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酒驾发生交通事故故对方是酒驾负全部责任,他的保险公司也不赔,他赖帐不赔怎么办

交通事故行人死亡,当时未超速,未酒驾,未逃逸,行人横穿马路,事故认定书尚未出,请问要负刑事责任吗?_百度知道
交通事故行人死亡,当时未超速,未酒驾,未逃逸,行人横穿马路,事故认定书尚未出,请问要负刑事责任吗?
我老公在上班路上的一个十字路口往右拐弯(是普通的市级路,没有红绿灯、没有斑马线、没有分道线),车子在行车道上正常行驶,车速在30多码,这位老人从一辆与我老公的车相反方向驶来的车子后面突然从侧面冲向我们的车子,发现他时已经在车左大灯0.5-1米处,他马上向右猛打方向盘,开到路边花坛上,有目击证人。我老公随即报警和拨打120,目前事故认定书未出,死者方要求我们付含医药费共33.5万(保险公司的13.5万+我方赔付20万),为我们出谅解书,由于我老公的单位是合资企业如果追究刑事责任可以会被解聘,无奈之下同意了这个巨额赔偿金额,后他们又以各种理由找我们要钱,但我们没有同意。请问这种情况如果他们不出谅解书,我老公是不是一定会以交通肇事罪被起诉。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但是我老公没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是正常行驶!被定主责也是因为现在的法律法规同情弱者的人道主义出发,机动车从重定责。但是由于家属的无理要求,狮子大开口而导致机动车驾驶员不仅在经济上赔偿还要担负刑事责任,要知道机动车沪川高沸薨度胳砂供棘也是人在开,行人有什么特权在马路上梦游呢?真是太委屈了!并且“中国式过马路”现象,行人是有客观故意心态的,明知道会出现意外,依然抱着一种车子你敢过来碰我,我就让你赔死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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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点看不明白了,为什么你们会同意担主责呢?根据你的描述,按照道路交通法,你们是无责的或者次要责任,因为你老公未注意对向车道车辆后方是否安全的情况下,沪川高沸薨度胳砂供棘强行通过,造成本起事故的发生(我知道这条有点牵强,但是有时候交警迫于社会压力会这样套法规),而无责或次要责任保险赔付比例较少,很多车主宁愿选择主责,这样赔偿金就全部或大部分由保险公司支付。但是根据你说说的赔付33.5万,保险公司13.5万,你们赔付20万,那就表示你们只买交强险,没买三者险,因此保险公司不需负担商业险赔付部分。既然没有商业险,你们挡主责干嘛?就算是次要,也只需要负担本起事故所造成损失的1/3而已。其次,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注意,是重大事故,而重大事故是怎样定义的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综上,我个人的理解是你老公被坑了,赶紧趁着现在交警的事故认定书未出之前,去跑跑关系,怎么也不能主责啊,主责对方不出谅解书就得坐牢。
跑关系没有用啊,公安机关也怕人闹!
那也不能担主责啊,如果有第三者险且额度高的话可以担主责,反正钱都是保险出,但是保险有相关规定的,例如:误工标准、丧葬费、抚养费(有未满16周岁小孩或60周岁以上老人需抚养)、民事赔偿、城镇人口和农村户口又不一样。公安机关怕人闹是没错,但是这是你家的事,你们更应该担心自己才对,如果你所说的全部都是真实的,而且有目击证人的证词的话,交警硬要给你们定主责,你们可以申请复核,这种事情交警也不会因为怕人闹就随便给你老公定主责的,最多给定个同等,如果同等的情况下,33.5万是你们和对方一人一半16.75万,如果次要就是三分之一,如果他们家不同意,可以叫他们去法院告。但是如果申请复核期间是不能告的。还有,有死人事故驾驶员是必须要拘留的,我记得最长是37天,最短3天,很久没翻过书有点忘记了。我们公司有个人就是这样,车停路边没熄火,人还坐着,一个逆行醉酒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正在逃避交警临检的人撞到他车,当场死了,交警根据人道主义定了同等,最后去复核,改次要,比你的还冤枉吧,赔了16万给对方。总之,你这种情况一定不能担主责,主责就必须坐牢,会有黑底,工作什么的都没了。
但是,我老公出交通事故的地方不好界定啊?还有人生自由是第一的,人文关怀,死了人就要让机动车方承担更重的责任啊!这个真是郁闷!不知道是不是地方不同对这个的度把握不一样呢?反正现在责任认定还是没有下来!我们就是担心是主责啊!有目击证人,那个33.5万是死者方硬要我们拿的!我也想通了,他们要求太无理,我们就走正常程序,不跟他调解!
