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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借钱逾期不还视同红利征税
.cn 日&09:18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广州市天河区地税局上月在检查某股份制企业时发现,股东张先生在2003年10月份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30万元用于其他经营,一直未归还。为此,税务部门责令陈先生补缴了6万元的个人所得税。陈先生非常疑惑:难道从自己投资的公司借钱还要缴税?
  广州市地税局表示,按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借款期超过12个月,且在超过12个月的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
还、又未用于该股份制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张先生的情况,2003年10月份他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30万元,到2004年9月为止期满12个月。假若陈先生在2004年底前把借款还给公司,或者用于该企业的经营,就不用缴纳,而陈先生直到2005年6月仍未归还。根据上述规定,税务部门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60000元。
  广州地税提醒各位股东,从自己投资的企业借款不宜超过12个月,并且一定要按期归还,否则,很可能发生自己向“自己”借钱还要交税的情况。记者黄宙辉通讯员王媛媛
  (栩/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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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红利”要交税
对上市公司股东所获股息、红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称"红利税"。上市公司只能采用现金股利、股票股利两种股利分配形式,包括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
股民所得股息、红利,在个税征免和扣缴上有区别。现金红利所得,要按20%税率缴纳个税,但自日起,已暂减按50%计征。对所送红股,也要按20%税率缴纳个税,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征。以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本,则不征个税。(记者冯一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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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中提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这条规定中“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指的是哪些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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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可以扣除的税费支出,营业税不属于税法规定的税费支出。&&&&股利分配是公司向股东分派股利,是企业利润分配的一部分。接受股利分配后,股东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也往往存在各类变相的股利分配行为。然而,不少纳税人因不清楚相关规定而漏缴了个人所得税。本期《南京税务》为你列举、分析常见的几种被视为股利分配的行为。&&&&情况1:投资者向公司借款用于个人消费性和财产性支出&&&&近日,江宁地税局发现某公司“其他应收款”科目期初数和期末数无变化,这让税务人员颇为不解。向该公司财务人员了解后,税务人员得知,原来投资人于2011年12月向公司借款用于购买住房,至2013年8月仍未归还。然而,该公司并未按规定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该公司借款给投资人个人用于购买住房,并不是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其实质为公司对个人进行了利润的分配,应依法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情况2:公款用于个人消费支出&&&&高淳区一家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某股东个人消费支出美容费、购物费等30万元,税务人员了解情况后指出该企业应补扣个人所得税60000元,并需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及相应罚款。&&&&税务人员对此解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以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情况3:应付股利挂账未支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去年向个人借款用于房产开发,根据借款协议当年应支付借款利息11万元,由于公司资金周转较困难仅支付了7万元利息,并代扣代缴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去年12月,公司财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将未支付的借款利息4万元作为其他应付款挂账于个人名下(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但是直到近日税务人员检查时所有权人尚未提取,企业也未履行代扣代缴个税义务。&&&&对此,税务人员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因此,该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股利挂在“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等往来会计账户,虽然没有支付,仍然视同个人取得了股息、红利,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4: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今年7月,某医疗器械股份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以300万元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张先生作为公司的个人股东不禁疑惑,此次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他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税务人员告知张先生,他需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的规定,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情况5: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号)的规定,“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沈继承&&程燕鸣&&侍玲萍&&方洪奇&&薛必龙&<INPUT type=checkbox value=0 name=titlecheckbox sourceid="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南京日报社主办南京日报总编辑:王嵬国内统一刊号:CN32-0030南京日报信息热线:南报网新闻热线:025-集团公司收到子公司分红是否要补税? - 税收实务 -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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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收到子公司分红是否要补税?
更多 我公司为集团公司,所得为33%,的子公司一个为国家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同时又是软件,2007年所得税为7.5%;另一个为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出口加工企业,执行12%。集团公司上年税务利润为负2000万元,2007年实际收到现金分红1000万元,请问可否能用1000万元弥补以前亏损?是还原后弥补还是直接弥补?若还原是还原回多少税率?如果集团也为国家高技术产业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如果没有税前亏损,收到的分红是否要补税?
根据国税发[2006]56号文件新修订的企业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的规定,对企业申报表主表第二行“收益”不再要求还原计算,直接作为一项收入计入收入总额,减去扣除项目金额后再进行纳税调整,调整后的先行弥补亏损,加上应补税收益已缴额,减去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及加计扣除金额扣为应纳税额,依适用税率计算所得税。
  因此,收到现金分红1000万元可直接计入收入总额,不必还原计算,上年的亏损2000万元在依上述顺序计算弥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新申报表定期低税率也是免税的投资收益也予以了明确,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填报说明指出“第4行免予补税的投资收益”,填报被投资方与纳税人适用税率一致,以及享受定期减免税或者定期低税率期间,向纳税人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新申报表没有将定期低税率作为定期减免税,而是单列出来另为一项,但也视为了免税的投资收益。
  因此,如果也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税率,那么收到的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的分红不存在税率差而不需要补税,对收到的在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出口加工企业,其实际执行税率因优惠而为12%,那么其适用税率24%高于集团公司的适用税率15%,不用补税。
  提醒贵公司注意的是,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号文件的规定,对2008年度起对高新技术企业要重新进行认定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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