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瓜种(豫)农种经许字(豫建设标 2011 5号)第0066号

会计账务处理 - 挑挑拣拣问答
& &&会计账务处理
请问能把用Excel表格做的会计全套账务处理(包括凭证到报表的全过程)发给我吗?自动结转的那种。谢谢了!
问题补充&&
电子表格我有,免费的软件也没问题。问题是:怎么发给你呢?
刘来福问答 &10-30 15:19
用会计软件不是很好吗?
yinlihua111&10-30 15:04
对此问题的评论兰州农业信息网
甘肃种业信息网
甘肃农业信息网
中国种业信息网
中国农业信息网
当前位置: &
红古区2013年玉米种子销售品种备案情况通报
时间: 作者:红古区种子站 热度:1494 来源:网络
根据我市玉米种子销售实行“种子质量检验报告”制,现就2013年辖区销售的玉米种子品种备案情况通报如下:
甘肃省种业有限公司
B/C(甘)农种经许字(2012)第004号
甘审玉2004009
国审玉2003014
甘肃金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甘)农种经许字(2010)第0026号
(甘)农种生许字(2010)第0009号
甘审玉2008009
甘审玉2009009
甘审玉2011005
武威甘鑫科物种有限公司
(甘)农种经许字(2011)第0042号
(甘)农种生许字(2011)第0047号
甘审玉2012006
甘审玉2010009
甘审玉2011002
辽宁东亚种业有限公司
A (农) 农种经许字(2012)第0009号
B (甘) 农种生许字(2012)第0009号
(兵) 农种生许字(2011)第0012号
甘审玉2011010
甘审玉2011010
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A (农) 农种经许字(2012)第0031号
B (甘) 农种生许字(2012)第0027号
甘审玉2009011
甘审玉2012002
甘审玉2011002
张掖市多成农业有限公司
(甘)农种经许字(2010)第0006号
(甘)农种生许字(2010)第0012号
甘审玉2007008
(2013甘审)
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
A (农) 农种经许字(2012)第0001号
(甘) 农种生许字(2010)第0041号
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
A (农) 农种经许字(2012)第0003号
(甘) 农种生许字(2010)第0009号
另希望辖区销售其他还没备案的玉米品种,销售量在500kg以上的经营单位,立即与生产经营单位联系,督促抓紧到红古区种子管理站登记备案,3月25日后将不再受理登记备案,届时对不申报登记备案品种销售予以限制。
兰州市红古区种子管理站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提交日期:&&&&&&&&
江苏省南京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宁知民初字第567号
原告江苏省大华种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218号长安国际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胡兆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盐城市金丰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开放大道61号。
法定代表人孙荣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乡市新城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新乡市新飞大道南段东台头村。
法定代表人路玉章,该公司经理。
江苏省大华种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与被告盐城市金丰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公司)、被告新乡市新城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依原告大华公司申请,追加新城公司为本案被告,并于2012年12月3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华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全,被告金丰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斌,被告新城公司法定代表人路玉章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振亮第二次开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华公司诉称,“郑麦9023”是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小麦品种,品种权人为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原告经品种权人授权,取得了在江苏地区生产、销售“郑麦9023”小麦种子的权利,以及对未经品种权人授权生产、销售该品种的侵权行为以自己名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2011年10月13日,原告发现被告金丰公司销售“郑麦9023”小麦种子,即行公证取证。被告金丰公司称其销售的“郑麦9023”种子系被告新城公司生产并授权委托其销售。两被告未经许可生产、销售“郑麦9023”小麦种子,侵犯了涉案“郑麦9023”植物新品种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金丰公司、被告新城公司停止侵害涉案“郑麦9023”植物新品种权行为;2、判令被告金丰公司、被告新城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金丰公司、被告新城公司承担。
被告金丰公司辩称,涉案植物新品种“郑麦9023”的品种权人对原告大华公司的授权并非独占许可,原告无权提起本案诉讼。且金丰公司并未对“郑麦9023”种子进行实际销售,只是在其店中展示了少量样品,没有产生利润。涉案种子来源于被告新城公司,金丰公司已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其展示样品的行为,没有获得利润,也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要求其赔偿损失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新城公司辩称,其于2010年10月12日与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小麦研究中心签订了小麦品种“郑麦9023”的技术转让合同,缴纳了品种权使用费,并在相关管理部门办理了该品种的生产许可证,是“郑麦9023”种子的合法生产、销售单位。新城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是向有合作意向的客户提供的,且该授权委托书中,授权内容不包括“郑麦9023”。其没有向金丰公司销售涉案种子,没有侵犯原告的权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新城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02年1月21日,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就其选育的“郑麦9023”小麦种子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申请植物新品种权,2003年3月1日获得授权,品种权号为CNA。品种权人按期缴纳品种权年费,该品种权至今合法有效。该品种适宜种植的区域为长江中下游麦区的安徽和江苏沿淮地区、河南南部及湖北北部等地。
2009年6月7日,原告大华公司与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小麦研究中心订立合同,获得在江苏省内生产、销售“郑麦9023”小麦种子的权利,许可性质为普通许可,自2009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有效期5年,许可使用费为30万元/年。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对上述合同的效力予以认可。大华公司向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小麦研究中心支付了许可使用费。2009年1月30日、2011年12月1日,品种权人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向原告大华公司签发《授权书》,授权大华公司在江苏省内生产、销售“郑麦9023”小麦种子,以及以自己名义对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或者销售“郑麦9023”小麦种子的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授权有效期为2009年1月30日至2013年12月30日。
