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欧盟国家的网上轻纺城产品中禁用什么燃料

欧盟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影响及对策_图文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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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影响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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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  欧洲是消耗真丝绸缎和丝绸服装的主要市场之一,也是我国真丝绸缎和丝绸服装出口的主要市场之一。据海关统计,2003年,我国出口欧洲市场绸缎为2506万米、出口金额6616万美元、占我国出口绸缎金额的16.3%,出口欧洲市场的真丝服装2251万件、出口金额1.97亿美元、占我国丝绸服装出口额的14%。欧洲的丝绸进口消费国主要是意大利、法国、德国、英国和瑞士五国,这五国的丝绸消费量占整个欧洲的80%以上,他们既是传统的丝绸消费市场,又是高级丝绸服饰的生产与出口国。生产高级服装所用的丝绸面料,除小部分从韩国进口和自己生产外,大部分都要从中国进口。
  欧盟的法律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优先于欧盟成员国的国内法。欧盟主要的法律立法为各成员国协商一致的条约和协议。其中,条约是欧盟的根本大法,可视为欧盟的宪法。在条约层次以下的法规主要有4种表现形式:
  一是条例: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立法。在成员国内不需要再制定适用条例的国内法,要求成员国不折不扣地执行。
  二是指令:这是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的立法。但指令只强调目的,至于如何执行,即实施指令的方式和手段,由各成员国自定。
  三是决定:这是一种执行决议,是执行欧盟法令的一项行政措施。其约束力的方式同法规一样,对所有条文具有实施义务,特别是对成员国发出的决定,其实现的方式和手段同指令不同,成员国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四是建议和意见:对某个问题理事会委员会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形成指令,就对成员国提出推荐或意见,作为欧盟立法趋势和政策导向,供成员国参考。建议不具有约束力,它不是法律。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欧共体已逐渐形成了上层为欧共体指令,下层为包含具体技术内容、厂商可自愿选择的技术标准组成的两层结构的技术法规(欧共体指令)和技术标准体系。该体系的建立有效地消除了欧盟同内部市场的贸易障碍。但欧盟同时规定,属于指令范围内的产品必须满足指令的要求才能在欧共体市场销售,达不到要求的产品不许流通。这一规定对我国真丝绸缎出口到欧盟,增加了贸易障碍。
  欧盟在纺织品标签、阻燃性、纺织品生态环保等方面都制定了较为严格的法规、法律,应该说在国际上是实施最早也是最为全面的。主要有以下技术法规和标准:
  3.1.1.1 纤维成份指令(96/74/EC):议会和理事会纺织品名称的指令
  该指令对纺织纤维的名称、纤维描述作了规定。即为了在纺织产品在生产、处理、销售阶段中,统一纺织纤维名称在标签、商标和文件上的标注规定。
  3.1.1.2 英国标签法规
  在英国,服装的纤维含量标签是强制执行的,并要求标签上必须包括主要纤维的种类和含量。使用说明(包括洗涤说明)虽然是非强制的,但大力推广使用。对于睡衣和睡衣类服装要求附有是否符合易燃性标准的标签。
  英国睡衣(安全)法规:该法规将睡衣分为两类:儿童睡衣和成人睡衣。儿童睡衣必须符合BS5722易燃性要求;成人睡衣必须附永久性标签;满足BS5722易燃性要求的睡衣标明“符合BS5722”的低易燃性,未达到要求的,要标明“远离火源”。
  自奥地利1990年率先制订了环保纺织品标准后,世界各国尤其是欧美等发达国家相继制定出台了相关的环保法规和纺织环保标准,对进口纺织品实施安全、卫生检测,还提出了对偶氮染料、甲醛、五氯苯酚、杀虫剂、有机氧化物等含量进行严格限制。对环境保护政策以及对全球纺织品贸易影响最为显著的莫过于欧洲国家制定的控制有害物质的法规,以此限制包括绸缎在内的纺织品进口。
  3.1.3.1 欧盟控制有害物质主要的法规和标准有:
  德国法规:食品及日用消费品法、化学品法、关于镍释出用品条例
  欧盟法规:禁用偶氮染料(2002/61/EC,2003/03/EC)
  3.1.3.2 生态环保标志、标签和标准
  欧洲的一些非政府环保组织也发布了纺织品的环境标志,如欧盟的Eco-Label、MST、MUT、Clean Fashion&
和Tex-Proof,荷兰的Milieuker、瑞士的White
Swan等。虽然目前许多生态纺织品标准或标志还只是欧洲经销商和服装企业自愿遵循的标准,而非政府硬性规定。但作为已被广泛认同的在纺织品服装国际贸易中的基本要求已经成为构筑“绿色壁垒”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口到欧盟的绸缎和丝绸服装,如果达不到环保要求,将不仅会被禁止进口,而且订单也可能不会存在。具有代表性的生态环保标志、标签和标准大致有如下几类:
  3.1.3.2.1 欧盟/EC—纺织品生态标签(Eco-Label)规范(见附录)。
Eco-Label是由欧盟执法委员会在日的/EC法令中公布的欧盟判定纺织品生态标志的新标准。该标准在欧洲具有较大的影响。其主要内容包括:
  3.1.3.2.2 针对包括腈纶、棉花、羊毛、聚酯等在内的纺织品原料制定相应的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3.1.3.2.3 针对纺织品服装生产、运输和贮藏过程制定了禁用原料清单和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3.1.3.2.4 针对产品耐用性制定相应标准,耐用性主要涉及产品洗涤或干燥后尺寸变化和产品褪色情况两个方面。
