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别人很多钱的成语欠我2900元,我再给他100元,他给我3000元。对吗?

小王找出纳报销2900元,小王说我 给你100元,你直接给我3000元,出纳 嘲笑小王智商拙计,结_百度知道
小王找出纳报销2900元,小王说我 给你100元,你直接给我3000元,出纳 嘲笑小王智商拙计,结
小王找出纳报销2900元,小王说我 给你100元,你直接给我3000元,出纳 嘲笑小王智商拙计,结果小王郁闷了一 天,怎么也想不通他的做法哪里出问题 了,请问,小王错在哪了?
如果是290元,小王给出纳10元,出纳给小王300属正常。现在还没有大额现金,小王那100元是多余的,倒给出纳添麻烦,出纳要收一次100元,还要多点一张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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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4条回答
所有的钱都是一百元的,干嘛要多此一举。
偷换概念,把出纳偷换成小王。
这又不是给一块钱找十块钱~~
报销的尾款900已是整数,无须找零小王何出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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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子宁犯贩卖毒品、王某某犯运输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唐刑初字第21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子宁,绰号狗子,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唐县。日因盗窃罪被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辩护人王同建,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某,小名蕾某某,女,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日因非法持有、吸食毒品被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唐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运输毒品罪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次日由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辩护人张雪梅,女,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子宁犯贩卖毒品、王某某犯运输毒品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子宁及其辩护人王同建、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张雪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3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子宁向被告人王某凤打电话购买10克冰毒。王某凤答应后以每克360元的价格从赵某望(现在逃)手中购买了10克冰毒。后王某凤在唐县隆昌大酒店西楼一客房内,以每克380元的价格将这10克冰毒卖给高子宁。十来天后的一天晚上,高子宁向王某凤打电话购买20克冰毒,王某凤以每克360元的价格从赵某望手中购买20克冰毒,后王某凤又在唐县隆昌大酒店西楼一客房内,以每克380元的价格将这20克冰毒卖给高子宁。(二)2013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子宁向王某凤打电话购买35克冰毒,王某凤以每克360元的价格从赵某望手中购买了35克冰毒,后王某凤在唐县国防西路777超市靠西边一胡同里乔某某租住的平房内,以每克380元的价格将35克冰毒卖给高子宁。(三)2013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子宁向王某凤打电话购买50克冰毒,王某凤以每克350元的价格从保定市一男子手中购买了50克冰毒。后王某凤在唐县国防西路777超市西侧的公路边上,以每克370元的价格将50克冰毒卖给高子宁。(四)民警将高子宁抓获后,在唐县瑞康花园小区高子宁的住处当场查扣高子宁的白色冰毒疑似物6小袋,共重5.6克(冰毒疑似物经理化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称重为3.64克),粉红色疑似麻古的片剂4粒(4粒麻古疑似物经理化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称重0.39克),电子称一台,部分毒品分装袋及吸毒工具。(五)2013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某跟着王某凤到顺平县城花都宾馆一房间内,王某凤将5克冰毒以每克45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赵某山(已行政处罚),后赵某山和吸毒人员李某某(已行政处罚)在吸食冰毒过程中发觉冰毒质量差。日下午,赵某山让李某某到保定找王某凤去更换冰毒,后李某某携带上4克多冰毒让付某某(已行政处罚)开自己借的本田轿车拉着李某某到保定市找王某凤换冰毒。