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通统一通信新时讯通信有什么功能

图文:联通新时讯通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敦煌 _会议讲座_新浪财经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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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联通新时讯通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敦煌
  图为联通新时讯通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敦煌。(图片来源:新浪财经)
  日下午,中国北京国际科技产业博览会――第二届新技术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论坛之文化思想力论坛在北京喜来登长城饭店举行。新浪财经图文直播本次论坛。图为联通新时讯通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敦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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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讯获中国联通8000万增资 高层进行彻底调整
新时讯获中国联通8000万增资 高层进行彻底调整
&&& 1月4日,《第一财经日报》获悉,联通集团已经给旗下子公司联通新时讯增资人民币8000万元,用于2006年新时讯的经营工作。
据悉,资金扶持只是联通集团的调整计划之一,与之相配套的变化还包括新时讯高层的彻底调整。
&&& 知情人士透露,联通集团增值业务部总经理童晓渝,已经接替新时讯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宋小兵董事长一职,总经理一职则由原四川联通党委书记张海波担任。
此外,原增值业务部移动互联网中心主任孟祥森和联通黄页COO敦煌二人,作为集团派驻新时讯的两名副总经理进驻。
强化增值业务
联通新时讯是中国联通下属的
&全资子公司,前身为1995年成立的联通卫星通信,注册资本3000万元。2002年7月,公司更名为联通新时讯通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000万元。自此,公司从最初的卫星通信业务,转变成主要发展以智能终端和普通手机终端增值服务为主的CDMA网络增值业务。
据知情人士透露,这次高层换班后,新时讯的主营业务将侧重于从策划到研发的一系列增值业务,“对新时讯来说,这次的变化非常大。集团增值业务部人马调过来就是一个今年强化增值业务的例证。”
据了解,童晓渝只是代表联通集团以董事长的身份接替宋晓兵,日常的经营工作将由新任总经理张海波负责。
2005年6月,童晓渝由四川联通总经理改任联通集团增值业务部总经理,接替原总经理王颖沛,上任不久,便开始了增值业务部整体架构和具体部署的整改工作。
在终端销售屡次遇阻的情况下,中国联通开始调整战略规划。
据悉,新的调整方向为:“核心业务自主经营、主要业务紧密合作、一般业务合作经营”。新时讯的调整就是这个战略下的第一步棋。
2005 年5 月,PalmSource在中国启动Palm Powered MobileWorld(PPMW)计划,联通新时讯踊跃加入。时任新时讯董事长兼总经理的宋小兵称,此前跟微软W indows CE 合作时,此举就已经决定。联通新时讯还将与 Symbian、中科院的H open等操作系统展开合作。而现在的这番调整也意味着,宋晓兵一直倡导的智能手机战略,将被逐渐淡化。
据一位与联通有过业务合作的终端厂商透露,这笔资金的一部分会被用于偿还债务,这笔负债主要来自智能手机的库存。联通一位高层也坦陈,这笔资金将用来缓解资金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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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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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通新时讯通信有限公司公司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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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通新时讯
联通新时讯
联通新时讯启用SiteView保障通讯
联通新时讯通信有限公司 (Unicom NewSpace) ,成立于1995 年9 月21 日 ,是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中国联通 & ) 下属的全资子公司之一,初期负责中国联通系统内卫星通信业务,为中国联通130 国家公众数字移动网最初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干线传输功能。提供传统服务的同时,为适应中国联通国内唯一综合电信运营商的地位与业务要求,新时讯公司积极开发以移动通信数据增值业务为主的新市场、新业务。
&&& 联通新时讯通信公司的增值业务IT 系统中包括各种平台的服务器、数据库、WWW 服务、DNS 服务、HTML 服务和一些网络设备,这些系统承载着为遍布全国的手机 WAP 用户群体提供服务的功能。一旦系统出现问题,不仅会影响到用户的使用,也会影响到公司的收入。&
游龙科技解决方案&&
&&& 经过长期的考察和试用,联通新时讯通信公司正式引进了游龙科技的 SiteView 网络管理系统,对其电信增值业务 IT 系统进行全面的运维管理。由于使用后非常满意,2005 年初,联通新时讯通信公司在游龙科技的帮助下,将版本从 4.0 升级到 5.6 ,并重新开发了短信接口,通过调用 siteview 程序。当系统监测数据偏离基线阀值时,便会发送手机短信报警。通过全面实施 SiteView 网络管理系统,掌上通对其网站、服务器和应用系统进行了全面的监测,如同为其增值业务构筑了一道可靠的& 防火墙 & 。
&&& SiteView 对联通新时讯网站的监测和管理主要体现在网上业务流程监测、网页内容监测、预防黑客攻击等方面。WWW 服务管理:SiteView 系统通过定期登录指定的URL ,验证这个 URL 是否能被正常访问,同时可以对该页面的内容进行校验,防止页面被人恶意修改,从而确保掌上通WWW 服务的质量。 DNS 服务管理:掌上通 DNS 解析服务不正常,导致的直接后果将是网站访问不到。 SiteView 的 DNS 监测器可定期对指定域名进行解析,同时可对解析出的 IP 地址进行判断,从而有力地保证了DNS 服务的正常运行。
&&& SiteView 对 联通新时讯Oracle 、SQL Server 、Mysql 等数据库从应用可用性、系统资源占用和数据库性能指标三个方面提供全面的监测管理策略,确保数据库的运行良好。
&&& 在应用可用性方面,SiteView 的Database 监测器可以直接了解数据库执行一段 SQL 语句花费的时间,设置 3 个左右 Database 监测器,让程序定时执行一些重要的与联通新时讯业务相关的 SQL 语句,如果查询时间超过阀值或查询结果不正确,就表明数据库出现了问题。
&&& 在系统资源占用监测方面,采取监测联通新时讯网络的关键端口,关键端口是数据库Server 和Client 通信的端口一旦出现问题则Client 无法访问Server。监测数据库的进程,数据库本身有 4-5 个关键进程,这些进程一旦出现问题,数据库的某个功能将会不正常,但不一定影响整个数据库,它对数据库的影响是比较隐蔽的,联通新时讯的网络管理员如果不监测这些进程,很难发现问题。
&&& 在数据库性能指标方面,通过数据库性能监测器,可了解到联通新时讯数据库本身的运行状况,如Open Cursor 等,这对调整系统性能很有帮助。
&&& SiteView 非代理、集中式的工作模式、基于浏览器的Web 管理页面,全中文的界面、直观好用的网络应用拓扑功能、引导式的用户界面,使公司的网管工程师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完全掌握了SiteView的操作,能够熟练的运用 SiteView 对内外部的网络系统进行运维管理,有力的保障了联通新时讯业务系统的正常、持续、稳定的运行,保障了为用户的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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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705-0567电话:010- &
传真:010-Email:cont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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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维护:
400-705-0567
微信联系方式:中国联通_公司公告_新浪财经
发行与分配
财报与公告
证券代码:600050
证券简称:中国联通 项目:公司公告
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协议事项的公告
&nbsp&nbsp&nbsp&nbsp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以及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nbsp&nbsp&nbsp&nbsp释义:
&nbsp&nbsp&nbsp&nbsp在本公告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意义:
指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指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联通BVI 公司
指中国联通(BVI)有限公司,一家按照英属维尔京
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联通红筹公司
指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按照香港法律注册
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已在境外发行股票并在香
港、纽约两地上市
联通新时空
指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
联通新国信
指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
联通新时讯
指联通新时讯通信有限公司
联通进出口
指联通进出口有限公司
指联通兴业科贸有限公司
联通运营公司
指中国联通有限公司
联通新世纪
指联通新世纪通信有限公司,目前该公司已被联通
运营公司吸收合并
联通新世界
指联通新世界通信有限公司,目前该公司正在履行
被联通运营公司吸收合并的法律手续
原联通运营实体
指未合并前的联通红筹公司之不时存在的境内运
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历史中共包括联通运营公
司、联通新世纪和联通新世界
新运营实体
如公告正文1.1.5 部分所述,于联通运营公司对联
通新世界的吸收合并完成之前为联通运营公司和
联通新世界,于吸收合并完成之后为联通运营公
指联通运营公司吸收合并联通新世纪和联通新世
界之前的移动通信业务所在的地区,包括北京、天
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
山东、湖北和广东12 个省/直辖市,联通运营公司
在上述区域拥有GSM 网络资产和业务,并通过租
赁方式经营CDMA 业务。
指原联通新世纪的移动通信业务所在的地区,包括
吉林、黑龙江、江西、河南、广西、四川、重庆、
陕西、新疆9 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联通新世纪
在上述区域拥有GSM 网络资产和业务,并通过租
赁方式经营CDMA 业务。