  欧委会颁布申请标准的新法规之后,“生态标签”与欧盟市场上纺织品服装领域的其他“绿色”标签相比,要求更加严格,对产品各方面的限制内容更加广泛,并非只针对产品本身。
  3.1.3.2.5 Oeko-Tex Standard 100(生态纺织品标准100)及标签(见附录)
  目前国际上有十几种 “绿色”生态纺织品标准,其中较有影响、使用最广泛、最具有权威性、也最严格的生态纺织品标准是Oeko-Tex&
Standard& 100 (生态纺织品标准100)。 Oeko-Tex Standard
100自问世以来,得到了欧美消费者的广泛认可。
  Oeko-Tex Standard
100(生态纺织品标准100)是国际环保纺织协会1992年在基于对产品生态学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并颁布的,
用于测试纺织品和服装对人类的生态标准。标准包括某些有害参数的分析及其用量限值,若产品符合该标准,就颁发“根据生态纺织品标准100对有害物质的测定,对此纺织品表示信任”的标志。
  Oeko-Tex Standard
100纺织品生态标签在国际上具有广泛性、权威性。它具有严格而详细的纺织品环保项目和测试方法的规定要求。该标准将纺织品分为4类,分别对甲醛、偶氮染料、pH值、五氯苯酚、有机氯载体、杀虫剂、染色牢度、挥发性化合物释放、特殊气味类(如霉味)、重金属等指标提出要求。
  3.1.3.2.6 其他生态标志标准
  在北欧、西欧、日本、美国已广泛使用一些生态标志标准如德国的蓝天使、加拿大的枫叶、北欧的White Swan(白天鹅)、荷兰的Milieukur等环境标志。
  3.1.3.2.7
我国的GB/T《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和欧盟及欧洲各国的生态环保标志标准技术要求详见表6-1、表6-2。
表6-1 GB/T18885《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与欧洲各环境标志要求(Ⅰ)
偶氮染料mg/kg
五氯苯酚mg/kg
杀虫剂mg/kg
有机氯载体mg/kg
PVC增塑剂%
有机锡化合物mg/kg
GB/T18885(婴幼儿用品)
总量小于0.5
耐(酸、碱)汗渍3-4
GB/T18885(直接接触皮肤用品)
总量小于1.0
耐(酸、碱)汗渍3-4
欧盟标签(成人)
欧盟标签(婴儿)
Oeko-Tex100标准(婴幼儿用品)
总量小于0.5
耐(酸、碱)汗渍3-4
Oeko-Tex标准100(直接接触皮肤用品)
总量小于1.0
耐(酸、碱)汗渍3-4
表6-2 GB/T18885《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与欧洲各环境标志要求(Ⅱ)
GB/T18885(婴幼儿用品),mg/kg
低于检出限
GB/T18885(直接接触皮肤用品),mg/kg
Oeko-Tex标准100(婴儿用品),mg/kg
低于检出限
Oeko-Tex标准100直接接触皮肤用品,mg/kg
欧盟标签(成人)
杀虫剂、染料、颜料中不得使用
欧盟标签(婴儿)
杀虫剂、染料、颜料中不得使用
  3.1.4.1 禁用偶氮染料
  纺织品服装使用含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之后,在与人体的长期接触中染料可能被皮肤吸收,并在人体内扩散。这些染料在人体的正常代谢所发生的生化反应条件下,可能发生还原反应而分解出致癌芳香胺,并经过活化作用改变人体的DNA的结构,引起人体病变和诱发癌症。
  1999年德国政府的食品及消费品法的第六修正案在1994年第二修正案的20种致癌芳香胺的名单上加上了欧共体保健委员会的EU指令67/1548的附录C2提出的涉及的对氨基苯胺及2-甲氧基苯胺两种,成为22种致癌芳香胺,并称对2,4-二甲基苯胺和2,6-二甲基苯胺尚在讨论之中。而Oeko-Tex
100几经修订,2000年版中有关致癌芳香胺的品种,在先前版的22种致癌芳香胺(与德国第六修正案的名单相同)的基础上,增加了2,4-二甲基苯胺和2,6-二甲基苯胺,剔除了对氨基偶氮苯,确定为23种致癌芳香胺。
  1994年7月,德国政府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禁止生产、使用和销售可还原出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以及使用这些染料的产品。随后,荷兰政府也于1996年7月公布了一个其基本内容类似于德国政府的法令(Waren-werregeling
Azo-klearstoffen);日,法国政府也以官方公报(Office Gazette of the French
Republic,Notification97/0141/F)的形式作出相应规定;日,奥地利政府以联邦公报的形式发布了一个关于偶氮染料的法令(Azo
Ordinance,BGBLⅡ
Nr.241/1998)。欧盟禁用偶氮染料(2002/61/EC,2003/03/EC)法规(见附录)于1992年颁布,涉及禁用部分染料,但不明确。1994年公布了该法令第2次修正案,明令禁止生产、使用和销售可还原出20种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以及使用这些染料的产品,并规定从日起实施。由于法令中缺少检测方法等原因,其实施日期一再推迟。1996年在第5次修正案中再次明确了实施日期。1999年的第6次修正案中增加了2种致癌芳香胺。禁用的可还原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为22种。该法令规定纺织产品上致癌芳香胺的最大限定值为30mg/kg。
  目前,禁用偶氮染料的监控已成为国际纺织品服装贸易中最重要的品质控制项目之一,也是生态纺织品最基本的质量指标之一。
  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对在还原条件下染料中不允许分解出致癌芳香胺(23种)染料禁用。该指标与国际接轨。
  3.1.4.2 致癌染料
  致癌染料是指未经还原等化学变化即能诱发人体癌变的染料,其中最著名的品红染料早在100多年前已被证实与男性膀胱癌的发生有关目前市场上已知的致癌染料有11种,但被列入生态纺织品监控名单的仅为7种。
  3.1.4.3 致敏染料
