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了文件审批出了问题导致没拿到标猜猜这是谁谁的责任

-->招标投标是一种国际上普遍运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是贸易中的一种工程、货物、服务的买卖方式。标签&&&&姓名身份、兴趣爱好、专业什么的,统统可以说哦~&&&看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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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采购与招标网BBS上 热议标书密封问题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2007年7月 【笔者对各个帖子顺序进行了整理。供大家参考。Gzztitc】关于标书密封问题 作者:guest题目:关于标书密封问题
请教专家,按规定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标书不予受理,那么就说明受理的标书全是按规定密封的,但是在开标现场还要履行由投标人代表或公证机构检查密封情况这一程序,那么如果在这一环节又发现标书密封不符合规定,是否前后矛盾,该如何处理?
17:22:39  贴子回复: 作者:唐广庆题目:也谈关于投标文件的密封问题
关于投标文件的密封问题,过去已讨论了多次。我也谈一下自己的看法,并请参照本人在7月17日发表的2513条目的意见。可能与其他专家的意见不同,这是讨论吗。也希其他专家指正。 法律法规规定,投标文件密封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截止前提交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是不予受理的(因为担心有泄密的失职责任)。待投标人按招标文件密封的规定,重新密封好以后,在投标截止前再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如果投标人来不及纠正,就只能放弃这次投标了。受理后开标(投标截止后)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时,发现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或者未密封等。在这样的情况下存在一个责任的问题,(1)受理投标文件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检查好,有失职的责任。(2)从提交到开标检查投标密封情况这段时间,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保存不利的责任。是否有竞争对手拆封剽窃报价之嫌?所以开标时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不是追查投标人是否密封好投标文件,而是检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有保存不好的责任。之所以《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截止的时间,就是开标的时间,是为减少保管的时间和责任。所以开标时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已无关紧要。只要投标人的报价未泄密,开标继续进行。所以这种情况下决不能把未密封好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标或所谓的废标,因为密封好坏不会影响投标人的投标质量,这也不是投标文件的实质性的偏离和保留。多一个投标人就多一份竞争,就多一个选择,对招标人只有好处,而无任何弊端。所以一个明智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为何要废除这样的投标呢?这对谁有好处呢?所以本人认为不要动不动就轻易的把投标人的投标按无效标或废标处理,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以上为个人意见,供参考。希大家指正!唐广庆于.贴子回复: 作者:guest题目:完全同意
完全同意唐老师的意见,既依法办事、不失原则,又有切合实际的操作性。投标文件的密封性亦是一柄双刃剑,不仅是对投标人的要求,也是对招标人的要求。
08:3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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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子回复: 作者:招标老陈题目:必须执行招标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就不能有任何偏离
  楼一贴子中言的观点:“所以开标时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已无关紧要。只要投标人的报价未泄密,开标继续进行。所以这种情况下决不能把未密封好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标或所谓的废标,因为密封好坏不会影响投标人的投标质量”。  我认为是违背招标法第36条等有关规定的。  还有:”所以本人认为不要动不动就轻易的把投标人的投标按无效标或废标处理”,这句话是指招标法和配套法规动不动就轻易的把投标人的投标按无效标或废标处理”吗?我极难理解这种提法的出发点 这方面招标法已经阐述的非常清楚,我已经没有必要再多讲。 唯一想讲的是,误导所产生的后果,楼一的观点马上就有人:“完全同意".违背招标法律法规的也同意?对于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必须执行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才可以灵活掌握些。 招标老陈。    09:4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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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子回复: 作者:唐广庆题目:再谈关于投标文件的密封问题 请多谈道理,就是我的某些意见违法,也应讲清怎么违法。《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只是指开标时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拆封。没有讲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是属于谁的责任和如何处理。而我的看法是按我的理解和认识应由谁承担责任和如何处理。所以与这条法律规定无关。我认为我们应就以下两个问题进行讨论: 1、投标截止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受理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而在开标时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时,密封出现问题时,这应是谁的责任? 2、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是否是重大的偏差(偏离和保留)?