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外包食堂外包方案回收怎么给经营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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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根据福教发【2014】35号《关于区属公办学校食堂服务管理自行招标采购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及我校实际情况,经校行政会议研究决定,对我校食堂服务经营项目面向学校食堂经营资格的单位公开招标。一、学校基本情况&&&&&&& 福外高中地处福田区益田村内,是福田区的一所全日制公办高中,现有42个班级,学生约1800人,教职员工约200人,开学期间的住宿生约450人。学校食堂建筑面积800平方米,共分教职工餐厅、学生餐厅,有制作间,并配备了基本的厨具和设施。要求经营者在严格执行国家、学校上级各部门有关学校食堂的文件精神及学校有关食堂的有关规章制度的基础上,为我校师生提供质优价廉的餐饮服务。二、招标内容&&&&&&& 日―日福外高中食堂经营权,其中日―日为试用期。三、投标条件及项目管理要求1、既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国家规定从事学校餐饮服务业的各种执照或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认可的餐饮企业并依法纳税;2、能独立开具符合学校财务报销手续的餐饮服务业发票;3、具有丰富的学校餐饮经营管理经验;4、三年内未出现过食品安全责任事故;5、能承诺因不可抗力和上级政策等原因,可随时无条件终止;6、教师餐费每月结算一次,采用转账的方式支付;7、饭菜出品时间和要求(1)按学校作息时间准时开餐,每餐所供食品在开餐前15分钟布置完毕,如变更或其他情况,不能准时开餐,承包方应提前通知学校,并留有充分时间做出补救;(2)分餐服务人员及时准确进行分餐,避免出现用餐人员等候拥挤混乱现象,保证菜量;(3)当学校增加或减少餐费标准时,承包方应在学校指定的时间内对饭菜做出调整,调整前必须提前制定出方案,经学校审核、确认、批准后方可实施。8、厨房各级任职人员条件和要求(1)主要管理人员应具备餐饮行业从业资格,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2)厨房各级任职人员有为师生服务的思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3)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培训证。9、原材料要求(1)承包方在原材料采购中,要保证从正规渠道购进,并经过有关食品检验检疫部门的正规检验合格,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2)肉制品的采购必须实行定点采购,并应提供定点采购的采购点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等,蔬菜类材料采购必须从正规市场购入并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方面的规定;(3)各种主食材料(米面等)、辅料、调味品及卫生消毒用品、消耗品等必须从正规厂商或商场购入、指定品牌和采购渠道,并提供产品的品牌和采购点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等材料,保证质量、杜绝使用三无产品、假冒伪劣、过期产品;(4)所有购入的原材料必须建立完整的台账。10、自觉接受学校、区教育局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四、投标书编制1、投标书的组成(1)、企业概况(2)、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书(3)、餐饮企业营业执照及等级证明复印件(4)、卫生许可证以及企业代码复印件(5)、阐述投标食堂经营方案(6)、经营优势和近三年的学校餐饮经营业绩说明(7)、安全承诺书(8)、管理人员一览表以及资质证明材料(9)、一个月中每周师生食堂菜谱一览表及教师的每餐价格2、投标书要求(1)投标书要求A4纸编制。投标书应打印,不得有加行、涂抹或修改;(2)投标书要求有两本。正本一本,副本一本。密封后在规定时间内送到学校总务处;(3)投标书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招标单位指定地点,投标书送达后,不得撤回或修改。五、投标风险及履约保证金1、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物价起伏等因素造成的投资成本增加的后果。2、中标单位需交纳学校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3、履约保证金使用:用于承包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违反校内外有关管理条例、没有按合同经营至期满、承包期内不正常营业、协议期内擅自分包或转包他人,给学校或师生造成各种损失的补偿。承包单位在承包期内若无上述现象,合同期满后,若无不良记录,其履约保证金无息如数奉还。六、投标、开标、评标的时间和地点1、报名及投标时间:截止日中午12点。4、开标时间:日上午5、开标地点:福外高中D座二楼贵宾室6、评标:招标方组成由学校领导、老师、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组成九人工作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估。