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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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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共三十五条内容,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该省实际情况而制定,自日起施行,适用于该省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发布、备案以及监督管理工作。施行时间日地&&&&区甘肃省 第一条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发布、备案以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省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就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层级监督职责,对所属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七条 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临时性机构;
(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
(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
(四)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机构。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评估制度。清理完毕后,制定机关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已做修改或调整的,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应当终止。
第九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可以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起草。部门规范性文件由部门的有关业务机构或者法制机构负责起草。必要时可以邀请或者委托有关专家、研究机构起草。
第十条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机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机构关系密切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其他部门、机构的意见或者由两个以上部门、机构联合起草。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办法”、“决定”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制定机关名称。
规范性文件一般以条文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制定机关不得授权所属部门或者机构行使规范性文件解释权。
第十四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语准确、文字简明,具有可操作性,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规范和要求。
第十五条 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经起草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初审,并经起草部门有关会议集体审议后,形成送审稿,报送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核。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核修改。没有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应当确定专门的法制工作人员负责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 起草部门在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提请审核的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
(四)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五)征求意见的相关材料;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核修改,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
(三)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
(四)具体规定是否适当;
(五)对分歧意见的协调及处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八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核,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予以回复。逾期不回复意见的,视为无修改意见。
相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协调或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应当在审核意见中载明。
第十九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核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应当采取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研究处理,并向其反馈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
第二十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经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并应告知起草部门。
第二十一条 政府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核修改后,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基本成熟的,提出审核意见,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审议。
第二十二条 送审的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提出不予同意、暂缓制定或者补充修改的审核意见,书面告知起草部门: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二)制定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三)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且未与起草部门协商一致的。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实施前置审查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制定机关召开有关会议集体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制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在规范性文件公文主题词中使用专门的公文类属词。
由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发。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政府政务刊物、政府公众信息网络或者本地主要报刊上发布。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场所建立公告栏,公布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公布时间不少于30日。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施行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报送上级机关备案,具体事项按照《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第11号令)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发文机构在印制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同时向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提供备案所需数量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及相关材料,由法制工作机构报送上级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需要制定机关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说明有关情况的,制定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报送材料或者说明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协助审查或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限期回复书面意见。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拒不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程序或者故意隐瞒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逃避监督的,由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规范性文件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三十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根据上级机关提出的备案审查意见,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废止。对于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拒不纠正、拖延纠正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规范性文件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进行公布。
被撤销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无效。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与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可以向其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的审查建议,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提请人。
