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自律制度与自律

廉洁自律制度
廉洁自律制度
采购单位廉洁自律制度
&&&&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维护政府采购制度良好声誉,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单位应遵循:
一、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杜绝任何形式的规避政府采购管理以及提前采购后再履行审批手续等违法违纪行为。
二、自觉抵制商业贿赂,防止在提出采购需求、设定经济技术指标和发售招标(采购)文件时,规定特定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等行为发生。
三、自觉抵制商业贿赂,防止在评标(评审)时误导或授意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成员做出有违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四、自觉抵制商业贿赂,防止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或在依法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等行为发生。
五、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坚决制止不按照有关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
六、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坚决制止在项目验收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
七、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坚决制止对供应商未能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或履约不当而不予追究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
八、自觉抵制商业贿赂,防止将法定应由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
九、自觉抵制商业贿赂,不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务过程中索取或收受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
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代理机构廉洁自律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维护政府采购制度良好声誉,采购委托代理机构在接受委托办理政府采购事务过程中应遵循:
一、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原则,按照法律制度规定和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办理政府采购事宜,规范代理行为,恪守职业道德,努力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确保服务质量;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积极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遵纪守法,不以不正当手段争取和承揽代理政府采购事务,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支付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对在委托办理政府采购事宜过程中索取或接受现金、实物、其他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三、自觉抵制商业贿赂,防止在编制、发售招标(采购)文件时,规定特定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等行为发生。
四、自觉抵制商业贿赂,防止依特定供应商的价格、质量、规格、技术指标、售后服务等情况设定评标(评审)标准等行为发生。
五、自觉抵制商业贿赂,防止泄露标底或透露对供应商的评审有关情况、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有关商业秘密等行为发生。
六、自觉抵制商业贿赂,防止不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实施采购活动等行为发生。
七、自觉抵制商业贿赂,防止与供应商或采购单位恶意串通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发生。
八、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廉洁自律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维护政府采购制度良好声誉,在被选定参与政府采购评标(评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
一、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遵纪守法,诚信勤勉,认真行使法律法规赋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职责,切实履行规定的义务,客观、真实地提出评标(评审)意见,规范评标(评审)行为,确保评标(评审)质量,积极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拒绝接受供应商和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支付的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
三、遵守政府采购评标(评审)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不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评审)活动。
四、遵守政府采购评标(评审)工作规则,不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影响、误导和要求其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提出有违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五、遵守政府采购评标(评审)纪律,不泄露应当保密的采购单位有关机密和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不泄露评标(评审)结果和其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个人意见等情况。
六、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及时向在评标(评审)现场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反映情况。
七、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或投诉作出答复或说明,全面履行规定职责。
八、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
供应商廉洁自律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维护政府采购制度良好声誉,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严格遵守:
一、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二、不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提供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对索取或接受商业贿赂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向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三、不以提供虚假资质文件等形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成交。
四、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其他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保持良性的竞争关系。
五、不与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恶意串通,自觉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六、不与其他供应商串通采取围标、陪标等商业欺诈手段谋取中标或成交,积极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
七、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义务,不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采取降低质量或标准、减少数量、拖延交付时间等方式损害采购单位的利益,并自觉承担违约责任。
八、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文章出处:柏乡县采购办
