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农户的农产品,发生的运费可以抵扣吗,怎样按7%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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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政策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业产品,可凭自行开具的有抵扣联的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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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作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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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上有明文的规定,关于哪几项类别的进项是不允许抵扣的,这一条把购进的农产品的20%用于职工福利就是其中的一项,可抵的进项只是用于销售类的,而不是用于消费类的,所以要打折扣的,只有80%的进项可以抵。农产品收购发票收购金额是否含税_百度知道
农产品收购发票收购金额是否含税
农产品收购发票收购金额是含税的,只是在进行账务处理时把金额和按照13%扣除率计算的税额进行分开,因为国家允许你抵扣13%的进项税额,那么你做原材料成本部分只能是扣除税额后的部分。收购金额是10000元,国家本身允许你先抵扣13%,如果再按照10000元记入原材料成本在所得税前扣除,那么这个13%的部分你就扣除了两次。请问怎么就是扣除了2次那,请教您,说的详细一点,谢谢!
提问者采纳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根据增值税是价外税的原理,价款与税款是分离的,也就是说价款计入成本,税款进行抵扣,10000元的农产品收购,根据以上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 进项税额=10000×扣除率13%=1300元&成本部分:=8700元。&现在是:1、小规模纳税人,因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10000元计入成本,没有问题;2、一般纳税人,因为允许抵扣1300元的进项税额,剩余部分8700元计入成本,如果你不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将10000元直接计入原材料的成本,当然没有问题;但之前已经将1300元抵扣了进项税额,再按10000元计入原材料成本,那岂不是变成了=11300元?&也就是说,10000的农产品购进,抵扣了1300元的进项税额,然后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元,进项税抵扣一次,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一次。
谢谢你的回答,进项税那里我明白,我还是有点不明白企业所得税那,为什么在所得税前要扣除呀?谢谢。
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25%
=(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25%
=(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25% 根据以上的计算公式,原材料的购进形成产品成本,10000元的农产品收购,本身已经抵扣了1300的进项税,剩余部分8700元计入成本,如果再按10000元计入原材料成本,成本就凭空增加了1300元,因为实际成本就只8700元,这样的话,所得税前扣除10000元,少了利润1300元。
提问者评价
你真是太厉害了,佩服你,谢谢你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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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金额 10000元,入账时按13%计进项税,余额材料成本,因此不存在重复扣除问题如:借:原材料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现金/银存 10000
可以这样理解,因为你从农户手中收购的农产品,对于农户而言是免税的,所以你开的发票金额就无所谓什么含税还是不含税。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扣除两次的意思是说,一次抵扣增值税,一次进入成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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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收购农产品如何交税_百度知道
收购农产品如何交税
我公司是一家贸易公司,现在从农户购进农产品一批供应给商场,购入数量为:5000公斤,单价:16元/公斤。其中运输费用为2000元,请问其中发生的费用有哪些,要办什么手续和交些什么税。谢谢。可能的请详细解释下,本人对税法不大了解。
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一是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二是凭取得海关完税凭证注明的税额抵扣;三是凭取得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四是凭购买方即纳税人自行开具的收购凭证,即收购发票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对前三种情况,有关规定比较明确,易于执行,但对第四种情况,相关规定比较零散,且有前后不一之嫌,难于执行。为此,有必要明确申请抵扣农业产品进项税额的必备前提条件。
一、必须是免税农业产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注:从日起改按13%,财税〔2002〕12号)的扣除率计算。这个规定很明确,只有免税的农业产品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全部的农业产品都给予抵扣。  这里“免税的农业产品”,仅指免征增值税的农业产品,依据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至于什么是免征增值税农业产品,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执行。允许抵扣的免税农业产品,必须是《注释》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二、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规定,只有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才是免税农业产品。这就是说,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免税农业产品,必须是农业生产者自己生产的,同时是农业生产者自己直接销售的农业产品。  什么是农业生产者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三、必须依法取得和正确使用收购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条例第八条第三款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前款所称价款,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第十三问答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收购废旧物资应使用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对其使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以及不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使用、保管收购凭证的,其收购的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不得计进项税额抵扣。因此,一般纳税人收购免税农业产品所开具使用的收购凭证,必须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由此可见,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必须依法取得主管国税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发票,并正确开具,才可以抵扣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  四、必须验收入库或支付货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一)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二)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免税农业产品属于上述规定中“货物”的范畴。依据上述规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属于工业生产企业的,必须要验收入库;属于商业企业的,必须要支付货款。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准抵扣。  五、必须健全会计核算并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依照《增值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时,第一,要健全增值税会计核算。增值税会计核算,至少应按日财政部颁发的《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执行,该规定有三方面的具体内容:一是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及其“进项税额”等子目;二是进行真实的账务处理;三是如实编制相关的会计报表。第二,要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如提供相关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收购发票的抵扣联、进项税额报表等。如果没有达到上述规定要求的,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也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另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件》第十条的规定,如果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或者造成非正常损失等情况,也不能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如果计算抵扣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根据《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为:16×00×7%=105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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