第三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部门负责清理。原起草部门已被合并、撤销或职能调整的,由现在承担此项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清理部门应当根据情况提出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处理建议,报本级政府决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定审核、备案及审查,有失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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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一号文件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三大看点是什么?
来源: 南方日报作者:
刚刚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对土地制度改革的部署又有重要指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由2014年的“允许”变为“赋予”,首提“改革农民住宅用地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的新机制”,加上“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成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大看点。
中央一号文件相关规划体现“藏粮于地”的深远布局。新华社发
据新华社北京2月2日电 我国的农业生产一直坚持高投入、高产出模式,耕地等资源长期高强度、超负荷利用,“地力”日渐透支,凸显“耕子孙田种当季粮”隐患。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必须尽快从主要追求产量和依赖资源消耗的粗放经营转到数量质量效益并重、注重提高竞争力、注重农业科技创新、注重可持续的集约发展上来,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
据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司长曾衍德介绍,我国中低产田占耕地总面积的70%,耕地质量退化面积占40%以上。
粮食增产不能牺牲耕地质量。一号文件对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统筹实施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推进建设占用耕地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利用等工作进行全面部署,体现出“藏粮于地”的深远布局。
“农业与工业不同,是最直接的生态产业,一定要考虑生态承载力。”中国农科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朱立志认为,在关注“地上”的生产量的同时,也要关注“地下”的生产力,避免地下生产力衰竭,为农业可持续发展留下空间。
提升耕地质量不能仅仅关注土地本身,更需要修复整个农业生态环境。据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司长唐珂介绍,今后我国将大力推进测土配方施肥、水肥一体化、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等技术措施,力争到2020年,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量实现零增长。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赋权”
刚刚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对土地制度改革的部署又有重要指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由2014年的“允许”变为“赋予”,首提“改革农民住宅用地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的新机制”,加上“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成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大看点。
针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文件由去年的“允许”变为“赋予”,可以理解为政策上的赋权。改革在更前进了一步的同时,也倒逼现有法律必须突破,修法指日可待。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王小映表示,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若要入市,肯定要和城镇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并轨。首先体现在,同样可以通过出让、租赁、入股三种方式进入市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后,还可以和国有出让土地一样进行转让。“这意味着,将来经营性建设用地不管是国有还是集体所有,将实行统一的使用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在宅基地方面,文件首提“改革农民住宅用地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的新机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张云华认为,“福利分配,免费使用”是农民住宅用地取得与使用制度,国家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广大农民的居住权利,但与此同时,这种制度也造成许多农村中存在“一户多宅”和空心村现象,大量宅基地闲置浪费。
“近年来,数亿农村人口进入城镇定居,未来若干年还将有上亿农村人口迁入城镇居住,越来越多的农宅将空置。在此背景下,农民住宅用地取得方式有必要进行改革。”张云华说,“一方面应重点鼓励农民利用农村中原有的空闲农宅,对农民利用闲置农宅给予奖励或补贴,以经济激励来变废为宝,节约土地。另一方面应试点宅基地有偿取得与有偿使用制度,对城郊地区新申请宅基地实行有偿取得方式,对农村外来人员使用农宅,及农户多占宅基地的则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的新提法。“引导”二字说明中央对这几年地方搞土地股份合作的认可;首次提出“土地经营权入股”而非“承包经营权”入股,则区分了入股的主体。中国社科院农发所研究员党国英表示,只讲经营权入股,体现了渐进改革精神,防止了农民因股份流失而失去承包权。“(当然)必须要以农民自愿为前提,这是关键问题。”
据新华社2月2日新媒体专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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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刘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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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市、区)、各部门之间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规范化,确保电子公文传输的安全有效,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函〔2003〕65号文件加强电子公文传输管理的通知》(豫政办文〔2003〕5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公文是指通过郑州市人民政府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电子公文传输是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接收过程。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对本市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电子公文传输工作。
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HT〗电子公文的处理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电子公文的传输
电子公文传输应当在“郑州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平台上进行。市人民政府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系统”命名规范,统一各县(市、区)、各部门的公文发送、接收专门用户名称。
传输电子公文应当使用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设备和软件:
(一)郑州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平台;
(二)书生电子公文系统软件和加密卡;
(三)彩色激光打印机。
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所用的密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密码将不定期进行更换。
拟传输的公文由发送单位负责传输工作的部门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生成电子公文,经部门负责人核批后,通过“郑州市机关信息网”发送至接收单位。
电子公文发送后,发送单位应对所发公文的接收情况进行查询;对退回的电子公文应及时处理,并就发现的问题及时与接收单位联系解决。
接收电子公文的单位应对公文的发送单位、公文的完整性和体例格式等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接收,对紧急公文应及时签收办理。
对不能正常接收的电子公文,接收单位应及时与发送单位联系解决。
电子印章的制发与管理
各县(市、区)、各部门的电子印章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制作、颁发。各单位不得擅自制作使用。对电子印章的管理等同于实物印章。
电子印章是系统重要的保密部件,各县(市、区)、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
密级公文不得以电子公文的形式传输。
电子公文传输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操作程序、密码或提供电子印章软盘等相关设备和软件。
用于电子公文传输的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和维护,严禁与国际互联网联接。
电子公文应当存放于指定的服务器,指定专人严格管理,未经文件运转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修改、删除和打印。
电子公文的归档按照国家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部门的电子简报等电子公文的传输参照此办法执行。
各县(市、区)、各部门在本辖区或本系统内开展电子公文传输工作应当参照此办法,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证电子公文及电子印章的完整性、安全性及严肃性;
(二)所使用的电子公文传输系统,须经国家安全保密主管部门认可。
(三)所使用的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必须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配发的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具有良好的兼容性,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认可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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