七、评标原则1、评标按照招标要求和条件进行,整体衡量投标方的规模、经营信誉;2、资金保障的可靠性;3、技术力量、经营理念及后续经营的稳定性;4、有无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无事故证明;5、有无经营过A级学校食堂的经历;6、按时开业的可信性。八、中标通知&&&&&&& 经学校招标工作小组审查、评估、论证后通知中标单位,双方在开标后以签定合同的方式确定。九、联系方式: &&&&&& 单位名称:深圳市福田外国语高级中学, &&&&&& 联系人:崔效科,联系电话:福外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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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要轻信先付款再带你去看场地的信息,以免上当受骗!餐馆食肆难抵“潲水佬”高价诱惑 高校潲水多已外包且合同期未到
日期:[]&&版次:[A05] &&版名:[头条·“地沟油”回收难]
■大学城一高校食堂后面停放的收运潲水的货车。
■制图/陈柏林
围绕“地沟油”回收形成的利益死结,是“地沟油”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据广州市城管委统计,广州有餐饮企业、食堂等约6万家,每天产生的餐饮垃圾在1800吨-2200吨,其中废弃食用油脂所占比例在5%-8%左右,即150吨-180吨左右。新快报记者了解到,目前的《办法》对企业似乎“毫无吸引力”——餐饮企业不但要免费交出潲水,还要缴纳一定的垃圾处理费。而相比之下,黑市“潲水佬”的有偿回收则显得更加诱人。
■专题策划:新快报记者 陈琦钿
■专题采写:新快报记者 李辰曦
■专题摄影:新快报记者 祝 贺
●试点高校
有高校食堂潲水每月可卖得上万元
在跟随餐饮垃圾收运车队收运潲水的过程中,途经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食堂时,新快报记者发现,该校食堂的后门,长期停放着两台专门运送潲水的货车,每台货车的拖斗上放置着数十个蓝色潲水桶。由于长期运送潲水桶的缘故,潲水的残渣和黑色的油脂布满了车身,连车牌都已经被这些油脂遮挡。虽然数十个桶都是空的,然而车上散发出来的异味,令路过的学生纷纷掩鼻而过。
餐饮垃圾收运车队的副队长李师傅对此表示,目前小谷围街辖区范围的各所大学院校,暂未与车队达成统一收运的协议,目前市城管委仍在与教育部门沟通协商当中。李师傅透露,这些暂未达成收运协议的大学食堂,目前依然由“潲水佬”回收餐厨垃圾。“广州大学的食堂每月产生的潲水可以卖到1万块,因此不肯无偿将餐厨垃圾交由我们收运;广州美术学院的食堂见广州大学如此,也是有样学样,不愿意配合我们的工作。”李师傅称。
有高校称,与外包商家合同未到期
26日上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食堂一名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广州大学城内的高校食堂,虽然已收到来自小谷围街道办关于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需统一交由指定单位收运处置的协商通知,但此前食堂的餐饮垃圾回收工作已经外包给了私人回收企业,合同并未到期。
据了解,寒假将至,大学城不少高校食堂正打算利用寒假食堂暂时歇业期间,抓紧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协商潲水的收运处置工作。“上学期广外的食堂每日可产生10桶潲水,每桶已以接近60元的价格卖给了前来收购潲水的公司。”该工作人员称。
小谷围街道办一位负责人也表示,辖区内垃圾收运分量不足的原因,主要是因为目前10所高校暂时未与餐饮垃圾收运车队达成协议,且大部分高校食堂已将潲水回收生意外包,合同仍未到期。目前正在积极协调各高校食堂的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收运处置工作。
●试点食肆
餐馆食肆难抵“潲水佬”高价诱惑
26日晚上8时左右,天河区龙口东路附近不少食肆已过晚市,不少驾驶小货车的“潲水佬”前来这些食肆摊档收取潲水。自称住在东圃的黄先生夫妇介绍,一家人做收运潲水生意已经多年,从来没有听说过收取潲水还需要具备相关合法资质。黄先生称,大部分食肆并不知道潲水还有回收利用的价值,均免费提供。偶而遇上档主要求收费,黄先生则会提出以50元/桶的价格回收。
另一名刚刚收完潲水的小王介绍,已经和一家食肆达成协议,每天收运200公斤潲水,每月向餐厅食肆缴纳450元。
对于回收这些潲水究竟用作何处,这些人的答复却不一样,有人表示回收是拿来养猪、喂鱼,有的人却表示可拿来提炼工业用油卖钱。
据餐饮垃圾收运车队的环卫工徐师傅介绍,餐馆食肆为应付收运人员,只提供少量不含油脂的垃圾供回收人员收取,其余的潲水则贮存起来卖给“潲水佬”。即使目前最配合车队开展餐饮垃圾收运工作的中国大酒店,在收运初期,城管部门还需要派专人监督,防止有人私自保留一部分卖给“潲水佬”。
●回收企业
大部分潲水被非法经营者高价收走
由市城管委牵头,仅对机关企事业食堂等餐饮垃圾产生单位进行统一收运与处置的试运营工作,目前已面临“收不到油”的窘境。各类餐馆、小食店、快餐店等餐饮单位的合法回收企业,更是对即将出台的《办法》应者寥寥。
据了解,除了大田山餐厨废弃物循环处理试点项目,目前广州还有四五家具备收运处置餐饮垃圾的企业。新快报记者走访了其中一家具备回收条件企业——广州市栢力森废物回收处理有限公司。该公司二分公司一负责人介绍,目前已收到相关部门通知,招投标工作即将开始。
该负责人还称,虽然公司很早便取得了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然而目前公司的回收工作基本停滞,在实际回收过程中,除了部分白云区、越秀区的大中型餐饮企业,大部分餐馆、小食店、快餐店等餐饮单位所产生的潲水,均被出价相对较高的非法经营者收走。
广州每天近70吨 废弃油脂去向不明
