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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传销组织汤碧友等人的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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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传销组织汤碧友等人的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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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检公诉刑诉〔号 &&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镇**村**组**号,暂住贵州省贵阳市**组**栋**单元**号。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乡**村**组**号,暂住贵州省贵阳市**园**园**号。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日经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暂住贵州省贵阳市**园**园**座**单元**号。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街,暂住贵州省贵阳市**小区**座**号。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路**路**号**栋**单元**号,暂住贵州省贵阳云岩区**园**栋**号。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号**号,暂住贵州省贵阳市**园**园**座**单元**号。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乡**村**组,暂住贵州省贵阳市**园**园。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浮梁县**路**号**栋**室,暂住贵阳市**路**小区**栋**单元**号。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乡**村**组,暂住贵州省贵阳市**小区**座**号。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住贵州省贵阳市**园**园**座**单元**号。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乡**村**组,暂住贵州**园**园**号。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村**组**号,暂住贵州贵阳市云岩区**园**园**号。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镇**园**号,暂住贵州省贵阳市**园**园**号。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路**号,暂住贵州省贵阳市**园**园**号。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骆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镇**村**组**号,暂住贵阳市**园**小区**座**单元**室。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丙,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街道**路**排**栋**号。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邓某甲、樊某某、杜某某、余某某、肖某某、陈某甲、彭某某、江某某、丁某某、黎某甲、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骆某某、李某丙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日补查重报,本院于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日补查重报。本院于日、日、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以来,以汤某某、邓某甲、樊某某等人为首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组织为逃避打击,从广西南宁市转移到贵州省贵阳市继续从事传销犯罪活动。该传销组织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以西部大开发、国家发展重点项目为名,以&纯资本运作连锁经营&为幌子,用欺骗手段骗来大量亲朋好友,通过上课、&洗脑&、&走工作&等方式发展传销人员,大肆发展传销活动。
