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2012年度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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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五险一金的咨询
诉求编号:
诉求标题:
对五险一金的咨询
诉求内容:
福州市城镇职工五险一金最低缴费基数以及最高缴费基数?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是多少?是如何计算的?
转办意见:
福州市信访局&1、请&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 15:30&前回复。&( 15:30)福州市信访局&2、请&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福州市地税局&在& 15:50&前回复。&( 15:50)
市领导批示:
区(市)县领导批示:
回复意见:
您好!一、社保:1、《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企业按其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一九九八年起每两年降低一个百分点,直至18%。职工个人按其月工资总额的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一九九八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8%。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第十四条规定:“企业、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达到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30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300%以上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于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由地税部门负责核定,有关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具体问题请咨询地税部门。2、《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3、从2013年7月起至2014年6月,我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最低基数是2404.45元/月,最高基数为12022.25元/月。二、医保:1、《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榕政综[号)规定:“用人单位按其职工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其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最高不超过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2012年福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8089元,2013年7月-2014年6月(执行2012年福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单位职工最低缴费基数为2805.19元(最高缴费基数为12022.25元),其中单位缴纳224.42元(%/12),个人缴纳56.1元。2、《关于贯彻落实有关问题的通知》(榕人社保【2011】37号)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福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月缴费基数超过福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征缴。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2013年7月-2014年6月生育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2404.45元(最高缴费基数为12022.25元)。三、失业保险: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本人自愿缴纳除外。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规定执行。另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阶段性失业保险费率执行期限的函》(闽政办函〔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帮助我市企业减轻负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经省政府批准,从日至日,我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率统一从2%降为1%,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率保持不变。贵单位失业保险每月缴费基数及具体金额请咨询经办地税部门。咨询电话:305739(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16:20回复)答:您好!根据福建省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超过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当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时,以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当工资总额高于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闽政[2013]35号),达到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300%以上的,按30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300%以上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上即俗称的“上限”和“下限”,目前福州市区分别为1170元/月/人和10809元/月/人。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下限参照基本养老保险,但无上限。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由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定,具体规定请咨询当地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和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企业按其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一九九八年起每两年降低一个百分点,直至18%。职工个人按其月工资总额的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一九九八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8%。计算方法:单位缴费=工资总额*18%;个人缴费=工资总额*8%。(福州市地税局于& 11:13回复)您好!  根据您的诉求: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上年度(前一年的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月平均工资总额。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实行“限高保低”政策,2013年度福州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170元/月;最高工资标准为12021元/月。
三、缴存比例为5%-12%,单位和个人缴存一致。   有其他疑问可来电12329咨询,也可登陆中心网站:,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10:56回复)
诉&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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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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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信息中心/数字福建鼓楼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版权所有 创意制作&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号  福清新闻网-福清侨乡报1月8讯(记者 滕端钦)& 记者昨天从市医保中心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福州市政府日前发布《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该《细则》适用于福州市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细则》提出,福州市职工医保实行福州市级统筹,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参保人员未就业期间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医疗保险关系。
  《细则》规定,用人单位按其职工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其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最高不超过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国有和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标准有所调整:应以不低于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原来为60%),按10%比例由个人缴纳,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7.42元,那么,2014年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每月应缴纳的保险费为%&10%=280.52元,全年应缴3366.42元。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细则》详细规定了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达到25年(含)以上,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补足25年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参保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达到25年(含)以上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的,应以申报办理医保关系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补足后,方可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连续参保时间(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6个月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万元;满6个月不满24个月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2万元;连续参保时间(含视同缴费年限)24个月以上的,按正常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
  医保中断时间不超过(含)3个月,应以本人当期医保缴费工资为基数补缴后,中断缴费期间方可按正常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细则》还规定,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不能重复参保,也不能重复享受到待遇。已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参保人员,要跨制度转移至居民保或新农合的,必须从新年度开始跨制度转移医保关系;已参加居民保或新农合的参保人员,要跨制度转移至职工医保的,其年度内已发生的城镇居民或新农合医保费视同职工医保费用累计计算,待遇按职工医保有关规定执行。
【】&【编审:z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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