河北政府采购网 (c)2004 版权所有廉洁自律规定摘要&发布时间:<font color="#-12-13已阅读了<font color="#0次一.不得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一)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1.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2.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  3.外商、私营企业主;  4.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二)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领导干部接受上述第(一)条所列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接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应当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上述第(二)条处理。  (四)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前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主动如数上交、如实报告组织的,根据情节,可以不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减轻处分;不上交、不主动报告组织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理。  (参见《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中纪发[2001]6号)二.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  (一)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在国内交往(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中收受的其他礼品,除价值不大的以外,均须登记。  (二)按照规定须登记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并将登记表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的部门。受理登记的部门可将礼品登记情况在本机关内公布。  登记的礼品按规定应上交的,与礼品登记表一并上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的部门。  (三)对于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登记、上交,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参见《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办发[1995]7号)三.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一)国家领导人、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负责人出国访问,根据国际惯例和国别情况,可以酌情赠送礼物。对首次访问我国的外宾,如果对方赠礼,可以适当回赠。  对来华帮助建设、免费讲学或者长期工作的外国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离华回国时,可以赠送纪念品。  对再次或者多次访问我国的外宾,包括参加定期磋商、会晤、会议等活动的外宾,可以商对方互相免赠礼品。如果对方坚持赠礼,可以向代表团团长及其夫人、重要成员适当回礼。  对外赠送礼物必须贯彻节约、从简原则,礼物应尽量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所受礼物,价值按照我国市价折合人民币不满200元的,留归受礼人使用;200元以上的,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贵重礼品,黄金、珠宝制品,高级工艺品,有重要历史价值的礼品,由受礼单位交礼品管理部门送有关机构或者博物馆保存、陈列。  2.专业用品、设备器材和具有科研价值的礼品,可以留给受礼单位。  3.高级耐用品,汽车、摩托车,交礼品管理部门;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组合音响、高档照相机等,交礼品管理部门处理,经礼品管理部门同意后也可以留给受礼单位。  4.食品、烟酒、水果类礼品,可以归受礼人本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5.高中档实用物品,如钟表、收录机、衣料、服装等,按照国内市价折半价由受礼人所在单位处理,可以照顾受礼人,每人一年以两件为限。  6.其他贵重物品和未经礼品管理部门批准归受礼人或者其所在单位的物品,全部交由礼品管理部门处理。礼物变卖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三)在对外公务活动中如果对方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应当谢绝;确实难以谢绝的,所收礼金、有价证券一律上缴国库。  (四)受礼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的要求填写礼品申报单。  (五)出访、来访以外的其他对外交往中赠送礼品的标准和接受礼品的处理,参照前列有关规定办理。  (六)对外赠送礼物金额由财政部和外交部规定。两部可以根据我国物价的变动,对金额作出调整并发文通知,其他任何部门均无权变更。  (参见《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33]26号)四.不准弄虚作假、虚报浮夸  不准搞脱离实际、沽名钓誉的各种“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节庆、达标评比活动。对以虚报等手段获取荣誉及其他利益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政治影响的,必须认真查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参见《关于印发吴富正同志在中共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的通知》,中纪发[2003]2号)五.不得在引进资金、项目中获取奖金  党政干部在引进资金、项目后按一定比例或定标准获取奖金或其他物质性奖励,实质上是从事经济生活中的有偿中介活动。而且这种活动容易诱发行贿受贿、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以及其他以权谋私行为。《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第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八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员干部,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依照经商办企业错误处理。因此以下人员不应适用地方政府对引进资金、项目的物质奖励政策。  (一)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  (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党政干部,其他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三)领导班子由省部级以上党委管理的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领导班子由地厅级党委管理的企业的领导班子中的领导干部。  上列人员为当地引进资金、项目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作为年终评优和评选各种先进的参考条件予以鼓励。  如以引进资金、项目获取奖励为名行贿受贿、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以及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严肃查处。  (参见《党政干部因引进资金、项目按当地政府政策获取奖金等物质性奖励问题如何处理的答复》,中纪办[号)六.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  (一)县及县以上党政机关(包括党委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坚决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历来的规定,不准经商、办企业。所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必须与党政机关在财务、名称、人事等方面彻底脱钩。严格划清党政机关管理职权与经济实体经营权的界限,凡是经济实体,必须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严禁用经济实体经营所得增加机关干部的工资、奖金、补贴等收入或用作其他福利开支。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自己掌握的权力为经济实体谋取非法利益。  在当前机构改革试点和下一步机构改革中,由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建制转成为经济实体的,要严格实行政企职责分开,不能“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不能再行使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  (二)县及县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一律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兼有党政机关干部和企业职工双重身份。在机构改革试点中,应支持和鼓励一部分干部从党政机关分离出来,从事包括第三产业在内的各种经济活动,尤其应提倡其中的专业技术人员领办、承包、租赁亏损、微利企业,创办开发性、服务性的经济实体。但这些人员不能保留原在党政机关担任的职务,不能再以党政机关的名义或以党政机关干部的身份从事经营活动,要与党政机关脱钩。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2]5号)七.