指原联通新世界的移动通信业务所在的地区,包括
山西、内蒙古、湖南、海南、云南、宁夏、甘肃、
青海和西藏9 个省/自治区,联通新世界在上述区
域(除西藏外)拥有GSM 网络资产和业务,并在上
述区域通过租赁方式经营CDMA 业务。
指本公告第1.1.5 条所述吸收合并完成后联通运营
公司的移动通信业务所在的地区,包括12 省、9A
区域和9B 区域,联通运营公司在上述区域(除西藏
外)拥有GSM 网络资产和业务,并通过租赁方式经
营CDMA 业务。
原CDMA 租赁协议
指1.1.1(2)、1.1.2(2)、1.1.3(2)和1.1.4(1)中提及的
各份《CDMA 网络容量租赁协议》和补充协议的
新CDMA 租赁协议
指本公司与联通集团和联通新时空于2005 年3 月
24 日签订的《CDMA 网络容量租赁协议》
CDMA 转让协议
指本公司与联通运营公司于2005 年3 月24 日签订
的《关于CDMA 网络容量租赁协议的转让协议》
原综合服务协议
指本公告1.1.1(1)、1.1.1(3)、1.1.1(4)、1.1.2(1)、
1.1.3(1)和1.1.4(2)中所述的各份《综合服务协议》、
《卫星长途数字电路租用合同》、《CDMA 网络综
合服务协议》和设备采购服务修订协议的总称。
新综合服务协议
指本公司与联通集团于2005 年3 月24 日签订的
《综合服务协议》
综合服务转让协议
指本公司与联通运营公司于2005 年3 月24 日签订
的《关于综合服务协议的转让协议》
原人工服务协议
指本公告1.1.3(3)中所述的《基于人工平台的综合
服务协议》
新人工服务协议
指本公司与联通新国信于2005 年3 月24 日签订的
《基于人工平台的综合服务协议》
人工服务转让协议
指本公司与联通运营公司于2005 年3 月24 日签订
的《关于基于人工平台的综合服务协议的转让协
原国信房屋租赁协议
指本公告1.1.3(4)中所述的《房屋租赁协议》
新国信房屋租赁协议
指本公司与联通运营公司于2005 年3 月24 日签订
的《房屋租赁协议》
国信房屋转让协议
指本公司与联通新国信于2005 年3 月24 日签订的
《关于房屋租赁协议的转让协议》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香港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交所规则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 年修订)》
及其不时之修订
联交所规则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其
不时之修订
&nbsp&nbsp&nbsp&nbsp于本公告中,人民币与港币的汇率为人民币1.0611元兑港币1元(即日的普通汇率)换算。上述换算并不表示人民币实际上可以兑换成或以该汇率兑换成港币。
&nbsp&nbsp&nbsp&nbsp本公司及本公司主要子公司和本公司主要关联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联通集团---------------------------------------
联通新时空
联通新国信
联通进出口
联通BVI 公司
联通红筹公司
联通运营公司
联通新世界
&nbsp&nbsp&nbsp&nbsp一、关于本次重新订立关联交易协议概述
&nbsp&nbsp&nbsp&nbsp1.1背景情况
&nbsp&nbsp&nbsp&nbsp1.1.1本公司于日发布的《招股说明书》中就有关下列事项进行了披露:
&nbsp&nbsp&nbsp&nbsp(1)本公司通过联通BVI公司控股的联通红筹公司之全资子公司联通运营公司与联通集团于日订立了《综合服务协议》,据此,双方互相提供互联及结算安排、漫游安排、财产使用和传输线容量租赁服务,联通集团向联通运营公司提供电信专用卡、设备采购及国际出入口局服务;
&nbsp&nbsp&nbsp&nbsp(2)联通运营公司、联通集团全资子公司联通新时空及联通集团于日订立了《CDMA网络容量租赁协议》,据此,联通新时空同意向联通运营公司出租联通新时空于12省的CDMA网络;
&nbsp&nbsp&nbsp&nbsp(3)此外,联通运营公司和联通集团于日订立了《CDMA网络综合服务协议》,据此,联通集团和联通运营公司同意互相提供互联及结算安排和漫游安排服务;
&nbsp&nbsp&nbsp&nbsp(4)联通新时讯(签署人为联通新时讯的前身??联通卫星通信有限公司)与联通运营公司于日签署了《卫星长途数字电路租用合同》,据此,联通运营公司向联通新时讯承租卫星数字电路。
&nbsp&nbsp&nbsp&nbsp1.1.2本公司于日发布的《收购及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了如下事项:
&nbsp&nbsp&nbsp&nbsp(1)本公司与联通集团于同日订立了《综合服务协议》,根据本公司与联通新世纪于同日签订的《关于综合服务协议的转让协议》,本公司将本公司在前述《综合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及义务全部转让予联通新世纪。据此,联通集团和联通新世纪双方互相提供互联及结算安排和漫游安排,联通集团向联通新世纪提供电信专用卡、设备采购服务和财产使用;
&nbsp&nbsp&nbsp&nbsp(2)本公司、联通新时空及联通集团于同日订立了《CDMA网络容量租赁协议》,根据本公司与联通新世纪于同日签订的《关于CDMA网络容量租赁协议的转让协议》,本公司将本公司在前述《CDMA网络容量租赁协议》项下的权利及义务全部转让予联通新世纪。据此,联通新时空同意向联通新世纪出租其于9A区域的CDMA网络。
&nbsp&nbsp&nbsp&nbsp1.1.3本公司于日发布的《关于收购山西等九省移动通信业务、出售国信寻呼及持续性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了如下事项:
&nbsp&nbsp&nbsp&nbsp(1)本公司与联通集团于同日订立了《综合服务协议》,根据本公司与联通新世界于同日签订的《关于综合服务协议的转让协议》,本公司将本公司在前述《综合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及义务全部转让予联通新世界。据此,联通集团和联通新世界双方互相提供互联及结算安排、漫游安排和财产使用,联通集团向联通新世界提供电信专用卡和设备采购服务;
&nbsp&nbsp&nbsp&nbsp(2)本公司、联通新时空及联通集团于同日订立了《CDMA网络容量租赁协议》,根据本公司与联通新世界于同日签订的《关于CDMA网络容量租赁协议的转让协议》,本公司将本公司在前述《CDMA网络容量租赁协议》项下的权利及义务全部转让予联通新世界。据此,联通新时空同意向联通新世界出租其于9B区域的CDMA网络;
&nbsp&nbsp&nbsp&nbsp(3)本公司、联通新国信(签署人为联通新国信的前身??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和联通集团于同日订立了《基于人工平台的综合服务协议》,根据本公司与原联通运营实体于同日签订的《关于基于人工平台的综合服务协议的转让协议》,本公司将本公司在前述《基于人工平台的综合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原联通运营实体。据此,联通新国信同意向原联通运营实体提供移动用户增值服务、1001客户服务和代办服务;
&nbsp&nbsp&nbsp&nbsp(4)本公司与原联通运营实体于同日订立了《房屋租赁协议》,根据本公司与联通新国信(签署人为联通新国信的前身??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于同日签订的《关于房屋租赁协议的转让协议》,本公司将本公司在前述《房屋租赁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联通新国信。据此,原联通运营实体同意将位于30省范围内的房屋租赁给联通新国信使用。
&nbsp&nbsp&nbsp&nbsp1.1.4本公司于日发出的《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关联交易协议补充、修订及展期事项的公告》中披露了如下事项:
&nbsp&nbsp&nbsp&nbsp(1)联通运营公司(及代表联通新世纪)、联通新世界分别于日与联通集团、联通新时空就前述各份《CDMA网络容量租赁协议》分别签订了补充协议。根据前述3份补充协议,联通集团和原联通运营实体就CDMA租赁安排有关协议条款的执行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nbsp&nbsp&nbsp&nbsp(2)联通运营公司(及代表联通新世纪)、联通新世界分别于日与联通集团就前述各份《综合服务协议》项下的设备采购服务分别签订了修订协议。根据前述3份修订协议,联通集团和原联通运营实体就设备采购服务的定价条款进行了修订。
&nbsp&nbsp&nbsp&nbsp1.1.5鉴于联通运营公司已于日完成对联通新世纪的吸收合并,联通新世纪在前述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已被联通运营公司继承。
&nbsp&nbsp&nbsp&nbsp根据商务部于日出具的商资批[号《商务部关于同意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与联通新世界通信有限公司合并的批复》,商务部已经批准联通运营公司吸收合并联通新世界。联通运营公司目前正在履行吸收合并联通新世界的其余法律程序,在前述吸收合并程序全部完成之后,联通红筹公司在中国境内将拥有联通运营公司一家运营实体。
&nbsp&nbsp&nbsp&nbsp1.2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主要内容
&nbsp&nbsp&nbsp&nbsp就根据前述1.1条中所涉及的相关关联交易协议,为本公司下属的联通红筹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新运营实体在中国境内经营电信业务而进行的持续性关联交易。鉴于目前本公司间接控股的联通运营公司已将联通新世纪吸收合并并且其和联通新世界的吸收合并手续正在进行中,原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已经重组为联通新国信,本公司和新运营实体按照法律和监管规则的要求,于日与相关关联方订立新的关联交易协议以取代原有协议。
&nbsp&nbsp&nbsp&nbsp1.2.1本次重新订立的关联交易协议与原有协议商业条款的内容大部分相同,具体修订后的内容详见本公告第三部分。
&nbsp&nbsp&nbsp&nbsp1.2.2关联交易分两步进行
&nbsp&nbsp&nbsp&nbsp根据本公告第1.5条所述的关联交易决策机制,并鉴于本次重新订立的关联交易协议均为关于联通红筹公司子公司??新运营实体与联通集团及其子公司(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除外)之间的持续性服务之协议,本次订立关联交易协议应按本公告第1.5条所述的关联交易决策机制分两步进行。
&nbsp&nbsp&nbsp&nbsp1.2.3根据1.2.2,本次重新订立的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相关的协议有:
&nbsp&nbsp&nbsp&nbsp(1)本公司、联通集团和联通新时空签订的《CDMA网络容量租赁协议》(即新CDMA租赁协议);
&nbsp&nbsp&nbsp&nbsp(2)本公司和新运营实体签订的《关于CDMA网络容量租赁协议的转让协议》(即CDMA转让协议);
&nbsp&nbsp&nbsp&nbsp(3)本公司与联通集团签订的《综合服务协议》(即新综合服务协议);
&nbsp&nbsp&nbsp&nbsp(4)本公司与新运营实体签订的《关于综合服务协议的转让协议》(即综合服务转让协议);
&nbsp&nbsp&nbsp&nbsp(5)本公司与联通新国信签订的《基于人工平台的综合服务协议》(即新人工服务协议);
&nbsp&nbsp&nbsp&nbsp(6)本公司与新运营实体签订的《关于基于人工平台的综合服务协议的转让协议》(即人工服务转让协议);
&nbsp&nbsp&nbsp&nbsp(7)本公司与新运营实体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即新国信房屋租赁协议);
&nbsp&nbsp&nbsp&nbsp(8)本公司与联通新国信签订的《关于房屋租赁协议的转让协议》(即国信房屋转让协议)。
&nbsp&nbsp&nbsp&nbsp上述协议的详细内容请参阅本公告第三部分。
&nbsp&nbsp&nbsp&nbsp1.3本公司董事会对本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判断