  是指某些会引起人体或动物的皮肤、粘膜或呼吸道过敏的染料,有专家按染料直接接触人体引发过敏性接触皮炎发病率和皮肤接触试验情况将染料过敏性分成7类:强、较强、稍强、一般、轻微、很轻微、无。大量研究表明,目前市场上初步确认的有27种,但在生态纺织品监控名单中仅列入其中的19种。
  关于致癌染料和致敏染料,目前国际上尚无一个国家对纺织品使用这类染料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也无任何强制性的标准或限定值。
  我国GB/T《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对纺织产品中的7种致癌染料、20种致敏染料提出了禁用,其指标与Oeko-Tex100标准相一致。
  3.1.4.4 甲醛含量
  甲醛作为天然纺织品树脂整理的常用交联剂而广泛应用于纯纺或混纺产品中,也包括部分真丝产品,赋予其防缩、抗皱、免烫和易去污等功能。甲醛对生物细胞的原生质是一种毒性物质,它可与生物体内的蛋白质结合,改变蛋白质结构并将其凝固。甲醛会对人体呼吸道及皮肤接触,并对呼吸道粘膜和皮肤产生强烈刺激,引发呼吸道炎症和皮肤炎。另外,甲醛对皮肤是强刺激剂,同时也是多种过敏症的引发剂。虽无直接证据,但仍有报道甲醛可能会诱发癌症。
  含甲醛的纺织品在穿着或使用过程中,部分未交联的或水解产生的游离甲醛会释放出来,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
  关于甲醛含量:德国政府日颁布的“危险品法”
对甲醛作出了如下规定:纺织品上游离甲醛的含量超过1500mg/kg时必须做如下标识:“含甲醛,建议在第一次使用前洗涤,以减少皮肤瘙痒”。
  奥地利的法规(BGBL
Nr.194/1990)、日本政府的法规112、荷兰政府1997年7月的法规草案、法国政府的官方公报等对限定值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甲醛含量测试方法一般分为测定游离甲醛的水萃取法和测定释放甲醛的气体萃取法。对人体穿着或接触的纺织品采用水萃取法较为合理。
  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中对甲醛含量按婴儿用品、直接接触皮肤、非直接接触皮肤分类后分别进行了限量。与欧盟指令和目前的国际通行的实际控制标准基本一致。
  3.1.4.5 pH值
  人体皮肤表面呈微酸性以保证常驻菌的平衡,防止致病菌的侵入。如果纺织品上的pH过高,会对皮肤产生刺激,并使皮肤易受到其他病菌的侵害。
  目前欧盟及欧洲各国均没有制定控制pH值的法规,在Oeko-Tex100标准中对该项目有规定。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中对甲醛含量按婴儿用品、直接接触皮肤、非直接接触皮肤分类后分别进行了限量。严于欧盟法规。
  3.1.4.6 可萃取重金属
  纺织品中染料加工和纺织品印染加工过程中也可能带入一部分重金属。对天然纤维类织物而言,重金属还可能从环境中来。重金属对人体的累积毒性是相当严重的,重金属一旦为人体所吸收则会累积于人体的肝、骨骼、肾、心及脑中,当影响的器官中重金属累计到某一程度时,会对健康造成无法逆转的巨大损害。此种情形对儿童尤为严重,因为儿童对重金属的吸收能力远高于成人。
  事实上,纺织品中可能含有的重金属绝大部分并非处于游离状态,对人体不会造成损害。所谓可萃取重金属是模仿人体皮肤表面环境,以人工酸性汗液对样品进行萃取,并测定可萃取的、可能进入人体对健康造成危害的重金属含量,Oeko-Tex100标准生态纺织品中锑(Sb)、铅(Pb)、镉(Cd)、铬(Cr)、钴(Co)、铜(Cu)、镍(Ni)和汞(Hg)含量都规定了限量。
  我国的我国GB/T《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对纺织产品中的重金属提出了限量,其指标与Oeko-Tex100标准相一致。&&&&&
  3.1.4.7 镍(Ni)标准释放量
  服装敷料或饰品中含镍配件直接或长期与人体皮肤接触会引起过敏和严重的皮炎。关于镍(Ni)标准释放量,欧盟1994年就颁布指令(94/27/EC),对可能与皮肤长时间接触的含Ni产品,其标准释放量每周不得超过0.5μg/cm2o星期。产品包括:耳环、指、拉链、服装上的金属部件和饰件。
  日,欧盟发布了三个协调标准——EN1810、EN1811和EN12472,明确镍标准释放量的定量分析方法。目前,对出口欧洲的服装都要求提供按欧盟协调标准检测镍标准释放量的检测报告。
  德国关于镍释出用品条例:规定镍的限量为0.5μg/cm2o星期。英国、丹麦都对此制订有严格的标准,并加以监控,其检测方法包括标准释放量检测方法和加速磨损、腐蚀的检测方法。
  目前我国标准中没有对该项目进行限量控制。
  3.1.4.8 含氯酚(PCP和TeCP)
  五氯苯酚(PCP)是纺织品织造浆料、印花色浆等传统采用的防霉防腐剂。动物试验表明,五氯苯酚是一种强毒性物质,对人体具有致畸和致癌性;且其化学稳定性很高,自然降解过程漫长,对环境也会造成持久的损害。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PCP在燃烧时会释放出二恶英类化合物。因此,在纺织品和皮革制品中使用受到严格限制。
在公布的德国的化学品法中规定,对纺织品中五氯苯酚、五氯苯酚钠及所有五氯苯酚其他化合物的最大含量不得超过5μg/g,并禁止PCP含量超过5μg/g的产品进口贸易。欧盟91/173/EEC指令指令:产品允许的五氯苯酚的最大浓度为1000mg/kg,以此浓度作为“使用”与“未使用”的界限。
  法国政府的官方公报规定(PCP和TeCP)限定值:
  不直接接触皮肤: 限定值5 mg/kg;
  直接接触皮肤:0.5 mg/kg。
  荷兰的PCP法令(Act on PCP,18.02.94)规定:
  PCP的限定值:5 mg/kg。
  奥地利的PCP禁令(BGBL Nr.58/1991)
  PCP的限定值:5 mg/kg
  瑞士的物质法令对PCP的限定值PCP、TeCP的限定值:10 mg/kg。
  我国强制性标准未对该项目作出规定,因此,在该指标的考核上低于欧盟法规。
  我国的GB/T《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对纺织产品中含氯酚(五氯苯酚(PCP)、2,3,5,6-四氯苯酚(TeCP))提出了限量,其指标值与Oeko-Tex100标准相一致。
  3.1.4.9 总镉(Cd)含量
  某些塑料敷料或产品含有对人体有害的重金属总镉(Cd),能引起肾脏的损伤和贫血,且积累效应对环境也非常有害。
