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城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如何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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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如何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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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的特征具体表现为: ①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②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④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⑤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分公司有2种形态:独立核算的和非独立核算的。 (虽然说起来有2种不同的形态,但对客户而言,实际拿到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都是一样的。只是在申请税务的过程中,填写的表格内容不一样而已。)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财务是可以独立核算的,和母公司相对独立。 *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财务是不独立核算的,所有的收益和成本都计入母公司帐目。 客户可以自由选择独立还是不独立核算,无需注册资金。 1、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及附加,没购领发票,就不用纳税。但是有税务登记证,就得申报&&&零申报&。 2、所得税可以在当地缴纳也可以与总公司汇总缴纳。 对于由总公司汇总缴纳的,由总公司所在地国税局开具企业所得税已在总机构汇总缴纳的证明,分公司凭此证明到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相关手续。一般来说,汇总纳税优于独立纳税,因为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 3、机构间移送货物要缴纳增值税吗? (1)机构间移送视同销售的,分支机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发[号) (2)第(3)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①向购货方开具发票;②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国税发[号)(国税函发[号) (3)第(3)项所称的用于销售,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国税函[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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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知识总分公司不在同一省市,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
1、是否应该独立核算,在当地缴纳税款
2、如果独立核算,总公司向分公司拨款账务应如何处理 - 已解决 - 搜狗问问
总分公司不在同一省市,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
1、是否应该独立核算,在当地缴纳税款
2、如果独立核算,总公司向分公司拨款账务应如何处理
流转税在没有办理汇总纳税时就地缴纳,需要独立核算,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需要办理汇总缴纳,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核定总分公司之间分配就地预缴的比例。总部拨给分公司的款项通过“拨付所属资金”科目核算,分公司收到时通过“上级拨付资金”科目核算
分公司是独立的营业执照,所得税预缴时,也要办理汇总缴纳吗?
先要办理汇总缴纳备案手续与分配比例,再按照分配比例预缴。跨省的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57号公告办理汇总纳税。
分公司有独立的营业执照,预缴所得税时也要汇总缴纳吗?总公司给分公司拨款,分公司还用给总公司开票,或者开收据吗?款项用途怎么写呢?谢谢
你把57号公告学习一下就全明白了,季度就地按照分配比例预缴,总机构年度清算。拨款开收据就行了,用途拨付所属业务用款。
真心佩服你,谢谢!
其他回答(2)
应该独立核算,往来款项通过“内部往来”核算。
1、总分公司可以独立核算,分别在各自的注册地纳税。2、总分公司拨款,通过往来科目核算。如;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纳税申报
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是否要独立核算单独进行纳税申报?可否合并在总公司
答复内容: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增值税暂行条例22条第一款: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3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答复单位:
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同城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如何纳税
同城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如何纳税
补充:具体的文件规定?比如说分公司的土地增值税应该怎么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规定: ①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②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由核算地统一纳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50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第52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合上述法规,可得出如下结论:
在目前的法规框架下,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如果没有经过国税总局批准汇总缴纳的,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日起,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应由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缴纳,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一条 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区的土地增值费征收办法,与本条例相抵触的,同时停止执行。
同城,分公司的所得税在总公司汇总缴纳。
其他流转税,看属于哪个税务分局(所)管,就在哪里缴纳。代扣个人所得税,在地税缴纳。
如果需明确到具体税种,请补充问题。
其他回答 (2)
所得税在总机构汇总清缴,其他税分别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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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税务领域专家同城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如何纳税 - 已解决 - 搜狗问问
同城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如何纳税
具体的文件规定?比如说分公司的土地增值税应该怎么缴?
同城,分公司的所得税在总公司汇总缴纳。其他流转税,看属于哪个税务分局(所)管,就在哪里缴纳。代扣个人所得税,在地税缴纳。如果需明确到具体税种,请补充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规定: ①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②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由核算地统一纳税。新《企业所得税法》第50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第52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综合上述法规,可得出如下结论:1.
在目前的法规框架下,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如果没有经过国税总局批准汇总缴纳的,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2.
从日起,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应由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缴纳,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一条 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区的土地增值费征收办法,与本条例相抵触的,同时停止执行。
其他回答(2)
所得税在总机构汇总清缴,其他税分别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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