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社会养老保险要照片吗?退役军人找工作有那些优惠行政策

国家实行缴纳养老保险有什么优惠政策_百度知道
国家实行缴纳养老保险有什么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是退休后可以领取养老金。一、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2、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3、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二、养老金计算如下:1、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来确定。计发月数略等于(人口平均寿命-退休年龄)X12。目前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3、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4、公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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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2016年广州退伍军人养老保险政策,最新广州退伍军人安置条例
日期: 10:14:00 && 编辑:27军事网 && 来源:27军事
 2015年退伍军人补贴政策 农村退伍军人补贴政策  退伍军人保险包括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两大块,从最根本的地方解决退伍军人的基本保障问题。军人在退伍之后,国家为保障其
 2015年退伍军人补贴政策 农村退伍军人补贴政策
  退伍军人保险包括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两大块,从最根本的地方解决退伍军人的基本保障问题。军人在退伍之后,国家为保障其基本权益,颁布实施了一系列退伍军人保险政策。对于退伍军人来说,该保险为其解决了一部分的后顾之忧,具有重要意义。
  军人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奉献了无数汗水与激情,服役完毕退伍之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退伍军人基本权益的保障政策。在养老保险办理中,退伍军人即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
  事实上,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退伍军人跟普通市民一样自己交钱办理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到60岁之后开始享受养老金。但达到退伍军人的服役年限(军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参军的10虽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但视同他已经缴纳,就是说在他缴纳保险费年限的基础上多算10年。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养老金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以供因年老或疾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作为生活来源由失去劳动收入者定期领取。根据国家既定政策,退伍军人可享受一定数量的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复员退伍军人享受四部分养老金,而且其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
  其中,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当地的统一标准发给。
  在个人账户养老金方面,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复员退伍军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在缴费年限养老金方面,相关部门指出,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
  此外,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时,还享有优待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
  退伍军人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四、优待养老金。
  养老金是对退伍军人晚年生活的经济保障,具有国家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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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 创业就业 优惠 政策 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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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创业就业优惠政策选编
内容概述: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
二、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   (四)实
农民工创业就业优惠政策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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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
二、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   (四)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加大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力度,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农村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在岗农民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具备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的农民工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鼓励企业组织农民工进行培训,符合相关规定的,对企业给予培训补贴。
(五)加快发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全面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农村学生免学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六)完善和落实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的政策。引导农民工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户籍限制等歧视性规定,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针对性地为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将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运用财政支持、创业投资引导和创业培训、政策性金融服务、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生产经营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扶持政策,促进农民工创业。
三、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七)规范使用农民工的劳动用工管理。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普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
(八)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在建设领域和其他容易发生欠薪的行业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推广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
(九)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努力实现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着力解决未参保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保障问题。推动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平等享受待遇。
(十三)逐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在农民工输入相对集中的城市,主要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现有资源,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整合各部门公共服务资源,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
(十六)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实施范围。
(十八)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土地权益。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加强流转管理和服务。完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体系和调处机制。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二、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意见》(阜政发〔2014〕38号)(摘选)
