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足额提取抵贷资产算是造成损失么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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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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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贷款五级分类
五级分类采用自动分类、系统初分和人工认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类,达到又快又准的目的。
自动分类
自动分类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五级分类的相关规则和本行提供的五级分类矩阵编写,由系统批量程序进行统一分类,速度快、能大大减轻人工认定的工作量,对于无法通过自动分类进行分类的记录和自动分类不准确的记录还需人工认定或调整,每月只有分类状态发生变化的记录才需要调整,月末分类结果自动作为下月初的分类结果。
系统初分按系统规则计算评定得分,根据得分确定最后的分类结果,初分不是必须的,以下是系统初分的分类规则。
1.贷款分类的时间限制划分:
贷款逾期31-180天,划分为关注贷款
贷款逾期181-360天 划分为次级贷款
贷款逾期361-720天 划分为可疑贷款
贷款逾期721以上
划分为损失贷款
2.财务指标:
近期还款情况:
一直按时还款
偶有逾期
多于正常还款
近几次一直没还
?
近期财务状况:
良好,各项指标向好的方向发展
一般,各项指标基本稳定
较差,各项指标有下滑趋势,财务状况较差。
很差,各项指标萎缩厉害,有财务危机的可能。
3. 主观因素:
?
经营风险:
低风险:企业规模较大,技术先进,原材料供应充分稳定,产品销售状况良好。
中等风险:企业中等规模,技术先进但更新较慢,原材料供给基本稳定,产品销路较广,但要较大推销力度。
中高风险:企业规模较小,原材料受供应商限制,产品的市场较小,通过大力促销才能提高产品销量。
高风险:企业抗风险能力很差,技术落后,原材料受供应商控制,产品市场小且不稳定。
管理风险:
低风险:管理层经验丰富,人品有口皆碑,员工素质较高,企业目标完成较好。
中等风险:管理层经历较多,管理效果略显不足,有良好的商誉,企业目标大部分能按时完成。
中高风险:经验有限,管理的力度和深度不够,人品一般,经营目标完成较差。
高风险:经验非常有限,关键岗位缺乏有经营的管理人员,很少能完成经营目标。
?
自然社会因素:
低风险:社会稳定,经济快速增长,收入稳步提高。
中等风险:社会稳定,经济稳步发展,但有小的不利因素存在。
中高风险:有自然灾害或对企业有不利影响的政策出台。
高风险:社会很不稳定,如有战争,或大的自然灾害、或对企业非常不利的政策出台等。
?
还款意愿:
低风险:一直按时归还贷款,鲜有预期记录。
中等风险:基本按时归还贷款,偶尔有预期记录,但经过催收一般能及时收回。
中高风险:有预期记录,要社经多次催收才能收回,而且还会有少量资金损失。
高风险:经常预期,经多次催收也很难收回到期款项。
?
银行贷款管理:
低风险:严格按照贷款管理规范发放贷款,充分调查贷款企业情况。
中等风险:基本按照贷款管理规范发放贷款,但有少量因素影响贷款的安全性。
中高风险:贷款的法律文件不够完整,对担保和抵押物缺乏有效控制。
高风险:违反规定发放贷款,收回贷款的保证无力控制。
人工认定
系统支持多级认定,可分客户经理认定、营业部认定、总部认定,根据客户的组织结构可进行调整。
?
客户经理认定
客户经理收集或查询要分类客户的信息形成初步的分类结果,认定时必须同时填写认定原因。
?