2011年10月10日,大华公司委托代理人姜晓清向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提出证据保全申请。2011年10月13日,姜晓清在盐城市开放大道(盐城市知识产权局南侧)、名称为“盐城市金丰种业有限公司”的店铺购买了“郑麦9023”小麦种子1袋,50斤,单价2元/斤,合计100元,并取得盖有“金丰种业门市专用章”印章的《盐城市金丰种业有限公司结算凭单》1张。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公证人员对以上购买过程进行了监督,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于2012年1月30日出具了(2012)宁石证经内字第337号公证书。
被告金丰公司为证明其所售涉案种子从被告新城公司购买,提供了被告新城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豫新)农种生许字(2010)第0009号]《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豫新)农种经许字(2011)第0001号]《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的内容为“现委托江苏省盐城市金丰种业在盐城市行政区域内代理销售我单位:小麦种子。有效期限:2011年8月6日至2011年10月31日。”并盖有新乡市新城种业有限公司的印章。被告金丰公司于2012年9月18日开庭审理时当庭陈述以上证据为其从新城公司购买涉案种子时取得。为查清事实,依原告大华公司申请,本院追加新城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庭审中,新城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新城公司陈述,该组证据是金丰公司与其商谈合作时提供的,《授权委托书》的授权内容不包括“郑麦9023”,且未向金丰公司出售过“郑麦9023”小麦种子。同时,新城公司称其销售种子时会附有检疫证书、销售信誉卡、检验报告等材料。被告金丰公司没有这些法律规定的手续,也没有付款凭证,新城公司与金丰公司不存在实际的交易关系。
被告新城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证明:2007年7月23日,河南省农业科学院授权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小麦研究中心全权负责“郑麦9023”的保护和对外许可、实施事宜。2010年9月29日,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小麦研究中心授权新城公司在新乡市生产、加工,但不得在新乡市销售“郑麦9023”种子,有效期为2010年9月29日至2011年10月31日;并于2010年10月12日与新城公司签订了《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授权新城公司在原阳县生产、销售“郑麦9023”种子,授权期限为2010年10月12日至2011年10月30日,新城公司为此缴纳了品种权使用费2万元。
河南省新乡市农业局于2010年12月27日,向新城公司核发了(豫新)农种生许字(2010)第0009号《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载明品种为“郑麦9023”,有效期至2011年10月31日。于2011年3月14日,向新城公司核发了(豫新)农种经许字(2011)第0001号《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载明有效区域为新乡市,有效期至2016年3月14日。
2011年8月4日,金丰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荣春向新城公司出具《证明》,内容为:“盐城市金丰种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在盐城市场销售的‘郑麦9023’,如有产品质量问题,与新乡市新城种业有限公司无关,新城种业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被告新城公司陈述,该证明系被告金丰公司在索取相关证书后,为确保金丰公司不挪作他用而要求孙荣春所做出的承诺。
被告金丰公司于2001年11月26日设立,至今合法存续,法定代表人孙荣春,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开放大道61号。许可经营项目: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农作物常规种子批发、零售。注册资本500万元。
被告新城公司于2001年8月27日设立,至今合法存续,法定代表人路玉章,住所地在河南省新乡市东干道南段东台头村。经营范围:农作物常规种子繁育、分装(凭种子生产许可证上的品种经营)、批发、零售。注册资本100万元。
2011年12月13日,原告大华公司收购“郑麦9023”小麦种子价格为2.10元/公斤;2011年12月28日销售的价格为2.94元/公斤。庭审中,原告大华公司陈述“郑麦9023”小麦种子的批发利润为0.84元/公斤左右。被告金丰公司销售涉案种子的价格为4元/公斤,对其购买价格及利润均不确定。
另查明,原告大华公司为了制止侵权行为,支付了公证费2000元。
庭审中,原告大华公司、被告金丰公司确认,公证购买的种子为“郑麦9023”,被告新城公司认为该种子非其生产销售,不能确定是否为“郑麦9023”,其不申请鉴定或以其他方法进行甄别。
涉案种子外包装标注有“郑麦9023;新乡市新城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豫新)农种生许字(2010)第0009号;品种介绍、检疫证编号、生产许可证号、产地等见内标签”等字样。内标签标注有“品种名称:郑麦9023;河南省新乡市新城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销;产地:河南辉县市;产地检疫证号:植产检第0008号;经营许可证:(豫新)农经许字(2011)第0001号;生产许可证:(豫新)农种生许字(2010)第0009号”等内容。内、外包装所标注的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同,外包装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与内标签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相同。
将涉案种子外包装、内标签标示内容与被告新城公司(豫新)农种生许字(2010)第0009号《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豫新)农种经许字(2011)第0001号《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对比:涉案种子内标签所注经营许可证编号与被告新城公司经营许可证编号内容不同(内标签缺少“种”字),外包装所注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却与被告新城公司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相同。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为凭:原告大华公司提交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授权书、协议书、销售凭证和发票、(2012)宁石证经内字第337号公证书和公证费发票,被告新城公司提交的《授权书》、《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被告金丰公司出具的《证明》,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庭审笔录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大华公司就涉案“郑麦9023”植物新品种权,能否提起本案诉讼;2、被告金丰公司关于涉案种子来源于被告新城公司的抗辩能否成立;3、被告金丰公司、被告新城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权利;4、若构成侵权,两被告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
一、原告大华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大华公司经由品种权人授权,可以生产、销售涉案“郑麦9023”小麦种子,并且对未经许可的生产、销售行为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被告金丰公司认为品种权人向原告大华公司的授权并非独占许可,原告无权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涉案植物新品种“郑麦9023”品种权人对原告大华公司的授权虽为普通许可,但其明确授权原告大华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或者销售‘郑麦9023’小麦新品种的侵权行为人提起民事法律诉讼,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因此,原告大华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被告金丰公司的抗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二、被告金丰公司关于涉案种子来源于被告新城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