我晕哦,我还以为33.5万是交警或保险定的呢,出事故不怕,最怕的就是被对方牵着鼻子走,对方现在是要33.5万,如果是要100万那你是不是也给啊?交通肇事国家有相关赔偿规定的,可以上你们省交警总队网站下载,具体金额可以在赔偿标准上下浮动,一般都是上浮,超出的那部分以人道主义补偿的形式体现,不会超过标准金额的10%。你自己算一下金额看具体需要多少,如果不懂可以咨询你们当地律师,然后跟对方协商金额,如果不行那就走司法程序咯,毕竟法院还是必须按照法规条例判决的。另外,目击证人那边一定要确保证词对你们有力,毕竟是人,有时候一点点语言上的小差错被对方抓住了都会影响最终结果。
按法律条文来说要负刑事责任,但是按现实情况来说,这个需要你们去沟通,和伤者家属、交警做好沟通,你们看看死者家属到底是想要赔偿呢还是要你们被判刑。如果想要赔偿,那就把这个做好。你这个情况沟通处理好,应该不用负刑事责任。
就上述的内容你认为我们怎么才能满足他们的要求呢?欲壑难填啊!很无奈!
你们没有买第三者商业险吗?没有买那就要你们自己掏钱了。但是这个钱到底赔多少都是有根据的,是按照对方的伤残等级、户口、工作、家庭等具体而言的,没有狮子大开口这种情况的,他提出这个数字应该是有依据的,这个你们需要去了解清楚。一般现在很多人都买第三者商业险,假如你们买了,那赔偿多少都无所谓,因为到时候是保险公司出的,你们就不用担心。能否满足伤者要求,就看你们的情况了,买了第三者商业险那完全没问题,这样你们可以让保险按责任比例赔偿后,差掉的那部分你们自己出一点,这样一般都没可以解决的。只要赔偿做得好,那基本都好说。你们不懂的可以找专业律师咨询一下
追刑是必然的,不过如你所说的这种情况一般最多是缓刑,毕竟至人死亡了。至于死者家属要求的赔偿金额问题,法律是有规定的。丧葬费,抚养费,民事赔偿都有相关的规定。当然死亡之前的抢救治疗费用,误工,护理费用也有规定。具体到多少各地不一样的不过也差不多。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估计是你们的全责。一般这种事情发生后机动车一方应先支付一定的丧葬费用,待死者入土为安后,根据相关规定计算出一个赔偿金额,然后还有死者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金额。当然死者家属提出的这个民事赔偿一般都不会少的。总的来说33万多赔一个老人应该够了。其他的钱不用再机会的。给钱一定要通过交警队。在这同时要和死者家属签订赔偿终结的协议。死者家属应该签写谅解书。机动车的司机这时候可以办取保候审的手续。最后就等着法院开庭判缓刑了!事故发生后确定造成人员死亡的当事司机就会被刑事拘留。
全责是怎么认定的?事故发生后确定造成人员死亡为什么当时司机会刑事拘留?
