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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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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业务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各方采购当事人的政府采购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招投标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号)、《广东省实施〈政府采购法〉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扰乱正常交易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采购人实施咨询采购、预备招标,防止以特有企业资质、技术商务条款或专项授权证明作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技术指标或供应商的资质应当有三个以上品牌型号或三家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人完全响应。
第四条&招标采购活动指采购单位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电脑系统邀请报名、网上交纳投标保证金、网上投标、网上开评标、网上定标,减少人为干扰因素,消除歧视性和排他性因素,充分体现竞争与公平。
第五条&采购当事人合理、合法地进行政府采购活动,采购招投标系统自动采集交易的信用信息,对于具有不良信用信息的采购当事人将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高失信成本,完善失信惩戒机制。
第六条&政府采购业务是指《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政府采购交易范围。
第二章&咨询采购和采购限价
第七条&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规模和特点视情况在采购招投标系统上实施项目咨询采购;市交易中心可以根据采购人的委托组织项目咨询采购活动,但应当在采购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八条&采购人发布项目的咨询公告,在网上采用定向方式或非定向方式邀请具有诚信报价能力的合格供应商进行项目咨询,满足咨询条件的合格供应商在网上提供咨询响应文件,经采购人综合核实咨询响应文件形成项目的采购方案。咨询公告应当给潜在合格供应商提供充分的网上响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咨询公告是指招标采购机构以网上公告方式邀请具有诚信报价能力的合格供应商参与项目咨询活动,咨询公告至少包括咨询响应时间、采购内容、联系方法、单项或综合的报价方式等咨询信息;定向方式指只有被采购人或授权委托的交易中心邀请的制造厂商或区域总代理商才能提供报价文件;非定向方式指注册供应商均可提交报名申请,经采购人或授权委托的交易中心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供报价文件;注册供应商是指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系统审核通过的行业协会、潜在投标人等提供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当事人;诚信报价能力是指行业协会、制造厂商或区域总代理商的报价;合格供应商是指符合项目条件要求且可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并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系统审核通过的注册供应商。
第九条&采购人一旦发布咨询公告,即具有公信力,采购人不得随意撤消咨询公告。如由于特殊原因确需终止本次咨询公告,必须注明终止理由并通知参与咨询响应的合格供应商。
第十条&采购人可以对采购项目的内容进行数量或品种进行拆分,通过反复沟通比价的方式,充分掌握价格、数量、交货期、绿色供应链等信息制定采购标准;采购人在咨询响应时间段内可以追加合格供应商参与本次咨询响应的报价,以便采购人更加充分地了解市场行情。
第十一条&合格供应商响应咨询报价时,依据采购人规定的要求选择全部报价和部分报价,若采购人要求全部报价则合格供应商必须全部报价。全部报价指按照咨询清单上的要求,合格供应商必须对所有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进行实质性响应的报价。部分报价指按照咨询单上的要求,合格供应商可对其中部分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报价。
第十二条&在咨询响应时间段内,合格供应商可多次提供咨询响应文件,网上有效咨询响应的报价以合格供应商在咨询响应时间段内成功提交的最后一次报价为有效咨询响应的报价,咨询报价一经成功提交,系统不允许再撤回。
第十三条&采购人发布咨询采购活动所载明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咨询结果清单,参与咨询响应的合格供应商可通过登录系统查看采纳咨询结果的情况。
第十四条&咨询结果可以作为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或供应商资质应当有三个以上品牌型号或三家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人完全响应的依据,并作为该项目的采购需求。
第十五条&合格供应商提供的咨询响应文件不属于商业秘密,采购人可以根据咨询响应文件制定更加合理的、公正的采购方案。
第十六条&招标采购机构可以就咨询结果和同类、同系列采购清单的历史成交记录、同时期市场交易的历史成交记录、征求专业机构、行业协会、咨询论证专家的意见,采购人根据第三方的造价意见来确定该项目的采购限价,若采购限价低于该项目的财政预算,招标采购机构可以将采购限价设定为该采购项目的拦标价,确保采购限价不高于财政预算。
专业机构是指价格监测部门、造价站等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具备专业资格的社会机构。
第十七条&合格供应商应当诚实守信地经营,不得因为咨询响应内容被采购人采纳而乘机扰乱市场,甚至协商一致压低或抬高报价,谋求某个潜在投标人获得中标,或事先商定由某个潜在投标人中标,再由该中标供应商给予未中标供应商的利益。
