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同法中的 什么是无正当理由由

监理工程师考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全真习题及答案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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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考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全真习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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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简答:
1、 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答:一、合同是一种合意1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2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3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二、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三、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2、 合同是怎样分类的?
答:合同可以作如下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7本约(本合同)与预约(预备合同)8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3、 如何区分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答:1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单务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2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单务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履行义务不发生风险负担问题3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4、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答:1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2此种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3此种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须通知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4第三人不享有变更合同的权利,即使存在合同可撤销的原因,第三人不得主张撤销合同.
5、 如何理解合同内容的相对性?
答:1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2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3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6、 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是什么?
答:1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2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3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与债务人才是合同当事人。
8、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1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合同法所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9、不能由合同法调整的关系有哪些?
答:1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2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管理关系3根据《合同法》第2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故身份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10、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1合同自由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3合法原则4鼓励交易原则
11、合同自由原则包括几个方面?
答:一、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的效力。二、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1缔结合同的自由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4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5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6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7选择裁判的自由
12、合同法是如何鼓励交易的?
答:1合同法除列举了几类特殊的无效合同外,特别强调无效合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2合同法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3合同法严格区分了无效和效力待定的合同4合同法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5合同法明确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6合同法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
13、合同成立要件包括几个方面?
答: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合同成立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阶段。
14、要约生效的要件是什么?
答:1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3要经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15、要约失效的原因是什么?
答: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16、承诺必须具备什么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答:①承诺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②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达到要约人③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④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⑤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17、承诺在哪种情况下不生效?
答:①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即要约人在收到承诺后,立即表示不同意受要约人对非实质性内容所作的变更②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表示,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否则无效。
18、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是什么?
答①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②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③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19、先契约义务包括哪些?
答:①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要约的义务②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③合同订立前重要情事的告知义务④协作和照顾的义务⑤忠实义务⑥保密义务⑦不得滥用谈判自由的义务。
20、缔约过失责任有哪几种类型?
答: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④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1提示性合同条款包括哪几项?
答: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质量和数量④价款或酬金⑤履行的期限⑥履行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法。
22默示条款包括哪几类?
答:①该条款是实现合同目的及作用必不可少的②该条款对于经营习惯来说是不言而喻的③该条款是合同当事人系列交易的惯有规则④该条款实际上是某种特定的行业规则⑤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成为合同的普通条款。
23、合同解释原则有哪些?
答:①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②体系解释原则③历史解释原则④符合合同目的原则⑤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⑥合法原则⑦诚实信用原则。
24、合同漏洞发生的原因是什么?
答①当事人对于非必要之点,未经表示②当事人对非必要之点虽经表示,然未获协议,同意保留于合同成立后再行商议③合同的部分条款因违反强行性规范或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而无效。
25、书面合同的表现形式有哪几类?
答:①表格合同②车票、保险单等合同凭证③合同确认书④格式合同。
26、合同当事人的权利是什么?
答:①请求和接受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包括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②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而获得补救的权利③诉请强制执行的权能。
27、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区别是什么?
答:①两者的概念和性质不同:合同的成立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并不意味着已以成立的合同都能产生法律拘束力,合同若要生效,取决于是否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②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合同的生效着眼于意思表示的内在品质,合同成立着眼于意思表示的外部容态③区分成立和生效有助于正确处理各种纠纷:它是区分合同不成立和无效的标准。
28、合同生效的要件是什么?
答: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④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29、效力待定合同的特点是什么发?
答:①该合同已经成立,但因缺乏处分权、代理权或行为能力而效力不齐备②该种合同的效力既非无效也非完全有效③此合同是否已经发生效力还不确定,有待其他行为事实使之确定。
30、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同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答:①如实施的是单方民事行为,如抛弃财产,行为当然无效②如实施的是双方民事行为,如与他人订立合同,效力待定③如是“纯获法律上利益”则合同有效。
31狭义无权代理有哪几种情况?其特点是什么?
答:狭义无权代理有①根本无代理权的无权代理②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③代理权消灭后的无权代理。其特点是①是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②是代理人欠缺代理权,无权代理人根本未得到授权而进行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以及在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③狭义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绝对无效的合同。
32、追认的特点是什么?
答:①追认的意思表示应当以明示方式向相对人作出②追认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须相对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③一旦做出追认,在性质上视为补授代理权,从而使无权代理具有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法律效果。
33、催告权行使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答:①无权代理对相对人是否发生效力尚未确定,才有必要由相对人提出催告②要求本人在1个月内作出答复③催告的意思必须明确地向本人作出。
34撤销权的行使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答:①必须在本人没有作出追认之前而撤销②撤销权只能由善意的相对人行使③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通知本人。
35、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是什么?
