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问一下,KTV本身属于娱乐业要缴纳营业税会计分录,如果里面有一间超市,超市是销售货物的,那请问要交什么税?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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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超市出租专柜与铺位收押金要纳税
  日前,增城地税稽查局对该市的超市行业进行专项检查,发现某些超市出租专柜(铺位)时收取的保证金(押金)没有并入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因此进行查补税费金处理。  据了解,超市在经营过程中,一般都存在出租专柜或铺位行为,而在出租专柜或铺位时,都会收取押金(保证金),退租时退回。   地税部门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而其中的“价外费用”就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款、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租赁押金(保证金)属于价外费用中的“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范围。同时根据税法相关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向对方收取的押金,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若发生退还押金,可允许从当期计税营业额中予以扣减。”  地税部门提醒,押金收入必须与当期收入一起申报缴纳营业税。  房地产企业自查补税3622万  日前,广州地税第五稽查局针对房地产企业日常经营中遇到的税务问题,组织开展房地产企业税收自查工作,对企业进行一对一的纳税辅导,相关房地产企业经过自查,共计查补税款约3622万元。  据了解,在这次的税收自查工作中发现,一些房地产企业存在把预售房收入和售房收入长期挂账,不予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这些企业认为,与其向银行贷款,支付高额贷款利息,倒不如先占用国家税款,将收入长期挂账不予以申报缴纳税款,以求资金周转畅顺,节省贷款利息。  广州地税提醒,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情报交换“换”回税款9万元  情报交换是处理外籍人员瞒报境外收入问题的重要渠道,近日,广州开发区地税局西区分局就成功利用情报交换查补某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近9万元,这是广州市首例利用外国税务当局情报交换回复信息查补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案例,实现了情报交换“零回复”的突破。  2008年,开发区地税局西区分局通过对经管外籍人员申报数据进行筛选,发现辖内某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某国外籍高层管理人员仅申报了境内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且申报收入偏低,因此,将其资料向该国发出情报交换需求。随后,收到了该国税务机关的回复,披露该外籍人员在我国任职期间在境外同时取得收入。西区分局利用该情报交换信息,就该司外籍人员取得的境外收入,通过质疑约谈、催报等手段向该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追缴个人所得税6.5万元,滞纳金2.3万元。目前,各款项已入库。  (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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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O就烂尾了?消息在夹江流传,商户员工堵政府大门请愿开一间KTV风险和收入
开一间KTV风险和收入
10-02-08 & 发布
因为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高达20%,所以将娱乐业收入中包含的商品销售收入和饮食业收入从娱乐业收入中分离出来,是常见的税收筹划思路。对于量贩式KTV,在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注意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由此可见,混合销售的特点是,同一纳税人在同一时间向同一对象,既提供商品销售,又提供营业税劳务。娱乐公司(或者以娱乐业为主兼营商业的纳税人,下同)向娱乐场所的顾客销售商品,是典型的混合销售业务,而不是兼营业务,娱乐公司混合销售业务中所含的商品销售收入,无论是否独立核算,都应当并入娱乐业计税依据征收营业税。量贩式KTV要想把商业零售业务从娱乐业中分离出来,应当注意超市必须构成独立纳税人,即超市必须是独立法人或者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而不能是娱乐公司的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也不能是经营娱乐业为主的纳税人的兼营业务。  注意餐饮收入的征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均属于娱乐业税目征收范围。因此,娱乐场所提供的餐饮服务仍然属于娱乐业征税范围,不能按“服务业———饮食业”征税。因此,如果餐饮公司属于独立纳税人,那么餐饮公司收取的餐饮收入不属于娱乐业收入,应当独立征税。需要注意的是,餐饮公司未提供就餐场所销售食物的行为,属于兼营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而不应当征收营业税。KTV筹划面临诸多风险第一,量贩式KTV不可盲目提高商业收入并减少娱乐业收入,如果造成娱乐业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娱乐业收入,并补征娱乐业营业税。  