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车高压线触电死亡的原理至人死亡保险公司应该怎么陪

吊车出安全事故交强险拒赔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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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车出安全事故交强险拒赔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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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钱鸣 来源:新华报业网-南京晨报 && 新华报业网讯&(通讯员六法记者钱鸣)吊车在施工中致人触电死亡,车主以车子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付12万元,可保险公司认为该吊车出的是安全事故,不愿赔这笔钱。吊车车主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告到六合区法院,要求对方按约支付12万的赔偿。
&&& 去年7月,江北市民王军给他名下的一辆吊车在某保险公司六合支公司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去年8月的一天,王军驾驶吊车去给一家单位吊钢板,不想吊车臂碰到了空中的高压线,致使参加施工的一名工人触电死亡。事后,经多方协商,王军负责赔偿死者家属一部分钱,总计10万元。 &&& 这时,王军想到自己投保了交强险,就准备了材料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理赔。“当时投保的时候该险种就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医疗费用限额为1万,我要求他们赔12万并不过分!”王军称。 &&& 可没想到理赔申请交上去后,王军始终没拿到赔偿。跑过去一问,保险公司称那次事故是安全事故,不是交通事故,不在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内。王军不服,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六合区法院,要求按约赔付12万。 &&&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事故是王军所投保的车辆在施工中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而不是王军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而致受害人死亡,故对王军要求按照双方订立的投保合同向保险公司主张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他12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王军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为化名)吊车事故应急预案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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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车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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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投保吊车作业中致人死亡闹纠纷
发布时间: 14:09:46
本网讯(通讯员 吴春泉)
&&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吊车在作业过程中触碰高压线致人死亡的民事赔偿案件。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查明:李绍鼎购买云C23070号徐工汽车起重机后,于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责任保险,保期自同年8月9日起至日止,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分别为122000元、500000元,但未购买不计免赔险。杨伟家系辽宁省辽阳市人,属城镇居民,长期在镇雄县城经商。日上午,杨伟家以300元价请李绍鼎起吊货物。李绍鼎雇请的驾驶员李堂朝在起吊货物过程中,因吊车吊臂触碰到高压线致在场的杨伟家触电死亡。之后,杨伟家亲属从辽宁省辽阳市前往事发地为杨伟家处理丧葬事宜。李绍鼎为此垫付了安葬费23000元,安葬了杨伟家。因双方为赔偿事宜发生争议,死者亲属经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无果,于日向镇雄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李绍鼎雇请的驾驶员李堂朝驾驶云C23070号徐工汽车起重机,在作业过程中触碰到高压线路,致杨伟家死亡的事实各方当事者均无争议。该起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虽没有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但汽车起重机属于特种车辆,其主要功用是起重作业,不仅会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更多的事故是发生在起重作业过程中,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特种车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也没有载明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人伤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该事故给死者亲属造成的合理损失应比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李堂朝持有起重机械的驾驶、操作资格证件,具有相应的吊车操作技能。操作过程中,吊车触碰到高压线路致在场的杨伟家触电死亡,杨伟家并无过错,故李堂朝应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李堂朝系李绍鼎雇请,按法律规定超出部分的合理损失应由雇主李绍鼎赔偿。根据死者亲属提供的有效索赔证据,考虑辽宁省现公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低于云南省2012年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故按云南省2012年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计算,确定杨伟家死亡给其亲属造成的全部合理损失为494934元。因李绍鼎没有购买不计免赔险,该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方损失110000元,剩余部分在扣除20%的免赔率后,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死者杨家伟亲属损失307947元,超出的76987元由被告李绍鼎赔偿。被告李绍鼎先行垫付的安葬费23000元,应抵作李绍鼎赔款。据此,判决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赔偿死者杨家伟损失人民币417947元;由李绍鼎赔偿冯杰损失人民币76987元,扣除先行垫付的安葬费23000元,还应赔偿人民币539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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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一工地违规操作酿惨祸 施工人员触电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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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在线讯 10月30日上午11时左右,合肥市包河区派河路与宿松路口西北角一处拆迁工地上,发生一起因吊车违规吊装造成的人身触电伤亡事件,造成两人死亡,一辆吊车损坏。
原标题:合肥一工地违规操作酿惨祸 施工人员触电身亡中安在线讯 10月30日上午11时左右,合肥市包河区派河路与宿松路口西北角一处拆迁工地上,发生一起因吊车违规吊装造成的人身触电伤亡事件,造成两人死亡,一辆吊车损坏。在现场,一条高压电力线路下,牌照为皖A-26310的改装自吊货车正冒着黑烟,吊车的吊臂碰触在高压线上,车头处有两人触电倒地。吊车两只轮胎也被击穿烧损,车身受损。据现场目击人员称,两名死者为拆迁施工人员。当天上午,正在对房屋进行拆迁,在吊运过程中,吊车吊臂与导线距离太近,造成导线对吊车放电,使两人触电身亡。“接到现场情况的反映后,我们将这条线路紧急临时停运,但为时已晚。现场电力线路为10千伏裸铝导线,对地距离约为8米左右,符合电力设施安全规程中的规定。”合肥供电公司相关负责人称,“据我们了解,施工方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行政许可,没有向供电公司申请停电。现场指挥人员和吊车操作人员也没有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不能保证吊车吊臂与高压导线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才发生了这起事故,最终导致两名施工人员触电身亡。”(张薇 宋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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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车触到高压电被电死,电力局应该赔偿不
吊车碰到高压线触点身亡,可不可以问电力局要求赔偿,11W伏高压,离地面才4米多,有2个子女,刚刚40岁当事人操作吊车
可以要求进行工伤赔偿。1,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是在操作吊车的时候触电死亡,如果鉴定为工伤,可以进行工伤鉴定。2、电力公司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距离为5米(导线与城市多层建筑物或规划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指水平距离)220kV架空送电线路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为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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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死者是在工作(雇佣)过程中受伤,电力局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因高压线属于高度危险设施,用人单位(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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