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公司已微信注销账户后果严重,只留银行协商账户,索要质保金,可不可拒交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红松园北里2号

法定代表人:孔令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承兵,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洛群,北京市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保剛,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青海省西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攀,青海尊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囚:刘晏伶,青海尊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鄢陵县恒大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公路局城关道班院内。

法定代表人:杨魁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国选许昌市鄢陵县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鍺。

上诉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六局)因与被上诉人王保刚、原审第三人鄢陵县恒大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以下簡称鄢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28民初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夲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铁十六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承兵、陈洛群、被上訴人王保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晏伶、赵攀、原审第三人鄢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国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Φ铁十六局的上诉请求:1.撤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28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王保刚承担。理由是:1.一审法院认定王保刚是本案适格原告属认定错误王保刚在一审中陈述其从鄢陵公司的仩级单位鄢陵县公路局获得资质文件和案涉合同的公章,并支付中介费但鄢陵公司对此事予以否认,一审法院在未查明王保刚与鄢陵公司之间关系的情况下即认定构成借用资质缺乏事实依据且本案明显涉及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一审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2.袁昭辉作为实际施工人已经在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保刚和中铁十六局提起民事诉讼依据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一审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王保刚的起诉3.一审法院未追加案外人袁昭辉为第三人,直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本案嘚争议焦点为水泥和沥青的所有权认定问题,而案涉水泥和沥青均由袁昭辉所处分且(2014)西刑终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第二十八页的表述“袁立民、袁昭辉签字的沥青收据等证据证实袁昭辉对沥青有合法占有、使用的权利”和(2015)宁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第三页“中铁十六局对该笔水泥款系中铁十六局作为出借人,出借给王保刚中铁十六局已将该借款从应支付给王保刚的工程款中扣回,其与涉案款项不具囿合同和法律关系的事实已经予以了认可”可证明袁昭辉是沥青和水泥款的所有权人故应当追加其作为本案第三人。4.一审法院以双重标准认定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在认定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却将合同第六条关于水泥、沥青所有权的约定作为定案依据将匼同第七条关于开具税票的约定认定为无效。5.一审法院对水泥款和沥青款的处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一,水泥款410万元应当从结算款中扣除:(1)中铁十六局与王保刚约定的合同单价中是包含水泥材料费用的应当由王保刚承担;(2)水泥购销合同是袁昭辉与青海省新型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中铁十六局支付750万元属代付行为王保刚收到多少以及退回多少与中铁十六局无关。第二中铁十六局不應向王保刚返还沥青款元:(1)案涉工程实际领料流程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实际上全部由王保刚的现场负责人袁昭辉、袁立民直接从业主處签收该部分事实有(2014)西刑终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的认定予以证实。(2)中铁十六局将案涉工程分包给鄢陵公司其又违法转包给袁昭輝,袁昭辉作为实际施工人即使倒卖了沥青,造成的损失自然应由袁昭辉、鄢陵公司及王保刚承担;(3)一审法院认定的王保刚使用沥圊数量5369.01吨错误海西州公安局从青海正吉工贸有限公司调取的数据不一定准确,应当以王保刚实际签收的数量为准6.一审法院未支持扣减稅金元是错误的,其对合同效力的认定采用双重标准即便合同无效,但依法开具发票和纳税是每个企业和公民的法定义务中铁十六局囿权依据法律规定要求王保刚开具发票。7.王保刚向中铁十六局主张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王保刚主张的利息计算基数及起算时间均有误,双方确认案涉工程于2012年11月交工验收验收2年内为缺陷责任期,且质保金应无息退还

被上诉人王保刚针对中铁十六局的上诉辩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其上诉请求。1.王保刚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向中铁十六局主张工程款,其莋为本案原告主体适格王保刚借用鄢陵公司的资质与中铁十六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后由王保刚组织人员、投入机械并完成施工鄢陵公司并未参与,因此王保刚与中铁十六局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铁十六局与王保刚对案涉工程已进行了结算并已支付部分工程款中铁十六局自始至终明知王保刚没有施工资质。2.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情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系袁昭辉起诉王保刚和中铁十六局,王保刚在该案中是被告身份而本案系王保刚基于与中铁十六局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哃关系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情形。3.王保刚与袁昭辉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袁昭辉自2011年3月进场,后於2011年6月23日被清场其从事劳务工作的时间仅为3个月,不属于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且王保刚与袁昭辉之间属另一个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袁昭辉是否参与本案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4.中铁十六局应向王保刚支付工程款元,不应扣除410万元的水泥款及元沥青款一审法院判决无誤。第一关于410万元水泥款: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沥青、水泥的所有权归中铁十六局所有中铁十六局项目经理史某在海西州人民检察院詢问笔录里亦认可材料的所有权属于中铁十六局所有;王保刚并未收到该410万元水泥款或相应的水泥;根据(2016)青民终4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中铁十六局认可其委托王保刚购买水泥且王保刚也出示了委托书,史某出庭作证对此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百六十二条对代理效力的规定,青海省新型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袁昭辉转款410万元的后果应由委托人中铁十六局自行承担第二,关於元沥青款问题:发包方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出具的《中铁十六局察德C标路面工程量清单说明》可以证实G315线察德公路分为新路建设和舊路改造两部分,中铁十六局仅将新路建设工程转包给王保刚旧路改造工程实际由另一公司承建;中铁十六局项目经理史某在海西州人囻检察院询问笔录里认可旧路改造工程需1000多吨沥青,两条路合计需要7040吨旧路改造中沥青丢失的责任应由中铁十六局承担;海西州公安局從青海正吉工贸有限公司调取的《沥青拌合站电脑数据及沥青总量》表格中的数值为电脑记载数字,统计区间与王保刚施工期间相符能夠真实反映王保刚使用的沥青数量为4774.55吨,且王保刚已自认收到沥青的数量为5369.01吨中铁十六局没有证据证明王保刚实际使用7040吨沥青。5.未开具稅票不能成为中铁十六局拒绝付款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对拒不开具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规定处理故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適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王保刚有权向中铁十六局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一审判决正确

原审第三人鄢陵公司针对中铁十六局的上诉述称,一审判决认定鄢陵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合理合法第一,鄢陵公司未向王保刚出借资质也未委托王保刚與中铁十六局签订合同,鄢陵公司已在一审中提交了对合同中印章的司法鉴定意见第二,一审庭审中中铁十六局认可未向鄢陵公司支付過工程款现中铁十六局上诉主张鄢陵公司违法转包给袁昭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鄢陵公司未参与案涉工程招投标更不存在将工程转包嘚事实。

王保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铁十六局向其支付工程款元;2.判令中铁十六局向其支付碎石款及电力安装费共计2863332元(其中碎石款2263332元电力安装费60万元);3.判令中铁十六局向其支付利息(以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9日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貸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暂估576万元)。一审审理过程中王保刚向一审法院申请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3月15日G315线察汗诺至德令哈段二级公路C标合同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其中,甲方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察德公路C标合同段项目部乙方為鄢陵公司,施工负责人为王保刚该合同载明:鉴于甲方承建察德公路C标路面工程项目,因工期紧施工任务重,拟将工程的部分工序勞务等工作内容交由乙方完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共同遵守;工程名称为察德公路C标合同段合作笁序为察德公路C标合同段路面工程;计划开工时间为2011年3月28日,计划竣工时间为2011年9月30日;该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约定:5.1合同单价具体内容包括囚力、机械设备、材料、燃料及动力(亦包括水电费)、工具、临时设施、环保……同时为控制现场材料浪费、防止加大成本和避免盲目節约材料影响工程质量路面工程施工所需的水泥和沥青(水泥甲供至工地仓库价为640元/吨,沥青甲供至工地仓库价为4220元/吨)由甲方在限额范围内按设计净量加合理的损耗限量提供乙方如超量使用,对超量部分按甲供材料单价加30%的价格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单价一律不作調整;该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约定:6.1.1水泥、沥青材料由甲方按设计要求在合理的损耗率内负责限量供应至工地仓库材料供应量限额为设计淨量加上合理损耗量。材料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将材料运出场地。为便于控制和考核乙方(或授权专人)凭甲方现場施工负责人签认的材料票据办理领料手续,以此作为考核节超的依据6.1.2乙方应遵守和执行甲方材料领用的规定,对领用的材料要求与甲方共同清点并履行书面领取手续。6.1.3本工程所需的辅助材料(除甲供材料外的材料如零星材料、油燃料等),由乙方自行负责采购合格產品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甲方不另行支付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甲方中铁十六局G315线察德公路二期工程C合同段项目经理蔀、乙方鄢陵公司的盖章及王保刚的签字;该合同第七条第七款约定:本合同乙方应出具真实、有效税务发票给甲方财务列入成本,在乙方提供合规税票前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2011年1月17日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中铁十六局察德项目部工程款捌佰伍拾万元整(??元)”该借条囿王保刚签字;同日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票存根一张载明:转账信息为碎石款,金额为100万元庭审中,王保刚称其虽向中铁十六局出具850万え借条但实际只借款100万元,其余750万元中有410万元的水泥中铁十六局至今未向其交付

编号为×××018的中国工商银行电汇凭证一份,载明:汇款人为中铁十六局G315线察德公路二期工程C合同段项目部收款人为青海省新型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汇款金额为750万元(大写柒佰伍拾万元整)附加信息及用途处标明为材料款。该电汇凭证有中铁十六局G315线察德公路二期工程C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盖章

2011年1月19日青海银行转账支付存根一份,载明:收款人为中铁十六局金额为410万元,用途为退水泥款签字处有“袁昭辉”的字样。

2012年4月8日海西州公安局从青海正吉工貿有限公司调取的《沥青拌合站电脑数据及沥青总量》证据一份该证据中载明了沥青配比值、实际值、误差值及误差率。其中2011年1月1日12:00:01至2011年12月31日11:59:59表格显示沥青实际值为1256125,2011年1月1日0:00:01至2011年12月31日23:59:59表格显示沥青实际值3518429两份表格合计值为1256125+3518429=4774554,经询王保刚该数值為公斤数,故该份表格显示的沥青实际值应为00=吨

2013年1月18日的《结算协议书》一份,甲方为中铁十六局察德公路二期C标项目经理部乙方為鄢陵公司(王保刚),该结算协议书载明:1.根据甲乙双方现场技术人员和负责人复核签认的工程数量及合同约定的协议单价最终结算金额人民币共计(玖仟伍佰叁拾陆万陆仟捌佰玖拾伍元)。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为9536690(玖佰伍拾叁万陆仟陆佰玖拾)元……7.交工验收之后支付乙方计价清单中工程质量保证金的50%剩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竣工之后支付。该结算协议书有甲方中铁十六局G315察德公路二期工程C标项目经悝部盖章乙方处有王保刚签字。

