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什么是投保人人之后保险公司没有出据任何书面资料现在我手里只有以前的那份保单这样以后该取钱时会有麻烦吗

保险单 _百度百科
特色百科用户权威合作手机百科
收藏 查看&保险单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简称为保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保险单必须完整地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保险单记载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履行的依据,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外文名Insurance policy根&&&&据《》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根据我国《》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并不取决于保险单的签发,只要和保险人就合同的条款协商一致,就成立,即使尚未签发保险单,也应负赔偿责任。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出立保险单为合同生效的除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单(正文)保险单必须明确、完整地记载有关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单上主要载有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名称、、保险金额、、、赔偿或给付的责任范围以及其他规定事项。保险单根据投保人的申请,由保险人签署,交由被保险人收执,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意外事故而发生损失时,向保险人的主要凭证,也是人收取保险费的依据。保险单的主要内容包括:即将要保人提供的重要资料列载于保险合同之内,作为保险人承保危险的依据。如被保险人的姓名与地址,保险标的名称、坐落地点,保险期限,已缴保费数额,被保险人对有关危险所作的保证或承诺事项。即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即将保险人的责任加以适当的修改或限制,保险人对除外不保的危险所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即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享受权利所需履行的义务,如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的责任,申请索赔的时效,的行使,保单内容的变更、、,以及赔偿选择等。如解决争议的条款,时效条款等。S.G.保单是劳爱德S.G.标准保单的简称。它是1906年英国议会通过的海上保险法的第一附件,成为英国法定的海上标准保险单。由于英国长期以来在海上保险业的主导地位,使得S.G.保单对全世界有着非同寻常的影响。但是由于该保险单拟定时是将船、货一起作为保险标的承保的,与现代航运业的现状完全背离,所以已于日起被废止。伦敦保险人协会于日正式使用的船舶定期险保险单,ICC保单与ITC保单一起取代了早先的S.G.保单。伦敦保险人协会于日制定日开始实行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ICC保单与ITC保单一起取代了早先的S.G.保单。大保单是指正式的保险单,亦简称“保单”,主要与小保单对应。是最正式的保险单据形式,又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的一种保险单据,还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成立保险合同成立的正式凭证。小保单是保险凭证的简称,又称保险条。保险凭证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表明其已接受其投保的证明文件,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保险凭证上不载明保单背面保险条款,其余内容与大保单完全相同。凡保险凭证上没有列明的内容均以同类的大保单为准。小保单的法律效力与大保单相同,但不能作为对保险人提出诉讼的依据,因而在国际市场上使用不多。在实务中,小保单一般由保险人签发,也可由保险经纪人作为预约保险单代为签发。预约保险单是指保险人或保险经纪人以承保条形式签发的,承保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发运的以C组术语出口的或以F组术语进口的货物运输保险单。它载明保险货物的范围、承保险别、、每批运输货物的最高保险金额以及保险费的计算办法。凡属预约保险单规定范围内的货物,一经起运保险合同即自动按预约保险单上的承保条件生效,但要求投保人必须向保险人对每批货物运输发出起运通知书,也就是将每批货物的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运输工具的种类和名称、航程起讫点、开航或起运日期等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签发正式的保险单证。[1]保简易人身保险单险实践中,一般是投保人交纳保费后,保险公司才签发保险单,但在特殊情况下,保险公司也愿意事先签发保险单,允许投保人在事后一段时间内交纳保险费(如保险公司为了挽留住大客户,允许其在保险单签发之日起多少天内交纳保险费),其在保险单中对投保人的交费情况与保险单的效力也作了相应的说明。