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柏帅我在哪里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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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磊與赤峰柏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宁城县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

(2018)内0429民初4751号原告:劉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城县。被告: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阳光时代广场南恒茂大厦02035室。法定代表人:王柏帅公司經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磊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規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規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09元减半收取4655元,邮寄费44元合计4699元,由原告刘磊负担审判长于爱国人民陪审员胡亚军人民陪审员刘育华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于晓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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