答:①一方面,两者构成要件不同:狭义无权代理是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但在表见代理情况下,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②两者法律效果不同:无权代理在没经本人追认前,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状态,而表见代理,无需经本人追认就可以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36、表见代理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①表见代理只能在代理人无权却从事代理行为的情形下发生②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③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失的④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无关。
37无权处分的特点是什么?
答:①行为人实施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②行为人没有法律上的处分权而处分了他人的财产③因行为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行为人与相对人订立了合同④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
38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是什么?答:①无权代理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无权处分则是无权处分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②在狭义无权代理情况下,相对人不具有正当理由信赖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因而相对人是有过失的,而在无权处分情况下,相对人可能是善意的。
39、无权处分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答:①无权处分行为经权利人追认后生效②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也可导致无权处分行为有效。
40、无效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答:①无效合同都具有违法性②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③无效合同肯有不得履行性④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41、合同无效和不成立的区别是什么?
答:①合同不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未达成合意,合同无效是合同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②法院不能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促使合同生效,只能根据合同生效制度确认合同无效③合同不成立是当事人就主要条款没达成合意,但内容不违法,而无效合同内容违法,故具有不得履行性④法院和仲裁机构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无效合同的效力,但不能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已经成立⑤在法律上,合同不成立只产生民事责任,而无效合同除产生民事责任外,还可能产生行政或刑事责任。
42、无效合同的种类有什么?
答: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
43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包括哪些条件?
答:①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②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③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④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了意思表示⑤欺诈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
44、胁迫行为导致合同无效包括哪些条件?
答:①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②胁迫者实施了胁迫行为③受胁迫者因胁迫而订立了合同④胁迫行为是非法的⑤胁迫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
45、恶意串通合同的特点?
答:①当事人出于恶意②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③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4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特点?
答:①这种行为就外表来看是合法的②合同行为只是一种表象,其被掩盖的是一种非法的隐匿行为③当事人主观上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知道其隐匿行为与外表行为不一致。
47、可撤销合同的法律特征表现在几个方面?
答:①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②可撤销合同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③在未被撤销以前合同仍然有效④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可以撤销或变更合同。
48、误解必须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变更或撤销合同?
答:①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②表意人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③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他人的欺骗或不当影响造成的④误解是误解一方的非故意的行为。
49、显失公平合同的法律特点是什么?
答:①合同在订立是就显失公平②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③受害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或情况紧迫。
50、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答: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两方面①显失公平的客观要件指当事人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失衡,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②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分为:一是利用优势,二是未履行订约过程所应尽的告知义务,三是利用对方没经验或轻率。
51乘人之危合同的特点是什么?
答:①一方乘对方危难或急迫之际逼迫对方②受害人出于危难或急迫而订立了合同③不法行为人所取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
52、撤销权的消灭条件有哪些?
答: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53合同无效后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怎样构成的?
答:①损害事实的存在②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③过错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54、合同履行的原则是什么?
答:①适当履行原则②协作履行原则③经济合理原则④情事变更原则。
55、情事变更原则适用条件是什么?
答:①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②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③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④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⑤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56、情事变更原则的效力体现在什么方面?
答:①变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公平合理②解除合同
57:代物清偿的要件是什么?
答:①必须有原债务存在②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③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④必须有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
58、履行期限有什么规定?
答:①履行期限法律有规定时,依其规定②履行期限还可由债务的性质确定③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在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9、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①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②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③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④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60、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①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②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③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合债本旨。
61、不安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一、是前者产生于后履行一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严重丧失商业信誉及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场合,而后者产生于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场合。
二、前者由先履行一方享有,后者归后履行一方享有。
62、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①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②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对待给付的可能③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63、合同保全的特点是什么?
答:①它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②它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③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借位权或撤销权。
64、代位权具有什么特征?
答:①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消极不行使权利的行为②它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③行使的方式是债权人向法院请求④代位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
65、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答: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已届清偿期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③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④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66、撤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一、客观要件: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①放弃到期债权②无偿转让财产③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二、主观要件:1债务人具有恶意2第三人具有恶意。
67、撤销权行使的范围是什么?
