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社会佳木斯农村养老保险险注销表怎么添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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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农保办
一、参保登记业务流程
1.1.1参保人申请
参保人员需携带以下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新农保参保申请:
1、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特殊参保群体人员提供相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1.1.2行政村经办程序
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登记表》(简称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在本月20日前,一并上报乡镇事务所。参保本人也可直接到乡镇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
1.1.3&乡(镇)保险管理机构经办程序
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在本月25日前,一并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1.1.4县级社保机构经办程序
县级社保机构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部门的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特殊参保群体与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信息核对),复核无误后,对信息系统中参保人员的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归档备案。
二、信息变更业务流程
2.1.1&参保人
参保人员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登记表》)。
2.1.2&行政村经办程序
村协办员根据参保人员填写的《变更登记表》,检查有关证件和材料是否齐全,并在将相关材料及《变更登记表》一并上报乡镇事务所。参保农民本人也可以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
2.1.3&乡(镇)保险管理机构经办程序
乡镇事务所初审村上报材料,审核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间将相关材料及《变更登记表》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2.1.4县级社保机构经办程序
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对农保信息系统中参保人员的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制作《银行存折》,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三、缴费业务流程
3.1&参保人员正常缴费业务
3.1.1参保人员
应于当地规定的缴费截止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
3.1.2县级社保机构
定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及时将扣款明细信息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3.1.3、金融机构
根据县级社保机构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存折中余额不足的不划扣
&•&直接将代扣的保险费存入《新农保基金收入户》
&•&三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明细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县级社保机构
3.1.4县级社保机构
&•&及时将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导入新农保信息系统
&•&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人数和金额,无误后将代扣金额分别记入个人账户
&•&打印《个人缴费汇总表》(一式两联)
•&从个人缴费的次月起对个人账户,包括地方财政补贴进行计息
&•&及时提示乡镇事务所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反馈给村协办员,由村协办员进行缴费提醒
&•&年缴费截止日前,参保人员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对参保人员作中断缴费处理
&•&参保人员提出续缴费申请的,审核通过后,予以恢复缴费
3.1.5个人账户查询
&•&参保人员查询个人账户,可到县级社保机构打印《个人账户明细表》或登录当地的社会保障网站查询、下载本人的个人账户记账明细,也可拨打当地的12333电话查询系统查询或通过金融机构或邮政投递账单的业务进行对账。
&•&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各级社保机构都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经审核,确需调整的,由县级社保机构及时处理并将更改的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县级社保机构应通过村协办员及时将结果告诉参保人员
3.2&参保人员补缴费业务
3.2.1补缴费人员
&•&到村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补缴表》
3.2.2村协办员
&•&及时汇总《补缴表》,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
&•&按本地的规定时限将《补缴表》上报乡镇事务所,待审核通过后,通知补缴费人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
3.2.3乡镇事务所
&•&审核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
&•&补缴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按本地的规定时限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3.2.4县级社保机构
&•&复核参保人员的补缴费材料
&•&在当月末生成补缴扣款明细清单,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3.2.5金融机构
&•&按照参保人员正常缴费的规定程序进行扣款,并规定格式向县级社保机构反馈代扣明细信息和记账凭证
3.2.6县级社保机构
&•&按照参保人员正常缴费的规定程序,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打印《补缴汇总表》(一式两联)传递至财务记账
3.3&集体补助业务
3.3.1集体补助申报
&•&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村集体、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应按本地的规定时限向乡镇事务所提交《集体补助表》
•&及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汇入县级社保机构指定账户
3.3.2、乡镇事务所
&•&将《集体补助表》录入信息系统
&•&按本地的规定时限将《集体补助表》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3.3.3、金融机构
&•&收到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至县级社保机构
3.3.4、县级社保机构
&•&收到到账凭证后,将到账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集体补助明细信息进行确认,记入个人账户,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汇总表》(一式两联)
•&从集体补助资金到帐的次月起开始计息
四、&待遇支付业务流序
3.1通知受理
乡镇事务所按月通过农保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参保人员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确认表》,交村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事务所。&
乡镇事务所应对村协办员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通过信息系统审核参保人员的新农保待遇领取资格,并将符合按月领取待遇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3.4&复审确认
&县级社保机构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确认未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后,计算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县级社保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根据领取新农保待遇、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等情况,编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报县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新农保基金划转到支出户后,金融机构应及时通知县级社保机构。
3.5&待遇发放
参保人员从办理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新农保待遇。新农保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一般规定当月的在25日发放。
县级社保机构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资金转账凭证等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个人银行存折等指定账户,同时向县级社保机构传送支付回执,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县级社保机构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每月月末前,县级社保机构核对无误后,将支付信息输入信息系统,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个人账户记录额。
五、&关系转移接续流程
4.1.1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由要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发起。要求.&
保险关系转移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表》)。
4.1.2村委会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事务所。