当日下午15时,李某某和付某某到保定市南市区南关桥上后,王某凤将5克冰毒交给王某某,并让王某某换回冰毒。后王某某在南市区南关桥上将5克冰毒交给李某某,李某某将4克多冰毒交给王某某,王某某将换回来的冰毒拿回王某凤的租房处,并将冰毒交给王某凤。后民警将李某某、付某某抓获后,扣押李某某随身携带的黄色冰毒疑似物1小袋,重5克(冰毒疑似物经理化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称重为4.45克)(六)被告人高子宁将其从王某凤处购买的毒品,除自己吸食外,并以每克400元、45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乔某某(已行政处罚)冰毒10克、于某某(正在抓捕中)2克、小某某(已抓获)4克、马某超(正在抓捕中)1克、王某甲(正在抓捕中)1克、张某明(已强制戒毒)1克、佳某某(正在抓捕中)1克、君某某(正在抓捕中)0.4克、共计20.4克。期间,高子宁送给许某虎2克,并让马某然、马某亮、陈某良(已行政处罚)等人免费吸食。就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高子宁的行为构成了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了运输毒品罪。二被告人均应依法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子宁具有立功表现,量刑时应予考虑。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要求从宽处罚。被告人高子宁的辩护人王同建对公诉机关指控高子宁构成贩卖毒品罪不持异议,但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犯罪涉及的数量,应扣除包装按毒品净重计算。2、起诉书中指控的在逃人员购买的毒品数量无法查清,应扣除。3、卖给乔某某岩的不是10克,而只有5克,另5克不能认定为高子宁卖给乔某某岩的。4、高子宁检举他人犯罪,构成重大立功表现。5、被告人高子宁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6、案卷显示具有公安特情介入本案,但是没有相关证据合理排除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应考虑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高子宁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要求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张雪梅对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构成运输毒品罪不持异议,但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某某在犯罪的主观故意方面上,其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是接受被告人王某凤的安排帮忙将涉案的毒品交给了付某某和李某某,知道是毒品也是因为其曾吸食过冰毒猜测得出,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凤也证实让被告人王某某去换冰毒时没有告诉她是毒品,被告人王某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没有运输的直接故意,而是因为出于无知和帮朋友忙的初衷;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被告人王某某实施犯罪行为时完全出于偶然,庭审中已查明,当时被告人王某某因为与男朋友吵架后没有去处才到了被告人王某凤家中,又恰遇被告人王某凤玩电脑让她帮忙将用纸包好的冰毒交给付某某和李某某,而且,事后被告人王某某并未因此取得钱财或好处;从社会危害性分析,被告人王某某涉案运输的冰毒数量较少,其在整个毒品犯罪中起到的是从属作用,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因此,建议合议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考虑其与其它运输毒品案件犯罪的区别,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如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于日因非法持有、吸食毒品被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在行政拘留期间,王某某如实供述了其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有日保定市公安局的第一次讯问笔录、5月3日唐县公安局的讯问笔录可以证实。王某某刑事拘留的时间为日,而且,王某某的前两次供述与其被采取刑事拘留后的5月7日、5月8日、5月29日的供述是吻合的,王某某在行政拘留期间是如实供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第四种情形:因特的解释》中“关于自首的认定第四种情形: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待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规定,本案中王某某对其运输毒品的犯罪应认定为自首。