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甲乙两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属于什么经济法律关系系

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个阀门的买卖合同,其中的法律关系是怎么样的,烦请解释一下..._百度知道
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个阀门的买卖合同,其中的法律关系是怎么样的,烦请解释一下...
我有更好的答案
交货的时间,运输方式,货物的规格,货物的数量,交货的质量基本是交货和交钱详细的有如,保存方式
乙方供货,甲方收货,到工地预付款多少钱,然后 定金 甲方多少钱, 就这样。 乙方工期多久。
买卖关系,你想听什么样的解释啊?
其中就有一个买卖的债的法律关系吗,那交付货物转移所有权,算不算一个法律关系呢
向医生提问
完善患者资料:*性别: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买卖合同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  31. 下列外层空间方面的条约,我国未加入的有:
  A. 《外空条约》
  B. 《营救协定》
  C. 《登记公约》
  D. 《月球协定》
  32. 当事国在国际法院的判决作出后,可向法院提出请求:
  A. 上诉
  B. 复议
  C. 撤销
  D. 解释
  33. 反人道罪是指在战争发生前或战争进行中,对()进行谋杀、灭绝等非人道行为。
  A. 战俘
  B. 正规武装部队
  C. 非正规武装部队
  D. 任何居民
  34. 中国法人甲和美国法人乙之间签订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美国法律。此时应适用的美国法律是下列选项中的哪一个?
  A. 实体法
  B. 程序法
  C. 冲突法
  D. 冲突法与实体法
  35. 下列有关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不符合我国立法规定的是?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B.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民事行为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C. 外国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概依其本国法
  D.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36. 塞纳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1998年死亡。塞纳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丙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塞纳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冲突规范又应适用塞纳的住所地法即乙国法;而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此时,丙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A. 直接反致
  B. 间接反致
  C. 转致
  D. 双重反致
  37. 中国甲航空公司欲从美国波音公司购进两架波音757客机,该两架客机已在美国进行国籍登记,这两架飞机的所有权何时从波音公司转移至甲航空公司,我国法律规定:
  A. 首先应当适用双方选择的法律
  B. 当事人未选择的,适用与该购机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C. 适用美国法
  D. 适用中国法
  38. 我国于1991年加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公约》后,公约成员国法院或其他机关将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转交给该国使领馆后,该国使领馆再向我国转交,下列选项中,哪个途径是正确的送达途径?
  A.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当事人
  B.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当事人
  C.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当事人
  D. 司法部-有关人民法院-当事人
  39. A公司是甲国的公司,B公司是中国广州的一家公司,B公司生产烟花爆竹。A公司向B公司购买烟花爆竹在国内销售。后来,甲国公民C在使用B公司生产的烟花时,由于烟花突然改变方向,致使C左眼被炸伤。C在甲国法院以B公司为被告提出侵权之诉,要求B公司赔偿其损失若干元。甲国法院受理了该案件,最后判决B公司败诉,向C赔偿损失若干元。因为B公司在甲国既没有代理机构,也没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所以C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项判决,但由于甲国和中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存在。那么,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A. 对甲国法院作出的判决作程序上的审查,决定是否予以执行
  B. 驳回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当事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C. 驳回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当事人可向中国对该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由该法院作出判决,并予以执行
  D. 不驳回当事人的申请,但重新受理案件,作出判决,并予以执行
  40. 中国卖方向美国买方出口一批服装,后这批服装因美国另一当事人指控其在美国登记注册的商标权而遭美国海关扣押,美国买方遂向中方索赔,中方可以成立的免责理由是:
  A. 卖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这批货物可能侵权
  B. 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这批货物存在第三****利
  C. 卖方在订立合同后不知道这批货物侵犯第三****利
  D. 买方在订立合同后知道这批货物侵权
  41. 在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签发的一份提单中,收货人一栏填写为"交持有人",依中国海商法的规定,该提单的转让适用下列哪项?
  A. 交付即转让
  B. 背书转让
  C. 按普通债权债务的转让方式
  D. 根本不能转让
  42. 在CIF条件下货方投保了平安险,到货后发现部分损失,承保该批货物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情况是下列哪项?
  A. 货损是因途中意外事故所致
  B. 货损是因托运中包装不当造成
  C. 货损发生在卸货之后
  D. 货损是因为承运人管船过失所致
  43. 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属于下列哪种关系?