答:①只能以自身的债权为基础,不能以未行使撤销权的全体债权人的债权为保全的范围②各债权人都有权依撤销权起诉,行使的范围仅以作为原告的债权人的债权为限③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其请求撤销的数额必须与其债权一致。
68、合同变更的类型有什么?
答:①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变更合同②在合同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情况下,有权人可诉请变更或撤销合同,法院裁决变更合同③在情事变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诉请变更合同,法院依职权裁决变更合同④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⑤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使合同变更。
69、合同变更的条件是什么?
答:①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②合同内容发生变化③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④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70、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哪几个方面?
答:①标的的变更②标的物数量的增减③标的物品质的改变④价款或酬金的增减⑤履行期限的变更⑥履行地点的改变⑦履行方式的改变⑧结算方式的改变⑨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⑩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⑾担保的设定或消失⑿违约金的变更⒀利息的变化。
71、合同的转让具有什么性质?
答:①合同的转让并不改变合同原有的权利义务内容②合同的转让发生合同主体的变化③它涉及原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72、债权让与合同的产生的条件是什么?
答:①须存在有效的债权②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③让与人和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意思表示一致。
73、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的类型有什么
答:①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②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74、负责的债务承担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答:①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②社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③须有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合同④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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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合同中所说的“正当理由”主要是指那些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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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继续履行承担民事责任违约金损害赔偿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买受人有通知和保密的义务买受人有提供和接受原料的义务出卖人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出卖人有瑕疵担保的义务买受人有支付价款的义务运输合同的特征包括(
)运输合同以运送行为为标的运输合同为双务合同运输合同多为格式合同客运合同承运人具有强制缔约的义务运输合同为无偿合同合同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对其发出的尚未生效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生效承诺的生效是指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时生效。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的生效是指符合生效要件的合同产生的法律效力。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客观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条件的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生效要件而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力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行使撤销权而使其归于无效的合同。效力未定合同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因其不完全符合生效要件,其效力尚未确定,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其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已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完全实现的行为。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合同变更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变更指狭义上的变更。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享有,包括合同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两种形式。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简述合同的分类依据及其分类。简述合同的分类依据及其分类。答:(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以当事人一方还是双方承担义务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互负给付义务的合同称为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当事人一方负担义务,对方仅享有权利不负担义务的称为单务合同,如借用合同。(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以当事人从合同中获取利益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代价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对方获得利益要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为有偿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等;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无需支付任何代价的称为无偿合同,如借用合同、赠与合同。(3)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简述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简述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答:《合同法》规定了15大类有名合同:买卖合同、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和技术合同。上述合同均适用合同法。适用《合同法》规范的合同均应贯彻平等自愿原则,不完全贯彻平等自愿原则的土地征收合同、拆迁合同、行政奖励合同、行政委托合同等行政合同不适用合同法;不完全贯彻自愿原则的劳动合同不适用合同法,但劳务合同因完全贯彻平等自愿原则,适用合同法;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内部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体现生产责任制的承包合同不由合同法调整,但企业外部的承包合同和非集体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合同则适用合同法。此外,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如婚姻、收养、监护等协议,也不适用合同法,而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简述合同效力的概念和内容。简述合同效力的概念和内容。答:合同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的履行强制力。合同约束力的内容包括:(1)当事人要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2)当事人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3)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也不得擅自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4)当事人还要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随附义务。简述合同履行抗辩权的三种类型。简述合同履行抗辩权的三种类型。答:(1)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约定履行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一方在对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也可拒绝相应的履行请求的权利。如甲乙签订一份西瓜买卖合同,没有约定履行顺序,乙因资金困难要求甲提前支付货款,甲便可行使抗辩权予以拒绝。(2)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履行的前后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如甲乙签订一份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甲付款一个月后交货,甲因资金困难要求乙提前交货,乙便可行使抗辩权予以拒绝。