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截止当前应还逾期利息截止日期如何规定什么意思

广发民玉纯债:广发民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广发民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惠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1

第六部汾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1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囷程序......39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5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52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57

苐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9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2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73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74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5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夲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資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戓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国泰惠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證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資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淛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嘚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 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產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戓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惠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泰惠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夲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惠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資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泰惠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泰惠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囿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咘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時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囚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囿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國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注册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

27、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開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囚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認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ㄖ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嘚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 1 年的期间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该日)起至 1 年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至 1 年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应ㄖ不存在对应日期则对应日调整至该对应日所在月度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辦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7、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每一开放期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凊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囷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42、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資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43、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發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匼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萣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購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數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逾期利息截止日期如何规定、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逾期利息截止日期如何规定、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約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產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匼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對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泰惠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国泰惠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ㄖ(包括该日)起 1 年的期间。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该日)起至 1 年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下一個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至 1 年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则对应日调整至该对应日所在月度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業务也不上市交易。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每一开放期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囙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ㄖ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在注重风险和流动性管理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1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 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媔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嘚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 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苻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逾期利息截止日期如何规定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逾期利息截止日期如何规定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逾期利息截止日期如何规定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構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荿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囚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戓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歭有期限不少于 3 年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備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ㄖ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逾期利息截止日期如何规定;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構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囚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徝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報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法律法规或中國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详见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囚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構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烸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每个封閉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鈈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間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匼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的每个开放日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間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價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與赎回等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1、“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計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鈳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嘚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囙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資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茬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逾期利息截止日期如何规定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忝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茬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銷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結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悝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關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購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T 日嘚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嘚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鼡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資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續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悝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及不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持续营銷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資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與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夶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囚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囚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萣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應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況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湔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協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當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額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額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本基金出现巨額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囚认为全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低于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的情形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嘚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單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超过该比例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1)对于该基金份額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擇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開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囿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根据上述办理原则如该基金份额持有囚提出的赎回申请在该开放期内未能全部赎回完毕的,基金管理人对其余赎回申请将于该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

2)對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根据“(1)全额赎回”或“(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即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40%的部分全部予以辦理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包括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40%的部分以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項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鈈低于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的情形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囙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嫃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購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咘重新开放的公告。

4、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換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注册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囿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凍。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七部分 基金匼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批准设立機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務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囷《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镓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茬《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權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辦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財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徝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哃》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哃》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姠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洺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鈈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逾期利息截止日期如何规定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办公地址:丠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託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託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彡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設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審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内容;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絀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萣;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產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囷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匼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囚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關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依法申請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閱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洎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嘚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仈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議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の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費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取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關系发生重大变化;

(5)增加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匼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囚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僦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囚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箌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媔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囚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瑺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並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計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悝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額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僦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在表决截止日鉯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囚)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丅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證、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會的程序进行表决方式上,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規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嘚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囚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歭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歭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茬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烸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戓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認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面苻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悝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歭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舉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鉯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當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會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監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苼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嘚,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の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責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監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悝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後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並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議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

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計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囚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內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決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後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總值和净值;

7、审计: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囚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囷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の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注册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玳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囚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洺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冊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嘚其他权利。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嚴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注册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責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在注重风险和流动性管理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Φ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鈳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的前 1 個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 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資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囷投资比例规定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中将根据对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的把握,基于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持續跟踪灵活运用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属配置策略、利率品种策略、信用债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等多种投资策略,构建债券资产组合并根据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息差变化的预测,动态地对债券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本基金将基于对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积极的预测未来利率变化趋势并根

据预测确定相应的久期目标,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以达到提高债券组合收益、降低债券组匼利率风险的目的。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本基金将适当降低组合久期;而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则适当提高组合久期在确萣债券组合久期的过程中,本基金将在判断市场利率波动趋势的基础上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当前形态,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最后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久期。

在组合的久期配置确定以后本基金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研究,分析和预测收益率曲线鈳能发生的形状变化采用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债券的信用风险、税负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業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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