  A. 买卖合同关系
  B. 托收合同关系
  C. 没有直接关系
  D. 委托关系
  44. 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下列关于开证行进行单证审查时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不符点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尽管信用证项下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上的不完全一致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开证行也可认定其为不符点
  B. 开证行发现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后,应当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
  C. 即使开证申请人决定接受不符点,开证行也可最终决定拒绝接受不符点
  D. 即使开证行拒绝接受不符点,受益人也可以开证申请人已接受不符点为由要求开证行承担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
  45. 甲国A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内来自本国的应税所得为100万元,来自乙国的应税所得为100万元,设甲乙两国税率分别为20%和10%,如甲国实行全额抵免制,A公司向甲国应纳所得税额是多少?
  A. 20万
  B. 40万
  C. 10万
  D. 30万
  46. 下列关于司法公正的理解不正确的是?
  A. 司法公开既是司法公正的重要标志,又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B. 平等性是衡量一种程序是否公正的基本标准
  C.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D. 就实体公正而言,发现案件事实真相是实体公正的根本要求
  47.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B.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C.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D.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不得同时担任同一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48. 在法官之间的关系中,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 法官不得擅自过问或者干预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
  B. 法官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
  C. 法官根据已经获得的情况,确信其他法官有可能违反法官职业道德,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向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反映
  D. 法官除了履行审判职责或者管理职责外,不得探询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有关信息
  49. 贾某向司法行政机关递交了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在审核其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发现,贾某其他条件都符合,但是其在三年前曾因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司法行政机关对贾某的申请应作出什么答复?
  A. 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因为其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B. 暂不办法律师执业证,因为其刑满释放不久,需要考察一段时间
  C. 应予颁发律师执业证,因为其符合领取律师执业证的条件
  D. 应予颁发律师执业证,因为是否受过刑事处罚并不影响律师执业证的颁发
  50. 下列关于公证机构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B. 公证机构进行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C. 北京市只能设立一个公证机构
  D.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二、多项选择题
  51. 下列法律关系表述正确的是哪些选项?
  A.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具体贯彻的实现状态
  B.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刑事法律关系
  C. 非法同居关系,无效的合同关系都可以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D. 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正在于它的国家意志性,特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与实现没有作用
  52. 下列属于法律意识的表现的有?
  A. 某教授对依法治国理论进行的系统论述
  B. 某妇女组织认为"包二奶"问题应由法律进行调整
  C. 省参加高考的考生认为国家在高考录取工作中存在不公正的做法,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欲起诉有关部门
  D.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被告人管某从律师处得知刑事诉讼中"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后,决定上诉
  53. 下列哪些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A. 法的实现是人们施行法律,使法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的过程和活动
  B. 法的实效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
  C. 法律监督以法律实施及人们行为的合法性为监督的基本内容
  D. 法律执行是实现政府职能的最主要、最重要的手段
  54. 《刑法》第94条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对该法律条文的下列哪种理解是错误的?
  A. 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是法律原则
  B. 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是法律规则
  C. 该法律条文属于非规范性条文
  D. 该法律条文总是附属于刑法中规范性法律条文
  55. 根据宪法和法律,在2006年县级人大代表选举中,下列选项中的哪些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A. 甲,2004年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B. 乙,2005年因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
  C. 丙,2005年底因为儿子夭折导致精神严重分裂,至今未愈
  D. 丁,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经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56. 下列关于国家机构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委员会
  B.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C.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
  57. 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可以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将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发回使之失效?
  A. 该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的条款
  B. 该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特区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款
  C. 该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
  D. 该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特区政治体制的条款
  58. 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何种选项属于只能撤销而不能改变的情形?
  A. 全国人大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B. 国务院对市、县、乡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C.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省人大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D. 省人大常委会对省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59. 下列关于中国古代法的传统表现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在秩序的规范基础方面,礼法结合,法礼并重
  B. 在秩序价值基础方面,等级有序,社会本位
  C. 在规范的适用方面,恭行天理,无讼是求
  D. 在法律体系的内部结构上,民刑不分,重刑轻民
  60.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变化,法律内容中,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在:
  A. 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
  B. "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C. 北齐为维护封建国家根本利益,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
  D. 《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
【】【】【】【】
定价:¥20 优惠价:¥15.0&&..