第十八条&若因市场行情的变化而需要报高产品的价格,合格供应商应当提供第三方市场变化的依据。
第十九条&在咨询响应时间段内无合格供应商报价或者采购人在核价时判定价格最低或最高的报价高于心理预期的价格,采购人可以对本次咨询公告作出终止,并注明终止理由。
第二十条&采购人可以把咨询结果作为采购需求提交。采购需求包括:采购品目(含参考品牌)、数量、详细技术参数(含满足要求的品牌)、规格型号、功能描述、拦标价、采购预算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采购人可以将咨询结果作为编制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三章&预备招标
第二十二条&招标采购机构对采购预算3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生、技术复杂和服务要求高的采购项目应当组织预备招标,并在签订采购委托合同中约定预备招标。
第二十三条&市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部项目负责人(下称项目负责人)应当校对采购单位提供的采购计划资料是否齐全,应当登记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预算、资金性质、网上提交时间、纸质交表时间、联系人手机等信息。对于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必须有政府或财政部门的批复材料。
第二十四条&市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部负责人(下称采购部负责人)应及时将采购任务分配给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按程序与采购人沟通,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委托协议,应当明确招标文件编制主体、预备招标、依法抽取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质疑处理、组织履约联合验收事项、双方经办人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单次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80万元(含8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其中工程建设项目中单项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规划设计和监理服务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单次采购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采购人对公开招标金额以内的采购项目要求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咨询采购、项目特点、采购方式、采购需求和商务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投标邀请函、采购项目内容、投标人须知、合同书格式、投标文件格式。
招标文件是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以及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的谈判文件,以及询价方式采购的询价文件。
第二十七条&招标文件中载明本项目的评标方法,一般可采取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招标文件约定本项目的评标现场监督方式,投标人与交易中心签订保密协议,可以通过视频录像投影方式进行现场监督,投标人的澄清和评委会的表决结果等由评标工作人员转达;招标文件约定本项目的验收方法,招标采购机构可以邀请落标供应商监督验收。
第二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对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依法依规校对特殊指标(★号不可偏离指标、▲号择优指标)应当满足三个品牌型号或三家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人完全响应。
第二十九条&项目负责人编制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可以根据集中采购目录的类别及项目特点视情况听取采购人、注册供应商、社会公众的意见,评分标准的证明文件应当认可政府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若政府部门无相关证明文件可采信省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第三方机构发布的有关文件。
第三十条&项目负责人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后呈采购部负责人、信息办、分管副主任审核及主任审批后送采购人审核确认。
第三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发布预备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就&市场准入资格、采购需求、评分标准和合同范本&等内容上网公布,公开征集潜在投标人的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二条&潜在投标人若认为招标文件具有排他性内容可在招投标系统向我中心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及该意见或建议的相关依据,也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中心提交意见或建议。
潜在投标人是指在采购招投标系统的已注册或未注册的、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第三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可以要求潜在投标人对意见或建议进一步细化,或提出意见或建议的相关依据,若潜在投标人不响应要求视为其自动放弃提出意见或建议的权利。招标采购机构可以不采纳没有依据的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四条&依法组建招标文件论证小组。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采取邀请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论证小组成员,若是电脑随机抽取组建论证专家小组,项目负责人应当提前通知采购人监督代表及时现场监督我中心抽取论证专家。