被告金丰公司辩称其所售涉案种子来源于被告新城公司,并提供了被告新城公司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授权书,但没有提供实际交易的证据。被告新城公司否认涉案种子系其销售,并陈述其销售种子时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手续,即附有检疫证书、销售信誉卡、检验报告等材料。本院认为,根据《种子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调运或者邮寄出县的种子应当附有检疫证书。作为长期从事种子经营的市场主体,被告金丰公司应当知道种子流转过程中所必须履行的相关手续。本案两被告分属河南、江苏两省的行政区划内,二者之间调运种子需要出省,应当附有检疫证书。被告金丰公司没有提供相应的检疫证书,亦未提供购买种子的相关合同、支付凭证、帐册、档案等,不能证明涉案种子来源于被告新城公司。新城公司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等,只能证明新城公司具有种子经营主体的资格,该授权委托书的授权内容并未载明“郑麦9023”,2011年8月4日,金丰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荣春向新城公司出具的《证明》也明确在盐城市场销售的“郑麦9023”小麦种子,如有产品质量问题,与新乡市新城种业有限公司无关。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金丰公司与新城公司之间就涉案种子存在实际的交易行为,其认为涉案种子来源于被告新城公司的抗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三、被告金丰公司侵害了原告就涉案植物新品种权所享有的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新城公司具有侵权行为,新城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种子法》第二十条规定: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规定: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当加注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品种审定编号。涉案种子外包装上虽然标注了“新乡市新城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字样,但其内标签与外包装所标注的经营许可证编号内容不同,内标签所标注的经营许可证编号与被告新城公司经营许可证编号内容不同,而外包装所标注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却使用了被告新城公司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涉案种子包装与标签标注内容混乱,违反了农作物种子生产和标签使用与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亦不能证明涉案种子系被告新城公司所生产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基于原告大华公司、被告金丰公司当庭认可涉案种子系“郑麦9023”小麦种子,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故本院认定被告金丰公司所销售的涉案种子,既非来源于被告新城公司,亦未取得品种权人的许可。被告金丰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涉案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新城公司依法取得了“郑麦9023”植物新品种权人许可,有权在其授权范围内生产、销售涉案“郑麦9023”小麦种子。本案被告金丰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种子来源于被告新城公司,原告亦未提供被告新城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其他证据,因此,原告大华公司请求被告新城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被告金丰公司赔偿责任的确定。
被告金丰公司认为涉案种子为其展示的样品,没有进行实际销售,没有产生利润,亦未对原告大华公司造成损失。本院认为,原告大华公司在被告金丰公司的经营场所购买了侵权种子,并进行了公证保全,足以认定被告金丰公司实施了销售侵权种子的行为。且依《种子法》的规定,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数量、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被告金丰公司有能力却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其实际销售的数量、来源、销售去向的证据。同时,被告金丰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荣春向新城公司出具了《证明》,承诺其销售“郑麦9023”小麦种子的行为与新城公司无关,也可印证其销售行为的存在。在诉讼中被告金丰公司却以新城公司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将新城公司拖入诉讼,其行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被告金丰公司认为其没有实际销售侵权种子,没有产生利润的抗辩,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大华公司没有证明自己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益的具体数额,其请求法定赔偿的方式。故本院根据涉案植物新品种权的性质、原告大华公司被授权许可的种类、许可使用费;“郑麦9023”小麦适宜种植的区域、市场价格和利润;被告的侵权性质、经营规模、时间、经营场所所处的位置和销售辐射范围、销售价格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其中包括权利人为维权所必然支付的合理开支。被告金丰公司作为种子经营者,没有事实根据,将与其没有实际交易关系的新城公司无辜拖入诉讼,主观故意明显,也是本院考虑赔偿数额的重要因素。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盐城市金丰种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涉案“郑麦9023”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
二、被告盐城市金丰种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江苏省大华种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包含原告因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江苏省大华种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盐城市金丰种业有限公司负担,在赔偿时向原告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2300元(汇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支行,账号:),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永宏
&&&&&&&&&&&&&&&&&&&&&&&&& 代理审判员&& 张晓东
&&&&&&&&&&&&&&&&&&&&&&&&& 代理审判员&& 臧文刚
&&&&&&&&&&&&&&&&&&&&&&
&&&&&&&&&&&&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 书& 记& 员&& 李文琳
文书原文导出: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 举报: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1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2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4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8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8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9
五、评估基准日
.........................................................................................10
六、评估依据
.............................................................................................10
七、评估方法
.............................................................................................12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15
九、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
.......................................................................17
十、评估结论