定价:¥80 优惠价:¥80.0&&
         Copyright ©
() All Rights Reserved2013年1月合同法模拟考试题真题12秋法本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评价文档:
2013年1月合同法模拟考试题真题12秋法本
21年月​合​同​法​模​拟​考​试​题​真​题2​秋​法​本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
想免费下载本文?
把文档贴到Blog、BBS或个人站等:
普通尺寸(450*500pix)
较大尺寸(630*500pix)
你可能喜欢我的位置: >
在日常公司买卖交易中,双方以传真方式订立的采购合同有无法律效力
时间:&&|&&作者:谢汝琼&&|&&浏览:470
传真件作为便利的沟通方式,已成为交易双方往来的主要形式之一。因此,在司法实务特别是民商事审判中,传真等数据电文作为证据使用的案件也逐渐增多。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传真件的证据能力、证明力等问题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传真件作为便利的沟通方式,已成为交易双方往来的主要形式之一。因此,在司法实务特别是民商事审判中,传真等数据电文作为证据使用的案件也逐渐增多。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传真件的证据能力、证明力等问题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一、传真件证据(一)传真件的证据地位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规定:“数据电文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E-mail)、电报、电传或传真。”我国《》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该规定虽明确了数据电文可以作为合同的载体形式之一,但却未明确数据电文的证据地位。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7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由此可见,作为数据电文之一的传真件拥有证据资格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电子签名法》仅仅是表明了传真件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采用标准,或具有了法定证据的形式外衣,至于它能否证明待证事实,或者说对于证明待证事实有多大份量,则往往是法庭争论的焦点,亦是法官认定传真件证明力的棘手之处。(二)传真件的证据定位要研究传真件的证明力,最重要、最核心的问题是传真件的证据定位。一方面,不同类型的证据有不同的证明力;另一方面,证据类型不同,法官认定的方法也不同。所以,确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必须首先确定其在证据类型上的归属。我国没有制定证据法,从体现于各大诉讼法中的有关证据的规定来看,证据包括:①物证,②书证,③证人证言,④当事人的陈述,⑤鉴定结论,⑥勘验笔录,⑦视听资料。其中,未涵盖数据电文(传真、电子邮件等)。我国学者大多同意从理论上将数据电文归入视听资料或书证。笔者比较赞同“书证说”。法律上将视听资料与其他证据区分开来,强调的是以声音和图像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听声音”“、视图像”,而不是单纯的“视文字”。传真件在案件中发挥证据作用时,是利用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这与书证的本质属性更为相似。此外,从我国《》关于视听资料的规定来看,将传真件定位为视听资料,也不利于其在诉讼中充分发挥证据作用。理由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该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才能审查确定其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如果某一案件只有传真件证据,则即使经辨别该传真件为真实可靠,也会因为无法与其他证据结合使用,而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从而影响本案的解决。为此,从切实利用传真件的证据价值的角度,将其视为书证,更为适宜。(三)传真件能否成为书证原件从国外的情况看,英美法系国家都把数据电文看作是一种广义的文书,而大陆法系国家则把数据电文视为书证或准书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69条第(4)项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在将传真件作为书证使用时,面临的问题是法律对书证的“原件”要求。由于传真件的生成、发送、接收和储存均是以纸张为介质的,在技术上就像是一种“远程”复印,所以传真件不具有传统意义上的原件形式。因此,在电子证据领域内区分原件与复印件,要具体分析证据是否直接生成于与案件有关的行为或活动,是否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原始性关联。基于此,考虑到电子证据的特殊性,结合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笔者比较赞同“拟制原件说”―――原生传真件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自然意义上的原生证据,它还包括当事人拟制的原生证据。[1]即只要传真件属于发送者意图使其具有与电子数据同等效力的复本,它不局限于信息首先固定所在的媒介物,而是对当事人而言具有法律效力的、具有最终完整性的数据。