&nbsp&nbsp&nbsp&nbsp1.3.1鉴于联通新时空和联通新国信均为本公司控股股东联通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新运营实体为本公司间接控股的子公司,根据《上交所规则》第10.1.1条(“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的规定,新CDMA租赁协议、新综合服务协议、新人工服务协议和国信房屋转让协议中所述的交易均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nbsp&nbsp&nbsp&nbsp1.3.2依照前述交易的性质并根据《上交所规则》的有关规定,上述交易均需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与本公司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在该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nbsp&nbsp&nbsp&nbsp1.4本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表决事宜的表决情况
&nbsp&nbsp&nbsp&nbsp鉴于本公司董事会现有董事10名,除4名独立董事、刘韵洁董事和孙谦董事外,其余4名董事均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存在关联关系。根据《上交所规则》的有关要求,前述6名和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进行了表决,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其余4名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对于前述表决结果无任何异议。其中,4名独立董事均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出具了独立董事意见。
&nbsp&nbsp&nbsp&nbsp1.5本公司关联交易的特别决策机制
&nbsp&nbsp&nbsp&nbsp为同时满足境内外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在本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时,联通集团和本公司就进行关联交易的步骤签署了关联交易备忘录,达成如下谅解:如果联通红筹公司本身或其下属的子公司与联通集团或其下属子公司(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进行的交易根据《上交所规则》需要本公司非关联股东批准,并且根据《联交所规则》同时被视为需要联通红筹公司非关联股东批准的关联交易,则将上述关联交易分两步进行:(1)联通集团或其下属子公司与本公司或联通BVI公司就拟进行的交易事项签署协议,明确交易双方在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包含但不限于联通集团同意本公司或联通BVI公司转让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给联通红筹公司或其子公司),上述交易将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而不构成联通红筹公司的关联交易;(2)本公司或联通BVI公司将其在前述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联通红筹公司或其子公司,上述交易根据现行法律和法规将不构成需要本公司非关联股东批准的关联交易。
&nbsp&nbsp&nbsp&nbsp就上述交易(1),应首先取得本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生效:联通红筹公司的非关联股东批准交易(2)。如果本公司的非关联股东否决上述交易(1),交易将不能进行;如果本公司的非关联股东批准交易(1)而联通红筹公司的非关联股东否决交易(2),交易最终也不能完成。
&nbsp&nbsp&nbsp&nbsp但当联通红筹公司或其下属的子公司为若干服务的提供方(非接受方)时,根据关联交易的性质,上述分两步进行的顺序将需要调整:即第一步协议应由联通红筹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与本公司或联通BVI公司签署,构成联通红筹公司的关联交易;第二步协议应由本公司或联通BVI公司与联通集团或其下属的子公司签署,该等交易将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nbsp&nbsp&nbsp&nbsp二、修订关联交易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各方简介
&nbsp&nbsp&nbsp&nbsp2.1联通集团
&nbsp&nbsp&nbsp&nbsp2.1.1联通集团简介
&nbsp&nbsp&nbsp&nbsp联通集团是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经营全国性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的大型综合电信企业,成立于日。联通集团注册资本为163亿元,其中国家资本金占79.72%,华润股份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持有其余的20.28%的股权,该13家企业的持股比例均在3%以下。联通集团主要业务为:国际、国内长途通信业务;批准范围内的本地电话业务;移动通信、无线寻呼及卫星通信业务(不含卫星空间段);数据通信业务、互联网业务及IP电话业务;电信增值业务;全国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电子通信器材的销售;承办展览;专业人员培训;物业管理;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联通集团目前的法定代表人为常小兵,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三座615室。
&nbsp&nbsp&nbsp&nbsp截至日,联通集团的移动通信网络已覆盖全国各地市,截至日,移动电话用户达11,338万户(其中包括GSM用户8,507万户和CDMA用户2,831万户),PSTN长途电话网络已在332个地市开通,IP电话网络已在各地市开通;2004年国际国内长途去话(包括PSTN长途和IP电话)通话时长为241亿分钟,互联网拨号接入用户达1,356万户,专线接入用户达6万户,寻呼用户达408万户。
&nbsp&nbsp&nbsp&nbsp2.1.2联通集团与本公司的关系
&nbsp&nbsp&nbsp&nbsp联通集团目前持有本公司69.32%的股权,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联通集团还持有本公司控股的联通BVI公司其余17.91%的股权,是本公司最大的关联人。
&nbsp&nbsp&nbsp&nbsp2.2联通新时空
&nbsp&nbsp&nbsp&nbsp联通新时空为联通集团全资子公司,成立于日,经营范围为CDMA移动通信业务和CDMA移动通信网络建设,注册资本为1,572,783万元,法定代表人:张云高。
&nbsp&nbsp&nbsp&nbsp2.3联通新国信
&nbsp&nbsp&nbsp&nbsp联通新国信为联通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其前身为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日。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于日更名为联通新国信。
&nbsp&nbsp&nbsp&nbsp联通新国信原系联通运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联通运营公司通过本公司与联通集团的股权转让协议,联通运营公司于2003年12月将联通新国信的全部股权转让给联通集团。
&nbsp&nbsp&nbsp&nbsp联通新国信的经营范围为无线电寻呼、电话信息服务、计算机信息服务;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技术开发、工程咨询及线路、设备安装;通信设备、产品的销售,注册资本为6,825,087,800元,法定代表人:葛镭。
&nbsp&nbsp&nbsp&nbsp2.4联通进出口
&nbsp&nbsp&nbsp&nbsp联通进出口成立于1995年8月。联通进出口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其中联通集团持股95%,联通兴业持股3%,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持股2%。联通进出口主要业务为自营或代理除国家组织统一经营的16种出口商品及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4种进出口商品以外的其他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承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易货贸易、对销贸易及转口贸易业务;从事对外技术交流业务;通信设备及配件、机械电子设备、建筑材料的销售(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除外);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组织国内展览、展销;机械电子设备租赁;货物仓储服务;经济信息咨询。法定代表人:伍读华。
&nbsp&nbsp&nbsp&nbsp2.5联通兴业
&nbsp&nbsp&nbsp&nbsp联通兴业成立于日。联通兴业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其中联通集团持股95%,联通进出口持股5%。联通兴业主要业务为技术开发、服务、咨询;电信卡制作;通信设备及配件、电子计算机及配件、文化办公设备、机械电子设备的销售,物业管理,房屋租赁。联通兴业的法定代表人为:李广群。
&nbsp&nbsp&nbsp&nbsp2.6联通运营公司
&nbsp&nbsp&nbsp&nbsp联通运营公司于日在中国成立,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注册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联通运营公司吸收合并联通新世纪后,现注册资本为45,370,993,600元。联通运营公司的主要业务为国际、国内长途通信业务(不含国际通信设施业务);北京、天津、上海、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湖北、安徽、四川、新疆、重庆、陕西、广西、河南、黑龙江、吉林、江西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移动通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互联网业务和IP电话业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寻呼机、手机及其配件的销售、维修;电信卡的制作、销售;自有房屋的租赁;客户服务。联通红筹公司现持有联通运营公司100%的股权。
&nbsp&nbsp&nbsp&nbsp2.7联通新世纪
&nbsp&nbsp&nbsp&nbsp联通新世纪于日在中国成立,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注册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联通新世纪成立时注册资本为328,936,300元。联通新世纪的主要业务为9A区域的移动通信业务;技术开发、服务、咨询;通信设备、电器设备的销售。
&nbsp&nbsp&nbsp&nbsp目前联通新世纪已被联通运营公司吸收合并,其全部资产及相关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已被联通运营公司合法继承。
&nbsp&nbsp&nbsp&nbsp2.8联通新世界