第三十五条&招标文件论证分为现场论证和网上论证。项目负责人收集潜在投标人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形成书面文件,并提交该项目招标文件论证小组进行论证,论证小组将对征集的意见或建议出具书面答复。
第四章&招标文件编制、备案和发布采购公告
第三十六条&招标采购机构应当吸收在咨询采购和预备招标期间提供合理合法的采购方案、意见或建议,并修改和完善招标文件,消除影响公平竞争的相关条款。招标文件完成修订后应经采购部负责人、信息办、分管副主任审核和主任审批后送采购人审核确认。
第三十七条&招标文件应按惠财采购(2012)10号文的规定报惠州市财政局备案,备案完成后方可发布项目招标公告信息,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公示公告时间不得早于招标文件备案完成时间。
第三十八条&采购人审核确认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无修改意见)后两个工作日内,项目负责人将采购项目的《用户需求书》、《专家论证情况报告》、《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表》等编制依据连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备案表》、《招标文件备案回执表》一并在系统上送达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在系统上完成招标文件备案。
第三十九条&项目负责人送招标文件给财政部门备案时,应预先填写《招标文件备案表》,写明编制、审查意见。
编制意见格式内容是:(采购人实施咨询采购,货物的技术指标没有设置倾向性条款并满足三个以上的品牌型号,&供应商资质有三家以上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人完全响应),我中心收到该项目的采购需求及商务要求进行编制招标文件,已完成内部审核程序,经审核该项目招标文件没有歧视性、排他性条款,(组织该项目预备招标公开征集潜在投标人的意见,进一步科学、合理地完善招标文件后组织该项目的招标文件论证会),并经采购人审核确认,现送贵局备案。
&&&&第四十条&市财政局对一般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应在二个工作日提出修改意见,两个工作日后仍没有回复修改意见的,项目负责人可根据与市财政局采购监管科约定两个工作日时限直接在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县(区)财政部门可参照该是办理时限。
第四十一条&市财政局认为技术复杂或者金额较大(300万元以上)需要延长至五个工作日进行审核的采购项目,在两个工作日内市财政局采购监管科的经办人将会来电话通知该项目备案将延长,项目负责人需要做好电话记录备查。五个工作日后仍没收到回复意见,项目负责人可根据与市财政局采购监管科约定的五个工作日时限直接在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四十二条&市财政局对招标文件有修改意见应书面告知或在系统上提出备案意见,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研究处理,处理意见经采购部负责人、信息办、分管副主任审核和主任审批后按前述程序送采购人确认、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在系统上发布招标公告后,系统将会自动向该采购人填报的联系手机号码发出短信息,提示采购人该项目已发布采购公告。采购人若填报两个联系人的手机号码将会同时收到提示信息。
第四十四条&项目采购公示公告期间,潜在投标人若有对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资格、评分方法和评分标准&等内容提出有效质疑,则招标采购机构必须修改招标文件,若属于实质性条款的修改,该项目应当延长相关时间,并同时抄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将《招标文件备案回执表》、《招标文件备案回复意见表》等有关备案资料归入项目档案,按规定归档管理。
第四十六条&项目负责人会同采购人备案的采购项目进行日程安排,发布采购公告。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项目的采购公告时间不少于20天,征集质疑时间是7个工作日内,网上报名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且在17天17:00内,交纳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在第18天17:00内,网上递交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在第19天17:00内,系统在第19天17:00通知采购人在第20天到我中心现场监督抽取专家;竞争性谈判项目的谈判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征集质疑时间是7个工作日内,网上报名时间在6天下午17:00内,交纳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在第7天上午11:00内,网上递交投标报价和谈判文件截止时间在第7天上午11:30内,系统在第7天上午11:30-12:00通知采购人监督抽取专家。
第五章&评标专家管理
第四十七条&市交易中心组建项目评委会(或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所需的评标专家成员应从依法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四十八条&评标专家抽取申请。项目负责人网上填写《政府采购项目专家抽取申请表》(以下简称《专家抽取表》)。根据采购项目特点,确定拟抽取的专业技术、经济专家的人数要求、专业要求、区域要求、熟悉电脑要求,写明应当回避的专家姓名或单位名称。若属于重大的、敏感的采购项目应当抽取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若需要候补评选专家的采购项目应当在《专家抽取表》中说明清楚。
第四十九条&评标专家抽取审核。《专家抽取表》经采购部负责人、信息办、分管副主任审批后生效,由信息办负责抽取专家。