不考虑废弃油脂处置获益,仅仅从收运一个方面计算,每收一桶200公斤的潲水,回收者便可获利20元。而该业内人士表示,这些潲水最终被提炼生物柴油,万一这些从潲水中提炼出来的废弃油脂被回收加工,包装成“食用油”贩卖,回流餐桌,其中的暴利更加惊人。
据广州市城管委去年不完全统计,广州每天大约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为100吨—130吨,而广州仅有四五家拥有废弃油脂回收资质的企业,每天总的废弃食用油脂处理规模为70吨—80吨,约有20吨的废弃食用油脂处于无序排放的状态。而到今年1月,广州每天大约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上升至150吨—180吨,可拥有废弃油脂回收资质的企业依然没有变化,这意味着目前广州每天有接近70吨废弃食用油脂处于无序排放的状态。
回收潲水能赚多少钱?有业内人士算了一笔账
10吨潲水能赚1000元
一位在广州从事了20多年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生意的业内人士向新快报记者表示,目前广州回收潲水的市场行为,均是靠双方私下达成协议,普遍存在如下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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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经营者对犯罪行为导致消费者死亡的,如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作者:杨建强&&|&&浏览:457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对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承担责任,这自然不包括对消费者自带的用品负责。上诉人李某、龚某一家在五某某餐厅就餐厅时,被倒塌的木板隔墙撞压致死、致伤。
原告:李某。原告:龚某。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丘、黄某周,省律师。被告:广东经济特区五某某饮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源,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罗某畸、曹某瞳,广东南某律师。原告李某、龚某因与被告广东珠海经济特区五某某饮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某某公司)发生赔偿纠纷,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二原告带领8岁的儿子龚某皓前去被告经营的五某某餐厅就餐,被被告的礼仪小姐安排在一间包房的外边就座。这间包房内发生爆炸,包房的墙壁被炸倒下,造成龚某皓死亡、李某残疾的后果。被告面向社会经营餐饮,其职责不仅应向顾客提供美味可口的饭菜,还应负责提供愉悦放心的消费环境,保证顾客的人身安全。被告对顾客自带酒水进入餐厅不予禁止,又在餐厅装修中使用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木板隔墙,以致埋下安全隐患。正是由于被告的经营管理不善,使餐厅发生了不该发生的爆炸,造成顾客人身伤亡。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四十一、四十二条的规定,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1)给原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假肢安装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后期继续治疗费、、丧失生育能力赔偿金以及、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403万元;(2)负担本案全部。被告辩称:此次爆炸事件是犯罪分子所为。不知情的顾客把犯罪分子伪装成酒送给他的爆炸物带进餐厅,他根本没有预见到会发生爆炸,餐厅当然更不可能预见。对被告和顾客来说,发生爆炸纯属意外事件。对此次爆炸,被告既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在客观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况且爆炸还造成被告的一名服务员身亡,餐厅装修、设备受到严重破坏,各种直接、间接损失近100万元,被告本身也是受害者。被告作为餐饮经营者。原告只能向真正的加害人主张权利,不能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现在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诉讼主体也不合格,其请求应当驳回。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日傍晚6时左右,原告李某、龚某夫妇二人带着8岁的儿子龚某皓,与朋友到被告五某某公司经营的五某某餐厅就餐,由餐厅礼仪小姐安排在二楼就座,座位旁是名为“福特的餐厅包房。”福特“包房的东、南两墙是砖墙,西、北两墙是木板隔墙,龚某皓靠近该房木板隔墙的外侧就座。约6时30分左右,“福特”包房内突然发生爆炸,李某和龚某皓随即倒下不省人事,龚某忍着伤痛拖开被炸倒下的包房木板隔墙,立即将龚某皓往医院抢救,李某也被送往医院。龚某皓因双肺爆炸伤外伤性窒息,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左上肢神经血管损伤,腹部闭合性损伤,失血性休克。