&nbsp&nbsp&nbsp&nbsp联通新世界于日在中国成立,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注册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联通新世界成立时注册资本为2,054,769,748元。联通新世界的主要业务为9B区域的移动通信业务。目前联通新世界正在履行被联通运营公司吸收合并的法律手续,其全部资产及相关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已被联通运营公司合法继承。
&nbsp&nbsp&nbsp&nbsp三、本次关联事项的主要内容
&nbsp&nbsp&nbsp&nbsp3.1本公司与联通集团、联通新时空签订的新CDMA租赁协议
&nbsp&nbsp&nbsp&nbsp3.1.1背景情况
&nbsp&nbsp&nbsp&nbsp联通集团是唯一持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在中国提供CDMA移动通信服务牌照的运营商。联通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即联通新时空负责在全国范围内建设CDMA网络。新运营实体以从联通新时空独家租赁CDMA网络容量的方式经营CDMA业务。
&nbsp&nbsp&nbsp&nbsp联通新时空拥有中国境内的全国性CDMA网络。原联通运营实体已从2002年开始陆续根据原CDMA租赁协议向联通新时空在12省、9A区域和9B区域租赁CDMA网络容量。
&nbsp&nbsp&nbsp&nbsp3.1.2协议的主要条款和内容
&nbsp&nbsp&nbsp&nbsp3.1.2.1主要内容
&nbsp&nbsp&nbsp&nbsp根据新CDMA租赁协议,在本公司有权将本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予新运营实体的基础上,联通新时空作为出租方同意向本公司出租其CDMA网络中所有的已建设容量,本公司作为承租方同意承租上述网络容量。
&nbsp&nbsp&nbsp&nbsp新CDMA租赁协议的双方同意,承租方享有独家权利在30省提供CDMA服务。所有的营运收入,包括通话费、月租费、网间结算收入、销售UIM卡和手机的收入以及营运CDMA网络产生的或与其有关的其它收入均应属于承租方。
&nbsp&nbsp&nbsp&nbsp3.1.2.2租赁期限
&nbsp&nbsp&nbsp&nbsp新CDMA租赁协议的首个期限为两年(首个租赁期),在本公告第3.1.2.3条所列的先决条件被满足的前提下,于日起生效。新CDMA租赁协议可按承租方的选择延期,时长由协议各方商定(每一延期下称延展租赁期)。
&nbsp&nbsp&nbsp&nbsp3.1.2.3协议的生效条件
&nbsp&nbsp&nbsp&nbsp新CDMA租赁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为:
&nbsp&nbsp&nbsp&nbsp(1)本公司非关联股东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通过决议批准新CDMA租赁协议;
&nbsp&nbsp&nbsp&nbsp(2)联通红筹公司非关联股东在联通红筹公司股东大会上通过决议,批准CDMA转让协议;
&nbsp&nbsp&nbsp&nbsp(3)CDMA转让协议中所载的其他先决条件均已经被满足(或已被放弃)。
&nbsp&nbsp&nbsp&nbsp3.1.2.4容量
&nbsp&nbsp&nbsp&nbsp出租方同意按新CDMA租赁协议的条款向承租方出租其CDMA网络中所有的已建设容量。
&nbsp&nbsp&nbsp&nbsp3.1.2.5租赁费用(详细情况请参见本公告3.1.3)
&nbsp&nbsp&nbsp&nbsp根据新CDMA租赁协议,CDMA网络的租赁费于2005年,为承租方于当年经审计的CDMA当年业务收入的29%;于2006年,为承租方于当年经审计的CDMA当年业务收入的30%。但CDMA网络的每年度的租赁费不能低于一定的最低水平(最低租赁费)。
&nbsp&nbsp&nbsp&nbsp最低租赁费于2005年为原联通运营实体于2004年向出租方实际支付租赁费总额的90%,于2006年则为承租方就2005年按新CDMA租赁协议向出租方实际支付租赁费总额的90%。新CDMA租赁协议项下的租赁费水平参考了承租方对行业趋势的了解,包括CDMA用户、ARPU水平等而制定。
&nbsp&nbsp&nbsp&nbsp任何延展租赁期内的租赁费与最低租赁费由新CDMA租赁协议各方另行商定。
&nbsp&nbsp&nbsp&nbsp所有的租赁费用均以人民币支付。
&nbsp&nbsp&nbsp&nbsp3.1.2.6延误折扣
&nbsp&nbsp&nbsp&nbsp除某些特殊情况外,其中包括不可抗力事件(含自然灾害、国家紧急状况、民众骚乱、暴乱、恐怖袭击、工业纠纷和各方不能控制的其他类似事件)引致的延误、承租方严重违反新CDMA租赁协议,或遵守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如果出租方未能提供其CDMA网络中任何容量从而影响承租方提供CDMA服务,则出租方应有责任给予承租方一项延误折扣,计算如下:
&nbsp&nbsp&nbsp&nbsp受延误影响的承租方的
CDMA用户的
&nbsp&nbsp&nbsp&nbsp延误折扣=
&nbsp&nbsp&nbsp&nbspCDMA用户数×延误期(天数)
ARPU/当月天数
&nbsp&nbsp&nbsp&nbsp以上算式中,“受延误影响的新运营实体的CDMA用户数”以承租方按实质证据确认的数字为准;“CDMA用户的ARPU”则以承租方统计并确认的、在延误出现前的三月内有关地区的CDMA用户的平均每月ARPU数字为准。
&nbsp&nbsp&nbsp&nbsp延误折扣应从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的下一期租赁费中扣除。
&nbsp&nbsp&nbsp&nbsp3.1.2.7网络建设成本及运营成本
&nbsp&nbsp&nbsp&nbsp根据新CDMA租赁协议,出租方应为CDMA网络进行规划、融资和建设(其网络的首三期已建成),并应确保所有其后各期的CDMA网络建设按出租方和承租方商定的详细规格和时间表进行。出租方支付或产生的与建设CDMA网络直接相关的所有付款、费用、支出和款项,包括建筑、安装和设备采购费用和支出、勘察设计费用、对技术、软件和其他无形资产的投资、保险费及资本化的贷款利息及就设备采购和CDMA网络建设征收或缴付的任何税项,包括进口税、关税以及就技术性的重新配置、升级、改进或修改产生的所有费用,应构成网络总成本(网络建设成本)。网络建设成本由出租方承担。一期网络后的各网络期的网络建设成本须经审计,并且应将适当文件提供给承租方或其审计师,以对网络建设成本进行审核。
&nbsp&nbsp&nbsp&nbsp承租方应按新CDMA租赁协议的有关要求负责营运、管理和维护CDMA网络。就建设容量相关成本(定义见下文),承租方与出租方之间的分摊按原CDMA租赁协议约定的原则进行,即承租方承担实际租赁容量所涉及的建设容量相关成本。由于新CDMA租赁协议中已没有按容量租赁的概念,“实际租赁容量”将以承租方的实际CDMA累计在网用户数除以90%确定。
&nbsp&nbsp&nbsp&nbsp因此,新CDMA租赁协议规定,承租方应承担的建设容量相关成本的比例,将参照成本发生前的月份完结时承租方的实际CDMA累计在网用户数,除以90%而计算出来实际租赁容量占出租方网络建设总容量的比例而确定。
&nbsp&nbsp&nbsp&nbsp上述建设容量相关成本是指营运和管理CDMA网络的成本中与CDMA网络建设容量直接相关的成本,包括机房及基站房屋租赁费、水电费、取暖费和相关设备燃料费以及非资本性修理维护费用等。
&nbsp&nbsp&nbsp&nbsp3.1.2.8购买选择权
&nbsp&nbsp&nbsp&nbsp根据新CDMA租赁协议,出租方已向承租方授予购买CDMA网络的选择权(购买选择权)。购买选择权可于新CDMA租赁协议期内任何时间及新CDMA租赁协议终止或到期(未延期)后一年内行使。
&nbsp&nbsp&nbsp&nbsp购买价应根据适用中国法律及法规定出的CDMA网络评估结果并考虑当时市场情况及其它因素而由出租方和承租方磋商,但不会高于出租方能收回网络建设成本(须考虑到原联通运营实体和/或新运营实体根据原CDMA租赁协议和/或新CDMA租赁协议向出租方支付的全部租赁费及租赁费的所有延误折扣)并就其投资取得内部回报率为8%的回报所计算的价格。行使购买选择权的前提为本公司须遵守有关证券交易所关于该项交易的要求。
&nbsp&nbsp&nbsp&nbspCDMA网络的所有权属出租方所有,直至在购买选择权被行使后CDMA网络财产转让予承租方为止。
&nbsp&nbsp&nbsp&nbsp3.1.2.9联通集团的保证
&nbsp&nbsp&nbsp&nbsp就本公司订立新CDMA租赁协议,联通集团已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保证联通新时空妥善及按时履行其在新CDMA租赁协议项下的义务。联通集团并同意,如因联通新时空或联通集团在新CDMA租赁协议项下或就有关CDMA网络出现任何疏忽、违约、作为或不作为,引致CDMA网络设备出现任何故障或者出现任何损失,致使本公司遭受任何损失或损害,联通集团将向本公司作出赔偿。联通集团就任何索赔承担的责任总额应不超过承租方根据新CDMA租赁协议或原CDMA租赁协议向联通新时空支付的租赁费总额和CDMA网络购买价总额之和。
&nbsp&nbsp&nbsp&nbsp3.1.2.10权利义务转让
&nbsp&nbsp&nbsp&nbsp联通新时空和联通集团各自不可撤销地同意,本公司可向新运营实体转让本公司在新CDMA租赁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nbsp&nbsp&nbsp&nbsp3.1.2.11协议的终止
&nbsp&nbsp&nbsp&nbsp本公司可提前不少于180日发出书面通知后终止新CDMA租赁协议,终止于首个租赁期或任何延展租赁期结束时生效。如果联通新时空的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之不能再提供CDMA网络容量,联通新时空亦可在提前不少于180日发出事先书面通知后终止新CDMA租赁协议,终止于首个租赁期或任何延展租赁期结束时生效。此外,若另一方持续或严重违反新CDMA租赁协议,则联通新时空或本公司可终止新CDMA租赁协议。除此之外联通新时空不可终止新CDMA租赁协议。
&nbsp&nbsp&nbsp&nbsp3.1.3定价原则
&nbsp&nbsp&nbsp&nbsp根据新CDMA租赁协议,CDMA网络的租赁费于2005年,为承租方经审计的CDMA当年业务收入的29%;于2006年,为承租方经审计的CDMA当年业务收入的30%。但CDMA网络的每年度的租赁费不能低于一定的最低水平(最低租赁费)。
&nbsp&nbsp&nbsp&nbsp最低租赁费于2005年为原联通运营实体于2004年向出租方实际支付租赁费总额的90%,于2006年则为承租方就2005年按新CDMA租赁协议向出租方支付租赁费总额的90%。新CDMA租赁协议项下的租赁费水平参考了承租方对行业趋势的了解,包括CDMA用户、ARPU水平等而制定。
&nbsp&nbsp&nbsp&nbsp任何延展租赁期内的租赁费与最低租赁费由新CDMA租赁协议各方另行商定。
&nbsp&nbsp&nbsp&nbsp租赁费应初步基于承租方在每一季度的未经审计的CDMA业务收入计算,每季度支付(或促使支付)一次,由承租方于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支付予出租方。承租方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就该季度的未经审计的CDMA业务收入向出租方发出报告,按规定格式载列承租方在该季度的未经审计的CDMA业务收入及基于该金额计算的应支付的租赁费总额。
&nbsp&nbsp&nbsp&nbsp于本公司的每年年度审计时,出租方与承租方应尽快进行以下结算:
&nbsp&nbsp&nbsp&nbsp(1)如果按已审计的CDMA业务收入计算的该年度租赁费大于承租方按其每季度未审计的CDMA业务收入计算的、已交付的该年度租赁费,则承租方应尽快把差额交付予出租方;
&nbsp&nbsp&nbsp&nbsp(2)如果按已审计的CDMA业务收入计算的该年度租赁费小于承租方按其每季度未审计的CDMA业务收入计算的、已交付的该年度租赁费,则出租方应尽快把差额退还承租方;
&nbsp&nbsp&nbsp&nbsp(3)如果出租方与承租方作出以上结算以后,承租方于相关年度就租赁费所支付的金额小于最低租赁费,则承租方应尽快把差额交付与出租方。
&nbsp&nbsp&nbsp&nbsp所有的租赁费用均以人民币支付。
&nbsp&nbsp&nbsp&nbsp3.1.4修订的原因
&nbsp&nbsp&nbsp&nbsp与原CDMA租赁费用定价的比较
&nbsp&nbsp&nbsp&nbsp根据原CDMA租赁协议,每户容量租赁费的计算基于所有容量被租赁的假设下使联通新时空在七年内回收网络建设成本,并就其投资获得内部回报率为8%的回报。新CDMA租赁协议中结算租赁费的方法经新CDMA租赁协议各方基于以下原因协商而定:
&nbsp&nbsp&nbsp&nbsp(1)原CDMA租赁协议项下,CDMA网络租赁费基于网络建设成本计算。日后,CDMA网络建设将以提高网络质量为目的的网络优化、室内覆盖项目以及开发新业务、新功能为主要投资方向,而这些项目和投资不会形成新的容量,使得现有网络容量租赁方式无法体现这些投资;
&nbsp&nbsp&nbsp&nbsp(2)原CDMA租赁协议项下的定价方式是在网络建设初期确定的,考虑到当时CDMA业务尚处于发展阶段,采取成本驱动的定价方式符合当时联通红筹公司的情况。目前CDMA网络的大规模建设已告一段落,同时经过三年的经营,联通红筹公司对CDMA收入和成本已有一定的把握,因此新的定价方式应更多的考虑该项业务的经营情况,以收入作为驱动因素;
&nbsp&nbsp&nbsp&nbsp(3)原CDMA租赁协议项下的CDMA网络容量租赁方式需对CDMA用户的发展情况进行预测,并考虑到合理的实装率(即实际CDMA用户数目除以所租赁的容量)确定租赁容量。新网络容量租赁方式应更切合实际情况;
&nbsp&nbsp&nbsp&nbsp(4)新CDMA租赁协议把原来的成本方式调整为按业务收入比例计算,可以更好的与未来业务收入配比,使双方的利益更好的结合起来:(i)对联通红筹公司而言,按一定比例的业务收入确定租赁成本,可提高租赁成本的可预见性和透明度,使成本与收入合理配比,促进公司的业务发展;(ii)联通新时空可以更好的享受未来业务收入增长的益处,使联通新时空在投资建网时更加关注创造收入和效益的潜力。
&nbsp&nbsp&nbsp&nbsp3.1.5新CDMA租赁协议的转让
&nbsp&nbsp&nbsp&nbsp根据CDMA转让协议,本公司同意将本公司在新CDMA租赁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转让予新运营实体。在CDMA转让协议完成后,本公司将不再是新CDMA租赁协议的一方,而新运营实体将取代本公司成为协议方。新运营实体将取代本公司行使并享有本公司在新CDMA租赁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完成CDMA转让协议的前提包括联通红筹公司非关联股东的批准和新CDMA租赁协议的生效条件均被满足。
&nbsp&nbsp&nbsp&nbsp鉴于商务部已经批准联通运营公司吸收合并联通新世界并且相关法律程序即将办理完毕,因此本协议各方在此同意并确认:在联通运营公司完成吸收合并联通新世界的法律程序后,联通新世界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联通运营公司承继,并且联通运营公司承继联通新世界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时无需另行取得本公司的任何批准和同意。
&nbsp&nbsp&nbsp&nbsp3.1.6既往会计信息
&nbsp&nbsp&nbsp&nbsp截至2002年、2003年和日止各年度,原联通运营实体按原CDMA租赁协议向联通新时空支付的租赁费分别为人民币8.92亿元(港币8.41亿元)、人民币35.15亿元(港币33.13亿元)和人民币65.89亿元(港币62.10亿元)。以上租赁费根据原CDMA租赁协议结算方式计算,不足以作为新CDMA租赁协议项下租赁费的预测基础。
&nbsp&nbsp&nbsp&nbsp3.1.7关于CDMA网络租赁交易金额上限
&nbsp&nbsp&nbsp&nbsp在截至2005年和日止财政年度,新CDMA租赁协议的年租赁费分别不得超过人民币100.17亿元(港币94.40亿元)及人民币135.23亿元(港币127.44亿元)的限额。
&nbsp&nbsp&nbsp&nbsp上述限额参照:
&nbsp&nbsp&nbsp&nbsp(1)既往的CDMA业务收入金额而定;及
&nbsp&nbsp&nbsp&nbsp(2)联通红筹公司CDMA业务收入的可能增长。自2002年CDMA投入运营以来,联通红筹公司的CDMA用户数目有显著增长,预期CDMA用户将继续增加,与不断改善的CDMA网络质量及成功的市场策略相符。联通红筹公司的CDMA用户数目由日的713万户增长至日的2,781万户。
&nbsp&nbsp&nbsp&nbsp3.1.8订立新CDMA租赁协议的理由
&nbsp&nbsp&nbsp&nbsp以租赁形式运作CDMA网络可以有效降低本公司发展CDMA业务的投资风险,尤其是避免在CDMA业务发展初期承担大量的资本投资负担,使联通红筹公司有权使用CDMA网络的广泛覆盖而无需立即花费租赁全部可用容量的费用。此外,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时,有权从联通新时空购买CDMA网络,从租赁经营转为自有经营。
&nbsp&nbsp&nbsp&nbsp3.2本公司与联通集团签订的新综合服务协议
&nbsp&nbsp&nbsp&nbsp3.2.1协议基本内容和相关信息
&nbsp&nbsp&nbsp&nbsp在本公司有权将本公司在新综合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予新运营实体的基础上:
&nbsp&nbsp&nbsp&nbsp3.2.1.1互联及结算安排
&nbsp&nbsp&nbsp&nbsp基本内容
&nbsp&nbsp&nbsp&nbsp本公司的各类电信网和联通集团的各类电信网互相连接,目前包括双方的蜂窝移动电话网络以及其他电信网络之间的互联。
&nbsp&nbsp&nbsp&nbsp结算安排
&nbsp&nbsp&nbsp&nbsp●双方的移动通信网络之间的结算
&nbsp&nbsp&nbsp&nbsp对于不同省份之间的移动通信用户的通话,按照以下两种结算方式中对于本公司更为有利的方式进行结算:
&nbsp&nbsp&nbsp&nbsp(i)呼出电话的移动通信网络和接收电话的移动通信网络各自从长途电话收费中提留该次通话收费的4%,其余92%的通话收费由本公司收取;
&nbsp&nbsp&nbsp&nbsp(ii)依据信息产业部于日颁布的“关于发布《电信网间互联结算及中继费用分摊办法》的通知”(信部电[号)规定的结算标准。
&nbsp&nbsp&nbsp&nbsp(2)对于双方网络之间的所有其他互联结算,双方同意按照信息产业部于日颁布的“关于发布《电信网间互联结算及中继费用分摊办法》的通知”(信部电[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nbsp&nbsp&nbsp&nbsp(3)双方在此进一步同意,若参照有关国家主管部门就类似的网间结算制定的结算办法(及其不时之修订)进行结算较上述互联结算安排对本公司更为有利,则参照该结算办法进行结算。
&nbsp&nbsp&nbsp&nbsp既往会计信息
&nbsp&nbsp&nbsp&nbsp在截至日止的会计年度,原联通运营实体按原综合服务协议进行互联安排产生的互联收入和互联支出分别约为人民币128,038万元(港币120,665万元)和人民币17,446万元(港币16,442万元);
&nbsp&nbsp&nbsp&nbsp在截至日止的会计年度,原联通运营实体按原综合服务协议进行互联安排产生的互联收入和互联支出分别约为人民币75,170万元(港币70,841万元)和人民币17,830万元(港币16,803万元);
&nbsp&nbsp&nbsp&nbsp在截至日止的会计年度,原联通运营实体按原综合服务协议进行互联安排产生的互联收入和互联支出分别约为人民币19,347万元(港币18,233万元)及人民币4,008万元(港币3,777万元)。
&nbsp&nbsp&nbsp&nbsp不设金额上限
&nbsp&nbsp&nbsp&nbsp请参见3.2.1.2中相同部分内容。
&nbsp&nbsp&nbsp&nbsp互联及结算服务所涉及的商业条款与本公司以往执行的标准完全相同。
&nbsp&nbsp&nbsp&nbsp3.2.1.2漫游安排
&nbsp&nbsp&nbsp&nbsp基本内容
&nbsp&nbsp&nbsp&nbsp本公司与联通集团同意就双方的移动电话网作出自动漫游安排。联通集团同意作出必要安排使本公司实现与其他国内和/或国际移动通信运营商的移动电话网漫游,本公司同意提供全部长途骨干网用于实现该漫游。
&nbsp&nbsp&nbsp&nbsp定价标准
&nbsp&nbsp&nbsp&nbsp(1)双方同意,使用双方漫游服务的移动通信用户将根据信息产业部指引,按商定的每分钟人民币0.60元的漫游使用费率缴付漫游费,不论来话或去话:
&nbsp&nbsp&nbsp&nbsp●如果本公司的移动通信用户在联通集团的服务区漫游,漫游费应由本公司收取,并按下述方式分配:(i)向联通集团支付人民币0.40元;及(ii)本公司提留人民币0.20元;
&nbsp&nbsp&nbsp&nbsp●如果联通集团的移动通信用户在30省漫游,则漫游费由联通集团收取并按下述方式分配:(i)向本公司支付人民币0.56元;及(ii) 联通集团提留人民币0.04元。
&nbsp&nbsp&nbsp&nbsp(2)如果联通集团的移动通信网络用户根据联通集团的国际漫游安排在第三方移动通信网络运营商的网络漫游,或如果第三方移动通信网络运营商的用户根据该等安排在联通集团的网络漫游,则本公司应根据其国际漫游安排收取所有漫游收入的50%。
&nbsp&nbsp&nbsp&nbsp既往会计信息
&nbsp&nbsp&nbsp&nbsp在截至日止的会计年度,原联通运营实体按原综合服务协议进行漫游安排而产生的漫游收入和漫游支出分别约为人民币39,826万元(港币37,533万元)和人民币15,672万元(港币14,769万元);
&nbsp&nbsp&nbsp&nbsp在截至日止的会计年度,原联通运营实体按原综合服务协议进行漫游安排而产生的漫游收入和漫游支出分别约为人民币25,101万元(港币23,655万元)和人民币13,797万元(港币13,003万元);
&nbsp&nbsp&nbsp&nbsp在截至日止的会计年度,原联通运营实体按原综合服务协议进行漫游安排而产生的漫游收入和漫游支出分别约为人民币2,670万元(港币2,517万元)和人民币2,381万元(港币2,244万元)。
&nbsp&nbsp&nbsp&nbsp不设金额上限
&nbsp&nbsp&nbsp&nbsp本公司认为,对互联安排和漫游安排的持续性关联交易的交易价值不应设定任何年度金额上限,原因如下:
&nbsp&nbsp&nbsp&nbsp(1)互联安排和漫游安排为新运营实体持续经营主营业务,即电信业务所必需,在此情况下,任何上限均可能限制本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的持续经营能力;
&nbsp&nbsp&nbsp&nbsp(2)新运营实体的收入依赖于各网络的通话收入和用户数量的增长,而任何增长均会增加互联安排和漫游安排的用量。由于其完全视乎用户用量而定,本公司将无法控制。因此,对这些交易设置任何上限将限制本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开展及扩充业务的能力;
&nbsp&nbsp&nbsp&nbsp(3)互联安排和漫游安排价格的确定基于信息产业部设定的标准(亦适用于中国其他移动通信运营商)或本公司与联通集团协议的标准,而目前内部资费较标准资费对联通红筹公司较为有利。这些设定的定价标准为联通红筹公司提供更多保障。
&nbsp&nbsp&nbsp&nbsp联通红筹公司已向香港联交所申请豁免就截至日和日止的财政年度互联及漫游安排施加金额上限。
&nbsp&nbsp&nbsp&nbsp漫游服务所涉及的商业条款与本公司以往执行的标准完全相同。
&nbsp&nbsp&nbsp&nbsp3.2.1.3提供电信专用卡
&nbsp&nbsp&nbsp&nbsp基本内容
&nbsp&nbsp&nbsp&nbsp联通集团将(通过其拥有95%权益的子公司???联通兴业或其他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包括SIM卡、UIM卡、IP电话卡、长途卡以及充值卡在内的各种专用卡。联通集团应确保其提供的电信专用卡的质量符合有关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并提供必要证明。
&nbsp&nbsp&nbsp&nbsp定价标准
&nbsp&nbsp&nbsp&nbsp电信专用卡的价格将按照联通集团提供电信专用卡的实际成本加上双方不时约定的不超过20%的边际成本利润率确定,并且根据本公司需要的电信专用卡的数量商定一定比例的折扣。每种电信专用卡的具体销售价格将由各方每年审议一次。
&nbsp&nbsp&nbsp&nbsp既往会计信息
&nbsp&nbsp&nbsp&nbsp在截至日止、日止和日止的三个会计年度,原联通运营实体按原综合服务协议就购买包括SIM卡、UIM卡、IP电话卡、长途卡以及充值卡在内的各种专用卡,向联通兴业支付的费用分别约为人民币8.77亿元(港币8.27亿元)、人民币11.87亿元(港币11.19亿元)和人民币10.88亿元(港币10.25亿元)。
&nbsp&nbsp&nbsp&nbsp不设金额上限
&nbsp&nbsp&nbsp&nbsp本公司认为,对电信专用卡的交易价值不应设定任何年度金额上限,原因如下:
&nbsp&nbsp&nbsp&nbsp新运营实体于中国境内提供电信服务,其收入倚重电信专用卡的销售。电话卡的销售亦对新运营实体增加其用户基础起重要作用,而新运营实体的用户数目增长则会令新运营实体对电信专用卡的需求有所增加。新运营实体向联通兴业需求电话卡的数目与其用户数目直接相关并完全视乎其用户规模基础,因此新运营实体无法控制其对电话卡的需求。对新运营实体向联通兴业取得电信专用卡施加任何限制,将严重限制新运营实体于日常业务过程中赚取收入及进行业务的能力。
&nbsp&nbsp&nbsp&nbsp联通红筹公司已向香港联交所申请豁免就截至日和日止各财政年度对供应电信专用卡施加金额上限。
&nbsp&nbsp&nbsp&nbsp提供电信专用卡服务所涉及的商业条款与本公司目前所执行的标准完全相同。
&nbsp&nbsp&nbsp&nbsp3.2.1.4设备采购服务
&nbsp&nbsp&nbsp&nbsp基本内容
&nbsp&nbsp&nbsp&nbsp联通集团将(通过其控股子公司???联通进出口)根据本公司的要求向本公司提供全面的设备采购服务,包括经办招标、咨询及代理等。联通进出口可以委托联通集团的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设备采购服务。
&nbsp&nbsp&nbsp&nbsp定价标准
&nbsp&nbsp&nbsp&nbsp设备采购服务费将按下列费率计算:
&nbsp&nbsp&nbsp&nbsp(1)主设备采购外贸合同,合同金额为3,000万美元以下(含3,000万美元)的,按照合同金额0.55%的比例收取服务费,合同金额为3,0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合同金额0.35%的比例收取服务费(其中包括银行手续费);及
&nbsp&nbsp&nbsp&nbsp(2)由联通进出口代理签订的主设备采购内贸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以下(含2亿元)的,按照合同金额0.25%的比例收取服务费,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按照合同金额0.15%的比例收取服务费。
&nbsp&nbsp&nbsp&nbsp联通进出口同意,对开关电源、蓄电池、柴油发动机组、不间断电源、机房空调以及光缆等传输和配套设备的采购,不向本公司收取服务费。
&nbsp&nbsp&nbsp&nbsp联通集团的保证
&nbsp&nbsp&nbsp&nbsp联通集团在此同意,如因联通集团或者联通进出口就设备采购出现任何疏忽、违约、作为或不作为,致使新运营实体遭受任何损失或损害,联通集团应按新运营实体的要求向新运营实体作出全部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如由于任何与联通集团或联通进出口有关的个人的不当或不合法行为而导致增加采购合同的金额,须退还代理服务费)。但联通集团在任何索赔项下的全部责任不应超过新运营实体向联通集团支付的代理服务费总和。
&nbsp&nbsp&nbsp&nbsp既往会计信息
&nbsp&nbsp&nbsp&nbsp在截至日止、日止和日止的三个会计年度,联通运营实体按原综合服务协议就国内外电信设备和其他物资采购服务向联通进出口支付的代理费分别分别约为人民币1,399万元(港币1,318万元)、人民币1,790万元(港币1,687万元)和人民币1,776万元(港币1,674万元)。
&nbsp&nbsp&nbsp&nbsp金额上限
&nbsp&nbsp&nbsp&nbsp在截至日和日的财政年度,新运营实体在新综合服务协议项下需就设备采购向联通进出口支付的服务费总额分别不得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港币3,770万元)和人民币4,500万元(港币4,241万元)。
&nbsp&nbsp&nbsp&nbsp上述限额的确定标准为:
&nbsp&nbsp&nbsp&nbsp(1)新运营实体既往设备采购的交易情况和交易额;及
&nbsp&nbsp&nbsp&nbsp(2)确保新运营实体取得业务所需设备的需要可于任何时间以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满足。
&nbsp&nbsp&nbsp&nbsp设备采购服务所涉及的商业条款与2004年底修订后(见本公告1.1.4条)所执行的标准完全相同。
&nbsp&nbsp&nbsp&nbsp3.2.1.5
&nbsp&nbsp&nbsp&nbsp基本内容
&nbsp&nbsp&nbsp&nbsp联通集团和本公司根据对方不时提出之要求,将其自身拥有的若干财产(“自有财产”)和从第三方取得使用权的若干财产(“第三方财产”)(包括场地、空调、电源、动力设备以及其他相关附属设施等)提供给对方使用。
&nbsp&nbsp&nbsp&nbsp定价标准
&nbsp&nbsp&nbsp&nbsp一方使用对方提供的前述自有财产,其使用费的标准应根据该财产的折旧成本或财产所在地的使用类似财产的市场价格中较低者而确定。尽管有上述规定,本公司可以选择按照所涉财产所在地的市场价格向联通集团收取财产使用费。如一方使用对方提供的前述第三方财产,双方按照各自使用有关财产的相应比例对实际支付给第三方的使用费进行分摊。
&nbsp&nbsp&nbsp&nbsp既往会计信息
&nbsp&nbsp&nbsp&nbsp在截至日止、日止和日止的三个会计年度,原联通运营实体按原综合服务协议向联通集团支付的财产使用费分别约为人民币2,125万元(港币2,003万元)、人民币2,254万元(港币2,124万元)和人民币2,904万元(港币2,737万元),而联通集团按原综合服务协议向原联通运营实体支付的财产使用费分别约为人民币343万元(港币323万元)、人民币460万元(港币434万元)和人民币351万元(港币331万元)。
&nbsp&nbsp&nbsp&nbsp独立物业评估师卓德测量师行已确认根据上述安排应付的租金额均公平合理,就联通集团出租的场地而言,未超出市场租值,就新运营实体出租的场地而言,未低于市场租值。
&nbsp&nbsp&nbsp&nbsp金额上限
&nbsp&nbsp&nbsp&nbsp在截至日止和 日止的财政年度,新综合服务协议项下新运营实体需就财产使用向联通集团支付的使用费总额分别不得超过人民币3,921万元(港币3,695万元)和人民币5,293万元(港币4,988万元),而联通集团需就财产使用向新运营实体支付的使用费总额分别不得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港币471万元)和人民币600万元(港币565万元)。
&nbsp&nbsp&nbsp&nbsp财产使用服务的上限系参考以下各因素而制定:(i)原联通运营实体与联通集团的过往交易,(ii)新运营实体对其或(视情况而定)联通集团须予租赁场地的估计,和(iii)新运营实体对于有关地点于2005年及2006年的市场租金的估计。
&nbsp&nbsp&nbsp&nbsp新运营实体或(视情况而定)联通集团于未来两年可能租赁的最高场地数目的估计,考虑了新运营实体或(视情况而定)联通集团的业务增长潜力而带来租赁数量的增加。
&nbsp&nbsp&nbsp&nbsp财产使用服务所涉及的商业条款与本公司目前所执行的标准完全相同。
&nbsp&nbsp&nbsp&nbsp3.2.1.6传输线容量租赁
&nbsp&nbsp&nbsp&nbsp基本内容
&nbsp&nbsp&nbsp&nbsp本公司同意根据联通集团的需要,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可能向联通集团和/或其子公司出租用于经营有关通信业务所需的传输线容量。
&nbsp&nbsp&nbsp&nbsp定价标准
&nbsp&nbsp&nbsp&nbsp传输线容量的租金在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现行的有关资费标准的基础上,在国家允许的浮动幅度内(10%)由双方确定具体的折扣比例,但本公司给予联通集团的折扣不得大于本公司在类似情况下给予第三方承租人的折扣。如果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有关资费标准进行修订,双方同意就折扣比例进行必要的调整。
&nbsp&nbsp&nbsp&nbsp既往会计信息
&nbsp&nbsp&nbsp&nbsp在截至日、日和日止的三个会计年度,联通集团按原综合服务协议就传输线容量租赁向原联通运营实体支付的费用总额分别是约为人民币5.67亿元(港币5.34亿元)、人民币1.85亿元(港币1.74亿元)和人民币0.39亿元(港币0.37亿元)。
&nbsp&nbsp&nbsp&nbsp不设金额上限
&nbsp&nbsp&nbsp&nbsp本公司认为,租赁传输线容量的交易不应受任何年度金额上限的限制,原因如下:
&nbsp&nbsp&nbsp&nbsp由于长途传输线路的租赁费对新运营实体的收入有所贡献,对此交易施加上限将限制新运营实体的收入,且阻碍新运营实体于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业务的能力。此外,联通集团长途电话业务的扩展必将导致租予联通集团的传输线容量以及新运营实体的租赁费收入有所增加。新运营实体将无法控制传输线容量的租赁数量,因为其完全视乎联通集团用户的使用量。
&nbsp&nbsp&nbsp&nbsp此外,租赁传输线路的价格是基于信息产业部设定的标准资费(适用于中国其他移动通信运营商)。
&nbsp&nbsp&nbsp&nbsp联通红筹公司已向香港联交所申请豁免就截至日和日止各财政年度对传输线路租赁施加金额上限。
&nbsp&nbsp&nbsp&nbsp传输线容量租赁服务所涉及的商业条款与本公司目前所执行的标准完全相同。
&nbsp&nbsp&nbsp&nbsp3.2.1.7国际出入口局服务
&nbsp&nbsp&nbsp&nbsp基本内容
&nbsp&nbsp&nbsp&nbsp联通集团同意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国际出入口局服务,并承诺不向其他经营者提供国际出入口局服务。
&nbsp&nbsp&nbsp&nbsp定价标准
&nbsp&nbsp&nbsp&nbsp联通集团向本公司收取的服务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nbsp&nbsp&nbsp&nbsp联通集团合理运营和维护国际出入口局设施的全部实际费用(包括折旧费用)×(1+10%)
&nbsp&nbsp&nbsp&nbsp既往会计信息
&nbsp&nbsp&nbsp&nbsp在截至日止、日止和日止的三个会计年度,原联通运营实体按原综合服务协议就国际出入口局服务向联通集团支付的费用总额约为人民币1,563万元(港币1,473万元)、人民币863万元(港币813万元)和人民币1,706万元(港币1,608万元)。
&nbsp&nbsp&nbsp&nbsp不设金额上限
&nbsp&nbsp&nbsp&nbsp本公司认为,使用国际出入口局的交易价值不应受任何年度金额上限的限制,原因如下:
&nbsp&nbsp&nbsp&nbsp新运营实体的收入倚重通话收入,包括国际通话收入。新运营实体提供国际通话服务依赖使用联通集团提供的国际电信网关。新运营实体的国际通话服务的任何增长必将导致国际电信网关容量及设施的使用量有所增加。国际电信网关容量及设施的使用量的任何增加,将增加联通集团经营及维修该等设施(包括折旧)的成本,继而提升此项交易的交易款额。新运营实体将无法控制国际出入口局服务的服务量,因为其完全视乎用户的使用量。因此,新运营实体难以估计国际电信网关的日后使用水平。限制新运营实体使用联通集团的国际电信网关将限制新运营实体赚取国际电话通话收入的能力。
&nbsp&nbsp&nbsp&nbsp联通红筹公司已向香港联交所申请豁免就截至日和日止各财政年度对提供国际出入口局服务施加金额上限。
&nbsp&nbsp&nbsp&nbsp国际出入口局服务所涉及的商业条款与本公司目前所执行的标准完全相同。
&nbsp&nbsp&nbsp&nbsp3.2.1.8卫星长途数字电路租赁
&nbsp&nbsp&nbsp&nbsp本部分修订了前述1.1.1(4)中所述的卫星电路租用安排。鉴于联通集团于2004年收购了联通新时讯的相关资产,因此服务一方由联通新时讯变更为联通集团,具体的服务方式亦由联通新时讯和新运营实体之间互相提供服务变更为联通集团向新运营实体提供,新运营实体不再就该项服务订立独立的关联交易协议,而是将该项服务的内容纳入新综合服务协议,作为新综合服务协议的附件予以规定。
&nbsp&nbsp&nbsp&nbsp基本内容
&nbsp&nbsp&nbsp&nbsp联通集团同意根据本公司的需要,向本公司出租其卫星长途数字电路。
&nbsp&nbsp&nbsp&nbsp定价标准
&nbsp&nbsp&nbsp&nbsp每条2M数字电路月租金为: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不时制定的卫星数字电路资费标准基础上给予10%的折扣或不低于第三方出租类似电路所提供的更大的折扣。在协议有效期内,如果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卫星数字电路资费调整,协议所列电路租金将作相应调整。
&nbsp&nbsp&nbsp&nbsp既往会计信息