.............................................................................................18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18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20
十三、评估报告日.....................................................................................21
十四、尾部.................................................................................................. 22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23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Beijing Guorongxinghua Assets Appraisal Co., Ltd. 电话:010- 传真: 010-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一、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
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
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二、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由委托方、产权持有者申报并经其签
章确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以及恰当使用评估报告
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
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四、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了必要的
现场调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
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经
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完善产权以满
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
五、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
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
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号北环中心 703室第 1页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Beijing Guorongxinghua Assets Appraisal Co., Ltd. 电话:010- 传真: 010-
洛阳金谷王种业有限公司拟以实物资产出资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国融兴华评报字[2012]第 247号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及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次评估委托方为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产权持有者为
洛阳金谷王种业有限公司。其他报告使用者为除委托方外按照国家法
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因洛阳金谷王种业有限公司拟以部分实物资产对外
出资,本次评估的目的是对洛阳金谷王种业有限公司委估实物资产进行
评估,为其对外出资提供价值参考意见。本次经济行为已经通过洛阳金
谷王种业有限公司第 15次股东会批准,并出具股东会会议决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本次评估对象为洛阳金谷王种业有限公
司拟对外出资的实物资产。
评估范围为洛阳金谷王种业有限公司申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
及电子设备。
四、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五、评估基准日:2012年 07月 31日。
六、评估方法:本项目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七、评估结论:截止评估基准日 2012年 07月 31日洛阳金谷王种业
有限公司委估的实物资产评估结果如下:
经评估人员评定估算,在公开市场和持续使用前提下,在本报告所
列的特别事项说明限制下,经资产基础法评估,本次评估范围内的实物
资产于评估基准日 2012年 07月 31日的评估结果为:洛阳金谷王种业有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号北环中心 703室第 2页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Beijing Guorongxinghua Assets Appraisal Co., Ltd. 电话:010- 传真: 010-
限公司委估资产账面价值269.71万元,评估价值241.56万元,减值额28.15
万元,减值率 10.44 %。
八、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本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
起 1年,即从 2012年 07月 31日至 2013年 07月 30日止的期限内有效,
超过 1年有效期需重新进行评估。
九、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以下事
项对评估结论产生了重要影响。
产权持有者:截止评估报告日企业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洛阳金谷
王种业有限公司申报的纳入评估范围的房屋建筑产权在洛阳农林科学
院名下,实际产权归洛阳金谷王种业有限公司所有,两单位已出具相关
权属说明文件,不存在法律纠纷,由此引发的责任由洛阳农林科学院和
洛阳金谷王种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十、评估报告日
本评估报告日为 2012年 12月 24日。
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
理解评估结论,应当认真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号北环中心 703室第 3页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Beijing Guorongxinghua Assets Appraisal Co., Ltd. 电话:010- 传真: 010-
洛阳金谷王种业有限公司拟以实物资产出资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国融兴华评报字[2012]第247号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按照必
要的评估程序,就洛阳金谷王种业有限公司拟对外出资而涉及的实物资
产在 2012年 07月 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一)委托方
1、注册登记情况
名 称: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甲 28号(西楼)12层
法定代表人:李学林
注册资金:人民币三亿零肆佰贰拾万元整
实收资本:人民币三亿零肆佰贰拾万元整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成立日期: 1999年 08月 13日
公司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批发(非实物方式)预包装食品(有
效期至 2013年 07月 20日)。一般经营项目:油料作物、花卉、剑麻的
种植、加工、销售;粮食种植;水产品养殖;农业高新技术及产品的开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号北环中心 703室第 4页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Beijing Guorongxinghua Assets Appraisal Co., Ltd. 电话:010- 传真: 010-
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种子加工设备、检验仪器的销售、安装;饲
料销售;饲料添加剂、针纺织品及服装、皮革制品的生产、销售:金属
材料、焦炭、橡胶及制品、化工产品及化工轻工材料(危险化学品除外)
建筑材料、木材、机械电器设备、工艺美术品、土畜产品、百货、五金
交电、电子计算机及其配件、胶合板的销售;蔬菜、水果的种植、加工;
粮食、水产品加工;进出口业务;货物仓储服务;对农业、食品业的投
资、管理;与上述业务相关的信息资询服务;对住宿、餐饮、文化娱乐
项目的投资管理。
2、公司简介
公司是经农业部农财函[1999]76号文和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