(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订约后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可以中止自己义务的履行。如甲乙双方签订一份毛料购销合同,约定合同成立后甲先向乙支付预付款。付款期限到来时,甲发现乙厂房发生火灾,担心乙不能按期发货,便通知乙暂停付款,这就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简述代位权行使的要件。简述代位权行使的要件。答:(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应合法且到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对自己享有到达期限的债权不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使权力,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但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3)债务人已经陷于迟延履行,就是说,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清偿期限,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金钱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物权、知识产权、股权等绝对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劳务债权、货物债权,债权人也不得行使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限于债务人的金钱债权,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金钱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金钱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权,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简述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的两种情况。简述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的两种情况。答: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合同承受,二是企业合并和分立。合同承受,是指一方当事人依其与第三人的约定,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将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于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如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甲承租人经乙出租人同意,将承租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丙,由丙取代甲的地位。合同订立后企业发生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企业发生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简述导致合同终止的法定原因及其定义。简述导致合同终止的法定原因及其定义。答:合同终止是指基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合同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1)清偿;(2)抵销;(3)提存;(4)免除;(5)混同;(6)解除。简述提存的法律效力。简述提存的法律效力。答:(1)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提存后,债务因提存而消灭,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提存物的所有权如同债务人给付后一样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一并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但是,为使债权人及时得知提存的事实,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提存人应当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2)在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提存部门有保管提存物的权利和义务。在提存有效成立期间,提存人不得取回提存物。(3)在提存部门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合同法》第104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仅有受领提存物的权利,也有请求交付提存物的权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依《合同法》第104条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从概念和特征上区分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和运输合同。从概念和特征上区分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答:(1)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②买卖合同是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③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和不要式合同。(2)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受领该赠与财产的合同。赠与的财产应为赠与人的合法财产,并为法律允许处分的具有财产价值的物、货币、有价证券及财产权。赠与合同具有以下特征:①赠与合同为转移财产所有权合同。赠与合同的履行便发生赠与的财产转移的后果。②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成立,赠与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不以赠与物的实际交付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我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规定与传统民法将赠与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有所不同。③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并无对待给付义务,仅由赠与人负有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故为单务合同。赠与合同不存在对价,故为无偿合同。(3)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中向对方借款的一方称为借款人,出借钱款的一方称为贷款人。借款合同依据贷款人的不同可以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主要特征为:①借款合同当事人一般是特定的。除自然人间的借款外,借款合同贷款方仅限于国家授权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②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为货币资金。借款合同是转移标的货币所有权的合同。③借款合同可为有偿合同,也可为无偿合同。在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中,借款人到期应向贷款人支付利息是有偿使用货币的对价;但在自然人间的借款中,可以约定利息,也可以不约定利息,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贷。④借款合同可以是诺成性合同,也可以是实践性合同。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从依法成立时生效,故为诺成性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从货币交付借款之日起生效,故为实践性合同。(4)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于租赁期限届满时返还租赁物的合同。将自己的财产交给他人使用的人叫做出租人,使用他人财产并支付租金的人叫做承租人。租赁合同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①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在租赁期内,承租人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所有权仍归出租人享有。②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5)承揽合同是指一方按照他方的特别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他方,他方按照约定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合同。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对方的当事人为承揽人,提出工作要求、接受工作成果并向对方给付报酬的当事人为定做人。承揽的工作包括: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当承揽合同为数人时,即为共同承揽人,如果没有相反约定时,共同对定做人负连带责任。承揽合同具有以下特征:①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内容的合同。承揽合同的标的不是人的劳动,而是劳动成果。如冲洗照片、修理电器、亲子鉴定等。承揽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完成工作;定做人的主要目的是取得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②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定做人对工作成果的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与其他物品有所区别,从而满足定做人的特殊需要。③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定做人与承揽人之间订立承揽合同,一般是建立在对承揽人的能力和条件信任的基础上。