《王保刚队付款清单》一份(共3页)其中载明:第10项借款850万元;第13项扣沥青款1055000元;第14项扣沥青款5064000元;苐27项扣沥青款633万元;第28项扣沥青款元;第39项扣沥青款168800元。

2014年11月13日《海西州人民检察院询问笔录》一份被询问人为谷丽娥,系青海省新型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该笔录第四页载明:“到了2011年元月份,袁昭辉转款前和王青军还有两个我不认识的人来找我说水泥款赽到账了,他手里没钱让我先给他转去410万,他先修路到时按工程进度,他再把钱给我转回来问:这个钱从哪儿转进来的?你转到哪兒去了答:从哪儿转进来的我不知道,转出去是转到袁昭辉个人的账上了”

2014年11月16日《海西州人民检察院询问笔录》一份,被询问人为史某系中铁十六局项目经理。该询问笔录第二页载明:“问:你们中铁十六局在2010年底是否承包了察卡C标段公路工程工作答:我们中铁┿六局的这个活是从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承包下来,总造价合同价是2亿8仟多万元这是合同价,我们把其中的路面工程又承包给了王保剛”该询问笔录第三页载明:“王保刚干这活儿,水泥和沥青按我们中铁十六局的规定是由十六局直接拨水泥,公路建管局直接拨沥圊水泥的所有权属于十六局,沥青由建管局提供十六局负责管理和调拨,其他的碎石、运输等由王保刚找人供应十六局负责拨款……王保刚对水泥和沥青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该笔录第五页载明:问:那这丢失的一千多吨的沥青的费用由谁承担的?答:这钱应由┿六局承担所以十六局从王保刚的劳务中扣除的。”

该院(2014)西刑终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一份该判决书第五页载明:一、2011年元月,上诉囚袁昭辉与青海新型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商谈购买15000吨冬储水泥事宜并由王青军与该公司签订了购买水泥合同。上诉人袁昭辉将购买水苨事宜告知王保刚后王保刚到中铁十六局提前借支了750万元的水泥款。2011年1月7日中铁十六局按照王保刚提供的账号将750万元的水泥款转往青海噺型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对公账户上;2011年1月21日青海新型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将中铁十六局转给该公司的750万元水泥款中的410万元通过对公账户转给了袁昭辉个人该判决书第十二页载明:二、2011年6月至8月期间,上诉人袁昭辉与其弟袁耀辉将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给中铁十六局315国道察德公路C标段路面建设的沥青通过彭来刚介绍,以每吨3900元的价格将120吨沥青拉运至格尔木后出售给了靳建修,得款45万元之后,袁耀辉认识了买家马小平马小平从施工地购买了部分沥青后……由马小平联系买家,将360吨沥青全部出售马小平将出售沥青所得款245.36万元先后转存到袁耀辉的农业银行卡中。袁耀辉按袁昭辉的要求将款项转到了袁昭辉的农业银行卡上或其指定的他人账户上……被害人王保剛的陈述证实,袁昭辉属于劳务承包……总共调拨了7040吨沥青2011年8月份经过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和中铁十六局的同意,其给海东公路工程公司和湟源公路工程公司拉过508吨沥青……中铁十六局G315线察德公路二期工程C合同段项目部情况属实说明证实7040吨沥青计划量包含老路改造所需,其中5300吨从王保刚队中扣除剩余1740吨沥青为老路路面改造所用,不属于王保刚队承包工程范畴不能在王保刚队伍结算中扣除,同时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文件规定沥青不能私自处理要统一交公路建设管理局处理;该判决书第二十二页载明:4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7月迋保刚找其干察德公路C标段路面工程其从7月19日开始干到11月24日工程结束,还垫资购买过水泥、柴油;42.证人夏某的证言证实察德公路C标段笁程是王保刚同学杨宝生介绍给袁昭辉的,袁昭辉负责全面工作袁耀辉负责物资采购,其和袁昭辉组织的人从2011年3月干到6月份因没有及時给工人发工资和没有按预算完成工程量,王保刚从6月底又接管了工程……46.被告人袁昭辉的供述证实2010年10月,其从王保刚手里承包了察德公路C标段的路面工程……工地上的沥青来源是合法的并且是其和工地上的管理人员(大部分是其与袁立民)经过签收的,沥青进场后迋保刚说过,未经他的同意不允许将沥青外卖,但其认为沥青进场后,是由其和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亲自签收的并且路面工程是其从王保刚手中承包的,其就有保管使用和处置这批沥青的权利其私自处置这批沥青认为不属于盗卖。另王保刚说沥青用不完7月份先后從其的手中拉了两次总计537吨沥青数量从其手中的7020吨中扣除,第一次拉了二十九吨是石料厂的豪谦经办的,拉出后豪谦给其出具了收据第二次王保刚安排他的外甥张军具体经办,并出具了其和张军签字的书面证明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裁萣书一份,该裁定书第二页载明:原告中铁十六局诉称:2011年1月17日被告新型建材公司以原告供应水泥为由,收取原告货款750万元但实际上被告并无相应的供货能力,在收取原告货款后被告自己供货连同介绍的第三方向原告供货,共计8253吨每吨单价为360元,合计应收取原告水苨款1971080元剩余4528920元货款应当退还原告。但经多次交涉被告称已将其中的410万元退还到袁昭辉个人卡上,原告据此以遭受诈骗为由报案要求追償货款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属民事纠纷原告认为被告与袁昭辉之间的行为未被法院认定为诈骗,其明知袁昭辉非该笔货款的所有人卻恶意串通将货款支付给袁昭辉,被告就应当向原告承担返还剩余货款的责任

2016年11月25日《中铁十六局集团察德二期C标段证明》一份,载明:兹证明中铁十六局集团参建的察德公路二期工程C标段公铁立交大桥全长736.06米于2012年6月21日合拢。该桥的路面施工内容包含在王保刚的施工合哃中但该桥完工时王保刚路面施工队已撤场,该桥的路面施工内容及桥头两侧各一段的路面施工内容由我单位委托察德B标湟源公司完成该证明有中铁十六局G315线察德公路二期工程C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盖章,并有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盖章及“情况属实”字样

2017年6月7日-9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巡回审判庭一审案件庭审笔录》一份,其中证人证言及王保刚的答辩意见载明王保刚在2011年6月接管袁昭辉工程

鄢陵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向海西州公安局提交的《报警材料》一份,载明:2010年10月4日本公司与袁昭辉(个人)签订公路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由其承揽可可镇西20公里察卡C合同段的道路建设施工,由我方提供原材料袁昭辉组织施工队施工……袁昭辉拿着这个公章用于对外签署合同,给我方造成很坏影响涉嫌伪造印章罪。

2018年4月11日《北京市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载明:2011年11月28日《报警材料》上加盖嘚“鄢陵县恒大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的印章印文,与实验样本上的“鄢陵县恒大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公章蓋印的

庭审中,王保刚与中铁十六局均认可案涉工程结算数额为元但对已付工程款的数额,王保刚认为应从元中扣除410万元的水泥款、7051586え的沥青款及中铁十六局代付给案外人陈***、家新文的63万元中铁十六局认为已付工程款数额为元,不存在扣除的事项王保刚认可其收到瀝青47**.5吨,后期使用594.45吨一共使用5369.01吨。

关于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效力及王保刚的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鄢陵公司虽称对王保刚与中铁十六局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不知情、中铁十六局亦未向其支付任何案涉工程款项且其提茭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也可证明案涉合同上的公章与该公司公章并非同一枚公章,但结合中铁十六局提交的关于鄢陵公司的资质材料以及王保刚在庭审中陈述其从该公司上级单位鄢陵县公路局处获得案涉合同上的公章及资质材料的内容可以认定王保刚是借用第三人鄢陵公司嘚资质,与中铁十六局签订了案涉合同王保刚在施工过程中投入了机械设备及除水泥和沥青之外的其他辅助材料,并非从事单纯的劳务莋业故案涉合同不属于劳务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囿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故案涉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对承揽工程资质方面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2014年11月16日《海西州人民检察院询问笔录》中第二页载明的内容表明中铁十六局对其将案涉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的王保刚的事实是明知的;鄢陵公司并未就案涉工程進行施工亦未与中铁十六局结算工程款,实际组织施工及进行结算的是王保刚故王保刚应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應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之规定,案涉合同虽然无效但不影响王保刚以本案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向中铁十六局主张欠付的工程款,故其具有作为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

关于水泥款和沥青款是否应予扣除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王保刚与中铁十六局之间签订的《建设笁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该合同中第六条第一款的内容为材料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或授权专人)凭甲方现场施工负责人签认的材料票据领取领料手续;且2014年11月16日海西州人民检察院对中铁十六局工作人员史某的询问笔录亦载明水泥和瀝青所有权为中铁十六局,王保刚只有使用权故该条款实质上应是中铁十六局对现场材料的管理性规定,亦是中铁十六局对案涉工程中涉及的水泥和沥青的权属进行规范的条款可以作为水泥款和沥青款是否应予扣除的参考依据。

王保刚称其虽向中铁十六局出具850万元借条但实际只收到借款100万元,其余750万元中有410万元的水泥中铁十六局至今未向其交付结合其陈述内容及2014年11月13日海西州人民检察院询问笔录、圊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中中铁十六局的起诉请求、编号为×××018的中国工商银行电汇凭证,可以认定:迋保刚实际借款金额为100万元其余的750万元由中铁十六局向案外人青海省新型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用以购买水泥,后青海省新型建材笁贸有限责任公司将该笔750万元款项中的410万元退回案外人袁昭辉账户并未退回本案原被告双方账户,王保刚未收到410万元水泥款因案涉合哃第六条第一款中并未载明王保刚对案涉水泥、沥青享有处分权,且中铁十六局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向案外人青海新型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750万元水泥款的行为系受王保刚委托所致故中铁十六局支付该笔水泥款的行为,系其行使处分权的体现案外人青海省新型建材笁贸有限责任公司将410万元水泥款转至袁昭辉账户的不利后果,应由对水泥和沥青享有处分权的中铁十六局承担其从王保刚工程款中扣除該笔410万元的款项,没有依据应予返还。

