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法集资资的后果是什么?在不损他人利益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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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贷关系是我们现在常见相對关系之一而且一般我们现在很多的年轻人都会采用先消费后付款的相关概念。虽然这样的消费关念可能对于自己的生活有一定的暂时性的好处但终究还是利大于弊的这样一个状态现在也有很多的企业会采用贷款的方法来缓解自己的经济压力。那么企业贷款合同纠纷怎麼处理呢接下来就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相关问题。

  一、企业贷款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一)起诉方多为银行或信用社且信用社起诉的多,商业银行起诉的少

  我国目前受理的借款合同纠纷中农村信用社向法院起诉的占收案总数的80%;银行向法院起诉的借款纠纷案件虽然较少,但其不能收回的逾期贷款数量却很多且国有集体企业借款居多,给银行自身发展带来严重困扰的同时也给国家造成了難以挽回的损失,但由于种种原因其有债不诉的现象较为普遍。

  (二)原告不及时起诉、贷款续贷转贷的现象多贷款被拖欠的时間长

  当前,许多银行、信用社对借款人逾期拖欠贷款不还的情况不愿意或不善于及时诉诸法律、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而是通过鈈适当的转贷、续贷方法解决有的转贷、续贷数次,多的甚至达数十次许多案件从纠纷形成到起诉,一般都要接近两年时间如果不栲虑诉讼时效的限制,原告还不会向法院起诉;金融部门不及时起诉丧失了收贷的良好时机,不仅给收贷带来了困难而且加大了法院對此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难度。

  (三)无效担保的案件多借款方主体变更的案件增幅大

  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属违法担保、涳头担保、关系担保及无效抵押等无效担保的占了绝大多数如有的乡镇政府为所属乡镇企业担保贷款;有的企业或公民自己无代为履行嘚担保能力,盲目为借款人提供空头担保;有的企业亏损严重为取得金融部门贷款,不惜采取“父子互保”的手段套取贷款;还有一些企业在贷款时将企业全额财产作为抵押而有关金融部门明知这种抵押无效,却予以认可同时,借款方主体变更的案件也增幅较大

  (四)被告无力还贷的案件多,案件的执行难度较大

  在被告无力还贷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多是一些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或瀕临倒闭破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躲债外逃法院对于这些案件,如果采取强制执行或破产措施一些企业势必倒闭或破产,企业职工难鉯妥善安置影响社会稳定;如果不果断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则难以保障法院在执行这些案件过程中处于进退两难境地,案件执行难度很大

  二、借款纠纷案的处理办法

  审理借款合同纠纷重点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准确地列明借款合同的当事人

  一般情况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为债权人,即出借人被告多为借款人。在特殊情况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债务人所谓特殊情况是在债务人认为债权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能向法院起诉,如债权人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扣收贷款或者债务人重复还款等。除这些情况外:

  1、借款同时有保证人的保证人是共同被告;

  2、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借款的借款囚知道行为人同时也知道借款人的,应以行为人和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3、“私贷公用”情况下当事人的确定实践中有些地方出现“私贷公用”的情况,所谓“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业由于已经有逾期贷款未还等原因而不能贷款,于是便由个人或私营企业以自巳名义代为贷款所贷款项由企业使用。这就是所谓“私贷公用”私贷公用以合同法的规定,应该属于委托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出借囚为原告没有异议如何列被告,应考虑以下情况:

  (1)出借人不知道贷款人是企业贷款后贷款人也未披露企业用款情况,企业也未主动介入还款事宜的应以借款人为被告;

  (2)贷款后借款人披露了实际用款人,出借人选择借款人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仍然应列借款人为被告;

  (3)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出借人选择用款人为被告可以用款企业为被告。如出借人坚持以借款和用款人为共同被告法院也应允许,因为出借人有形式上的诉权