第五十条&若专家主管部门因公开招标项目抽取专家不满足要求的人数需要更改为抽取广东省政府采购专家库或综合评标专家库时,信息办应当在《专家抽取表》上简要说明改抽的更改原因、专业类型、经办人等信息。
第五十一条&特殊行业评标专家不足的处理过程。评标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类型专家不足的,项目负责人依法指导采购人向专家主管部门申报专家入库,采购人应当按照不低于1:3的比例向同级专家主管部门提供专家名单,经其审核入库后随机抽取使用。
第五十二条&候补评选专家的处理过程。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二十条规定,每次抽取所需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情况多抽取两名以上候补评选专家,并按先后顺序排列递补。对于应进行候选评选专家的采购项目可考虑多抽两名候补评选专家,评标专家到达我中心后,在采购人监督代表的监督下再随机抽取确定该项目的评委会专家成员。
第五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应提前一天由系统短信息或电话通知采购人应当派监督代表到我中心信息办现场监督抽取专家,同时,告知采购单位经办人于开标当天必须派出采购人评委和监督代表参加开评标会议,监督代表最多不超出两人。
第五十四条&专家抽取时间应当在采购项目开标前一天内进行,采购人监督代表到达现场时信息办才开始抽取专家。专家抽取完成后,信息办采用系统短信息并用电话及时通知采购人监督代表、评标主持人和项目负责人。若专家区域更改为广东省政府采购专家库或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告知评标主持人安排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第五十五条&评标专家到达中心信息办,领取门禁IC卡,并把通讯工具存放在保密柜,信息办按规定集齐评标专家与评标主持人进行交接,信息办把专家名单交给评标主持人,评标主持人带专家进入评标室。对于迟于集中时间到达中心的评标专家,由信息办工作人员直接带其到达评标室。
第五十六条&评标专家缺席的应急处理。出现评标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评标主持人及时告知信息办及时补抽专家,并继续组织评审。信息办按照有关程序补充专家,一般是按以下两种方式补充:一是根据财政部、监察部颁布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的精神,按本项目随机专家的先后顺序排列递补,二是评标主持人在《专家抽取表》上确定补充的专家类型,信息办立刻申请随机补充抽取专家。若缺席两名或以上的评标专家,评标主持人宣布暂停该项目的评审,评标主持人应当在采购人监督代表的监督下封存投标文件。
第五十七条&采购项目改期评审的处理过程。评标主持人告知信息办该项目改评,信息办根据改评时间按规定提前抽取专家。评标主持人在《专家抽取表》上签字确认改评时间,提前一天电话通知采购人监督代表到现场监督信息办抽取专家,及告知采购单位经办人于评标当天必须派出采购人评委和监督代表参加评标会议。
第五十八条&项目评审超时的处理过程。采购项目评审费用原则上是按每标为单位进行核算,若因投标人较多、项目复杂等原因超出的评审时间等同于一个采购项目的评审时间,评标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增加评审费用。
第五十九条&评标专家反馈采购文件的建议或意见,评标记录员应当详细记录,并转给该项目的负责人。
第六十条&采购项目评审完毕,评标主持人填写《惠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情况反馈表》。项目评标主持人员对评标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能力、遵纪守法情况作出记录,并由评标记录员及时送达评标专家主管部门。
第六十一条&评标专家若需要吃饭后返程,开评标人员应当在上午十一点、下午在五点左右时间应当到中心定点饭店按规定标准订餐。
第六十二条&评标主持人发放评标专家费用。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用(含交通)标准如下:惠城区专家每标人民币500元,惠城区以外的本市专家每标人民币600元;深圳专家每标人民币800元,广州专家每标人民币1000元。
第六十三条&专家费用管理问题。财务部人员在每次开评标时凭《专家出席列表》将专家费用按《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用标准》交给评标工作人员,若遇评标延时需增加评标费用,评标工作人员与财务人员及时沟通,评标结束后评标工作人员应及时将《专家费用签收表》交回财务记帐。
第六章&开评标管理
第六十四条&在开标前2天,招投标系统自动了解投标人提交报价情况,当发现应标投标人数量不足时,即自动启动提醒机制,以尽量保证该项目的投标人数量能满足项目开标要求。
第六十五条&项目负责人提前通知采购相关人员。在开标1天前向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发出邀请函,邀请其派员参加现场监督;通知采购单位确定采购人评委和监督代表,采购人监督代表最多不超过2名,并要求监督代表按程序按时到我中心现场监督组建项目评委会。
第六十六条&开评标人员熟悉招标文件。在开标前2天,认真阅读和了解招标文件、答疑公告、补充公告等内容。
第六十七条&开标人员和监督代表提前到达开标室。开标人员佩戴工作牌,着装整洁,采购人监督代表参加开标的投标人采用第二代身份证签到,以下人员可以进入开标现场:
1、采购人;
2、政府采购监督员;
3、开标人员;
4、已在招投标系统提交的投标人代表及其随同人员;
5、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人员及其指派人员。
在项目开标过程中,除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开标现场。
第六十八条&开标主持人宣布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开始,系统解密投标报价,唱标完毕后由开标记录员打印《开标一览表》,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开标一览表》。
第六十九条&对询价方式的采购项目,开标后立即出具开标结果,开标主持人唱标宣布成交结果,投标人授权代表、开标主持人、采购人监督代表签字确认《开标一览表》。
