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利润分红取得利润分红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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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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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注册成立的合伙企业,如何纳税?都纳哪些税种?尤其是所得税,怎么缴纳?谢谢各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0]91号&&
& &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确保政策调整和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国务院通知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我国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政策调整,既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又是规范所得税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因此,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予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的各项工作,掌握这项政策调整给征管和收入带来变化的有关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其中产生的有关问题,确保政策到位、征管到位。
  二、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及其投资者的所得税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因此,应认真作好宣传解释工作。从事所得税工作的人员要首先学习和理解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和意义,领会规定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向广大个人投资者广泛宣传国务院通知对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办企业的重要意义、所得税政策调整的具体规定和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做好征收管理各项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三、准确掌握个人投资者情况和税源状况。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与工商管理部门联系,尽快摸清现有独资、合伙性质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建立经常联系渠道,随时掌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登记情况;要对已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限定时间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做好内部的管理衔接工作,建立个人投资者档案,对查帐征收、核定征收、税源大户和一般户的个人投资者,要区分情况分类管理;对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征个人所得税后,原则上应保持原所得税定额水平。
  四、做好所得税优惠的衔接工作。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后,原有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享受的税收优惠、尚未执行到期的,可在日前继续执行。从日起,停止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统一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做好2000年年终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2000年年度终了后投资者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2000年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抵扣投资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汇算清缴需要退税的,先退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不足部分再退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附件:
  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3、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
  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5、《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填报说明
  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下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第六条 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标准在税前扣除,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确定。
  (三)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四)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五)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六)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七)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八)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八条 第七条所说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第九条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 & &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 & & & 5-20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 & & & 7-20
饮食服务业& & & & 7-25
娱乐业 & & & & 20-40
其他行业& & & & 10-30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第十条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前款所称关联企业,其认定条件及税务机关调整其价款、费用的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下同),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准予扣除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第十四条 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第十五条 投资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的,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
  第十六条 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第十七条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十八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十九条 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二十条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
  (二)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在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会计报表。
  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投资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注从其他企业取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含有合伙企业的,应报送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所得情况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同时附送所有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当年度已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规定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从日起执行。
  附件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附件3: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
  附件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一)本表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年度申报纳税及月、季度申报纳税。本着求实、简便的原则,在月、季度申报纳税时,可对本表有关项目进行精简,具体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对从事一些特殊行业的投资者,根据这些特殊行业的需求,需要增减、调整本表有关项目的,可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在本表基础上自行修改。
  二、主要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纳税人编码:按税务机关编排的代码填写。
  2、申报期:填写申报纳税所属时期的起止日期。
  3、金额单位: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4、行业类别:按纳税人主管项目确定。
  5、企业地址:填写企业经营管理机构的所在地。
  (二)表中项目
  1、表中第7栏“超过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是指企业超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扣除标准,扣除的各种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上述扣除标准,包括规定中列明的扣除标准,以及规定中虽未列明,但与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标准兼容的部分。
  2、表中第19栏“不允许扣除的项目”,是指规定不允许扣除,但企业已将其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
  3、表中第30栏“应税收益项目”,是指企业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应补报的收益。对属于计算上的差错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多报的收益,可以用负号表示。
  4、表中第34栏“弥补亏损”,是指企业根据规定,以前年度亏损允许在税前弥补而相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
  5、表中第35栏“国库券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免于纳税、但已计入收入的因购买国库券而取得的利息。
  6、表中第36栏“投资者标准费用扣除额”,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规定允许扣除的投资者个人的费用扣除数额。
  7、表中第39栏“应纳税所得额”,就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而言,等于表中第38栏“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就合伙企业的投资者而言,等于表中第38栏“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乘于依照规定的分配比例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企业的,年终申报时,该栏应等于第38栏“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和“补充资料”中“3、从其他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合计数。
  8、表中主要栏次的逻辑关系:
  (1)5=1-2-3-4
  (2)6=7+9+30
  (3)33=34+35+36+37
  (4)38=5+6-33
  (5)41=39×40
  (6)43=41-42
  (7)46=43+44-45
  附件5:《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只适用于投资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其中含有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的年度汇总申报纳税。
  二、主要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纳税人编码:按投资者申报地主管税务机关编排的代码填写。
  2、申报期:填写申报纳税所属时期的起止日期。
  3、金额单位: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二)表中项目
  1、第2-7栏分别填写纳税人从各个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项目”栏填写企业名称。
  2、表中主要栏次的逻辑关系:1=2+3+4+56+7;9=1×8-速算扣除数;11=9-10;14=11+12-13.
