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职工湖南省养老保险新政策补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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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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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稿者:yzj
& 发稿时间: 13:58:36 & 阅读:<font color="#ff次
&&&&&&&&&&&&&&&&&&&&&&&&&&&&&&&&&&&&&&&&&&&&&&&&&&&&&&&&&&&&&&&&&&&&& &&&&&&&&&&&&&&&&&&&&&&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 &&&湖&&南&&省&&财&&政&&厅 &&&&&&&&&&&&&&&&&&&&&&&&&&&&&&&&&&&&&&&&&&&&&&&&&&&&&&&&&&&&&&&&&&&&&&&&&&&&&&&&&&&&&&&&&&&&& 二00六年七月十二日&&&&&&&&&&&&&&&&&&&&&&&&&&&&&&&&&&&&&&&&&&&&&&&&&&&&&&&&&&&&&&&&&&&&&&&&&&&&&&&&&&&&&&&&&&&&&&&&&&&&&&&&&&&&&&&&&&&&&&&&&&&&&&&&&&&&&&&&&&&&&&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湘劳社政字[2007]1号 &&&&&&&&&&&&&&&&&&&&&&&&&&&&&&&&&&&&&&&&&&& 关于贯彻落实湘劳社政字〔2006〕1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   《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3号,以下简称《意见》)下发后,各地对《意见》所指的原国有企业固定工、原城镇知识青年和城镇复员退伍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参保缴费、待遇计发等政策理解不一致,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有所不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湘劳社政字〔2006〕13号文件,明确政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三类人员退休年龄的问题&   三类人员的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   二、关于三类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问题&   2006年1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三类人员,如本人自愿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必须按规定补缴从参保地实施统账结合制度起至2005年底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996年至2005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三类人员必须按规定补缴从参保地实施统账结合制度至本人到达退休年龄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上述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到达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实际缴费年限不满5年,最多可往后延续缴纳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关于知识青年身份认定的问题&   湘劳社政字〔2006〕13号文件所指的知识青年是指:1、一九六二年以来,城镇青年由知青安置办、四个面向办、知青办作为知识青年组织动员上山下乡的;2、一九六八年以来动员城镇居民下乡随同下乡的子女,当时年龄在十六至二十五周岁的,以及城镇居民收回时,留在农村的子女年满十七周岁的;3、落实政策收回的干部、职工留在农村的子女,原属城镇户口,收回时年龄在十七至二十五周岁的。一九七九年三月二十日后,落实政策收回的干部、职工、居民留在农村的子女不再作为下乡知识青年对待。&   四、关于知识青年连续工龄计算截止时间的问题&   一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后返城的知识青年,连续工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一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五、关于三类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的问题& 1996年至2005年底前达到退休年龄符合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的三类人员,按达到退休年龄时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实际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三类人员,按政策规定延期后按符合条件时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以上人员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之时开始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参加2007年以后(含2007年)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2007年以前的调待。&& &&&&&&&&&&&&&&& &&&&&&&&&&&&&&&&&&&&&&&&&&&&&&&&&&&&&&&&&&&&&&&&&&&&&&&&&&&&&&&&&&&&&&&&&&&&&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二00七年一月四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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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南养老保险最新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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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南最新政策规定 &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6月17日转发人社部《城乡衔接暂行办法》,决定从7月1日起在湖南省施行这项新的5制度。新政最大的亮点是,城镇职工与,将可随户口迁移、工作变动自由衔接转换,无论如何转变,个人账户将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累计计算权益。
缴费15年为限
目前养老4参保是“一个制度两个企业职工养老保险7”,即城镇企业(以下简称“职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二者之间“福利差距较大”,同时城乡居民也不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随着《办法》的实施,农村户籍人员(非用人单位职工)不能参加职保的“惯例”将成为过去。
根据省人社厅公布的实施方案,从7月1日起,参加湖南省职保和居保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后,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申请从居保转入职保,按职保办法计发待遇;不足15年的,可申请从职保转入居保,待达到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居保办法计发待遇。
参加居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跨地区转移居保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重复参保须清退
参保人员办理衔接手续时,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加职保与居保的,按月退还居保重复时段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金额。
省人社厅表示,无论是从居保转入职保,还是从职保转入居保,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累计计算权益。
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制度衔接手续而往返奔波,湖南省将出台统一的经办流程。参保人员只需向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其余的审核、确认、转移衔接等程序,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沟通协调办理,并确定了最长45天的。
2014最新缴费基数
笔者从湖南省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鉴于2013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无法在2014年初发布,相应的2014年度缴费基数基准值(以下简称“2014年度基准值”)暂不能确定,为方便参位和个人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影响退休和死亡待遇核定计发工作,该厅就2014年度基准值公布前后职工缴费和待遇核定计发作出相关规定。