一、放宽市场准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1.全面放开投资领域。按照&非禁即准&的原则,鼓励支持返乡创业农民工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领域。支持返乡农民工参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制、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等。
2.放宽经营条件。实行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零成本&注册,允许农民工以实物、债权、股权、资本公积金、非专利技术或专利权、商标权等出资,非货币出资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对申请登记时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有困难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和街道(乡镇)、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权属证明即可办理工商登记。
二、完善扶持政策,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
5.享受招商引资同等政策。将返乡创业农民工投资项目纳入招商引资范围,与外来投资客商同等对待,享受《阜阳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阜阳市引进外来投资奖励暂行办法》(阜政发〔2013〕28号)和《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阜政发〔2013〕25号)等规定的优惠和奖励政策。
8.开展免费创业培训。充分利用各类培训教育机构,对有创业意向和创业条件的返乡农民工实行免费创业培训辅导,开展创业项目推介、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小额贷款等创业服务,对农村致富带头人组织开展技能对接培训。
9.探索建立土地流转新机制。在长久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租赁、入股等方式依法进行流转。鼓励农民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有偿退出等途径,到城镇购房、就业。
10.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返乡创业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返乡创业就业农民工领办、创办企业的,根据其吸纳带动就业人数,3年内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对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减半征收。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其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全部奖励企业用于发展。
11.加强用地保障。对返乡创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技术含量高、就业带动性强的大项目,优先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支持返乡农民工通过租赁、承包等方式,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镇村边角地、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荒滩等场地进行创业。鼓励节约集约用地,对工业项目容积率达到1.2&1.5的,由同级财政按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达到1.5及以上的,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三、加强就业服务,引导就地就近就业
15.建立农民工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在市、县(市、区)政府网站开设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信息服务栏目,及时发布相关扶持政策、企业用工、就业信息,为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提供平台资源支撑。
16.深化农民工招聘系列活动。每年春节前后,集中举办农民工招聘活动,为企业用工和返乡务工牵线搭桥。支持各类中介组织开展招聘活动,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凡为农民工返乡就业提供免费中介服务的,按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和1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给予每人120元&250元标准的职业介绍补贴。
17.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企业对新录用返乡农民工进行上岗前技能培训的,由当地政府给予不低于人均300元的补贴;对返乡就业农民工中已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的奖励。
三、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意见》(阜人社〔2014〕86号)
一、积极完善扶持政策,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
1、加强创业孵化器建设。加大扶持民营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力度。对认定的返乡农民工建立的创业孵化基地,吸纳创业人员在孵化基地创业并落实统一孵化政策的,按照吸纳企业的户数(带动3人以上就业)和每户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服务补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5、扩大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五项社会保险补贴。
以上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积极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
9、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努力使每一名80后、90后农民工都得到一次免费职业培训。
10、强化民营企业人才支撑。对农民工创办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对其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给予人均500元岗前培训补贴。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促进创业就业的通知》(皖政办秘〔号)
一、放宽了借款人条件的限制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凡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的,经工商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均可在创业所在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各地不得将户籍性质、家庭地址、参加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等条件与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挂钩。
(三)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在办理借款人申请时,不得将经营期限作为贷款审批前置条件。
二、降低借款人反担保门槛
(四)各地在积极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应允许借款人从自然人保证或联保,房产等财产抵押,存货等动产质押,定期存单等权利质押中自主选择反担保方式,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不得强制指定反担保方式。
(五)提供保证的自然人扩大到经营良好、收入稳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工作人员。
五、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
一、严格执行贴息贷款政策标准
(二)财政贴息资金支持对象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具体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上述人员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可以适度给予重点支持。
(三)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最高人均贷款额度为10万元。
(四)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日至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五、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 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支持发展商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大力发展金融租赁、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值;结合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引导具有成本优势的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具有市场需求的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有文化、有技术、有市场经济观念的各类城乡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到农村就业创业。