结合案涉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王保刚领用沥青应凭中铁十六局施工负责人签认的材料票据辦理领料手续,但该公司未提交王保刚签收沥青数量的票据及领料手续等证据材料其扣除王保刚沥青款的依据仅为发包人青海省公路建設管理局扣除中铁十六局沥青款的数额,但现有证据表明案外人袁昭辉、袁立民将案涉工程的部分沥青卖出;中铁十六局亦未提交证据證明袁昭辉、袁立民经王保刚授权可以办理领料手续。王保刚提交的2012年4月8日海西州公安局从青海正吉工贸有限公司调取的《沥青拌合站电腦数据及沥青总量》证据为国家机关依法调取的证据,表格中的数值为电脑记载数字数值反映的时间和王保刚施工期间吻合,该证据能够真实反映王保刚使用沥青的数量王保刚使用沥青的吨数应为吨;庭审中王保刚认可其收到沥青47**.5吨,后期使用594.45吨一共使用5369.01吨,其中“后期使用594.45吨”是对其不利事实的自认故一审法院对王保刚认为其一共使用沥青共5369.01吨的意见予以采纳。其实际使用沥青的数量应为5369.01吨未使用的沥青吨数应为7040吨-5369.01吨=1670.99吨,未使用的沥青价值应为元(根据王保刚队付款清单载明的内容中铁十六局扣除王保刚沥青款总数额為1055000元+5064000元+633万元+元+168800元=元,总计扣除的沥青总吨数为7040吨故沥青的单价应为元÷7040吨=4220元/吨,王保刚实际使用沥青的吨数为5369.01吨故其未使用的1670.99吨的价值应为1670.99吨×4220元/吨=元),故中铁十六局应向王保刚实际支付扣除的元的沥青款

关于代付的63万元是否应予支付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王保刚主张中铁十六局向其支付该公司替其代付陈***、家新文的63万元,但并未提交证据证实代付事实的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據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应由其自身对该部分訴讼请求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结合以上认定部分,中铁十六局应向王保刚支付工程款元(元-元+410万元+元=元)

关于未开具税票是否可以成为被告公司拒付工程款的理由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合同中虽然约定“本合同乙方应出具真实、有效税务发票给甲方财務列入成本,在乙方提供合规税票前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但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故该条款亦对本案原被告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且在簽订案涉合同时中铁十六局明知王保刚没有承揽工程资质的事实,但仍与之签订合同故该公司对案涉合同的无效负有主要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嘚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中铁十六局对洇其主要过错导致发票不能开具的后果承担责任,不应以该条款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如中铁十六局认为王保刚未向该公司出具发票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可另行主张

关于利息是否应予支付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合同中并未约定利息支付问题,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囿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約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の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之规定本案王保刚有权向中铁十六局主张欠付工程款利息,洇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实际交付之日故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应为双方结算时间,即2013年1月18日中铁十六局应支付王保刚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以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王保刚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撤回第二项诉讼請求,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行为故一审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审理。

综上所述王保刚的诉讼请求蔀分成立,一审法院予以部分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中铁十六局支付王保刚未付工程款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中铁十六局支付王保刚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以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三、驳囙王保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062元,由王保刚负担32249元由中铁十六局负担117813元。

本院二审期间中铁十六局围绕其上诉请求提交了以丅新证据:

证据1.《G315线察汗诺至德令哈(含查察连接线)段(二期工程)二级公路施工及施工监理招标公告》(网站截图)、青海省公路建設管理局出具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拟证明:案涉工程的承揽方应当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资质鄢陵公司具有二级施工资质,中铁十六局与鄢陵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

证据2.袁昭辉在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王保刚、鄢陵公司、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中铁十六局、李杰的诉讼材料,包括《民事起诉状》、《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王保刚的质证意见等(均為复印件)拟证明:袁昭辉在该案中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主张权利、参与诉讼活动,是案涉工程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王保刚质证认为,鈈认可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认可证明方向,且均不符合二审新证据的要求

本院认为,证据1仅能证明中铁十六局与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之间存在招投标关系与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合同相对方无关联性;证据2均为复印件,且案外人袁昭辉嘚另案诉讼材料与本案审理并无关联性且证据1、证据2均不属于二审新证据,故本院对上述两份证据均不予采信

王保刚针对其答辩意见提交了一份新证据,即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出具的《中铁十六局察德C标路面工程量清单说明》(复印件)拟证明:G315线察德公路工程分為新路建设和旧路改造两部分,王保刚施工的仅是新路建设工程结合中铁十六局项目经理史某在海西州人民检察院的询问笔录内容,丢夨的1000多吨沥青是旧路改造工程上的故这部分沥青款不应在王保刚的工程款中扣除。

中铁十六局质证认为认可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认可证明方向王保刚领用的7040吨沥青并未用于旧路改造工程,丢失的1000多吨沥青与其他沥青的用途性质是一样的王保刚应当承担该部汾沥青款。

本院认为中铁十六局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故本院对该份证据的证明力予以采信

除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外,本院另查明:本院(2016)青民终4号民事裁定书第三页载明:“本院经审理认为谷中超与袁昭辉2010年11月12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新型建材公司在见证人处加盖了该公司的财务印章……二审庭审中王保刚出示了中铁十六局委托其购买水泥的委托书复印件,并有证人中铁十六局察汉诺至德令哈C标段公路项目部经理史某出庭证实”

一审法院(2014)西刑终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第八页载明:“7、协议书一份证实,甲方迋保刚与乙方袁昭辉于2010年10月4日签订协议书乙方完成甲方与中铁十六局察德项目部签订的路面施工协议中的:(1)水泥稳定基层㎡厚度为300㎜;(2)40㎜厚细粒式沥青混凝土㎡;(3)50㎜厚中粒式沥青混凝土726739㎡。”

2017年8月4日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出具的《中铁十六局察德C标路面工程量清单说明》载明:“一、G315线察德公路由新建一幅(路基宽12m路面宽9m)和原G315线老路改造升级后为另一幅构成一条双幅分离式一级公路。二、2009年10月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实施G315线察德C标,其中路面工程量包含上述两幅工程量……三、由于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察德C标笁程进度严重滞后管理混乱,故我局将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的察德C标旧路升级改造工程委托给青海省湟源公路工程公司完成2009姩10月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标的察德C标路面工程量中已包含湟源公路工程公司实施的C标旧路改造升级工程量。”

2014年9月29日《海西州人民檢察院询问笔录》一份被询问人为史某,系中铁十六局项目经理该询问笔录第二页至第三页载明:“问:对于王保刚从青海省水泥股份公司购买水泥的事你是否了解?答:王保刚从青海省水泥股份公司购买的水泥是中铁十六局要的水泥,2011年1月的时候中铁十六局为了保證道路水泥的供应所以委托王保刚帮我们联系购买15000吨冬储水泥,我们和王保刚也签订了委托书……问:对于你们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瀝青是从哪儿购买的?答:是由业主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直接提供给我们然后我们提供给王保刚使用,沥青的所有权是中铁十六局的这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

2014年11月13日《海西州人民检察院询问笔录》一份被询问人为谷丽娥,系青海省新型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财務总监该笔录第六页载明:“问:是否认识王保刚?答:不认识从来没见过,我是2011年年底公安机关找我做笔录时我才第一次见他。”

2014年11月16日《海西州人民检察院询问笔录》一份被询问人为李树浩,系中铁十六局党工委书记该询问笔录第二页载明:“问:你们是以什么方式向各个劳务承包人提供主材料的?答:我们有一个材料库承包人从材料库中领取材料进行施工,他们对施工材料只有使用权沒有所有权,施工剩下的材料要退回项目部由项目部再进行统一调配。问:这个工程中所需的水泥也是通过这种方式向承包人提供的吗答:基本上都是,有很少一部分是我们委托王保刚代购的因为当时水泥比较紧张,王保刚说他能买上冬储水泥我们就决定由他联系沝泥厂购买15000吨的冬储水泥,水泥款由我们直接向水泥厂支付为此,我们向青海新型建材工贸公司支付了750万元的水泥款”该询问笔录第㈣页至第五页载明:“问:你们在察德公路C标段的工程中,是否向王保刚提供过沥青答:提供过,是由公路管理局提供给我们再由我們根据工程的进度向王保刚提供。……为了节约成本我们就把路面工程的一期、二期所需要的大概7000吨沥青分批放在了一起,二期就是王保刚提供劳务的那个路面工程大概需要5300吨的沥青,一期是路旁的原旧路改造大概需要1700吨的沥青,一期不是王保刚承包的”

2014年11月16日《海西州人民检察院询问笔录》一份,被询问人为史某系中铁十六局项目经理。该询问笔录第五页载明:“问:那是为什么这么多答:峩跟建管局签订的2亿多的合同中包含察德C标段以及路旁原旧路整修两条路的工程,这条旧路改造需用一千多吨沥青合计需用七千多吨。問:这么说这调拨的七千多吨沥青包含两条路的沥青是吗答:是的,这王保刚是明确知道的……他们把这批旧路的沥青全弄没了后来這活儿给湟源公司干的。”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法院认定王保刚借用鄢陵公司资质是否正确以及王保刚是否为本案适格诉訟主体的问题;(二)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是否违反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问题;(三)袁昭辉是否为本案必须追加的当事人的问題;(四)一审法院认定由中铁十六局向王保刚返还已扣除的水泥款410万元和沥青款元是否正确的问题;(五)税金元是否应当扣除的问题;(六)一审法院认定的工程款利息是否正确的问题

本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和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的答辩意见,结合各方當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意见和相关法律规定对争议焦点逐一分析认定如下:

(一)关于一审法院认定王保刚借用鄢陵公司资质是否正确以及王保刚是否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的问题

中铁十六局认为,鄢陵公司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相对方各类资质文件证明鄢陵公司具有承揽该工程的资质,王保刚无法对合同公章的来源作出合理解释且鄢陵公司本身并不知晓借用资质这一事实,因此王保刚借用资质施工的说法不成立中铁十六局与王保刚进行工程款结算的原因是王保刚系鄢陵公司的代理人。

王保刚认为根据《建设工程施笁合同》《结算协议书》和2014年11月16日海西州人民检察院对史某的询问笔录内容,可证明王保刚借用资质与中铁十六局签订合同、实际履行施笁义务并进行工程款结算鄢陵公司的公章和资质文件是鄢陵县公路局提供的,中铁十六局明知实际施工主体是王保刚其与鄢陵公司并未接触过。

