收到货物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可以照付。’这项如何能够宣称?你这个完全脱离实际了,应该是纯理论的情况。这个做法肯定违背了信用证的基础,应该没有银行会这么做。‘经检验受到货物仅为发票所列数量的80%’ 这个属于实体贸易的纠纷,银行不应卷入此纠纷。
在没有得到受益人的同意的前提下,此次修改是无效的。所以还是按原证条款实行。在信用证条件下,银行只要单据、单单一致就可以付款,和货物是脱离的,并不管货物的实际品质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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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信用证中金额的货币为欧元,发票上金额的货币能否为等值的美元? 不能
必须与信用证的货币相同 53
信用证数量前有“大约”字样,但金额10万美元前没有“大约”字样,我货略有超装发票总金额为102000美元,10万美元在信用证项下议付,2千美元作托收处理,议付银行审单后已接受办理,但单到国外,开证行以发票金额超过了信用证的金额拒收,请问是否合理?
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或开证行可以接受金额大于信用证允许金额的商业发票,其决定对有关各方均有约束力,只要该银行对超过信用证允许金额的部分未作承付或者议付。 54
请分别说明运输单据的几种签署方式。
*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或
*船长或其具名代理人。
承运人、船长或代理人的任何签字,必须标明其承运人、船长或代理人的身份。
代理人签字必须表明其系代表承运人还是船长签字。
信用证要求出具“已装船”的海运提单,而船公司出具的是”收货待运“的多式运输提单。银行在什么情况下才接受这份提单? “收货待运”的多式运输提单上表明:预先印就的文字或已装船批注注明货物的装运日期。 56
L/C要求交单期的起算日期为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在多式运输单据中,如果 ON BOARD的日期和单据的出具日期不同,应该以哪一个日期为准?
以单据的出具日期为准
运输单据的出具日期将被视为发送、接管或装船的日期, 也即发运的日期。 57
信用证要求提供“LAND-SEA COMBINED TRANSPORT B/L”,但又规定不可转运。货从内地装火车到香港转装海轮,与不可转运有矛盾。 以上条款是否需要联系客户修改? 不需要
i.运输单据可以表明货物将要或可能被转运,只要全程运输由同一运输单据涵盖。ii.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者可能发生转运的运输单据仍可接受。 58
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供“ON BOARD“的海运提单,在什么样的前提下,银行不拒绝接受涉及运输的船只的船名前注有“INTENDED”的单据。 在需以已装船批注明确发运日期以及实际船名的前提下。 59 请说明海运提单中 \转运\的含义及表示方式。 转运系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到卸货港之间的运输过程中,将货物从一船卸下并 再装上另一船的行为。
表示方式:i.提单可以表明货物将要或可能被转运,只要全程运输由同一提单涵盖。 ii.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可能发生转运的提单仍可接受,只要其表明货物由集装箱、拖车或子船运输。 60
如果信用证禁止转运,在什么前提条件下,银行才接受这份提单? 注明将要或可能发生转运的提单仍可接受,只要其表明货物由集装箱、拖车或子船运输。 61
如果信用证的条款规定货物不能转运,而向银行提供的海运提单上却印有这样的条款, 允许承运人保留转运权的条款,这样的单据银行是否接受?
提单中声明承运人保留转运权利的条款将被不予理会。 62
信用证要求提交全套3/3正本清洁提单,实际提交的单据为全套3/3,并分别注明“ORIGINAL”“DUPLICATE”“TRIPLICATE”,请问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的相符? 单据的多份正本可标注为“正本”(original)、“第二联”(duplicate)、“第三联”(triplicate)、“第一正本”(first original)、“第二正本”(second original)等。上述任一标注均不使其丧失正本地位。 ISBP681 第93条:适用UCP600第20条的运输单据必须注明所出具的正本份数。注明“第一正本”、“第二正本”、“第三正本”、“正本”、“第二联”、“第三联”等字样的运输单据均为正本。提单不一定非要注明“正本”字样才可能被接受为正本。 63
国外来证规定“中国港口到泰国曼谷,集装箱装运,禁止转运,全套清洁已装船海运提单”,我出口公司交单时提供的为联运提单,提单装运港一栏填写“SHANGHAI,CHINA”,卸货港一栏填写“BANGKOK,TAILAND VIA HONGKONG”,并用集装箱装运。开证行拒付单据,理由为1、信用证要求提供海运提单,而出口公司提供联运提单。2、信用证禁止转运,而出口公司在香港转运。请问开证行是否有理? 不合理
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转运将要或可能发生的不可转让的海运单仍可接受,只要其表明货物装于集装箱,拖船或子船中运输。 64
信用证要求提供已装船提单,提单上除了有“ON BOARD”批注外,是否还必须有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名或小签?如果提单上有更改,在更改处已经盖有更正章,是否有必要在更正处加上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名或小签? 是的,一般要求小签 65
租船提单中,代理人签字除表明其是代表船长或代表船东或代表租船人签字外,是否还必须注明其所代表的船长或船东或租船人的名称? 是
船长、船东、租船人或代理人的任何签字必须标明其船长、船东、租船人或代理人的身份。
信用证要求提供航空运单,未要求注明实际装运日期,出口公司提交的航空运单显示了以下几个日期:
注有航班号以及预先打好的“FOR CARRIER USE ONLY”栏内的日期:9月7日
航空运单的签发日期:9月8日
航空运单上特别注明发运日期:9月9日
请问哪个日期应当被认为是装运日期? 67
信用证规定禁止货物转运,银行是否接受注明将或可能发生转运的空运单?