(2)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案的毒品犯罪中属于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3)被告人王某某在运输毒品犯罪中是受被告人王某凤安排实施的犯罪行为,属于受雇用运输毒品的情形,且没有为此收取好处和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意见,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意见,可以从轻处罚。(5)被告人王某某属于初犯和偶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意见,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某虽然构成运输毒品罪,但主观恶性小,情节相对轻微,社会危害性也较小,又具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合议庭量刑时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子宁向被告人王某凤打电话购买10克冰毒。王某凤答应后以每克360元的价格从赵某望(现在逃)手中购买了10克冰毒。后王某凤在唐县隆昌大酒店西楼一客房内,以每克380元的价格将这10克冰毒卖给高子宁。十来天后的一天晚上,高子宁向王某凤打电话购买20克冰毒,王某凤以每克360元的价格从赵某望手中购买20克冰毒,后王某凤又在唐县隆昌大酒店西楼一客房内,以每克380元的价格将这20克冰毒卖给高子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王某凤供述2013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狗子给我打电话说要10克冰毒,我从保定打车给狗子送到了唐县隆昌大酒店西楼的一间客房内。我给了狗子10克冰毒,狗子在客房内给了我3800元的现金,又给了我200元的车费。第一次过了十来天后的一天晚上,狗子给我打电话说要20克冰毒,我打出租车给狗子送到了唐县隆昌大酒店一间客房内,我给了狗子20克冰毒。狗子在房间里面给了我3500元钱,包括400元的出租车费,剩下的4500元过段时间给我,后来我又坐这辆出租车回到了我保定市租房的地方。这两次我卖给狗子的冰毒都是从保定一个叫赵某望的人手里买的,他以每克360元的价格卖给我、我卖给狗子后,狗子给了我钱,我再把钱给赵某望,赵某望的冰毒哪来的我不知道。2、被告人高子宁供述我叫高子宁,外号狗子。我是从今年年初开始贩卖冰毒的,我一共从王某乙手中购买了四次冰毒,分别为10克、20克、35克、50克。两三年前我就吸食毒品,2012年年底,我在隆昌总店认识了一个叫冰洁的女子。她说她认识保定一个叫王某乙的女的,她能搞到冰毒,让我以后买冰毒给王某乙联系,她的货便宜。我就听了她的话,后来她给我介绍的王某乙,这样我和王某乙就联系上了。2013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就给王某乙打电话说要10克冰毒,并说好了380元每克,我让她把冰毒送到唐县隆昌大酒店。后来她和冰洁打出租来到了唐县隆昌总店,我和她们联系好了在西楼客房内见面。我给了王某乙3800元现金,她给了我10克冰毒,我还给了她200元车费,她就走了。过了十来天的一天晚上,我用手机联系王某乙要20克冰毒,这次也说好每克380元,我让那个她把冰毒送到隆昌总店。当晚她自己打车来到唐县隆昌总店,我们在总店西楼的一个客房里见的面,王某乙给了我20克冰毒这次总货款7600元,我给了她3500块钱,包含400元的打的费,这样还欠她4500元,后来她就走了,就口头上说以后再给她。3、辨认笔录王某凤辨认出高子宁就是从其手中购买冰毒的狗子。高子宁辨认出王某凤就是卖给其冰毒的王某乙。孙某丽辨认王某凤就是叫王某乙的人。王某凤辨认出当晚砸隆昌大酒店客房内与狗子一起的孙某丽。(二)2013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子宁向被告人王某凤打电话购买35克冰毒,王某凤以每克360元的价格从赵某望手中购买了35克冰毒,后王某凤在唐县国防西路777超市靠西边一胡同里乔某某租住的平房内,以每克380元的价格将35克冰毒卖给高子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某凤供述2013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狗子给我打电话说要35克冰毒。我从赵某望手中佘了35克冰毒,我打出租车给狗子送到了唐县777便利店西边胡同内一处人家里。我给了狗子35克冰毒,狗子给了我10000多元现金,包括上次欠的4500元,给了我300元的车费,狗子还欠我6000元左右,后来我坐这辆出租回到了我租住处。2、被告人高子宁供述2013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我在乔某某的租房处给王某乙打电话说要35克冰毒,这次说好的价格也是380元每克,我让她送到唐县。晚上王某乙就一个人打出租车到的唐县,她到了以后我把她领到777超市靠西边一胡同里乔某某的租房处,她给了我35克冰毒,这次冰毒款是13300元,给了她300元的车费。这次我连我4000块钱一共给了王某乙一万多的现金,具体多少我记不清了,后来她就走了。3、辨认笔录王某凤指认出在唐县国防路777便利店西侧仁厚新区一平房内卖给狗子冰毒时的地方。(三)2013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子宁向被告人王某凤打电话购买50克冰毒,王某凤以每克350元的价格从保定市一男子手中购买了50克冰毒。后王某凤在唐县国防西路777超市西侧的公路边上,以每克370元的价格将50克冰毒卖给高子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某凤供述日左右狗子给我打电话说要50克冰毒,赵某望给我担保,我从保定一名男子手中佘了50克冰毒,每克350元。