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外新生儿2014年12月住院15年2014新农合报销比例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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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文区卫生局 龙文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龙文区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卫生局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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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龙卫〔2014〕67号
龙文区卫生局 龙文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龙文区2014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镇(开发区)新农合办,区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龙文区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龙文区卫生局&&&&&&&& 漳州市龙文区财政局
2014年5月21日
龙文区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
根据《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新农合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卫农社〔2014〕23号)、《漳州市卫生局、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4年新农合工作的指导意见》(漳卫新农合〔2014〕2号)和《漳州市龙文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实施办法》(漳龙政〔2008〕71号)的要求,为巩固和完善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稳步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参合对象和范围
凡属本区户籍的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以公安户口簿为依据),剔除已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医保的家庭成员,以自愿为原则,均可参加新农合。
二、筹资标准和基金分配
2014年新农合筹资水平为390元/人,其中各级政府补助320元/人,个人缴费70元/人。
新农合基金分配按普通住院统筹基金325元/人、重大疾病大额住院医疗费用补充补偿基金25元/人(含历年结余)、普通门诊统筹基金10元/人、门诊特殊病种统筹基金30元/人进行安排,并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三、医疗费用补偿与结算
(一)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与结算
1、新农合住院补偿按医疗机构等级和区域分别设立“起付线”和“补偿比例”。
2、参合人员在2014年度内(以出院日期为准)一次或多次住院累计获得补偿金额上限(也即“封顶线”)为10万元。
3、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及对应的住院补偿标准如下:
区内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及本市公立乡镇医疗机构
区内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及本市公立县级医疗机构
市级及市外公立医疗机构、漳州正兴医院
范围内费用补偿比例
&&& 4、新农合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计算方法:(范围内费用-起付线)&补偿比例=实际补偿金额≤10万元。
5、范围内费用根据省市规定的新农合诊疗及药品目录计算。
6、在已实施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患者,办理住院手续时需提供社保卡(合作医疗证)、本人身份证(儿童提供户口簿),出院时同步结算新农合补偿款;属民政救助对象的,同步结算医疗救助款;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同步结算住院分娩补助款。
7、因故未即时结报或在未实施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患者,出院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凭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总清单和住院发票(以上材料均需原件且经医院盖章)、社保卡(合作医疗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儿童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未办理户籍登记的新生儿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镇新农合报帐中心申报补偿。如属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还必须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结算新农合补偿时同步结算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
8、意外伤害住院费用补偿