是否应按无效标或废标处理?我在前个条目中主要谈了上述两个问题。现在重新申述一次: 1、投标文件密封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截止前提交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是不予受理的(因为担心有泄密的失职责任)。如果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受理,就意味着投标文件是符合招标文件的密封规定的。之后在开标检查时发现投标文件的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这是谁的责任?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本密封符合规定,现被折封。这肯定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保存不当,这是失职责任。(2)虽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受理的投标文件原本密封不符合规定,也未折封,虽然是投标人的直接责任,但是由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受理时未发现,这时发现投标人已无法纠正,重新密封了。难道说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就无任何责任?我看最起码也应承担失职责任吧!在这样的情况下我才说“所以开标时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已无关紧要。只要投标人的报价未泄密,开标继续进行。所以这种情况下决不能把未密封好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标或所谓的废标,因为密封好坏不会影响投标人的投标质量”。如果有确凿证据由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保存不当,泄漏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则要承担失密的责任。有可能使这次招标失败,进行重新招标,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应给予投标人一定的补偿。 2、本人讲的:“所以本人认为不要动不动就轻易的把投标人的投标按无效标或废标处理”这句话,请不要把它理解为指《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性文件轻易的否定投标文件。而是指投标文件是否是实质性的偏差(偏离和保留)?《招标投标法》中未表明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就是无效标或是废标;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的条件;(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以上可以看出,开标后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既不会影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质量,也没有因此增加招标人的费用或改变招标项目的工期和技术、性能标准,未改变合同中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改变招标的范围和内容。所以投标文件的密封好坏,不是实质性偏差或偏离和保留。如果把这样的投标作无效标处理,投标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追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保存不当责任。因此招标单位也不要动不动就把密封好坏的投标作无效标或废标处理。这对招标人来说也是一个损失的。以上为个人意见,供参考。说的不对请批评。 唐广庆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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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子回复: 作者:招标老陈题目:讨论 再看看楼主提出的问题;一、连他也非常清楚:按规定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标书不予受理,那么就说明受理的标书全是按规定密封的。二、他的问题是问:既然已经受理的投标文件,一定是密封好的,但是在开标现场还要履行由投标人代表或公证机构检查密封情况这一程序,那么如果在这一环节又发现标书密封不符合规定,是否前后矛盾,该如何处理? 所以说,大家都非常清楚,招标法规定的开标时要检查密封情况,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受理。就是说,当众宣读之前先现场拆封,如果这个时候当众发现有密封的情况,不予受理或开标就不能继续,不管是谁的责任造成的密封情况,将由相关部门查处。我不知道谁对这点招标文件已经规定的非常清楚的条款还有疑义吗? 再假如,在开标现场,逐一拆封唱标时,发现一投标文件没有密封,谁敢当场说:“无关紧要,”而继续进行,在场的其他投标人干吗?在场的公正人员干吗?。非常简单,这是违反招标相关规定的,如果继续进行了,这个标就是一个无效招标。招标老陈。    14:14:58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题目:再谈关于投标文件的密封问题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投标截至时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投标文件,如检查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密封规定,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投标人应及时纠正,如果来不及纠正,则只能放弃这次投标了。 开标时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检查,发现有的投标书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时,这个责任就不只是投标人的责任,也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保管失当的责任。因此,这已不是受理或不受理的问题了。在投标报价未失密的的条件下,应继续开标。如果失密这次招标失败,应重新招标,由此给投标人带来的损失招标人应给予补偿。 所以投标截止前和开标时对投标文件的检查作用是不同的,应分清责任的界限。 以上为个人意见,供参考。说的不对请批评。 唐广庆于. 14:47:44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题目:再重复一遍。 在开标现场,逐一拆封唱标时,发现一投标文件没有密封或密封有问题,谁敢当场说:“无关紧要,”而继续进行,在场的其他投标人干吗?在场的公正人员干吗?。非常简单,这是违反招标相关规定的,如果继续进行了,这个标就是一个无效招标。问问:谁敢当场说:“无关紧要,”而继续进行。请指出来,是招标人还是公正人员?招标老陈。   