二、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五)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坚决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年内出台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案,实现&一照一码&。继续优化登记方式,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推动修订与商事制度改革不衔接、不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全面完成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再取消下放一批制约经济发展、束缚企业活力等含金量高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面清理中央设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减少投资项目前置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标准,缩短流程,限时办结,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
(八)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提高其金融服务可获得性,明确支持对象、标准和条件,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不等统一调整为1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简化程序,细化措施,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提高代偿效率,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
(九)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抓紧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将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
(十一)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依托现有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将农民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等公共平台,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搭建一批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培训一批农民创业创新辅导员。支持农民网上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
(十五)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特别是对劳动力资源较为丰富的老少边穷地区,充分发挥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积极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加强对转移就业农民工的跟踪服务,有针对性地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和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
(二十)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尊重劳动者培训意愿,引导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支持企业以新招用青年劳动者和新转岗人员为重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强化基础能力建设,创新培训模式,建立高水平、专兼职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提升培训质量,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合理确定补贴标准。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完善有利于劳动者成长成才的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畅通技能人才职业上升通道,推动形成劳动、技能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使技能劳动者获得与其能力业绩相适应的工资待遇。
八、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
十、拓展城乡创业渠道,实现创业带动就业
(二十五)支持电子商务向基层延伸。完善有利于中小网商发展的相关措施,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支持发展面向中小网商的融资贷款业务。
(二十六)支持返乡创业集聚发展。结合城乡区域特点,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协作创业模式,形成各具特色的返乡人员创业联盟。引导返乡创业人员融入特色专业市场,打造具有区域特点的创业集群和优势产业集群。深入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支持返乡创业人员因地制宜围绕休闲农业、农产品深加工、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开展创业,完善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环境。
(二十七)完善基层创业支撑服务。加强城乡基层创业人员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跨区域创业转移接续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加强远程公益创业培训,提升基层创业人员创业能力。引导和鼓励中小金融机构开展面向基层创业创新的金融产品创新,发挥社区地理和软环境优势,支持社区创业者创业。引导和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大型物流企业发挥优势,拓展乡村信息资源、物流仓储等技术和服务网络,为基层创业提供支撑。
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 &&& &&&四、政策措施 &&& (十四)降低返乡创业门槛。放宽经营范围,鼓励返乡农民工等人员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和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对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农村公益性工程和项目,可采取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农民工等人员创设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管护和运营。对能够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制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建设目录,探索建立乡镇政府职能转移目录,鼓励返乡创业人员参与建设或承担公共服务项目,支持返乡人员创设的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将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返乡创业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机制,促进公共管理水平提升和交易成本下降。取消和下放涉及返乡创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面清理并切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减少返乡创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 &&& (十五)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的政策规定,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减免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各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要求,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优惠政策落地并落实到位。 &&&& (十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可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从事灵活就业的,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具备各项支农惠农资金、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等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扶持范围,便捷申请程序,简化审批流程,建立健全政策受益人信息联网查验机制。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同等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 &&& (十七)强化返乡创业金融服务。加大对返乡创业的信贷支持和服务力度。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引导加大涉农资金投放,运用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可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安排贷款贴息所需资金。 &&& (十八)完善返乡创业园支持政策。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的建设资金由建设方自筹;以土地租赁方式进行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建设的,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建设方所有;物业经营收益按相关各方合约分配。对整合发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地方政府可在不增加财政预算支出总规模、不改变专项资金用途前提下,合理调整支出结构,安排相应的财政引导资金,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恰当方式给予政策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集群发展等方面的金融支持。有关方面可安排相应项目给予对口支持,帮助返乡创业园完善水、电、交通、物流、通信、宽带网络等基础设施。适当放宽返乡创业园用电用水用地标准,吸引更多返乡人员入园创业。
