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高级广州有哪些技工学校校应具备哪些条件

58cv网址导航重庆市技工学校教师高级讲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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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担任的班主任被评为国家级优秀班主任,或市级优秀班主任,或主管部门级优秀班主任。  3.能关心学生成长,能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工作有成效。担任班主任的班级学生被评为国家级优秀学生,或市级优秀学生。  4.获得国家级优秀表彰,或市级优秀表彰,或主管部门级优秀表彰。  5.所总结的有关教育工作经验获得社会认可或公开发表,或教育工作者所管理的部门(单位)获得市级奖励。  6.能够完成好所承担
重庆市技工学校教师高级讲师  
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市技工学校教师以及按《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评聘教师职务的其他教育机构中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基本申报条件  
㈠政治思想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践行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学风端正,积极承担教学工作和科研任务;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者。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按相关规定执行:  
⒈近3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⒉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⒊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职称考试违纪受到查处),3年内不得申报。  
㈡学历资历条件  
⒈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含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⒉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对特殊情况有规定的,按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规定执行。  
⒊专业技术课教师须获得相关专业(工种)的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专业基础课教师须获得相关专业(工种)的中级工资格证书。若重庆市未开展该专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不作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求。  
⒋申报高级讲师职务任职资格者须聘任讲师职务5年及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相近专业)后聘任讲师职务1年及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相近专业)后聘任讲师职务2年及以上。  
兼任教师,如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等,除符合上述条件外,任现职以来还必须长期(3学年以上)兼任一门完整的课程且申报时仍兼任该课程教学工作。  
㈢工作  
专任教师在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至少2年;其他申报人员要承担学生管理工作且工作有成效。  
㈣普通话水平要求  
技工学校教师必须取得相应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日以后出生的教师普通话应达到二级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普通话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担任普通话教学的教师普通话应达到一级水平。  
㈤外语条件  
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㈥计算机条件  
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㈦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学年度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为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教师,可不受第二条申报条件中规定的学历、资历、职务档次限制,破格推荐评审高级讲师职务任职资格。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推荐评审高级讲师职务任职资格:  
⒈教研、教改等方面成绩显著,主持市级及以上教学科研课题;或参加研究的课题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三等奖1项的主研人员(前9名);或参加研究的课题获得省、市(部)级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的主研人员(前7名)。   
⒉学术水平高,在国际或国内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担任全国规划教材的主编;或论文在国外正式刊物上发表,受到同行知名专家肯定。  
⒊科研成绩显著,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主研人员(前9名);或省、市(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的主研人员(前7名)。  
⒋专业技能强,在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和有关政府部门举办的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二等奖;或市级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一等奖。  
⒌获得有重要科学价值的发明专利,或在国家和市重点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大技术攻关项目中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并在生产实践中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或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数量)方面成绩突出,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⒍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或重庆市杰出技能人才;或人力社保部、教育部授予的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技工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  
第四条 评审条件  
申报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教师教育、教学、教研及行业联系等方面条件  
㈠教育工作能力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丰富的学生思想工作经验,能灵活应用教育学、心理学理论,卓有成效地组织开展班级教育活动,且效果好。担任班主任的班级被评为国家级优秀班级,或市级优秀班级。  
2.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任务,担任的班主任被评为国家级优秀班主任,或市级优秀班主任,或主管部门级优秀班主任。  
3.能关心学生成长,能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工作有成效。担任班主任的班级学生被评为国家级优秀学生,或市级优秀学生。  
4.获得国家级优秀表彰,或市级优秀表彰,或主管部门级优秀表彰。  
5.所总结的有关教育工作经验获得社会认可或公开发表,或教育工作者所管理的部门(单位)获得市级奖励。  
6.能够完成好所承担的本职工作,任现职期间在学校年度工作考核中获得优秀1次及以上。  
㈡教学工作能力  
完成教学基本工作量的规定,专任教师任课平均周学时12至16节为基本工作量,年教学工作量要达到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要求;兼任教师任课平均周学时4节为基本工作量,且必须任1门完整的课程,年教学工作量要达到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要求。  
任现职以来,在完成教学基本工作量的基础上,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⒈能根据教学内容灵活地选择教学方法,有效地组织教学活动,学生学习积极性高,学习氛围好,学习满意度高。承担市级、主管部门级示范(公开)课1次及以上。  