⑴对经调查无他方责任或无法判定是否存在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见义勇为或因救灾救援等任务致伤住院的,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按照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⑵参合人员因意外伤害住院的,住院期间医疗机构和患者(或代理人)应如实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外伤及其他事故就医调查表》,并由村委会填写初步调查意见。
⑶意外伤害住院费用补偿前,对拟补偿者的参合基础信息、受伤时间、地点及详细原因、救治医疗机构等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举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方予核准补偿。
⑷在出院之前经核准补偿的,可实行即时结报。
⑸经核准补偿但未实行即时结报的,出院后凭调查表及上述第7条规定的材料到户籍所在地镇新农合报帐中心申报补偿。
9、在个人缴费期限后出生的新生儿,其父母一方或双方参加新农合的,自出生之日起自动纳入当年新农合保障范围,当年无需缴纳个人参合费用。在保障年度内,自动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的新生儿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与其母亲(或父亲)一方合并计算共用住院补偿封顶线。
10、住院费用补偿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次年3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17时止。
11、大额住院医疗费用补充补偿按市规定方案执行。
12、重大疾病的保障病种和补偿标准按省市规定执行。
(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补偿与结算
1、门诊特殊病种范围
甲类15种:⑴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⑵重症尿毒症透析;⑶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⑷精神分裂症;⑸慢性心功能不全;⑹再生障碍性贫血;⑺系统性红斑狼疮;⑻癫痫病;⑼高血压(Ⅱ期以上);⑽糖尿病;⑾血友病;⑿结核病(辅助治疗);⒀苯丙酮尿症;⒁支气管哮喘;⒂儿童听力障碍;
乙类8种:⑴类风湿关节炎;⑵慢性肾炎;⑶强直性脊柱炎;⑷肝硬化(失代偿期);⑸甲状腺功能亢进;⑹脑卒中及后遗症;⑺帕金森氏病及综合症;⑻重症肌无力。
2、诊断及治疗定点医疗机构
⑴诊断机构:门诊特殊病种的诊断由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主治及以上医师诊断。其中高血压(Ⅱ期以上)和糖尿病可由区内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主治及以上医师诊断、结核病(辅助治疗)可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
⑵治疗机构:纳入新农合定点范围的医疗机构。
3、门诊特殊病种补偿标准
&&& ⑴门诊特殊病种统筹补偿根据病种和就诊医院级别的差异分别设置补偿比例和年度补偿封顶线,具体如下:
范围内费用补偿比例
高血压(Ⅱ期以上)
区内镇级医疗机构95%
区级定点及区外医疗机构55%
结核病(辅助治疗)
区内镇级医疗机构95%
区内区级医疗机构80%
区外公立医疗机构55%
支气管哮喘
苯丙酮尿症、儿童听力障碍
癫痫病、类风湿关节炎、慢性肾炎、帕金森氏病及综合症、强直性脊柱炎、甲状腺功能亢进
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心功能不全、脑卒中及后遗症、重症肌无力
与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共用封顶线100000元
重症尿毒症透析
重性精神病
⑵参合人员同时患有多种门诊特殊病种的,分别按病种的补偿比例和封顶线予以补偿。
⑶范围内费用根据省市规定的新农合药品及诊疗目录计算。
4、门诊特殊病种补偿的审批认定
⑴申报、确认资格程序
①参合人员经有权诊断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医师作出明确诊断并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特殊病种审批表》一式两份(需医院盖章,以下简称“门诊特殊病种审批表”)。
②参合人员持社保卡(合作医疗证)、门诊特殊病种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两张等材料到户籍所在镇新农合报账中心申请。
③镇新农合报账中心每星期将申报材料送区新农合管理中心审批,经审批符合补偿条件的,自申报之日起方可享受门诊特殊病种补偿。
④原则上患者只能选择一家定点医院作为当年特殊病种的治疗机构,一年一选,每年12月下旬凭门诊特殊病种审批表可申请变更次年定点治疗机构。
⑵就诊及补偿程序
①经审批确认的门诊特殊病种补偿对象,应在其选择的医疗机构就诊治疗,方可享受门诊特殊病种补偿。
②门诊特殊病种患者凭社保卡(合作医疗证)和门诊特殊病种审批表就诊,在实施即时补偿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每次就诊后在医院窗口结算补偿;在未实施即时补偿的定点医院就诊的,应取得当次就诊的门诊发票和费用清单(均需医院盖章),原则上每季度末前10天(节假日除外),凭本季度每次就诊的门诊发票、费用清单、门诊特殊病种审批表、社保卡(合作医疗证)、本人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1张到户籍所在地镇报账中心办理补偿。
③门诊特殊病种与普通门诊应分别开具处方、收费发票和费用清单。
④门诊特殊病种补偿申报时间截止至次年3月最后一个工作日17时止,逾期不再受理。
(三)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补偿与结算