[号文批准,由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垦集团”)
作为发起人,联合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大圣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水果与蔬菜有限公司以及天津开发区兴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共
同发起设立,并于 1999年 8月 13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号文核准,公司于 2000年 12月
22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25200
万元。2001年 1月 19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2001]11号文批准,
公开发行的 8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股票
简称:“”,股票代码“600313”。
3、股东及股权结构情况
截止 2012年 07月 31日,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
1 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 100,100,000 32.91 100,100,000
2 上海弘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3,647,619 11.06 10,210,000
3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30,420,000 10.00 30,420,000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号北环中心 703室第 5页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Beijing Guorongxinghua Assets Appraisal Co., Ltd. 电话:010- 传真: 010-
其他流通股股东合计
140,032,381
304,200,000
(二)产权持有者概况
1、注册登记情况:
名称:洛阳金谷王种业有限公司
住所: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赵村东洛阳市农业科学研究院院内
一楼东 102-103房
法定代表人:张灿军
注册资本:伍佰壹拾万圆整
实收资本:伍佰壹拾万圆整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各类农作物种子的批发、零售(凭农作物经营许可证经
营,编号:(豫)农种经许字(2009)第 0014号,有效期至 2011年 9月
29日);小麦(洛麦 1号、洛旱 2号、洛旱 3号、洛旱 6号、洛旱 7号、
洛麦 22号)(凭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证件编号:(豫)农
种生许产许可证经营,证件编号:(豫)农种生许字( 2009)第 0251号,:
(豫)农种生许字( 2009)第 0250号,:(豫)农种生许字( 2009)第 0249
号,:(豫)农种生许字(2009)第 0252号,:(豫)农种生许字(2009)
第 0248号,:(豫)农种生许字(2009)第 0253号,有效期至 2011年 9
月 29日);花卉苗木的研制、种植、销售;农业机械及配件的销售。
2、历史沿革
洛阳金谷王种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经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批准
成立。由洛阳敬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验,并出具洛敬验字
(2004)第 114号验资报告。洛阳金谷王种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及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号北环中心 703室第 6页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Beijing Guorongxinghua Assets Appraisal Co., Ltd. 电话:010- 传真: 010-
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 /姓名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1 洛阳市农业科学研究所 410.00 410.00 80.00 实物
2 梁维超 20.00 20.00 4.00 货币
3 游福欣 20.00 20.00 4.00 货币
4 张荣真 20.00 20.00 4.00 货币
5 徐丰山 20.00 20.00 4.00 货币
6 黄江涛 20.00 20.00 4.00 货币
合计 510.00 510.00 100.00
2005年 3月,股东张荣真将其拥有的 4%股权转让给王书子,股权变
更后,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 /姓名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1 洛阳市农业科学研究所 410.00 410.00 80.00 实物
2 梁维超 20.00 20.00 4.00 货币
3 游福欣 20.00 20.00 4.00 货币
4 王书子 20.00 20.00 4.00 货币
5 徐丰山 20.00 20.00 4.00 货币
6 黄江涛 20.00 20.00 4.00 货币
合计 510.00 510.00 100.00
3、近年来审计后的企业的资产、财务、负债状况和经营业绩。
(金额单位:元)
财务指标 日 日 日 日
总资产 9,597,834.40 10,368,914.35 12,123,449.38 19,195,227.72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4,608,267.94 5,049,985.94 6,248,417.88 4,920,844.51
经营业绩 2009年度 2010年度 2011年度 月
营业收入 8,800,961.39 13,444,956.90 13,535,456.99 1,935,819.04
利润总额 144,986.77 313,971.62 313,971.62 -289,555.09
净利润 100,981.97 235,173.08 235,173.08 -289,555.09
上述数据 2009年数据由洛阳天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无保
留意见报告,报告号为天诚审字(2010)38号,2010年数据未作审计,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号北环中心 703室第 7页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Beijing Guorongxinghua Assets Appraisal Co., Ltd. 电话:010- 传真: 010-
2011年数据由洛阳敬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报告,报告号为洛敬审
2012)第 050号,2012年 07月 31日数据未审计。
(三)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是指委托方及评估机构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
的评估报告使用者,本评估报告的使用者为委托方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明
确的评估报告使用者。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确认的
机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使用者。
(四)委托方与产权持有者关系
本次评估委托方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产权持有者洛
阳金谷王种业有限公司无产权关系、交易关系、行政隶属关系。
(五)项目背景
本次经济行为已经洛阳金谷王有限公司于日召开的
第 15次股东会通过,决定洛阳金谷王种业有限公司以固定资产对外出
资,此决议经全体股东签字。
二、评估目的
因洛阳金谷王种业有限公司拟以部分实物资产对外出资,本次评估
的目的是对洛阳金谷王种业有限公司委估实物资产进行评估,为其对外
出资提供价值参考意见。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次评估对象为洛阳金谷王种业有限公司拟对外出资的实物资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号北环中心 703室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Beijing Guorongxinghua Assets Appraisal Co., Ltd. 电话:010- 传真: 010-
评估范围为洛阳金谷王种业有限公司申报的截止 2012年 7月 31日的部
分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及电子设备,申报资产总额为 2,697,050.00元。
详见下表:
评估基准日申报的资产表
评估基准日:2012年 7月 31日