以2014年度基准值发布为时间界线,2014年度基准值发布前,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缴人员”)按高档3775元/月、低档2265元/月预缴;参保单位的职工个人按其上年度缴费基数提高10%和3775元/月保底封顶的缴费基数预缴,参保单位按该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预缴;按政策规定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垦企业(包括撤场建区、管理区、乡镇的原国有农垦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个人暂缓缴;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湖南省外的,及时按预缴基数办理相关手续。而对于到龄办理退休的人员,按2012年度湖南省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336元/月)预核并预发待遇,死亡人员按2012年度全省月人平养老金(1490元/月)预核并预发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均不得延期办理。
湖南省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2014年度基准值发布后,将及时进行缴费和待遇核定。有预缴的个缴人员以2014年度基准值计算其缴费指数,缴费基数可不再变动。如缴费指数小于0.6或1的,本人愿意,可在日之前以2014年度基准值补缴调增至0.6或1(不加收利息和滞纳金),逾期不再补缴调增;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此前的缴费,按2014年度基准值并结合2014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结果统一进行结算;已预核和预发养老金或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的,按2014年度基准值或2013年度全省月人平养老金统一重新核定,并补足或扣回与此前预发的差额。
湖南省省人社厅规定,在日之前,仍可按2013年度基准值清缴2013年度的欠费或进行补缴,逾期按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2014湖南养老保险最新缴费比例
为方便参保单位和个人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影响退休和死亡待遇核定计发工作,湖南省就2014年度基准值公布前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核定计发作出相关规定。
笔者从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鉴于2013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无法在2014年初发布,相应的2014年度缴费基数基准值(以下简称“2014年度基准值”)暂不能确定,为方便参保单位和个人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影响退休和死亡待遇核定计发工作,该厅就2014年度基准值公布前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核定计发作出相关规定。
以2014年度基准值发布为时间界线,2014年度基准值发布前,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缴人员”)按高档3775元/月、低档2265元/月预缴;参保单位的职工个人按其上年度缴费基数提高10%和3775元/月保底封顶的缴费基数预缴,参保单位按该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预缴;按政策规定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垦企业(包括撤场建区、管理区、乡镇的原国有农垦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个人暂缓缴;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省外的,及时按预缴基数办理相关手续。而对于到龄办理退休的人员,按2012年度湖南省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336元/月)预核并预发待遇,死亡人员按2012年度全省月人平养老金(1490元/月)预核并预发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均不得延期办理。
湖南养老2上认证须知
养老金身份认证的职责是验证退休人员的真实身份。为应对近年来多起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缓报、瞒报、冒领养老金事件,也为了管好“养老钱”,方便企业退休人员进行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长沙首先开始推广“人脸建模”资格认证系统。
首先登录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在首页中间找到在线经办-养老金身份认证,点击进入后:
首先要求你阅读建模和认证注意事项,看完后点上面的关闭按钮(右上角叉),如下图:
常用下载,身份认证,异地建模,举报中心,常见问题,五项,直接但身份认证,如下图:(当然如果你在异地也可以点击异地建模)输入你要的身份证号(18位数字),密码(默认下是身份证号登记的初始生日年月日),点击登录,当然你的电脑必须有比较清晰的摄像头,登录后如下图:
人脸身份识别,左边列表有认证体验,在线认证,建模历史,认证历史,申诉历史,修改密码,在线帮助,安全退出,要在线认证,直接点击在线认证,按照要求操作即可。认证成功后,可以在建模历史和认证历史看到,如下图:
到了这里,你就已经认证成功了,等到下一年再认证一次即可。均不得延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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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湖南养老保险现在可以跨省转移了
  红网长沙1月6日讯(潇湘晨报滚动新闻记者 李柯夫)“现在可以说,湖南省所有社保经办机构已经可以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手续了。”昨天,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省社保局局长陈范勋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来办理转移手续的参保单位或个人,只要手续资料齐全,社保经办机构可以即时办理相关手续。    陈范勋是在中欧社会保障合作湖南省试点项目经办业务流程研讨会上作出上述承诺的,而此次研讨会的议题之一就是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保经办机构对跨省转移业务的办理流程,最大限度方便参保单位和个人。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走3个流程,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受函-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新参保地接受转移手续和资金。3个流程走完之后即可办妥转移接续手续,政策规定每个流程最多15天,也就是说参保者最多45天就可以将全部手续办完。    “我们新设计的工作流程,将最大限度方便所有参保单位和个人”陈范勋表示,凡是来我省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的,无论是转入还是转出,只要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社保经办机构会在第一时间为其办理,而不需要等15天。    转移手续如何办?这大概是所有人最关切的问题。陈范勋表示,从外地转到湖南的,只需提交《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书》、转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转入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等材料。另外,如属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的,还应提供户籍证明;如属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应提供调动证明。经审核,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资料齐全且符合政策要求的,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参保人员跨省从湖南转出的,应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提供参保人员身份证、参保人员所在单位介绍信等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受并及时告知转入地社保机构。    陈范勋表示,省社保局将进一步对跨省转移业务流程、办事指南进行完善,尽可能方便所有参保单位和个人,现在来办理转移手续的,社保机构可以先为其登记,即时办理。    相关链接    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张先生原来在广东参加了养老保险,去年底跳槽到湖南一单位,新单位也在长沙参加了社保。因为当时还想着可能再回广东,因此原单位的养老保险关系一直保留着,由自己个人缴费。他想知道这两个养老保险关系该如何处理?    省社保局表示,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欠费的应补缴欠费再办转移手续    省社保局表示,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前本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本人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补缴个人欠费后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同时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转出包括参保人员原欠缴年份的单位缴费部分;本人不补缴个人欠费的,社保经办机构也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的各项手续,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欠费的时间不转移基金,之后也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 10:35:05) ( 9:14:25) ( 9:17:40) ( 9:39:32) ( 16:00:46) ( 9:57:03) ( 9:08:35) ( 11:31:22)湖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明年将实现全覆盖_社会保险_社保园地_中国保险网