就笔者了解的情况而言,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中就上述事项的说明有几种不同的表述,虽然字词相差不大,但对保险单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继而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费交清之前发生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该特别约定为免责条款,投保人交清保费之前,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并合法有效,保险费交清之前发生的事故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偿范围,但是由于有以上规定,保险公司享有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可以此免责事由拒绝赔偿。而且,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已生效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继续索要保险费。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对之后还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免责条款应该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费交清之前,保险单不生效
该特别约定为附生效条件的条款,保险费交清之前,保险单已经成立,但是并没有生效。也就是说,只有投保人交清了保险费,保险单才生效,保险单生效的条件就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对保险费交清之前发生的事故,由于保险单并没有生效,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保险公司也不能以没有生效的保险合同向投保人索要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之前,保险单无效
该特别约定是当事人意思表示错误的结果,保险单是否无效,只能看保险单约定的内容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是,则保险单无效,否则,保险单不会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保险单的无效不是当事人所能约定的,其只能根据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来判断。实践当中,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解释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保险费交清之前,保险单不生效的,则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保险合同附生效条件的条款。
投保人自起保之日起五日内交清保险费
该特别约定为合同终止条款,保险合同自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之时生效。投保人在起保之日起(保险单签发之日)五日内没有交清保险费的,保险合同还是生效的,在此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依然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从起保之日第六日起,投保人还没有交纳保险费的,保险合同的效力就终止了,在此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其也无权向投保人索要保险费。
将保险单质押获取融资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出现,截至2013年,我国法律对此类业务采取不明确反对也不明示支持的隐晦态度,这种情况阻碍了保险单质押业务的发展。理论界和实务界通说都认为保险单质押仅限于现金价值返还请求权,而否定保险单下的保险金请求权的可质押性。
保险单分为财产保险单和人寿保险单。  关于财产保险单,最高人民法院日法函(1992)47号《关于财产保险单能否用于抵押的函》明确禁止财产保险单质押。质押物应当是特定的,可以折价或变卖的财产。财产保险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并不是有价证券,也不是可以折价或变卖的财产。因此财产保险单不能用于质押。  关于人寿保险单,《保险法》第55条第2款“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这几乎是惟一的一条关于人寿保险单质押的法律规定,即便如此,我们也可以从反面推导出人寿保险单可以质押当属不争的事实。保险单质押贷款是指投保人以其持有的个人人寿保险单为质押物,通过保险公司向银行办理贷款的短期融资手段,是保险公司为解决客户在购买保险后短时间内急需用钱的燃眉之急,避免客户因非自愿退保产生经济损失而推出的一项全新服务措施1。然而,人寿保险单质押不是没有法律上的问题的,一是依据人寿保险单确定的受益人所享有的权利期限与质押贷款期限的关系问题,人寿保险的投保和保险金支付期限一般都比较长,很难和贷款期限相衔接,也不利于商业银行贷款的管理。二是保险单的财产权利属于受益人,因此受益人是保险单质押贷款的出质人,应由受益人和银行签订质押合同,但根据保险法规定,不仅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而且投保人还可以中途退保,显然银行的债权难以得到保障,风险是较难控制的2。三是关于人寿保险单质押的法律规定的缺位,在实务中操作起来是比较困难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银行业和保险业的“混业”的冲动可以带来彼此的双赢,人寿保险单质押不会因担保法没有规定而失去市场空间。  我国《保险法》第21条第3款:“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这对受益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这只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在实务中,一般还做了分类。保险公司对人身保险业务中的受益人分为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和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前者一般是被保险人本人,后者则可以由被保险人指定。收到保险单[2]后应注意:收到保单时应查验是否有下列文件:
(1)保单正本
(2)保险条款
(3)保险费正式收据
(4)变更通知书/出险通知书
(5)现金价值表。如齐备保险人应在保单送达书上签字并填写保单号码及收单日期。对保单正本及保险费收据上所有的项目应逐条核对,如有错误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及业务员予以更正。从收到保单之日起十天内称为冷静期或犹豫期,允许保户“反悔”。所以应抓紧时间仔细阅读研究保险条款,对保险期限、保险责任等要格外关注。如撤保,投保人应书面形式提出,可以通过业务员或直接送达(邮寄),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保费,保险合同无效。有些保险,如人寿保险要管十几年、几十年,甚至一辈子,因此最好将保单的有关重要资料(如公司名称、险种、保单生效日、交费日期、保费金额、业务员姓名及联系电话、保险公司地址、电话等)记下,以备不时之需。保单及有关单证票据务必妥善保管,注意防水、防潮、防火、防虫蛀,最好放在塑料文件夹里然后存放在安全之处。万一保单丢失了,应及时到保险公司挂失补办,以免延误保险金的给付或赔付。投保人如申请变更保单内容(如更改交费方式,更改投保人或受益人,理改身份证明文件,更改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增加保险金额等)应认真填写变更申请书,随同保单通过业务员或本人亲自送(寄)到保险公司,及时办理有关事宜。如被保险人万一出险,投保人应及时报险,要详细说明出险时间、地点、情况,并于规定的期限内将出险通知书通过业务员或本人亲自送(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投保人在保单生效两年并交满两年的保险费后,可提出退保申请。保险公司按现金价值表上载明的金额给付退保,保单效力即中止。
新手上路我有疑问投诉建议参考资料 查看某一保险公司汽车保险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的介绍_百度知道
某一保险公司汽车保险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的介绍
某一保险公司汽车保险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的介绍&&毕业论文形式
提问者采纳
  投保单目录  投保单投保单的法律意义  投保单的格式内容  投保单的定义投保单的定义  填写投保单的注意事项  投保单 投保单的法律意义  投保单的格式内容  投保单的定义 投保单的定义  填写投保单的注意事项  展开 编辑本段投保单  投保单的法律意义  投保单是进出口企业向保险公司对运输货物进行投保的申请书,也是保险公司据以出立保险单的凭证,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单后即缮制保险单。   投保单是投保人的书面要约。投保单经投保人据实填写交付给保险人就成为投保人表示愿意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投保单的格式内容  投保单一般是在逐笔投保方式下采用的做法。进出口企业在投保单中要填制的内容包括货物名称、运输标志、包装及数量、保险金额、保险险别、运输工具、开航日  各种投保单(12张)期、提单号等。   投保人在投保单上要填写的主要内容一般有:‍   1.被保险人的名称和地址;   2.保险标的的名称和存放地点;‍   3.投保的险别;   4.保险责任的起讫;   5.保险价值及保险金额等。  编辑本段投保单的定义  投保单的定义  投保单又称&投保书&、&要保书&,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书是由保险人事先准备、具有统一格式的书据。投保人必须依其所列项目一一如实填写,以供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种条件、何种费率承保。   投保单本身并非正式合同的文本,但一经保险人接受后,即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在保险实物中,投保人提出保险要约时,均需填具投保单。如投保单填写的内容不实或故意隐瞒、欺诈,都将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填写投保单的注意事项  很多客户在填写投保单时给我的印象是:过分注重隐私,在填写资料时不完整,或者不准确。其实,一份完整、准确、内容真实的投保单,能真正保障您的利益。那么,填写投保单该注意什么?   首先,各项信息须完整填写。如姓名、出生日期、职业等。证件号码须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一致;通信地址为可邮寄地址。尤为重要的是,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应如实回答投保单上所提的问题,必要时应在投保单备注栏中说明详情或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如果您没有如实告知,发生保险事故时,可能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付,保险公司也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确定受益人。如果受益人明确,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金将直接给付受益人,否则保险金就由保险公司按照法定的继承顺序进行分配,进入遗产范围,有可能引起纠纷。确定受益人需要被保险人亲笔签字认可(如未成年,由法定监护人签名)。   最后要亲笔签名。填写完毕后,还应对投保单内容进行复核,确认真实完整,并应亲笔签名确认。