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社发2011 221号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未到年龄死亡所缴费可否领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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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人社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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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人社发〔号到哪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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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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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53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浙人社发[号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省直各单位:为解决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省委、省政府根据我省实际,采取了发放补助和解决户粮关系等一系列措施,有效地解决了精减退职人员实际困难。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这部分精减退职人员年龄增长,省委、省政府决定进一步解决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对象:六十年代初由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及军事系统精减退职,现无经济收入,生活有困难的精减退职人员。二,补助标准:按每人每月500元发放。三,认定程序: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精减退职时的原始证明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如本人无法提供精减退职原始证明的,由原精减单位根据历史档案记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精减退职人员的原始证明和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由原精减单位予以初审;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原单位或主管部门初审后再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认。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认。军事系统精减退职人员由当地当地民政部门负责确认。四,经费渠道:所需经费比照现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精减退职人员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五,执行时间: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六,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细致做好精减退职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既要保证符合条件的精减退职人员能真正享受到生活补助,又要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冒领及重复领取困难补助费的现象发生。对已享受其它各类补助的人员,如低于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可按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补足;如高于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则不再享受。要认真工作,确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附件:1,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
2,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统计表(此件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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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20
这个事好象杭州还没反应的。我爸爸也是62年去农村的,但我去问了下原单位,说文件的实施细则没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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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21
有相关消息的网友,请关照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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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14
引用:有相关消息的网友,请关照一下。谢谢
最新消息:我刚刚咨询了杭州市保障部门。答复如下:对浙人社发(、222、223号文件,杭州市将在11月底至12月初下发针对性文件和细则,各有关单位将在12月底前操作完成。听说是由于221号文执行的复杂性所致。具体针对223号文,500元生活补助将从10月1日执行,也就是500元是从10月算起的,政策的迟后不影响补助款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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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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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10
我母亲是杭州市百货公司西湖商店的员工,响应国家号召为国家减负于62年精简回桐庐老家,听到浙江省10月1日起开始执行浙人社发[号,可以拿一些补助。激动的流下了眼泪,嘴里说着国家没有忘记她们,可我拿着母亲给我发了黄的精简证明跑了好多部门,好不容易找到了主管部门,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保障局,说最近会出来细则,可我跑了三个星期了,今天又去了劳动局的沈姓工作人员告诉我市里的操作细则文件还没下来,最近在忙一些原来被开除的或自动离职的人员补交保险的事,可杭州桐庐的精简人员都已弄好了,为什么作为省会的杭州还没有把细则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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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9:44
范围对象说是无收入的
这个定义是一点收入都没吗
一次性买了养老保险的
算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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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41
我妈妈62年精减,交了一次性补缴的养老保险 现在拿7、8百元的养老金,还能拿500百元的补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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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27
你们都办好了吗 ?我现在要帮亲戚办,不知道好弄不好弄。貌似很麻烦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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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政办函〔号 关于印发贯彻浙人社发[2、223号三个文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贯彻浙人社发[2、223号三个文件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贯彻浙人社发[2、223号 三个文件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号)、《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号)、《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号)三个政策意见,切实解决好我市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历史遗留问题,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政策意见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解决途径 总体思路:一是在现有制度框架内给予适当优惠,对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要抓好落实,并对已有优惠政策的要加大力度。二是通过阶段性的体制调整和体制创新,解决一些突出问题。我市贯彻执行过程中需要把握的基本原则:一是在省三个文件的框架内结合我市实际进行研究落实;二是充分考虑省政策对应的群体以及相关群体的利益诉求,统筹兼顾,尽最大可能予以考虑;三是对不同群体要客观分析遗留问题形成的原因、背景,分类确定不同的解决途径,适当平衡;四是与周边县市政策要相衔接;五是积极稳妥,既要积极作为,又要稳慎实施。 根据以上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解决我市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历史遗留问题的基本途径:一是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内予以解决。将省政策意见出台前具有我市城镇户籍、曾经与我省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具有本市户籍的复退军人、原下乡知青,辞职、除名、自动离职人员,通过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是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内给予优待。