肺挫伤,进行了左上肢截肢技术及脾切除术,伤愈后被评定为二级残疾。龚某右外耳轻度擦伤,右背部少许擦伤。五某某餐厅的这次爆炸,发生在餐厅服务员为顾客开启“五粮液酒”盒盖时。伪装成酒盒的爆炸物是当时在“福特:包房内就餐的一名医生收受的礼物,已经在家中放置了一段时间。10月24日晚,该医生将这个“酒盒”带入“福特”包房内就餐,服务员开启时发生爆炸。现在,制造这个爆炸物并将它送给医生的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抓获,正在审理之中。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医疗诊断证书、死亡证书等证据证明。证据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李某、龚某到被告五某某公司下属的餐厅就餐,和五某某公司形成了消费与服务关系,五某某公司有义务保障李某、龚某的人身安全。五某某公司是否尽了此项义务,应当根据餐饮行业的性质、特点、要求以及对象等综合因素去判断。本案中,李某、龚某的人身伤害和龚某皓的死亡,是五某某餐厅发生的爆炸造成的。此次爆炸是第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与五某某公司本身的服务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在当时的环境下,五某某公司通过合理注意,无法预见此次爆炸,其已经尽了保障顾客人身安全的义务。爆炸是使原告李某、龚某受到人身伤害、造成龚某皓死亡的必然原因。李某、龚某认为被告五某某公司的木板隔墙不符合标准,由此埋下了安全隐患,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木板隔墙不符合标准,只是造成李某、龚某、龚某皓伤亡的条件,不是原因,它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五某某公司不能因此承担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质、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被告五某某公司除经营餐饮服务外,还有权利经营烟、酒。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只对自己提供的商品负有保证质量的义务,对顾客带进餐厅的商品不负有此项义务。此次爆炸,是顾客将伪装成酒的爆炸物带进餐厅造成的,与五某某公司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无关。允许顾客自带酒水进入餐厅就餐,既是顾客的需要,也是餐饮行业的习惯,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定对此不禁止。五某某公司没有禁止顾客带“酒”进入餐厅,其行为并无过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指的都是经营者因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伤亡时应承担的责任。李某、龚某以及这些规定要求追究五某某公司的责任,是不恰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侵权损害之债,有一般侵权损害和特殊侵权损害之分。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一般侵权损害必须同时具备损害事实客观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行为是违法的这四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四个要件没有同时具备,但法律规定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也必须承担,这是特殊侵权损害。特殊侵权适用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几种归责原则,但必须是法律有明文规定。原告李某、龚某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其事由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侵权损害情形。本案有明显的加害人存在,不能适用无人因过错承担责任时才适用的公平责任原则,因此只能按一般侵权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被告五某某公司在此次爆炸事件中,已经尽到了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其本身也是此次事件的受害者。五某某公司对李某、龚某、龚某皓的伤亡没有过错,故不构成侵权。五某某公司与加害人之间也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替代其承担法律责任。李某、龚某应当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请求赔偿,不能让同样是受害人的五某某公司代替加害人承担责任。五某某公司的抗辩理由充分,应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李某、龚某主张判令五某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却不能提供支持自己主张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龚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160元,由二原告共同负担。