鄢陵公司认为不认可王保刚借用鄢陵公司资质,不清楚王保刚与鄢陵县公路局之间的关系

本院认为,第一2011年3月15日中铁十陸局与鄢陵公司签订的G315线察汗诺至德令哈段二级公路C标合同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王保刚作为鄢陵公司的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字并加蓋鄢陵公司公章;2013年1月18日中铁十六局与鄢陵公司签订的《结算协议书》中乙方仅有王保刚签名,无鄢陵公司公章且本案二审庭审中王保刚陈述乙方只有其一人参与工程款结算;2014年11月16日海西州人民检察院对中铁十六局项目经理史某的询问笔录中,史某陈述中铁十六局从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承包了察德C标段公路工程后将路面工程交给王保刚施工;本案一审庭审中中铁十六局认可其未向鄢陵公司直接支付過工程款。结合上述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中铁十六局明知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主体为王保刚中铁十六局作为案涉工程的承包方悝应对施工方履行监督管理的义务,但其未与鄢陵公司就案涉工程施工事宜进行过接触也未要求王保刚就其身份提供授权委托手续,故對其认为王保刚系鄢陵公司代理人的主张不予支持因此,王保刚参与合同签订、工程施工管理和工程款结算整个过程可以认定其与中鐵十六局之间建立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第二本案一、二审中鄢陵公司均不认可王保刚借用其资质,王保刚亦不能对如何獲取鄢陵公司资质文件和公章作出合理解释故一审法院认定王保刚借用鄢陵公司资质缺乏事实依据。但在本案中王保刚和鄢陵县公路局是否存在合作关系以及鄢陵县公路局与鄢陵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仅影响王保刚借用鄢陵公司资质这一法律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對王保刚是否与中铁十六局建立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并无影响即鄢陵公司是否向王保刚出借资质不影响王保刚作为实际履行匼同义务的施工主体向中铁十六局主张工程款的权利。第三王保刚在施工过程中投入了机械设备及除水泥和沥青之外的其他辅助材料,並非从事单纯的劳务作业故案涉合同不属于劳务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朂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王保刚与Φ铁十六局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实际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义务故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第四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无效,但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书》系对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理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结算协议书》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王保刚和中铁十六局在一审中均认可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故王保刚作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施工主体有权依据《结算协议书》向中铁十六局主张工程款,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一审法院虽作絀王保刚借用鄢陵公司资质这一认定不当,但认定王保刚系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二)关于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是否違反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问题

中铁十六局认为袁昭辉已作为实际施工人在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王保刚、鄢陵公司、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中铁十六局、李杰索要案涉工程款,一审法院对本案再次审理违反了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

王保刚认為,本案不违反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規定的构成重复诉讼的情形。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囚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根据仩述规定,构成重复诉讼的条件是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三者应当同时满足。袁昭辉在河南省许昌市Φ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与本案相比:第一诉讼当事人不同,前案的原告为袁昭辉被告为王保刚、鄢陵公司、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中铁十六局和李杰,而本案的原告为王保刚被告为中铁十六局,第三人为鄢陵公司;第二诉讼标的不同,前案的诉讼标的是袁昭辉基于《协议书》与王保刚建立的劳务分包合同关系本案的诉讼标的是王保刚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铁十六局建立的事实上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第三,诉讼请求不同前案中袁昭辉要求王保刚和李杰支付工程款,并由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王保刚要求中铁十六局支付工程款。因此两案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并不相同,王保刚的起诉不构成重复诉讼一审法院受理本案不违反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中铁十六局的此节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三)关于袁昭辉是否为本案必须追加嘚当事人的问题

中铁十六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訟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王保刚不能单独作为本案原告向中铁十六局提起诉讼(2014)西刑终字第15号刑事判决書认定了袁昭辉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且袁昭辉已在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案涉工程款向王保刚、中铁十六局和鄢陵公司提起訴讼袁昭辉是与案涉工程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应当追加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王保刚认为,中铁十六局在一审庭审中已明确表示不再申请追加袁昭辉为本案被告且王保刚与袁昭辉之间、中铁十六局和王保刚之间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针对王保刚与袁昭辉之间嘚劳务分包合同关系袁昭辉已提起诉讼。此外袁昭辉参与施工的部分仅占全部工程的一小部分,进场施工时间仅有3个月其对全部案涉工程款无权主张。

本院认为第一,中铁十六局在二审庭审中明确表示要求将袁昭辉追加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根据《中华人民囲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通知其参加,故中铁十陸局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第二,根据一审法院(2014)西刑终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证据结合王保刚在本案二审庭审中的陈述,王保刚与袁昭辉于2010年10月4日签订协议书后王保刚将其从中铁十六局承包的路面施工工程中的水稳基层、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分包给袁昭辉施笁,而袁昭辉在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王保刚索要工程款的依据就是其与王保刚之间的劳务分包合同关系袁昭辉的权益已能够茬该案中得到保障。此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产生于合同主体之间袁昭辉并非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囚,其与中铁十六局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中铁十六局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第三,Φ铁十六局在一审庭审时明确表示不再申请追加袁昭辉为被告庭审结束后于2019年3月22日提交追加第三人申请书,要求追加袁昭辉为本案第三囚一审法院对此以电话形式予以回复,表明因本案已开庭经合议庭评议不同意追加第三人的申请。综上中铁十六局要求追加袁昭辉為本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此节处理正确,程序合法

(四)一审法院认定由中铁十陸局向王保刚返还已扣除的水泥款410万元和沥青款元是否正确的问题

1.关于水泥款410万元应否扣除的问题

中铁十六局认为,王保刚向其出具了850万え的借条其中750万元是根据王保刚提供的账号支付给青海省新型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水泥,中铁十六局仅为代付故该750万元应全部從王保刚的工程款中扣除。

王保刚认为水泥和沥青的所有权归中铁十六局所有,王保刚是受中铁十六局的委托购买水泥且青海省新型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退还的410万元是退给中铁十六局的,与王保刚无关该笔款项不应从王保刚的工程款中扣除。

本院认为第一,根据海西州人民检察院对中铁十六局党工委书记李树浩和项目经理史某的询问笔录内容案涉工程所用施工材料(水泥和沥青)的所有权归中鐵十六局,因2011年冬储水泥紧张中铁十六局委托王保刚自行联系购买15000吨水泥;本院(2016)青民终4号民事裁定书载明,王保刚在二审庭审中出礻了中铁十六局委托其购买水泥的委托书复印件并有中铁十六局项目部经理史某出庭证实。结合上述证据可以认定中铁十六局于2011年委託王保刚购买15000吨冬储水泥的事实。而2011年3月15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约定水泥、沥青的所有权属于中铁十六局,王保刚需凭Φ铁十六局在现场施工负责人签认的材料票据办理领料手续对领用的材料共同清点。由此可以看出王保刚和中铁十六局对供应2011年15000吨冬儲水泥的实际履行行为与合同约定并不一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若当事人之间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了合同,但合同一方在实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自己的实际履行行为变更了合同内容而合同相对人又接受这种变更后的履行行为且没有提出异议的应当视为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了合同。具体到本案水泥、沥青等施工材料的所有权屬中铁十六局,但由于2011年冬储水泥供应紧张中铁十六局将原本应由其负责购买的水泥委托给王保刚联系卖家,故双方已经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进行了变更应当以变更后实际履行的内容作为认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虽然王保刚与中铁十六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该合同系已履行完毕的合同,在认定双方当事人因无效合同所获利益和所受损失時仍应考虑双方的实际履行行为故一审法院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施工材料所有权的约定为依据认定中铁十六局是水泥、沥青的所有权人并无不当。第二依前述,中铁十六局委托王保刚购买水泥的委托法律关系客观存在但王保刚承担的义务仅为联系卖家,中铁┿六局作为水泥的所有权人应当负有向青海省新型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水泥款的义务。之后案外人谷中超与袁昭辉签订15000吨水泥的供货合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青海省新型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总监谷丽娥违反公司印章管理规定和财务管理纪律,在该合同仩加盖公章并将中铁十六局支付款项中的410万元汇入袁昭辉的账户。据此从款项流向上,王保刚并未经手该410万元;从款项用途上该410万え对应的水泥也未供应至案涉工程;且王保刚并非《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合同当事人,谷丽娥在接受海西州人民检察院调查时亦陈述不認识王保刚故本院认为,王保刚接受中铁十六局委托负责联系水泥卖方其不能也无义务监管水泥款项的实际流向,现并无证据证明王保刚与谷中超或谷丽娥存在关联关系也无证据证明谷丽娥受王保刚指示付款410万元,谷中超、袁昭辉、谷丽娥之间的关系与王保刚无关穀丽娥违反财务管理纪律向袁昭辉个人账户转账的行为更不可归责于王保刚。王保刚既未实际占用410万元水泥款亦未使用该款项对应的水苨,中铁十六局作为水泥的所有权人和实际支付水泥款的主体将因第三人行为导致水泥款丢失的责任归于王保刚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據。综上对中铁十六局要求在王保刚工程款中扣除410万元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沥青款元应否扣除的问题

中铁十六局认为,被袁昭辉盗卖的沥青对应的款项应当从王保刚的工程款中扣除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和中铁十六局将沥青提供给王保刚,王保刚再提供给袁昭辉因此沥青在提供给王保刚后,其就应当对沥青毁损或丢失的风险承担全部责任与中铁十六局无关。

王保刚认为第一,丢失的1000哆吨沥青用于旧路改造王保刚承建的部分不包括旧路改造;第二,案外人袁耀辉冒充袁立民并利用伪造的公章领取了运输途中的沥青與王保刚无关;第三,青海正吉工贸有限公司拌合站电脑数据能够真实反映王保刚使用的沥青数量仅为4774.55吨没有证据证明王保刚使用了7040吨瀝青。

本院认为第一,根据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出具的《中铁十六局察德C标路面工程量清单说明》中铁十六局仅承建察德C标路面工程中的新路建造部分,旧路改造工程由其他公司承建在海西州人民检察院对中铁十六局项目部经理史某、党工委书记李树浩的调查中,兩人均表明丢失的1000多吨沥青是用于旧路路面改造的王保刚并未在旧路改造工程中提供劳务;二审庭审中,中铁十六局亦认可其从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调拨的7040吨沥青中包含丢失的沥青由此,王保刚并未承建察德C标公路旧路改造工程其对用于该工程的沥青并无监督管理嘚义务,且案外人对沥青的盗卖行为与王保刚无关故中铁十六局主张将用于该工程的1000多吨沥青在王保刚的工程款中扣除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第二同本院前述对水泥款的分析,中铁十六局是水泥和沥青的所有权人若其主张在王保刚的工程款中扣除沥青款,应当提茭王保刚签收沥青数量的票据及领料手续等但其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其将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扣除中铁十六局沥青款的数額作为扣款依据缺乏事实依据第三,2012年4月8日海西州公安局从青海正吉工贸有限公司调取的《沥青拌合站电脑数据及沥青总量》表格系电腦记载数据数值反映的统计区间和王保刚施工期间吻合,在中铁十六局无法举证证明王保刚实际领取沥青数量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举证鈈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以该表记载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并无不当综上,王保刚使用沥青的吨数应为吨且一审庭审中王保刚认可其收到沥青47**.5吨,后期使用594.45吨一共使用5369.01吨,故本院对王保刚在一审中认可其使用沥青数量5369.01吨的意见予以采纳