1、普通门诊统筹补偿坚持积极稳妥原则,对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总额预付制”实行“总额控制、按月拨付、考核结算、剩余结转、超支分担”的方式管理;对参合患者门诊费用实行“限额控制、比例补偿”。
2、区内镇级新农合定点医院为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院。结合村卫生所信息化建设进展情况,适时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所纳入村级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3、参合患者普通门诊费用补偿
⑴补偿标准:?按诊次补偿;?一般诊疗费8元,由新农合基金定额支付6.5元,患者自付1.5元;?除一般诊疗费外的其他门诊费用补偿比例70%,每人每次门诊费用补偿封顶线30.10元(不含一般诊疗费),每人年补偿封顶线400元。
⑵普通门诊补偿的目录范围:《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内的药品费用、门诊常规治疗费用及治疗必须的常规检查费用(B超、心电图、X线、化验等)。
⑶定点医院应查验就诊患者社保卡(合作医疗证)及身份证,为患者办理普通门诊费用即时补偿,打印《新农合门诊费用结算表》(一式三份,管理中心、定点医院、患者各一份)并经患者签字确认,同时如实填写《新农合普通门诊统筹补偿登记表》(一式两份,管理中心、定点医院各一份)。未带社保卡(合作医疗证)及身份证就诊的,一律不予补偿和追溯补偿。
4、“总额预付”的管理
⑴区新农合管理中心根据定点医院上年普通门诊补偿人次数、次均门诊费用和实际次均补偿额,与定点医院协商谈判确定当年度门诊量和次均补偿支付额,并将《龙文区新农合普通门诊统筹预付总额确定表》报区新农合管委会办公室审批。
⑵区新农合管理中心根据预付总额按月向定点医院预拨,年终考核结算。首月按全年平均数预付,之后按上月实际发生补偿的门诊业务量作为下一个月拨款依据。
⑶按照核定的年度门诊量,定点医疗机构完成90%以上的,按核定的预付总额拨付;完成低于90%的,按实际发生补偿的门诊业务量结算支付。
⑷年度预付总额有结余的,余额滚存至下年度使用,滚存资金不冲抵下年度预付总额,仍用于门诊统筹补偿;年度预付总额超支的,超支总额由门诊统筹基金和定点医院各分担50%,定点医院不得停止参合人员普通门诊费用的补偿。
⑸因特殊情况(如传染性疾病大流行等)出现的超支,经定点医院申请、区新农合管理中心核实后,报区新农合管委会办公室批准,超支部分由新农合基金予以部分或全额弥补。
四、本方案由区新农合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五、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可根据本方案制定相关配套管理措施。
六、本方案自日起实施。
&抄送:市卫生局,区委办,区政府办。
&漳州市龙文区卫生局办公室&&&&&&&&&&&&&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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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长安区2014年新农合补偿细则(摘要)【索引号:14-00269】【发布单位:区卫生局】【发布日期: 00:00:00.0】
第一部分 定点医疗机构
参合农民持《长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在省、市、区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可任意选择医院就诊。
一、住院定点医疗机构
(一)省级&直通车&及执行市级&直通车&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
三级:陕西省人民医院、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西安医学院附属医院、西安高新医院、长安医院、西安市中心医院、陕西省结核病防治院、延安大学咸阳医院、陕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武警陕西省总队医院、西安市儿童医院、西电集团医院、陕西省精神卫生中心、陕西省第二人民医院、陕西省传染病医院、陕西省友谊医院、陕西省第四人民医院、西安市第一医院、西安市第五医院、西安市第四医院、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西安市结核病医院、解放军451医院、西安市中医医院、西安市第九医院、解放军323医院、陕西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二级:陕西省康复医院、西安中医脑病医院(脑病专项)、兵器工业五二一医院、西安马应龙肛肠医院、西安市北方医院。
(二)省级&非直通车&定点医疗机构
三级: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第四军医大学口腔医院(口腔专项)、陕西省中医医院、延安大学附属医院、咸阳市中心医院、陕西省肿瘤医院(肿瘤疾病专项)、陕西省妇幼保健院、西安交通大学口腔医院(口腔专项)。
二级:咸阳肿瘤医院。省级定点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3000元/人次,补偿比例55%;省级定点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2000元/人次,补偿比例65%。
(三)市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西安爱尔古城眼科医院。起付线为2000元/人次,补偿比例55%。
(四)区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西安泰恒眼科医院、核工业215医院。起付线为3000元/人次,补偿比例55%。