十、《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2015年5月25日)
(三)进一步提升农民工职业技能水平。全面组织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在岗农民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每年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培训职业(工种),调整工种目录,按照培训成本和培训学时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重点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企业定岗培训等,提高农民工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建设,提高职业培训公共服务能力,重点为农民工提供服务。加大培训投入力度,使有培训愿望的农民工都能接受到相应培训。
(五)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农民工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健全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制度,改革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把农民工纳入就业失业登记范围,提供同等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就业服务,组织开展&春风行动&等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全力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建成公共就业服务网上办事系统和全省人力资源信息数据库,实现全省就业信息联网,为农民工提供更加便捷的免费信息服务。大力营造崇尚创新创业的社会氛围,开展创业型城市建设。实施青年创业计划,把返乡创业的农民工纳入重点扶持对象,充分利用就业专项资金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农民工创业。完善落实创业培训、税收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创业孵化场地支持等扶持政策,鼓励更多农民工自主创业和返乡创业。
三、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七)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在建设领域和其他易发生欠薪的行业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在欠薪多发市、县(市、区)建立完善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推广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清理建筑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加大对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源头预防和专项治理力度,对工资拖欠高发多发行业和企业进行重点跟踪监察。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及时受理,并积极做好侦查、起诉和审理工作,保持对欠薪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推动实现农民工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和分配办法。
(八)推进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落实我省灵活就业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和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鼓励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政策,努力实现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着力解决未参保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保障问题。扩大社会平均工资统计范围,逐步形成宽口径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发布机制,减轻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负担。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追究责任。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推进农民工等群体依法全面持续参加社会保险
(九)维护农民工职业安全健康权益。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教育培训投入,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相关知识纳入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内容,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督促企业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农民工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和救治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建立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依法维护女农民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实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帮扶行动,深入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推动解决主体责任无法认定及用人单位无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农民工职业病患者的医疗救助、生活救助和康复。
(十)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和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多种有效实现方式,切实维护农民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妥善处理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问题。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十一)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加强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管理,积极主动开展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排查预警,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发现问题快速处置,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按照&鼓励和解、强化调解、依法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公正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畅通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简化受理立案程序,提高仲裁效率。建立健全涉及农民工的集体劳动争议调处机制。
(十二)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加大普法力度,不断提高农民工及用人单位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维权活动,规范提升12348法律热线服务,开辟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不断完善异地协作机制,简化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程序,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的农民工。完善涉及农民工纠纷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优化调解队伍结构,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人民调解方法、技能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化解涉及农民工有关纠纷的能力。
四、不断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
(十三)逐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深化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由主要对本地户籍人口提供向对常住人口提供转变,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在城镇常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使其逐步平等享受市民权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逐步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明确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并不断提高综合承载能力、扩大项目范围。加强与皖籍农民工相对集中输入地的沟通和联系,在沪苏浙、珠三角和京津冀等地区设立农民工服务工作站点。