一审宣判后,李某、龚某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1、一审既然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五某某公司之间“形成了消费与服务的关系”,这就是肯定了本案是消费者权益之争,不是一般的人身损害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保证提供的商品及消费场所安全。被上诉人接受顾客自带酒水,在为顾客开启酒瓶时,应当考虑到餐厅是群体消费的场所,有必要对顾客带来的物品实施安全检查。被上诉人未尽此项应尽的注意义务,所以才导致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2、被上诉人经营五某某餐厅,未向有关部门报批装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福特”包房的西、北隔墙没有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装修材料,违反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对本案损害的发生有主观过错。一审既说餐厅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木板隔墙,埋下了不安全的隐患,却又认为这只是造成伤害的条件而非原因,是不当的。3、被上诉人既有违约行为,也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作为消费者的上诉人在五某某餐厅就餐,无过错而人身受到伤害,作为经营者的被上诉人应当对上诉人在接受其服务时受到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一审无视消费者的权利,缺乏对消费者权益切实保护的观念,因而不可能正确适用法律,不能体现必要的公正。请求二审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改判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五某某公司答辩称:允许顾客自带酒水进入餐厅就餐,是行业习惯。被上诉人已尽了本行业应尽的注意义务,对上诉人遭受的损害没有过错,也没有违约。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同是本次爆炸事件的受害人,上诉人不能把被上诉人的服务行为和加害人的爆炸行为混为一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除确认了一审认定的事实以外,另查明:“福特”包房内发生爆炸后,西、北两面的木板隔墙被炸倒下,李某、龚某皓被压在木板隔墙下面。被上诉人五某某公司于日经工商注册登记成立,经营范围是:饮食服务,国产烟、酒的零售。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上,有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消防科签署的“同意申办”意见。五某某餐厅分两层,营业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GB50222-95)第&3.1.17条规定:“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科研试验室,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本章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该规范附表3.2.1&中列明:“歌舞厅、餐馆等娱乐、餐饮建筑”“营业面积&100平方米”时,“墙面”、“隔断”所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为“B1”级。列入A级燃烧性能的墙面材料有:石、砼制品、玻璃等。列入B1级燃烧性能的墙面材料有:纸面石膏板、阻燃模压木质复合板材、彩色阻燃人造板等。列入B2级燃烧性能的墙面材料有:各类天然木材等。制造爆炸物并把它伪装成酒盒送给医生的黎时康,是省大足县农民,在审理中其表示对自己一手造成的爆炸危害后果没有能力赔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纵观上诉人李某、龚某在一、二审提出的诉讼主张,既认为被上诉人五某某公司违约,又认为五某某公司侵权,并且还认为存在民事责任竞合的情形,但一直没有在违约和侵权两者中作出明确选择。依照该条法律规定,法院只能在全面审理后按照有利于权利人的原则酌情处理。关于被上诉人五某某公司的餐厅装修问题。上诉人李某、龚某认为,五某某餐厅的装修没有报批,且违反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埋下了不安全的隐患,因而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经查,五某某公司开业前,已经呈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未经报批一说与事实不符。再有,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只能体现该材料的阻燃性能高低,不代表该材料的抗爆性能强弱,并且阻燃性能高的材料不一定抗爆性能就强。例如,阻燃性能为A级的玻璃,其抗爆性能远不如阻燃性能为B2级的天然木材强。况且,李某、龚某、龚某皓并非因木板隔墙阻燃不力而被烧伤亡。使用木板作餐厅包房的隔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与本案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对木板隔墙应当具有何种抗爆性能,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不能因此令五某某公司承担装修不当的法律责任。