(五)区外(含市级定点)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西安市第二医院、阎良铁路医院、西安141医院、中铁一局西安中心医院、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医院、北车集团西安车辆厂医院、中航工业西安医院、东郊第一职工医院、西安西郊纺织医院、西安昆仑医院、西安华山中心医院、西安黄河医院、民航西安医院、西安阎良精神病医院、西安阎良630医院、西安冶金医院、陕西省交通医院、西安电力中心医院、西安市东方医院、陕西航天医院、西安北环医院、西安唐城医院、西安航天总医院、西安市安康医院、陕西省新安中心医院、西安庆华医院、解放军第518医院;西安济仁医院、陕西省森工医院、西安同济医院、西安中医肾病医院、西安市工人疗养院、咸阳市妇幼保健院、武警工程学院医院、西安步长医院、西北有色医院、西安国医肿瘤医院、陕西中医肝肾病医院、陕西糖尿病医院、雁塔区中医医院、咸阳步长中医医院、咸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户县妇幼保健院、西安益民康复医院、西安都市医院、户县中医医院、户县医院。起付线为1000元/人次,补偿比例75%。
(六)区内定点医疗机构
二级:长安区医院、长安区妇幼保健院、长安区中医医院、西安北里王中医正骨医院、西安现代妇产医院、长安秦通医院。起付线为800元/人次,补偿比例75%。
一级:各街道(中心)卫生院,二○六研究所职工医院、泰和医院、长安友谊医院、利盈里王骨科门诊部、子午牛海波骨伤专科诊所、北里王应海骨伤门诊部、长安斗门专科门诊部、长安镐京骨科专科门诊部、长安鸿强医院、子午牛宝成门诊部、高桥丰京医院、西安航天一七一医院、长安区金城门诊部、西安市长安区大千医院、西安长安易草圣方中医医院、西安长安盛唐医院、西安张春生医院、户县中医医院大王骨科分院、户县中医医院南庆叙中医骨伤分院、西安未央瑞康医院、灞桥大平医院、西安雁塔新大华医院、宁陕县广货街卫生院。起付线为400元,补偿比例80%。
二、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一级:各街道(中心)卫生院、长安区中医医院、泰和医院、长安友谊医院、长安镐京骨科专科门诊部、子午牛海波骨伤专科诊所、长安斗门专科门诊部、子午牛宝成门诊部、长安鸿强医院、利盈里王骨科门诊部、高桥丰京医院、长安区金城门诊部、西安市长安区大千医院、西安长安盛唐医院、西安航天一七一医院、北里王应海骨伤门诊部、西安长安易草圣方中医医院、宁陕县广货街卫生院、户县秦渡中心卫生院。
村级:各街道卫生院确定的村卫生室。
补偿比例:街道(中心)卫生院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参合患者当次门诊医疗总费用的65%补偿,定点村卫生室按照参合患者当次门诊医疗总费用的75%补偿。
三、我区确定的门诊碎石定点医疗机构
长安区医院、西安航天总院、核工业215医院、陕西省交通医院、西安济仁医院、泰和医院、西安市长安区大千医院、西安同济医院。
参合患者在以上医院门诊进行体外碎石所产生的费用,按照门诊统筹补偿。具体为:每次门诊费用按65%比例进行报销,每人报销累计不能突破整户封顶线(家庭参合人数&150元)。
第四部分 特治特检特材
(一)使用全血、成份血及《西安市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1年版)》内的生物制品,按60%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二)特殊检查的有关规定和补偿办法。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院前门诊及住院期间单项单次检查费用在200元以上(含200元)的医疗检查项目,经患者本人或亲属同意,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按60%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三)特殊卫生材料报销办法。特殊材料是指在《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2011年12月版)》中及经物价部门确认的特殊材料。使用特殊材料经患者本人或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后,国产、合资及进口特殊材料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按60%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第六部分 报销范围
一、报销项目
(一)《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卫生厅,2011年12月版)及物价部门的补充规定;(二)《西安市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1年版)》(含市医保批准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药品)及《长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汇编》;(三)《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附件2);(四)新农合管理部门规定其它项目。
二、非报销项目
(一)《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2011年12月版)》和省、市物价部门通知或批复的收费项目以外的项目;(二)《西安市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1年版)》及新农合相关补充规定外的药品的费用;(三)在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所发生的费用(急诊、西安市境外就诊除外);(四)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五)自残、自杀、性病(艾滋病除外)、酗酒、打架、斗殴所引发的医疗费用;(六)无照驾驶、酒驾、醉驾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的伤害所发生的费用。
三、《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2011年12月版)》中不予报销的费用