第七十条&利益攸关方对评审现场进行监督。评审现场通过视频录像录音方式延伸到开标室或监控室,投标人与中心签订保密协议,并通过观看视频录像进行现场监督。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不能见面,投标人的澄清和评委会的表决结果等由评标工作人员转达。以下人员可以进入评审现场进行监督:
1、采购人;
2、政府采购监督员;
3、评标人员;
4、招标文件中有约定的已在招投标系统提交的投标人代表及其随同人员;
5、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人员及其指派人员。
在项目评审现场监督过程中,除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评审现场。进入评审现场的人员应当遵守评审现场纪律,不得发表任何言论、不得随意走动,项目结束前不得随意离开评审现场。
第七十一条&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室后凭第二代身份证签到,评标人员核对评委会专家的身份,评标专家签署《评委签到表》、《评委守则》。招投标系统对评标专家的签到信息自动返回至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管理系统。以下人员进入评标室后不得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干预评审活动,并行使相关职责:
1、采购人评委。
(1)独立进行评审,不得左右或干预评标专家的评审工作,不得发表含有倾向性或歧视性的言论;
(2)采购人可以带上技术人员进入评标室,但技术人员仅是协助采购人评委介绍采购文件的需求、技术参数等有关事项,不得参与项目的评审,不得发表与采购项目无关的言论或带有倾向性的言辞。
2、政府采购评标专家。
(1)应准时参加评审,不迟到、不早退;
(2)自觉执行回避制度,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透漏评审过程及结果;
(3)服从开评标人员和政府采购监督员的监督,独立打分,不得以倾向性的意见影响其他评审人员。
3、政府采购监督员,若该项目无政府采购监督员,由采购人监督代表履行其职责,政府采购监督员不发表倾向性言论干预评审工作。
(1)对采购方式进行监督;
(2)复核评标专家组成情况;
(3)对资格性、符合性审查进行监督;&
(4)对评审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予以纠正。对采购人、项目技术人员、评标专家以及投标人的不规范行为予以制止,对不服从管理的上述人员,可以将其请出评审现场,并视情况建议评标委员会和交易中心中止进行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5)核查评审数据,核查评标专家(含采购人评委)的打分情况和评审意见,对于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评审因素进行评审的,以及具有倾向性的评审,可以要求复审;
(6)书面记录评审现场的不规范行为。
第七十二条&评标人员下载、解密投标文件。
第七十一条&评标人员介绍项目名称、采购预算、采购限价、废标条款、投标人资格要求、评标办法、定标原则、评标程序以及评推分离的网上评标操作。
第七十四条&评标专家成员推荐评标组长。评标主持人介绍评委会成员,由专家成员推荐评委会组长。
第七十五条&投标文件初审。评委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有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符合性审查,评委会对初步被认定为无效投标的投标人应实行及时告知,由评委会主任或采购人评委将集体意见告知投标当事人,以让其核证、澄清事实,投标人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澄清事实依据,评委会对澄清事实应当予以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在评审报告中予以记录。若该项目的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评委会向投标人一对一反馈被认定为无效投标的理由,并宣布该项目废标。
评标委员会确定无效投标的投标人,投标的资格性及符合性审查不通过,不进入下一步评审,不得参与技术、商务和价格的评审。
第七十六条&核对评审数据。评标专家采集分析投标文件后,采购监督代表应当复核评审数据。评标主持人可以视情况要求投标人确认自己的评审数据,相关投标人签字确认评审数据。投标人若对评审数据有异议,可以按规定时间内书面说明理由及依据,再由评标专家复核。
第七十七条&对投标文件中含糊不清、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文字和金额计算错误的内容,由评委会集体作出决定是否要求投标人为此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必须形成书面资料,供评标专家评判。其提出的纠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七十八条&对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应当含有以下的评标程序:
(一)计算报价得分。对通过投标文件初审的供应商,计算其投标报价得分。若评标委员会对投标的投标报价低于正常竞争的市场价且产品和服务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时,评委会可以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经评委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投标无效。
(二)评标专家打分。组织评标专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要求,客观、独立评判打分。为防止评标专家打分的随意性和倾向性,招投标系统实行评推分离的电子评标制度。评标主持人、采购人监督代表要仔细检查打分有无异常情况,对畸高畸低的,提醒评标专家仔细斟酌,客观公正。对坚持打分意见的,要求该评标专家必须详细写明打分理由。
(三)汇总评审打分得出评审排序。如排在第一位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50%时,先不要写出评标结论,应提醒评标专家该价格是否能确保采购的质量、提供的服务能否达到要求。评标专家认为可行,请评委说明可行的意见;如认为无法保证,应说明理由、找出原因、提出建议。
(四)复核中标供应商候选人。评委会对中标供应商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再次核实。
(五)确认综合汇总得分表。