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也将接受注明转运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多式运输单据,只要同一多式运输单据包括运输全程即可 68
如果提单上注有“SHIPPED ON DECK”字样,银行接受这份提单吗?
不接受,运输单据不得表明货物装于或者将装于舱面,表明货物可能被装于舱面的运输单据条款可以接受
什么是清洁的提单?如果提单上批注了”SHORT SHIPPED ONE BALE”或者 “TWO CARTONS BROKEN”。是否构成了不清洁的提单? 清洁运输单据指未载有明确宣称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据 是的 70
如果提单上的装运日期为11月15日,与其相关的保险单的日期却是11月16日。 银行接受这份保险单吗? 不能接受,保险单据日期不得晚于发运日期,除非保险单据表明保险责任不迟于发运日生效。 71
如果在信用证中没有明确规定,那么保险单据中的最小投保额是多少 如果信用证对投保金额未做规定,投保金额须至少为货物的CIF或CIP价格的110%。 72
信用证要求保险单据的投保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10%,而受益人提交的保险单按120%投保,问该保险单是否为合格的单据? 合格。投保金额须至少为货物的CIF或CIP价格的110%。 73
如果信用证没有明确规定保险费的免赔率的百分比,而提供的保险单上却注明了承担 的免赔率。银行拒绝这样的单据吗?
不拒绝,保险单据可以注明受免赔率或免赔额(减除额)约束。 74信用证要求提供“INSURANCE POLICY”,出口公司能否提供“INSURANCE CERTIFICATE”?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供“INSURANCE CERTIFICATE”,出口公司能否提供“INSURANCE POLICY”? 不可以;可以(大保单可以代替小保单,小保单不能代替小保单) 75
信用证的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在何种情况下可顺延?如遇不可抗力,可否顺延? (1)a.如果信用证的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适逢接受交单的银行非因第三十六条所述原因而歇业,则载止日或最迟交单日,视何者适用,将顺延至其重新开业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
b.如果在顺延后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交单,指定银行必须在其致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面函中声明交单是在根据第二十九条a款顺延的期限内提交的。
c.最迟发运日不因第二十九条a款规定的原因而顺延。
如果信用证的装运期的最后一天适逢法定的节假日,可否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不可以,,因为各国的法定假日各不相同,比如在中国算法定假日的日期在其他国家就不一定是该国的节假日,无法让其他国家的人遵守中国的法定假日 2. 所有该L/C项下文件涉及到的日期,必须严格符合L/C规定。
信用证中提供的货物总金额,数量,单价中出现有“ABOUT”的,是指允许原金额,
原单价或原数量可以有多少增减幅度?
1.“约”或“大约”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2.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3.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货物数量,而该数量已全部发运,及如果信用证规定了单价,而该单价又未降低,或当第三十条b款不适用时,则即使不允许部分装运,也允许支取的金额有5%的减幅。
如果信用证中没有明确规定,运输货物的数量(譬如一百台电视机)是否可超过或不足,5%的偏差是否允许? 不可以,除非有明确规定有x%的溢短装条款。只有以重量计算的散装货如煤炭、小麦等可以在信用证没有溢短装条款的情况下利用about、app、around等词多装或少装3%
国外来证规定,数量为10000公吨散装货物,总金额90万美元,未表明可否溢短装,不准分批装运。根据600规定,卖方发货的
数量和总金额均不能增减
数量和总金额均可增减10%以内
数量和总金额均可增减5%以内
数量可以有5%的伸缩,金额不得超过90万美元
信用证没有是否允许分批和允许转船的条款,可否分批和转船? 如果信用证未规定PARTIAL SHIPMENT 和TANSHIPMENT,则默认为允许分批和转运
81 信用证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如果提供给银行两套“ON BOARD”的海运提单,装运日期和装运港不同,但是船名/航次和目的地相同,银行是否接受?如果船名/航次不同,银行接受吗?