  关于对镉(Cd)的控制,欧盟指令91/338/EEC附录1()中明确规定:在最终产品中总量不得超过100mg/kg;荷兰政府日公布的法令(Cadmiumbesluit)和瑞士政府颁布的物质法令附录4.11(Substance
Ordinance,Appendix4.11)均将最终产品中总镉含量限定为100mg/kg;德国政府也分别在“危险品法规”和“禁用化学品法规”对镉的使用作出明确规定。很显然,纺织品,特别是服装辅料误用镉的可能性很大,因此国际上有不少买家都将镉含量的测定列为常规监控项目,并按相关法规确定了限定值。
  3.1.4.10 六价铬Cr(Ⅵ)
  铬盐在纺织品上往往是作为染色的固色剂使用的,因此在纺织品也有残留。Cr(Ⅵ)是一种强氧化剂,能引起皮肤刺激疼痛和过敏,在高浓度时具有致癌性,是对人体和环境有相当毒性的重金属离子。因此,在生态纺织品(消费品)标准中,在对总含Cr量进行监控的同时,对Cr(Ⅵ)也进行严格的控制。
  关于对六价铬(Cr+6)的控制,德国政府颁布的法令中将其列入禁用的危险品名单,规定其在最终产品中的检出量不得超过3mg/kg(检出限),实际上就是规定在最终产品上不得存在六价铬。瑞士政府在其颁布的消费品法(Ordinance
on Commodity Goods,Art.2,24)中也规定禁用六价铬,但限定值尚未公布。
  我国的GB/T《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对纺织产品中有六价铬Cr(Ⅵ)规定为“低于检出限”。
  3.1.4.11 含氯有机载体
  聚酯纤维纯纺及混纺产品染色常采用的载体染色工艺,某些廉价的含氯芳香族化合物如三氯苯、二氯甲苯是高效的染色载体。但研究表明,这些含氯芳香族化合物会影响人的中枢神经系统,引起皮肤过敏并刺激皮肤和粘膜,对人体有潜在的致畸和致癌性。由于含氯芳香族化合物十分稳定,在自然条件下不易分解,对环境十分有害。尽管含氯苯的生态毒性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有争论,但国际上许多法规一直未将含氯苯列入控制使用的范围。
  Oeko-Tex100标准对有机氯载体规定的限量值为1.0mg/kg。
  我国的GB/T《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对纺织产品中有机氯载体的限量为1.0mg/kg。
  3.1.4.12 杀虫剂(农药)
  天然植物纤维在种植中会用到多种农药,有一部分会被纤维吸收,虽然在纺织品加工过程中绝大部分被吸收的农药会被去除,但仍可能有部分会残留在最终产品上。这些农药对人体的毒性强弱不一,且与在纺织品上的残留量有关,其中有些极易经皮肤被人体所吸收,对人体有相当的毒性。
  Oeko-Tex100标准规定杀虫剂总量五氯苯酚/四氯苯酚(PCP/TeCP)的限量值,婴幼儿用为0.5/kg,直接接触皮肤用品、不直接接触皮肤用品、装饰材料为1.0mg/kg。
  我国的GB/T《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对纺织产品中杀虫剂(包括PCP/TeCP)限量值,婴幼儿为0.5mg/kg,直接接触皮肤用品、不直接接触皮肤用品、装饰材料为1.0mg/kg,与Oeko-Tex100标准一致。
  3.1.4.13 色牢度
  尽管并无证据表明纺织品上所使用的染料一定对人体有害,但提高纺织品的色牢度无疑可以最大可能地降低这种风险。生态纺织品标准中选择耐水渍、耐汗渍(酸性/碱性)、耐摩擦(干/湿)和耐唾液这四种与人体穿着或使用纺织品直接有关的色牢度指标作为监控内容。
  欧盟及欧洲各国的法令、法规没有对色牢度指标的规定。
  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中对色牢度进行了限量。因此,在该项指标上我国要求高于欧盟法规。
  欧盟的纺织品生态标签(Eco-Label)规范、Oeko-Tex100标准对色牢度进行了限量规定,我国的GB/T《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与其接轨。
  3.1.4.14 气味
  纺织品有特殊的气味散发出来,表明有过量的化学药剂残留在纺织品上。因此,须限制其用量或限制使用。
  Oeko-Tex100标准中规定纺织品中无异常气味(指发霉、高沸点汽油、鱼腥、芳香烃和香水的气味)。
  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中对气味进行了规定,但没有对香味进行限定,基本上与欧盟生态标准接轨。
  3.1.4.15
有机锡化合物(TBT&DBT)三丁基锡(TBT)常用于棉纺织品的抗微生物整理。高浓度的有机锡化合物能引起人的皮炎和内分泌失调,其损害程度与剂量和人的神经系统有关。此外,有机锡化合物对水生物的毒性相当大,会造成对环境的损伤。
  关于有机锡化合物,欧盟的“危险品指令”、世界卫生组织都作有明确规定,德国也已向欧盟通报,拟出台全面禁用有机锡化合物的法令。
  我国的我国GB/T《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对纺织产品中有机锡化合物(TBT&DBT)三丁基锡(TBT)的进行了限量控制。
  3.1.4.16 抗菌整理
  纺织品抗菌防臭、防虫整理所采用的抗微生物整理剂通常是有机化合物或季铵盐,它们中的大部分都有一定的毒性,虽然最终产品的畸形毒性和慢性毒性指标一般都大大低于安全性限定要求,但凡欲申请生态纺织品标签的产品均不允许进行抗微生物整理。
  关于抗微生物整理剂,德国的“食品和日用消费品法”作出明确规定。
  我国GB/T《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规定,在对抗菌整理中,禁止使用不符合GB/T18885标准中规定的整理剂。
  3.1.4.17 PVC增塑剂
  PVC材料广泛用于纺织辅料、涂层织物等,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是软质PVC材料最常用的增塑剂,用量可达40-50%。但研究表明,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有致癌性并会对人体的荷尔蒙系统造成损害,尤其是儿童有可能口腔接触,损害更加严重。因此,欧盟对3岁以下儿童使用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作出了临时禁用规定。其检出含量不得超过0.1%。