分支机构认定
营业部主任或负责人,对于客户经理认定分类结果进行复审,复审不通过可以写明发回由客户经理再次认定,也可以直接重新认定。
对于多次认定记录的分类状态,以最后认定的结果为准,对于未认定的记录以上月认定结果或系统分类结果为准。认定结束后,可以对人工认定贷款结果进行查询,生成准确的五级分类相关报表。
1.1.1.2
贷后检查
贷款发放一段时间后,客户经理根据贷款发放收回情况、客户访问情况、客户财务状况等形成贷后检查报告,报送上级各部门。
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贷款业务进行跟踪检查,主要检查借款人信息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发生时要及时更新客户信息;检查借款人是否按借款用途使用贷款;借款人还款意愿如何,有无影响借款人按时还本付息的不利因素,贷款到期后能否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担保情况如何,保证人目前是否仍然有能力继续为借款人担保,抵押物目前是否足值;对已进入关注类的贷款,影响借款人还款的不利因素都有哪些,如果担保有缺陷的,应该补办哪些担保措施;对已进入次级类贷款都采取了哪些催收措施(包括签发催收通知单等),催收效果如何,形成原因,下一步打算;对已进入可疑类的贷款都采取了哪些必要的法律手段,目前进展情况,预计损失多少;对已分为损失类贷款是否采取了应该采取的必要手段,做到应收尽收,并将损失降到最低点,核销贷款所需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合规。
报告要求
贷款发放后一定期限内填写首次贷款检查报告单
贷款发放后根据贷款金额,每隔固定期限填写一个贷后检查报告。
期限内未填写贷后检查报告的给与预警提示
统计已填写贷后检查报告的信息
1.1.1.3
贷款业务警示
贷款预警可以根据设定好的预警规则给业务人员以预警提示,督促其处理相关预警信息。贷款预警内容包括:
首次跟踪预警
?
贷后检查预警
?
贷款到期预警
?
贷款逾期预警
?
还款到期预警
?
还款逾期预警
1.1.1.4
抵债资产管理
抵债资产管理主要对以资抵债的资产进行信息化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
抵贷资产管理包括:抵债资产情况、抵债资产拍卖、抵债资产租赁、抵债资产联合开发、抵债资产其它处置方式。
抵债资产情况
抵贷资产的种类:成品房产(下拉选择:商用房、居民住房)、在建工程、土地、汽车、其它交通工具、机具设备、商品物资类、权利凭证、无形资产、其他等。
所有类别的资料保存的内容都需要包括以下信息:抵贷资产编号、资产合同号、债务人名称、资产类别、资产名称、证书名称、发证机关、证书号码、资产所有人名称、是否办理过户、过户名称、过户日期、资产现状、原购置日期、原购置价格、抵债日期、抵债单价、抵债金、审批日期、审批人、报批日期、资产处置日期等。
抵债资产拍卖
抵债资产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抵债资产拍卖原则上应采用有保留价拍卖的方式。
抵债资产租赁:抵债资产收取后原则上不能对外出租。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在规定时间内确实无法处置的抵债资产,为避免资产闲置造成更大损失,在租赁关系的确立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可在处置时限内暂时出租。
抵债资产联合开发:对于项目类贷款形成的抵债资产,在拍卖未成的情况下,为减少银行损失可以选择新的合作者继续联合开发。
其他处置方式:不适于拍卖的,可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采用协议处置、招标处置、打包出售、委托销售等方式变现。
1.1.1.5
还款管理
还款管理提供客户还款功能,包括正常还款、提前还款、个人利率调整。
1.1.1.6
核销管理
核销管理包括贷款本金核销、贷款利息核销、贷款核销收回。当贷款被划分为不良贷款后,经过不良贷款核销后,在此部分可以对贷款的本金、利息进行核销,并且可以进行贷款核销收回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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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信息网广东银监局辖区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清产核资工作指引
广东银监局辖区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清产核资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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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 文章来源 :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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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银监局辖区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清产核资工作指引
根据中国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印发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银监合〔2004〕61号)的规定,为指导广东银监局辖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并称“农村商业(合作)银行”)组建过程中拟改制农村信用社的清产核资工作,保证清产核资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基本原则与总体要求