我打出租给狗子送到了唐县777便利店门口,我给了狗子50克冰毒,狗子给了我6000元现金。后来我坐这辆出租回到了我保定租住处。我卖给狗子的冰毒,狗子给了我一部分现金,剩下的通过银行汇到我的卡里。一共给我汇过两次。2013年3月底的一天,我给狗子发短信告诉他一个邮政储蓄的银行卡号,开户名是王某凤,狗子给我汇了3000元,我上交的5000元里面就包括这3000元。日,我给狗子发短信,告诉他一个农行卡的卡号,这个卡号是给我送冰毒的那个人给我的,卡号我已经删除了,也记不清了,狗子说往这个卡里打9000元钱,他到底打没打我不知道,我还没有来得及问狗子就被你们抓了。2、被告人高子宁供述2013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乔某某给我打电话要几克冰毒,因没有了,我也想要点冰毒,第二天的晚上我给王某乙打电话让她给我送点冰毒,过了一个多小时,王某乙就打车到了唐县。我在唐县国防西路777超市见到她,她给了我50克冰毒,其中有15克劣质点的,她说这次按每克350元算。这次给了她6000元现金,她就走了。后我去了乔某某的平房里,给了他5克冰毒,他没有给我钱,到现在还欠着我呢,后来我就走了。我买王某乙的冰毒有时候给她现金,有时通过银行汇款给她。2013年3月底的一天中午,我之前从王某乙购买的冰毒,除了给她的现金,还欠她一部分钱,具体多少我我记不清了,王某乙催着我要钱。后来王某乙给我发了一条短信是她的邮政储蓄卡号,我当时有别的事,我就把这个邮政卡号和3000元钱现金给了孙某丽,让他帮我给王某乙汇的钱。孙某丽不知道给谁汇钱,我没有跟她说。孙某丽汇完钱告诉了我一声,说已经把钱汇过去了,我就给王某乙打了个电话,告诉她钱已经汇过去了。公安局抓我的前两天,也就是日晚上10点左右,我在唐县万宝利东边农行营业点的自动取款机上给王某乙汇过去了9000元。这钱是我从王某乙那买冰毒欠她的。我已经把有卡号的短信删除了,我不知卡号是谁的。汇完钱我给王某乙打了个电话,告诉她钱已经汇过去了。2013年以来我租住在瑞康花园1号楼4单元501室,是我女友贾某某通过中介租的。证人乔某某岩证言2013年3月底的一天,我在国防路邮政储蓄所对面吃饭,正好碰见高子宁去储蓄汇款,他就让我跟着去了。后来高子宁问我有事吗?我说没事,他就给了我一个邮政储蓄银行卡号、开户名和3000元现金,让我帮他汇一下,他就走了。我不知道钱汇给谁,也不知道汇的钱是干什么用的。我不知道高子宁为什么让我汇款,我就随便写了一个名字,就把孙某丽的名字写在汇款单上了。4、王某凤邮政储蓄卡卡明细(自日至日)显示日现转3000元。5、孙某丽转账凭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国防路支行日提供的内容为:孙某丽转入卡号,用户名:王某凤3000元钱。交易日期为:日。6、辨认笔录王某凤辨认出当晚砸隆昌大酒店客房内与狗子一起的孙某丽。(四)民警将高子宁抓获后,在唐县瑞康花园小区1号楼4单元501室高子宁的住处当场查扣高子宁的白色冰毒疑似物6小袋,共重5.6克(冰毒疑似物经理化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称净重为3.64克),粉红色疑似麻古的片剂4粒(4粒麻古疑似物经理化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称净重0.39克),电子称一台,部分毒品分装袋及吸毒工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高子宁供述2013年以来我租住在瑞康花园,是我女友贾某某通过中介租的。在这间屋里查扣的冰毒是我2013年以来从保定王某乙手中买的,我卖给了乔某某岩、张某明等人一部分,自己吸食了一部分,剩下的5克左右冰毒放在我卧室电脑桌的抽屉里,是白色类似味精状的固体,用透明塑料袋装着,麻古是粉红色的药片状的,一共四粒,是2013年别人给的,具体谁给的我记不清了,查扣的电子称是我在唐县国防路计量局那买的,冰壶等吸毒工具是我自制的。2、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唐县公安局搜查高子宁住处(唐县瑞康花园)时,搜出疑似冰毒5.6克(含袋重),白色,共6小袋;疑似麻古4粒,粉红色;CAMRY牌,型号为:EHA701电子称一个;部分吸毒工具。附照片4张。3、河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冀)公(物证)鉴(理化)字(号检材1)扣押高子宁白色嫌疑冰毒6袋。检材2)扣押高子宁白色嫌疑麻古4粒。检材3)扣押李某某黄色嫌疑冰毒1袋。检材4)扣押王某凤黄色嫌疑冰毒3袋。检材5)扣押王某凤白色嫌疑冰毒4袋。检材6)扣押王某凤粉色嫌疑冰毒1袋。检材7)扣押王某凤白色嫌疑麻古1.5粒。检验意见:①去包装后,称重检材1重3.64克;检材2重0.39克;检材3重4.45克;检材4重15.96克;检材5重10.64克;检材6重1.52克;检材7重0.14克。②从所送检材1、3、4、5、6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所送检材2、7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4、嘉信房屋出租合同王某丙与张某荣于日签订了瑞康花园的租赁合同。5、上交毒品登记表证实将查获的王某凤、高子宁、李某某毒品(净重量:甲基苯丙胺36.2克、咖啡因0.53克)已交保定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五)2013年4月份的一下下午,被告人王某某跟着王某凤到顺平县城花都宾馆一房间内,王某凤将5克冰毒以每克45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赵某山(已行政处罚),后赵某山和吸毒人员李某某(已行政处罚)在吸食冰毒过程中发觉冰毒质量差。