(十四)推动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将进城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纳入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以公办学校为主,与城镇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实现&三个一样&(一样就读、一样升学、一样免费)。进一步加大公办学校教育经费投入,根据城乡规划及教育等相关专业规划,综合考虑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需求,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科学核定公办学校教师编制,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十五)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进一步落实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多方式多渠道改善农民工住房条件。农民工购买商品住房,按规定享受购房契税和印花税等优惠政策。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宿舍型或单元型小户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人单位或农民工出租。鼓励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和规定标准的用地范围内,利用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项目审批、用地供应、资金筹措、行政收费减免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对农民工购房和租房给予支持。
(十六)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继续实施国家免疫规划,落实&四免一关怀&等相关政策。按照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不断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卫生计生服务管理新机制,扎实做好农民工健康档案、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控、流动儿童预防接种、流动孕产妇和儿童保健、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等卫生计生健康管理工作。加强考核评估,落实输入地和输出地相应责任。完善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将农民工纳入服务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开展农民工卫生计生动态监测工作,加强与皖籍农民工集中流入地的交流与合作。
(十七)积极推动农民工在城镇有序落户。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根据各地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合理确定落户标准,促进有条件、有意愿、在城镇有稳定就业和住所(含租赁)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城镇落户。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输入地城镇未落户的,按规定申领居住证,持居住证平等享受规定的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二十六)夯实农民工工作基础。建立完善劳动年龄内农村劳动力资源数据库,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登记工作,准确掌握农民工数量、结构及其分布。加强和改进农民工信息统计监测工作,提高输出地农民工监测调查数据质量,加强输入地农民工市民化监测调查工作。农民工输入相对集中的城市,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服务平台,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为农民工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一站式&综合服务。
十一、太和县地税局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办理税务登记免收证件工本费。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按期纳税月营业额30000元以下的、按次纳税每次(日)营业额5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返乡创业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报批审核后,可申请定期减征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自日至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
对持 《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经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企业、民办非企业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52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法〔号。
十二、太和县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摘要)
第一条 落户安徽太和经济开发区、城关镇民营经济工业园和肖口镇循环经济示范园,固定资产投资4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60万元,预期税收达到亩均10万元以上;落户乡镇工业聚集区,固定资产投资完成2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每亩100万元、预期税收达到亩均5万元以上新建工业项目,优先保障建设用地,并原则上按照国土资源部公布的相应等级最低工业地价,结合土地级别评估价格出让土地。企业按约定条件实施后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条 县财政设立企业发展奖励基金,专项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对固定资产投资4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本数)的新建工业企业,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一年内建成投产并达到投资强度的,按该项目用地收益的40%从财政奖励基金中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至2亿元(不含本数)的新建工业企业,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一年半内建成投产并达到投资强度的,按该项目用地收益的 60%从财政奖励基金中给予奖励。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4000万元以上、亩均税收达到合同约定的新建工业企业,自实现销售收入之日起,按照企业实现的地方财政收入数额,前3年100%给予奖励、后2年50%给予奖励。
第四条 鼓励工业企业集约用地,建设多层厂房。容积率超过1.2(含本数)的,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150元给予补助;容积率超过1.5(含本数)的,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200元给予补助。
第五条 租赁标准厂房生产且年纳税额每平方米150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税收在太和县),第一年按合同约定租金的80%、第二年按合同约定租金的50%给予补贴;固定资产投资万元(不含本数)的工业项目,从实现销售收入之日起,按照企业实现的地方财政收入数额,前3年50%给予奖励;征地建厂的工业企业,租赁标准厂房过渡生产期间最高给予18个月厂房租金补贴。
第八条 入驻安徽太和经济开发区、城关镇民营经济工业园、肖口镇循环经济示范园,独立选址的新建工业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白蚁防治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居住性建筑和非生产性建筑除外),由收费部门核定备案,视为缴纳,从财政设立的支持企业发展资金中解决;。
第九条 对列入省&861&行动计划和市&6611&工程的工业项目,在正式投产后,对项目建设前期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完成投资额4000万元-1亿元(不含本数,下同)的,补助10万元;完成投资1-2亿元的,补助30万元;完成投资额在2-5亿元的,补助60万元;完成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补助100万元。。
第十八条 凡在太和县投资大型专业市场项目(税收在太和县),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3亿元(不含本数)的,从经营年度起,企业实现的地方财政收入,前2年按30%奖励给企业,后3年按15%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5亿元(不含本数)的,企业实现的地方财政收入,前2年按50%奖励给企业,后3年按25%奖励给企业。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建设营业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城市综合体(不含住宅),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按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予以奖励;项目建成开业之日起,企业实现的地方财政收入,前2年按其等额标准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投资建设非营利性教育、公共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用地,实行有偿划拨方式供给,划拨土地价格以土地征收综合成本价格计算。
