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税法基础知识行为该如何处理

简答 违反税法的行为主要有那些_百度知道
简答 违反税法的行为主要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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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法及有关规定,可概括出以下几点:(1)逃税为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的行为,它是一种违法行为。(2)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3)扣缴义务人须依法代扣、代收、代缴税款。(4)对逃税者采取一定行政措施。广义地逃税,应包括偷税和抗税。后者是列入刑事犯罪范畴的,是逃税发展的极端成果。偷是秘密的,抗是公开的,表现形式不同,性质无大区别。避税和逃税,虽然都是违反税法的行为,但二者却有明显区别:(1)适用的法律不同。避税适用涉外经济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后者仅适用国内的税法规范。(2)适用的对象不同,前者针对外商投资、独资、合作等企业、个人;后者仅为国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3)各自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纳税义务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不完善,通过对经营及财务活动的人为安排,以达到规避或减轻纳税的目的的行为;后者则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纳税到期前,有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及收入的行为,达到逃避纳税的义务。一般情况下不构成犯罪,严重的构成偷税罪,手段情节突出的可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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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 您要为您所发的言论的后果负责,故请各位遵纪守法依据下图漫画,回答问题。 (1)漫画中富翁的行为是违反税法的何种行为?请简要分析说明。(3分) (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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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财考网2004职称考试辅导讲义
2004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
- 课程讲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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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讲义 ――第二章 增值税法
增值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增值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学习本章内容,首先要掌握增值税的特点:&
1.增值税是价外税。即增值税的计税价格中不含增值税额,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考试中要能确定价格是否含有增值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外销售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额,则不含增值税;
对外销售货物开具普通发票(普通收据、内部销售凭证)注明的价款,含有增值税;销售旧固定资产无特别说明,则价格含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对外销售货物开具普通发票(普通收据、内部销售凭证)注明的价款,含有增值税;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额,则不含6%或4%的增值税额。另外,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因而不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
2.增值税是以销售额或加工、修理业务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不得扣减任何费用。
3.增值税征税采用间接计算办法――购进扣税法。特点是,为生产而外购的货物,在采购环节抵扣进项税金,领用时不再抵扣。采用这种计算方法,可导致税款缴纳不均衡,出现留待下期抵扣的增值税额。
4.我国现行增值税是生产型增值税,固定资产不准予扣税。
5.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抵扣制。
一、 考情分析
本章是历年考核的重点,历年考试各种题型均会出现,特别是计算、综合题型,既可能单独出题,也可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结合出题。
、年四年试题分析
二、考点预测
&&&&& 内容
&&&&& 要求
&&&& 常见题型
【考点一】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客观题、计算、综合题
【考点二】
纳税义务人
【考点三】
【考点四】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综合题
【考点五】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综合题
【考点六】
几种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计算、综合题
【考点七】
出口货物退(免)税
计算、综合题
【考点八】
进口货物的征税
【考点九】
纳税期限及纳税地点
【考点十】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客观题、计算、综合题
三、本章重要知识点精析及名师点评
【考点一】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征税范围: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货物指有形动产,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属营业税范围)
(2)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
注释:非货物期货征收营业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的死当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物品的业务;
注释:典当业处置死当货物,寄售业销售委托物品,应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的。
注释: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与邮政劳务一起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3.其他征免税的规定:
(1)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经审核确认后,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注释:实际税负是指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应纳税额与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销售收入的比率;该政策是国家指定用途的退税,应计入“补贴收入”帐户,但不需计缴所得税。
(3)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
(4)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外,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
(5)自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①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②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③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④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6)自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①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②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7)自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9)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分别为:
单价=实际成交单价÷(l+增值税税率)
金额=数量×单价
税额=金额×税率
实际成交单价是指不含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
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
黄金出口不退税;出口黄金饰品,对黄金原料部分不予退税,只对加工增值部分退税。
对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等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考点二】纳税义务人:
一般纳税人:
生产销售或进口应税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且会计制度健全的生产企业。
小规模纳税人:
制造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商品流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考点三】税率
税率与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
17%税率: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粮食、食用油;
(2)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燃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另外,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对农业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也为13%。
注释:自日起,对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6%的征收率。
点评: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也使用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
4%征收率: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企业,此外: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
6%征收率: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适用的征收率为6%。
【考点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采用标准计税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为正数缴税,应纳税额为负数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正确计算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应掌握围绕九个关键问题:销售额的内容、销售额不括的内容、
特殊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确认的时间、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不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申报时间。
1.销售额的内容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承受应税劳务也视为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实属价外收入)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奖励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注释:凡随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点评: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2.销售额不包括的内容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①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注释: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代垫运费,销售方不涉及销项税额,也不涉及进项税额。若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代垫运费,即运输发票开具给销售方,则销售方先计算运费的进项税额,然后视运费收回与否换算确定运费的销项税额。
3.特殊销售行为