(一)清产核资的目的。清产核资的根本目的,是全面审计评估拟改制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拟改制联社”)资产负债状况,摸清家底,充分反映经营风险。通过清产核资,评估认定净资产、明晰产权,以保障拟改制联社原社员、职工及增资扩股后农村商业(合作)银行新股东各方的合法利益。清产核资应全面准确清查拟改制联社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正确评估拟改制联社风险状况,包括资产损失风险和管理风险。针对风险和损失状况,落实防范化解措施,为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开业后的健康平稳运行打好基础。
(二)选择中介机构的基本要求。清产核资工作必须聘请具备资质,有金融从业经验的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工作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报告;整体资产评估由具备整体资产评估资质的事务所进行,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出具报告。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是中介机构完全独立、重新进行的清查审计工作,不是对拟改制联社自查工作的认定。即使拟改制联社在此前的改革工作中已自行进行了清产核资,此次仍应聘请中介机构重新独立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拟改制联社自行清产核资结果可作为中介机构工作的辅助。
(三)清产核资的依据。未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机构,清产核资依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及现行政策进行;已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清产核资按照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进行。拟改制联社不能对不同项目选择不同的清产核资依据。
(四)清产核资及净资产分配工作程序。1、按会计核算要求清查审计拟改制联社表内外的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2、按风险管理及审慎性要求对表内外全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连带责任进行整体资产评估;3、认定净资产;4、净资产分配。
(五)清产核资的范围。清产核资的范围为拟改制联社及所辖非法人分支机构。清产核资的委托人为筹建工作小组。清产核资以拟改制联社为单位编制清产核资报告和附件。
(六)清产核资的时间要求。清产核资的基准日原则上选定在清产核资外勤工作开始前的上季末日。清产核资进场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清产核资结果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到广东银监局正式受理筹建之日前6个月内有效。
(七)清产核资报告。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中介机构出具《清产核资初步报告》、《整体资产评估初步报告》、《最近一年财务审计报告》(清产核资基准日与会计年度不一致的,财务审计报告为一年加一期)。中介机构工作结束后,筹建工作小组应组织力量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复查,并提出净资产初步分配意见。
(八)验收及整改。广东银监局对农村商业(合作)银行组建各项工作进行验收,重点是对法律程序、清产核资、净资产分配工作的验收。其中清产核资验收重点是:清产核资过程是否审慎完整、评估结果是否公允反映了资产负债及净资产状况、是否充分披露了资产损失及风险状况、是否采取了能充分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固定资产评估是否存在虚增、净资产处置是否合法合规等事项。验收结束后,广东银监局向筹建工作小组出具《验收意见书》。筹建工作小组、中介机构应针对验收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出具整改报告。广东银监局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对组建工作检查验收和复查结果,出具《组建工作验收报告》。
(九)清产核资结果最终确认。经广东银监局验收后,中介机构按整改后的情况出具最终《清产核资报告》、《整体资产评估报告》及《净资产确认书》,筹建工作小组、拟改制联社、中介机构三方按清产核资和整体资产评估结果共同签字确认净资产。筹建工作小组在确认净资产基础上提出正式净资产分配意见。
《清产核资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清产核资工作依据,逐科目分类详细描述清产核资采用的审查方法和过程,各项目的清查确认结果、帐务调整理由、帐务调整分录,需要说明的重大问题,拟改制联社管理存在的缺陷。《整体资产评估报告》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对表内外所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评估,处理各项损失和增减值,逐科目分类披露风险状况。《整体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会计报表为向社会增资扩股的依据。《清产核资报告》与《整体资产评估报告》应包括比较资产负债表。报告的附件内容为按科目(或资产负债表项目)的清查评估明确表,明细表的详略程度及要素按评估有关要求填列。重要的项目要求逐笔编制明细表,一般的项目可分类别汇总编制明细表(按照下文各项目的具体要求)。