第二,目前对于量贩式KTV如何征税仍然存在争议。  例如,《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量贩式KTV超市征收营业税批复》(内地税字〔号)规定,“在量贩式KTV内设立的超市(注:此处未明确超市是否构成独立纳税人),经营时间与KTV的营业时间相同,在KTV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同时,以向顾客销售饮料、烟酒、食品等为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的规定,量贩式KTV内设立的超市,无论办理何种税务登记,均应暂按娱乐业征收营业税。”笔者认为,将商品销售收入从娱乐业收入中分离出来,属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今后对量贩式KTV内设立的超市从娱乐场所取得的收入强制征收娱乐业营业税,并不是没有可能。  量贩式KTV的筹划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规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如果量贩式KTV由一家大型商业企业兼营,并且商业企业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那么KTV取得的混合销售收入(包括商业收入和娱乐业收入)都应当增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以娱乐业为主兼营商业(向娱乐场所以外的顾客销售商品)的纳税人,如果不分别核算商业收入和娱乐业收入,那么该纳税人的全部收入都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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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营业税的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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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学年度第一学期《税法》课程有关量贩式KTV经营模式的税法问题
李刚 博士 主讲
厦门大学国际税法与比较税制研究中心]
还记得第一次听到老师您的课是在小学期的经济法专题的讲座上,当时由于时间关系,老师只提及量贩式KTV,而没有展开。当时我正好在辅修国家税收的课程,所以对这个问题很感兴趣。但是我能搜集到的相关资料不是很多,所以对于量贩式KTV的避税方面的相关问题理解起来也总感觉有点混乱,不知道自己想的是不是合理的。前两节课老师又有提及这个问题,因而现在还是想请教老师一下。
查阅资料后了解,通说中指出:避税是纳税人利用税法中的漏洞或不明之处,&规避、减少或推迟纳税义务的一种不违法的行为。量贩式KTV则是将烟酒饮料等纳入超市经营,与KTV经营分割开来,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从税收法定原则的角度看,该经营方式并不属于违法行为。但是有的学者还将避税分为“可接受的避税”和“不可接受的避税”。我觉得量贩式KTV的纳税模式是违反政府的税收立法意图和精神、通过钻税法的漏洞和空白并以减少纳税为惟一目的的行为,因而应该是属于“不可接受的避税”。理由有以下几点:
1、KTV和超市一般是在一个经营场地内经营,&KTV的经营带动了超市的销售,消费者唱歌时在超市购买烟、酒、零食等实质上是一次消费行为的两个不同方面,而对于经营者来说,是将一项经营活动人为地拆分为两次行为。
2、唱KTV的顾客不准自带食品和酒水入内,则是限制消费者只能在内设的超市购买、消费,其他顾客一般也不会花大价钱在此消费,因而超市的消费对象基本是特定的。实质与KTV娱乐广场自营并无差异。
3、此种内设超市的商品价格虽比传统经营模式KTV的“点单”商品价格稍低,但还是比外面普通超市高。消费者花了比普通超市更高的价钱在此消费,而经营者却仍旧按普通超市的应纳税率缴税,有失公平。超市里商品价格的偏高部分实际上就是对在KTV娱乐消费价格偏低的一种补偿。
4、KTV娱乐广场和内设超市每天的经营收入大多都由一个财务室核算,交由经营负责人掌握,并向同一个投资主体负责。只是“两家人做一家事”。
在KTV唱歌和在超市购买商品实际上就是一个消费行为,但被强制性的买了二次单。避税虽然不直接违法,但是却存在不可回避的损害:
1、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避税行为满足纳税人的个人经济利益的同时必然会损害国家的税收利益,使国家税收水平降低、税收实际数额减少。
2、纳税人如果成功避税,&其税负就会下降,&这样就会造成从事KTV经营的其他非避税者之间的税负不公,从而不利于构建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3、如果一国避税环境宽松,还会诱使纳税人挖空心思地规避纳税义务,从避税中获取经济利益,&而不再把注意力放在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生产经营效率上。出现“税收有效而经济无效”&的尴尬局面。
谢谢老师能抽出时间看这封邮件,如果时间上允许,希望能听一下老师关于这个问题的见解。麻烦您了!!谢谢!&o(∩_∩)o…
一切顺利!
07级本科生:喻琼
喻琼同学:
你好!来函收悉。
你的分析从理论上看似乎是有道理的,但作为一个法律实务问题来讲,还远远不够。应当首先作合法性分析,即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这一问题加以全面分析,进而得出其合法、非法或违法的结论;在此基础上,再来作合理性分析。你似乎是跳过了第一层次,直接进入了第二个层次的合理性分析,因此难免有所欠缺。你可以试着按照上述意见分阶段来分析这个问题,应当能够找到答案所在。
[ 编辑:邓娴
05:58:20 访问次数: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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