第二十八条 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制。凡入驻县经济开发区、城关镇民营工业园区。独立选址的工业项目,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规划设计选址、环评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施工许可证等项目开工所需的各种手续。
第三十一条 鼓励企业引进人才,帮助企业留住人才。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限额)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企业工作期间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补助。
第三十二条 切实解决企业职工的实际问题。在我县企业务工的职工子女,经当地园区管委会和县招商部门、教育部门审核后,由县教育部门安排就近入学;对外商及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由县教育部门优先安排入学;凡在我县就业、有合法固定住所(含租赁)1年以上的农村人口,经园区管委会和县公安部门共同审核,在农村承包土地和宅基地不变的情况下可自愿转为非农户口,也可携子女转为城镇常住户口。
十三、《太和县引进外来投资奖励暂行办法》(摘要)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引进总投资3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奖金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9&计算,单体项目最高奖励金额50万元。
(二)引进投资建设购物中心、物流园区、专业市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大型城市综合体、重点文化、旅游类项目(非卖)且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含本数)以上的,奖金按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4&计算,单体项目最高奖励金额50万元。
(三)引进投资职业教育和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类项目且固定资产在1亿元(含本数)以上的,奖金按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4&计算,单体项目最高奖励金额50万元。
(四)引进现代化农业、畜牧养殖业项目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奖金按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4&计算,单体项目最高奖励金额50万元。
十四、《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太政〔2011〕12号)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县财政对土地集中连片流转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从2011年起,凡连片流转耕地500亩以上,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性流转合同的,由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土地流入方每亩50元的资金补助。
(2)扶持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积极探索土地流转的新机制,开展以土地为份额的合作经营。对新建且土地入股面积500亩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县财政给予每家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每增加500亩,增加1万元)。
(3)支持组建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县财政对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进行适当的扶持。凡经工商部门登记、运作规范、作用明显、每年度新增土地流转面积500亩以上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由县财政给予每家1万元的奖励(每增加500亩,增加1万元)。凡符合县财政扶持条件的,及时到县农委递交申报材料,由县农委、县财政局、县国土局等有关部门共同核实后,报县政府批准。
实行信贷支持和用地倾斜政策。农村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农业信贷资金,解决规模经营主体季节性、临时性所需生产经营资金不足的问题。对实力强、资信好的规模经营主体,应给予一定的信贷授信额度。规模经营主体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库、晒场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的用地,可作为农业结构调整用地进行管理。
十五、《太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实施意见》(太政〔2013〕44号)
支持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县政府每年安排300万元,用于支持农村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对农村土地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签订规范流转合同的种植大户,实行补贴。对2011年&2013年申报的土地流转规模在50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每亩一次性补贴50元,其中已经申报享受过补贴的面积不再重复补贴;从2014年起,对土地流转100&500亩(含100亩、500亩)的种植大户,每亩一次性补贴30元;对新增土地流转面积在500亩&1000亩的种植大户,每亩一次性补贴50元;对新增土地流转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每亩一次性补贴80元;2014年后,每年只对新增土地流转面积按档次实行补贴。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县政府每年安排200万元,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对国家、省、市、县示范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补;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品牌,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地理标志产品登记的,每个产品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和3万元,获得续展认证的&三品一标&产品每个奖励1万元;对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名特优新农产品品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培训、标准化建设、品牌培育、农产品直供直销店建设、信息化建设、信用合作、联合社建设、金融服务以及组建农机、农技、植保、劳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进行奖补。
十六、《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太政〔2011〕11号)
(一)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工作的组织协调。强化农业产业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农业产业化工作组织,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和指导。实行主导产业部门牵头负责工作制度,各牵头部门要建立工作班子,制定发展规划,完善协调机制,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工作措施。各乡镇、经济开发区要将农业产业化工作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切实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在政策上给予倾斜,优先立项,优先推荐上报,积极为龙头企业争取各种支持。在落实政策、减免税费、用水用电、市场准入、产品认证和监测、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品牌推介等方面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十七、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降低创业门槛及时为返乡创业人员注册登记具体措施
凡外出返乡创业人员在太和开办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我们将根据您的需求以最快的速度,最高的质量,最热情的服务全程提供帮助。
一、在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政务窗口设立返乡创业人员全程服务代理窗口,帮助指导完善登记资料,接受咨询,并全程无偿代理注册登记、代码证书、税务登记服务,或根据申请人需求采取预约登记方式办理注册登记。
二、在政府网站及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公示登记相关材料规范及表格文书。并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公司制企业申请材料制订示范文本,无偿提供给申请人参考。
三、进一步放宽工商登记条件,方便市场主体,切实实现注册登记便捷高效,推进企业名称核准便利化,特授权委托基层单位以县局登记机关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和注册登记。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基本原则第一条: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鼓励投资创业,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