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也是必须全面掌握的重点内容,主要有:
(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
①折扣销售
折扣销售的目的是促销,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的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对于实物折扣,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并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②销售折扣。
销售折扣,是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如: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折扣1%;30天内全价付款)。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但所得税前可以扣除。
③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需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销售折让是由于货物的品种和质量引起销售额的减少,因此,对手续完备的销售折让可以折让后的货款为销售额。
④销售回扣
销售回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并且所得税前也不可以扣除销售回扣。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根据税法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注释: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应掌握:①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②有偿收回的旧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
还本销售实质是一种抵押筹集资金行为。税法规定,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以物易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税法规定,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注释:以物易物方式销售应掌握:
①双方未相互开具值税专用发票,双方均应计算销项税额,而没有进项税额。
②双方相互开具值税专用发票,则双方均应计算销项税额,并抵扣进项税额。
(5)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
①包装物租金,在销货时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②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其他应付款”帐户),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③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逾期”是指按合同约定实际逾期或以一年(12个月)为期限,对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对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
④对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上述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
⑤从价计征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点评:在将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时,需要先将该押金换算为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征税。另外,应按其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税。
(6)旧货、旧机动车的销售
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①按依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是指:
应纳税额=销售额÷(1+4%)×4%×50%,而不能是应纳税额=销售额÷(1+4%)×2%
②旧货经营单位销售的旧货是指旧的消费资料,如:旧家电、砭愕取
③应税固定资产是指售价超过帐面原值的固定资产,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4.视同销售行为
下列八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考生必须熟练掌握,考试中主要是计算题和综合题。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第一,代销与经销不同。代销的特点是代销商不垫付资金;因此,代销商既参与货物的流通又为委托方提供劳务,因而既涉及增值税又涉及营业税。而经销商是买断货物,不涉及劳务,也就是说经销商销售货物只涉及增值税,不涉及营业税。
第二,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掌握三点内容:①收到代销清单时,开具值税专用发票;②未收到代销清单时开具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当期计缴值税;③不得从销售额中“坐支”代销手续费。
第三,销售代销货物,掌握三点内容:①取得代销手续费,计缴营业税;②不得将销售额滞后入帐;取得值税专用发票,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注释:应于移送时,计缴值税。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第一,上述八种视同销售行为,虽不计入“销售收入”帐户,但是要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视同销售货物情况下,其销售额按下列顺序确定:
①当月货物平均售价;
②近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
③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成本利润率为10%。如果该货物是应税消费品,公式中还应加上消费税,但这时的成本利润率不再按10%,而应按消费税有关规定加以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公式中的消费税,仅指从价计征的消费税和啤酒、黄酒、汽油、柴油的定额消费税,不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卷烟的从量计征的消费税。
第二,(4)、(5)两项没有“购买”两字,是因为为非应税项目和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外购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6)至(7)项购买的货物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当对外投资、捐赠和分配给股东时,再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同时,(4)至(8)项视同销售行为,还应计缴所得税。
5.销售额确认的时间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确定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注释: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论收到货款与否,均应计缴值税。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注释:销售不动产,则收取预收款就应计缴营业税。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注释:若委托方未收到代销清单就开具值税专用发票,则委托方就不能再以取得代销清单的时间来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了。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本章第一节“一、征税范围”中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第(3)至第(8)项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它与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相对应。增值税是用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抵扣其收取的销项税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尽管如此,纳税人支付的所有进项税额并非都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违反税法规定,随意抵扣进项税额的以偷税论处。考生必须熟练掌握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具体项目。
(1) 抵扣税款的凭证
即取得法定扣税凭证,才可能抵扣规定的进项税额,包括: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③税务机关认定的专用收购凭证;
④税务机关认定的购买废旧物资的普通发票;
⑤专用运输业发票。
运输业发票的管理要求:
①从日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以下简称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均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和监督。凡已委托给其他部门管理的,必须依法收回。
税务局将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一次清理。从日起,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必须经主管地方税务局认定方可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经地方税务局认定的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不得作为记帐凭证和增值税抵扣凭证。
纳税人必须于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缴回已经领购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经税务机关审核界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再返还其继续使用;未缴回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不得开具和使用,也不得作为记帐凭证和增值税抵扣凭证。
②从日起,国家税务局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所有运输发票与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比对。凡比对不符的,一律不予抵扣。对比对异常情况进行核查,并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开具或取得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单位进行处罚。
③从日起经地方税务局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在申报缴纳营业税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纸制文件和电子信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抵扣日起取得的运输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填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制文件及电子信息,未报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④纳税人取得的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纳税人取得的日以前开具的运输发票,必须在日前抵扣完毕,逾期不再抵扣。纳税人办理时,应附抵扣发票清单。
(2)抵扣税款的比率
①17% ②13% ③10% ④7%
(3)抵扣税款的计算依据
①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
进项税额=买价×13%
买价应中包含农业特产税,未含农业特产税的应计入买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②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运费的进项税额=运费金额×7%
运费金额是指运输单位开具的运费结算单上注明的运费和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它杂费。
注释:在运输费用问题上,首先应区分是销售环节的,还是采购环节的运输费用;其次运输费用的发票台头开具的是销售方还是购货方;最后若运输费用的发票台头开具的是购货方,购货方抵扣运费的进项税额;若运输费用的发票台头开具的是销售方,则销售方抵扣运费的进项税额,然后视运输费用向购货方收回与否,确定是否将运输费用作为价外费用计算销项税额(应换算不含税销售额)。
③从废旧物资经营公司购入免税废旧物资用于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普通发票金额×10%
注释: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与其他物资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也就不得抵扣10%的进项税额;而由购货方抵扣10%的进项税额。
