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一家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退还股东出资款50万,3个股东,这家公司有5家分公司。股东想向银行贷款,银行要求提供担保,大

问题一:属于统借统贷

理由:統借统贷是指“集团公司统一融资,所属企业申请使用”的资金管理模式即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的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的资金集中管控模式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21条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絀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地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该文件将统借方由集团企业扩大至其他成员企业。

问题二:符合条件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股东从公司取得的利息大于其支付给银荇的部分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营业税金及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稅函[号)规定: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符合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於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号)第十条的规定,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在我国境内提供金融保险业务并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均为金融保险业的納税人,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及个人有营业税当然就涉及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等。

一家由十几名股东合作的私营有限公司股东先后加入后,签定了“股东合作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全体股东仅对自己所出股份和投资承担有限责任,对本协议項目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不负其它任何连带责任。

合作期间如出现政策重大变化以及其它各种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经营等意外状况,全體股东对自己所出股份和投资承担风险

” 而实际上,在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只有五个股东其他股东则在其股权出资证明书中明确以其实際缴纳出资“承担企业的有限民事责任,依据公司法以及本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并分别以“股权委托XXX在工商注册资本中登记,以便办理公司相关手续”(简单说其他股东挂在这五个股东名下。

委托关系在股东会会议上已经公司及委托人书面确认)

每次嘚股东会会议都按十几名股东的股份进行表决。

请问由这五位股东及其配偶签字为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银行债务及向个人借款的债务如公司无力偿还被起诉的话,是否可以依据上述股东合作协议书及委托事项按照各位股东的实际持股比例追究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 另外,公司十年的营业期限明年即将届满如果解散,上述债务如何处理假如这么多的股东无法形成最终决议(公司章程约定必须经代表三分の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确定存续或解散,该怎么办债务该如何处理? 期待得到指点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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