不能,如果表明在同一种运输方式下经由数件运输工具运输,即使运输工具在同一天出发运往同一目的地,仍将被视为部分发运 82
如果交单由数套运输单据构成,哪份单据的装运日期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最晚装运期前?
最晚的一份单据 83
如果L/C规定分三批装运,出口人因故第二批不能按期出运,出口人应该怎么办? 和客户协商,修改信用证交货期,或者让客户接受不符点 84
银行有义务在其非营业时间内接受单据,为此,银行应设立有关的值班人员,对吗? 不对,银行办理业务都是有经办、复核的 ,非营业时间不能接收票据。 85
如果出口人出具的是虚假单据,银行负有责任吗? 银行对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人的资信状况负有责任吗?
不负有责任 86
银行对于条款是用外语规定的信用证是否直接转交给客户而不用翻译? 不用 87
银行对由于通信的原因,而产生的单据递送过程中的延误,遗失或其它错误,负有责任吗?在哪种情况下, 如果单据在送往开证行的途中丢失了, 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付? 不负责任;如果银行有相符单据
对不可抗力的范围UCP600与UCP500相比有何区别? 600对恐怖行为有作出规定,500没有 89
如果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所有的银行费用,包括偿付行的费用,应该由谁承担? 对进口商来说风险是信用证是单据买卖,只要出口方递交的文件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进口方银行就必须付款,至于货物与信用证所列不相符要通过其他仲裁手段来解决。 费用问题是通过协商后,在信用证内确定的,现在一般费用条款是进口方只承担在他本国的费用,其他费用都有出口方承担。 从理论上来说谁违反了国际惯例条款,谁就承担风险,但实际情况也很难说 90
如果信用证规定费用由受益人承担,而该费用未从信用证的款项中扣除,谁将承担支付此费用的责任?如果信用证规定通知费由受益人承担,当通知行向受益人收取费用时,遭到受益人的拒绝,通知行如何弥补自己的损失?
开证行;向开证行要 91 什么时候信用证才可以转让?
所有信用证都可以转让
只有开证行明确注明是可以转让的
L/C中未规定可否转让,则为可转让 92
可转让信用证,有关转让的银行费用由第一受益人还是第二受益人承担?
信用证可以被分开转让吗?
可以,只要分批装运是允许的
任何情况下也不可以
只有信用证金额可以 94
信用证可以被转让几次?
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但若在转让给第一受益人,不属于被禁止转让的范畴。
如果信用证被转让给数名第二受益人,收到信用证的修改书后,有的接受,有的不接受。
此事怎么处理?假如信用证被转让给一个以上的第二受益人,其中一个或多个第二受益人拒绝接受某个信用证修改并不影响其他第二受益人接受修改。对于接受修改的第二受益人而言,信用证已做相应的修改;对于拒绝接受修改的第二受益人而言,该转让信用证仍未被修改。
第一受益人在把信用证转让第二受益人时对原证的哪些条款可作必要的改动? -信用证金额, -信用证规定的任何单价, -到期日, -单据提示期限 -最迟装运日期或规定的装运期间。 以上任何一项或全部均可减少或缩短。
第二受益人发货后提交的出口单据, 能否绕过转让行而直接向开证行寄单?
第一受益人在首次被要求而未能以自身的汇票和发票去替换第二受益人的汇票和发票时,或者第一受益人替换的发票中有了第二受益人发票中没有的不符点,而且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时修改,转让行将采取什么措施?