严禁利用职权采取不正当手段在股票、证券交易中谋利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的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  (二)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三)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五)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六)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七)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办发[2001]10号)八.严禁用公款旅游  (一)各级领导干部,首先是高级干部,必须做到不用公款旅游,如果违反规定,领导机关和纪检部门要责令他们认真检查,严肃处理。对查处不力的部门和单位,上级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二)严禁借出差、开会等名义用公款旅游。干部出差应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按计划执行。出差期间,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不允许离开工作地区,用公款到旅游区、名胜区游览。对违反纪律的要提出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超支费用不予报销。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学术组织,原则上不得到旅游城市和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如确需到这些地方召开会议,应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并征得当地人民政府的同意,在时间安排上要避开旅游旺季。  所有会议都不得用公款组织游览。  (三)坚决制止以参观学习为名用公款旅游。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外出参观学习。如确有必要组织外出参观,跨县的,要报地(市)主管部门批准;跨地(市)的,要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跨省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事先征得参观地区省人民政府和接待单位的同意。否则,一律不予接待。所有的外出参观学习,都应明确目的,控制人数,严格规定时间、往返路线和经费数额。不按规定办事,绕道或中途滞留用公款旅游的,按违纪处理,费用不予报销。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省长、主席、市长跨省活动,应分别报中央或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中央、国家机关部长离京外出,应事先向中央办公厅或国务院办公厅报告。  (四)各级干部疗养、休养和探亲,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正副省(部)长级干部外出疗养、休养时,因病或年老体弱确需家属陪同的,经批准,只报销一名家属的同席车船机票费和住宿费。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用公款组织离退休干部旅游或以其他名义变相旅游,不得把离休干部的公用经费发给个人。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活动,应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五)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要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堵塞用公款旅游的漏洞。对违反规定的费用,无论是谁花的、谁批的,都不予报销。各级领导干部要支持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履行职责。如果领导干部强令报销用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的费用,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向上级主管部门、纪检部门如实反映。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部门应查明情况,严肃处理。财会人员应模范遵守财经纪律,违章徇私、放弃职责的,要严肃批评,责令改正。  (参见《关于坚决制止干部用公款旅游的通知》,中办发[1986]4号)九.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  大力精简会议和严格控制出国(境)团组,压缩会议费、招待费、出国考察费等一般性支出。禁止以开会、考察、培训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禁止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小汽车和在住房问题上以权谋私。禁止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大吃大喝和安排私人旅游、高消费娱乐。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和培训中心。要加强审计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参见(关于印发吴官正同志在中共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的通知》,中纪发[2003]2号)十.不准接受超标准的接待  (一)各级党政机关的接待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办事,不准超标准接待。上级机关检查指导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同级机关之间公务往来、参观学习,当地主要负责同志不要到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迎接,不要搞层层陪同;要严格按规定使用警车,避免扰民和影响交通;住宿要安排在指定宾馆、招待所,不要安排豪华宾馆、涉外旅游饭店,客房内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具和其他不必要的生活用品;不得超标准安排用餐,陪餐人数和次数要严格控制;不得用公款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与工作无关的旅游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贵重礼品。要建立健全公务接待报批制度,接待标准列入报批内容,谁批准谁负责,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提高接待标准。  (二)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在国内公务活动中,要始终保持公仆本色,带头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以身作则,廉洁自律,对接待安排不提规定之外的要求,对超标准的接待安排要自觉予以纠正,并加强对随行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三)要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各级党政机关要认真抓好公务接待工作中厉行节约情况的检查。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接待服务项目的财务审查稽核和监管;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接待经费开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及时查处公务接待工作中的铺张浪费问题,对于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  (参见《关于在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中切实做到勘俭节约的通知》,厅字[2001]3号)十一.严禁违纪违法建私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  坚决遏制党政干部违纪违法建私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的歪风。  (一)今后,党政干部确因住房困难需要建私房的,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上级党委和政府主管领导批准,按规定履行用地、建房等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土地和建筑面积,统一组织,统一规划,采取集资联建、集资统建或参加建房合作社等形式进行。一律不准在城镇自筹自建私人住房。  (二)党政干部建私房只限于自住,不准出租、出售。由于工作调动或人口自然减少等原因,确需转让或出租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委和政府主管领导批准,租金、售价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收取高价,并严格依法交纳税款。违反规定出租、出售的,要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课以罚款。  (三)党政干部一律不准利用公款公物超标准装修住房(含租用公房、购买的商品房和私房);已建私房的必须按规定在限期内退出租用的公房;不准用国家和单位留成外汇购买商品房分给个人;不准利用职权多占住房。违犯者除经济退赔或退出住房外,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党政机关特别是地市以上领导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不准为领导干部建造和购买超标准的或独门独院的住宅。