《净资产确认书》以《整体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评估值为净资产确认值。
(十)账务调整。清产核资只作评估而不做真实的调账,但必须与真实调账的依据一致。具体调账时间分以下情况进行:在拟改制联社自主决定范围内的,如账务核算错误等,由拟改制联社自行纠正;需要商财务主管部门(如税务部门)的,协商一致后再作真实调账。调账不要求在清产核资结束之时马上进行,可以在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开业前完成。
二、资产项目的清查评估
资产清查评估的重点是充分准确反映贷款、抵债资产、投资、票据业务的风险及实际价值,冲销各项损失、充分计提各项准备、剔除虚收利息、审慎进行固定资产评估。
(一)现金。
实地盘点检查日库存现金,并倒推评估日库存现金是否与帐面数相符。如发生现金盘亏、盘盈,应相应计入营业外支出(收入)。现金明细帐按查实数确认。
(二)存放央行款项。
1、按人民银行对帐单确认存放央行款项余额。
2、按规定计算应缴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缴存不足的,应作出披露。
(三)存放同业款项。指拟改制联社存放在广东省联社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用于清算、结算或转存等用途的款项。
1、按存放单位作出分类披露。
2、按同业对帐单确认存放同业款项余额。
3、核定存放同业业务的性质,属于拆放同业行为的应调整到拆放同业科目。
(四)拆放同业。
1、逐笔登录拆出资金。发出函证,就拆借合同要素、拆借逾期原因及还款保证等内容实行独立调查,确认债权的真实性。未回函的应查明原因,督促回函。
2、审查合同是否有效,确认拆放行为的有效性及帐务的准确性。
3、评价拆借风险。按照拆借行为的真实性、拆借对象的资信程度、拆借资金的逾期时间、逾期原因及还款保证等进行评价。拆借一旦逾期,就意味着高风险。期后到期的,应注明是否已收回。
(五)信贷资产(含贴现)。
1、工作要求。信贷资产清查审计评估的总体要求是摸清家底、暴露风险、妥善处理。
(1)信贷资产按五级分类进行评估。
(2)信贷资产实行分类审计评估。金额越大、风险越大的贷款,就要实施越深入、越充分的实质性审计程序。对前十户贷款、单户贷款比例达到资本净额5%以上的贷款下户调查;对大额贷款逐笔分析风险,逐笔实施实质性审查,逐笔在《清产核资报告》附表中登记反映;对小额贷款,应结合符合性与实质性审查,可以采取抽查方式,抽查金额应不低于20%;对其余贷款逐笔清查审计,分类汇总进行分析评估。大额贷款和小额贷款的标准根据拟改制联社的规模由筹建工作小组自行确定,其中小额贷款标准应能保证中介机构采取适当核查程序后,充分揭示该类贷款的所有重大风险并符合相关执业准则要求。
2、工作步骤。
(1)中介机构就贷款情况严格进行独立函证。中介机构应对所有贷款发出函证。大额贷款、借款人风险较大贷款回函率及回函认证率应作具体统计,逐笔追踪。未回函贷款及回函不认证的贷款,应查清未回函及回函不认证的原因,督促回函。对通过函证不能审计的贷款,应追加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对查证不真实贷款应在清产核资报告中单独披露,并依据规定认定风险程度。
(2)清查会计核算的准确性。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6〕23号)的规定,正确划分贷款形态。基准日后至外勤工作结束前的期后事项可以作为贷款形态认定的重要参考。期后到期的贷款,应在评估附注中说明是否已收回。期后已收回的不良贷款在评估中予以说明。
(3)评价贷款风险及损失情况。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6〕23号)的规定,制定具体贷款风险评价标准和方法,评估贷款风险和损失情况,并按照风险分类要求对贷款形态进行确认和调整。对不符合贷款管理要求的贷款,如无效担保、无效抵押、超诉讼时效贷款、违规贷款等,应详细提示。
(4)呆账核销。符合呆账核销标准,履行了呆账核销程序的不良贷款,从资产方核销,同时核减贷款损失准备,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一次性进行税前扣除;未履行呆账核销程序的,当前未在损失类反映的应调整为损失类贷款,并按100%提取贷款损失准备,不在清产核资时核销,待符合呆账条件,履行核销程序后再从税前扣除。
(六)待处理抵债资产。
1、清查核算范围的准确性。符合待处理抵债资产核算界限的不良贷款,如协议、法院判决、仲裁,方可转入抵债资产科目核算。
2、了解抵债资产入账基础及所属权状况。
3、评估抵债资产损失程度。抵债资产的变现损失部分,按有关财务规定处理;毁损、评估减值的,按减值额相应足额计提减值准备。
4、抵债资产重估时一般不得评估增值。如果评估增值的应有充分依据,并进行详细说明,例如房地产应两证齐全,并提足各项税费。
5、在《清产核资报告》附表中分类反映抵债资产状况。
(七)投资。审查的核心是安全性和真实性,期后已到期的,应注明是否已收回。
1、债券投资。了解债券交易方式,以证券登记公司和国债登记公司的对账单作为核实债券投资是否真实的唯一依据。在登记公司真实有券的,核实是否被券商用于抵押回购。由于债券市场价格下跌造成损失的,应予披露,其中:已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拟改制联社,应按规定调整账面价值或足额提取减值准备;未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应按规定足额提取相应的资产损失准备。债券市场价格上涨的,已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拟改制联社可依据规定对相关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2、股权投资。了解投资行为发生时间、投资对象和投资性质,评价风险,已经损失的作减值处理。
3、拟改制联社入股省联社资金应单独披露。
(八)资产减值准备。