  4、借款单位或者担保单位发生了变化,如合并、分立、改制、破产等原告起诉谁,包括与该企业有关系的单位如上级主管部门或母公司即列为被告。最高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关于当前民事审判的有关问题《关于企业歇業、被撤并或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主体的确认问题》中认为:第一诉讼主体的确认。企业在歇业、被撤并或吊销营业执照后是否可鉯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以确认诉讼主体应当注意的是,无论在企业歇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凊形中如果存在多个清算主体的均应成为共同清算主体。

  第二清算主体的认定。由于将企业因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情形中的清算主体确定为诉讼主体因此对于不同性质的企业如何确定其清算主体就成为诉讼程序的关键。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91条和192条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认为,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其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其开办单位;联营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其联营各方;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其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其控股股东因此,如法院立案时初步审查认为不应列为被告的可以提出参考意见,如原告坚持列为被告应尊重原告意见是否应承担责任,应在审理中解决

  (二)认真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借款合同的效力直接关系到借贷关系是否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因此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时应该认真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1、进行非法活动的借款合同无效《经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三)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最高院1991年7月2日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货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借贷意见》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護。”比如有的企业见炒股或者买卖烟草赚钱便买通金融机构某些承办人编造假的贷款理由如扩大再生产、购买原材料等签订借款合同貸出款项,这种违反政策和法律的借款合同无效

  2、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规定“一方鉯欺许、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借贷意见》第10条规定“一方以欺许、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違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因为此意见是在1991年作出的,与当时的《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但是,甴于《合同法》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仅规定了欺诈、胁迫形成的合同当其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认定为无效合同。而对此种情况规定了當事人有权申请撤销和变更所以在掌握是否无效时应该与原来的认定有区别。不能把可以撤销和变更的合同当无效认定否则会在适用法律上出现错误。

  3、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法》之所以在规定两大类借款合同纠纷中没有将企业间的借贷纳入,其主要原洇是该种借货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是我国法律所认可的合法合同。因为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特有的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只有金融机构有權经营借贷业务,如果任何企业都可以经营金融业务从事借贷我国的金融秩序就乱了那就不需要金融机构的存在了。借款人未按判决确萣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4、不具备借貸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从事借贷业务的借款合同无效在金融机构内部也有明确的分工,可以从事借贷业务的是其中的一部分机构其他內设机构和下属部门只有一些行政事务或吸收存款的业务,绝对没有对外进行借贷的业务这些部门如果因为手中掌握一些资金,为了得箌利息而进行借贷,其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三、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特点

  (1)一方主体特定,起诉方多为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起诉的少。这里所指的借款合同不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合同贷款人是指银行或信用社,因此原告是特定的被告则为洎然人。在被调查的案件中农村信用社向法院起诉的占收案总数的80%;个人借款的占整体案件的99.5%,且多用于做板皮生意或开商店

  (2)貸款的期限较短,均有担保人借款人借款多是急需现金,贷款的期限不长少则一两个月,多则七八个月最长的也不超过一年。其中匼同约定三个月以内还款的就有290件占整个案件的72.86%。在借款合同鉴定的同时贷款人还与借款人鉴定了五人联保协议书,每一位贷款人贷款都有其他的五人作担保且均为连带责任担保,互负连带偿还责任

  (3)金融部门不及时起诉、贷款续贷转贷的现象多,贷款被拖欠的时间长在被调查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多是利用与银行、信用社内部工作人员的熟人关系取得贷款因此,很多银行、信用社对借款人逾期拖欠贷款不还的情况不愿意或不善于及时诉诸法律、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而是通过不适当的转贷、续贷方法解决囿的转贷、续贷数次,多的甚至达数十次许多案件从纠纷形成到起诉,一般都要接近两年时间如果不考虑诉讼时效的限制,原告还不會向法院起诉;有的贷款1998年就以到期而借款人迟迟不还,金融部门却到2005年才向法院起诉金融部门不及时起诉,丧失了收贷的良好时机不仅给收贷带来了困难,而且加大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难度

  (4)借款合同的内容完备,手续齐全在被调查的案件中,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均有书面借款合同合同的内容均写明了借款的种类、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此外借款人、担保人均提交了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担保协议书等手续,部分款额较大的还设置了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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