15:57:10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题目:再谈关于投标文件的密封问题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时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时,不分青红皂白、不分谁的责任,不考虑具体情况,只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密封规定,一律作为无效标,这有悖于招标宗旨。如果是由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保管不当,把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标,这对投标人是公平公正吗? 以上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    1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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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子回复: 作者:题目:感谢两位专家对此问题的关注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我理解有两层含义,一是要密封,二是要按要求密封.招标文件对密封一般都有要求,比如规定要在封口处加盖法人章及法定代表人章.而有的投标人不注意,标书只加盖法人章未加盖法定代表人章或者盖章位置不对,未加盖在封口处而盖在封皮上.那么这种情况是否算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呢?是否该不予受理.如果招标代理在收标书时忽略了上述问题,或有意放宽允许其投标.那么在开标现场投标人代表检查或公证机关检查,发现了此问题并提出来.如果按唐老师观点又不能废标.这是不是对其它投标人的不公正呢?如果投标人提出后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也觉得是自己工作疏忽,能否当场表态,并将标书退回给投标人呢?   22:35:02 贴子回复: 作者:招标老陈题目:还是讨论! 一、招标法第36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是否已经非常清楚!二、开标时,只要属于: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就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 ”的词义是否没有疑义? 开标时间非常短,又是事先在招标公告上载明的。所以这个时候不是,也不可能追查是谁的责任的。 这时只能把该投标文件退回给投标人或交给现场的公正人员,继续开标。这时会有两种结果,一、退回投标文件后剩余的有效投标人仍满足三家以上的,继续开标有效。只对该投标人造成损失。二、退回投标文件后剩余的有效投标人不满足三家的,不能再开标了。对招标人和所有投标人都造成损失。招标老陈。 
08:05:39 .cn/zbw/bbs/seeRetopic.jsp?topicid=6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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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专家我们假设:如果有20家投标单位,20家单位都不密封,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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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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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热议没有来得及转发。先发表一点我的意见:(分段发出)我对“标书密封问题”的几点看法
gzztitc 看到唐广庆老师和招标老陈对此问题的热烈讨论,我为两位专家的认真很感动:现在,对问题这样认真、负责的进行探讨的例子还不多。我的看法,归纳成几个问题:第一、 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而且,尽量的“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在《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而当时的国家计委的释义里说道:【释义】本条规定的是投标文件的送达和签收。 【投标文件的送达。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投标文件。投递投标书的方式最好是直接送达或委托代理人送达,以便获得招标机构已收到投标书的回执。 在招标文件中通常就包含有递交投标书的时间和地点,投标人不能将投标文件送交招标文件规定地点的以外地方,如果投标人因为递交投标书的地点发生错误,而延误投标时间的,将被视为无效标而被拒收。 如果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投标人必须留出邮寄的时间,保证投标文件能够在截止日之前送达招标人指定的地点。而不是以“邮戳为准”。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即已经过了招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当原封退回,不得进入开标阶段。招标文件的签收保存。招标人收到标书以后应当签收,不得开启。为了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招标人必须履行完备的签收、登记和备案手续。签收人要记录投标文件递交的日期和地点以及密封状况,签收人签名后应将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放置在保密安全的地方,任何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呢?密封投标,是一种国际惯例。我理解,我国的招标投标活动是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的,最早的是世界银行的招标投标项目。世界银行的采购指南有许多条款是保护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利益的。(参看笔者转发的肖北庚教授的有关论述)为了保证投标人的报价在开标前“保密”,特别要强调投标文件的密封问题。原因有二:其一是当时还有不少投标文件是通过邮递送达的,而当时国内的邮政还有一些“野蛮装卸”问题。所以,当时的招标文件往往要求投标人注意自己投标文件的密封;还特别说明:招标公司对于密封被破坏的事情不承担责任。其二,当时有不少项目的投标时间和开标时间不一致:有的是,头一天下班前(18:00)截止,第二天上午9:00开标;有的是上午12:00截至,下午2:00开标。为了避免特投标方的投标内容泄漏,出现纠纷,招标公司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包括请公证处的人员参与接标,检查密封情况;然后统一放进专门的“标箱”,再由公证处贴上封条。早期的国内招标,投标截至时间和开标时间也不一致。