只有承揽人独立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才符合定做人的要求。定做人如将其主要义务交由其他人来完成,属于债务不履行,应负违约责任。④承揽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一批商品,甲公司在传真中声明,以最终签订售货确认书为准达成协议。乙公司则认为双方已就该笔业务的价格、期限等达成一致。日,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的10%作为定金,但甲公司以该定金金额是以较低的货款额计算不能接受为由,拒绝发货。后经过协商,两公司明确价格,并补充约定甲向乙提供货物200箱,单价100元,共计总额20000元,由甲负责托运,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均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甲委托丙运输,丙将其中100箱按期运达,另外100箱于逾期,并因淋雨致使货物毁损。为此,乙拒收全部货物,并要求甲丙承担违约责任进行赔偿。但甲认为该责任应由丙负责,与自己无关。乙遂将甲、丙向法院起诉。经法院审理认定:乙的货物损失为5000元;乙曾向甲购买电脑,货款10000元尚未到期。问:(1)日,甲与乙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2)乙公司能否拒收全部货物?谁应当对乙公司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请说明理由。(3)如果甲公司在乙公司未按期交付定金的情况下,向乙公司发货,该买卖合同是否生效?(4)乙公司欠甲公司电脑款能否与甲公司的债务相抵消?为什么?答:(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关系不成立。《合同法》规定,采用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签订确认书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本案中,甲乙双方尚未签订确认书,故合同未成立。(2)乙公司不能拒收全部货物。乙公司只能就遭受损失的货物拒绝接收。《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该规定属于合同的先履行抗辩权。所以,乙公司不能拒收全部货物,只能就发生损失的货物拒绝接收并拒付该部分的货款。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例中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是该合同的当事人,甲公司委托丙公司托运,形成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是该买卖合同的第三人。因此,由于第三人丙公司的原因导致买卖合同的违约,应由买卖合同中的债务人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3)如果乙公司未按期交付定金,该买卖合同仍然生效。《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的,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4)乙公司欠甲公司电脑款不能与甲公司的债务相抵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甲公司虽然对乙公司构成违约,应当向乙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即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债权利益。但是,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尚未到期,不符合法定抵销的条件;并且也未说明双方同意抵销债务,也不符合约定抵销债务的条件,所以,此两笔债务不能发生抵销。要约与要约邀请有哪些主要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有哪些主要区别?答:(1)要约相对人一般都是特定的,而要约邀请相对人是非特定的;(2)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而要约邀请的内容一般是不确定的;(3)要约是订立合同的行为,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要约邀请是合同订立的预备行为,对行为人没有约束力。怎样理解承诺的内容要与要约内容一致的含义?怎样理解承诺的内容要与要约内容一致的含义?答: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一致”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未对其内容作实质性的更改的意思表示。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了更改,就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而提出的更改要求为新要约或称为反要约。要约的实质性内容,是指要约方提出的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效力未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有哪些主要区别?效力未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有哪些主要区别?答: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行使撤销权而使其归于无效的合同。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因其不完全符合生效条件,其效力尚未确定,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类型:(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错误认识而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误解,从而使自己遭受重大损失的合同。如商店营业员看错商品价目单,错将18000元的貂皮大衣以1800元价格出售。(2)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而订立的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合同。如甲企业利用乙企业的业务员缺乏经验,从乙处订购了一批明显低于市场一般价格的货物。(3)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是指一方采取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这种合同只要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就为可撤销合同。(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是指一方称对方处于某种危难境地,而提出苛刻条件,对方被迫接受订立的合同。如甲父因突发疾病住院急需一大笔押金向乙借款,乙乘机提出高额的利息为条件,甲被迫接受而订立的借款合同。效力未定合同的类型:(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3)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4)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合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哪些主要区别?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哪些主要区别?答: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1)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合同有效成立,违约人承担的是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在合同协商过程中,因一方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者无效,致使对方蒙受损失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2)缔约过失责任要求缔约一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违约责任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的要求不同,有的要求当事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无偿保管合同;有的只要求当事人存在一般过失,如承揽合同、买卖合同等;有的不要求当事人存在过失,如运输合同中的人身安全责任。(3)违约责任救济的是当事人的履行利益,缔约过失责任救济的则是法律规定的信赖利益。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有哪些主要区别?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有哪些主要区别?答: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2)买卖合同是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承揽合同是指,一方按照他方的特别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他方,他方按照约定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合同。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对方的当事人为承揽人,提出工作要求、接受工作成果并向对方给付报酬的当事人为定做人。承揽的工作包括: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当承揽合同为数人时,即为共同承揽人,如果没有相反约定时,共同对定做人负连带责任。承揽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内容的合同。承揽合同的标的不是人的劳动,而是劳动成果。如冲洗照片、修理电器、亲子鉴定等。承揽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完成工作;定做人的主要目的是取得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2)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定做人对工作成果的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与其他物品有所区别,从而满足定做人的特殊需要。