日下午,赵某山让李某某到保定找王某凤去更换冰毒,后李某某携带上4克多冰毒让付某某(已行政处罚)开自己借的本田轿车拉着李某某到保定市找王某凤换冰毒。当日下午15时,李某某和付某某到保定市南市区南关桥上后,王某凤将5克冰毒交给王某某,并让王某某换回冰毒。后王某某在南市区南关桥上将5克冰毒交给李某某,李某某将4.45克冰毒交给王某某,王某某将换回来的冰毒拿回王某凤的租房处,并将冰毒交给王某凤。后民警将李某某、付某某抓获后,扣押李某某随身携带的黄色冰毒疑似物1小袋,重5克(冰毒疑似物经理化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称重为4.45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日在唐县公安局的供述我小名叫蕾某某。因为日晚10点,我在王某乙租住的房子里呆着,后几名警察到房子里搜查,发现盒子里有冰毒,桌子上有冰壶,然后就把我带到了这里。这个房间只有王某乙自己住,我和王某乙是朋友关系,因为我和对象吵架了没有地方去,昨天下午就到她的房子里呆着,下午她给了我一小袋东西和一个电话号码,让我把东西给南关桥上两个男的(这两个男的都20多岁)。我到南关桥南侧他们给了我一小袋东西,并说5克,我告诉他们我不知道怎么回事。我把王某乙给我的一小袋东西给了那两个男的,我回到王某乙家把这两个男的给我的一小袋东西交给了王某乙。王某乙没有跟我说让我送什么东西,但是我知道是冰毒。王某乙和那两个男的给我的都是冰毒。2、被告人王某凤供述日中午,山某某给我打电话要5克冰毒,我就带着蕾某某一起去了顺平。我跟蕾某某说去给山某某送点东西蕾某某就跟着我去了。我和蕾某某直接去的顺平华都宾馆617房间,在房间里我把5克冰毒给了山某某。我是按每克450元的价格卖给山某某的,山某某还给了我250元的车费。当天晚上,山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我卖给他的冰毒不好,呛嗓子,第二天找我换点不呛嗓子的。我答应给他换点好的。4月22日下午山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叫人去保定跟我换冰毒了,后来我和给山某某换冰毒的那个人联系的,我叫他到保定南关大桥找我。后山某某的小弟给我打电话说到南关桥了。我就用塑料袋装了5克冰毒,然后给了蕾某某,让蕾某某送到南关大桥给山某某的小弟。过了十来分钟,蕾某某回来后把换回的冰毒给了我,塑料袋里还有4克多冰毒。3、证人李某某证言昨天凌晨1、2点左右,我在顺平县华都宾馆吸食过冰毒。当时我和顺平县大城北村的赵某山一块吸食冰毒来,昨天上午8点左右,赵某山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华都宾馆617房间。当时就他自己在房间内,他给了我一个小铁盒,让我到保定南关大桥找王某乙换东西,他把那个人的联系电话给了我,我叫上付某某,他找了辆黑色的广本轿车,我们就到了保定市南关大桥。到了后就给赵某山提供的电话打电话,对方是个女的,在桥顶上等了有二分钟就过来一个穿红色袄,20多岁,脸上有小麻点的女的。我就把铁盒内的两小袋冰毒给了她,她又给了我一袋冰毒,我问她:这是几个(就是指几克),她说:你问我姐姐,我不知道。她就走了,我给赵某山打了个电话说换了,他说你赶紧回来,我们就往回走我们走了200米就被警察抓了。4、证人付某某证言供述的与李某某一起去保定南关大桥换冰毒的经过基本与李某某供述的一致。5、证人赵某山证言日下午,王某乙和蕾某某将大约4克冰毒送到顺平县宾馆617房间,450元一克卖给我的,我给了王某乙2500元。昨天晚上我拿出王某乙卖给我的冰毒吸食了两口,发现冰毒呛嗓子。今天下午一点多钟,我让我们县的李某某到保定去找王某乙换纯度高点的,下午4点多钟我就被公安局的抓了。谁跟着李某某去的我不知道。李某某知道我让他去干什么,他偶尔跟我一起吸食冰毒。6、辨认笔录李某某辨认出王某某就是4月22日下午在保定南关大桥上给其冰毒的人。付某某辨认出王某某就是4月22日下午在保定南关大桥上给李某某冰毒的人。王某凤辨认出王某某就是从其让去保定市南市区南关大桥上与赵某山的两个马仔交换冰毒的蕾某某。王某某辨认出付某某就是当天在南关大桥上拿冰毒的两个人中其中之一。王某某未辨认出在南关大桥上与自己交换冰毒的另一名男子违法人员李某某。付某某辨认出王某某就是跟李某某交换冰毒的女子。7、唐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一小铁盒内装一小塑料袋冰毒(含袋重5克)黄色类似味精状固体。持有人:李某某,附照片。8、河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冀)公(物证)鉴(理化)字(号详见第四起犯罪证据三(略)9、公安局罚没收入票据唐县公安局罚没没了王某凤5000元钱。10、检测报告王某凤现场检测结果:王某凤的结果呈阳性。高子宁现场检测结果:高子宁的结果呈阳性。王某某现场检测结果:王某某的结果呈阳性。赵某山现场检测结果:赵某山的结果呈阳性。李某某现场检测结果:李某某的结果呈阳性。付某某现场检测结果:付某某的,结果呈阴性。10、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李某某处以罚款500元整。决定对付某某行政拘留一十五日。决定对赵某山处以罚款500元整。11、王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刑事拘留证日因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和吸食毒品决定行政拘留15日,从日至日止。日对王某某转为刑事拘留。11、王某某户籍证明信王某某,女,汉族,日出生,籍贯:吉林省吉林市。