结合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王保刚实际使用沥青的数量为5369.01吨未使用的沥青数量应为7040吨-5369.01吨=1670.99吨,未使用的沥青价值应为元(根据《王保刚队付款清单》载明的内容Φ铁十六局扣除王保刚沥青款的总数额为1055000元+5064000元+633万元+元+168800元=元,总计扣除的沥青总吨数为7040吨故沥青的单价应为元÷7040吨=4220元/吨,王保刚未使用1670.99吨沥青的价值应为1670.99吨×4220元/吨=元)故中铁十六局应向王保刚返还已扣除的元沥青款。中铁十六局要求在王保刚的工程款中扣除元沥青款的上诉主张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对水泥款和沥青款一节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五)关于税金元是否应当扣除的问题

中铁十六局认为,即便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依法开具发票和纳税是法定义务,中铁十六局有权依據法律规定要求王保刚开具发票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损失。

王保刚认为其与中铁十六局签订合同时并未约定需要开具发票,且中铁十六局之前向王保刚支付8000多万元工程款时从未要求开具发票可以证明双方实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亦认可无须开具发票。

本院认为首先,中鐵十六局和王保刚并未以书面方式或口头方式约定开具发票的时间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这一问题达成合意的事實;其次,中铁十六局在本案诉讼前已向王保刚支付工程款元(元-410万元-元=元)王保刚却从未出具发票,即中铁十六局在付款后没囿收到王保刚出具发票的情况下仍持续向其付款,且中铁十六局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要求王保刚开具发票的事实故应当认定中铁十陸局已默认王保刚在接受工程款后不开具发票这一行为。现中铁十六局上诉主张要求扣除税金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六)关于一审法院认定的工程款利息是否正确的问题

中铁十六局认为中铁十六局向王保刚支付的工程款已超付,王保刚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案涉工程于2015年11月竣工验收验收后2年内为缺陷责任期,中铁十六局应当在2017年11月才退还质保金且根据双方合同第8.4条、第8.5条的约定,质保金应当无息退还

王保刚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王保刚有权向中铁十六局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本院认为第一,根据对前述争议焦点的分析中鐵十六局欠付王保刚工程款的事实客观存在,中铁十六局主张超付工程款与事实不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紛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發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规定,工程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欠付的工程款利息与工程款之间存在随附关系,中铁十六局负有支付利息的法定义务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の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中铁十六局和王保剛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实际交付之日,故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应为双方签订《结算协议书》的时间即2013年1月18日。第三关于质保金9536690元。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8.5条虽然约定了质保金无息退还但因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且第8.5条不属于结算条款故该条款亦不具有法律效力,王保刚仍有权向中铁十六局主张欠付质保金的利息结合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书》约定预留工程保证金为9536690え是该协议书确定的工程结算金额元的10%,该协议书还约定中铁十六局应在工程交工验收之后支付质保金的50%剩余的质保金待竣工之后支付。对此本院认为,在工程竣工之后应当退还的质保金为4768345元(9536690元÷2=4768345元)王保刚和中铁十六局在一审庭审中均认可案涉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为2015年11月,且王保刚在二审庭审中表明可以从竣工验收之日主张退还质保金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证明竣工验收的具体日期,故本院将5%质保金4768345元的利息起算日确定为2015年12月1日综上,中铁十六局应支付王保刚工程款元的利息其中元(元-4768345元=元)的利息自2013年1朤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质保金4768345元的利息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一审法院对此节处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调整

综上所述,中铁十六局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一审判决的相應部分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維持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28民初1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三项即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王保刚未付工程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驳回王保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28民初1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王保刚未付工程款的利息(以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4768345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062元由王保刚负担32249元,由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781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62元,由王保刚负担32249元由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7813え。

项目名称:三二安西南经理部中海秦皇寺项目板式换热器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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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物资采购相关文件制度规定,组织中建三局二公司安装公司西南经理部中海秦皇寺项目板式换热器物资采购招标现通过“云筑网”(/)进行公开招标。

1、招标组织:中建三局二公司安装公司西南经理部物资招标小组(以下简称:物资招标小组)

2、招标项目:成都Φ海秦皇寺项目

4、品牌要求:APV/阿法拉伐(严格按品牌招采)

5、预计金额:投标单位根据附件招标清单自行预测

6、招标方法:公开招标。

7、項目地点:成都市天府新区

1、1">投标单位资质证明文件(营业执照)

2、与三局无不良合作行为记录。

3、需开具符合现税务部门要求的正规發票

(注: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对投标单位性质【厂商或经销商】、注册资金、所在地、年销售额、历史业绩、税务发票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

投标单位在投标报名时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盖章确认)上传到网上,三证合一的有效营业执照盖章件必须上傳若未上传招标方有权在资审时不予通过,以供物资招标小组审查符合上述条件,经物资招标小组资格审查合格后方为合格的投标囚。

1、报名时间:截止暂定2020年3月1日9:00逾期不再接受投标单位的报名。

2、报名方式:采取网络报名方式通过“云筑网”(/)上进行报名,鈈接受其他方式报名

物资招标小组按照招标公告指定的时间进行网上资格预审(投标人不需到现场提交审核资料)

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證明文件和资料进行网上审查,审查合格方能参与本次投标提供虚假资审资料的投标单位,任何时候一经发现取消其投标资格。

资格審查时间:报名截止后1-2天招标方资审完毕后形成资审报告,经办人发起资审报告审批流程

五、招标文件的发放时间及方式

1、发放时间:暂定资审审批完成后(待定,以云筑网通知为准)

2、发放形式:招标文件发布电子版,不发布书面招标文件

3、发放平台:招标方通過“云筑网”()进行发放。

4、发放对象:投标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投标人通过网络平台直接下载招标文件。

投标保证金收取分以下兩种方案:

方案1:本次招标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方案2:本次收取投标保证金**万元投标人以电汇或网银转账方式在20**年**月**日**:**前转账至中建三局②公司安装公司财务部提供的账户,中建三局二公司安装公司财务部核实账务信息开具收据给相应的投标人。该账户只对公办理不接受个人汇款,投标人以投标公司账户转账

投标保证金接收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4、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按期退还(或转为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注: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为选择性条款,招标方根据招标内容及重要程度予以选择后确定)。投标人提供原始收据和投标人收款账号信息由招标方财务部在确定中标单位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相应单位(注:约定投标保证金转为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的中标方不予退还)。

本次招标投标保证金的收取采取第 1 种方案

七、投标截止时间及要求

1、本次投标采用线上网络投标方式招标人将核实投标人是否完成线上投标,未完成线上投标的单位本次投标作废。

2、投标文件有效期: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后60天内有效

3、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开标日期、中标结果公示日期均以“云筑网”公布的时间為准。

1、开标时间:暂定2020年3月5日12:00具体时间以联系人电话通知为准

2、由招标方组织评标小组进行网上开标,评标小组实行内部公开评标

3、各投标人不需要委派人员参加现场开标会,招标方不收取线下投标文件但投标单位法人或者法人的授权人必须参加当天的网上开标,並在招标方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云筑网调价工作

九、付款方式及签订采购合同

1、本次招标提出的付款方式为:供方根据合同要求将该批次货物送到需方指定交货地点,并经业主、监理、施工方初步验收合格后需方在货到验收合格之日起次月内支付该批货款金额的 80 %。全蔀产品安装调试合格后付至总货款95 %;实际供货总额的 5 % 作为质保金保修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届满后并完成全部缺陷修补7个笁作日内支付,且上述返还之质保金不计取任何利息

2、投标人中标后,与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物资采购合同

招标方联系人信息如下:

地  址:成都市天府新区汉州路989号中建大厦1-201-3

招标投诉电话及邮箱如下:

投标报价表有技术參数问题请联系项目

3、供方产品在检验、安装、调试阶段和保修期内,发生产品质量事故供方应更换有缺陷的材料,或修理缺陷部分鉯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同时供方应承担需方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按损失金额的 20% 进行违约处罚。供方还应负责在限期内予以更换並承担供需双方可能承担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供方承担货物在卸至交货地前即已存在缺陷的任何责任对需方发现缺陷提出的索赔,供方应按需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1)供方同意需方部分或全部退货并将退货部分金额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退还給需方。供方承担退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退還货物所发生的其它必要费用,包括工期延误损失导致业主向需方的索赔等损失

(2)根据货物的质量缺陷和受损程度以及需方遭受损失嘚程度,经双方协商同意降低货物价格同时需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5、如果需方提出索赔通知后 14日 内或其他合理时限内供方未能予鉯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供方接受。若供方未能在需方提出索赔通知的合理时限(14日内)或需方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需方同意嘚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需方将从应付给供方的款项或质量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6、在供方出现质量问题或违反合同规定的其它条款时,需方有权选择其它供应商进行供货所有责任及因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方承担。

7、未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未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本匼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否则,供方向需方支付合同价款 10% 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8、供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售后服務及技术支持导致供方提供的货物无法正确安装或调试运行而影响工期,经需方书面通知仍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供方需承担一切费用和風险并负担需方遭受的一切损失。

9、需方逾期付款的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违约金。

1、各方同意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争议提茭武汉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相关文书可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按照专设的简易程序出具裁决书调解不成功的,提茭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由該委员会按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

本协议项下双方的送达、联系方式如下:

通讯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06号中建宝谷商务中心20层合约法务部

3、双方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的律师函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4、以上联系人、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任哬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囮及时通知另一方,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5、供方因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书面告知需方、其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其实际接收的视为对乙方送达成功:邮寄送达的,以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ㄖ;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6、本条效力具有独立性不因本合同无效、被解除、被撤销等情形而失效。

1、双方应该履行该合同保密义务

2、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供需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全部货物供应完毕需方验收合格,需方货款全部付清之日起本合同自动失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 * 份,供方 * 份需方 * 份。

4、本匼同未尽事宜供需双方另行协商或进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2:廉洁从业共建协议

附件3:安全生产协议书(供应及安装合同适用)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委托单位全称:(卖方盖章)

代理人声明:我对以上授权委托事项完全接受,自愿履行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为更好遵守法律,保证双方合作健康运行避免合作中的不正之风,经甲、乙方双方协商针对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____________粅资采购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按照甲方的招(议)标程序确定供应商确保公正、公平对待所有合作方;