将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乡村医生,以及因个人原因不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下乡知青等,对其原工作年限在养老金待遇中给予适当体现。三是扩大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范围。将按现行政策不能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无经济来源的、省文件规定范围内的精减退职人员纳入补助范围。 二、我市贯彻执行省三个政策的具体意见 (一)关于浙人社发[号文件 1.实施范围和对象。根据浙人社发[号文件,将日前是我市城镇户籍,曾经与我省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具有我市户籍的复退军人、原下乡知青;具有我市户籍,经组织人事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或招工手续的原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因辞职、除名、自动离职等原因离开单位的人员,通过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缴费办法和标准。按照浙人社发[号执行。 3.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并按现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本养老金补贴组成,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退休死亡后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贴和抚恤费,但不能享受遗属生活补助待遇。 4.参保经办和待遇享受时间。符合浙人社发[号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在2012年4月底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凡在此前参保缴费且2011年9月(含)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退休待遇从9月起开始享受;凡在此前参保缴费且2011年9月后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退休待遇从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月份起开始享受。 5.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符合浙人社发[号参保条件的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可自愿选择是否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如选择参加的,按《建德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及配套政策规定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缴费,缴费基数按浙江省2010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确定,缴费比例为7%。若此前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其办理参保补缴手续后的次月开始享受;若此前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其办理参保补缴手续的6个月后开始享受。 (二)关于浙人社发[号文件 1.调整范围和对象。根据浙人社发[号文件,将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曾经从事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等城乡居民,原下乡知青(含分配在农场、兵团当职工的知青,下同)列入待遇调整范围。 对其他曾由乡镇聘用、从事农村相应社会服务工作的类似人员,根据浙人社发[号文件规定由各设区市参照确定范围对象。 按照省文件,考虑其他类似人员能否参照执行时,要把握两条原则:一是必须由乡镇聘用或县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聘用,其从事农村相应社会服务工作的性质明确;二是原在岗工作时间能够界定清楚。根据这两条原则,由相关职能部门统计汇总,经市政府审核后,统一报杭州市确定。 2.调整待遇标准。按照浙人社发[号执行。 3.申请经办。符合浙人社发[号规定的人员应在2012年4月底前办理申请手续。 4.执行时间:按照浙人社发[号执行。 (三)关于浙人社发[号文件 1.范围对象。根据浙人社发[号文件,实施的范围对象是六十年代初由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及军事系统精减退职,现无经济收入、生活有困难的精简退职人员。 根据省人社厅意见,“集体所有制单位的精减退职人员是否享受,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杭人社发[号文件明确,“在实施过程中,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可参照执行。”为此,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原县办大集体企业(单位)精减退职人员纳入落实政策范围。 2.补助标准。按每人每月500元发放。对已享受其他各类补助的人员,如低于精减退职人员困难补助标准的,可按精减退职人员困难补助标准补足;如高于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则不再享受。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和已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人员,若符合浙人社发[号规定的,可同时享受。 3.资金来源和发放渠道。按浙人社发[号文件规定,原精简单位仍在的,由原精减单位出资并发放;如原精减单位不在的,由原精减单位的主管部门出资并发放;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所需经费由原工作所在地财政负担,并由原工作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4.执行时间。从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1. 加强领导,统一认识。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要求各乡镇(街道)、各职能部门将此项工作列为近期一项重点工作,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集中力量贯彻落实好这项政策。 2.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由于此项工作业务经办涉及多个部门、多个环节,要求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妥善处理养老保险相关制度的衔接问题。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无主管部门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保资格的审核、公示和上报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原下乡知青的身份认定和劳动时间认定、工作单位不存在且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精减退职人员享受待遇资格审核认定、各类人群的参保和相关待遇计发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复退军人的身份认定和军龄认定、原在民政发放精简退职待遇人员待遇补足、按浙人社发[号文件规定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部分精简退职人员待遇计发等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乡村医生的身份认定和原工作年限认定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的身份认定和原工作年限认定工作; 市文广新局负责农村电影放映员的身份认定和原工作年限认定工作; 市人事局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精减退职人员享受待遇资格审核认定工作; 市信访局负责执行政策过程中各类群体的信访接待,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好企业单位精减退职人员享受待遇资格审核认定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原部、省、杭州市属下放企业相关人员的身份认定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 市经发局负责原乡镇企业相关人员的身份认定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 市国资公司负责原工业、二轻、商业、物资系统相关人员的身份认定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 市公安局、市档案局、市工商局负责相关证明材料的出具工作; 市维稳办协调执行政策过程中的维稳工作; 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负责对执行省养老保障三个文件执行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基金和不按规定发放的,以及对虚报、隐瞒、依靠非法手段等骗取社保待遇的,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和当事人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严格把关,简便手续。要深入掌握文件精神,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严禁弄虚作假、擅自扩大标准和范围;要及时报告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化解和处理各类矛盾。同时,要认真细致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简化申报、征缴和待遇核定等业务经办流程,方便参保人员。 主题词:劳动 保障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武部,市各群众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市各民主党派。 - PAGE 1 - ― PAGE 2 ― ― PAGE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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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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