&nbsp&nbsp&nbsp&nbsp在截至日止、日止和日止的三个会计年度,新运营实体按原卫星电路租用协议向联通新时讯支付的租金分别约为人民币3,515万元(港币3,313万元)、人民币2,640万元(港币2,488万元)和人民币1,415万元(港币1,334万元)。
&nbsp&nbsp&nbsp&nbsp不设金额上限
&nbsp&nbsp&nbsp&nbsp本公司认为,租赁卫星容量的交易价值不应受任何年度金额上限的限制,原因如下:
&nbsp&nbsp&nbsp&nbsp新运营实体的收入倚重通话收入,包括使用新运营实体向联通集团租赁的卫星容量的若干国际及国内通话。需要卫星传输的通话量的任何增长,必将导致租予新运营实体的卫星容量的使用量有所增加。新运营实体将无法控制租赁卫星容量的数量,因为其完全视乎用户的使用量。因此,新运营实体难以估计卫星容量的日后使用水平。限制新运营实体使用联通集团的卫星容量将限制联通集团赚取通话收入的能力。
&nbsp&nbsp&nbsp&nbsp此外,租赁传输线容量的价格是基于信息产业部设定的标准资费(适用于中国境内其他移动通信运营商)。
&nbsp&nbsp&nbsp&nbsp联通红筹公司已向香港联交所申请豁免就截至日和日止各财政年度对卫星容量租赁施加金额上限。
&nbsp&nbsp&nbsp&nbsp卫星长途数字电路租赁服务所涉及的商业条款与本公司目前所执行的标准完全相同。
&nbsp&nbsp&nbsp&nbsp3.2.2新综合服务协议的生效条件
&nbsp&nbsp&nbsp&nbsp(1)本公司的股东大会依照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批准新综合服务协议的实施;
&nbsp&nbsp&nbsp&nbsp(2)联通红筹公司的股东大会依照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批准本公司将本公司在新综合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新运营实体。
&nbsp&nbsp&nbsp&nbsp3.2.3新综合服务协议的有效期限
&nbsp&nbsp&nbsp&nbsp新综合服务协议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自日起生效。
&nbsp&nbsp&nbsp&nbsp3.2.4新综合服务协议的转让
&nbsp&nbsp&nbsp&nbsp根据综合服务转让协议,本公司同意将本公司在新综合服务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转让予新运营实体。在综合服务转让协议完成后,本公司将不再是新综合服务协议的一方,而新运营实体将取代本公司成为协议方。新运营实体将取代本公司行使并享有本公司在新综合服务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完成综合服务转让协议的前提包括联通红筹公司非关联股东的批准和新综合服务协议的生效条件均被满足。
&nbsp&nbsp&nbsp&nbsp鉴于商务部已经批准联通运营公司吸收合并联通新世界并且相关法律程序即将办理完毕,因此本协议各方在此同意并确认:在联通运营公司完成吸收合并联通新世界的法律程序后,联通新世界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联通运营公司承继,并且联通运营公司承继联通新世界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时无需另行取得本公司的任何批准和同意。
&nbsp&nbsp&nbsp&nbsp3.3本公司和联通新国信签订的新人工服务协议
&nbsp&nbsp&nbsp&nbsp3.3.1协议基本内容和相关信息
&nbsp&nbsp&nbsp&nbsp在本公司有权将本公司在新人工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予新运营实体的基础上,联通新国信将为本公司提供如下服务:
&nbsp&nbsp&nbsp&nbsp3.3.1.1移动用户增值服务
&nbsp&nbsp&nbsp&nbsp基本内容
&nbsp&nbsp&nbsp&nbsp联通新国信通过寻呼人工综合业务平台向新运营实体的移动电话用户提供各类人工增值服务业务,包括联通秘书业务和人工短信增值业务等业务。
&nbsp&nbsp&nbsp&nbsp定价标准
&nbsp&nbsp&nbsp&nbsp就联通新国信为新运营实体提供增值服务所产生的实际现金收入,由新运营实体与联通新国信各自的分支机构按照4:6的比例进行结算。该结算比例不应超过同一区域内新运营实体支付给同类其他独立于联通新国信的增值电信业务内容提供商(CP/SP)分成比例的平均水平。
&nbsp&nbsp&nbsp&nbsp结算应以新运营实体的计费资料为准。
&nbsp&nbsp&nbsp&nbsp既往会计信息
&nbsp&nbsp&nbsp&nbsp在截至日止的会计年度,原联通运营实体按照原人工服务协议支付增值服务费用约人民币8.59亿元(港币8.10亿元)。
&nbsp&nbsp&nbsp&nbsp不设金额上限
&nbsp&nbsp&nbsp&nbsp本公司认为,移动用户增值服务的交易价值不应受任何年度金额上限限制,原因如下:
&nbsp&nbsp&nbsp&nbsp新运营实体的收入依赖各网络的通话收入及用户基础的增长。由于增值服务为提供予新运营实体用户的配套服务,任何用户增长必将增加增值服务的用量,新运营实体将无法控制增值服务的交易金额。因此,新运营实体难以估计增值服务的日后使用水平。此外,鉴于新运营实体与联通新国信分摊增值服务的收入,增值服务的使用水平的任何增长,亦对新运营实体有利。对此交易施加的任何上限将限制联通红筹公司于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及扩充业务的能力。由于增值服务的收费对新运营实体收入有一定贡献,对此项交易施加上限将限制新运营实体的收入。
&nbsp&nbsp&nbsp&nbsp联通红筹公司已向香港联交所申请豁免就截至日和日止的财政年度对增值服务施加金额上限。
&nbsp&nbsp&nbsp&nbsp调整定价标准的理由
&nbsp&nbsp&nbsp&nbsp根据原人工服务协议,就原联通运营实体与联通新国信人工综合增值服务的收费结算,联通新国信和原联通运营实体的有关分公司可就增值服务产生(及实际由原联通运营实体获得)的收入分成比例达成协议,前提是协定给予联通新国信的比例,不得高于协定给予在同一地区内向原联通运营实体提供增值通信内容的独立增值通信内容供应商的平均比例。在上述条件规限下,收入分成的比例可每年作出调整。
&nbsp&nbsp&nbsp&nbsp新人工服务协议中结算移动通信用户增值服务费用的办法经新人工服务协议各方基于以下原因协商而定:
&nbsp&nbsp&nbsp&nbsp(1)新运营实体与联通新国信之间的移动增值服务具有较强的业务合作性质,合作双方的投入对于有关定价标准分成比例的确定应有重要影响;
&nbsp&nbsp&nbsp&nbsp(2)因遵循维持成本利润率的定价原则,服务提供方应保持合理的利润率水平;及
&nbsp&nbsp&nbsp&nbsp(3)根据行业趋势,电信行业SP/CP的分成比例水平呈下降态势,调整移动用户增值服务的分成比例符合行业的整体发展趋势。
&nbsp&nbsp&nbsp&nbsp3.3.1.11客户服务
&nbsp&nbsp&nbsp&nbsp基本内容
&nbsp&nbsp&nbsp&nbsp根据新人工服务协议,联通新国信将为新运营实体提供以下各项客户服务:
&nbsp&nbsp&nbsp&nbsp●业务咨询:向客户提供新运营实体介绍、有关各类业务的网络情况、资费标准、GSM及CDMA营业网点及服务和移动通信常识等方面内容咨询;
&nbsp&nbsp&nbsp&nbsp●话费查询:可分别为新运营实体CDMA(含预付费)、GSM(含预付费)等客户提供实时话费查询、余额查询、月结话费详单查询、欠费总额、话费预存、帐号余额查询、缴费情况查询等;为长途、市话、IP等客户提供帐单查询;
&nbsp&nbsp&nbsp&nbsp●业务受理:可分别为新运营实体CDMA(含预付费)、GSM(含预付费)客户、长途、市话、IP等客户提供不涉及金额交易的停机/开机、业务办理等服务;
&nbsp&nbsp&nbsp&nbsp●投诉受理:客户可通过电话、传真、邮政信函等方式进行投诉申告。系统提供各种投诉的陈述要素和死循环工作处理流程,以辅助客户服务中心人员准确及时地获取投诉信息,最大程度地保证客户的投诉申告在客户中心得到及时满意的答复,同时用户可拨打查询处理情况及结果;
&nbsp&nbsp&nbsp&nbsp●客户回访、用户挽留:联通新国信按照新运营实体的需要,将适当增加人工服务坐席数及服务内容,提供设立专席进行服务,这些服务包括对新入网的CDMA客户、CDMA和GSM高端客户、重要客户和大客户等进行电话访问及通过电话呼出的方式对可能离网的新运营实体CDMA和GSM高端客户进行挽留。
&nbsp&nbsp&nbsp&nbsp定价标准
&nbsp&nbsp&nbsp&nbsp新运营实体按照客户服务的成本费用加不高于10%利润向联通新国信支付服务费。客户服务的成本费用为每坐席成本乘以有效坐席数:
&nbsp&nbsp&nbsp&nbsp●经济发达的主要城市(例如北京及上海)每坐席成本为上一年该区每坐席的实际成本(定义如下)。在这些经济发达的主要城市以外的区域,每坐席成本为上一年当地每坐席实际成本和全国(不包括北京及上海)平均每坐席的实际成本(定义如下)上浮10%中的较低者。
&nbsp&nbsp&nbsp&nbsp每坐席的实际成本包括与客服业务有关的人员工资、管理费用、运行维护费用、设备折旧及场地租赁费等。各地域每坐席的实际成本为独立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所确认的提供方于上一年在当地的客服坐席成本除以上一年全年平均每月坐席数。该审计报告及有关的支持文件须提交予接受方的审计师。
&nbsp&nbsp&nbsp&nbsp●实际有效坐席数的确定:提供方应在每月10日之前将上一月坐席的数目提供给接受方,接受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参照信息产业部《电信服务标准(试行)》中确定的客服中心服务标准予以确认有效坐席数。有效坐席数以接受方最终确认的数目为准。
&nbsp&nbsp&nbsp&nbsp既往会计信息
&nbsp&nbsp&nbsp&nbsp在截至日止的会计年度,原联通运营实体按原人工服务协议就客户服务支付的费用总额大约为人民币5.25亿元 (港币4.95亿元)。
&nbsp&nbsp&nbsp&nbsp不设金额上限
&nbsp&nbsp&nbsp&nbsp本公司认为,客户服务的交易价值不应受任何年度金额上限限制,原因如下:
&nbsp&nbsp&nbsp&nbsp新运营实体的收入增长倚重用户基础的增长。由于客户服务为提供予新运营实体用户的配套服务,因此任何用户增长势必增加客户服务的用量。由于客户服务的用量完全因用户用量而确定,新运营实体将无法控制。因此,对该项交易施加的任何上限将可能限制新运营实体向客户提供正常客户服务的能力,且有损新运营实体的经营。客户服务将按成本加边际利润率定价,而成本将每年由独立审核公司审核,须待新运营实体最终确认后方可生效,因此对新运营实体亦提供了额外保障。
&nbsp&nbsp&nbsp&nbsp联通红筹公司已向香港联交所申请豁免就截至日和日止的各财政年度对客户服务施加金额上限。
&nbsp&nbsp&nbsp&nbsp3.3.1.3代办服务
&nbsp&nbsp&nbsp&nbsp基本内容
&nbsp&nbsp&nbsp&nbsp联通新国信根据市场及新运营实体提出的主动服务需求和要求,向客户开展产品/服务推介、营销活动。
&nbsp&nbsp&nbsp&nbsp定价标准
&nbsp&nbsp&nbsp&nbsp代办服务的定价标准为向新运营实体收取的代理费应不高于在同一区域为新运营实体发展用户的独立第三方代理商的平均代理费。
&nbsp&nbsp&nbsp&nbsp既往会计信息
&nbsp&nbsp&nbsp&nbsp在截至日止的会计年度,原联通运营实体按原人工服务协议就代办服务支付的费用总额大约为人民币905万元(港币853万元)。
&nbsp&nbsp&nbsp&nbsp不设金额上限
&nbsp&nbsp&nbsp&nbsp本公司认为,代办服务的交易价值不应受任何年度金额上限限制,原因如下:
&nbsp&nbsp&nbsp&nbsp代办服务对新运营实体非常关键,新运营实体需要有效的市场推广策略及方式,以于现时竞争非常激烈的中国电信市场中保持增长。代办费用乃根据向各新开发用户收取的佣金为基准。倘若联通新国信开发的新用户有所增加,佣金总额将会增加。因此,对此项服务施加任何上限将限制联通新国信可为新运营实体开发的用户数目。任何有关限制将影响新运营实体的增长。
&nbsp&nbsp&nbsp&nbsp联通红筹公司已向香港联交所申请豁免就截至日和日止的各财政年度对代办服务施加金额上限。
&nbsp&nbsp&nbsp&nbsp目前代办服务所涉及的商业条款与本公司目前执行的标准完全相同。
&nbsp&nbsp&nbsp&nbsp3.3.2关联方主体的变更