前些天,我看到一个电视连续剧《男人底线》,说的是在南方某高速公路招标投标中,一个不法投标商就是“灌醉”招标办主任,偷偷打开保险柜,窃取了各个投标标书,从而算出标底,而“中标”的。……现在,由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在投标地点,也就是开标现场,不管是否有公证处或者其他监督人员,标书递交后,就放在大家都能看到的现场,众目睽睽之下,以前可能发生的诸多问题,也就不再存在了。而招标机构接受标书后,又会发生什么情况呢?《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理论上这也是明确规定了的。换句话说,哪怕是投标截至时间前半个小时递交投标文件,提前10分钟又要修改,也是投标人的权利。只要他们拆封后再度密封,就应该算作可以。《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还规定: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虽然,各个部门的法规有各种各样的规定,但是,《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应该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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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我对标书密封问题的意见:第二、 从对《招标投标法》的宗旨的理解和人性化处理问题。笔者是多年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过去,长期以来感觉到,如果遇到此种情况,“干脆”废标,对于招标公司是再省事不过了,对于评标专家,也省去了不少麻烦;除了几个别的情况,业主也会满意的。然而,对于投标方,是否公平呢?如果,人家辛辛苦苦做了投标文件,只是因为外包装的一点小问题,就被彻底否决,是否服气?如果没有广大的投标商积极参与,我们的招标投标事业还可能不断地红火下去吗?2006年,笔者发表了2005年写成的《招标工作人员应该注意的20个细节问题》(/archives/.shtml.)其中,第10条是:【10、采购机构应当准备一些档案袋、荧光笔、塑料绳、粘胶带、印油、胶水等物品,当投标方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规定密封时候,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因为枝节问题,导致废标。】有的网友跟贴:Re:招标工作人员应该注意的20个细节问题
第10条对其他投标人是不是有些不公平?投标文件没有按照规定密封的时候(包括未封装),应做费标处理,这是必要条件。 Post by Hxbwelcome发表评论于 10:11:00 而笔者回复说:谢谢Hxbwelcome网友的评论 ! 这一点主要指的是特殊情况。 比如,在招标有多个“包”同时投标和唱标的情况下,也许有的投标商没有单独分“包”包装。 有的时候,个别地“包”,不够三家投标。分开包装,就可以对符合条件的开标;对不足三家的不开标。 而如果不对上述投标商的“错误”适当处理,可能影响整个投标不能开。而且可能,由于这一家不能投标,影响还有其他“包”也不够三家。 那样,招标公司就更加被动。 这个问题,我也是想了很久。Hxbwelcome提的问题有道理,但是,我以为,投标时、开标前,我们这种处理,既不违反原则,也有一定的灵活性。而且,对其他投标商没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公正。 还可能有其他类似的特殊情况,当然需要慎重对待。否则,就真是不公了 !
Post by gzztitc发表评论于 10:53:00后来,另一网友说:“Re:招标工作人员应该注意的20个细节问题 第10条对其他投标人是不是有些不公平?投标文件没有按照规定密封的时候(包括未封装),应做费标处理,这是必要条件。” 个人认为版主的观点是对的。我们在招标时按法规是不能接收未按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的,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如果投标人在现场将其投标文件进行密封,再在截止时间前进行递交,应该是符合规定的。我们招标机构提供必要的文具等方便其进行现场密封,也是值得提倡的做法。
Post by hbliqinhua发表评论于 9:52:00笔者以为:“单纯的”、“程序性”的招标,往往只注重程序公正和结果用户满意等等;而深入理解招投标法的宗旨涵义后,我开始考虑如何为实现这一宗旨所包含的社会和谐等等问题。我想到,只有“坚持原则,灵活处理”,带有“人性化”的办事方式,才能吸引更多的投标商,更好的发挥投标商的优势,引起真正的竞争,最后有利于采购招标方。而大家都这么做了,是有利于我们和谐社会建立的。【这是笔者在该文章发表时,写给招标投标协会会刊的一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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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第三、 现在的不少部门和地方法规,都规定了相当多的废标条款,有些是符合招标投标法的细化;也有些是莫名其妙的枝节问题。我看到过一个网友发的案例:(来自筑龙网论坛)xiaozhu6 位置: 福建 专业: 施工
有一次,我去福州开标的时候。那次标书的要求是需要密封且封面须注明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地址、邮编并加盖公章。而有一家外地的投标单位,在递交的时候被发现工程名称写错了,招标代理看时间还没到就允许他要补充。由于不允许涂改或插字,那个递交标书的家伙就只能重新写一张在贴上去。可是一时之间他又找不到纸,好不容易从外面一家复印店找来了纸,写好贴上去。可是糟糕把公章也遮掉了,这样招标代理又不收。那家伙也很聪明马上把盖住公章的地方挖了一个洞,让第二层公章的地方可以看到。赶在递交时间截止时交了投标文件,可是那个代理看了一下笑着拿起他投标文件对其他投标单位说:“投标文件要求密封,他这样你们说能达到密封的要求吗?”在场的投标人全笑了********最后,大家还是不让他投(毕竟这样就能轻松少掉一个对手,何乐而不为),以标书达不到密封要求拒绝他参加报价。投标结束后,那个外地的家伙傻了,因为他的报价是中标人!! 这样的规定,这样的执行,还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吗?当然,对于目前各种各样满天飞的废标条款,我也感到某些无奈;真希望有关部门好好整顿一下!个人意见,仅供参考。也欢迎唐老师和招标老陈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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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同道合的盆友,快来
和大家一起讨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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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一定是哪里做的不够好,别替他瞒着了,告诉我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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