(一)不予报销费用的综合医疗服务类项目。1.挂号费、体检费、院外会诊费等;2.超标准床位费(超过普通病房2人间);3.救护车费、取暖费、空调降温费;4.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5.尸体整容费、尸体存放费、离体残肢处理(包括死婴处理)费。(二)不予报销的医技、临床诊疗类项目。1.尸体化学防腐处理费;2.眼镜配置费;3.口腔美容修复术的费用,如牙齿漂白术、牙齿矫正、牙再植术、牙科烤瓷等费用;4.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造血干细胞移植、肝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的费用;5.保健性的营养疗法及物理治疗项目的费用;6.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的治疗费用。(三)不予报销的诊疗设备、材料。1.义眼、义齿、义肢等康复型器具的费用;2.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磁疗用品等的费用;3.埋藏式自动复律除颤器(ICD)的费用;4.镇痛泵、微量泵、胰岛素泵及延长管等项目的费用;5.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及组织源的费用;6.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四)不予报销的其它诊疗项目。1.各类美容、美体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斜视、脊柱侧弯、&O&形腿、&X&形腿、拇外翻、唇腭裂等的住院手术治疗除外)等项目的费用,如重睑成形术、隆鼻术、除皱术、增高、减肥等项目的费用;2.性功能障碍和各种不育(孕)症的诊疗费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费用及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3.毒品、烟、酒等物质成瘾症的诊疗费用。
第八部分 报销审核
一、参合农民在省级&非直通车&定点医疗机构、西安市其它区(县)乡镇卫生院和急诊、外出等情况住院报销
1.在省级&非直通车&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扣除不在报销范围内的费用后达到起付线的,按相应比例进行报销。2.在西安市其他区(县)乡(镇、街道)卫生院住院患者,按照起付线为400元/人次,补偿比例80%的标准补助。3.急诊及外出等情况的补偿办法。在西安市以外务工、居住的患者,应选择当地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时须提供务工、居住证明、就诊医院等级证明、就诊医院新农合定点证明(急诊证明)及相关医疗文件等,在户口所在地卫生院办理补偿手续。补偿办法:一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500元,补偿比例70%;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000元,补偿比例65%;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3000元,补偿比例55%。按正常标准核算金额的70%给予补偿。
二、参合农民在省级&非直通车&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急诊、外出等情况住院报销须提供材料
1.有效合疗证、身份证和患者户口簿复印件;2.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就诊医院公章);3.有效住院医疗费用票据(医保附联)、每日费用清单;4.外伤患者须附带《长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致病原因调查表》;5.属住院分娩的还须提交女方户口所在地街办出具的有效的准生证明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书;6.急诊、外出患者需提供务工、居住证明,就诊医院等级证明、就诊医院新农合定点证明(急诊证明)。
第九部分 其他事项
1、正常分娩费用不包括新生儿疾病治疗费用。分娩后新生儿出现疾病的,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日及以后出生的新生儿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可随参合母亲享受当年新农合各项补偿,享受时间从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次年须主动参加新农合,方可享受新农合各项补偿。
新生儿随参合母亲享受当年新农合住院补偿费用与母亲分别计算,与母亲共同享受130000元住院补偿封顶线,但需提供有效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明。新生儿随母第一次住院,不设立起付线。新生儿住院补偿只包括住院、诊疗、检查、药品等基本医疗费用,不包含生活(奶粉、尿不湿等)及与生活相关(宝宝纪念册、纪念币、照片、摄像、剪脐带、脐带血保存、胎毛纪念品等)和预防保健、体检类的其它费用。
2、外伤病例实行先公示后补偿,有第三方责任者新农合不予补偿。补偿办法参照同级医疗机构补偿标准执行后,按正常标准核算金额的70%给予补偿。3、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等符合省合疗办确定的重大疾病,按照省卫生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陕卫合发〔号)规定统一执行。4、对于参加商业保险的参合患者,定点医疗机构留存加盖住院公章的住院发票医保附联和商业保险保单复印件作为报销依据。对使用财政部和总后财务部监制医疗收费票据的定点医疗机构,可留存医保报销联作为报销依据。5、对既参加居民医保或职工医保等有国家公共财政补助性质的医疗保障,又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按照省合疗办规定只能享受一种。6、2014年参合农民住院费用报销受理时段延长至日,各定点医疗机构应联系2014年住院应报销而未报销的参合患者尽快办理补偿手续。对于急诊、外出在非直通车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患者,费用报销受理时段延长至日。7、2014年我区住院补偿封顶线为每人每年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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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新农合政策解读