安徽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安徽&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登记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工商注字76号),统一思想,规范冠省名企业名称登记工作,授予县(区)冠省名企业名称受理权,实现工商注册登记便利化的重要举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制《关于委托基层单位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的通知》(太市监〔号)文件。
四、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进一步放宽经营范围,按照法无禁止即可入原则,为创业人员提供便利。
依据:安徽省工商局发电《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皖工商明电〔2014〕13号)
五、全面落实《阜阳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放宽经营场所登记,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
依据:注册资本登记改革方案中(三)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
十八、商务局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1、市场商铺
沪皖大市场:坐落于三角元。市场内蔬菜经营区面积3000平米,可提供100名农民工就业。进场经营者5年内免收场地租赁费。(企业自定优惠政策)
2、电子商务
加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实施阜阳市农副产品电子商务示范工程,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和大型农产品交易市场打造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电子商务交易,发挥国家农村商务信息服务试点县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农产品有序合理流通。
3、放宽市场准入。鼓励自然人和企业开办网店,从事网上经营。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放宽名称登记限制,可使用&&&网店&、&电子商务&等字样作为名称中的相应字段;放宽住所(经营场所)限制,可依法使用自有或租用的住宅办理工商登记。放宽经营范围限制,可使用&网上经营&&&或&网上提供&&服务&等用语为经营范围。《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实施意见》阜政办〔2014〕37号)
十九、太和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一、管理范围
1、开发区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统一由太和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和管理。
2、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及设施,由投资者自行经营管理,原则上可以参照本办法管理。
二、承租条件
承租方经营生产的产业必须符合国家的宏观产业政策和开发区的产业向导;项目必须符合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
承租方必须在开发区登记注册并在地方依法纳税。注册公司为独立法人,独立核算。
三、审批程序
需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先行与开发区招商部门洽谈,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招商、产业、规划建设、财政、环保、安全等部门集中进行项目准入审查,报管委会审定。
企业入驻标准厂房前,需提供进驻申请和企业基本情况,入驻项目情况,项目核准和环保审批手续,项目设备清单等。
项目审批后,入驻企业与太和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交纳有关费用后正式入驻。
业主方交付标准厂房后,承租方项目必须在三个月内投产。因设备安装等特殊原因需延期投产的,书面报管委会同意。
四、租赁期限及费用
入区企业租赁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可租可买。
标准厂房租金起租额每月6元/m²,员工宿舍租金起租额为每月6元/m²;办公楼租金起租额为每月8元/m²。
租赁价格3-5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幅度为5%--8%。
五、优惠政策
开发区负责公用变压器、网络光钎,电话线,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对电价实行国家规定的峰、谷、平电价。
开发区对标准厂房租金实行先缴后返,由区财政于次年2月审核结算。
(1)租赁标准厂房生产且年纳税额每平方米150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税收在太和县),第一年按合同约定租金的80%、第二年按合同约定租金的50%给予补贴;固定资产投资万元(不含本数)的工业项目,从实现销售收入之日起,按照企业实现的地方财政收入数额,前3年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征地建厂的工业企业,租赁标准厂房过渡生产期间最高给予18个月厂房租金补贴。
(2)返乡农民工创业入驻企业,租金不受纳税额限制,第一年先缴后返,第二、三年减半收取。
六、退出机制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开发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房及附属设施,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1、企业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超过3个月的;
2、年纳税在20元/m²以下的;
3、企业有违法经营,私自转租、分租、调剂、交换租赁物的;
4、停产、停业时间达半年以上的。
七、管理要求
1、租赁期间,承租方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进行装修或增设附属设施,但不得破坏厂房主体结构和建设,方案须报业主方审批。
2、租赁期间,承租方应按要求对租赁厂房进行维护。
3、承租方必须服从统一物业管理,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二十、高庙镇关于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一、入驻农民工创业园条件
入驻企业法人必须是太和籍农民工,原来在外地务工,近期回家乡创业。
以下三类情况不许入驻:
(1)未被人社部门认定的劳动就业经济实体;
(2)高能耗、高水耗、高污染;
(3)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
二、入驻流程
农民工返乡创业、兴办经济实体,应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合伙经营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就业失业证明及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4)入园经营申请报告;
(5)招用农民工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以及《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入驻企业与镇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办公室签订入驻协议书
四、优惠政策
自入驻之日起,按规定3年内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创业实体,根据其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招用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另给予一次性就业奖励和岗位补贴。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银行可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内的,由政府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二十一、皮条孙镇工业聚集区有关规定
一、企业入园条件
凡进入工业聚集区的投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以工业项目为主;
具有完善的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要求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一次性征用土地面积不得少于10亩;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得低于80万元/亩;
在县内外进行了工商注册,具备法人资格;
符合工业聚集区土地总体规划。
二、入园程序
企业提供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与镇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
向县发改委提出立项申请;
客商、引资人(单位)、聚集区管委会三方共同深入工业聚集区实地察看,初步确定企业选址;
由入区企业提出用地申请;
签订企业入区合同书,交纳购地款或租金;
镇工业聚集区初审并签署意见的基础上,审核并确定企业平面图和效果图;
凭购地款或土地租金收据,由工业聚集区管委会为企业用地正式划线并确定时间进行开工建设。
三、优惠政策
工业聚集区实行全封闭管理,未经镇党委、政府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工业聚集区内客商企业进行检查(税务除外)、收费和罚款,更不得搞摊派。
鼓励招商引资项目入驻工业聚集区,凡属非所在地村直接引荐的,除纳入该村的招商引资目标计划外,对照有关文件予以奖励。
凡进入工业聚集区的企业,均享受太和县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进入工业聚集区的企业,其产前及产中所需相关证照,根据企业自身需要,由聚集区管委会派人陪同代为办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除业务往来外,其他需要协调的问题均由聚集区管委会负责帮助办理。
二十二、李兴镇农民工创业园入园创业须知
一、入园企业条件
入园企业法人必须是太和籍农民工,原来在外地务工,近期回家乡创业。
以下三类情况不许入园:
(1)未被劳动部门认定的劳动就业经济实体;
(2)高能耗、高水耗、高污染;