产权持有者:洛阳金谷王种业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名称账面价值
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 1,744,100.00
固定资产-机器设备 947,450.00
固定资产-电子设备 5,500.00
资产总额 2,697,050.00
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共计 2项,包括种子仓库、加工车间,
分布于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赵村东,洛阳市农业科学研究院院内;
机器设备共计 11项,包括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种子包衣机及移动式
输送机等,分布于各车间内;
电子设备共计 2项,为办公用税控专用电脑及票据打印机,财务使
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根据评估目的实现的要求,结合评估对象自身的功能、使用方式和
利用状态等条件的制约,本次评估价值类型选用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
迫压制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
本报告所称“评估价值”,是指所约定的评估范围与对象在本报告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号北环中心 703室第 9页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Beijing Guorongxinghua Assets Appraisal Co., Ltd. 电话:010- 传真: 010-
定的价值类型、评估假设和前提条件下,按照本报告所述程序和方法,
仅为本报告约定评估目的服务而提出的评估意见。需要说明的是,同一
资产在不同市场的价值可能存在差异,本次评估基于国内可观察或分析
的市场条件和市场环境状况。
五、评估基准日
(一)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是 2012年 07月 31日。
(二)按照评估基准日尽可能与资产评估应对的经济行为实现日接
近的原则,由委托方确定评估基准日。
(三)本次资产评估的工作中,评估范围的界定、评估参数的选取、
评估价值的确定等,均以评估基准日企业内部的财务报表、外部经济环
境以及市场情况确定。本报告中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
六、评估依据
本次评估的依据主要包括资产评估经济行为、法律法规、评估准则、
权属、取价等依据,具体如下:
(一)行为依据
1、洛阳金谷王种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2、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
责任公司签订的《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二)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
年 10月 27日);
2、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 [1992]36号《国有资产评估管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号北环中心 703室第 10页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Beijing Guorongxinghua Assets Appraisal Co., Ltd. 电话:010- 传真: 010-
理办法施行细则》(1992年 7月 18日);
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
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8月 25日);
4、其他与评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
(三)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2004年 5月 1日);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2004年 5月 1日);
3、《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4、《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
5、《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
6、《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
7、《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
8、《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
9、《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10、《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2003年
3月 1日);
(四)产权依据
1、产权持有者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说明;
2、设备购置发票。
(五)取价依据
1、《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建筑工程》2008年版;
2、《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装饰装修工程》2008年版;
3、《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安装工程》2008年版;
4、洛阳市 2012年第 7期造价信息;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号北环中心 703室第 11页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Beijing Guorongxinghua Assets Appraisal Co., Ltd. 电话:010- 传真: 010-
5、《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
6、《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
7、《房屋完损等级及评定标准》(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住字[1984]
第 678号);
8、《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第二版);
9、市场信息以及 Internet调查资料;
10、评估师现场察看和市场调查取得的有关评估资料。
(六)其他依据
1、其他会计师事物所出具的报告(洛阳天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报告号为天诚审字( 2010)38号、洛阳敬业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报告,报告号为洛敬审字(2012)第 050号);
2、产权持有者提供的《评估申报表》。
七、评估方法
1、房屋建筑物
本次评估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重置成本法:是根据委估建筑物规模的工程量,以现行定额标准、
建设规费、贷款利率计算出建筑物的重置全价,并按建筑物的使用年限
和对建筑物现场勘察的情况综合确定成新率,进而计算建筑物评估净
评估值=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
其他建筑物是在实地勘察的基础上,以类比的方法,综合考虑各项
评估要素,确定重置单价并计算评估净值。
(1)重置全价的确定
重置全价由建安造价、前期及其他费用、资金成本三部分组成。
a.建安综合造价的确定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号北环中心 703室第 12页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Beijing Guorongxinghua Assets Appraisal Co., Ltd. 电话:010- 传真: 010-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采用预(决)算调整法进行计算。评估人员根据设
计图纸与工程量,套用《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建筑工
程》2008年版,《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装饰装修工程》
2008年版,《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安装工程》2008年
版及《洛阳市价格信息》 2012年第 7期的筑材料价格,计算得出建筑安
装工程造价。
b.前期及其他费用的确定
前期及其他费用是指国家及洛阳市规定收取的建设费用及建设单
位为建设工程而投入的除建筑造价外的其它费用两个部分。包括的内容
及取费标准见下表: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费率表