1、拟改制联社未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财政部关于呆帐准备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90号)等文件要求,足额提取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包括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等。
2、拟改制联社已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应按其要求核实资产公允价值,足额提取各项准备。
(九)应收帐款。应收帐款计算贷款应收利息及拆放同业应收利息。
1、贷款应收利息。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权责发生制原则,依据借款合同逐笔计算到基准日。应纳入表外核算的应收利息转入表外核算。在《清产核资报告》附表中,应收利息作为贷款的一项要素登记。
2、拆放同业应收利息。按拆放资金余额及合法利率逐笔计算至基准日。拆出资金本金逾期的不计算应收利息。
(十)其他应收款。
审核科目核算范围的正确性;审查应收款项的真实性及风险,有疑问的应发函询证。债权已经悬空或无法收回的款项应作为减值处理。
(十一)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清查评估可以按账面值评估也可以采取重估法。在此次清产核资中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固定资产可以采取审计后按账面值评估的原则。
1、固定资产审计。
(1)核查账实相符。(2)清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是否准确,属于低值易耗品的,转到表外管理。(3)审计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是否准确,不准确的予以调整。(4)清查固定资产所有权。固定资产没有所有权证的,应立即补办。如手续暂时不能办完,应开具证明和其他方法落实所有权。不能落实所有权的,不得评估增值。中介机构应就固定资产所有权及使用权状况应作出披露。(5)固定资产减值的,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6)拟改制联社接受地方政府扶持注入的固定资产,中介机构应对其真实价值进行审计,并落实相关手续。
2、固定资产重估。固定资产实施重估应注意以下问题:
(1)明确固定资产重估的范围,以及相关依据。(2)权利落实的固定资产评估可采用现行市价法、重置成本法等,评估增值部分,在增加固定资产科目余额的同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核算其增加值。(3)产权和使用权未落实的固定资产不予评估增值,但重估价值低于账面值的,应重估减值。(4)职工宿舍、食堂等属于职工福利的不予评估增值。经过房改,所有权已经转移到职工的宿舍从固定资产中剔除;所有权即将转移到职工的宿舍按房改价格评估。
(十二)在建工程。
审核在建工程的有关报批手续是否完备,投资的所有权是否确定。原则上按帐面值作为评估值。
(十三)无形资产。
1、认定土地使用权。已领有土地使用证,并在有效期内的,按土地证记载的数量确认土地数量;未领取土地使用证的,应在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开业前办理有关手续,补办土地使用权证书。
2、价值评估。明确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按现行市价法评估增值;通过交易获得,但暂不能办理手续、未明确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可视为暂付款项按账面值评估,不得评估增值。无形资产减值的,应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拟改制联社接受地方政府扶持注入的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中介机构应对其真实价值进行审计,并落实相关手续。
(十四)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含装修装潢支出)、广告费结转、跨年度摊销的低值易耗品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不含1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要核实长期待摊费用的归属及总额,审查已摊销金额的准确性。
(十五)票据业务。应收承兑汇票(预计资产),与负债方的预计负债、保证金等项目对应审查。
1、对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票据管理的操作风险进行测试。
2、审查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比例。
3、对票据承兑的潜在风险进行评价。
4、对利用票据套取资金的状况进行审查。
5、承兑汇票到期兑付后不能收回资金的,逾期金额多少,是否已在逾期贷款中反映。
(十六)表外科目。
1、对拟改制联社提供的对外担保、开出信用证进行全面清理,确认担保责任,评估担保风险。
2、全面清查重要空白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丢失的,应切实查明原因及去向。
3、对表外应收利息、表外低值易耗品管理进行审查。低值易耗品不得纳入表内增加净资产,不予重估。
三、负债项目的清查评估
负债审查的重点是应付账款是否充分提足,各项负债是否真实合规。
(一)各项存款。
1、对存款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对重要的存款实行函证。
2、清查存款种类及余额,分类登记造册。
(二)同业存放与同业拆入。
1、就同业拆入资金的真实性及完整性实行独立函证。
2、审查合同是否有效,确认拆入行为的有效性及帐务的准确性。
3、评价拆入行为的合规性。
(三)应付帐款。包括存款应付利息、同业拆入应付利息、长期借款应付利息。