来源:金塔卫生局
&&时间: 17:01:40 &&点击:242
2014年新农合政策解读
&&& 一、2014年,我县普通疾病住院费用补偿政策是什么?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市级(市医院)
1000(2000)
&&& 普通住院补偿计算方式:(住院总费用-自费费用-起付线)*补偿比例
&&& 参合农民在县内、外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年累计报销封顶线为100000元,患有儿童急性白血病、宫颈癌等27种重特大疾病的患者,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实际治疗费用在限额范围之内的,不受起付线、药品目录等的限制,按总费用的70%予以补偿。
&& 住院分娩补偿政策。住院正常分娩(阴道产)的,应先行享受“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对补助后剩余费用县级及县以上定额补助650元,乡级定额补助300元。剖宫产各级住院给予定额补偿1400元;新生儿参合补偿政策。当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本地户籍的新生儿,随其母亲享受新农合待遇,其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与其母亲合并计算,直至一人最高封顶线,享受时间从出生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次年按规定缴费;住院保底补偿政策。参合农民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在市级(含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总费用超过1万元(包括1万元),且实际住院补偿比低于50%时,按照住院总费用的50%的比例补偿,住院总费用在1万元以下且高于起付线,实际补偿比低于35%的,按照住院总费用的35%的比例补偿,但不超过封顶线。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和在市级以上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的不享受该保底政策;参合农民已享受城镇居民(职工)保险的,新农合基金不再重复支付。
&& 二、我县参合农民发生意外伤害,补偿程序及政策是什么?
&& 2014年,我县参合农民意外伤害报销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塔支公司具体经办。补偿程序:参合农民在我县范围内日常生产生活过程中,发生的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需在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住院治疗的,患者或家属应在出险24小时内向财险公司报案(报案电话:95518),报案内容包括:患者姓名、家庭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受伤时间、地点、经过、住院时间、住院医疗机构等。财险公司经调查核实后,符合补偿的,按相关政策予以补偿。补偿政策:县级医疗机构起付线500元,补偿比例70%;县域外医疗机构起付线2000元,补偿比例55%;年度内累计补偿封顶线100000元;对医药费用补偿不足35%的,按照35%保底政策补偿;一级伤残在上述费用报销基础上提高10%,二级伤残在上述费用报销基础上提高5%,三级(含)以下伤残等级不再进行二次补偿。
&& 三、2014年,我县门诊补偿政策是什么?农户所持的合作医疗卡上是否有门诊款?如何使用?
&& 2014年,我县结合实际,从筹集资金中每人每年提取100元用于门诊费用补偿,其中:70元用于普通门诊补偿,30元用于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
&& 普通门诊补偿。参合农民持合作医疗卡、户口簿、印章到我县所有的县、乡、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均可进行补偿;县、乡、村三级门诊费用补偿比例分别确定为70%、80%、85%;每人每年度普通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为70元,以户封顶,年度不结转。
&& 门诊特殊病种补偿。纳入新农合门诊特殊病补偿范围的疾病(共四类32种):Ⅰ类(4种):尿毒症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肾损害;Ⅱ类(8种):恶性肿瘤放化疗,精神分裂症,慢性肾炎并发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肝硬化,脑瘫,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肌无力;Ⅲ类(11种):高血压病(Ⅱ级及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椎间盘突出,股骨头坏死,耐药性结核病,癫痫,甲亢;Ⅳ类(9种):克山病,大骨节病,布鲁氏菌病,黑热病,克汀病,包虫病,氟骨症,砷中毒,疟疾;确诊:门诊特殊病由金塔县医院和金塔县中医院确诊;补偿比例与额度:门诊特殊病补偿起付线500元,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为70%,Ⅰ类尿毒症透析治疗患者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60000元,其他疾病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20000元;Ⅱ类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10000元;Ⅲ类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3000元;Ⅳ类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1000元。