违犯者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四)在建私房中,凡属收支明显不符而又说不清正当资金来源的,按有关法规以非法所得论处;属于贪污、受贿、敲诈勒索、投机倒把、挪用公款的,要坚决追回非法所得,直至没收住房,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属套购国家统配物资或低价、压价购买建筑材料的,要限期按当时当地市场平均价补足差额款;不付少付土地、建筑、运输、建材等费用和税款的,要按规定的标准交款,决不能让其在经济上占便宜,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于超过规定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或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要区别不同情况依法处理。  (五)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批、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单位违反规定,巧立名目,化公为私,滥发建房补助的,除所发款额要如数退还外,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单位或个人用国家、集体物资送人情、拉关系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参见《中共中央纪委关于清理党政干部违纪违法建私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的报告》,中纪发[1990]3号)十二.不准党政机关超标准配备和更换工作用车  (一)严格按规定配备和更换小汽车。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小汽车,五年之内不准更换。使用五年以上,能够使用的要继续使用;按照国家汽车报废更新的有关规定,经交通管理部门鉴定如已达到报废更新标准,可申请更换。有关主管部门要从严审批。领导干部变动工作岗位,能在现有车辆中配备小汽车的,不准配备新车。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借用下级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的车辆,对现已借用的车辆要一律清退。  (二)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配备使用排气量3.o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配备使用排气量3.o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这是省部级领导干部配备使用轿车的控制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领导干部已配备使用的轿车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要继续使用,不得借机更换,避免造成浪费;达到报废更新条件时,在坚持使用国产车原则的前提下,按照排气量和价格标准,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更换。  (三)党政机关的其他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各地区、各部门党政机关已按本地原定标准配备的轿车,均要继续使用;达到报废更新条件时,按规定的标准,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更换。  (四)对违反规定,更换不符合报废更新条件轿车的,对换车的领导干部本人按违纪论处,根据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对主管部门批准更换不符合报废更新条件轿车的,谁审批,追究谁的责任,根据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对地区、部门配备使用和更换轿车工作领导不力、管理不严,导致发生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和更换轿车的,要追究主管领导直至主要领导的责任。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关于加强对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和更换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中纪发[1999]4号)十三.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和支付电脑上网费用  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已经配备的,要坚决纠正。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电脑支付上网费用。  (参见《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日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65.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市场经济活动  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参见《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公报》,日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十四.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开会  (一)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准到庐山、黄山、峨嵋山、普陀山、九华山、五台山、武夷山、九寨沟、张家界、黄果树瀑布、西双版纳和三亚热带海滨12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一律不准借在其他地方召开会议之机到上述12个风景名胜区旅游。  除上述12个风景名胜区外,各级党政机关召开的会议也不准用公款组织与会人员到会议所在市、县的行政区域以外的其他风景名胜区旅游。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  (二)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外省、区、市党政机关一律不准以办培训班的名义,到建在庐山等12个风景名胜区的培训中心开会。今后一律不得在12个风景名胜区兴建培训中心。本省党政机关能否到建在庐山等12个风景名胜区的培训中心开会,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本着从严控制的原则研究决定。  各级党政机关在庐山等12个风景名胜区修建的疗养院、干休所,只能用于符合条件的干部、职工的疗养、休养,不准以疗养、休养的名义到上述场所开会。  由我国政府主办的国际会议以及中央和风景名胜区所在省有关部门召开的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宗教等与庐山等12个风景名胜区有密切关系的专业会议,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在相应的风景名胜区召开。  (参见《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厅字[1998]23号:《关于落实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工作的通知》,中纪发[1999]9号)十五.必须按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  (一)将民主生活会改为每年召开一次为便于集中时间和精力解决领导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更好地发挥民主生活会的作用,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决定将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由原来的一年召开两次改为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一般可安排在4至8月之间。每次民主生活会都要认真做好准备,集中安排时间,以保证民主生活会的质量。  (二)认真抓好会前的几个重要环节  找准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主题。每次民主生活会前,党委(党组)可以采取“群众提、自己找、上级点、互相帮”的方法,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采取“面对面”、“背靠背”等多种方式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听取上级党组织的意见,并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对一年来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回顾和总结。在此基础上,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如上级党组织对民主生活会的内容有统一要求,党委(党组)要按照要求,结合实际确定重点解决的问题。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及开法,一般应提前15天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上级党组织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回复。  2.组织好学习,为开好民主生活会奠定思想基础。要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组织领导干部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的相关内容,学习党的有关文件。