投保人、被保险人切勿在空白或未填写完整的投保单上签字。  保险单  求助编辑百科名片  保险单简称为保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保险单必须完整地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保险单记载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履行的依据,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  目录  基本概念  主要内容声明事项  保险事项  除外事项  条件事项  其他事项  保单分类S.G.保单  ITC保单  ICC保单  大保单  小保单  预约保单  法律效力保险费交清之前发生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保险费交清之前,保险单不生效  保险费交清之前,保险单无效  投保人自起保之日起五日内交清保险费  注意事项验收  核对  三思  备案  保管  补办  变更  出险  退保  基本概念  主要内容 声明事项  保险事项  除外事项  条件事项  其他事项  保单分类 S.G.保单  ITC保单  ICC保单  大保单  小保单  预约保单  法律效力 保险费交清之前发生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保险费交清之前,保险单不生效  保险费交清之前,保险单无效  投保人自起保之日起五日内交清保险费  注意事项 验收  核对  三思  备案  保管  补办  变更  出险  退保  展开 编辑本段基本概念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并不取决于保险单的签发,只要投保人和保险人就合同的条款协商一致,保险合同就成立,即使尚未签发保险单,保险人也应负赔偿责任。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出立保险单为合同生效条件的除外。[1][2]  编辑本段主要内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单(正文)  保险单必须明确、完整地记载有关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单上主要载有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名称、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限、赔偿或给付的责任范围以及其他规定事项。保险单根据投保人的申请,由保险人签署,交由被保险人收执,保险单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意外事故而发生损失时,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凭证,同时也是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依据。保险单的主要内容包括:  声明事项  即将要保人提供的重要资料列载于保险合同之内,作为保险人承保危险的依据。如被保险人的姓名与地址,保险标的名称、坐落地点,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已缴保费数额,被保险人对有关危险所作的保证或承诺事项。  保险事项  即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  除外事项  即将保险人的责任加以适当的修改或限制,保险人对除外不保的危险所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条件事项  即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享受权利所需履行的义务,如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的责任,申请索赔的时效,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保单内容的变更、转让、取消,以及赔偿选择等。  其他事项  如解决争议的条款,时效条款等。[3][4]  编辑本段保单分类  S.G.保单  S.G.保单是劳爱德S.G.标准保单的简称。它是1906年英国议会通过的海上保险法的第一附件,成为英国法定的海上标准保险单。由于英国长期以来在海上保险业的主导地位,使得S.G.保单对全世界保险业有着非同寻常的影响。但是由于该保险单拟定时是将船、货一起作为保险标的承保的,与现代航运业的现状完全背离,所以已于日起被废止。  ITC保单  伦敦保险人协会于日正式使用的船舶定期险保险单,ICC保单与ITC保单一起取代了早先的S.G.保单。  ICC保单  伦敦保险人协会于日制定日开始实行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ICC保单与ITC保单一起取代了早先的S.G.保单。  大保单  大保单是指正式的保险单,亦简称“保单”,主要与小保单对应。  小保单  小保单是保险凭证的简称,又称保险条。保险凭证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表明其已接受其投保的证明文件,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保险凭证上不载明保单背面保险条款,其余内容与大保单完全相同。凡保险凭证上没有列明的内容均以同类的大保单为准。小保单的法律效力与大保单相同,但不能作为对保险人提出诉讼的依据,因而在国际市场上使用不多。在实务中,小保单一般由保险人签发,也可由保险经纪人作为预约保险单代为签发。  预约保单  预约保险单是指保险人或保险经纪人以承保条形式签发的,承保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发运的以C组术语出口的或以F组术语进口的货物运输保险单。它载明保险货物的范围、承保险别、保险费率、每批运输货物的最高保险金额以及保险费的计算办法。凡属预约保险单规定范围内的货物,一经起运保险合同即自动按预约保险单上的承保条件生效,但要求投保人必须向保险人对每批货物运输发出起运通知书,也就是将每批货物的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运输工具的种类和名称、航程起讫点、开航或起运日期等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签发正式的保险单证。[5]  编辑本段法律效力  保