税总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 && && && && & 2011年第46号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日起施行。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 &&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
& && &四、本公告自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1.税率表一
2.税率表二
& && && && && && && && && &&&税率表一
& && && && && && && && && &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 &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 & 税率
(%)& & & & 速算
& & & & 含税级距& & & & 不含税级距& & & & & & & &
1& & & & 不超过1500元的& & & & 不超过1455元的& & & & 3& & & & 0
2& & & &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 & &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 & & 10& & & & 105
3& & & &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 & &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 & & 20& & & & 555
4& & & &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 &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 & & 25& & & & 1005
5& & &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 &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 & & 30& & & & 2755
6& & &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 &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 & & 35& & & & 5505
7& & &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 &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 & & 45& & & & 13505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 &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 && && && && && && &&&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 &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 & 税率
(%)& & & & 速算
& & & & 含税级距& & & & 不含税级距& & & & & & & &
1& & & & 不超过15000元的& & & & 不超过14250元的& & & & 5& & & & 0
2& & & &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 & & 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 & & 10& & & & 750
3& & & &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 & 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 & & 20& & & & 3750
4& & & &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 & 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 & & & 30& & & & 9750
5& & & &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 & 超过79750元的部分& & & & 35& & & & 14750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 养殖业饲养业 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 && && && && && &财税[2010]96号&&
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四业”经营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等有关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国税函[2001]84号&&
& &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对《通知》中有关规定的执行口径明确如下:
  一、关于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全部是独资性质的,其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问题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实行查账征税方式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未弥补完的年度经营亏损是否允许继续弥补的问题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四、关于残疾人员兴办或参与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问题
  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征的范围和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总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8]83号)的解读
& &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
& & 一、该文件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号)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以下问题:
& & 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 & 2、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家庭成员,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 & 3、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企业其他人员的,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 & 4、企业投资者个人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 & 5、企业投资者家庭成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家庭成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 & 6、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 & 二、上述视同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依据为:
& & 1、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 2、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 3、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 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号)也对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作出过如下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 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帐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号)出台后停止执行。
& & 三、财税[2008]83号件与财税[号件比较
&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与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号)相比增加规定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 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 & 此处关于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如何计算未予明确,如2008年9月企业某经理向公司借款120000元用于购买汽车,该经理月工资为5000元,个人所得税是按减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0号)规定的自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标准,还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可以分5年计征,还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作年终奖计算缴纳。
& & 四、税收筹划选择
& & 1、当然从税收筹划的过渡讲,按减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0号)规定的2000元计算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金额较大。应纳人所得税=(-2000)×45%-元
& & 如果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可以分5年计征相比,在上述缴纳39975元后,以后59个月仅对正工资50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 59个月一共缴纳个人所得税=[()×15%-125]×59=19175元,合计=59150元
& &&&2、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可以分5年计征,
& & 5年一共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12-2000)×15%-125]×60=37500
& & 3、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作年终奖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应纳税个人所得=%-375=23625元。同样如果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可以分5年计征相比,在上述缴纳23625元后,以后59个月仅对正工资50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 59个月一共缴纳个人所得税=[()×15%-125]×59=19175元,合计=42800元。
& & 从以上分析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可以分5年计征缴纳个人所得税最少。
& & 五、未完善的地方
& & 财税[2008]83号件与财税[号件均为对以下问题作出规定
& & 1、目前有的企业寻找第三方(既不是投资者也不是投资者家属也不是企业人员)给公司借款,若干年后不还如何处理。
此问题是投资者个人不愿意通过利润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通过无关第三方借款长期不还挂帐,实质上无关第三方借款后通过其它手段资金又回到投资者人手中。如果时间超过3年企业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5]13号令作财产损失报损。
& & 2、企业投资者个人不愿通过利润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采取直接捐赠给无关联方的第三人作“营业外支出”,实质上第三人取得款项后又给了投资者。此做法虽然企业所得税上不得作费用列支,但会计上已作费用列支,会计上也就无利润分配,因此也无从谈利润分配交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因为利润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按会计净利润分配缴纳而不是按税法净利润分配缴纳。
& & 3、上述两个文件未提到法人股东给向被投资企业借款长期不还是否作利润分配。
& & 4、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是做投资者个人利润分配征税还是做企业其他人员工资薪金征税。
& & 六、税收风险提醒
& & 1、企业出资50万元购买汽车,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是按50×20%=10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 & 答案不对,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 & 这里的合理减除部分所得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
& & 2、企业出资100万元以企业名义购买住房,只允许董事长住,帐务处理为“职工宿舍”,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 &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8年第519号)规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做如下修改:
& && &第十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 & 这里的“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含只允许董事长住,帐务处理为“职工宿舍”的情况。
& & 3、财税[2008]83号文规定包括企业出资给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属或企业其他人员购买“汽车、彩电、空调、电脑、股票、股权”等财产。
& & 4、企业出资给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属或企业其他人员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属或企业其他人员,不得在公司折旧摊销。
流转税等和一般企业相同,就是个人所得税方面有较大差异。
非常感谢!冒昧的问一句,这些是不是现在执行的政策?我要好好研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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