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律师费用协议中写不写社保基金支付费用?

解除劳动关系和工伤赔偿协议书(样本)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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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和工伤赔偿协议书(样本)
解​除​劳​动​关​系​、​工​伤​赔​偿​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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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安全管理网 来源:安全管理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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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薛某系某五金公司员工,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2012年12月,薛某在工作中受伤。2013年1月,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2013年6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本次受伤伤残等级为十级。2013年1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协议书,其中载明原告的入职时间、受伤时间、受伤部位、伤残等级以及伤势经治疗完毕康复等情况,同时载明某公司已经全额支付薛某截至双方签约之日的全部医疗费用,包括工伤休息期间的所有工资,某公司支付薛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081元,并注明有关其他工伤待遇在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参照当地相关法律法规或双方协商给予支付。签订协议后当日,某公司即将18081元支付薛某。2014年9月,薛某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14年11月,薛某与某公司再次签订一份协议书,该协议书中除了2013年11月的协议内容以外,还载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以及某公司已支付薛某18081元,现某公司再行支付薛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58500元,双方就此达成协议,签字后生效以后不再有争议。签订协议后,某公司向薛某支付58500元。
  某公司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领取了薛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08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8345.2元。在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相应申请表中,薛某在内容为&我已了解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相关法规,并同意社保经办机构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结算至单位,由单位会同其他待遇一并结算给本人&的&本人意见&一栏签署&同意&。
  2014年12月,薛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差额3万8千余元。2015年1月,劳动仲裁委员会驳回薛某的全部仲裁请求。薛某不服仲裁裁决,以上述同一请求诉至法院。
  审理中,薛某向法庭陈述,在签订工伤待遇赔偿的协议书时某公司采用了蒙骗的手段,同时因为听一些受过工伤的朋友讲除了从社保基金领取工伤赔偿金以外,用人单位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所以曾经向某公司提出其应当也支付赔偿,只是没有提出承担赔偿的具体数额,某公司将其他员工的类似工伤赔偿协议出示给薛某看,表示不应由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对于本案薛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实质在于如何认定薛某与某公司签订的两份工伤待遇赔付协议的效力。对此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两份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基于合议达成,人民法院应当承认其效力,不轻易撤销;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对两份协议的内容作全面审查,对于第一份协议,应就工伤医疗费用和工伤休息期间的所有工资的支付数额,是否系依法足额进行审查,对于第二份协议,由于实际支付的数额仅相当于所申领到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数额,不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数额,应当认定属显失公平的协议,可予以撤销。
  【评析】
  就本案而言,笔者基本同意第一种意见的结论,但认为理由有待充实。笔者认为如何认定本案两份工伤待遇赔偿协议的效力应从两个方面考量:第一个方面,劳动者在签订赔偿协议时是否对工伤状况以及工伤待遇享有充分的知情权;第二个方面,协议书的内容是否显示公平。
  关于第一个方面:首先,在签订两份协议书之前,薛某已经进行了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双方已经具备协商的事实基础;其次,第一份协议明确载明某公司支付薛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而其他工伤待遇在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参照当地相关法律法规或双方协商给予支付,第二份协议即是对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工伤待遇事宜进行的协商处理,并且明确协商处理的内容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签订两份协议期间,原告已经了解到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且在申请表中也签字认可对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相关法律法规是清楚的。综合上述情况可以推定,薛某对于工伤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权利应当是清楚明知的;再次,两份协议均载明薛某的伤势已治疗完毕并康复,可知薛某清楚了解自己伤情的恢复情况。从两份协议的签订时间看,期间相隔近一年,薛某具备充足的时间了解其应得工伤待遇的数额以及考虑与被告协商的方案,但薛某在明知其工伤状况以及应得工伤待遇的情形下,仍然选择接受协议的内容,应视为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至于薛某称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某公司采用了蒙骗的手段,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应不予采信。
  关于第二个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可见,显失公平的特征在于协议内容的严重不等价,违反了平等、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且这种不等价,亦即权利义务失衡的结果并非受损方所自愿接受的。由于劳动关系具有的最重要属性在于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故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优势地位是&与生俱来&的,尤其是在受工伤的劳动者不清楚能够获得多少赔偿,或者劳动者因受伤而经济境况比较窘迫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这种优势地位体现得更加明显。但在本案中,两份协议的具体内容可以看出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已采取了积极行动消除其优势地位,而两份协议签订的间隔时间和原告对自身状况以及赔偿权利的了解程度,可以反映薛某作为劳动者也采取有效措施以弥衡与某公司在就工伤待遇赔偿事宜协商时的地位差距。根据本案中薛某的实际工资收入情况,核算得出的工伤待遇赔偿数额与某公司的实际赔偿数额相比,后者占前者的比例达到70%以上,可见经双方自愿协商并由某公司实际履行完毕的赔偿金数额尚未达到严重不等价的程度,不构成对劳动者利益的重大损害,不足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某公司依法为薛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并且将所申领到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时全额支付薛某,未从中受益。法院认定两份工伤待遇赔偿协议有效,即是对某公司积极与工伤员工进行协商,并及时赔付的行为予以鼓励和提倡,可以起到良好的司法指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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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公网安备2014年度成都市一至四级工伤的赔偿标准及依据
2014年度成都市一至四级工伤的赔偿标准及依据
、&&&&&&元(依据发票,据实计算)(社保基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的治疗】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35元/天&&&天(住院天数)=&&&&&&元(社保基金)【不低于16元/天】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3、外地就医的&&&元(社保基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的治疗】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元(社保基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的治疗】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元(社保基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配置辅助器具】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间的&&&&元/月&&&月=&&&&&元(单位按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7、&&&&元/天&&&天=&&&&&&元(单位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工伤治疗期间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8、一级伤残的:&&&&&&元/月&&&&&27月=&&&&元【不低于2,382元/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一至四个级工伤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六十四条 【相关名词解释】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3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9、一级伤残津贴:&&&&&&&&元/月&&&&&&&月=&&&&元
