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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经营许可专业办理煤炭资质经营申请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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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实力雄厚,专业申办煤炭经营许可证,拥有专业化服务团队和资深的指导人员以及强大的政府信息支持,现国家对于煤炭经营资格的审批要求比较严格并且有名额限制,属于国家的专营专控项目,如需办理,请从速,我司将100%办理成功。有意者咨询,非诚勿扰。谢谢!
相关条件及建议请见以下事项,详细内容请参阅《煤炭经营许可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条例》
所需条件:
1.具备较强经济实力的企业(有限公司)。
2.具有符合企业经营条件的办公场所。
3.企业经营情况良好,并有较大经营业绩。
4.有明确的煤炭来源渠道。
5.具有一定的目标客户及销售意向。
6.每年具备完成20万吨以上的煤炭销售能力。
7.具备经营煤炭销售的专业人员。
8.自有或租赁符合申办条件的储煤场地及设备等。
限制因素:
1.该业务属于国家专营专控项目。
2.国家对煤炭经营资格的审批有名额限制。
3.目前煤炭经营业务市场与监管逐渐成熟,广东省已申办成功的企业占有广东省内总配置名额的95%以上。对于新办企业取得经营资格造成了非常大的难度。其它省市已出现无指标申请的情况。
4.根据国家调控措施,对于新申办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已基本设定限制审批的情况。
5.对于已申请的企业,2年未达到经营条件的,予以取消煤炭经营资格。
所需时间:
1、协调指标2个月。
2、审批1个半月。
3、因国家政策调控原因可能会导致适当延长申办时间,原则不超过5个月。
相关建议:
1. 提供注册资金相对较大的经营企业,注册资金最好是在3000万以上,并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并有从事国际贸易或产品流通行业的记录。除此之外,最好能够证明该企业具有良好的融资渠道。
2、企业经营场所:最好有200平米以上的办公场所(甲级写字楼),给人一种企业经营能力较好印象。
3、能够提供明确的(供应商)煤炭厂家信息资料,参与煤炭经营业务的人员具有较为熟悉的专业知识。
4、最好能提供已确定的客户名称,目标市场、销售预期等。
5、国家相对鼓励从国外进口煤炭。
煤炭经营许可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对煤炭经营的管理,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煤炭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炭
经营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
监督管理。
【章名】 第二章 煤炭经营企业
第四条 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
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第五条 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国家经贸委指定国家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商品
流通管理部门负责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可以根据本地
区具体情况,委托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
第六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
(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
,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表;
(二)注册资本证明;
(三)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四)经营设施和场地证明;
(五)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证明。
第八条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
炭产品,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经营非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
,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煤炭经营资格。
第九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
经审查具备煤炭经营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不具备
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人申报材料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完成审查工作。
第十条 申请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煤炭经营营
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
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企业设立条件变更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
查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煤炭经营企业终止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办
理煤炭经营资格注销手续。
【章名】 第三章 煤炭经营
第十四条 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保证煤炭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 从事煤炭经营,应当依照合同法规定,由买卖双方签订煤
炭买卖合同。
煤炭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数量;
(三)品种、规格、质量;
(四)价格;
(五)交货方式;
(六)发出地点(站、港)和到达地点(站、港);
(七)履行期限;
(八)货款及运杂费的结算方式,买卖双方的开户银行、帐号、纳税
(九)违约责任;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六条 煤炭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任何
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要
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另一方提出;未在合理期限
内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请求而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需由运输企业承运的煤炭,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或煤
炭用户依照合同法与运输企业签订煤炭运输合同。
第十八条 煤炭运输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煤矿
企业或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发运质量合格、计量准确的煤炭;
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运,并将承运的不同质量的煤炭分装、分堆
;煤炭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接卸煤炭。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
第十九条 煤炭发运时承运、托运双方的交接和到站(港)后收货人
对煤炭质量、数量的验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煤炭经营应当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国家提倡有条件的
煤矿企业直销,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与耗煤量大的企业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
第二十一条 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炭经营企业实行代理配送。
第二十二条 煤炭经营企业经营民用型煤,应当保证质量,方便群众
,稳定供应。
民用型煤应当推行集中粉碎、定点成型、统一配送、连锁经营。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使用洁净煤,推广动力配煤、工业型煤,节约
能源,减少污染。
第二十四条 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禁止下列经营行为:
(一)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擅自经营;
(二)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销售煤炭产品;
(三)采取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欺诈手段;
(四)垄断经营;
(五)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的规定,哄抬煤价或者低价倾销;
(六)违反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偷漏税款;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
掌握的运力参与煤炭经营。
第二十六条 禁止行政机关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
禁止行政机关开办煤炭经营企业或者从事、参与煤炭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禁止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生产、加工的煤
炭产品。禁止经营无煤炭经营资格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煤炭产品。
第二十八条 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产
品质量管理的规定,其供应的煤炭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用户对煤炭产品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买卖双方在煤炭买卖合同中约
【章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煤炭经营进行监督管理。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和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经
营活动,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有关的法律、
法规,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公正廉洁,秉公执法。
第三十一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煤炭经
营企业或者煤炭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
,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十二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
当出示证件。
第三十三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煤炭经营资格,除收取必要
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章名】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未经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批准,擅自从事煤炭经
营活动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照煤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
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销售自己生产的煤炭产品的
,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
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采取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依照
煤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煤炭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伪造煤炭经营资格证书或以买卖、出租、转借等任何形
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取消煤炭经营
第三十八条 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的
煤炭产品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取消煤炭经
第三十九条 煤炭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事其他非法经
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
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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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荆门风雅2013年1月份销售部商务政策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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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企业GSP申报资料填写注意事项
  新华社信息北京1月14日电 《中国药店》近日刊登文章《如何准备GS
P申报资料》,详细介绍了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认证的申报资料填写注意事
项。全文如下:
  GSP认证是国家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
段,是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情况的检查认可和监督管理的过程。
  GSP认证申请,是药品经营企业在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
SP)》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实施细则》开展经营质量管理活
动的基础上,经过全面的自查与内审,认为已达到GSP标准,向国家GSP认
证主管部门提出的申请,其上报的GSP申报材料主要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及实施
GSP情况。
  GSP认证申请书及申报资料既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G
SP认证形式审查的基础资料,又是认证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制订GSP现场检
查方案的重要依据,也是GSP检查员进行认证现场检查的第一手资料、因此申
报的准备具有重要意义。它要求药品经营企业严格按照要求组织资料,实事求是
,客观准确反映企业实施GSP现状,既总结实施GSP的成功经验,也要客观
反映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便检查小组掌握企业实施GSP的实际情况,做出准
确的判断。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全面,客观、准确等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通
过形式审查、技术审查并影响GSP认证进程。因此认真做好GSP认证申报资
料的准备工作,为企业顺利通过GSP认证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企业在申报GSP认证资料时,应严格按照GSP规定填报资料,所填内容
真实可靠,申报的资料应与企业现场及留存的资料保持一致,有据可查,报送的
资料及表格必须加盖企业公章和填写日期。各类资料应使用A4纸统一打印,装
订成册并编写目录和页码。
  (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的填写要求
  1、认证申请书应使用原件,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内容准确、真实、完
整,不得涂改和复印。
  2、填写的企业名称、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企业经济性质、法定代
表人应与《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内容相同。填写的企业名称与公章一致,不用
简称,其它附件资料中亦不用简称。如果企业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应附相应的
批准文件。
  3、开办时间,以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经营许可资格的时间为准。转
制、更名的企业,填写转制、更名的时间。
  4、填写法定代表人的执业药师或技术职称栏目时,已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
只填执业药师,否则只填技术职称。
  5、职工人数,指在册的全体员工。
  6、质量负责人,指企业领导人中负责质量管理的负责人,而不是指企业质
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7、填写联系人栏目时,应选择工作关系稳定,随时可以联系到的本企业质