&nbsp&nbsp&nbsp&nbsp原人工服务协议项下的提供方为联通集团和联通新国信(其前身为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鉴于联通集团已将山西、内蒙古、湖南、云南、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和宁夏9个省(自治区)的客户服务业务和相关资产转让给联通新国信,因此新人工服务协议项下的提供方仅为联通新国信。
&nbsp&nbsp&nbsp&nbsp3.3.3新人工服务协议的生效条件
&nbsp&nbsp&nbsp&nbsp(1)本公司的股东大会依照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批准新人工服务协议的实施;
&nbsp&nbsp&nbsp&nbsp(2)联通红筹公司的股东大会依照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批准本公司将本公司在新人工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新运营实体。
&nbsp&nbsp&nbsp&nbsp3.3.4新人工服务协议的有效期限
&nbsp&nbsp&nbsp&nbsp新人工服务协议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自日起生效。
&nbsp&nbsp&nbsp&nbsp3.3.5新人工服务协议的转让
&nbsp&nbsp&nbsp&nbsp根据人工服务转让协议,本公司同意将本公司在新人工服务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转让予新运营实体。在人工服务转让协议完成后,本公司将不再是新人工服务协议的一方,而新运营实体将取代本公司成为协议方。新运营实体将取代本公司行使并享有本公司在新人工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完成人工服务转让协议的前提包括联通红筹公司非关联股东的批准和新人工服务协议的生效条件均被满足。
&nbsp&nbsp&nbsp&nbsp鉴于商务部已经批准联通运营公司吸收合并联通新世界并且相关法律程序即将办理完毕,因此本协议各方在此同意并确认:在联通运营公司完成吸收合并联通新世界的法律程序后,联通新世界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联通运营公司承继,并且联通运营公司承继联通新世界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时无需另行取得本公司的任何批准和同意。
&nbsp&nbsp&nbsp&nbsp3.4本公司与联通新国信签订的国信房屋转让协议
&nbsp&nbsp&nbsp&nbsp3.4.1协议主要内容
&nbsp&nbsp&nbsp&nbsp本公司同意转让、联通新国信同意受让本公司与新运营实体签订的新国信房屋租赁协议中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联通新国信同意在新国信房屋租赁协议有效期内按照新国信房屋租赁协议确定的条款和条件享受和履行本公司在新国信房屋租赁协议项下过去和未来的权利和义务。
&nbsp&nbsp&nbsp&nbsp鉴于商务部已经批准联通运营公司吸收合并联通新世界并且相关法律程序即将办理完毕,因此本协议各方在此同意并确认:在联通运营公司完成吸收合并联通新世界的法律程序后,联通新世界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联通运营公司承继,并且联通运营公司承继联通新世界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时无需另行取得本公司的任何批准和同意。
&nbsp&nbsp&nbsp&nbsp3.4.2国信房屋转让协议的生效条件
&nbsp&nbsp&nbsp&nbsp(1)联通红筹公司的股东大会依照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批准新国信房屋租赁协议的实施;
&nbsp&nbsp&nbsp&nbsp(2)本公司的股东大会依照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批准本协议的实施。
&nbsp&nbsp&nbsp&nbsp3.4.3新国信房屋租赁协议的基本内容和相关信息
&nbsp&nbsp&nbsp&nbsp基本内容
&nbsp&nbsp&nbsp&nbsp新运营实体同意根据本公司不时的书面指示,将其拥有的房屋租赁给本公司使用。本公司承租上述租赁物作为办公及营业场所。
&nbsp&nbsp&nbsp&nbsp定价标准
&nbsp&nbsp&nbsp&nbsp由新运营实体和本公司各地的分支机构根据该房屋的折旧成本或房屋所在地的使用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中较高者确定。
&nbsp&nbsp&nbsp&nbsp既往会计信息
&nbsp&nbsp&nbsp&nbsp在截至日止的会计年度,原联通运营实体向联通新国信收取的租赁费总额约为人民币1,947万元(港币1,835万元)。
&nbsp&nbsp&nbsp&nbsp卓德测量师行作为一家独立的物业评估机构,已确认根据上述安排应付的租金金额公平合理,未低于市场租金。
&nbsp&nbsp&nbsp&nbsp协议有效期限
&nbsp&nbsp&nbsp&nbsp新国信房屋租赁协议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自日起生效。
&nbsp&nbsp&nbsp&nbsp金额上限
&nbsp&nbsp&nbsp&nbsp在截至日和日止各财政年度,新国信房屋租赁协议项下联通新国信需就场地租用支付的租金总额分别不得超过人民币2,629万元(港币2,478万元)和人民币3,549万元(港币3,345万元)的限额。
&nbsp&nbsp&nbsp&nbsp新国信房屋租赁协议的上限系参考以下因素:(i)原联通运营实体与联通新国信的过往交易,(ii)新运营实体对于联通新国信需予租赁房屋的估计,和(iii)新运营实体对于有关地点于2005年及2006年的市场租金的估计。
&nbsp&nbsp&nbsp&nbsp联通新国信于未来两年可能租赁的最高场地数目的估计,考虑了联通新国信的业务增长潜力所带来的对租赁场地需求的提高。
&nbsp&nbsp&nbsp&nbsp目前新国信房屋租赁所涉及的商业条款与本公司目前执行的标准完全相同。
&nbsp&nbsp&nbsp&nbsp四、本次重新订立关联交易协议的目的以及对于本公司的影响
&nbsp&nbsp&nbsp&nbsp本次关联交易协议事项的目的是为使修订后的关联交易更符合本公司的发展情况,反应行业发展趋势以及协议双方在关联交易中的资源投入水平,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水平。同时,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完成后,相关关联交易协议将更具操作性,便于投资者的理解和分析。
&nbsp&nbsp&nbsp&nbsp本次CDMA租赁协议修订后,公司CDMA租赁费在未来两年确定为收入的固定比例,2005年和2006年分别为29%和30%,从而使得公司CDMA业务的收入和成本的配比更趋合理,促进本公司的业务发展。
&nbsp&nbsp&nbsp&nbsp本次与联通新国信关于移动增值服务内容的修订将使得新运营实体自日起分成比例在目前的分成比例上提高到40%,从而增加新运营实体的业务收入。
&nbsp&nbsp&nbsp&nbsp其他关联交易协议的修订,主要是考虑部分关联交易协议主体发生了变化,部分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将到期以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变化,对本公司运营无实质性影响。
&nbsp&nbsp&nbsp&nbsp五、独立董事意见
&nbsp&nbsp&nbsp&nbsp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协议事项均构成了本公司的关联交易,有可能对本公司少数股东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
&nbsp&nbsp&nbsp&nbsp本公司已经向独立董事提交了关联交易协议事项的相关资料,本公司独立董事经过仔细审阅并就有关问题向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秘书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询问。同时,为了更好地维护少数股东权益,本公司独立董事还专门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担任了本公司少数股东独立财务顾问,并听取了其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nbsp&nbsp&nbsp&nbsp基于上述情况和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就关联交易协议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nbsp&nbsp&nbsp&nbsp(1)同意本公司与联通集团和联通新时空签订新CDMA租赁协议、本公司与联通集团签订新综合服务协议、本公司与联通新国信签订新人工服务协议以及本公司与联通新国信签订国信房屋租赁转让协议;
&nbsp&nbsp&nbsp&nbsp(2)本次关联交易协议事项将有利于增强相关关联交易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有利于协同关联交易各方的利益,并为中国联通持续经营CDMA业务提供有效的保障,相关协议条款公平合理,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侵害公司少数股东利益的情况。
&nbsp&nbsp&nbsp&nbsp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nbsp&nbsp&nbsp&nbsp国泰君安作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下:
&nbsp&nbsp&nbsp&nbsp6.1前提假设
&nbsp&nbsp&nbsp&nbsp(1)报告所依据的资料内容真实、准确、合法、完整、及时;
&nbsp&nbsp&nbsp&nbsp(2)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nbsp&nbsp&nbsp&nbsp(3)本次交易涉及之市场环境无重大及不可预见之变化;
&nbsp&nbsp&nbsp&nbsp(4)本次交易各方当事人均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使合同得以充分履行;
&nbsp&nbsp&nbsp&nbsp(5)次交易各方的公司章程内容、基本制度、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变化;
&nbsp&nbsp&nbsp&nbsp(6)无其他不可预测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nbsp&nbsp&nbsp&nbsp6.2结论
&nbsp&nbsp&nbsp&nbsp基于上述假设前提,经过审慎、必要的调查,国泰君安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增强相关关联交易的可操作性、透明度,有利于协同关联交易各方的利益,并为本公司持续经营提供有效的保障,从财务角度而言,对本公司独立股东是公平合理的,并且符合本公司的长远利益。
&nbsp&nbsp&nbsp&nbsp七、备查文件目录
&nbsp&nbsp&nbsp&nbsp7.1本公司董事会决议
&nbsp&nbsp&nbsp&nbsp7.2本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nbsp&nbsp&nbsp&nbsp7.3列于本公告第1.2.3条的所有协议
&nbsp&nbsp&nbsp&nbsp7.4国泰君安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nbsp&nbsp&nbsp&nbsp特此公告。
&nbsp&nbsp&nbsp&nbsp
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nbsp&nbsp&nbsp&nbsp二00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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