&& 农民认为70元的普通门诊费用是打到自己的合作医疗卡上的,这种理解是错误的。目前,农户手中所持的合作医疗卡上并没有钱,只能调取参合人员的信息,参合农户生病使用时,需持合作医疗卡、户口簿、印章到我县范围内的县、乡、村三级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就可按比例进行报销,年内每人最高可报70元,家庭成员内可相互使用,如:一家有5人,年内可报销新农合门诊费用350元。但门诊报销金额年内有效,至每年12月31日作废,剩余基金不结转,全部用于支付正常住院患者、重特大疾病住院患者和门诊慢性病患者的报销费用。
&& 四、我县参合农民转外住院及费用补偿过程中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 参合农民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必须严格执行逐级转诊制度。需转外就医的必须由县级医院出具《转诊转院审批表》,即:县级医院无法治疗的可转市级医院,市级医院无法治疗的可转省级医院。参合农民未经转诊转院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或转往县外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出院后30天内未及时办理住院费用审核补偿手续的,其补偿比例在原规定比例基础上下调10%,且不享受保底政策;因外出务工、求学、常年在外居住等特殊原因,突发疾病需要在当地新农合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必须在入院后3日内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告知县新农合服务中心,需分别提供用工单位、学校和居住地居委会证明和参合地乡、村两级证明。
&& 五、我县确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 省级:甘肃省人民医院、甘肃省中医院、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兰州大学第二医院、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甘肃省妇幼保健院、甘肃省肿瘤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甘肃省康复中心医院、兰州军区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医院、武警甘肃总队医院、甘肃军区总医院安宁分院、甘肃省第三人民医院、兰州中医脑病康复医院、兰州军区空军机关医院以及省外公立医院。
&& 市级:酒泉市人民医院、酒泉市二院、酒泉市中医院、解放军二五医院、嘉峪关市人民医院、酒钢医院、酒泉市生殖保健院、酒泉同济医院、酒泉博爱医院、酒泉肛肠医院、酒泉妇科医院、酒泉惠民医院以及酒泉市范围内各县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 县级:金塔县人民医院、金塔县中医院、金塔县博爱医院、社区服务中心。
&& 乡级:金塔镇卫生院、三合乡卫生院、东坝中心卫生院、大庄子乡卫生院、古城乡卫生院、中东中心卫生院、西坝乡卫生院、鼎新中心卫生院、鼎新中心卫生院芨芨分院、航天镇卫生院、航天镇卫生院天仓分院、羊井子湾乡卫生院。
&& 村级:金塔县各乡镇卫生院所辖的村卫生室。
&& 六、特殊慢性病补助对象确定及报销程序?
&& &申报程序:参合农民患有规定的32种特殊慢性病之一的,可到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1、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病历、诊断证明、各种检查报告单等材料;2、合作医疗卡、身份证或户口簿;3、一寸照片2张。乡镇卫生院初审合格后,统一上报县合管办,经慢性病鉴定委员会复审合格后,发给《慢性病门诊就诊证》。定点医疗机构: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门诊部。报销程序: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由患者自行垫付,年底集中补偿,患者于11月20日至12月10日持门诊病历、复式处方、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药费发票、门诊慢性病就诊证和合作医疗卡等相关报销手续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办理补偿手续,乡镇卫生院审核后与县新农合服务中心办理结算手续,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补偿以自然年度为单位核算,跨年度不予补偿。
&& 七、我县特殊人群有什么优惠政策?
&& 农村残疾人、五保户、低保户、优抚对象和计生“两户”(只限夫妻双方享受)持证户的参合对象的住院医药费用,在原规定比例基础上提高5%予以报销,享受住院保底政策的不重复享受此政策。农村一、二级残疾人和多残疾人户中的残疾人,无经济收入、无生活来源的三级残疾人中的参合对象,起付线降低20%,补偿比例提高15%。对经济困难的农村归侨侨眷家庭人员补偿比例提高5%。
&& 八、参合农民手中的合作医疗卡有什么用途?丢失如何补办?
&& 答:目前,参合农民手中的合作医疗卡是集新农合信息和金融为一体一张多功能卡片,它既可以完成新农合的信息调取,又可以实现参合群众的金融需求(如:存钱、取钱、转账等),持此卡可以在省、市、县、乡、村五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极大的方便了参合群众。此卡片为农行卡,密码设置管理,如果在使用过程中丢失或忘记密码,需及时持户主身份证到农行进行挂失、补办或查询更改密码。
&& 九、未尽事宜,由金塔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 咨询电话:4427013(节假日除外)&& 监督电话:4426982
&&&&&&&&&&&&&&&&&&金塔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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