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荔浦邮政银行副行长竞聘演讲稿

央广网贵阳5月5日动静(记者孟海)4月27日,省委副书记、省长孙志刚接见了来黔出席支持扶贫开拓座谈会的储备副邵智宝一行。在贵州时代,邵智宝副一行召开座谈会,深入下层扶贫事变。在金融支持贵州扶贫开拓座谈会上,邵智宝副行长作了题为《倾情大扶贫计谋 助力脱贫攻坚 践行社会责任》的讲话,团结贵州大扶贫计谋动作,先容了邮储凭证中央扶贫开拓事变集会会议陈设,尽力支持贵州省分行参加大扶贫计谋动作,助推贵州扶贫开拓奇迹取得的成效和相干事变履历。在贵州调研时代,邵智宝副行长召开了座谈会,听取了贵州分行的事变讲述,充实必定了贵州分行一季度策划取得的可喜后果。邵智宝副行长指出:贵州分行与周边兄弟省市分行、与贵州金融同业对比尚有差距,要加速转型成长,奋力赶超。贵州分行财富基金扶贫攻坚有别于世界其他省市分行,在检察审批事变中要区别看待。同时贵州分行要驻足现实、做大市场、做出履历。针对贵州分行下一步成长,邵智宝副行长提出了六点要求:一要僵持零售计谋不摇动,抓好步队建树。二要在国度政策支持、总行政策倾斜、当局高度重视的大好形势下,从分行党委到各营业条线要形成协力,齐集精神抓好三农零售信贷和金融扶贫事变。三要实现财富扶贫基金项目落地。2017年上半年,要实现中邮铜仁武陵山扶贫成长投资基金、中邮六盘水三变扶贫基金项目落地;完成毕节乌蒙山扶贫基金项目审批事变。加大贵州山地特色农业、农业园区、农业龙头企业财富扶贫信贷支持力度,单列扶贫信贷打算,对农业龙头企业贷款包围面不低于30%。四要起劲开展金融扶贫创新。环绕贵州大扶贫、大生态、大数据计谋,优先支持创新金融扶贫产物,,提供优惠政策,复制推广有用金融扶贫模式,加速信贷投放步骤。从贵州大生态、大旅游切入,创新扶贫模式,这方面可以大有作为。五要施展金融扶贫树模支行刊举措用。起劲推进扶贫树模支行和人行精准扶贫树模支行建树,每一家金融扶贫树模支行新增建档立卡贫穷户贷款不低于1500万元。六要总结施展好金融扶贫处事站、名誉村建树履历,做出特色,推进扶贫开拓事变,,推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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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ICP备案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与被告;某娟、莫某富、何某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来源:【法艺花园】http://www.llga;荔浦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荔民初字第1;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负责人黎某;委托代理人何平芬;委托代理人诸葛少春;被告何某娟;被告莫某富;被告何某星;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与被告何
某娟、莫某富、何某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法艺花园】/thread--1.html
荔浦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荔民初字第134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
负责人黎某
委托代理人何平芬
委托代理人诸葛少春
被告何某娟
被告莫某富
被告何某星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与被告何某娟、莫某富、何某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叶荔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燕、李素琼参加的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刘明香担任记录。原告委托代理人何平芬、诸葛少春、被告何某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娟、莫某富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诉称:日,被告何某娟作为借款申请人,被告莫某富、何某星作为保证人共同向原告提交了一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好借好还”小额贷款贷款申请表》,被告何某娟以采购装修建材为由向原告申请贷款50000元。日,原告与三被告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960584《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何某娟发放贷款50000元,贷款年利率为15.60%,贷款期限为12个月(2012年2月至2013年2月),贷款用途为采购装修建材。被告何某娟承诺按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贷款,即借款前四个月按月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每月等额本息归还贷款本息6621.13元,被告莫某富、何某星作为保证人对该合同项下贷款本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二年。被告何某娟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被告何某娟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时,原告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同时要求被告何某娟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承担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等。2012
年2月7日,原告向被告何某娟发放了50000元贷款,被告何某娟向原告承诺按《分期贷款还款计划表》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何某娟没有依约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何某娟拒不还贷。原告认为,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三方均应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现被告何某娟拒不还贷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何某娟提前归还本案的借款本息,并承担支付罚息的违约责任。被告莫某富、何某星作为保证人,应负连带清偿责任。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原告与被告何某娟签订的合同编号为960584《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2.被告何某娟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1438.49元、利息1664.58元、罚息1309.52元(以上利息与罚息暂计至日止,以后的利息、罚息依约顺延另计),合计人民币44412.59元;3、被告莫某富对被告何某娟上述贷款债务共同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义务;4、被告何某星对被告何某娟上述贷款债务共同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好借好还”小额贷款贷款申请表》,证实日三被告以采购装修建材为由共同向原告申请贷款50000元;
2、《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证实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贷款金额为50000元的《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放款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证实日,原告向被告何某娟发放50000元贷款;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贷分期还款计划表,证实发放贷款之后,原告已按照合同的还款约定明确书面告知被告何某娟每月等额本息应还款6621.13元;
5、催收函,证实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没有依约履行还款;
6、《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原告的合法地位及合法经营。
被告何某娟、莫某富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何某星口头答辩称:他不是借款人,没有用这笔贷款,他没有义务偿还这笔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何某娟、莫某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日,被告何某娟作为借款人,被告莫某富(财产共有人)、何某星作为保证人,共同向原告递交了一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好借好还”小额贷款贷款申请表》,向原告申请贷款50000元。日,原告与三被告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小
额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何某娟发放贷款50000元,贷款年利率为15.60%,贷款期限为12个月(2012年2月至2013年2月),贷款用途为采购装修建材。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前四个月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每月等额本息还贷款本息6621.13元)。被告莫某富、何某星作为保证人,对该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二年。被告何某娟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被告何某娟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时,原告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同时要求被告何某娟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日,原告依约将50000元贷款发放至被告何某娟开立的邮政储蓄个人结算帐户,被告何某娟向原告承诺按《分期贷款还款计划表》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何某娟借款后仅归还了本金13061.51元,利息2378.07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至今未偿还。现尚欠本金36938.49元、利息1664.58元、罚息1309.52元,合计人民币44412.59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按合同向被告发放贷款后,被告何某娟没有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已构成根本性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提前收回未到期的贷款。被告莫某富、何某星作为保证人,对该笔贷款本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负连带偿还责任。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与被告何某娟、莫某富、何某星于日签订的《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
二、被告何某娟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借款本金36938.49元、利息1664.58元、罚息1309.52元,合计44412.59元(利息、罚息仅计至日止,往后利息、罚息按银行利率顺延另计)。被告莫某富、何某星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910元,财产保全费48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上述应付的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1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014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
审判长叶荔
人民陪审员李燕
人民陪审员李素琼
二O一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刘明香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幼儿教育、小学教育、文学作品欣赏、外语学习资料、生活休闲娱乐、应用写作文书、各类资格考试、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与被告何某娟、莫某富、何某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74等内容。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与被告何某娟、莫某富、何某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_司法考试_资格考试/认证_教育专区。法艺花园―法律人的后花园。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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