关于被上诉人五某某公司是否违约的问题。五某某公司接受上诉人李某、龚某一家在其餐厅就餐,双方之间形成了以消费与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五某某公司作为消费与服务合同中的经营者,除应该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当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履行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附随义务。为了履行这一附随义务,经营者必须根据本行业的性质、特点和条件,随时、谨慎地注意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但由于刑事犯罪的突发性、隐蔽性以及犯罪手段的智能化、多样化,即使经营者给予应有的注意和防范,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刑事犯罪对顾客人身、财产的侵害。这种侵害一旦发生,只能从经营者是否尽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来判断其是否违约。五某某餐厅接受顾客自带酒水到餐厅就餐,是行业习惯使然。对顾客带进餐厅的酒类产品,根据我国目前的社会环境,还没有必要、也没有条件要求经营者采取象乘坐飞机一样严格的安全检查措施。由于这个爆炸物的外包装酷似真酒,一般人凭肉眼难以识别。携带这个爆炸物的顾客曾经将其放置在自己家中一段时都未能发现危险,因此要求服务员在开启酒盒盖时必须作出存在危险的判断,是强人所难。五某某餐厅通过履行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不可能识别伪装成酒的爆炸物,因此不存在违约行为。关于被上诉人五某某公司是否侵权的问题。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对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承担责任,这自然不包括对消费者自带的用品负责。上诉人李某、龚某一家在五某某餐厅就餐厅时,被倒塌的木板隔墙撞压致死、致伤。木板隔墙倒塌是犯罪分子制造的爆炸所引起,其责任自应由犯罪分子承担。五某某公司既与犯罪分子没有侵权的共同故意,更没有实施共同的侵权行为,不能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认定五某某公司侵权。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五某某公司在本案中既没有违约也没有侵权,不能以违约或者侵权的法律事由判令五某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五某某公司与上诉人李某、龚某同在本次爆炸事件中同遭不幸,现在加害人虽已被抓获,但由于其没有经济赔偿能力,双方当事人同时面临无法获得全额赔偿的局面。在此情况下应当看到,五某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是为实现营利目的才允许顾客自带酒水,并由此引出餐厅爆炸事件,餐厅的木板隔墙不能抵御此次爆炸,倒塌后使李某、龚某一家无辜受害。五某某公司在此爆炸事件中虽无法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过错,但也不是与李某、龚某一家受侵害事件毫无关系。还应当看到,双方当事人虽然同在此次事件中受害,但李某、龚某一家是在实施有利于五某某公司获利的就餐行为时使自己的生存权益受损,五某某公司受损的则主要是自己的经营利益。二者相比,李某、龚某受到的损害比五某某公司更为深重,社会各界(包括五某某公司本身)都对李某、龚某一家的遭遇深表同情。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中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根据这一规定和李某、龚某一家的经济状况,为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受损结果,酌情由五某某公司给李某、龚某补偿一部分经济损失,是适当的。一审认定五某某公司不构成违约和侵权,不能因此承担民事责任,是正确的,但不考虑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仅以李某、龚某应向加害人主张赔偿为由,驳回李某、龚某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民法通则第四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判处欠妥,应当纠正。据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日判决: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五某某公司给上诉人李某、龚某补偿30万元。三、二审案件受理费共60320元,由双方当事人各负担一半。
作者: [陕西-西安]专长: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法律顾问 刑事辩护 律所: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3757积分 | 帮助2907人 | 11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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