量管理人员。联系人、联系方式一旦变动应尽快通知GSP认证管理部门。电话
号码前一定要加区号,并且留下手机号码便于联系。
  8、企业基本情况:要求反映企业概况,包括企业组建的历史、企业性质、
组织机构和人员状况,分支机构情况,门店数量、药学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业务
覆盖区域、库房面积、上年销售额和利润、质量保证情况、设施设备状况。
  9、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编号:由有认证权限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编号。
  (二)对《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要求
  申报资料应附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零售连锁企业含所有门店)《药品经营
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中有些项目如发生变更,应附
有关证明文件。
  (三)企业实施GSP情况自查报告的基本要求
  主要反映本企业为保证药品经营质量,在实施GSP过程中制定的质量方
针、目标及质量保证体系,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成效等。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
规范,对本企业的管理职责,人员培训、设施与设备、进货与验收、储存与养
护、出库与运输、销售与售后服务全面对照检查,药品经营各环节是否符合GS
P要求做出自我评价,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参考提纲:
  1、企业概况。
  2、实施GSP概况。可分为准备发动阶段、领导组织阶段、全面实施阶
段、自查评审阶段,巩固提高阶段5个部分作简要说明。
  3、实施GSP的具体做法或GSP的开展情况。
  这部分内容是重点,可对照规范的8个章节分别汇报,也可按以下标题汇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2)深入发动,统一思想
  3)建立机构,明确职责
  4)加强培训,提高素质
  5)狠抓软件,规范管理
  6)投入资金,加强硬件
  7)依据规范,严格实施
  ①控制源头,把好进货质量关
  ②严格查对,把好人库验收关
  ⑦预防为主,把好储存养护关
  ④一丝不苟,把好出库复核关
  ⑤合法销售,把好售后服务关
  ⑥认真严谨,把好资料管理关
  4、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
  (四)企业非违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说明
  如该企业在一年内经销过假劣药品,但属非违规行为,责任在他方,应报送
以下资料加以说明:
  1、关于不合格药品情况的汇报及原因分析;
  2、企业当时就该品种质量问题向当地药监部门的汇报材料复印件;
  3、该品种的药检所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4、该品种的供货单位“证照”和销售人员资格复印件;
  5、订货合同和购货发票复印件;
  6、该品种的验收记录和入库记录、出库复核记录和销售记录以及在库养护
记录或库房温湿度记录等复印件;
  7、该品种的处理情况,如停售通知单和收回该药品的通知或函等复印件;
  8、当地行政部门处罚情况复印;
  9、该品种质量责任的认定情况复印件:
  10、企业认为应该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五)《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的填表要求
  此表的填写范围为企业法人,董事长、正副总经理,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和
质量管理组所有人员,包括分支机构或连锁门店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并在
备注栏中注明所在分支机构或连锁门店的名称。填报本表时,应将企业及下属机
构人员的执业药师注册证明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附后。
  对职称复印件的要求:报送的人员情况表所附的各类证书应具有合法性。执
业药师的执业单位应与申报企业相同,已调离原工作单位的,须及时办理变更手
续。报送的职称复印件要清晰,可用影印件,也可同时将几个人的证书影印缩小
在A4纸上,以减少页数。
  (六)《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的填表要求
  此表填写范围包括企业及分支机构人员情况,在备注栏注明所在分支机构名
称,如是连锁门店的人员应在备注中注明是哪个门店。职务栏根据所从事的工作
填写验收员、养护员。填报本表时,应将企业及下属机构的药品验收,养护人员
的执业药师注册证明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附后。
  (七)《企业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的填表要求
  l、根据企业设施,设备的实际情况填写,如本企业没有该栏目所设项目
时,注明“无此项”。
  2、表中填写的面积为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3、“辅助用房”指库区中服务性或劳保用房屋。营业用房、辅助用房、办
公用房总面积批发企业包括分支机构;连锁企业只填总部和配送中心的面积,连
锁门店的面积在《企业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备注栏中说明。
  4、仓库总面积包括冷库面积,阴凉库面积、常温库面积和特殊管理药品专
库面积。阴凉库、冷库如是常温库或阴凉库中的库中库,须说明和减去相关面
  5、验收养护室仪器、设备,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应配置千分之一天平、澄
明度检测仪、标准比色液、防尘,防潮设备等,企业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
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解剖镜或显微镜。零售企业配置必要的验收、
养护设备。
  (八)《企业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的填表要求
  批发企业填写本企业下辖的非法人的药品经营分支机构,包括所有下属的非
法人零售药店。
  零售连锁企业填写非法人分支机构和所有连锁门店,包括直营和加盟门店。
  (九)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文件系统目录的申报要求
  根据GSP的要求和本企业的经营方式填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文件系统目
录,应做到目录层次类别清晰,文件编号规范。现行GSP中规定的制度仅仅是
最低要求,文件系统应包括文件管理制度以及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和操作规
程,广义地说,还应包括提供GSP质量体系运行见证的文件。上报的制度应是
已执行的制度,未在经营范围中包含的项目即合理缺项,如特殊管理的药品,中
药材等等,就不必制定出相应的管理文件,但经营范围中已包含而暂时未经营的
项目,其软件和硬件都应齐全,在现场检查中会全部检查,企业不可忽视这点。
  (十)企业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的基本要求
  企业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应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相适应,
保证本企业药品的购进、储存和销售等环节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并能有效运行。
在框图上要求明确各部门的隶属关系,标明其负责人的姓名,并用文字简要说明
各部门的职能。
  (十一)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的基本要求
  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的绘制要成比例。批发企业经营场所的平
面布局图包括分支机构,零售连锁企业经营场所包括总部、分部各连锁门店。零
售连锁企业、单体药店绘制门店的平面图时,应标明店名,营业面积、处方药与
非处方药区以及其他功能分区等。仓库或配送中心图中应标明仓库名称、各库区
面积,各仓库主要存放的药品类别,标明“五区三色”,有条件可用彩色。除此
之外,企业还应准备其他一些资料:
  (一)企业应准备现场检查首次会议上的汇报材料。汇报材料可由一人汇
报,也可分两个层次由两人汇报,由总经理汇报企业历史和概况,对GSP的认
识和企业的质量方针,实施GSP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工作,介绍在申请GSP认
证和实施过程中各阶段的情况。再由质量工作负责人汇报本企业在实施GSP方
面的详细情况。汇报时间控制在15分钟以内。
  (二)企业还应准备4-5套以下资料以备认证现场检查时用:
  1、全套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2、已申报的资料,可不含职称复印件,但应保留原件备查;
  3、人员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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