第七十九条&对于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应当含有以下的评标程序:
(一)草拟谈判提纲。采购人评委和中心评标人员进一步熟悉谈判采购文件和谈判响应文件,构思谈判策略。
(二)核对谈判响应供应商的授权代表身份。按照谈判采购文件要求核对谈判响应供应商的授权谈判代表身份。
(三)一轮或多轮谈判。谈判小组与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谈判响应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响应文件中的价格为第一次报价;谈判小组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就技术、售后服务、价格等提出问题,谈判结束后谈判响应供应商填写最终报价表,进行书面承诺;
(四)最终报价。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要求各谈判响应供应商按谈判小组要求的时间内对统一的采购标准进行最终报价,参加谈判的所有谈判响应供应商的最后一轮报价须在集中时间、集中地点同时提交,并由谈判小组认定最终报价是否为有效报价。
(五)确定成交资格供应商。谈判小组根据定标原则,确定成交资格供应商,经采购人审核后确立为成交供应商。
(六)复核成交资格供应商。谈判小组对成交资格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进行再次核实。
第八十条&评标主持人宣布评委会推荐中标供应商名单时将关闭评标现场监督的音频,投标人不能获知推荐供应商名单。该项目评委会的专家组长汇总各评标专家对中标供应商的推荐意见形成推荐理由,汇总各评标专家对各投标人的评价意见形成点评意见,项目评委会评标专家签署评审报告。
第八十一条&评标主持人发放专家评审费用。
第八十二条&评价评标专家的操守。评标主持人填写《惠州市政府采购评标专家评审情况反馈表》。
第八十三条&评标主持人整理、复核评标资料。按照归档顺序整理评标资料。复核各评标资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评委签名是否齐全。
第八十四条&强调严格保密。评标结束后,提醒评委会成员,遵守评标纪律,对所有评标资料及评标过程严格保密,严禁将评标资料和评标情况外泄。
第八十五条&清理评标室。评标工作人员搞好室内卫生、关闭电脑、电灯及空调,关好门窗。
第七章&质疑处理
第八十六条&质疑处理遵循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八十七条&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实行实名制和&谁质疑、谁举证&的原则,质疑应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
第八十八条&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有询问的,中心按答疑程序处理,询问书的递交可以通过采购招投标系统方式;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按质疑程序处理。供应商认为下列事项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依法向招标采购机构提出书面质疑,具体事项如下:
(一)招标文件存在限制性、倾向性条款的;
(二)招标文件未按规定程序补充、澄清或修改的;
(三)采购当事人与供应商存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四)采购程序违反规定的;
(五)采购当事人之间存在串通行为的;
(六)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七)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九条&本文第八十八条和《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出质疑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自供应商获得招标文件之日起计算,且应当在开标前三天提出;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自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七个工作日内;
(三)对中标、成交结果以及评委会(或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组成人员提出质疑的,自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计算七个工作日内。
(四)对评委会(或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评审过程中提出质疑的,自评审结束之日起计算七个工作日内。
第九十条&招标采购机构对供应商的询问,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采购项目和其他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第九十一条&&供应商质疑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出质疑的应是直接参与相应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的供应商,由联合体共同提出;
(二)提供质疑的项目名称和招标编号、质疑供应商的企业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有效的联系人、职务及其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三)被质疑人及与质疑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姓名、其他组织的名称;
(四)有质疑的具体事项、明确的请求及主张,并附上质疑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具体理由的证据材料,所依据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名称及具体条款的内容;&
(五)质疑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一并附上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将不予受理。