4.1.3转入地乡镇事务所及时对村委会上报的《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将参保、转移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按当地的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4.1.4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应及时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按规定时限寄送至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接收函》中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等信息要填写准确。
4.1.5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接到《接收函》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接收函》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于次月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将保险关系转移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注销申请保险关系转移人员参保信息。
4.1.6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告知转入人员,并进行实收处理、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在记录个人账户时,要分别录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利息等项目。
六、注销登记流程
5.1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
•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变更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跨县(市、区、旗)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5.2村协办员应按规定时限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事务所。参保人员有几个法定继承人,其死亡后,法定继承人在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余额手续时,村协办员要求继承人们达成共识,书面委托、确认其中一个人经办,否则容易引发矛盾。
5.3乡镇事务所应及时对村委会上报的《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5.4县级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对乡镇事务所上报的《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无误后,结算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对保险关系转移的注销人员,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利息等,全部转入保险关系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制定的账户;对出国(境)定居、死亡等需要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余额的参保人员,应扣除政府补贴部分。保险关系注销人员的个人账户支付成功后,县级社保机构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保险关系注销人员的新农保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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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 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桂政办发[2010]3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人社部发[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 新农保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三、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社会保险登记、保险费收缴、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统计管理、档案管理、内控稽核、咨询公示、举报受理等环节。
&&& 自治区级和地级市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各级社保机构开展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及时划拨新农保基金;参与制定本地区新农保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内控和稽核制度;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参与新农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
&&& 县(市、区)级社保机构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事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
&&& 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 &&村协办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四、各级社保机构要按照本规程设置经办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考核制度,确保业务经办的畅通、快捷、高效、优质。
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
第一节&&& 参保登记
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参保申请,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参保时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属于农村重度残疾人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属于农村五保户的,需提供《农村五保供养证》;
(五)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的,需提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六)原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需提供《广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
(一)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及时上报乡镇事务所。
(二)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是否符合参保条件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三)县级社保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部门的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二节&&& 变更登记
一、变更登记的条件:
参保人员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内容如有发生变更的,应及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参保人员变更姓名、性别、居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的,到村(居)委会或乡镇事务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二,以下简称《变更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相关变更信息的证件和资料。
(二)参保人员变更缴费档次的,于每年11月20日前到村(居)委会填写《变更表》,签字确认下一年度缴费档次。未按规定时间填写《变更表》的人员,视同按上一年度缴费档次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村协办员根据参保人员填写的《变更表》,检查有关证件和材料是否齐全,在《变更表》上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及时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事务所。
(二)乡镇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三)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 第三节&&& 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跨自治区范围内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新农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附表四,以下简称《注销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 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 (2) 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 (3) 变更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 (4) 跨自治区统筹范围转移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5) 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一)村协办员检查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提交的《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加盖村委会公章,及时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事务所。
(二)乡镇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加盖公章,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于15个工作日内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三)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新农保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二章保险费收缴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由县级社保机构委托指定的金融机构代收。
第一节&& 制发缴费存折