转让行放弃这一业务
转让行有权将转让信用证下收到的第二受益人的单据迳寄开证行。
转让行有权自己出具发票并将收益归己 99
当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转让给第二受益人后,那么第一受益人将来有可能收到的该信用证的修改是否也必须转让给第二受益人? 否 100 一个开出的不可转让的信用证的受益人是否可以要求将此信用证已产生的收益或将产生的收益分给第三者? 否一家银行为从某港装运的货物给 家银行为从某港装运的货物给发货人开立了一份不可撤消信用证,列明按 UCP600 办理。该信用证以后被修改,要
一家银行为从某港装运的货物给发货人开立了一份不可撤消信用证,列明按 UCP600 办理。该信用证以后被修改,要求增加由开证申请人指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书,遭到受益人拒绝后,开证行开始宣称,如提单的单据不包括该商检证书将拒不付款,继而又申明:如开证人收到货物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可以照付。货到达目的地后,经检验受到货物仅为发票所列数量的80%,因此遭到拒付。为此,受益人起诉开证行违反信用证承诺。试对此案进行评论
家银行为从某港装运的货物给发货人开立了一份不可撤消信用证,列明按 UCP600 办理。该信用证以后被修改,要
按照UCP600国际惯例,当受益人不接受信用证修改时,该修改是无效的。另外,开证行应仅根据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确定是否接受单据,而不应该卷入货物纠纷,发票与实际货物相符不影响开证行付款责任。因此,受益人起诉开证行是正当的。至于发票户货物不符,属于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纠纷,应由他们之间协商或通过法律渠道解决。
http://www.qganjue.com/贸易实务解答题_中华文本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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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8年 11日 18日,我方某公司与国外客商签订一批大米出口合同,价格条件为 USD115每公吨 CIP 、汉堡, ^。试分析在此情况下,卖方应如何处理 ?
简析:根据 2010年通则的解释, CIF 术语属象征性交货的贸易术语。在信用证支付方式 下, 卖方只要提供了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 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 就可凭合格的单据 向买方索取货款的权利,属于单据买卖。另一方面,在 CIF 条件下,风险转移是以装运港 将货物装船为界, 即风险的转移是以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越过船舷为界, 买方承担货物越过 船舷之后的风险。 在本案中, 卖方已按合同规定将货物于 3月 8日按时装船, 符合合同约定 的装运期。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难于 3月 12日灭失发生在装船完毕之后,也即发生在 货物风险已转移到买方之后, 只要我方某公司持整套运输单据向银行议付, 做到 “ 单证相符, 单单相符 ” ,买方就无权通知银行拒付货款。
2、 一家银行为从某港装运的货物给发货人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列明按 UCP600办 理。 ^
提示:开证行的说法和做法均不合理。具体分析如下:
(1)开证行要求提供商检证书属不合理要求:根据《 UCP600》的规定,不可撤销信用 证,开证行自其开立信用证时起,为其承付承担不可撤销的责任。本案中,对于“要求增加 由开证申请人指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书” 的条款, 受益人已经拒绝, 无需提交商检证 书。
(2)开证行以货物与信用证条款不符为由拒付的做法不合理,理由。 。 。
3、 我方对外发盘轴承 800套, ^商业发票上注明 as per order No.1080。
问:我方可否顺利交单结汇 ? 为什么 ?
思路:我方不可顺利交单结汇。 从本案中看出, 对方的接受对我方发盘的内容进行了修 改, 已构成了还盘, 但我方对来电未作处理, 导致对方开来的信用证的规定与我方发盘内容 不符,而我方却按原发盘的内容出运货物,此举势必造成单证不符,我方无法顺利结汇。 4、 青岛某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 ^为什么?
参考答案:买方有拒付的权利。 既然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提供三级品, 出口商即应履约执 行,所提供货物如为二级品,即使按三级计价,也构成违约。 因为这样无疑会影响甚至破坏 进口商与其买家的契约关系, 会造成大家对品质级别划分的识别和认定, 破坏供应链条上商 家长期形成的贸易习惯,并发生重新整理的额外费用。
5、 合同中数量条款规定 “ 10 000MT 5%more or less at the seller’ s option” , 卖方正待交货时, 该货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下跌。问:1)如果你是卖方,拟实际交货多少数量?
(2)如果你是买方,在磋商合同条款时,有何注意事项?
参考答案:(1) 10 000×(1-5%)=9500MT
(2)关于选择溢短装的权利;溢短装部分商品的价格确定
6、 信用证装运总量为 500公吨,,,是否可以?
参考答案:不可以。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600)第 32条的规定:“任何一 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而案中 8月份未装,即意味着 8月及以后的信用证均告失效。
7、 我某出口企业收到的一份信用证规定:“装运自重庆至汉堡。 多式运输单据可接受。禁止 转运。 ” ^试对此进行评析。
简析:两条拒付理由都不成立:对于拒付理由(1) ,多式运输不需要提交已装船提单。 拒付理由(2) ,根据《 UCP600》 ,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对于注明将发生转运的单据银行将 接受,只要提单证实有关货物已由集装箱、拖车及 /或子母船运输,并且同一提单包括海运 全程运输。所以,拒付理由(2)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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