  欧盟日发布的指令92/59/EEC-“通用产品安全要求”(General Product
Safety)作出明确规定禁用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
  我国强制性标准没有对邻苯二甲酸酯类进行限制。
  我国的GB/T《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对婴儿类产品中所用的PVC增塑剂规定0.1%限量。
  3.1.4.18 阻燃剂
  含溴和含氯阻燃剂是常用的纺织材料阻燃剂,如三-(2,3-二溴丙基)-磷酸盐(TRIS)、多溴联苯(PBB)、三-(氮环丙基)-氧化膦(TEPA)等。长期与这些高毒性的阻燃剂接触会对人体产生不利影响,如免疫系统的恶化和生殖系统的障碍、甲状腺功能不足、记忆力丧失和关节强直等。
  德国法规明确禁止在纺织品上使用此类阻燃剂。
  在欧盟的(79/663/EEC,83/264/EEC,2003/11/EC)指令中,禁用3种阻燃剂:三-(2,3-二溴丙基)-磷酸酯(TRIS)、多溴联苯(PBB)、三-(氮环丙基)-氧化膦(TEPA)。
  我国的GB/T《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禁止使用禁止使用不符合GB/T18885标准中规定的阻燃整理剂,如PBB、TRIS和TEPA禁用。
  综上所述,欧盟和欧盟各国在纺织品上制定的控制的有害物质的法令、法规与我国GB
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的差异见表7。
表7 我国GB
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与欧盟(各国)控制有害物质技术法规的差异
中国GB 18401标准
欧盟及欧盟各国
我国标准与欧盟及各国差异
禁用偶氮染料mg/kg
禁用23种致癌芳香胺染料。
欧盟:2002/61/EC禁用22种可还原致癌芳香胺染料。规定纺织产品上致癌芳香胺浓度低于30mg/kg。
德国:食品及消费品法:禁用23种致癌芳香胺染料。
甲醛,mg/kg
婴幼儿:20;
直接接触皮肤:75
不直接接触皮肤:300
德国:危险品法规定: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品,如果含有超过1500
mg/kg的游离甲醛,则要在该纺织品标签中注明:“含有游离甲醛,建议使用前洗涤,,以减少皮肤瘙痒”字样的标志
婴幼儿: 4.0-7.5
直接接触皮肤:4.0-7.5
不直接接触皮肤:4.0-9.0
我国标准高于欧盟
可萃取重金属,mg/kg
欧盟(94/27/EC):0.5μg/cm2o星期
德国:0.5μg/cm2o星期
瑞士:0.5μg/cm2o星期
欧盟法规高于我国
总镉(Cd))含量mg/kg
欧盟:100德国:在涂料中使用不能超过总重量的0.01%
欧盟法规高于我国
六价铬Cr(Ⅵ), mg/kg
德国:检出量不得超过3 mg/kg
德国法规高于我国
德国:五氯苯酚、五氯苯酚纳最大限量不得超过5 mg/kg
欧盟:五氯苯酚浓度不得超过1000mg/kg
荷兰、奥地利PCP的限定值5 mg/kg
法国:不直接接触皮肤: 限定值5 mg/kg
直接接触皮肤:0.5 mg/kg
瑞士:PCP、TeCP的限定值10 mg/kg
欧盟法规高于我国
色牢度,级
婴幼儿::耐水4、耐酸汗渍4、耐碱汗渍4、耐干摩擦4、耐唾液4
直接接触皮肤类:耐水3、耐酸汗渍3、耐碱汗渍3 、耐干摩擦3
我国标准高于欧盟
我国标准高于欧盟
有机锡化合物
欧盟:浓度大于或等于0.25%、小于1%时,标明“有害”,浓度大于1%时,标明“有毒”
欧盟法规高于我国
PVC增塑剂(邻苯二甲酸酯)
欧盟:3岁以下儿童用品,其检出含量不得超过0.1%
德国:3岁以下儿童用品,其检出含量不得超过0.1%
荷兰、奥地利、法国、瑞士已有法规,但标准上存在差异,执行时间未定
欧盟法规高于我国
欧盟:禁用PBB、TRIS、TEPA阻燃剂
德国:禁用TRIS、TEPA、PBB阻燃剂
欧盟法规高于我国
  欧洲的标准主要有欧盟标准EN,该标准主要由德国国家标准DIN、英国国家标准BS、法国国家标准NF的一部分组成。其试验方法标准是比较完备。但没有专门针对真丝绸缎或服装的产品质量标准,目前绝大部分买家(进口商或经销商)会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或进口国(地区)的法律法规确定自己的验收标准,在生态环保方面、标签标准方面的要求必须符合欧委会颁布的有关法规或生态标签标准,对其中有些监控项目因尚无成熟的检测方法而要求供应商签署承诺书,保证在其产品中不含或不使用其规定禁用的化学品和原材料。
  3.1.5.1真丝绸缎内在质量要求
  欧洲各公司对真丝绸缎均提出内在质量要求,包括重量偏差、纤维含量偏差、染色牢度、水洗尺寸变化率、干洗尺寸变化率、接缝强力、撕破强力、断裂强力等。每个公司的检测项目会有所不同,对限定指标也会有所变化。在试验方法上,有的公司参照欧盟试验方法标准,有的则是制定本公司的试验方法。英国某大型国际采购商对真丝绸缎的内在质量要求见表8。
表8 英国某公司对真丝绸缎的质量要求
变色(级)
沾色(级)
化学测试要求
洗涤色牢度
公司标准AT 60℃
磨擦色牢度
公司标准(干擦)
水浸色牢度
公司标准AT 37℃
汗渍色牢度
M公司标准AT 37℃
日晒色牢度
公司标准(标准4)
色变4级(色相不能变)
物理测试要求
公司标准60℃
method(Ⅰ)5.5kg
公司标准(纬向)
公司标准(纬向)
注:1、以上为常规测试项目,如有其他测试要求,另行说明;
2、如不能达到以上要求,请及早提出;
3、必须使用环保料(染料、助剂等);
4、缝合纰力试验11针/2cm,试样7.5cm;
5、对色光源:主灯:TL84、辅灯:D65。
  3.1.5.2 真丝绸缎外观质量要求
  目前,我国出口到欧洲各国的真丝绸缎在外观质量方面,大多执行的是客户协议标准。客户经常根据本公司对该批产品的后整理要求(如印花、染色)对面料外观质量提出不同要求。如染色绸对坯绸质量要求较高,则要求是A级即国标中的一等品;如进行印花加工的,则要求B级或C级,则是国标中的二等品、三等品。执行的标准可分为以下几类
  3.1.5.2.1
GB/T《桑蚕丝织物》国家标准中的外观质量的评定标准的基础上,另加一些规定,如一匹绸只允许一或二条纬档等。
  3.1.5.2.2“四分制”
  间接出口的如真丝服装,客户往往除了对面料有内在质量及生态环保要求外,外观检验一般服装厂均采用“四分制”。