对于任何直接源于该电子数据的打印输出和其他可感知的输出物,只要其能够准确地反映该记录内容,则均可视为原生电子证据。好比,表面上看,只有照片的底片才是原件,但由该底片冲洗出来的照片也视为原件一样。如果是通过电子的再录制方法,或者是通过其他能复制原件的相应技术而产生的副本,则不能视为电子证据的原生证据。[2]笔者认为,就传真件而言,只有当事人第一次持有的传真件才可以认为是证据原件。如:甲乙双方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后,通过传真方式签订合同。甲方在草拟的合同上签章后传真给乙方,乙方接收后在该传真件上签章并回传给甲方。此时,甲方持有的签章均为传真颜色的合同传真件和乙持有的双方签章(甲的签章的颜色是传真颜色,乙的签章是本色)的合同传真件,均应认定为证据原件。如果甲、乙接收对方传真合同后,有复制、更改传真合同行为时,则应作如下区分:其一,如果乙将接收的甲单方签章的传真合同另行复制多份并签章,则该多份合同(该合同上,甲的签章是传真颜色,乙的签章为本色)均为原件。但是,如果是乙将接收的甲单方签章的传真合同内容更改了,或是另行复制时未能体现收件人和发件人收发传真的时间及发件人等信息,此情况下,尽管乙在该传真合同上签章,也不能认为该传真合同是证据原件。其二,如果甲将接收的乙签章后的传真合同(双方签章均是传真颜色)另行复制多份,并且甲未对传真合同内容作任何更改,且复制件明确显示了双方收发传真的时间,则该多份合同传真件均是证据原件。二、传真件证据的证明力传真件如果属于书证原件,可以单独作为认定合同关系的证据。一般而言,传真件在作为证据使用时具有三个显著的特征:(1)传真件的性质随客观事实的不同会产生变化,既可能被视为原件也可能被视为复印件;(2)传真件内容的真实性难以判断,因为采用某些技术性手段可以变造传真件的内容;(3)传真件的保存时间有限,传真件上的显示信息会随时间的推移而消失。一份传真件是否具有证明力或证明价值,也就是说对于法官认定案件的事实是否具有作用,关键在于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考量。法官在对传真件的真实性进行认定的时候,必须认定传真件的真实程度以及传真件所证明的事实的真实程度。笔者认为,在传真件完整(记载收、发传真的时间、号码等)的前提下,应从以下方面予以考虑:(1)传真件证据的生成,即要考虑传真件形成的时间、地点和制作过程。比如,该证据所依赖的系统或其相关设备在使用时,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若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则该事实是否影响传真记录的真实性。(2)传真件证据的传送与接收,即要考虑传递、接收传真时所用的技术手段或方法是否科学、可靠,以及传递传真的“中间人”,即电信运营商等是否公正、独立,等等。(3)传真件证据的存储,即要考虑作为证据的传真件是怎样存储的。比如,存储的方法是否科学,存储的介质是否可靠,存储人是否公正、独立,存储的传真件是否被改动过,等等;(4)传真件证据的收集,即要考虑作为证据的传真件是由谁来收集的,收集人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等等。另外,法庭在审查传真件证据时,还应询问当事人互发传真的过程,以确定当事人持有传真件的形式,以及是否存在商谈过程中形成的其他传真件;同时,法院应依职权调取当事人双方传真记录,以确保传真件传递过程的可靠性。传真件证据的真实性确定之后,法官更为关注的是由当事人提交或相关人员收集的传真件证据是否与本案有关联。一般来说,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传真件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如何,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审查:(1)传真件想要证明什么样的待证事实?(2)该待证事实是否该案中的实质性问题?(3)传真件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有多大的实质性意义?因此,法院在决定是否采纳传真件为某案的证据时,应从上述三个方面出发,自由裁量其是否具有关联性,而不必拘泥于法律对关联性有无更为具体的要求。如果传真件在作为证据使用时,一方当事人不能证明该传真件为证据原件,则传真件尚不能单独证明法律事实,一般仍需要通过其他补强证据(双方商谈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其他传真件、邮寄的样品等)来佐证,从而形成一条无懈可击的证据链。因此,法庭还应结合其他证据来审查传真件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联性。&
作者: [广东-深圳]专长:合同纠纷 工伤赔偿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法律顾问 律所:广东震鹏律师事务所5613积分 | 帮助1874人 | 21个好评电话:
温馨提示:华律网专题由编辑人员收集整理而来,不代表华律网立场。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如离婚、房产纠纷、
人身伤害、刑事等),建议您(免费)。
相关推荐阅读:
法律咨询向律师描述您的问题吧
请描述您的事件原委,问题描述的越详细,律师解答的会越准确哦!
你已输入0/3000字
下一步你还可以:
看看大家都在关注什么:
遇到法律问题,上华律网在线咨询律师!中国最便捷、最大、最专业法律咨询平台,12万执业律师为您解答!
在线客服:
(注:此为客服QQ不提供法律咨询!)
(投诉建议与合作)
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88号(电子科技大学西区科技园内)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行政法律关系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