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申报不实的回复

地税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总是说第二行的身份证号码不合法是什么意思?可是实际是对的,怎么办呢_百度知道
地税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总是说第二行的身份证号码不合法是什么意思?可是实际是对的,怎么办呢
提问者采纳
用了什么符号,或者大小写有问题?如果是直接输入的应该没问题,如果是导入的表格,可能有多余的符号之类的,仔细检查一下吧
提问者评价
其他类似问题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快速登录 :
全部标记为已读
您已成功注册高顿网校
用&户&&名:
初始密码:(您手机后六位)
请尽快到个人中心 。
忘记密码,可点击“忘记密码”进行密码重置。
如有疑问请致电 400-825-0088
登录高顿网校
使用高顿网校账户登录
资料修改成功
失败提示失败提示
2014年宿迁地税局开展了三大行动力促个税“12万”申报
发布时间: 13:52
来源:高顿网校
  为促进高收入人群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有效开展,今年以来,江苏省宿迁地税局组织开展&三大行动&做好2013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税自行申报工作。截至2月20日,该局已受理5168人&12万&自行申报,提前40天完成省地税局下达的自行任务。
  一是&春训行动&促知晓。依托&纳税人学校&等平台,在全市地税系统分类开展春季培训,共组织年所得12万以上自行申报软件培训及政策辅导等个税专场培训23场,培训纳税人和基层税干5600余人,履盖80%的高收入人群;通过报纸、电视台、地税网站和地税微博、微信群等媒体广泛宣传年所得12万以上个税自行申报政策,提高公众知晓率。
  二是&春风行动&解难题。召开年所得12万以上自行申报工作专题会议,安排布置个税&12万&申报工作;依托12366纳税服务热线开设个税&12万&自行申报咨询专线,增加专家座席,及时、准确解答纳税人涉税难题;在办税服务厅开设绿色通道,推广应用自助申报软件,方便纳税人快捷办理&12万&自行申报。
  三是&春雷行动&促遵从。全面应用自然人数据库,准确掌握年所得12万以上人员信息,并及时通知到纳税人;在&12万&申报期结束后,及时发起应申报未申报以及申报不实风险任务,由税源管理部门应对处理,并查处曝光典型案例,进一步促进纳税遵从。
  文章来源: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扫一扫微信,关注最新财经资讯
相关热点:
责编:Cherry
加入你感兴趣的讨论群
题库交流群
注册会计师
咨询热线(9:00-21:00)
400-825-0088
关注官方微信
微信号:gaoduneclass
微信扫一扫实时资讯全掌握
请把您的意见告诉我们
反馈内容:(*必填)
亲爱的用户:欢迎您提供使用产品的感受和建议。我们无法逐一回复,但我们会参考您的建议,不断优化产品,为您提供更好的服务。
上传图片:
上传本地图片,图片大小不超过5M对外籍个人申报薪金收入不实或拒不申报怎么办
当前位置:
问题标题:
对外籍个人申报薪金收入不实或拒不申报怎么办
问题类型:
问题回复:
  对外籍个人申报薪金收入不实或拒不申报怎么办?
  据苏地税发[号《关于对外籍个人申报薪金收入不实或拒不申报采用核定其收入额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日):
  (省局在《个人所得税政策汇编文件》一书中,未收录此文。该文件为“秘密”件)
  为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68号、国税发(号文件的规定,对外籍个人申报工资薪金收入不实或拒不申报采用核定其收入额的办法计个人所得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适用的外籍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公司、企业、经济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及常设机构担任职务,或者由于受雇或履行合同而在中国境内从事工作,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90日(税收协定国183日)的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下简称“外籍个人”)。
  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是指其在中国境内任职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或负担以及由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收入。
  二、各代扣代缴义务人在支付给外籍个人工资薪金时必须认真履行扣缴义务。如代扣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或外籍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收入时应主动申报并交纳其个人所得税,不得隐瞒或拒绝申报个人收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主管地税机关应采取核定其个人收入的方法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1、应进行纳税申报,而未进行纳税申报的;
  2、在连续两个申报期内纳税申报的工资薪金收入明显偏低的:
  (1)应申报境内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收入而只申报境内雇主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收入的;
  (2)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或董事直接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仅以董事费名义或分红形式取得收入,未主动申报从事日常管理工作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的。
  三、对外籍个人采取核定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第二条中第一种情况,由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向其发出《责令限期申报通知书》,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如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申报的,主管地税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其月收入额,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2、第二条中第二种情况,由主管地税机关发出《责令限期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外籍个人接到《责令限期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有关纳税资料,并重新申报或补充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
  3、外籍个人不按照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或虽申报但数额偏低(如低于《外籍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水平表》计算出的核定收入水平70%)以下的),主管地税机关应核定其月收入额,并发出《核定个人收入征税通知书》,以税务文书形式送达,由外籍个人在《税务送达回证》上签字。如外籍个人不在或拒绝签收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至七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
  四、采取核定其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外籍个人能够按期报送真实、完整的收入证明资料的,经本人申请,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对核定期间内的税款予以汇缴,多退少补,并从主管地税机关核准确之日起实行按实征收。
  五、核定收入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核定收入额=∑[该个人按国籍(地区籍)、职业、职务、行业、企业规模等不同划分标准的平均收入水平*适用权数]
  六、各县(市、区)地税局(分局)核定外籍人员收入时,应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工资薪金收入呈批表》要求填列,报省辖市局审批。
  七、核定收入额应全部作为纳税人的应税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及《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的规定计征其个人所得税。
  八、年终加薪、奖金不属于核定收入范围,该收入部分应由外籍个人如实申报纳税。
  九、外籍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或低于核定收入额的20%的,必须向地税机关申请,要求调整其定额。如未申请而被主管地税机关查证其实际工资薪金收入超过核定收入额20%的,地税机关按查实后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其个人所得税。
  十、采取核定工资薪金收入办法后,自被核定的当月起原则上一年内不变动(外籍个人因升职、调职等原因使工资薪金变动的除外)。
  十一、采取核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外籍个人,必须按税法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十二、欠缴核定收入计征税款的外籍个人需要出境的,应在出境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十三、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回复时间:
浏览次数: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 保护视力色:
文号: 沪地税个[2010]8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市局个人所得税处。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七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1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也日益突出。为强化税收征管,充分发挥税收在收入分配中的调节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的管理和监控?  各地税务机关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工作思路,夯实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基础。?  (一)摸清本地区高收入者的税源分布状况?  各地要认真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源摸底工作,结合本地区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重点监控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人群,摸清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配规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来源,建立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信息库,完善税收征管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二)全面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  1.要认真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部署和要求,并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纳入税务机关工作考核体系。税务总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考评和通报相关情况。?  2.要督促扣缴义务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促使其提高申报质量,特别是要求其如实申报支付工薪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如劳务报酬所得等)、非本单位员工的支付信息和未达到费用扣除标准的支付信息。?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三)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是加强高收入者征管的重要措施。各地税务机关要健全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优化申报流程,将自行纳税申报作为日常征管工作,实行常态化管理。通过对高收入者税源分布状况的掌握、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的审核比对,以及加强与工商、房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证券机构等部门的协作和信息共享,进一步促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要注重提高自行纳税申报数据质量。采取切实措施,促使纳税人申报其不同形式的所有来源所得,不断提高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未扣缴税款或扣缴不足的,要督促纳税人补缴税款;纳税人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少缴税款的,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积极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  没有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和推广面较小的地区,省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工作力度,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和要求,确保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到所有实行明细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已经全面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的地区,要按照要求,尽快将个人所得税明细数据向税务总局集中。?  二、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征收管理?  (一)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收管理。?  1.加强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管理。要加强与证券机构的联系,主动掌握本地区上市公司和即将上市公司的股东构成情况,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  2.加强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征收管理。要继续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合作,探索建立自然人股权变更登记的税收前置措施或以其他方式及时获取股权转让信息。对平价或低价转让的,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号)的规定,依法核定计税依据。?  3.加强房屋转让所得征收管理。要切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继续做好房屋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  4.加强拍卖所得征收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了解拍卖相关信息,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的规定,督促拍卖单位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  1.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加强利息所得征收管理。要通过查阅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资产盘查等方式,调查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向自然人借款及支付利息情况,对其利息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3.加强个人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性支出和从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的相应所得,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管理?  1.加强建账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对不能设置账簿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等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税所得率。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加强非法人企业注销登记管理。企业投资者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未纳税所得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加强个人消费支出与非法人企业生产经营支出管理。对企业资金用于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消费性和财产性支出的部分,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号)等有关规定,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加强劳务报酬所得征收管理和工资、薪金所得比对管理?  各地税务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及时获取相关劳务报酬支付信息,切实加强对各类劳务报酬,特别是一些报酬支付较高项目(如演艺、演讲、咨询、理财、专兼职培训等)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督促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  对高收入行业的企业,要汇总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数据中工资、薪金所得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工资费用支出总额比对,规范企业如实申报和扣缴个人所得税。?  (五)加强外籍个人取得所得的征收管理?  要积极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协调配合,掌握外籍人员出入境时间及相关信息,为实施税收管理和离境清税等提供依据;积极与银行及外汇管理部门协调配合,加强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管理,把住资金转移关口。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密切配合,建立外籍个人管理档案,掌握不同国家外派人员的薪酬标准,重点加强来源于中国境内、由境外机构支付所得的管理。?  三、扎实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和专项检查?  各地税务机关要将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作为日常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数据、自行纳税申报数据和从外部门获取的信息,科学设定评估指标,创新评估方法,建立高收入者纳税评估体系。对纳税评估发现的疑点,要进行跟踪核实、约谈和调查,督促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发现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检查。?  稽查部门要将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检查列入税收专项检查范围,认真部署落实。在检查中,要特别关注高收入者的非劳动所得是否缴纳税款和符合条件的高收入者是否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对逃避纳税、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等情形,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典型案例,要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四、不断改进纳税服务,引导高收入者依法诚信纳税?  各地税务机关在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同时,要切实做好纳税服务工作。要有针对性地对高收入者开展个人所得税法宣传和政策辅导,引导高收入者主动申报、依法纳税,形成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要推进“网上税务局”建设,建立多元化的申报方式,为纳税人包括高收入者提供多渠道、便捷化的申报纳税服务;要积极了解纳税人的涉税诉求,拓展咨询渠道,提高咨询回复质量和效率;要做好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和纳税人的收入、纳税信息保密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