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4)不得抵扣的运费的进项税额
①外购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费;
②购、销免税货物支付的运费;
③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所发生的运费,特准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点评:计算运费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时,不需换算所谓不含税销售额。
7.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注释: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供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发室、宿舍、幼儿园等福利设施及其设备、物品等或者以福利、奖励、津贴等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的物品。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注释: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纳税人应在发生损毁的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但是生产过程中的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7)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和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8.进项税额转出
由于增值税实行以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的“购进扣税法”,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非生产经营项目,其进项税额会在当期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事后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或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1)根据税法规定,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2)“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是指其扣减进项税额的计算依据不是按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原进价,而按发生上述情况的当期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实际成本,即进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按征税时该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如果属于进口货物是完全适用的;(3)(3)如果是国内购进的货物,主要包括进价和运费两大部分。
注释:运费作进项税额转出时,应将计入存货成本的运费金额还原成原运费支付额,再确定曾抵扣的进项税额。即:运费金额÷(1-7%)×7%;类似问题还有农产品和废旧物资。
(4)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的区别:一般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时,作视同销售处理;而已抵扣了税款的外购货物转用途时,作进项税额转出。
9.进项税额的申报时间
除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对进项税额的申报时间抵扣的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1)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注释:货到单未到时,可按成本估价入帐,但不得预估进项税额。
点评: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到达企业,但未入库当期不得申报进项税额。
(2)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①未付款的,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②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③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所有款项未支付完毕的,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④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或分配的货物,则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申报抵扣时,还应提供投资、捐赠、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
(3)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接受应税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上述规定,将进项税额提前抵扣的,按偷税论处。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出,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在该进项发票上注明,今后不论其货物到达或验收入库,或支付款项,均不得按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考点五】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其销售货物只能开具普通发货票,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购进货物不论是否取得专用发票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4%或6%)
由于增值税实行价外计税,公式中的销售额应为不含增值税额、含价外费用的销售额,若为含税销售款,需进行换算,换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自日起,对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对其购进独立核算水厂的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按6%征收率开具)予以抵扣。自来水公司日之前购进独立核算水厂自来水取得普通发票的,可根据发票金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后依6%的征收率计算进项税额,经所属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抵扣。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不含税销售额 = 发票金额÷(1+征收率)
【考点六】几种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由于纳税人的经营活动是复杂多样的,既可能经营适用不同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货物;也可能经营应税货物的同时还提供应税劳务;还可能经营应税货物或劳务的同时还提供非应税劳务。针对不同的经营行为,税法规定了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
1.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
对这种经营行为,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征收。
2.混合销售行为
(1)什么是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同时涉及非应税劳务(即应征营业税的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2)判别标准
在混合销售行为中,应税货物与非应税劳务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从属关系,也就是说,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应税货物而做出的。这与既从事这个税应税项目,又从事另一个税应税项目,两者之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完全不同。
(3)税务处理:以货物为主的混合销售,征增值税;一般以劳务为主的混合销售,征营业税。具体税务处理方法是: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1)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取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合计(这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视为含税收入,需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且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条例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运输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律征收增值税。
3.兼营非应税劳务
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二者之间并无直接的从属关系,这种经营活动就称为兼营非应税劳务。
税务处理规定:兼营非应税劳务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核算情况,判定是分别征税还是合并征税。
(1)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如果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2)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如果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合并,一并征收增值税。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条例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纳税人兼营减、免税项目的,也应单独核算减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减、免税待遇。
【考点七】出口货物退(免)税
企业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为鼓励货物出口,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实行出口货物税率为零的优惠政策。所谓实行零税率,是指货物在出口时整体税负为零;这样,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不但出口环节不必纳税,而且还可以退还以前纳税环节已纳税款。
考生学习时应熟悉不同的退税政策、涉及的税种和退税方法。
1.出口退(免)的基本政策
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是各国政府在鼓励本国货物出口时普遍采用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我国根据出口企业的不同形式和出口货物的不同种类,对出口货物分别采取免税并退税、免税不退税、不免税也不退税三种不同的税收政策。
(1)出口免税并退税
出口免税是指货物出口环节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款予以退还。
(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只免不退)
它是指货物出口环节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前一道生产、销售或进口环节是免税的,使得出口货物本身就不含税,因而出口也无须退税。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货物(如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银等),出口不免也不退税。
(1)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必须是企业自产的货物,或者外贸企业从生产企业收购的货物出口,及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非自产的货物不属上述免抵退税范围,应按照增值税条例的规定征税。
(2)外贸企业从商品流通企业收购的货物出口,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3)退税政策涉及增值税和消费税,不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
2.出口货物退税率(了解,不用记忆)
3.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
学习中应重点掌握“免、抵、退”和先征后退两种退税方法。
(1)“免、抵、退”办法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抵”税,是
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①“免”,增值税。
②“剔”,调增出口产品成本。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其中: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③“抵”,全部进项税额减去调增成本数额后的余额,抵减内销销项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为正数时,缴纳增值税;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称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可退还增值税。
