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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宣传资料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条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8条的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9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条41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有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43的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47条的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48条的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49条的规定,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0条的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上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1条的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3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4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6条的规定,本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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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的含义是什么?
作者:佚名&& 日期:日&&  来源: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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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特别是逐步建立了例行监测制度,农业部启动了农药残留监控计划,分别在每年的1月、4月、7月、9月、11月份5次对全国37个大中城市蔬菜中农药残留进行例行监测。监测结果在报送国务院领导的同时,反馈给有关城市的领导和主管部门,成为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有效手段。从2004年开始,农业部开始在4、5月间及11月中旬每年两次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接受消费者监督。  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是深入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措施。既是政府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也是规范各地监测工作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有利于避免重复监测和统一农产品质量安全对外口径。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是农业部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在全国开展的一项重大工作,是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一项得力措施,对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扩大农产品出口和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2001年,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四个试点城市的蔬菜农药残留和生猪“瘦肉精”污染定点监测工作开始实施,进而逐步扩展到全国37个城市全年5次的蔬菜农残、16个城市畜产品污染和5个城市水产品药物污染定点监测。随后又开展了符合国际规则和惯例的兽药及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农药及农药残留监控计划、饲料及饲料违禁药物监控计划、农产品产地环境普查计划、农业投入品监测计划、农产品品质普查计划以及农资打假监控计划。  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近年来有了新的突破。一是建立了以蔬菜、水果、茶叶中农药残留抽检为主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在全省设立了100个农产品质量安全定点监测点,对其生产、销售的蔬菜等农产品定点监测农药残留及重金属等技术指标。二是省、市、县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初具雏形。2003年组建了湖南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长沙、常德、益阳、衡阳、怀化、邵阳、娄底、湘西自治洲、岳阳和张家界等市组建了农产品质检中心,浏阳、醴陵、临湘、衡南、汨罗、湘阴等县市成立了农产品质检站,马王堆蔬菜批发市场、长沙红星农副产品大市场等14个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建立了自律性农药残速(监)测站。三是开展了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市场质量抽查。2003年,湖南省农业厅抽检种子、农药、肥料、农业环境等样品2417个,重点查处了违规销售、使用高剧毒农药复配剂产品。四是大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强化生产者和消费者质量安全意识。全省举办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三湘行”和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成立新闻发布会等大型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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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检测专业介绍
更新日期:日 来源:传播招生网整理 作者:不详 点击:2680次
  [导读]:本文讲述了农产品质量检测专业的基本信息及专业介绍,如农产品质量检测专业的课程设置、就业方向、就业前景等,还包括开设农产品质量检测专业的院校名单。
农产品质量检测专业基本信息
  学历层次:专科   专业名称:农产品质量检测   专业代码:510111   所属门类:农林牧渔   所属学科:农业技术类
  同一个专业不同大学其学习方向、开设课程等不尽相同,以下提供开设农产品质量检测专业的部分院校的专业介绍,仅供参考。具体信息以学校网站公布为准。
天津农学院农产品质量检测专业介绍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现代农业知识、掌握食品分析、植物检疫、农药检测、农业环境监测、种子检验等方面专门技术技能的高级应用型人才。
  主要课程:植物学、微生物学、食品分析、仪器分析、植物保护、农业经济管理、农产品贮藏加工、生态农业、植物检疫、农药检测、种子检验、试验与统计、食品卫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质量检测标准、农产品质量检测等。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农产品质量检测专业介绍
  培养适应农牧产品、食品安全检测和质量管理行业需要的具备现代分析检测技能和质量管理知识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毕业生主要面向农牧、食品、医药、商检、技术监督、环保及相关行业的质量分析检测、质量管理、质量体系认证等部门就业。
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农产品质量检测专业介绍
  培养目标:培养在绿色食品质量控制、质量认证,监督检验和生产、加工、流通企业从事绿色食品质量检测,标准化生产与加工、贸易、管理等方面工作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人才。
  主干课程:分析化学、有机化学、生物化学、仪器分析、食品微生物检测、绿色果蔬生产技术、绿色食品质量检测、安全食品标准与认证、粮油产品质量检测、畜产品质量检测、绿色食品质量控制与管理、国际贸易法规等。
  就业方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绿色食品质量检测中心、安全食品质量认证部门、工商管理、卫生防疫部门、海关检疫、环境保护部门、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部门,大专院校与科研单位的分析测试中心,外贸进出口企业、绿色食品生产基地等企事业单位。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农产品质量检测专业介绍
  主干课程:绿色食品导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种植技术、绿色无公害园产品种植技术、农业环境检测与管理技术、农产品安全检测技术、绿色无公害有机食品认证与质量管理、植保技术、绿色无公害食品贮藏加工包装技术、农产品市场营销。
  就业岗位:安全农产品种植生产技术岗位,质量内控员岗位,县(市)、乡(镇)农业事业单位农业技术推广岗位,农产品质量检测岗位,安全农产品生产质检员岗位,农资企业产品营销及售后服务岗位,企业农产品加工、包装、质检岗位。
  更对院校的农产品质量检测专业介绍请进学校招生网站查询。
农产品质量检测专业指数:
  2013年本专业高校毕业人数为人,其中男36%、女64%,2013年本专业高校招生男女比例为文科58%、理科42%,近几年本专业的就业率分别为%)、%)、%)。[以上数据来自/gaokao/]
农产品质量检测专业相近专业:
  农业技术类、作物生产技术、种子生产与经营、设施农业技术、观光农业、园艺技术、茶叶生产加工技术、中草药栽培技术、烟草栽培技术、植物保护、植物检疫、茶艺、绿色食品生产与经营、绿色食品生产与检验、药用植物栽培加工、食药用菌。
农产品质量检测专业优势院校
  长春工业大学继教学院、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黔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伊犁职业技术学院、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开设农产品质量检测专业的大学有:
天津农学院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
四川农业大学
塔里木大学
安徽科技学院
杨凌职业技术学院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
永州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潍坊职业学院
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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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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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令2002年第12号)
日来源:本站原创
经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业经日农业部第5次常务会议、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无 公 害 农 产 品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农产品质量,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 第三条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由政府推动,并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五条 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及质量监督工作,由农业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工作。
&&& 第六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无公害农产品的发展,组织无公害农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 第七条 国家鼓励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
&&& 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范围由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确定、调整。
&&&& 第八条 国家适时推行强制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
第二章 产地条件与生产管理
&&& 第九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
(二)区域范围明确;
(三)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
&&& 第十条 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管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 第十一条 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 第十二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树立标示牌,标明范围、产品品种、责任人。
第三章 产地认定
&&& 第十三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工作。
&&& 第十四条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
(二)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四)产地环境说明;
(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其他有关材料。
&&& 第十五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 申请材料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初审符合要求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将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七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材料的审核工作,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等进行现场检查。
&&& 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进行检测。
&&& 承担产地环境检测任务的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出具产地环境检测报告。
&&& 第十九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审核、现场检查和产地环境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和产地环境检测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第二十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重新办理。
第四章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十一条 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机构,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并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认可机构的资格认可后,方可从事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活动。
&&&&第二十二条 申请无公害产品认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
  (二)产品品种、产地的区域范围和生产规模;
  (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四)产地环境说明;
  (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九)生产过程记录档案;
  (十)认证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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