(3)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定做人与承揽人之间订立承揽合同,一般是建立在对承揽人的能力和条件信任的基础上。只有承揽人独立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才符合定做人的要求。定做人如将其主要义务交由其他人来完成,属于债务不履行,应负违约责任。(4)承揽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甲厂向乙大学发函表示:“本厂生产的w型电教室耳机,每副单价30元。如果贵校需要,请与我厂联系。”乙大学回函:“我校愿向贵厂订购W型耳机1000副,每副单价30元,但需在耳机上附加一个音量调节器。”两个月后,乙大学收到甲厂发来的1000副耳机。但这批耳机上没有音量调节器,于是拒收,为此甲厂以乙大学违约为由起诉于法院。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1)甲厂向乙大学的发函是否属于要约?为什么?(2)乙大学向甲厂的回函是否属于承诺?为什么?(3)乙大学的拒收行为是否是违约?为什么?答:(1)甲厂向乙大学的发函属于要约,因为其为一份向特定人即向乙大学发出的要约,要约的内容也明确具体,即产品的型号、价款等都已明确,所以此发函属于要约。(2)乙大学向甲厂的回函不属于承诺,因为根据承诺的有效条件可以看出,承诺的内容要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即受要约人同意要约,未对其内容作实质性的更改的意思表示。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了更改,就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而提出的更改要求为新要约或称为反要约。案例中乙大学提出,要在耳机上附加一个音量调节器,即可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所以不是承诺。(3)乙大学的拒收行为并不违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时,则要约失效。所以甲厂与乙大学的合同并未成立,乙大学不需要履行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即可以拒收货物。2002年2月,甲公司因扩大经营规模之需,拟在本市找一房主租赁几间厂房。经人介绍,在2月20日与乙电子器材厂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如果乙电子器材厂新建厂房能够2002年10月前后竣工并交付使用,就把该厂三间共250平方米旧房于10月中旬租给甲公司使用,每月租金为2000元,租期30年。合同签订后,丙房地产公司也表示愿意租三间厂房给甲公司,但甲公司考虑到已经和乙电子器材厂签约,再等几个月就可租到房屋,没有必要为此违约,因而没有答应丙房地产公司。2002年9月底,乙电子器材厂新建厂房竣工,甲公司即找到它要求履行合同,而乙电子器材厂却已把合同中约定的三间厂房租给了某个体工商户丁。甲公司无奈,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乙电子器材厂赔偿经济损失。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与乙电子器材厂签订的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的合同?为什么?(2)甲公司与乙电子器材厂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1)甲公司与乙电子器材厂签订的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客观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条件的合同。案例中甲公司与乙电子器材厂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若乙电子器材厂新建厂房能够2002年10月前后竣工并交付使用,就把该厂三间旧房于10月中旬租给甲公司。即当乙厂的新厂房竣工交付使用这一客观事实成就时,租赁合同才能成立,所以是附条件的合同。(2)甲公司与乙电子器材厂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具备以下要件时成立:①订约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的公共利益:④合同标的必须确定和可能,具有履行实现的可能性。根据案例所示,甲公司与乙电子器材厂签订的合同符合上述4个条件,因此合同有效。我国现行的《合同法》适用于下列哪种合同(
)婚姻合同收养合同监护合同赠与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享有撤销权的合同当事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该法定期限为(
)3个月6个月1年2年下列选择中属于订立合同的要约的是(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店内商品的价格标签下列关于要约生效时间的表述正确的是(
)要约人寄出要约时受要约人理解要约内容时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准备答复时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存在不能履行合同的现实危险的,享有(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下列属于可撤销的合同的是(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
)自己直接行使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向人民法院请求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只能向债务人追偿合同解除后,下面哪个说法不正确(
)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终止合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合同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甲公司为乙公司的供货商;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一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直接向丙公司交货;甲公司未如期交货。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的对象是(
)甲公司乙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甲公司或乙公司甲为供方在A地,乙为需方在B地,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履行地点约定不明,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且不能通过交易习惯等方式确定。该合同的(
)交货地点在A地,交钱地点在B地交钱地点在A地,交货地点在B地交货、交钱地点均在A地交货、交钱地点均在B地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能够引起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定原因包括(
)清偿提存混同抵销免除下列选项中属于合同法上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效力未定合同的有(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与第三人订立的转让债务的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下列选项中的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则说法正确的是(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不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及时签订合同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一方事先拟定,并由不特定当事人接受的,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条款。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约定履行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简述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答: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对其发出的尚未生效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要约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有权取消要约。但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对已经生效但尚未获得对方承诺的要约消灭其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便成立,要约便不能撤销。对要约撤销的时间,根据《合同法》规定,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中约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尽管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则不可撤销要约。简述要约失效的情形答:要约失效的情形主要有:(1)要约被撤回;(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4)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5)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甲公司与乙建材厂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附条件合同还是附期限合同?为什么?答:甲公司与乙建材厂签订的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因为新建厂房能否按时竣工是不确定的,而不是一个唯一确定的结果。甲公司与乙建材厂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甲公司与乙建材厂签订的合同有效。因为对于附条件的合同,若附生效条件,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甲公司应向哪个市的法院起诉?为什么?答:甲公司应向B市法院起诉。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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