一、县级社保机构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的新增参保人员、需要更换银行存折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
二、指定金融机构为新参保人员和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发生变更的人员制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
三、已办理新农保参保登记和需要更换银行卡折的人员,应于办理参保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次月,,持身份证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银行存折。
第二节&&& 缴存保险费
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卡折。
二、参保人员在新农保制度实施当年应缴纳本年度养老保险费;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也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第三节&& 金融机构代扣保险费
一、县级社保机构定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扣款明细信息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二、金融机构根据县级社保机构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金融机构在成功扣款后,应为被扣款人出具社会保险费专用缴费凭证。金融机构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县级社保机构,县级社保机构应为缴费人开具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
第四节&& 缴费核对及建账
一、县级社保机构应及时将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导入新农保信息系统,根据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
二、县级社保机构核对无误后,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从次月起开始计息,并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附表四,两联)存档。
三、县级社保机构应及时提示乡镇事务所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反馈给村协办员,村协办员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 &第五节&& 集体补助资金的缴存
一、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向乡镇事务所提交《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附表五,以下简称《集体补助表》),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县级社保机构指定账户。
二、乡镇事务所将《集体补助表》录入信息系统,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集体补助表》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三、金额机构在收到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县级社保机构。
四、县级社保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集体补助明细信息进行确认,将集体补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从次月起开始计息,并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汇总表》(附表六,两联)归档。
第六节&& 补缴
一、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从制度实施当年起按年缴费,也可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规定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也可补缴。
二、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补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表七,以下简称《补缴表》)。
三、村协办员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后,及时将《补缴表》上报乡镇事务所。
四、乡镇事务所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五、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通过乡镇事务所和村协办员通知补缴人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在当月月末生成补缴扣款明细清单,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六、金融机构在扣款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信息、资金到账凭证反馈县级社保机构。
七、县级社保机构在核对参保人员补缴应收款项与实际到账金额一致后,对补缴信息予以确认,为补缴人员记录个人账户,补缴人员符合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的,一并将财政补贴部分计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附表八,两联)归档。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一节& 建立个人账户
一、县级社保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本人终身不变的新农保个人账户号码。
二、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
(一)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
(二)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 &集体补助& 记入;
(三)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以 &政府补贴& 名义记入。
三、个人账户的记录项目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老农保参保人员转入新农保时,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入新农保个人账户。
第二节& 个人账户管理
一、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县级社保机构将个人缴费额和地方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县级社保机构每月及时打印上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汇总表》(附表九,三联)存档,其中一联交县财政部门。
二、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
三、县级社保机构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当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算。
四、参保人员可到县级社保机构查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附表十,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表》),或登陆当地社会保障网站查询、下载本人的个人账户记账明细等相关信息,也可通过l2333电话查询系统查询相关信息。
五、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各级社保机构都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经审核,确需调整的,应由县级社保机构及时处理并将更改的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县级社保机构通过乡镇事务所和村协办员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参保人员。
六、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注销规定的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第五章& 待遇支付
&&&& 新农保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级社保机构从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第一节& 待遇的申领
一、乡镇事务所按月通过农保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参保人员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附表十一,以下简称《待遇通知表》),交村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二、符合按月享受新农保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填写《待遇通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㈠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㈡已经领取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需提供《广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证》。
三、村协办员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及时将《待遇通知表》及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事务所。
&&& 四、乡镇事务所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参保缴费情况等新农保待遇领取资格(新农保制度实施时,60周岁及以上人员申领先待遇,还应审核其符合参保条件子女的参保情况),并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对于不符合按月领取新农保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乡镇事务所应及时通过村(居)委会协办员向参保人员反馈审核情况。
五、县级社保机构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确认未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后,为其核定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附表十二,以下简称《待遇核定表》)。&
第二节&& 待遇的支付
一、县级社保机构于每月月末前根据领取新农保待遇、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等情况,编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附表十三),送县财政部门。