④“退”,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亦即抵减内销销项税额后的余额,应当退还增值税。
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A.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B.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O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2) 外贸企业“先征后退”办法
对于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货物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进项金额和该货物适用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外贸企业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收购特种货物出口: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率)×6%或5%
或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6%或5%
对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金额,依原辅材料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货物的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
考生应重点掌握“免、抵、退”办法,了解其他计算办法。
4.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1)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包括的内容
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的生产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货物;
②生产企业申报的没有电子数据(有纸质报关单的除外)的免、抵、退税出口货物;
③有电子数据但企业未在当月申报的出口货物。按国税函[2003]95号文件规定应在次月补税的出口额中,不包括委托、代理出口以及寄售业务的出口额。 
(2)免、抵、退税办法中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按以下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征税税率 
上述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出口企业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成本的,可从成本科目中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照前述“免、抵、退税”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 
(3)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
①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除下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外,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12个月后,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则按本通知第九条有关小型出口企业的规定执行;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以外的企业,则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②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经地市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③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合)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④对财税[2002]7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小型出口企业在年度中间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年底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一次性办理退税的办法。小型出口企业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5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幅度内;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确定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标准。 
【考点八】进口货物的征税
凡是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均应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代征)。学习这部分内容,考生应掌握的是进口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海关代征纳税人应纳进口货物增值税时,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税率(13%或17%,同国内货物)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即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税金)。这一点区别于内销货物增值税的购进扣税法。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进口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如果进口货物不属于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组价公式中消费税额为零。
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当天。
【考点九】纳税期限及纳税地点
1.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1个月,其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至10日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在机构所在地纳税;非固定业户在销售地纳税,未在销售地纳税的,要在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补交。进口货物在报关地海关纳税。需要注意的是:
①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②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否则应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考点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和管理是本章的重点内容之一,考生应全面复习,重点掌握以下几方面内容:
1.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等,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发生下列情况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征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7)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
(8)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9)工商企业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如购买方要求,则销售方给予开具。
注意: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投资和分配给股东,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专用发票开具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的处理。
考生应掌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的处理;这部分内容,一般出现在考试的计算题或综合题中。销售方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1)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
销售方收到后,具体有以下两种处理情况:
①如果销售方未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
②如果销售方已将记账联做账务处理,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将红字专用发票的记账联撕下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存根联、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将从购买方收到的原抵扣联、发票联粘贴在红字专用发票联后面,并在上面注明原发票记账联和红字专用发票记账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据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销售方未收到购买方退还专用发票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不得冲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2)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3.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2)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3)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处理。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货方(受票方)与销售主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①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②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
③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1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规定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号)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日前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日前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1)税务机关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在运用防伪税控发售系统进行发票入库管理或向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时,要认真录入发票代码、号码,并与纸质专用发票进行仔细核对,确保发票代码、号码电子信息与纸质发票的代码、号码完全一致。&
(2)纳税人在运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时,应认真检查系统中的电子发票代码、号码与纸质发票是否一致。如发现税务机关错填电子发票代码、号码的,应持纸质专用发票和税控IC卡到税务机关办理退回手续。&
(3)对税务机关错误录入代码或号码后又被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按以下办法处理:&
①纳税人当月发现上述问题的,应按照专用发票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纸质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同时进行作废,并及时报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在以后月份发现的,应按有关规定开具负数专用发票。&
②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同时将有关情况,如发生原因、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编号、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代码号码(包括错误的和正确的)、发生时间、责任人以及处理意见或请求等,逐级上报至总局。&
③对涉及发票数量多,影响面较大的,总局将按规定程序对“全国作废发票数据库”进行修正。&
④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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