第九十二条&质疑书的递交必须采取当面递交方式。质疑书一式五份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人进行质疑时,质疑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的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由参加采购项目的被授权人进行质疑时,质疑书必须由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并有法定代表人的特别授权,及授权代表的第二代身份复印件。
第九十三条&&质疑办理程序:
(一)先与质疑供应商进行沟通,以消除因误解或对采购规则和程序的不了解而引起的质疑。对沟通情况满意的,供应商撤回质疑,质疑处理程序终止;
(二)处理质疑一般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相关调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进行复议;
(三)原则上在质疑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质疑供应商。答复函以直接领取、传真或邮寄方式送达。
第九十四条&因质疑情况复杂,组织核实、论证或鉴定审查时间较长的,招标采购机构可以适当延长质疑处理时间,采购人应当以书面意见说明要求交易中心组织核实、论证或鉴定的原因。
第九十五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后,在质疑处理期限内,不得同时向其他部门提起同一质疑。质疑供应商如已就同一事项提起投诉、提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质疑程序终止。
第九十六条&招标采购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书原件的当日与质疑人办理签收手续,并在签收回执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说明依据和理由,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和与质疑处理结果有关的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其他有关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并抄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十七条&&采购人、评标专家和相关供应商等当事人应积极配合交易中心进行质疑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证明材料。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招标采购机构可不予受理:&
(一)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二)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三)所提交材料未明示属于质疑材料的;
(四)质疑书未按第九十一条要求签署盖章;
(五)质疑书未提供有效的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
(六)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诉讼程序的;&
(七)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第九十九条&招标采购机构认为供应商对第八十八条的质疑事项成立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若是对第(一)项、第(二)项提出质疑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并公告或书面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若是对第(三)项至第(六)项提出质疑的,应当认定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无效,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并报采购人的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若是对第(七)项提出质疑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是否影响或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参照本条前两项规定予以处理。
第一百条&&质疑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质疑,交易中心将该供应商列入不良诚信记录,并视情节提请公共资源交易委员会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给予一定年限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或其他处罚,并在网上予以曝光;
(一)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假冒他人名义进行质疑的;
(三)拒不配合进行有关调查,情节严重的。
第一百零一条&招标采购机构对质疑作出处理决定或者驳回质疑,应当起草《质疑处理结果通知书》,内容包括下列主要事项:&
(一)质疑人和被质疑人全称、地址等;&
(二)质疑人委托授权代表办理的,应载明授权代表的姓名、职务、地址、联系方式等;&
(三)质疑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人投诉权利;&
(五)质疑处理决定的日期。&
《质疑处理结果通知书》应当以适当的方式送达质疑人、被质疑人及其他与质疑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一百零二条&招标采购机构可视情况在政府采购媒体上公告质疑内容及处理结果。&
第一百零三条&供应商对招标采购机构答复不满或者招标采购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向采购人的同级监管部门投诉。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零四条&&本规范由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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