序号费用名称取费基数
(%)计费依据
1 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造价 1.50 财建〔号
2 勘察设计费工程造价 2.83 计价格[2002]10号
3 建设工程监理费工程造价 1.77 发改价格[号
4 招标代理费工程造价 0.70 计价格[号
5 环境评价费工程造价 0.06 计价格〔号文
7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建筑面积 40.00 洛政办〔2012〕90号
C.资金成本的确定:
资金成本是在建设期内为工程建设所投入资金的贷款利息,其采
用的利率按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标准计算,工期按建设正常情况建
设周期计算,并按均匀投入考虑:
资金成本=1/2×(建安综合造价+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同期银行贷款
利率×合理的建设工期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号北环中心 703室第 13页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Beijing Guorongxinghua Assets Appraisal Co., Ltd. 电话:010- 传真: 010-
六个月以内
六个月至一年
(含六个月)
(含一年)
(含三年)
(含五年)
(2)成新率的确定
本次评估房屋建筑物成新率的确定,采用现场勘察成新率和理论成
新率两种方法计算,并对两种结果按现场勘察成新率和理论成新率 6:4
的比例加权平均计算综合成新率。其中:
勘察成新率:通过评估人员对各建 (构)筑物的实地勘察,对建 (构)筑
物的基础、承重构件(梁、板、柱)、墙体、地面、屋面、门窗、墙面
粉刷、吊顶及上下水、通风、电照等各部分的勘察,根据原城乡环境建
设保护部发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鉴定房屋新旧程度参考依
据》和《房屋不同成新率的评分标准及修正系数》,结合建筑物使用状
况、维修保养情况,分别评定得出各建筑物的现场勘察成新率。
理论成新率:根据经济使用年限和房屋已使用年限计算。
年限法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
经以上两种方法计算后,通过加权平均计算成新率。
综合成新率=年限法成新率×40%+现场勘察成新率×60%
(3)评估值的确定
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按照持续使用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结合
委估设备的特点和收集资料等情况,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作
计算公式为:评估价值=重置价值×成新率
(1)重置价值的计算:
重置价值=市场现价+运杂费+安装调试费+资金成本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号北环中心 703室第 14页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Beijing Guorongxinghua Assets Appraisal Co., Ltd. 电话:010- 传真: 010-
a.市场现价:是基准日的设备购置价,主要依据设备的规格及型
号,通过市场询价,查阅有关价格资料而获得评估基准日的重置成本。
对于无法直接取得购置价格的设备,则采用参照物比较调整法或价格变
动指数法估测其购置价格。.
b.运杂费率: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设备安装调试费的规定,考虑
设备的重量、体积、价值等因素及运输距离来确定设备的运杂费率。
c.安装调试费率: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设备安装调试费的规定,
并结合设备的实际情况确定。
d.对于大型需安装的设备,根据其建设安装周期的长短,在考虑
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综合确定其资金成本。对于安装周期不超
过三个月的设备,其资金成本不予计算。
(2)成新率的确定
a.对于价值较大的机器设备,采用理论成新率(年限成新率)和
现场勘察成新率的方法,综合确定其成新率。
计算公式:
成新率=理论成新率×40%+现场勘察成新率×60%
理论成新率=(寿命年限-已使用年限)/寿命年限×100%
b.对于电子设备及价值较小的机器设备主要在其已使用年限和寿
命年限基础上,结合现场勘察情况,确定其成新率。
计算公式:
成新率=(寿命年限-已使用年限)/寿命年限×100%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号北环中心 703室第 15页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Beijing Guorongxinghua Assets Appraisal Co., Ltd. 电话:010- 传真: 010-
本公司接受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委托对洛阳金谷
王种业有限公司所申报的实物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目的是为洛阳金谷王
种业有限公司拟对外出资提供价值参考。本次评估价值类型为市场价
值,委托方以外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为评估目的涉及的相关各方,评估基
准日确定为 2012年 07月 31日。
(二)签订业务约定书
经双方协商后,委托方与本公司签订了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三)编制评估计划
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指派项目经理和评估小组成员。由项目
经理编制评估计划,对评估项目的具体实施程序、时间要求、人员分工
做出安排,并将评估计划报经部门经理和总经理审核批准。
(四)现场调查
根据批准的评估计划,评估人员进驻产权持有者进行现场调查工作,
主要包括对资产的实际状况的进行了解、向企业有关人员了解评估范围
内实物资产运行、维护、保养状况等。
(五)收集评估资料
根据评估工作的需要,评估人员收集与本次评估相关的各种资料与
信息,包括产权持有者的财务资料、资产权属证明材料、设备的市场价
格信息、行业信息等。
(六)评定估算
根据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和特点,制定各类资产的具体评估方法,
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分别进行评估测算,确定评估价值。
(七)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项目经理召集评估小组成员对评估结论进行分析,并由项目经理撰
写评估报告,经三级审核后向委托方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号北环中心 703室第 16页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Beijing Guorongxinghua Assets Appraisal Co., Ltd. 电话:010- 传真: 010-
九、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
(一)宏观及外部环境的假设
1、假设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及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无重
大变化;本次交易双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2、假设产权持有者所在的行业保持稳定发展态势,行业政策、管
理制度及相关规定无重大变化。
3、假设国家有关信贷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
费用等不发生重大变化。
4、假设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对企业重
大不利影响。
5、假设本次评估测算的各项参数取值是按照现时价格体系确定的,
未考虑基准日后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
(二)交易假设
1、交易原则假设,即假设所有待评资产已经处在交易过程中,评
估师根据待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2、公开市场及公平交易假设,即假设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
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
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资产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
而非强制或不受限制的条件下进行的。
3、假设评估范围内的资产真实、完整,不存在产权瑕疵,不涉及
任何抵押权、留置权或担保事宜,不存在其它其他限制交易事项。
(三)特定假设
1、资产持续使用假设,资产在用续用假设,假设处于使用中的被
评估资产在产权发生变动或资产业务发生后,将按其现行正在使用的用