在我们这儿,你家这种情况至少得主要责任,一般情况都会是全部责任。机动车与行人比较行人处于弱势,机动车必须礼让行人,就这一点都够订主责的。相应的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就够追究刑事责任了,也就是说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所以会在事故调查清楚后,对肇事司机采取刑事拘留。一是法律允许,再就是这样可以给肇事司机或家属造成一定的压力,迫使其家人在相对范围内给予经济赔偿。
不会有刑事责任的行人主责以上、
追究刑责是在认定书基础上,这个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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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  我们都听过&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句话,但是又有多少人真的做到了呢?现今对酒驾的惩罚力度也逐渐加大,对于酒驾事故后,不少车主会以为自己投保了交强险就能降低损失,但是酒驾交强险到底赔不赔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分析一下酒驾交强险赔不赔。
  酒驾交强险赔不赔案例分析
  几个月前,马先生参加朋友乔迁新居的宴会,因为高兴,就多喝了几杯。宴会结束后,马先生没听朋友找代驾的建议,执意自己开车回家。由于车速较快,再加上酒精的作用,在过一个路口时,马先生未能及时踩住刹车,将正在人行横道上过马路的行人谢女士撞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马先生属于醉酒驾车,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谢女士无责任。谢女士因为本次事故花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万余元。谢女士在要求马先生承担这笔费用未果的情况下,一气之下,将马先生和其投保交强险的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上,马先生主张自己已经投保了交强险,应该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则主张,本次事故是由于马先生醉酒驾车引起的,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拒绝赔偿谢女士的损失。面对马先生和保险公司互相推诿,谢女士心里也没了底。
  酒驾的定义分为酒后喝醉酒,如何界定&酒后&和&醉酒&?驾驶员每百毫升血液或呼吸中,所含的酒精量大于0毫克小于100毫克算&酒后&,再高算是&醉酒&。
  本起交通事故责任明确,马先生为醉酒驾车,负事故全部责任,是直接侵权人,应当对谢女士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那么保险公司的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明确规定,只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就要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同时也明确规定,机动车一方在无过错的情况下也要承担10%的赔偿责任。因此,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本案中,马先生在醉酒驾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更符合道交法的立法本意。
  另外,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明确规定,驾驶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本案中,谢女士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
  通过以上酒驾交强险赔不赔案例分析的讲解,相信您对交强险的赔偿已有所了解了,作为一个驾驶人,应该真爱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文章来源:和讯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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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200要求提供工资表纳税证明证明其要求合理合
对方没有 就是他是包工地的一定要200一天
知道他没有所以才要跟他要啊
他不给,你就不能按200一天给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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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酒驾身亡,保险公司被判赔15万
法院:免责条款未明示,不能说免就免
来源:齐鲁晚报
  12月13日,民众从聊城市一家保险公司走出来。      本报记者 孟凡萧 摄  不少保险公司对合同文本中的免责条款特意做了加粗处理。             本报记者 孟凡萧 翻拍
  按理说,酒驾身亡,保险公司可根据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予赔付。  然而,在聊城的一起酒驾意外身亡案件中,由于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履行了告知免责条款的义务,被判赔15万元。  免责条款到底如何才能免?  本报记者 孟凡萧通 讯 员 潘辉 张怀民     武素芳   案发>> 酒后驾车身亡,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近日,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李华15万元,这一切源于今年初李华的丈夫贾星酒后遭遇的一场车祸。  贾星是聊城市东昌府区的一位个体工商户。今年1月7日中午,贾星遇到了几个一年多未见的朋友,中午一块儿吃饭,多喝了两杯,一直到晚上6点多才散去。  和朋友分开后,贾星骑着摩托车回家,晚上7时11分左右,在站前街与兴华路交叉路口北200米处与一辆机动车相撞,由于贾星驾驶摩托车速度很快,导致其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聊城市交警部门到现场处理事故,随后对贾星抽取心血进行检验。心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33mg/100ml,而认定酒后驾驶的标准是乙醇成份含量高于20mg/100ml。因此在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贾星因饮酒后驾驶及疏忽大意措施不当在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  匆匆忙忙料理完贾星的后事,李华突然想起来,丈夫生前曾在保险公司购买过一份人生终身寿险。那是日买的,附加有意外伤害险,主保险金额为120000元,附加险保险金额为30000元,交付了保费6189元,而受益人是李华。  翻出这份保险合同,李华就去找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但保险公司在获悉被保险人系酒后驾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后,就告诉李华,这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事项,并将她挡了回去,拒绝支付保险金。庭审>> 保险公司未明示酒驾免责  多次协调未果,李华很不甘心,她认为既然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就必须得赔。李华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付人生终身寿险保险金120000元,意外伤害保险金30000元。