湖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明年将实现全覆盖
[ 社保园地
] [ 日 ] 编辑整理:&[ 中国保险网 ]     双击自动滚频&
10月22日上午,长沙市雨花亭广场鼓乐喧天,由湖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联合长沙市人社局举行的湖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周活动在此启动。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湖南省自2009年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11年同步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鉴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制度模式一致,从2011年起,这两项制度将合并实施,统一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服务的群体是广大农民和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目前,湖南省已有96个县市区纳入到了国家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范围,占全省县市区的78%。试点共覆盖农业人口4189万人,60周岁以上的农村老龄人口599万人;覆盖城镇人口1313万人,其中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16-59周岁人口有313万人,60周岁及以上人口有95万人。
  在活动现场,举办方设置了10余个咨询台供市民询问,并为市民发放相关宣传资料,此外,还提供多块信息展览板方便市民了解信息。
  据现场工作人员介绍,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在制度模式和政策框架等方面基本保持一致,其本质特征都是政府对居民养老承担重要责任,财政对居民养老有投入。政府既补“进口”(缴费)又补“出口”(基础养老金)。
  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特点:
  1、10个缴费档次供居民自主选择
  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按照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原则,个人缴费是享受待遇的前提条件。除制度实施时已经年满60周岁的老年居民外,参保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新农保设为每年100元至500元5个档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设为每年100元至1000元10个档次。由居民自主选择缴费,多缴多得。试点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居民纯收入情况,增设每年高于500元或1000元的缴费档次。参保居民实行按年缴费。
  2、政府对参保居民给予补贴
  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最大的优惠政策是政府对参保居民给予补贴。一是对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贴,中央财政对湖南省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给予全额补助,试点县市区可以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二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30元,其中省平均补20元,其余部分由市州、县市区补贴。三是建立缴费激励机制,一方面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每提高一个档次缴费的,补贴增加5元;另一方面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增加缴费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提高0.5元(不含补缴年限)。四是政府代替缴费困难群体缴纳保险费,对城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人民政府代其缴纳全部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对其它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给予部分补贴。
  3、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允许补缴
  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在领取待遇条件上规定:一、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所需费用全部由政府支付。其中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农村居民,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同村居住的子女都应当按规定参保缴费,积极引导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城镇居民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二、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也就是45周岁至60周岁的居民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期限不超过15年。三、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也就是45周岁以下的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4、最低基础养老金水平为每人每月55元,试点县市区可适当提高该标准
  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是公平和普惠的,而个人账户养老金依据本人缴费多少和年限长短,有高有低,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体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目前,中央确定的最低基础养老金水平为每人每月55元,并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试点县市区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由试点县市区政府负担。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5、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缴费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实账管理,权属个人。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6、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
  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是居民的“养命钱”,必须把确保基金安全放在第一位。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基金分账管理,基础养老金不能挤占个人账户基金。湖南省个人账户基金实行省级集中管理,纳入省级财政专户。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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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问答发布日期:访问次数:
]城镇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问答
  一、省政府为什么要出台城镇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文件?