该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1-21份不等的份额获得加入资格(第一份为3800元,其中500元为&产品费&,之后二十份每份均为3300元,最低1份3800元,最高21份69800元),并按照&五级三晋制&组成层级,即设置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又称老总)五个层级,并以积累的份额和设置的要求作为晋升到上一个层级的条件。该传销组织规定每月10号至15号为发放返利时间(传销组织称为&发工资&),发放提成返利的数额是根据传销人员发展下线情况和层级来确定,同时巧立名目让加入者缴纳&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实际上是将新人购买份额的钱按比例返利给上线,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和购买份额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发展他人参加。
2012年9月至10月期间,该传销组织为了更容易晋升和发展下线,对运行模式进行升级,将原来的&三轨制&改为的&双轨制&(既由每人最多可以发展三个&直接下线&变为每人最多只能发展两个&直接下线&),该传销组织还规定伞下有15个&老总&级别人员既晋升为&小体系总裁&级别,伞下有20个&老总&级别人员既晋升为&大体系总裁&级别。&小体系总裁&可以参与分配80%的&个人所得税&,&大体系总裁&可以独立核算&工资&和掌握谱系图,并分配剩余20%&个人所得税&和&公积金&。
该传销组织以汤某某、樊某某、邓某甲为首,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按&体系&、&组&、&经理室&、&家庭&四个层级对参加&纯资本运作&的传销人员进行管理,并在不同层级设置不同职务让传销人员担任。并通过&老总会&、&总管会&、&经理会&、&家庭&、&升总仪式&、&升总旅游&等方式,召开各种层级的传达会、反馈会,以掌握所谓的&来人率&、&通过率&、&留人率&、&申购率&等来达到扩张传销规模的目的。
从2011年7月起,被告人汤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了黄丽珍、骆某某、杜某某、邓某甲等大量传销人员,其中邓某甲直接发展了邓颖、李某乙、李某甲、邓志民等人,以樊某某为&组长&的&老总&直接或间接发展了彭某某、黎某甲、肖某某等人。目前该传销组织已达到数百人,在观山湖区内大肆进行的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活动,通过引诱、发展传销人员,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1、被告人汤某某于2011年7月在广西南宁市作为汤华直接下线加入&连锁经营&行业,2012年7月汤某某携伞下人员从广西南宁市转移到贵州省贵阳市继续从事&连锁经营&行业,2012年11月晋升为&老总&级别,2013年11月晋升为&小体系总裁&级别,2014年1月晋升为&大体系总裁&级别。汤某某在&连锁经营&行业中曾经担任过&自律配合&、&教育总监&、&体系总裁&职务。其担任&体系总裁&期间,前期主要负责行业的管理、监督自律、教育、财物,掌握其伞下人员的资金分配。后期其主要通过杜某某、黄六胜管理组内&老总&级别人员,再通过组内&老总&对下设各&经理室&进行管理。
2、被告人邓某甲于2012年10月在贵州省贵阳市作为杜某某直接下线加入&连锁经营&行业,2013年5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后晋升为&体系总裁&。邓某甲成为&体系总裁&后成立以其为管理核心的&组&,并通过&组&管理其伞下&老总&级别人员,通过&经理室&管理&经理&级别人员,通过&家庭&管理其他传销人员。
3、被告人樊某某于2011年1月在广西南宁市经樊红介绍并作为樊红直接下线加入&连锁经营&行业,2013年10月晋升为&老总&级别。樊某某在其&组&内担任过&自律配合&、&教育总监&、&会务总监&职务,担任&会务总监&期间其负责组内&连锁经营&行业发展的全部事务,负责上传下达,并下设&经理室&管理其伞下人员。
4、被告人杜某某于2012年9月在贵州省贵阳市经李兵香介绍加入&连锁经营&行业,2013年5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在以汤某某为&体系总裁&的&组&内担任&人事总监&、&会务总监&,负责&组&内&老总&级别人员的请销假,负责上传下达行业要求,并通过下设&经理室&对其伞下人员进行管理。
5、被告人余某某于2011年11月在广西南宁市经胡治国介绍成为江某某直接下线加入到&连锁经营&行业,2013年10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在以樊某某为&会务&的&组&内担任&教育总监&职务,主要是通过&经理室&的&大总管&管理&经理室&的&来人率&、&留人率&、&申购率&、&在位率&等情况,并通过下设&经理室&对其伞下人员进行管理。
6、被告人肖某某于2011年3月在广西南宁市经樊红介绍并作为樊红直接下线加入&连锁经营&行业,2014年5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在以樊某某为&会务&的&组&内担任&教育配合&职务,负责配合&教育总监&余某某管理&经理室&的&发展&、&自律&、&能力&等方面的工作,掌握组内各个&经理室&的&申购率&、&来人率&、&留人率&、&在位率&等情况。
7、被告人陈某甲于2012年5月在贵州省贵阳市经黎某甲介绍作为黎某甲直接下线加入&连锁经营&行业,2013年12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在以樊某某为&会务&的&组&内担任&自律总监&职务,通过&老总会&、&总管会&对&老总&和&自律总管&的自律情况进行管理,对违反&自律&的人作出相应的处罚,督促各&经理室&加强执行&生活经营管理二十条&规定的内容,并下设&经理室&管理其伞下人员。
8、被告人彭某某于2011年初在广西南宁市经胡天翔介绍加入&连锁经营&行业,后成为胡治国的直接下线并转移到贵州省贵阳市发展传销活动,2013年10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在以樊某某为&会务&的&组&内担任&能力总监&职务,主要是对组内各&经理室&的&能力&工作进行管理,向&会务&樊某某汇报和各个&经理室&的直总总结&通关率&等讲工作的能力等情况,并通过下设&经理室&对其伞下人员进行管理。