二、县财政部门将新农保基金划转到支出户后,金融机构应及时通知县级社保机构。
三、县级社保机构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资金转账凭证等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
四、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存折等指定账户,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县级社保机构反馈支付回执和资金支付情况明细。
五、每月月末前,县级社保机构核对无误后,将支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录额。
第三节&& 待遇重新核定处理
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额有异议,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的,县级社保机构对待遇领取标准重新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调整的,经待遇领取人员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后修改信息系统记录,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
第四节&& 待遇停发处理
待遇领取人员对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村协办员和乡镇事务所应及时提请县级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第五节&& 一次性支付待遇处理
一、参保人员发生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跨自治区范围转移、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或死亡等情况,需要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按注销登记程序办理除政府补贴以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
&&& 二、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后6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按注销登记程序办理除政府补贴以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
第六节& 领取资格认证
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应按年度对新农保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定期向享受待遇领取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社保机构应及时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章& 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县(市、区)转移的,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应将其新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其新农保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
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需要跨县(市、区)迁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二、参保人员到转入地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附表十五,以下简称《转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㈠居民身份证;
㈡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三、村协办员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及时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事务所。
四、转入地乡镇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将参保、转移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于15个工作日内《参保表》、《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五、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寄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附件一,以下简称《接收函》)
六、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接到《接收函》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于次月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注销申请转移人员参保信息。
七、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告知转入人员,并进行实收处理、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第七章基金管理
第一节& 基金管理制度
一、各级社保机构应按照国家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试点期间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执行。
二、社保机构负责新农保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各级社保机构内设财务管理部门或相应专业工作岗位,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财务人员应取得会计专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三、新农保基金在指定金融机构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目前试点阶段,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 四、新农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应在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收入户用于归集新农保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新农保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应留存2个月的周转金,确保新农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 第二节& 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划拨
一、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每年年初,县级社保机构应根据当地新农保参保计划人数、缴费补贴标准和60周岁以上农村户籍人口预测数、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提出财政补贴计划,填写本年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年度计划表》(附表十四),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逐级上报至自治区社保机构汇总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审核批准。
二、县级社保机构应协调财政部门在财政补贴资金划拨至财政专户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单据提交社保机构记收入账。财政补贴资金在&财政补贴收入&科目中核算,并按中央、省级、地级市、县级进行明细核算。县级社保机构与财政部门应按月对账。
三、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明,县级社保机构应根据当年新农保实际参保人数、60周岁以上农村户籍人口数和缴费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与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结算。
四、各级社保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新农保基金给付有关政策规定,确保给付金额准确无误,及时足额下拨。
第三节& 基金预算
每年10月,各级社保机构编制下年度新农保基金收支预算,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节& 基金决算
一、每年年末,县级社保机构应核对各项收支,清理往来款项,同开户银行、财政专户对账,并进行年终结账。
二、每年年末,县级社保机构应根据本年度各账户余额,编制年终决算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编写报表附注及收支情况说明书,对重要指标进行财务分析,形成年度决算报告,逐级上报汇总,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八章& 统计管理
一、各级社保机构和乡镇事务所要设置统计工作岗位,明确工作人员职责,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统计工作,按规定上报统计信息,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二、各级社保机构、乡镇事务所以及村协办员要按照统计报表制度,完成统计数据的采集和报表的编制、汇总、上报等工作。统计报表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三、各级社保机构和乡镇事务所应定期整理、汇总业务台账信息,并建立统计台账,编制统计报表,形成统计分析报告。
第九章& 档案管理
一、各级社保机构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管理新农保档案。
二、新农保归档范围包括:业务档案、会计档案、文书档案等。形式包括文字、软盘、电子表格等。
&&& 三、业务档案包括: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待遇核定、待遇支付、转移接续等新农保经办业务的原始资料、统计报表、业务台账和其它账表卡册。
&&& 四、会计档案包括:县级社保机构在各种资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薄、养老金支付凭证、资产负债表和基金收支表等会计报表以及基金预决算等其它会计资料。
&&& 五、文书档案包括:本单位文件,上级下发文件、下级上报文件、有关部门抄送的文件、重要会议记录及其它具体承办的事务性材料。
&&&&六、县级社保机构对档案材料进行分类整理、规范装订、确定密级,于次年6月底前转交档案管理部门统一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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