  3.1.5.2.3 一些客户对真丝绸的外观疵点作了严格规定。
  如意大利某公司规定为:一匹用于清水印花、染色绸真丝绸,不论疵点大小,均不得超过六处,用于印满地花的真丝绸,外观疵点不得超过八处。
  3.1.5.3 试验方法
  我们从经验中得知,同一测试项目,如果测试方法不同(如采用的程序、设备、参数),测试结果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欧洲标准和客户提出的试验方法也不尽相同,有些要求采用ISO试验方法,也有采用BS、DIN等试验方法,有的大公司则制定本公司的试验方法。一些欧洲客户要求出口真丝绸及服装送到第三方公正检验的权威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合格后才可接受。
  3.1.6.1 我国真丝绸缎标准与欧洲标签法规、大公司质量要求对比见表9。
表9& 我国真丝绸缎标准与欧洲标准的对比详见下表
GB/T15551(一等品)
GB18401(B类)
英国某公司
Eco–label
耐水(变色/沾色)
我国GB/T15551比欧盟各标准低0.5-1级
耐洗(变色/沾色)
耐汗(变色/沾色)
耐干摩擦(沾色)
耐湿摩擦(沾色)
我国GB/T15551不考核
耐光(变色)
我国GB/T15551不考核
接缝强力,(6mm)
我国GB/T15551不考核
我国GB/T15551不考核
我国GB/T15551稍高
水洗尺寸变化率,%
不大于6,针织产品不大于8。
我国GB/T15551标准按加工工艺、织物组织进行考核,十分繁锁,实用性不强,且指标值偏松。
  注:欧盟Eco-Label法规中耐汗(酸、碱)色牢度:深色及含20%蚕丝的织物允许3级。
  耐晒:家具、窗帘用产品等5级,色较浅及含20%的蛋白纤维或韧皮纤维时,允许4级。其它耐晒色牢度4级
  美国是真丝绸缎和丝绸服装主要的消费市场之一,也是我国真丝绸缎和丝绸服装出口的主要市场之一。据海关统计,2004年,我国出口美国绸缎为994万米、出口金额4303万美元、占我国出口绸缎的7.3%,出口美国的真丝服装11874万件套、出口金额11.01亿美元、占我国丝绸服装出口的61.5%。
  美国市场(包括政府与各大公司)对进口的纺织品包括真丝绸缎和丝绸服装有较严格的技术要求和限制,专门制定了各种法律条例,其技术法规在世界上属于比较健全和完善的。美国的技术法规分布在联邦政府各部门颁布的综合性的长期使用的法典中。
  3.2.1.1 联邦贸易委员会(FTC):
  制定强制执行各种联邦反垄断和消费者保护法。
  3.2.1.2 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
  制定规定、管理市场上涉及玩具、家电、纺织品和服装等约15000种消费品的安全。进口消费品的安全检查由海关执行。
  3.2.1.3 染化工作者学会(AATCC)
  美国染化工作者学会,又称纺织化学家和染色家学会,是非官方机构。 主要职责是测试分析染色牢度、物理性能和生物性能,研究测试方法。
  3.2.1.4 实验与材料委员会(ASTM)
  美国实验与材料学会是一个涉及不同领域的委员会的综合学会。其职责是:完善有关原料、产品、体系、服务性能和特点等方面的标准;修订关于纺织产品物理性能的标准,包括测试方法、规格及要求等。
  3.2.2.1 美国纺织品和服装标签法规
  3.2.2.1.1 纺织纤维制品鉴别法案
  该法规包括:一般要求:少于5%的纤维含量的描述;常用纤维的名称和定义;产品特殊类型的纤维含量;标签上信息的安排和表述;含水量有内衬、里料、填充物等的产品;绒毛织物及类似产品;含量明示;纺织纤维产品的原产地;纤维含量允差等。
  3.2.2.1.2 服用纺织品和面料维护说明标签(16CFRpart423)
  该法规规定制造商和进口商必须在产品上附有维护说明,并且应易被消费者发现。维护说明必须包括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常规维护方法,必须包括洗涤说明,并对水洗、干洗、熨烫、漂白等给出规定。
  美国国家法规规定了产品含量标签和产品标签,较为严格。
  我国的GB 5296.4《消费者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GB/T
8685《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图形符号》和FZ/T0105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都规定了纺织品及服装中的纤维含量和使用说明,内容较全面。标准中规定纺织品销售时,必须标注产品的纤维含量,若是两种纤维混纺或交织的,其中一种不得低于5%。因此,我国的强制性标准与美国的法规基本接轨。
  3.2.2.2 纺织品燃烧性能的法规
  美国较重视纺织品的阻燃性。以法令、法规形式加以规定的纺织品阻燃性能要求,涉及服装、床上用品、纺织品等用纤维布料制成的商品,进入市场前要按阻燃性能标准要求进行测试,只有获得安全标志的产品才准许进入市场。
  其主要法律条例有:
  3.2.2.2.1 16FCR1610服装纺织品易燃性标准(CPSC对阻燃性的要求)
  该法规规定了服用织物必须经过易燃性试验,并根据易燃性能将织物分为3个级别:
  1级为普通易燃性,可做服装;
  2级为中等易燃性,可做服装;
  3级为快速和剧烈燃烧,不可做服装。
  具体要求见表10。
表10 美国CPSC对服装纺织品阻燃性的要求
纺织品类型
没有绒毛、簇绒或其他类型表面起绒
火焰蔓延时间≥4s
有绒毛、簇绒或其他类型表面起绒
火焰蔓延时间&7s
有绒毛、簇绒或其他类型表面起绒
4s≤火焰蔓延时间≤7s
所有纺织品
火焰蔓延时间&4s
  3.2.2.2.2 16CFR儿童睡衣易燃性标准
  该法规规定要求做儿童睡衣的织物经垂直法试验后,平均损毁长度不超过17.8cm,续燃时间小于10s。
  美国纺织品易燃性的要求是以法规形式出现,对真丝绸缎也有易燃性要求,一般要求为一级。指标和试验方法比较详细。
  我国对纺织品和服装没有易燃性的考核项目。我国GB 8965《阻燃防护服》和GB
17591《阻燃机织物》国家标准,仅适用于采用了阻燃剂,进行阻燃后处理的或用于防护服类的产品。与美国的易燃性概念不同。
  3.2.2.3 控制有害物质的技术法规
  美国各界对禁用部分偶氮染料存在两种不同看法,一种认为目前尚无直接的证据证明部分染料与人体长期接触存在致癌的危险,因此暂不赞成立法,另一种认为既然部分偶氮染料会分解释放出致癌的芳香胺,就应禁用。部分非官方机构、学会对有害物质的限量介绍如下:
  3.2.2.3.1 对服装有害化学物质的检测项目
  美国对服装如男、女衬衣、袜子、运动装、文化衫等有害化学物质的检测项目有:禁用偶氮染料、甲醛、镉、五氯苯酚(PCP)、2,3,5,6-四氯苯酚(TeCP)、镍残留量等,尤其对“甲醛项目指标”要求作出了明确的限制。一些大型国际采购商根据其用途要求规定甲醛含量的限量为20-300mg/kg。
  3.2.2.3.2 禁用偶氮染料的限量值
  禁用偶氮染料,通常指的是致癌芳香胺偶氮染料,美国对目前已知的二十多种致癌芳香胺偶氮染料的限量值为30mg/kg。
  3.2.2.3.3 重金属残留物的限量值
  重金属残留物通常指的是对人体有害的金属如砷、铅、镉、汞等,美国对可萃取的重金属残留物的限量值见表11。
表11 美国对可萃取的重金属残留物的限量值
重金属名称
限量值(mg/kg)
重金属名称
限量值(mg/kg)
Chromium铬
  3.2.2.3.4 我国控制有害物质的技术法规与美国法规的差异:
  我国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律属性,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手段加以实施。该标准从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对甲醛含量、PH值、色牢度、异味、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的限量值都作了规定。
  我国的GB/T《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对纺织品中偶氮染料、致癌染料、致敏染料也提出了限量,其指标与国际标准接轨。
  美国在国家政府在技术法规层面对偶氮染料等虽然暂时还没有立法。但实际上的禁用已经在国际间的双边贸易中全面展开。美国以AATCC为代表,要求对进入美国市场的纺织品、染料和中间体等都要求有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或担保证明。美国客户在对从我国进口的真丝服装提出甲醛含量、pH值、可分解芳香胺染料、重金属等限量要求,如出口企业若达不到要求,则很有可能失去订单。
  3.2.3.1 概述
  美国在国际上是比较有影响的国家,美国对我国绸缎出口有制约作用的标准主要有:美国国家纺织品(ANSI)标准,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ASTM)标准和美国染化工作者协会(AATCC)标准。美国标准为国际上许多国家采用,也是我国真丝绸缎出口影响较大的标准之一。这些标准不是按纤维种类定等,而是以产品质最终用途定等。因此,没有专门针对真丝绸缎的产品标准,但真丝绸缎做成相应的产品后同样要受该类标准的制约。美国的一些大型的国际采购商或公司为了采购的产品质量有保证,往往根据自已的要求制定的商业标准,其试验方法也往往采用AATCC、ASTM标准。
  我国出口真丝绸目前均使用GB/T15551《桑蚕丝织物》国家标准。该标准实施以来,推动了我国丝绸生产的发展、产品质量的提高与技术进步,在我国丝绸行业对外贸易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于在我国丝绸行业已实施了近十年,但当时在丝绸产品标准中指标水平的设置过多地考虑了企业利益,含有许多指导企业生产的内容,对消费者和客户的利益考虑的不够充分,从而造成制订标准中的一些内容繁锁、指标水平偏低,已与当前快速发展的形势不相适应。
  3.2.3.2 美国公司对真丝绸缎内在质量要求
  美国有关大公司对真丝绸缎内在质量与GB/T15551《桑蚕丝织物》国家标准对比见表12。
表12 我国真丝绸缎标准与美国客户标准的对比表
GB/T15551(一等品)
GB18401(B类)
纤维重量,%
≥10 Oz/yd2:±3
&10 Oz/yd2:±5
经纬密度,%
≥10 Oz/yd2 :±3
&10 Oz/yd2 :±5
纤维含量,%
单纤维:±0、混纺:±3
耐水(变色/沾色)
我国比美国各标准低0.5-1级
耐洗(变色/沾色)
耐汗渍(变色/沾色)
耐干摩擦(沾色)
耐湿摩擦(沾色)
我国不考核
加速洗涤(变色/沾色)
我国不考核
耐干洗(变色/沾色)
我国不考核
耐光(变色)
3-4,10AFU
我国不考核
耐氯漂(变色)
我国不考核
耐唾液(沾色)
我国不考核
接缝强力,(1/4英寸),磅
我国不考核
撕破强力,磅
T:3.0W:2.0
我国不考核
拉伸强力,磅
W: 25LB/in
抗起毛起球性,级
1000转,3.5
我国不考核
可燃性要求
一般燃烧性
我国不考核
手工熨烫(150℃/300℉&200℃/300℉)
我国不考核
水洗尺寸变化率,%
GB/T15551标准按加工工艺、织物组织进行考核,十分繁锁,实用性不强,指标标水平偏低
  3.2.3.3 美国真丝绸缎质量标准与我国真丝绸缎标准的差异:
  3.2.3.3.1 内在质量
  3.2.3.3.1.1 色牢度
  色牢度差的服装,碰到雨水或汗水时容易褪色,不仅容易使其他服装沾色而影响美观,而且面料中的染料分子和重金属离子可能通过皮肤被人体吸收而危害健康。
  3.2.3.3.1.1.1 耐水、耐洗、耐汗渍、耐干摩擦色牢度指标水平偏低
  GB/T15551《桑蚕丝织物》国家标准中,耐水、耐洗、耐汗渍色牢度优等品、一等品变色为3-4级,沾色为2-3级,耐干摩擦牢度为2-3级。但2005年将实施的GB
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已将以上指标规定为3级以上,真丝绸缎也是必须执行的。
  美国客户的耐水、耐洗、耐汗渍、耐干摩擦色牢度指标值普遍比我国标准高l级。我们在对许多丝绸印染、服装企业的调研中了解到,目前,真丝绸的色牢度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尤其是深色染色(梅红、黑色等)真丝绸产品的耐摩擦色牢度较难达到标准要求,拔染印花的真丝绸产品色牢度也难以达到标准要求。
  3.2.3.3.1.1.2 没有设置耐光色牢度指标
  耐光色牢度是评定丝绸产品在阳光照射下颜色的变化程度。但在目前我国的GB/T15551《桑蚕丝织物》国家标准中,仅要求按合同或协议执行,未确定具体的考核指标。而国外客户近年来要求对该指标做测试的样品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据某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计,该局2001年与2000年相比,耐光色牢度检验的批次增长了90%。最近两年继续呈上升之势,且由于耐光色牢度差引起的质量索赔时有发生。通常情况下,浅色真丝绸的耐光色牢度较难达到客户要求。