9、被告人江某某于2011年9月在广西南宁市加入&连锁经营&行业,2012年10月因江某某所在&连锁经营&团队变为&双轨制&成为彭某某直接下线,2013年10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在以樊某某为&会务&的&组&内担任&经晨总监&职务,负责管理其所在&组&内各&经理室&的&老经&、&新经&、读《羊皮卷》等学习情况,同时管理&生活经营管理二十条&和&最伟大推销员&的学习。
10、被告人丁某某于2013在贵州省贵阳市加入&连锁经营&行业,2013年10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在以樊某某为&会务&的&组&内担任&人事总监&、&自律配合&两个职务,负责管理&组&内&老总&的请销假及协助&自律总监&陈某甲管理全组的&生活经营管理二十条&执行情况。
11、被告人黎某甲于2013年3月由其妹妹黎小立将份额转移给黎某甲后加入&连锁经营&行业,2013年10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在以樊某某为&会务&的&组&内担任&产品总监&职务,负责&新人&精品被套的发放。黎某甲和黎小立合办了一个&经理室&,由其和黎小立轮流对伞下人员进行管理。
12、被告人张某某于2012年10月在贵州省贵阳市经陈某甲介绍作为陈明军直接下线加入&连锁经营&行业,2014年3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在以樊某某为&会务&的&组&内担任&能力配合&职务,负责配合&能力总监&彭某某的工作,指导伞下成员做好&正班&、&副班&、&跟进&等能力方面的工作,并下设&经理室&管理其伞下人员。
13、被告人李某甲于2012年12月在贵州省贵阳市经邓某甲介绍加入&连锁经营&行业,2014年5月晋升为&老总&级别。李某甲晋升为&经理&级别后担任过&自律总管&职务,负责管理伞下人员的&自律&情况,李某甲晋升为&老总&级别后还负责给新人&见总&(即带&新人&会见有成就的&老总&),在以邓某甲为&体系总裁&的&组&内担任组员,其和&直接上线&邓志民、李某乙合设了一个经理室并共同管理。
14、被告人李某乙于2013年7月在贵州省贵阳市经邓某甲介绍加入&连锁经营&行业,2013年12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在以邓某甲为&体系总裁&的&组&内担任&自律总监&职务,负责管理&组&内&自律&事务,负责到&经理室&的&家庭&去检查&业务员&的卫生、作息、家里是否有&行业的资料&等情况,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作出处罚,并告诫所有&业务员&要做好&自律&。
15、被告人骆某某于2011年10月在广西南宁市经汤某某介绍成为汤某某的直接下线加入&连锁经营&行业,2013年12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在以汤某某为&体系总裁&的&组&内担任&教育总监&职务,负责伞下人员《羊皮卷》的学习,并和杜某某合设&经理室&对伞下人员的&能力&、&发展&、&自律&等事务进行管理。
16、被告人李某丙于2012年12月在贵州省贵阳市经朱小龙介绍并作为朱小龙的直接下线加入&连锁经营&行业,2014年2月,由朱小龙的直接下线变为肖某某的直接下线,2014年6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在以樊某某为&会务&的&组&内担任组员,和肖某某合建一个&经理室&,负责&经理室&的上传下达工作,在&经理室&内设置&大总管&、&自律总管&、&能力总管&、&申购总管&等职务对&经理室&进行管理,并加强&经理室&成员的学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笔记本、U盘、电脑等物品;
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涉案文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阮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7.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汤某某、邓某甲、樊某某、杜某某、余某某、肖某某、陈某甲、彭某某、江某某、丁某某、黎某甲、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骆某某、李某丙以&纯资本连锁经营&为由,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妃妮 &&
1.被告人汤某某、陈某甲、李某乙、樊某某、江某某、彭某某被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余某某、丁某某被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杜某某、肖某某被羁押于花溪区看守所,张某某、黎某甲被羁押于南明区看守所,邓某甲、骆某某、李某甲、李某丙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0册。
3.涉案款物随案移送。对传销组织汤碧友等人的起诉书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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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传销组织汤碧友等人的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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