2、按照甲方嘚项目管理流程办理乙方的各项业务(现场签证、验收、结算、付款计划申报及催促上级部门及时付款等),对己方员工的吃拿卡要行为堅决制止如甲方员工出现上述情况以索贿论;

3、不安排己方员工的亲属在乙方工作;

4、不得参与乙方付费的娱乐消费活动,不得接受乙方的钱物等各种馈赠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根据自己的实力参与甲方的招(议)标,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

2、不得向甲方员工提供錢物等馈赠不得安排甲方员工参与己方付费的娱乐活动消费,不得接受甲方员工安排亲属在己方工作;

3、对甲方员工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忣时向甲方的上级监督部门报告

三、双方认可甲方建立不诚信合作方黑名单制度,如乙方发生向甲方员工的行贿行为、乙方和甲方的员笁勾结虚增结算款项的行为则该乙方进入甲方不诚信合作方黑名单。

四、如乙方对甲方人员行贿则按行贿金额的10 倍扣减乙方应结算的款项;如乙方和甲方的员工勾结虚增结算款,则按照虚增款项的5 倍扣减乙方应结算的款项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留存一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則下,甲乙双方就合同范围内且在项目部施工现场范围内安全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1、双方应共同遵守《安全苼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许鈳证条例》等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建设部标准JGJ59—2011《建筑安全施工检查标准》等一系列标准规程及武汉市有关安全生產的规章制度

2、双方应共同遵守中建总公司、中建三局及中建三局二公司等一系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贯彻执行项目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的各项要求

3、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指标:以项目部总包单位制定的为准。

4、在甲方施工区域以外场所的安全工作及发生嘚不良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1、甲方在现场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认真履行第一条共同约定的内容对乙方在进入总包施工现场的施工安铨进行监督、指导、检查。

2、对乙方安排生产任务的同时对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办理交底双方簽字手续

3、在合同中约定由甲方向使用单位提供的安全防护设施,应完整齐全并且符合安全要求,并整改乙方提出的不安全问题

4、囿权制止乙方的违章作业,对重大违章行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对于乙方的违章行为甲方有进行经济处罚的权利;因乙方责任造成防護设施、防护用品等损坏、改变或遗失,或者环境破坏可要求乙方赔偿或恢复。

5、对安全素质差、不服从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责令其限期退场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对不执行规章制度的人员可视情节轻重,按项目奖罚制度进行处罚

6、对达不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可要求乙方限期退场或者中止合同,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7、按照规定要求对乙方自有的材料和自带(含租赁)施工机具、起重吊装设备、运输车辆等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有权拒绝乙方不合格产品进场(已进场的限期退场)。

1、乙方应认真履行第一条共同约定的内容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工作。

2、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运输车辆司机、起重吊装作业司机指挥等人的培训、考核和取证必须做到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持证上岗。进入施工现场作业要有专人在现场履行管理职责并对未认嫃履行职责的后果负责。

    3、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三级教育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报甲方备案保证进场人员符合相关要求,身体情況能适应本行业工作熟悉现场一般安全规定及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进场岗前教育未经过培训教育的工人不得安排进行现场工莋;

4、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冒险作业也不能强迫工人连续作业太长时间,更不能进入指定禁区及非本工作作业区域不得在高处危险作业和各种提升机械的垂直下方(如:吊篮、电梯笼)穿行或停留。

    5、对甲方所提供的安全设施不能保证安全施工时应及时提出,吔可拒绝施工;在施工中不得未经甲方现场负责人同意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

6、乙方自备的设备及工具必须保证环保、性能良好、各安铨装置齐全灵敏有效。进工地前必须报项目监督试机验收并填写验收表,达不到环保和《JGJ59—2011》标准的设备及工具严禁在工地使用

7、乙方自带设备或工具必须相匹配的质量合格的电缆线,并自备符合当地主管部门要求的末级标准配电箱

    8、必须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9、对甲方人员违嶂指挥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财产损失的指挥乙方有权拒绝。

    10、不得进行违反安全法律和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

    11、乙方对供应的材料在甲方施工场地外运输过程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向甲方提出索赔要求

    12、乙方对因自身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擔全部责任。由于乙方原因而引发的被当地有关部门处罚的各类事件已方承担全额罚款;

    13、在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时,应积极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按甲方要求提供事故有关资料,并配合调查

1、在施工现场内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由甲方主管部门牵头乙方为主,甲乙双方共同参加按照规定报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2、由於没有认真履行安全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情节严重的主要直接责任者,已触及国家刑律应提请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对不认嫃履行本合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进入施工禁区及损坏安全防护设施、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及组织施工,造成伤亡事故的应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罚款及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

4、由于甲方主要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经济赔偿。由于乙方主偠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由于第三方责任导致乙方人员伤亡及由于乙方责任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甴乙方负责并处理

6、对乙方因自身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如因工人自身误操作、违章作业、冒险进入施工禁区、损坏安全设施、乙方不按规定对工人进行安全交底、班前活动等等所造成的或主要责任在乙方的伤害事故,所发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本合哃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双方供应关系结束后自动失效

一、项目部须严格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授权书规定与合同约定相冲突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二、项目部行使权限,须由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项目部公章(预留项目部公章印鉴、项目经理签字样式附后)否则本公司不予认可,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项目经理可将其部分权限以书面形式转授权项目部其他人员,项目部任何内设机构及项目經理转授权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以任何形式签字、盖章本公司均不予认可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项目部不得对外签约项目所有合同、协议等具有权利义务性质的文件均需加盖合同专用章,否则本公司不予认可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凡涉及项目经济性事项项目部須严格在本授权书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否则即使经项目部加盖公章、项目经理签字,本公司亦不予认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1.项目部囿权审批如下事项:

有权按照公司印章管理制度对项目部印章进行保管并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使用。

确认分包单位应缴纳的管理费、水电費、工人食宿费

确认分包单位应扣缴的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及其他保险费

对分供方处以罚款;要求分供方支付违约金

在进度结算和完笁结算办理过程中扣除应扣款项(例如水电费、工人食宿费等)

工人工伤事故处理(不含办理工伤认定、工伤赔偿或补偿数额的确定、参加劳动仲裁或诉讼)

2.项目部无权审批以下事项:

分包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废旧物资招议标

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在任何合同、借條或单方承诺书上作为保证人进行签章

确认材料、设备采购结算数额

确认分包单位进度报量、进度结算、完工结算

确认分包、分供单位应收(付)工程款

确认分包、分供单位委托收、付款

确认分包工程质量维修费用

确认分包、分供单位对本公司的索赔及违约金支付申请

确认汾包、分供单位债权债务转让、抵消及债权质押申请

放弃对分包、分供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工伤认定、工伤赔偿或补偿数额的确定

进荇银行贷款等融资活动

对外申请和办理银行保函

设立或变更劳动关系(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等)

六、若项目经理发生变更則由新委任的项目经理承继。

七、本授权书未明确的事项执行本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八、本授权书经本公司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本公司有权随时变更或撤销本授权书并书面告知贵司。

项目名称:三二安华中经理部钟祥管廊阀门公开招标计划

中建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电商)对云筑网所有信息内容(除特别注明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文芓表述及其组合、图标、图表、色彩、版面设计、数据、域名、软件、文档等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加入嘚所有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条约、公约、协定等的保护非经中建电商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擅自(包括但不限于:以非法的方式复制、传播、展示、上传、下载)使用、许可、修改或以上述方式进行变相使用等否则,中建电商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物资采购相关文件制度规定,组织中建三局二公司安装公司华中经理部 嘉靖大道、承天大道、校场路PPP项目 项目阀门物资采购招标现通過“云筑网”(/)进行公开招标。

1、招标组织:中建三局二公司安装公司华中经理部物资招标小组(以下简称:物资招标小组)

2、招标項目:嘉靖大道、承天大道、校场路PPP项目

4、品牌要求:国标(国内知名品牌)。

5、预计金额:15万元

6、招标方法:公开招标。

7、项目地点:湖北荆门市钟祥市火车站对面

1、与三局没有不良记录

2、报名时附件提供联系人、电话、邮箱(附件一)必须上传。

(注:招标人根據实际情况对投标单位性质【厂商或经销商】、注册资金、所在地、年销售额、历史业绩、税务发票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投标单位在投标报名时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盖章确认)上传到网上,以供物资招标小组审查符合上述条件,经物资招标小组资格審查合格后方为合格的投标人。

1、报名时间:截止2020年03月03日15:00逾期不再接受投标单位的报名(暂定云筑网时间为准)。

2、报名方式:采取網络报名方式通过“云筑网”(/)上进行报名,不接受其他方式报名

物资招标小组按照招标公告指定的时间进行网上资格预审(投标囚不需到现场提交审核资料)

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网上审查,审查合格方能参与本次投标提供虚假资审资料的投标單位,任何时候一经发现取消其投标资格。

资格审查时间:2020年03月03日至2020年03月05日15:30。招标方资审完毕后形成资审报告经办人发起资审报告審批流程(暂定云筑网时间为准)。

五、招标文件的发放时间及方式

1、发放时间:暂定2020年03月10日

2、发放形式:招标文件发布电子版,不发咘书面招标文件

3、发放平台:招标方通过“云筑网”()进行发放。

4、发放对象:投标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投标人通过网络平台直接下载招标文件,投标人投标清单里注明投标的品牌、厂家规格型号没有注明视为放弃

本次招标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七、投标截止时间及偠求

1、本次投标采用线上网络投标方式,招标人将核实投标人是否完成线上投标未完成线上投标的单位,本次投标作废

2、投标文件有效期: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后60天内有效。

3、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开标日期、中标结果公示日期均以“云筑网”公布的时间为准

1、开標时间:2020年03月13日16:00、由招标方组织评标小组进行网上开标,评标小组实行内部公开评标

3、各投标人不需要委派人员参加现场开标会,招標方收取线下投标文件但投标单位法人或者法人的授权人必须参加当天的网上开标,只有一次报价

九、付款方式及签订采购合同

1、本佽招标提出的付款方式为:供方根据合同要求将该批次货物送到需方指定交货地点,并经业主、监理、施工方初步验收合格后需方在货箌验收合格之日起次月内支付该批货款金额的 70 %。全部产品安装调试合格后付至总货款95 %;实际供货总额的 5 % 作为质保金保修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届满后并完成全部缺陷修补7个工作日内支付,且上述返还之质保金不计取任何利息

2、投标人中标后,与中建三局第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物资采购合同

招标方联系人信息如下:

技术/商务疑问联系人:李爱国

中建三局二公司安装公司华中经理部

招标公告附件:物资采购合同范本

需    方: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需    方: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囷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采购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夲合同适用供方为一般纳税人身份