⒉参加赛(说)课:获国家级奖,或市级三等奖及以上,或主管部门级二等奖及以上,或校级一等奖。  
⒊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国家级奖,或市级三等奖及以上,或区县级(主管部门)级二等奖及以上,或校级一等奖。  
⒋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获国家级奖,或市级三等奖及以上,或区县级(主管部门)级二等奖及以上,或校级一等奖。  
⒌对所教课程具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课程教学大纲和教材,具有很强的教学能力,在学校年度教学考核中获得优秀1次。  
⒍能具体指导教师或实习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所指导的教师在教育、教学、教研、教改、专业技能、教育行政管理等方面取得明显的进步。所指导的教师在参加赛(说)课和技能大赛中获市级三等奖及以上,或区县级(主管部门)级二等奖及以上,或校级一等奖。  
⒎承担市级教师培训,或主管部门级教师培训工作任务,或校级教师培训工作任务2次及以上。  
⒏被评为市级或以上骨干教师。  
㈢教研工作能力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⒈具有教材开发和编写的能力,担任国家规划教材副主编(副主审),或者参编国家规划教材撰写1章及以上,或担任市级主管部门规划教材主编(主审),或参编市级主管部门规划教材撰写1章及以上。  
⒉积极参与教育科研工作,能承担专业教学的改革研究,其教学研究成果获得市级三等奖及以上,或主管部门级二等奖及以上。  
⒊具有专业产品生产与开发的能力,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制做的产品获得与专业相关的专利证书。  
⒋积极参加教育教学课题研究工作,担任国家级课题的主研人员(前9名),或担任市级课题主研人员(前7名),或担任主管部门级课题主持人,或担任主管部门级课题主研人员(前3名)。  
⒌所撰写的与申报专业相近或相关的文章得到发表或获奖,核心期刊1篇,或一般期刊2篇,或国家级一级学会二等奖及以上1篇,或市一级学会二等奖2篇,或三等奖获奖文章累计3篇。  
㈣行业联系能力  
任现职以来,须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⒈能完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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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和《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有关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要求,现就规范技师学院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技师学院是高等职业教育的组成部分,在面向新生劳动力开展后备高技能人才学制教育的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培训和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师资培训任务。各地要按照31号文中提出的技师学院设立基本条件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专家(包括一定比例的企业行业人员)制定或修订本地区技师学院的设置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我部培训就业司备案。
  二、各地对31号文下发前已经批准设立的技师学院,要根据新制定或修订的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进行重新评估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应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填写《技师学院备案表》(见附件),连同省政府批文复印件,一并于2007年5月底前报我部培训就业司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可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筹建期,再进行申报备案。2年后仍未达到相应条件的,应撤销其技师学院牌子。
  三、各地对31号文下发之后新申请设立的技师学院,要严格按照新制定或修订的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进行评估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应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要认真填写《技师学院备案表》,连同省政府批文复印件,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报我部培训就业司备案。我部将在收到申请备案材料后一个月内予以公布。
  四、行业企业申请开办技师学院,应按照属地原则,经学校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设置标准评估通过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我部培训就业司备案。
  五、要规范技师学院的名称,一般为“XX技师学院”。在“技师学院”前,可根据学校所在地区或行业特点冠以某些适当的限定词,但一律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国家”等字样,也不得使用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地域名称。
  六、我部将通过劳动保障部网站(www.)和中国劳动力市场网(www.)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全国技师学院名单及开设的技师培养专业。各地也要通过多种渠道公布本地区技师学院情况。为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和有效,各技师学院培养专业如有变动,请及时报我部培训就业司。
  七、各地要充分发挥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作用,做好预备技师培养工作。要组建有企业行业、职业院校负责人以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和大纲等进行评审。要针对预备技师培养的特点,制定专门的培养和考核方案。要将毕业前的职业技能鉴定与日常的教育培训考试有机结合,对于所学专业课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职业(工种)名称相对应或相近,并达到相应职业国家标准要求,且在每学期考试中成绩优良的学生,在参加毕业前鉴定考试时,理论考核与学校教学考核结合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者可发给预备技师证书。具体办法由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自行制定。预备技师在相应职业岗位工作满2年后(工作业绩突出的可适当缩短),可申请参加相应职业技师国家职业资格技能鉴定综合评审和业绩评定,合格者按规定核发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八、2006年9月底前经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各地已招收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职业院校毕业生开展技师教育,学生毕业时可直接参加技师国家职业资格(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能鉴定。对于按规定经过考核合格的学生,可发放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报我部培训就业司备案。
  九、各地可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探索对部分知识技能型专业开展直接培养技师的试点工作。要组织专家对相关专业进行论证,制定和完善培养和考核方案,并在招生(开班)前将该专业的教学计划、课程设置、鉴定考核方案、实施校企合作的企业名单和合作内容等材料报我部培训就业司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试点。试点过程中,要定期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问题。我部将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制定知识技能型专业目录。
  附件:1.技师学院备案表一
  &&&&& 2.技师学院备案表二
  &&&&&&&&&&&&&&&&&&&&&&&&&&&&&&&&&&&&&&&&&&&&&&&&&&&&&&&&&&&&&&&&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培训就业司
主办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   邮编:1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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