(六)被告人高子宁将其从王某凤处购买的毒品,除自己吸食外,并以每克400元、45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乔某某岩(已行政处罚)冰毒10克、小某某(已抓获)2克、张某明(已强制戒毒)1克、共计13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高子宁供述我购买的毒品,卖给了别人一部分。今年三月份我从王某乙手中买了35克冰毒,卖给了乔某某岩5克。4月份的一天,我从王某乙手中买了50克冰毒,其中有10克劣质的,卖给了乔某某岩5克冰毒在瑞康花园小区门口卖给他的,每克400元每克。今年刚过了年,我第一次从王某乙手中买了10克冰毒后,以450元每克的价格卖给了于某某2克。2013年3月份的一天,就是第二次从王某乙手中买20克冰毒的这次,以400元每克的价格卖给了小某某2克冰毒。2013年3月份的一天,也就是第二次从王某乙手中买20克冰毒的这次,我以每克500元的价格卖给了马某超1克冰毒。2013年3月份的一天,就是第三次从王某乙手中买35克冰毒的这次,一天晚上,我在瑞康花园小区门口以450元每克的价格卖给了王某甲1克冰毒。我从王某乙手中买来冰毒后,马某然、马某亮、许某虎经常上我那去,就在我那吸食两口,他们也不给钱。2013年3月份的一天,也就是第三次从王某乙手中买35克冰毒的这次,我分两次在瑞康花园小区门口分两次给过许某虎2克冰毒,我没有朝他要钱,他也没有给我钱。2013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也就是第二次从王某乙手中买20克冰毒的这次,我在瑞康花园小区门口以400元每克的价格卖给了张某明1克冰毒,他当时给了我200元,还欠我200元。月份,我在瑞康花园小区门口以450元每克的价格卖给了顺平县一个叫佳某某的1克冰毒。2013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12点来钟,顺平一个叫君某某的人跟我在QQ上聊天说找到质量好点的冰毒,我说我能找到质量好的。过了一个来钟头,君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她到了唐县,我就让她到瑞康花园小区门口等我,我拿了0.4克冰毒,在小区门口给了她,她给了我300元,然后她就坐出租车走了。2013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11点钟,乔某某岩给我打电话说要1克冰毒。我就让他到隆昌大酒店二楼找我,他到了以后我在楼道给了他1克冰毒,没有朝他要钱。2013年4月中旬的一天,陈某良给我打电话说让我给他找点冰毒,我就告诉他在瑞康花园小区门口等着我。他到了后,我给了他一小袋冰毒,有0.5克左右,我没有要他钱,他就开着车走了。2、证人乔某某岩证言2013年3月份一天的晚上10点多钟,高子宁到我租房的地方,说他要见个朋友叫我出去下,我就出去了。过了一阵,高子宁给我打电话问我:你要不要冰毒,你要的话就给我送点钱过来。挂了电话我就回到了我租住的地方,在院子的大门口我给了高子宁2000元的现金,我就又出去了。等我再回平房的时候已经没有人了,第二天我去高子宁在瑞康花园租房的地方找他,他在客厅给了我5克冰毒,以每克450元卖给我的,我拿着冰毒就走了。2013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8、9点钟,我给高子宁打电话要冰毒,他说有你过来拿吧。我去瑞康花园找到他,他把冰毒给我送到楼下,给了我5克,每克450元。高子宁还跟我说了一句:这有10克劣质的。我当场给了他1000元,欠他的钱到现在我还没有给他。2013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11点左右,我给高子宁打电话问他还有没有冰毒,他说有一个,你来隆昌大酒店拿吧。我到那之后,他在隆昌大酒店西二楼楼道里给了我1克冰毒,我没有给他钱。3、证人陈某良证言日晚上我和谢某某一起在金泰花园宾馆房间内吸食毒品来。冰毒是我提供的,是高子宁几天前给我的。4、证人张某明证言2013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8点多我给狗子打电话说买点冰毒,狗子让我去瑞康花园小区门口等他,他在这个小区住。然后我就开车去了瑞康花园门口,狗子在小区门口以400元1克的价格卖给了我1克冰毒我给了他200元,到现在还欠他200元。买的冰毒我自己吸食了。5、证人臧某某(小某某)证言我叫藏红生,小名叫小某某。2013年3月上旬的一天晚上8点多钟,我给狗子打电话说:我要买2克冰毒,狗子说:行,你过来拿吧。我到了唐县瑞康花园小区的大门口给了他800元钱,他给了我2克冰毒他就回小区了,我就回家了。过了两天,我又给狗子打电话说要点东西,他让我去瑞康花园小区找他,我到瑞康花园小区门口的时候,狗子在那等着我,我给了他800元钱,他给了我2克冰毒,我就回家了,他就回小区了。购买的冰毒我都吸食了。6、辨认笔录乔某某岩辨认出高子宁就是卖给其冰毒的人。张某明辨认出高子宁就是卖给其冰毒的狗子。高子宁辨认出乔某某岩、张某明、佳某某(郭佳)、君某某(侯文君)就是从其手中购买冰毒的人。臧某某辨认出高子宁就是卖给其冰毒的狗子。7、现场检测报告书乔某某岩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陈某良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张某明现场检测结果呈阴性。8、唐县人民法院(2005)唐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高子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已交纳)。9、高子宁户籍证明信高子宁,男,日出生,汉族,唐县。10、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乔某某岩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乔某某岩行政拘留一十五日。