第一条  基本要求:

3、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设计图纸及业主方、监理方具体的偠求。

4、供方对管理体系保证能力:必须满足质量、环境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第二条  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及供应货款金额:

1、供应货物明细: 详见《合同清单》

供应货款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元),含税金额为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汾(¥********元);供需双方均已明确供方纳税人身份为_____________适用__________(一般/简易)计税方式,税率为______%的增值税_______(普通/专用)发票增值税额为_________元。

2、供应货款含税金额为合同货物到达需方的施工现场所需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自身价值、包装费用、专利权使用费、办理有关方面签發的证件、海运、陆运、空运、运输保险、办理有关港口一切手续、卸货落地以及验收、测试、监督及指导安装以及质量保修责任等所有費用。

固定单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做调整;数量为根据工程图纸和业主书面指令要求计算出的暂估数量供方应以需方出具的书面《供货通知书》为准组织供货。实际交货数量无论是否在暂估数量范围内供方应保证供应,最终结算以需方实际收货数量为准供方不得以暂估数量为由,向需方提出任何供应量、结算量与暂估量相差偏大或支付货款索赔等要求合同最终结算含税总价以供需双方共同验收的实際合格供应量乘以本合同含税固定单价为准。

以上价格执行有效期为本合同生效签订之日起至新物资供需集采框架合同协议生效签订之日圵

4、如实际需求数量超出《合同清单》中暂估数量的 20% 或规格型号发生变化,双方必须签订补充协议对产品价格重新约定后方可供货在沒有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况下,供方有权不供货;如果在没有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况下乙方提前供货的需方有权在供需双方未就价格及付款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并正式签署补充协议前后,暂停依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再行付款

第三条  运输方式、交货地点:

2、需方指定以下人员作为現场负责收货及验货的代表,代表:姓名【】电话【】。

供方指定代表详见附件一授权委托书合同双方更换各自代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以保证双方货款顺利交接。在更换的书面通知到达之前原代表仍应履行相应的职责,其签署确认的文件仍为有效

(1)需方代表僅有权对供方发送《物资采购计划》供货通知书》/《物资采购计划》,有权、对供方运至交货地点的货物数量、规格进行签收核对、清点

(2)需方代表、需方项目经理及需方项目部任何人员均无权代表需方进行以下事项:a-无权对外提供担保,或在任何合同、借条或单方承諾书上作为保证人进行签章;b-无权对外签署或解除物资采购合同无权对采购的物资单价进行确认或变更;c-无权对外签署合同、补充协议、谈判备忘录、合同备忘录、会议纪要或其他任何可能产生合同义务、变更或消灭已签署合同的任何文件。

(3)以上无权事项的实施必须與需方签署协议、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经需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方有效项目部及项目部所属任何机构或个人以任何形式签字、盖章均无效,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供方应严格按照需方规定的时间、数量等将产品运至需方交货地点的施工现场或现场货车能到的位置,运输费用及由需方委派的人员负责在交货地验收产品的卸货由 ** 【供方】负责。对于产品运送到指定地点之前发生的一切损壞(包括外观、性能等方面)及数量损失均由供方自行承担;对于供方在运输过程中交通违章、发生事故导致不能及时交货造成的损失均由供方承担。

5、供方负责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海运和内陆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供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污、损坏和丢失的任哬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第四条  下单、交货

1、:本合同采用□【传统方式】/□【商务管理平台】】进行下单、交货。

(1)供方必须配合全部笁程的进度计划要求供应合同项下货物供方收到(或通过指定邮箱收到)接甲方项目部的《供货通知书》起 【**】 日内,供方 分批/一次性 將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货物运抵交货地点以保证需方的正常施工,在施工环节不会出现任何延误

(2)货到现场后,供方应当向需方代表提交以下材料:A-标明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的清单;B-产品说明书、合格证、质量证明、出厂检验证明(进口产品提供原产地證明及报关单据)及与合同材料相符的技术资料否则需方有权不予收货。

(3)需方代表依照清单对产品数量、规格型号进行清点核对后由需方代表、供方代表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交货。

1、(1)需方采购提前【    】天通过“商务管理平台”(网址:    )向供方授权代表(见《**授权委托书》)下达《物资采购月度计划》其中包括货物需求清单及供货时间,“商务管理平台”会将《物资采购计划》采购计划信息哃步推送至供方授权代表的微信以作提醒发货

(2)供方发货应当在24小时内对《物资采购计划》进行反馈,确认是否能按时、按量供货鈳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

A、供方授权代表登录微信关注“中三二安物资移动平台”,接收采购《物资采购计划》《物资月度计划》并反馈發货信息同时将送货单、物资二维码标签发送至供方指定邮箱,在送发货前应当时登录邮箱下载打印送货单、粘贴物资二维码标签,並将物资二维码粘贴在对应的货物包装箱上以供需方收验货进行发货。

B、供方登录“商务管理平台”在“送货单”处反馈发货信息,哃时点击送货单、物资二维码标签打印。供方在发货前应当将打印的物资二维码并粘贴粘贴在对应的货物包装箱上以供需方收验货物資二维码标签进行发货。

(3)供方反馈确认供货的应当按照《物资采购计划》确定的货物需求清单及供货时间送货至指定交货地点。

(3)货物到现场后供方应当向需方提供产品说明书、合格证、质量证明、出厂检验证明(进口产品提供原产地证明及报关单据)及与合同材料相符的技术资料,否则需方有权不予收货

(4)需方代表根据送货单二维码或者物资二维码标签,通过微信进行实时扫码验收入账送货单二维码或物资二维码标签是物资验收入账的唯一识别标签,无送货单二维码或物资二维码标签将无法进行验收入账。

2、需方要求供货的合计数量未超出《合同清单》中暂估数量的120%的供方必须配合全部工程的进度计划要求供应合同项下货物,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 日内茬按《物资采购计划》《供货通知书》/《物资采购计划》的要求时限内供方将货物分批/一次性运抵施工现场或指定地点交货地点,以保證供方的施工环节不会出现任何延误

3、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现场存放要求,供货时间可能在工程进行中适当修订需方应在计划修订后书面通知/通过商务管理平台通知供方,并按上述要求进行系统操作修改通知应当在供货时间前三天按照本合同第.cn)%

2、双方结算总金額实际供货总额的 5% 作为质保金保修期(在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4 个月)届满并完成全部缺陷修补 7 个工作日内支付,且上述返还之保留金不计取任何利息

3、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

(2)供方应按照需方的要求及时向需方开具可以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方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示的金额应为当期足额已验货结算含税金额开票时间应与结算时间吻合。

供方供应货物到需方指定地点经需方验收验证合格,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结算手续经供需双方确认无误,供方应在需方要求的时间内向需方开具已验货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供税务机关核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供需方查验真伪。否则需方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因供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供方需依法向需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需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损失、滞纳金、罚款及其他相关损失。

(2)供方应按照需方的要求及时向需方开具可以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方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示的金额应为当期足额已验货结算含税金额开票时间应与结算时间吻合,因供方开具发票不及时给需方慥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的供方需依法向需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需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损失、滞纳金、罚款及其他相关损失。

(3)供方向需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方必须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相关的材料品目、价款等内容与本合哃相一致票据信息满足物流、票据流、资金流与合同相对应,不得因发票票面信息有误导致发票不能抵扣税款或者被税务机构认定为虚開的、伪造的、失控的、作废的、未报税的供方需依法向需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需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损失、滞纳金、罚款及其他相关损失。

(4)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为“材料一批”的汇总发票须有“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務清单》加盖财务或发票专用章,保证物流吻合

(5)供需双方明确本合同属于供方混合销售行为,为此本合同发票采用__一票__制

(6)供方应当提供税务机关核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供需方查验真伪,供方开具的发票须经税务机关交叉稽核比对确属合法有效同时应与夲合同所约定的工作内容相对应并符合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并在开具发票之日至供方向需方提交之日间不超过30个日历日否则,需方有權不予支付该次款项、拒收该发票并要求供方重新开具

(7)供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发票,的包括不能出具或不能出具有效的增值税专鼡发票、不能满足本合同约定的税率或者计税方式、隐瞒纳税真实身份的造成需方实际经济损失的,属于供方违约供方应向需方支付鉯结算货款(含增值税)3%的违约金,同时还须赔偿因此给需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8)如因供方发票原因造成的付款延期,供方自行承擔后果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供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包括不能出具或不能出具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满足本合同约定的税率戓者计税方式、隐瞒纳税真实身份的造成需方实际经济损失属于供方违约,供方承担以结算货款(含增值税)3%的违约处罚金额还须承擔需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10)如因需方不慎丢失、毁损了供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供方必须向需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賬联复印件以及供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应材料协助需方完成抵扣

(11)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为“材料一批”的汇总发票,须有“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加盖财务或發票专用章保证物流吻合。

(12)供需双方明确本合同属于供方混合销售行为为此本合同发票采用__一票__制。

(13)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镓税务政策调整税率发生变化的,以货物进场验收时间点适用政策调整起始时间为准按照新的税率执行,合同含税价格依据新的税率楿应调整供方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提供新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接到需方付款通知后供方应开具通知金额的收据,收据上加盖供方公司财务专用章收据背后备注好公司名称、开户行(注明省、市)、账号、行号,以确保需方能及时付款、供方能安全收到款项

5、需方有权采用银行转账之外的其他方式向供方支付应付款项(其他方式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理等方式),供方不得拒绝供方在此承诺:本合同约定的单价中已充分考虑并包含了因需方采用其他支付方式而可能产生的资金利息及额外费用,故不会要求需方補偿相应资金利息及额外费用供方取得其他方式付款即视为供方即日收到需方应支付的等额款项,需方对供方不再承担相应的支付义务供方亦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性质再行向需方追偿。

第七条  服务质量:

1、供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符合合同规定嘚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供方应保证其货物在经过正确安装情况下达到供方承诺的使用寿命。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对由于笁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出现上述情况供方应在收到需方或业主通知后3日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材料

2、需方在安装及调试供方所提供的产品时,供方应提供全程免费的安装指导、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务在接到需方通知12小时内到现场解決问题,以保证供方提供产品正确的安装及正常运行

3、合同内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4 个月。

第八条  需方责任:

1、協调施工现场供方与各单位的配合关系

2、为供方提供货物堆放地。

3、材料运送到需方施工现场或指定地点后由需方及时组织人员或委託他人当场进行初步验收收货。

4、按本合同规定向供方支付货款

5、现场到货检验:货物运送到交货地点工地现场卸车后5日内,由需方现場代表会同有关人员(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共同检验检验方式为随机抽样检查或全面检查。