简易人身保险单  险实践中,一般是投保人交纳保费后,保险公司才签发保险单,但在特殊情况下,保险公司也愿意事先签发保险单,允许投保人在事后一段时间内交纳保险费(如保险公司为了挽留住大客户,允许其在保险单签发之日起多少天内交纳保险费),其在保险单中对投保人的交费情况与保险单的效力也作了相应的说明。就笔者了解的情况而言,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中就上述事项的说明有几种不同的表述,虽然字词相差不大,但对保险单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继而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费交清之前发生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该特别约定为免责条款,投保人交清保费之前,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并合法有效,保险费交清之前发生的事故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偿范围,但是由于有以上规定,保险公司享有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可以此免责事由拒绝赔偿。而且,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已生效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继续索要保险费。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对之后还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免责条款应该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费交清之前,保险单不生效  该特别约定为附生效条件的条款,保险费交清之前,保险单已经成立,但是并没有生效。也就是说,只有投保人交清了保险费,保险单才生效,保险单生效的条件就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对保险费交清之前发生的事故,由于保险单并没有生效,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保险公司也不能以没有生效的保险合同向投保人索要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之前,保险单无效  该特别约定是当事人意思表示错误的结果,保险单是否无效,只能看保险单约定的内容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是,则保险单无效,否则,保险单不会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保险单的无效不是当事人所能约定的,其只能根据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来判断。实践当中,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解释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保险费交清之前,保险单不生效的,则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保险合同附生效条件的条款。  投保人自起保之日起五日内交清保险费  该特别约定为合同终止条款,保险合同自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之时生效。投保人在起保之日起(保险单签发之日)五日内没有交清保险费的,保险合同还是生效的,在此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依然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从起保之日第六日起,投保人还没有交纳保险费的,保险合同的效力就终止了,在此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其也无权向投保人索要保险费。保险实践中,一般是投保人交纳保费后,保险公司才签发保险单,但在特殊情况下,保险公司也愿意事先签发保险单,允许投保人在事后一段时间内交纳保险费(如保险公司为了挽留住大客户,允许其在保险单签发之日起多少天内交纳保险费),其在保险单中对投保人的交费情况与保险单的效力也作了相应的说明。就笔者了解的情况而言,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中就上述事项的说明有几种不同的表述,虽然字词相差不大,但对保险单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继而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6][7]  编辑本段注意事项  收到保险单后应注意:  验收  收到保单时应查验是否有下列文件:   (1)保单正本   (2)保险条款   (3)保险费正式收据   (4)变更通知书/出险通知书   (5)现金价值表。如齐备保险人应在保单送达书上签字并填写保单号码及收单日期。  核对  对保单正本及保险费收据上所有的项目应逐条核对,如有错误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及业务员予以更正。  三思  从收到保单之日起十天内称为冷静期或犹豫期,允许保户“反悔”。所以应抓紧时间仔细阅读研究保险条款,对保险期限、保险责任等要格外关注。