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随后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贾星酒驾意外身亡是不是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成为了双方辩论的焦点。  李华诉称,相关机构是在贾星死亡两天之后,才抽的贾星的心血,而且没有对血液中正丙醇的含值进行检测,而正丙醇含值同样是计算死者生前体内酒精含量的重要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天津市技术监督局此前公开发布的驾驶员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方法可知,被检驾驶员活体与尸体在不同时间抽取的血液,会得出不同酒精含量的结果,尸体抽取血样的时间越晚,检测出的酒精含量也越高。因此,李华认为,聊城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不能证明贾星在事故发生时,体内酒精含量就已达到20mg/100ml以上,保险公司以该鉴定结论作为不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依据是错误的。  对此,保险公司辩称,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没有问题的,而且原告李华在事故认定书复议期间也没有申请行政复议,证明原告已经认可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等于承认了贾星系酒后驾驶。  而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保险条款已约定的免责事由,况且酒后驾驶还是交通法明令禁止的行为,保险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要求。  眼见保险公司“有理有据”,李华接下来的证言却让案子峰回路转。  李华称,她本人与贾星一起办理保险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保险合同中未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在其格式条款中也未对免责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作出能让老百姓看得懂的解释,因此该免责条款不应产生效力。  翻开贾星2008年签订的合同文本,其中有关酒驾的内容,虽然写进了免责条款里,但不够显眼,没能与其他文字明显区分开。而保险公司也已经找不到任何证据表明当初签合同时,就该项免责条款对贾星和李华做过说明。  法院>> 未加粗和口头提示 免责条款无效力  随后,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贾星1月7日发生交通事故后,对其抽血的时间为1月9日,当时尸体冷冻未腐败,因此未考虑正丙醇值,经检测,贾星血液中的乙醇含量高于交警部门认定酒驾的标准,交警部门的认定书没有问题,贾星确系酒驾。  不过,法院指出,贾星生前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对此,《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也指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根据2009年5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  据此,法院指出,在贾星与保险公司所签合同的免责条款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未采用加粗的形式特别提示,而且保险公司无法举证其对所签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贾星尽了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认定该合同中有关酒驾的免责条款无效。  最终,保险公司被判按合同约定,支付李华因贾星死亡应得的人生终身寿险保险金120000元及意外伤害保险金30000元。  (李华、贾星均系化名) 延伸调查 保险公司将 免责条款加粗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都将“酒驾”、“醉驾”列入免责条款,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以保险公司未将免责条款以合理的方式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且保险公司无合理证据就该条款向投保人作明确说明为由,判处“免责条款无效”,致保险公司败诉。  近日,记者走访聊城数家保险公司调查发现,为避免出现“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都在合同中将免责条款加粗处理。  在聊城市兴华路一家保险公司,该公司将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全部进行了加粗,与合同中的其他文字相比,特别显眼。  “我们也是近两年才将免责条款加粗处理的,另外还在合同最后让投保人抄写责任书。在随后的回访中,工作人员也会就免责条款对投保人进行说明并录音。”该保险公司负责人说。  在柳园路的一家保险公司,该公司2009年前还未将保险合同中的“酒后驾驶”进行加粗处理,但2009年之后的合同中都做了加粗处理,而且将免责条款进行明显化处理。  不过,按法律规定,要让免责条款有效力,除了文字特别明示,还要能举证向投保人作出了口头提示。一些保险公司承认,他们往往忽略了对口头提示的存证。      本报记者 孟凡萧 提个醒儿 酒驾发生事故 交强险会赔偿  “酒驾?这个当然是有免责条款的,保险要是赔了,这不是鼓励酒驾吗?别说是现在酒驾已经入刑了,就是前几年,这个免责条款也是很明确的。”当记者询问保险公司时,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和阳光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都给出了斩钉截铁的回答:“酒驾,不赔!”  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兆军说,一般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会先赔付受害人。而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则不会赔付。像本案中个人所投保的商业险,是否赔付则须根据保险公司是否将免责条款以合理的方式提示投保人来确定。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交强险也是不赔付的,但法院在实际审判中,会让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然后保险公司再向肇事者追偿。”陈兆军说,《交强险条例》立法的目的在于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充分、及时的救济,具有社会公益性。因此,如果被保险人购买了交强险,受到人身伤亡却不能获得赔偿,交强险就丧失了存在的意义。  像贾星购买的商业险,如果保险公司以合理的方式提示了投保人,投保人在出现免责条款中的情况时,保险公司是不会赔付的。但如果保险公司没能以合理的方式提示投保人,并经投保人确认,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就不会发生效力。  而什么是合理的方式呢?陈兆军表示,根据最高法有关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保险公司应该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中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并对免责条款予以口头说明。如此,法院就应该认定是采取了合理的方式,当然保险公司还对此负有举证的责任。“正因为这样,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现在都进行了合理化处理。”陈兆军说。   本报记者 孟凡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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