时间一般安排3天左右,其中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天。领导班子的每个成员,都要认真阅读规定的篇目。学习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为对照检查、自我剖析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好准备。  3.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如实进行反馈。民主生活会前,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会议的时间和主题,听取群众意见。对群众提出的意见,要“原汁原味”地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本人,并向上级报告。  4.认真撰写发言提纲,深刻进行自我剖析。领导班子每个成员都要根据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群众所提意见,认真准备发言提纲,着重检查在党性党风方面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检查廉洁自律情况,剖析思想根源;同时对其他成员提出批评意见,对领导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不能出席会议的同志,其发言提纲可由有关同志在会上代为宣读,会后要及时向本人转达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批评意见。  5.开展谈心活动,坦诚交流思想。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同领导班子的每个成员分别谈心,对其一年来的思想、工作情况作出适当评价,肯定成绩,同时着重指出存在的问题;涉及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一些问题,要做好思想沟通工作。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谈心,增进了解,互相帮助,化解矛盾,加强团结。  (三)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好民主生活会  要拿起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增强民主生活会的思想性和原则性。坚决克服和纠正那种只谈工作不谈思想,只讲成绩不讲缺点,或者就事论事、敷衍了事的做法。领导班子成员都要认真检查自己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群众提出的意见,正确的要诚恳接受并切实改正;不符合事实或不完全符合事实的,要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互相批评既要坚持原则,又要从团结的愿望出发,采取与人为善的态度,不乱扣帽子,不无限上纲。在民主生活会上对违纪问题能主动检查并积极纠正的,可根据情况,不予处分或从轻处分;有违纪问题又不在民主生活会上自查自纠的,必须严肃纪律,从重处分。  (四)切实发挥党委(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人”的作用  党委(党组)书记是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把握好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时机。准备工作不充分的,不要匆忙开会。在民主生活会上,要带头认真学习,带头进行自我检查和剖析,带头开展批评,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带动其他同志,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  要切实担负起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整改措施要具体,针对性要强,要明确具体责任人。每次民主生活会后,要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通报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接受群众监督。在下次民主生活会上,党委(党组)要对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说明和总结。  (五)加强对民主生活会的指导  按照一级抓一级的原则,建立健全上级党委(党组)成员指导下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的制度。省(部)、地(厅)党委(党组)成员每年要参加两个以上的下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中纪委、中组部领导同志每年至少要参加一个省部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省(区、市)纪委、组织部的领导同志每年至少要参加一个地市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对问题较多、群众意见大的领导班子,在召开民主生活会时,上级党组织尤其要加强具体指导。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指导民主生活会的同志,可以提前介入。党委组织部派往参加会议的同志,会后要及时报告情况,对那些不符合要求的民主生活会,可提出责令重开的建议,经批准后执行。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管理、指导,以党委组织部门为主,纪检机关和有关工委(机关党委)要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参见《关于改进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意见》,中组发[2000]3号)十六.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之类组织  (一)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已经参加的,必须退出;已经担任职务的,必须辞去。  (二)在职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由于统战工作等特殊情况,需要参加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三会”组织或者继续留任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领导干部参加这些“三会''组织,要向原工作单位党组织报告;需要担任秘书长以上职务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三)领导干部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要坚持党的原则,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有关法律,倡导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人际交往。  (四)领导干部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等行为。  (五)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用公款为此类组织和活动提供赞助,不得用公款报销此类活动经费。  (六)领导干部要把违反规定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的情况,作为廉洁自律的内容,严格自查自纠。  (七)组织上发现领导干部在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中有违反规定行为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促其改正;对违背组织原则,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参见《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组通字[2002]19号)  74.国有企业领导人不准利用职权谋私利  (一)个人或他人合伙经商办企业或投资人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  (二)未经上级批准或本企业领导班子决定,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并领取报酬;  (三)私自进行职务发明专利的对外投资、人股、转让、合作等,或利用职权办理相关事宜;  (四)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或将其泄露、提供给他人或其他企业;  (五)离职、离岗退养或退(离)休后3年内从事下列行为:  1.个人、合伙或以其他企业名义从事或代理与原任职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为交易对象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2.未经企业返聘,在原任职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分包工程项目;  3.利用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为个人或为他人(包括其他企业)经商办企业。  (参见《关于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中企[2002]9号)&
区纪委(监察)
                
版权申明& 主办: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政府& 协办:港闸区网络管理办公室
地址:南通市城港路58号& 电话:7& 邮编:226005& 苏ICP备号& 技术支持:& 访问量:&
您所处的位置&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村干部廉洁自律制度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