或者一次性伤残津贴:3,970元/月&3.3月&(74.75-&&&&&&)=&&&&元(不低于100月)
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970元/月&0.3月&(74.75-&&&&&&)=&&&&元(不低于6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一至四个级工伤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font&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劳社办[2004]76号)“&(一)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其伤残津贴计算标准按照全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计算:一级伤残,每满一年发给3.3个月;二级伤残,每满一年发给3个月;三级伤残,每满一年发给2.7个月;四级伤残,每满一年发给2.4个月。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标准不得低于100个月、90个月、80个月、70个月。按照前款的计算方法,伤残农民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每满一年增发0.3个月(职业病人员加发0.2个月),不得低于6个月(职业病人员10个月);需要生活护理的人员,按照鉴定的生活护理等级,每满一年增发0.7、0.5、0.3个月生活护理费,不得低于14、10、6个月;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了辅助器具的农民工,可享受一次辅助器具更换的补助费用。”]: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260元。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490元的,增加到1490元。”],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10、生活护理费:3,970元/月&12月&&&&&&=&&&&元
或生活护理费:3,970元/月&0.7月&(74.75-&&&&&&)=&&&&&&元(不低于14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font&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五)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用人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计算中涉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比照成都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的50%、40%或者30%。[&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四、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暂按原规定标准领取。待各地201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颁布后,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其月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为2012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生活处理程度可以通过《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中规定的护理依赖来确定。护理依赖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这是评残标准分级必须有的内容。该“标准”的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2)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3)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4)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5)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一至四级工伤死亡的工亡金:&&&&&&&&元/月&50月=&&&&元
&&&&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span&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二、(四)停工留薪期满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的一级至四级(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下同)工伤人员,2011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未按规定参保的情形】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工伤待遇调整《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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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nbsp&&nbsp &nbsp&&nbsp &nbsp&&nbsp您好,我姐夫工伤,双脚粉碎性骨折,现已接
0您好,我姐夫工伤,双脚粉碎性骨折,现已接受医院治疗,医疗费用雇佣方已支付。合作关系属于未签合同的农民工雇佣关系,工作不到半个月便出了事情,预计得修养一年到一年半,那么雇佣方在后期费用上大概得赔付多少钱
提问于: 12:21:2515
您好,我姐夫工伤,双脚粉碎性骨折,现已接受医院治疗,医疗费用雇佣方已支付。合作关系属于未签的雇佣关系,工作不到半个月便出了事情。预计得修养一年到一年半,然后尚需进行拆钢板二次手术,家里有老婆(全天候陪侍)孩子(上小学期间),那么雇佣方在后期费用上大概得赔付多少钱?其他人都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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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7:21 回复律师365认证律师专注:公司经营 拨打400-64365-80 转 1203 可以直接咨询该律师。 需要到具有专业鉴定资格的医院做伤情鉴定后,才能确定是几级伤残和经济赔偿金额 22:51 追问 嗯,好的,谢谢。我们问了一下,人家说大概得到两个月以后才能做伤残鉴定,而且大概能鉴定个7或8级吧,那么照这个标准来说大概能赔偿多少呢?还有就是,这个误工费赔偿问题:1,听人说向我姐夫这种未签合同且工作时间不到一年的农民工雇佣的情况的话,好像按照双倍赔偿,不知是否正确?正确的话请把相关依据告知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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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现成的工伤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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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乙方是甲方的员工,于
日在工作期间发生受伤事故,后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
级伤残。现乙方与甲方就补偿其受伤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本会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制作此调解协议书:一、
甲方已为乙方参加社保,社保基金支付乙方的医疗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另,乙方受伤休息期间,甲方每月一直支付其工资。二、
甲、乙双方现协商一致,乙方继续留在甲方工作,甲方提前将乙方离职时的应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给乙方,乙方在离职时不得再提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金的请求。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双方协商由甲方支付人民币
]给乙方(该款包含《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应付的所有工伤待遇项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等全部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乙方收到该笔款项后,不得再向甲方追索其他任何费用。否则,由此影响甲方生产经营,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需赔偿。三、
乙方在收取以上补偿款时,须出具收款凭证。四、
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任何一方未受胁迫。五、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应当履行。六、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解除工伤保险关系,乙方以后不得就此次工伤事故提出一切法律程序。七、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劳动部门备案一份。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代表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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