如撤保,投保人应书面形式提出,可以通过业务员或直接送达(邮寄),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保费,保险合同无效。  备案  有些保险,如人寿保险要管十几年、几十年,甚至一辈子,因此最好将保单的有关重要资料(如公司名称、险种、保单生效日、交费日期、保费金额、业务员姓名及联系电话、保险公司地址、电话等)记下,以备不时之需。  保管  保单及有关单证票据务必妥善保管,注意防水、防潮、防火、防虫蛀,最好放在塑料文件夹里然后存放在安全之处。  补办  万一保单丢失了,应及时到保险公司挂失补办,以免延误保险金的给付或赔付。  变更  投保人如申请变更保单内容(如更改交费方式,更改投保人或受益人,理改身份证明文件,更改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增加保险金额等)应认真填写变更申请书,随同保单通过业务员或本人亲自送(寄)到保险公司,及时办理有关事宜。  出险  如被保险人万一出险,投保人应及时报险,要详细说明出险时间、地点、情况,并于规定的期限内将出险通知书通过业务员或本人亲自送(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退保  投保人在保单生效两年并交满两年的保险费后,可提出退保申请。保险公司按现金价值表上载明的金额给付退保,保单效力即中止。  批单  批单(Endorsement)   指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一种书面证明,一般附贴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   根据法律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方式有三种:一种是另行签订书面协议,一种是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加批注,另一种就是在保单或保险凭证上附贴批单。   在保险合同中,批单具有和保险单同等的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规定  《保险法》(2009年修订)   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其他类似问题
汽车保险的相关知识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回答者: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保险公司找不到投保人&无主分红险让保单成废纸
E-mail推荐:&&
  因为保户的电话和地址变更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而自己又因为工作繁忙遗忘了这份保单,这样一来,长春市民姜先生花8600元连续两年投保的分红险保单不仅没有得到一次分红,而且现在已经成了无效保单,退保可领取的费用仅为2000余元。  保险公司找不到保户了  9月17日,姜先生给记者打来电话称,自己投保了两年的保险公司不知道搬迁到哪里去了,业务员和公司电话始终无人接听,自己花了半个月左右的时间才找到搬迁后的保险公司。姜先生说,我确实忘了这张保单,半月前发现后就与当时该保险公司的业务经办人联系,但对方手机已经换号,同时保单上当时所留的电话全部换号了。  该保险公司的相关人士对此解释说,我们仔细核查了姜先生的保单,他2002年在我公司购买了一款终身重大疾病分红险,2002年和2003年这两年每年分别缴费4300元,从2004年分红的时候,保险公司就因为其电话和地址的变更而找不到他了。据其介绍,该保险公司搬家已经多次进行了公告,按照保险法规规定,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保单性质发生3次改变  “我们多次联系他,都没有联系到,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没有责任。”该人士表示,在这将近4年的时间里,这份保单的性质已经发生了3次改变。首先,根据规定,从2004年姜先生应交保费的时间算起,有两个月的保险宽限期,目的是给工作忙或资金周转紧张的保户一个缓冲期,在这个期限内缴清保费的保户不需要补交利息,而且保单继续生效;过了这两个月后一直到2005年姜先生应交保费的这段日子,属于保险复效等待期,也就是两年内保户仍然可以暂停一下这份保单,其间可以申请进行“复效”和补交保费,那么这份保单的合约将继续有效;但是过了这两年的复效等待期后,从2005年应交保费的时间开始,这份保单就彻底失效了。因此,姜先生如果现在想要求保险公司退保,最多只能领取2000多元的现金。  令人遗憾的数据  “这种案例每个保险公司都有,尤其对于需要年缴保费的寿险公司来说十分常见,每年到了应缴保费和返还期限,忘记缴存的和忘记领取保险生存金的保户均有许多,以今年上半年为例,我们公司就有200多万元的生存金没人领取,忘记缴存的金额也达数十万元,这些都因保户电话和地址变更找不到了。”17日,该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  据了解,每年吉林省因为更换电话或是搬家而联系不到的保户达数千人,因此每年被这样搁置的资金也高达千万元。保险公司借此提醒,保户最好定期检视自己的保单,了解需要领取生存金的时间或满期金的时间,尤其是搬家或更换电话号码后,应及时将这些信息告知投保的保险公司。保户办理这些手续既可通过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联系保险业务员,也可直接到公司营业网点办理。确实工作繁忙没有时间的保户,还可以联系服务人员,并授权服务人员以转账方式代办生存金领取。(记者&林红军)&
(责任编辑:朱瑶)
更多关于&&的新闻? ? ? ? ? ? ? ? ? ? 相关专题?
我要发表留言
匿名发表&&署名:&
&&&&&&&&&&&&&&&&&&&&&&&&&&&&
&&&热图推荐
&&&精彩新闻
&&&播客?视频
&&&资本市场热点追踪
&&&频道精选
&&&彩信?手机报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保险人和投保人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