途及方式继续使用下去。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号北环中心 703室第 17页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Beijing Guorongxinghua Assets Appraisal Co., Ltd. 电话:010- 传真: 010-
2、假设委托方及产权持有者所提供的有关企业经营的一般资料、
产权资料、政策文件等相关材料真实、有效。
3、假设评估对象所涉及资产的购置、取得、建造过程均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4、假设评估对象所涉及的实物资产无影响其持续使用的重大技术
故障,假设其关键部件和材料无潜在的重大质量缺陷。
若上述各条件等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十、评估结论
评估结论:截止评估基准日 2012年 07月 31日,洛阳金谷王种业有
限公司委估的实物资产价值评估结果如下:
经评估人员评定估算,在公开市场和持续使用前提下,在本报告所
列的特别事项说明限制下,经资产基础法评估,本次评估范围内的实物
资产于评估基准日 2012年 07月 31日的评估结果为:洛阳金谷王种业有
限公司委估资产账面价值269.71万元,评估价值241.56万元,减值额28.15
万元,减值率 10.44 %。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及评估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产权持有者:洛阳金谷王种业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2012年 07月 31日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值率%
A B C=B-A D=C/A×100%
房屋建筑物 174.41 155.09 -19.32 -11.08
机器设备 94.75 86.20 -8.54 -9.02
电子设备 0.55 0.27 -0.28 -50.84
固定资产合计 269.71 241.56 -28.15 -10.44
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评估明细表。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号北环中心 703室第 18页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Beijing Guorongxinghua Assets Appraisal Co., Ltd. 电话:010- 传真: 010-
本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对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予以关注。
(一)权属资料瑕疵情况
截止评估报告日企业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洛阳金谷王种业有限公
司申报的纳入评估范围的房屋建筑产权在洛阳农林科学院名下,实际产
权归洛阳金谷王种业有限公司所有,两单位已出具相关权属说明文件,
不存在法律纠纷,由此引发的责任由洛阳农林科学院和洛阳金谷王种业
有限公司承担。
(二)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
评估人员未发现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之间存在可能对评估结论
产生影响的重要事项。
(三)本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
响的瑕疵情形
评估人员未发现经济行为中存在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它瑕疵情形。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本评估报告是在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下做出的,遵循了
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我公司及所有参加评估的人
员与委托方及有关当事人之间无任何特殊利害关系,评估人员在整个评
估过程中,始终恪守职业道德和规范。
2、本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有关企业经营的一般资料、产权资料、政策
文件及相关材料由委托方及产权持有者负责提供,对其真实性、合法性
由委托方及产权持有者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
协会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的通
知(会协{2003}18号)的规定,注册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号北环中心 703室第 19页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Beijing Guorongxinghua Assets Appraisal Co., Ltd. 电话:010- 传真: 010-
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确
认或发表意见超出了注册资产评估的执业范围,因此评估机构不对评估
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3、对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事项,在企业委托时未
作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评估机构
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4、本评估报告只对结论本身符合职业规范要求负责,而不对经济业
务定价决策负责,资产评估结论不应该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
5、本评估结论由本公司出具。受本公司评估人员的执业水平和能力
的影响,评估结论不作为相关交易及其它经济行为的唯一依据,仅作为
有关当事人经济行为的价值参考。
6、评估报告附件与报告正文配套使用方为有效。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所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本公司
不对报告使用者运用本报告于本次评估目的以外的经济行为所产生的
后果负责。
(二)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三)本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 1年,即从 2012
年 07月 31日至 2013年 07月 30日止的期限内有效,超过 1年有效期需
重新进行评估。
(四)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
媒体,需评估机构审阅相关内容并征得本公司书面同意,法律、法规规
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号北环中心 703室第 20页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Beijing Guorongxinghua Assets Appraisal Co., Ltd. 电话:010- 传真: 010-
(五)本报告复印无效,未加盖本公司骑缝章无效。
十三、评估报告日
本评估报告日为:2012年 12月 24日。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号北环中心 703室第 21页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Beijing Guorongxinghua Assets Appraisal Co., Ltd. 电话:010- 传真: 010-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号北环中心 703室第 22页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Beijing Guorongxinghua Assets Appraisal Co., Ltd. 电话:010- 传真: 010-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附件一股东会决议;
附件二委托方及产权持有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附件三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复印件及相关说明文件;
附件四委托方承诺函及产权持有者承诺函;
附件五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附件六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附件七资产评估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附件八评估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号北环中心 703室第 23页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许字成语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