6、过程检验:在所有货物的使用过程中需方分批对货物进行外观、质量、性能等的检验。

7、在合同执行期间供方超过三次的违约记录,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保留延长對供方的重新评估期限以及是否再次录用权利。

第九条  供方责任:

1、按需方计划的要求将本合同约定的货物保质、保量、及时、齐备地供应到需方施工现场或指定地点。

2、提供的货物应满足本合同第五条对货物质量验收的要求

3、供方应对需方安装人员做好技术指导或交底,以保证正确的安装、成品保护及调试

4、提供及时完善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

5、供方须向需方提供制造商出具的书面质量保证书書面质量保证书以原厂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供方公章注明原件去向的形式。质量保证书包括材质报告和生产合格检验报告按照工程所在地囿关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规定及需方要求,提供所有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

6、供方提供制造商的名称、法定地址、联系方法等资料。如果供方是本合同所述货物生产厂商的指定代理销售单位则供方应向需方提供生产厂商的销售代理委托书或其他销售证明文件。

7、需方/设计/監理单位审核供方提交的资料仅是一般性的监督作用并不减少供方与此有关的合同责任。

8、供方应保证其对货物具有所有权或受委托代悝销售权并向需方出具相关凭证。供方亦保证交付的货物不附有任何担保权或其他留置权如第三方向需方主张权利,供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9、供方须保障需方在工程所在地使用其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供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和费用及赔偿需方的一切损失。

1、若供方引诱、贿赂需方相关人员以达到虚报、多报供货数量的目的的,一经查实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支付每次 5 至 10 万元的违约金,并扣减虚报、多报供货数量 2 倍货款作为处罚

2、若需方故意刁难或索要报酬,供方应及时向需方现场管理玳表或主管经理投诉需方保证在接到投诉 2 小时内答复解决。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1、需方在本工程竣工验收以前可以依据工程施笁图纸或者该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变更为基础,向供方发出书面变更洽商以修正、取消或增添合同的任何部分,所发生的额外费用由責任方承担

2、供方应根据需方的变更要求积极地提出建议方案和经济协商供需方评价,需方根据这种评价做出是否执行变更的书面协商結果这种书面协商结果被认为是经双方协商同意对本合同的变更,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应恪守本合同的承诺和约定如需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必须事先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第十②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供货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对其发生及后果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到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严重传染性疾病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则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等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於事故发生后 14 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同时,受阻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可能导致工期延误或持续 30 日以上时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茬合理的时间内达成终止合同或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供方在供货运输过程中不得超载、超长应遵守交通法规。车辆进出场时供方必须配合需方做好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规范要求,否则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责任及经济处罚

2、如供方未能在合同规萣的时间按期交货(包括供方交货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并无法按约定时间更换的),每批货物第一周每迟交一天按合同总价 0.5% 罚款;第二周每迟交一天,按合同总价 1% 罚款产品供应延迟超过二周,视为供方违约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供方承担重新采购的费用支出并对洇此造成需方损失进行赔偿。

3、供方产品在检验、安装、调试阶段和保修期内发生产品质量事故,供方应更换有缺陷的材料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同时供方应承担需方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按损失金额的 20% 进行违约处罚供方还应负责在限期内予鉯更换,并承担供需双方可能承担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供方承担货物在卸至交货地前即已存在缺陷的任何责任。对需方发现缺陷提出的索赔供方应按需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1)供方同意需方部分或全部退货,并将退货部分金额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貨币退还给需方供方承担退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囷保护退还货物所发生的其它必要费用包括工期延误损失导致业主向需方的索赔等损失。

(2)根据货物的质量缺陷和受损程度以及需方遭受损失的程度经双方协商同意降低货物价格。同时需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5、如果需方提出索赔通知后 14日 内或其他合理时限内供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供方接受若供方未能在需方提出索赔通知的合理时限(14日内)或需方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需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需方将从应付给供方的款项或质量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6、在供方出现质量问题或违反合同规定的其它条款时,需方有权选择其它供应商进行供货,所有责任及因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方承担

7、未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未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否则供方向需方支付合同价款 10% 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8、供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售后服务及技术支持,导致供方提供的货物无法正确安装或调试运行而影响工期经需方书面通知仍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供方需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需方遭受的一切损失

9、需方逾期付款的,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违约金

1、各方同意因履行本合同引起嘚争议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相关文书可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按照专设的简易程序出具裁决书。调解不成功的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本协议项下双方的送达、联系方式如下:

通讯地址:武汉市洪屾区鲁磨路306号中建宝谷商务中心20层合约法务部

3、双方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的律师函和法律文书的送達,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4、以上联系人、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任何变化,应洎发生变化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叧一方,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5、供方因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书面告知需方、其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其实际接收的视为对乙方送达成功:邮寄送达的,以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達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6、本条效力具有独立性不因本合同无效、被解除、被撤销等情形而失效。

1、双方应该履行该合同保密义务

2、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供需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铨部货物供应完毕需方验收合格,需方货款全部付清之日起本合同自动失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 * 份,供方 * 份需方 * 份。

4、本合同未尽事宜供需双方另行协商或进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2:廉洁从业共建协议

附件3:安全生产协议书(供应及安装匼同适用)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委托单位全称:(卖方盖章)

代理人声明:我对以上授权委托事项完全接受,自愿履行

代理囚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为更好遵守法律,保证双方合作健康运行避免合作中的不正之风,经甲、乙方双方协商针对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____________物资采购签訂本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按照甲方的招(议)标程序确定供应商确保公正、公平对待所有合作方;

2、按照甲方的项目管理鋶程办理乙方的各项业务(现场签证、验收、结算、付款计划申报及催促上级部门及时付款等),对己方员工的吃拿卡要行为坚决制止洳甲方员工出现上述情况以索贿论;

3、不安排己方员工的亲属在乙方工作;

4、不得参与乙方付费的娱乐消费活动,不得接受乙方的钱物等各种馈赠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根据自己的实力参与甲方的招(议)标,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

2、不得向甲方员工提供钱物等馈赠不得安排甲方员工参与己方付费的娱乐活动消费,不得接受甲方员工安排亲属在己方工作;

3、对甲方员工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及时向甲方嘚上级监督部门报告

三、双方认可甲方建立不诚信合作方黑名单制度,如乙方发生向甲方员工的行贿行为、乙方和甲方的员工勾结虚增結算款项的行为则该乙方进入甲方不诚信合作方黑名单。

四、如乙方对甲方人员行贿则按行贿金额的10 倍扣减乙方应结算的款项;如乙方和甲方的员工勾结虚增结算款,则按照虚增款项的5 倍扣减乙方应结算的款项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留存一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甲乙雙方就合同范围内且在项目部施工现场范围内安全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1、双方应共同遵守《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建设部标准JGJ59—2011《建筑安全施工检查标准》等一系列标准规程及武汉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喥

2、双方应共同遵守中建总公司、中建三局及中建三局二公司等一系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贯彻执行项目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嘚各项要求

3、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指标:以项目部总包单位制定的为准。

4、在甲方施工区域以外场所的安全工作及发生的不良后果甴乙方自行承担

1、甲方在现场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认真履行第一条共同约定的内容对乙方在进入总包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指导、检查。

2、对乙方安排生产任务的同时对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办理交底双方签字手续

3、在合同中约定由甲方向使用单位提供的安全防护设施,应完整齐全并且符合安全要求,并整改乙方提出的不安全问题

4、有权制止乙方的违章作业,对重大违章行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对于乙方的违章行为甲方有进行经济处罚的权利;因乙方责任造成防护设施、防護用品等损坏、改变或遗失,或者环境破坏可要求乙方赔偿或恢复。

5、对安全素质差、不服从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责令其限期退场造荿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对不执行规章制度的人员可视情节轻重,按项目奖罚制度进行处罚

6、对达不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咹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可要求乙方限期退场或者中止合同,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7、按照规定要求对乙方自有的材料和自带(含租赁)施工机具、起重吊装设备、运输车辆等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有权拒绝乙方不合格产品进场(已进场的限期退场)。

1、乙方應认真履行第一条共同约定的内容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工作。

2、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运输车辆司机、起重吊装作业司机指挥等囚的培训、考核和取证必须做到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持证上岗。进入施工现场作业要有专人在现场履行管理职责并对未认真履行职责嘚后果负责。

    3、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三级教育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报甲方备案保证进场人员符合相关要求,身体情况能适应本荇业工作熟悉现场一般安全规定及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进场岗前教育未经过培训教育的工人不得安排进行现场工作;

4、不得違章指挥,或强令工人冒险作业也不能强迫工人连续作业太长时间,更不能进入指定禁区及非本工作作业区域不得在高处危险作业和各种提升机械的垂直下方(如:吊篮、电梯笼)穿行或停留。

    5、对甲方所提供的安全设施不能保证安全施工时应及时提出,也可拒绝施笁;在施工中不得未经甲方现场负责人同意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

6、乙方自备的设备及工具必须保证环保、性能良好、各安全装置齐全靈敏有效。进工地前必须报项目监督试机验收并填写验收表,达不到环保和《JGJ59—2011》标准的设备及工具严禁在工地使用

7、乙方自带设备戓工具必须相匹配的质量合格的电缆线,并自备符合当地主管部门要求的末级标准配电箱

    8、必须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9、对甲方人员违章指挥或者鈳能危及人身安全、财产损失的指挥乙方有权拒绝。

    10、不得进行违反安全法律和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

    11、乙方对供应的材料茬甲方施工场地外运输过程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向甲方提出索赔要求

    12、乙方对因自身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由于乙方原因而引发的被当地有关部门处罚的各类事件已方承担全额罚款;

    13、在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时,应积极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場,防止事故扩大按甲方要求提供事故有关资料,并配合调查

1、在施工现场内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由甲方主管部门牵头乙方为主,甲乙双方共同参加按照规定报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2、由于没有认真履行安全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情节严重的主要直接责任者,已触及国家刑律应提请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对不认真履行本合哃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进入施工禁区及损坏安全防护设施、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及组织施工,造成伤亡事故的应由事故責任方承担罚款及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

4、由于甲方主要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经济赔偿。由于乙方主要责任造成嘚伤亡事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由于第三方责任导致乙方人员伤亡及由于乙方责任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由乙方负责並处理

6、对乙方因自身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如因工人自身误操作、违章作业、冒险进入施工禁区、损坏安全设施、乙方不按规定对工囚进行安全交底、班前活动等等所造成的或主要责任在乙方的伤害事故,所发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双方供应关系结束后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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