1、存款应付利息的计算。计提范围包括活期储蓄、活期存款、定期储蓄、定期存款等各项存款。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提至基准日。应付利息可按逐笔积数法、分档汇总计算法、按固定付息率计提法三种方法核算。采取后两种方法的,计提金额不得少于按逐笔积数法的应付利息金额。
2、拆入资金应付利息按拆借合同记载的金额、利率计算,并与拆出方进行函证核对。对核对不符合的,应查实处理。
3、长期借款应付利息按合同利率计提。
(四)其他应付款。
1、审查应付款项债权人的真实性,查清应付款项的性质,审核科目核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准确性。债权人不真实的应查明债务的来源。对应该支付但未入账的应付款项,作相应调增。
2、在清产核资中按政策规定补提的款项,应说明政策依据,并附相关政策文件复印件。
(五)应交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润等其他负债。
1、主要是对账务准确性进行清查,并对照相关制度核实计提是否准确。
2、社员分红在应付利润中予以提取。
四、所有者权益项目的清查评估
对所有者权益的清查。包括实收资本(股本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准备、未分配利润等。当资产负债评估发生变动时,账面所有者权益会相应发生调整。调整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即为评估后的净资产。
(一)实收资本(股本金)。实收资本(股本金)为农村信用社股东缴纳的货币资金,清查内容主要包括:
1、确认股东身份的合法性,审查是否存在存款化股金。
2、确认股东的入股金额、入股时间及入股方式。
3、查清历次股权变更的时间、金额及入股价格。
(二)资本公积。
审查资本公积形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核实金额。
(三)盈余公积。
按历次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审核盈余公积的形成及使用,正确计算盈余公积的余额。
(四)一般准备。
审查一般准备形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核实金额。
(五)未分配利润。
1、资产负债清查评估过程中对损益进行增减,相应影响本年利润的,相应调整本科目。
2、按分红政策提取股金分红,转入应付利润。
3、对当年收入费用是否准确、是否充分计提进行财务清查。
五、净资产分配
(一)界定概念。
1、净资产。净资产等于整体资产评估确认的所有者权益,为整体资产评估后的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包括实收资本(股本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准备、未分配利润等项目。其中资产方应已经剔除各项损失、提足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负债方应已经按权责发生制提足各项应付款项。
2、公共积累。指股金以外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准备、未分配利润等项目。
3、一般准备。按照《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的规定,一般准备是金融机构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
(二)净资产分配。
1、净资产在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各项目全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确认。净资产分配不再调整资产、负债项目。净资产分配的核心意义是调整拟改制联社原社员、职工以及农村商业(合作)银行新股东在拟设立农村商业(合作)银行之间的利益。具体分配办法由筹建工作小组提出。净资产小于股本总额的,只保留实收资本(股本金)和必要的一般准备,对损失挂账应落实弥补化解措施。
2、净资产确认书。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净资产分配工作结束后,由中介机构按《整体资产评估报告》结果出具《净资产确认书》,由拟改制联社、筹建工作小组、中介机构三方签章确认。主要内容:(1)账面所有者权益构成;(2)评估确认的净资产构成,与账面所有者权益有调整的,说明调整原因;(3)净资产分配项目,有股金增值的,确定增值比例;(4)期后重大影响事项说明,如政策扶持措施注入资金等。
在清产核资确认的净资产之后,即清产核资基准日后,有国家扶持政策或者地方扶持政策到位的。在筹建工作小组出具的《净资产分配意见》中的净资产分配项目后,单列一段说明扶持政策的项目和金额,以及对净资产的影响。
3、净资产分配的内容与顺序。
(1)按拟改制联社股本1:1留下原股金。
(2)提取一般准备。原则上保证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余额的1%。鼓励拟改制联社主动提高一般准备提取比例,增强农村商业(合作)银行抵御未知风险的能力。
拟改制联社历年国家减免税明确为国家扶持基金的部分,如果在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后仍有剩余的,全部转入一般准备,不得分配给职工和折股量化给股东。
国发[2003]15号文件明确的央行票据(含票据利息)等扶持政策到位后,形成净资产大于股金的部分,全部转为一般准备,不得分配给职工和折股量化给股东。
(3)提取一般准备后公共积累仍有剩余的,作为可供社员分配的净资产,折算到原股金增值。
整个净资产分配过程只作账务处理,不得分配或套取现金。
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指引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银监会等发布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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