陈某良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陈某良处以罚款500元。张某明社区戒毒康复决定书。20134月26日唐县公安局决定对张某明社区戒毒三年(日至日)。11、唐县公安局反恐中队出具的办案说明案件中的贩毒人员吸毒人员于某某、马某超、王某甲、马某然、马某亮、许某虎、郭某某、侯某君,正在对上述人员进行侦查,抓捕之中,现均未果。另查明,被告人高子宁检举赵某伟贩卖毒品犯罪事实后,经唐县公安局侦查将赵某伟、娄某虎、张某欣抓获,并进行了刑事拘留,经侦查查明,张某欣多次将冰毒租用娄某虎的出租车带到唐县,卖给赵某伟,赵某伟再卖给吸毒人员赵某包、潘某峰等人,且涉及冰毒数量很大。该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高子宁供述我检举赵某伟,我知道他吸贩毒品。赵某伟,男,30多岁,身高一米七左右、较瘦,电话:,他在唐县盛唐花园和小铁道东边那个小区有房,有时在隆昌大酒店客房住,他没有车一般都是打车去给买冰毒的人送东西。他从2009年就开始吸食冰毒,2013年以来他开始从山西阳泉买进冰毒,然后卖给唐县的吸毒人员,有时他自己去阳泉拿冰毒,有时让别人去拿。他每次至少从阳泉买回100克冰毒。他还跟我说过他今年4月份从保定买进过50克冰毒。他在山西阳泉的上线是个女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他一般身上带着10来克冰毒,他在隆昌住着的时候放在客房的抽屉里。我和赵某伟认识有五六年了,2013年4月份之前也就是我被抓之前,我和赵某伟一起吸食冰毒的时候,他跟我说过他在唐县卖冰毒的事。并且我也听吸毒的人说过,赵某伟从山西一个女的手中购买冰毒后再卖给唐县的吸毒人员。2、辨认笔录高子宁辩认出赵某伟就是其检举材料中提到的赵某伟。3、张某欣的供述从我睡觉的屋里搜出来的透明小塑料袋和小铁盒,里面大约有9克左右冰毒,这些是我的,另外冰箱里的毒品我不知道是谁的。这套房是两室一厅,我和我对象杨某根合租一间卧室,对方是强某子和他媳妇租的。我的冰品是阳泉市一个叫二某蛋的男的卖给我的,每克给他300元,他给了我九个小袋,每袋大约是1克,我给了他27000元钱。我是从2012年冬天开始吸食毒品的。我没有贩卖过毒品,平时都是我自己吸食。我认识唐县南高和村的娄某虎,他是出租车司机,我平常用他的车,有时候我给他打电话也帮着我接送孩子。我没有让他送过毒品。我是通过微信和QQ认识的唐县赵某伟,我们是在2013年5月份左右在隆昌总店见的面。我们一起吸食过两、三次冰毒,是他提供的。4、娄某虎的供述我有一辆牌照为:冀FXXXX的银灰色雪铁龙轿车跑黑出租。2013年3月份左右,我在隆昌大酒店外开出租的时候认识的张某欣,有人叫她张某欣,有人叫他张某娜,平时我叫他某某姐。2013年6月底、7月初的一天,某某姐给我打电话说:你帮我给赵某伟送10个东西(指的是10克冰毒),我觉得她常坐我的车,我就答应了。后来她在我的车内给了我10克冰毒,还有赵某伟的电话。后来我在隆昌大酒店西楼客房的电梯处给了赵某伟,我就走了。开始的时候都是某某姐把冰毒给我,我再给赵某伟送过去,赵某伟直接给某某姐汇钱。7月中旬,某某姐给我说赵某某伟经常欠着她的钱,让我以后给赵某某伟送冰毒的时候直接从赵某伟手里接钱,再由我把钱汇给某某姐,她给过我一个农行卡和一个信用社的卡号,都在我手机里存着。赵某伟给我买冰毒的钱我开始都是在国防东路的农业银行的自动存取款机上通过无卡存款汇给某某姐。六七天前的一天下午2点左右,我在唐县实验中学北边的农村信用社给某某姐汇了6000元,收款人是:李某龙,汇款人是我的名字。我给赵某伟的冰毒是我去山西阳泉市接某某姐回唐县的时候,某某姐留给我的,每次给我50或60克冰毒,一共给我留过三四次。南店头南高和村我家正房西边客厅后面隔间的一个塑料箱子里还有40克冰毒,我的银灰色雪铁龙轿车(冀F051DD)方向盘下边还藏着4小袋冰毒,烟盒下面有1小袋,一共4克左右。开始卖给赵某伟是1克350元,十几天前改成了400元,价钱是某某姐和赵某伟谈的。我只负责送冰毒、收钱,没送一次某某姐给我了100元车费。日中午12点左右,我给赵某伟送过去了20克冰毒,8月22日中午,我给他送去了10克冰毒。一共送了几次,总共多少克我记不清了。2013年7月中旬张某欣让我给曲阳县一个叫王某磊的送过1克冰毒,我在曲阳县北环宾馆附近见到的王某磊并给了他冰毒,他说直接把钱给张某欣,然后给了我100元车费。我一共给王某磊6、7次冰毒,共给过他14、15袋左右,每袋1克左右,每0.7克左右300元钱,我每去一次某某姐给我100元车费,冰毒的钱都给张某欣了。最近赵某伟给了我买冰毒的钱一共是14500元,每次给赵某伟5克,一共给了他40克,赵某伟还欠1500元。日下午2点多钟,我在唐县向阳北街实验中学北边的农村信用社给张某欣汇过6000元,还剩8500元现金在我的车内,我现在主动给提供给你们。5、赵某伟的供述我叫赵某伟,又名赵某伟,住在唐县向阳北街铁路家属院。我认识一个叫赵某欣的人,女,30来岁,身高一米六五左右,较瘦,唐县北罗镇人,在山西省阳泉市住着。我是2008年底认识的张某欣,后来一直没有联系,直到月份一天上午的11点钟,在隆昌西楼客房3楼楼道碰到了张某欣。后来我就跟着她进了她住的客房,进去后,她从客房立柜内拿出了一个用矿泉水瓶子制造的冰壶,问我:你玩这个不?(就是问我吸毒不)我说:玩,后来我们就一起吸毒,聊天,她说:我手里有东西,你要的话可以从我手里拿,每克350元,我说:行。后来我就走了。在见到张某欣的第二天上午七、八点钟,我给她打电话说:我要10个东西(就是买10克冰毒的意思),她说:行,过来拿吧,还是昨天那间客房。我就过去找她了,在房间内,她拿出一袋冰毒给了我,有10克左右,我跟张某欣说:这次的钱下次再拿的时候再给你,我就拿着冰毒去了东楼201。从月份到7月初,我一共从张某欣手中购买了有十四、五次冰毒,一共有一百三四十克左右。我给她现金一部分,还通过农业银行给她打过钱,开户名是韩某龙。张某欣让小某虎,(叫庆某虎,唐县高和人,有一辆银灰色的雪铁龙轿车)给我送过冰毒。2013年7月初的一天,我给张某欣打电话要冰毒,她说:我过不去,我让别人给你打电话。