(3)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
二、入园审批手续
返乡农民工进园创业、兴办经济实体,应向园区管理办公室提供以下资料:
工商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合伙经营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就业失业证明及复印件;
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进园经营申请报告;
录用返乡农民工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以及《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落实开工开业事项
企业与创业园管理办公室签订入园协议书,企业与创业园管理办公室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企业园按协议提供厂房(场地);
创业园供水供电;
创业园对入园企业在设备安装调试、投产方面提供指导和服务;
创业园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二十三、马集乡工业园聚集区入园企业扶持政策(马政〔2014〕15号)
积极鼓励和引导返乡农民工创业,返乡农民工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可免费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城镇就业扶持政策,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妇女小额提担贷款额度为8万,高校毕业生贷款额度为10万;对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以内、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并由财政部门按照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凡是在我乡农民创业园区创业的,免缴物管费、卫生费等管理性费用,减半缴纳场地费,适当减免水电费,减免部分从减半缴纳的场地费中支付。
各类创业实体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未经政府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工业企业实施行政罚没处罚。
对产销两旺、但有暂时困难的工业企业,允许申请缓缴有关税款。
二十四、倪邱镇鼓励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倪政〔2015〕04号)
一、入驻标准
入驻企业重点为工业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企业。购买厂房的除房价外,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700元/㎡;租赁厂房生产的,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000元/㎡。入园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定位等要求,入园企业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低碳、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有关规定。
二、入驻程序
企业入驻须经镇政府审核备案,并签订入驻投资协议。入驻企业采取标准化厂房,标准化厂房只能向工业项目投资企业进行销售,严禁改变土地性质和规划用途。
除公共服务用房外,可按自然层数或规划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产权分割,并给予办理独立的产权证。对出售给生产经营性工业企业的,面积应不小于1000平方米;对出售给总部经济、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和研发办公等现代服务业企业的,面积应不小于200平方米。
镇政府负责拟定交易合同标准文本,合同要明确买受人抵押融资、转让及变相转让的条件及程序、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
三、企业落地所需修路费和水电费全免
二十五、税镇镇工业聚集区企业入园投资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项目审核
第一条 申请进入园区的投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工业生产性项目;   2.入园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园区产业规划的重点发展方向,服从园区的产业布局和功能分区;
3.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   &4.一般入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00万元以上,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预期税收达到亩均3万元以上。
第二条 申请在园区投资新建项目,由投资者向园区管委会申报以下材料:   1.项目入园申请书;   2.入园企业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资信证明等有关资料,其项目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广阔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经济效益,并通过项目审查;
入园企业需符合国家环保、安全、消防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规范的相关手续;
企业经审批获准入园,方可正式办理土地租赁手续;
入园企业是生产型的工业企业,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土地用途,并在合同规定的建设期内完成投入,建成投产。
第三条 对符合上述条款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优先审批进入园区:   1.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   2.高新技术项目;   3.与地方产业之间关联度高的项目。 &&& 第四条 严格执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和国家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规定。
第五条 凡符合条件申请进入园区的项目,由园区管理领导小组对项目单位进行考察,有良好的经济实力,市场发展前景良好的项目优先审批。
第二章 用地及审核
&第八条 &项目用地方式。经批准进入园区的项目,项目用地采取租赁的方式。由园区管委会协调,项目用地所在村委会组织实施。
第九条 投资者要按申报项目进行建设,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原则上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企业土地、厂房确需转让或出租的,要向园区管委会申请,由园区管委会进行审查,备案,并报请园区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章 费用收缴
第十条 入园企业需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亩均2.6万元。项目建设保证金按投资总额的2%收取,费用交清后方可给予安排。
第十一条& 项目用地地面附属物及青苗补偿费等,由所在村委会协调,费用由企业支付。
&& 第四章&& 建设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正式施工前,应向管委会提供厂区规划总平面图和效果图。企业工程建设由企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施工中要主动接受质量、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查,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 加强用地管理,工业项目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总用地的比例严格执行国家的控制性标准,严禁在园区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第十四条 园区内企业出入口设置,应服从园区总体规划,不得随意设置。 &&& 第十五条 园区内企业所建围墙要做成新颖大方、通透式围墙,服从园区总体规划。 &&& 第十六条 入园项目应抓紧施工,原则上《投资协议书》签订后,其附属工程和主体工程在约定的期限内开工。约定期限自《投资协议书》约定的开工之日起计算,至验收之日止。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建设期不超过8个月;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建成投产的项目:
1、没收建设保证金;
2、征收土地使用税,标准每年每平方米6元。 &&& 第十七条 入园施工单位,在取得建筑施工许可后,必须到园区管委会登记,并保证安全、清洁施工。 &&& 第十八条 工程施工中要坚持安全、文明作业,一切安全责任由项目单位负责。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供水管道,不得在公路和园区道路上堆放砂石、水泥、钢材等建筑材料,不得损坏公共设施,否则,责任自负。 &&& 第十九条 为及时掌握项目进度,为项目提供必要服务,各项目单位每季度向园区上报一次投资建设工程进度情况。
第五章&& 入园服务
第二十条&& 园区管委会协助入园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企业遇到急需帮助解决问题时,相关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赶往现场。
二十六、三堂镇农民工返乡创业创业优惠政策
入驻条件:
1、每亩土地投资额度不低于50万元
2、能顺利通过环评、安评,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入驻流程:
投资人持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与三堂镇党政办联系或者与分管领导联系,对符合入驻条件的企业由镇提供全程保姆式服务。
优惠政策:
1、在享受省、市、县优惠政策的同时,镇政府提供通路、通水、通网络至厂区门口;
2、免费提供建设期间项目负责人吃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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