  美国的真丝绸缎标准中基本上都要考核耐光色牢度指标,并且要求达到4级,但在测试方法中的耐晒时间有所不同,分别要求为晒5小时、l0小时和20小时。
  3.2.3.3.1.1.3 没有设置湿摩擦、耐干洗色牢度指标
  美国客户对真丝绸湿摩擦、耐干洗色牢度都要求考核。而GB/T15551《桑蚕丝织物》国家标准对该项指标没有进行考核。
  3.2.3.3.1.2 水洗尺寸变化率
  我国的GB/T15551《桑蚕丝织物》国家标准对尺寸变化率的考核指标是根据真丝绸的加工工艺(练白绸、印染绸)及不同的织物组织规格(绉类、纺类、其他)以经、纬向分别列出,十分繁锁,不易实际操作,是典型的生产型的标准。
  而美国标准中基本上都是要求达到±3%。
  尺寸变化率指标值的大小还与试验方法有着密切的关系。按照GB/T
《纺织品试验用家庭洗涤和干燥程序》国家标准进行测试时,试样有五种干燥方法,悬挂晾干、滴干、摊平晾干、平板压烫、翻滚烘干,干燥方法不同,指标值也略有差异。
  GB/T15552《丝织物试验方法》国家标准中规定尺寸变化率试验方法中干燥程序采用平板压烫法。
  而美国客户采用的方法各不相同,有的采用悬挂晾干,有的采用摊平晾干法,也有的采用翻滚烘干。
  采用GB/T
《纺织品试验用家庭洗涤和干燥程序》标准进行试验时的洗衣机,采用前门加料、水平滚筒型洗衣机,而美国采用的是顶部加料、搅拌型洗衣机。
  3.2.3.3.1.3 接缝强力(俗称“纰裂”)
  接缝强力(俗称“纰裂”)是评价面料主要服用性能的指标之一。接缝滑移即服装产品的肩缝、袖缝、侧缝的耐拉强度,即服装接缝强度,直接影响服装质量。接缝强度不足的服装易发生丝线的“滑移”。即通常所说的“排丝”或“抽丝”,出现裂缝,引起服装的肩缝、袖缝、测缝等缝口处脱开而无法修补或穿着。由于真丝绸缎是由桑蚕长丝为原料织造而成的,故丝身光滑,极易产生纰裂。由于没有深入系统地对测试“纰裂”测试仪器及试验方法进行研究,故至今仍没有被列入丝绸标准考核项目。
  大多数的美国客户对该项目均规定了限量值和试验方法,采用ASTMDD434-1995,取定滑移量或定负荷法。
  3.2.3.3.1.4 我国的GB/T15551《桑蚕丝织物》国家标准对真丝绸缎的撕破强力没有规定考核指标,该项目均规定了限量值和试验方法,采用ASTM
D或ASTM D。
  3.2.3.3.2 外观疵点评定方法
  3.2.3.3.2.1 美国真丝绸缎外观疵点评定方法
  美国大公司外观疵点的评分方法采用“四分制”和“十分制”两种,通常“四分制”适用于梭织和针织绸缎的检验,而“十分制”一般适用于梭织产品的检验。具体要求如下:
  3.2.3.3.2.1.1 “四分制”:
  这一检测专用于肉眼检测绸缎质量。按疵点大小和明显程度打1、2、3和4分。具体评分方法详见表13。
表13 “四分制”外观疵点评分
疵点大小(英寸)
3英寸及以下
3英寸以上6英寸以下
6英寸以上9英寸以下
  注:不管查出的疵点的数量和大小,一码布打分最多评4分。
  对超过9英寸的连续跳线疵点,每码打4分。每一整幅疵点打4分。
  虽然这一检测方法建立了一整套数值标号,可以用于评估绸缎的质量,但是,对绸缎的接受还是要买卖双方都认可。
  3.2.3.3.2.1.2 “十分制”:
  这一检测专用于肉眼检测绸缎质量。按疵点大小和明显程度打1、3、5和10分,详见表14。
表14 “十分制”外观疵点评分
疵点大小(英寸)
1英寸及以下
3英寸以上5英寸以下
5英寸以上10英寸以下/半幅
10英寸以上/全幅
  注:一码绸缎中累计疵点评分最多评10分;
  超过10英寸的连续跳线疵点,每码评10分;
  每个全幅疵点评10分。
  3.2.3.3.2.2 我国GB/T《桑蚕丝织物》国家标准的外观质量评等采用的是“分/每米”制标准,将真丝绸缎按幅宽分为114
cm及以下、114 cm以上二挡,根据门幅不同规定不同的分数,将疵点按长度、轻重程度评分后定等级。该方法存在以下问题:
  3.2.3.3.2.2.1 评分方法复杂繁锁。较适用于指导企业生产和内部质量量控制,而采购商不易掌握。对贸易上不适用。
  3.2.3.3.2.2.2
评分方法与服装厂对面料的要求不相符,存在着不合理性。如有些绸面疵点如缺经、宽急经、多少纬等,在丝绸面料标准中评分很少,如果在裁剪好面料上出现,也需换片,如小疵点多,换片率就高,使服装厂颇感头痛。又如破洞疵点在面料标准中规定是一个需降等的大疵点,也只需换一片,但在服装厂则认为其影响程度与小疵点是相同的。
  美国的外观疵点评分采用“四分制”评分标准,使用简便,实用性强。对影响服装质量连续性疵点、横档和小疵点能严格控制,适合服装厂对面料的质量要求。
在对有关丝绸服装生产企业的调研中了解到,目前我国的丝绸服装厂在检验真丝面料时,基本上都应客户的要求,使用“四分制”标准。
  印度是世界上最大的丝绸消费国之一。真丝绸主要用于制作妇女的民族服装“莎丽”和丝绸围巾,一件“莎丽”服装约用6.5米的真丝绸。一般印度妇女都有8-10套“莎丽”服装,需要大量的真丝绸缎。由于印度的桑蚕丝大部分是多化性黄茧丝,其品质较差,只能用于手工织机及机械织机上的纬丝,制丝业以农户小作坊式生产为主。受蚕种及落后缫丝设备、工艺的影响,印度生产的本国丝不能满足国内消费需求,需从中国进口大量的真丝绸。我国出口印度的真丝绸缎以中低档的坯绸为主,要求价格低廉,一般以B、C级居多,且以双绉、电力纺、乔其、顺纡乔其等轻薄型产品为最多。产地主要集中在我国浙江的余杭、湖州和四川南充地区为最多。2004年,我国出口印度真丝绸缎1.63亿美元,占我国绸缎出口额的27.53%;出口数量9513.4万米、占我国绸缎出口总量的37.71%。
  印度对纺织品质量技术要求方面目前尚无国家的法令法规。在国家、行业层面上也没有较为完整的真丝绸缎的质量标准。目前的客户群主要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进口档次稍高的绸缎客户,按我国的GB/T15551《桑蚕丝织物》标准检验定等可以接受。
  第二类客户是普通客户(这类客户数量较多)。对平方米克重的要求相对重视些,外观疵点方面只需达到我国的GB/T15551《桑蚕丝织物》标准中的B、C级品就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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