后来小某虎给我打的电话说:你在哪儿,我把东西给你拿过去(意思就是把冰毒给我送过来),我说:你送到隆昌吧,小某虎到了隆昌给我打电话,我就去西楼客房的一楼大厅找小某虎,他给了我10克冰毒就走了,我就回了客房。张某欣和小某虎怎么认识的,我开始不知道。今年6月中旬的一天,我见到小某虎开车拉着张某欣到的隆昌,我才知道小虎和张某欣认识。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子宁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多次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携带转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高子宁贩卖冰毒13克,又具有前科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其贩卖的20.4克冰毒中,只有卖给乔某某岩10克、张某明1克,能由被告人高子宁供述和购买人的口供相互印证,而涉及的于某某、马某超、王某甲、佳某某、君某某因未抓获,无法与被告人高子宁的供述相核实,其数量无法确定。在只有被告人供述,无其他任何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该部分毒品不应计入贩卖数量中。其中公诉机关指控卖给小某某4克的事实,只有小某某一人口供,而高子宁供述只有2克。虽然他说还有一次不是他买的,是让乔某某岩给他,也不知是否给了没有以及给了多少,乔某某岩也未证明给了小某某2克,所以只能认定卖给小某某2克,而不是4克。这样被告人高子宁贩卖冰毒的数量只能认定为13克,而不是20.4克。故对其辩护人提出的对在逃人员购买的无法查清毒品得数量,应扣除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该辩护人提出的卖给乔某某岩的不是10克,而只有5克的辩护意见,经查乔某某岩的口供和高子宁的供述相互吻合,均能证实为10克,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高子宁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运输冰毒达4.45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案的毒品犯罪中是受被告人王某凤安排实施的,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在因非法持有、吸食毒品被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期间,如实供述了其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该供述与其被刑事拘留后的供述是一致的。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待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可认定为自首的规定,本案中王某某对其运输毒品的犯罪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高子宁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犯罪涉及的毒品数量,应扣除包装按毒品净重计算的辩护意见。因为虽然卖出时是带包装的,但没有证据证明他们买卖的重量包括包装的重量,双方均认可卖出和购入的克数,都没有说买卖时的重量是代包装的重量,也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卖给购买人时,用电子秤是连同包装袋称重的,故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高子宁的辩护人提出的具有公安特情介入,没有相关证据合理排除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应考虑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一方面,只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中提到了特情举报问题,并无其他证据证明高子宁贩卖毒品是有某种特情引诱的。另一方面,高子宁贩卖毒品的意图完全出自其本意,并非侦查机关特意引诱促成的,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二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认罪态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应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故对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子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被告人王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没收被告人高子宁非法持有的毒品及用于称毒品的电子秤一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孙净坤审判员  李常山审判员  周贵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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