   &答:省政府最近出台的《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号),标志着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首次覆盖到了所有未参保的城镇居民。该文件的出台对于完善我省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实现养老保障全覆盖、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和深远意义。
  二、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体现的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自愿原则。对于城镇居民而言,只要达到劳动年龄的(年满16周岁),无论年龄大小,均可自愿纳入参保补保;二是普惠性原则。所有城镇居民只要有经济承受能力,都可以参保,从政策制度上做到了全履盖;三是公平性原则。参保人员中只要需要往以前年度追补缴费的,只能以参保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而不是以各年度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因此,对于那些在此文件下发之前就已经参保人员来说体现了公平合理。
  三、哪些人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答:(1)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未参保的人员,包括了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中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2)我省境内户口,登记在居民委员会,未承包农村土地的未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含日前男年已满60周岁、女年已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城镇居民”)。
  四、60年代精简下放人员是否可以按4号文件规定参保?
  答:具有城镇户口的人员,可以按4号文件规定的办法办理参保手续,但60年代的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五、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由哪家社保部门经办?
  答: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中:居住在德山或柳叶湖的城镇居民在市社保处办理;鼎城区武陵镇及城区鼎城籍的居民到鼎城社保处办理;市城区的其他城镇居民在武陵区社保处办理。
  异地居住的城镇居民,原则上回原户籍地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其中,已在我市购房的人员,凭房产证,可在居住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六、单位应保未保人员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有单位的未参保人员,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争议仲裁为之依法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并按属地管理原则经当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办理参保补保手续,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七、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时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符合条件的人员到本人户口所在之县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建补缴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1)经本人签字的《湖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建补缴申报审批表》;
  (2)本人的户口簿主页、副页原件和复印件;
  (3)本人的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对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有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须提交相关原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知青档案、退伍军人档案、公安部门出示的有无判刑或劳教记录的证明。)
  (5)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未参保城镇居民灵活就业人员,同意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由经办机构填写《湖南省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审批(核)表》;
  以上参保人员申报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清晰。
  八、城镇居民的参保档案如何建立?
  答:必须提供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本人户口薄主页、副页复印件、首次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险基金收据的复印件、《湖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建补缴申报审批表》、视同缴费年限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已达到退休年龄的,还要提供《湖南省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审批(核)表》。经审核确认并加盖“与原件一致”章,然后装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档案袋》,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九、参保时,城镇居民的出生年月如何确定?
  答: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档案中最原始的记录为准;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第二带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为准,出生年月一经确认,不得申请变更。
  十、2009年度补缴标准是多少?
  答:本次补缴属于2009年度补缴政策,缴费基数统一为1940元/月和1164元/月两档,补缴费率为20%。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1940元/月×20%=388元/月;1164元/月×20%=232.8元/月)。
  十一、参保人员需要往前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如何计算(详见附表)?
  答:(1)有单位的未参保人员在补缴以前年度的养老保险费时单位和个人补缴部分的缴费工资基数均为办理补缴手续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由单位和个人协商选择确定),缴费比例按历年同期当地规定的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最早可从1995年10月起一次性补缴在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收滞纳金和利息)。其中,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聘用的从业人员按20%的比例缴纳:受聘从业人员本人按过去历年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缴纳,其余部分由业主缴纳。(2)未参保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在补缴以前年度的养老保险费时补缴期间的缴费基数为办理补缴手续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100%(由个人自主选择确定),缴费比例为20%,最早可从1995年10月起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收滞纳金和利息)。参保人最早补缴起始之月必须年满16周岁。
  十二、符合湘劳社政字〔2006〕13号文件规定参保范围的人员,现办理参保手续时,缴费办法有何规定?
  答:可以办理参保补缴手续,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仍可计算视同缴费年限,但补缴养老保险费办法须按4号文件规定标准补缴,实际缴费年限原则上不能低于15年。
  十三、城镇居民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缴费的程序是如何确定的?
  答:(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对参保对象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对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时间及所提供的材料予以审核,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一致”的字样。
  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参保对象,不予受理,并当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2)业务经办人员将已受理的参保对象的资料递交业务部门负责人、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核,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经审批未同意的,由业务经办人员写出说明,并向参保对象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经审批同意的,由业务经办人员依照审批结果打印《湖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补建补缴通知单》(以下简称《补建补缴通知单》),并加盖公章给参保对象。
  (3)参保对象持《补建补缴通知单》到经办机构指定的开户银行缴纳规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费,并将收款银行签章的缴款凭证和《补建补缴通知单》一并交社保经办机构的财务窗口,财务人员据此开具《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
  十四、日以后办理补缴手续人员,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2009年度未及时办理补缴手续而拖延至今后年度补缴的,不得再按以前年度当年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费,必须以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基准并计算缴费指数。如:2010年度补缴,则按2010年度的缴费基数补缴。
  十五、城镇居民中服刑劳教人员参保缴费有何规定?
  答:城镇居民未参保灵活就业人员,过去被判刑(不含缓刑)或劳教的期间,不能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服刑或劳教前的工作年限按国家和省有关连续工龄计算的政策规定执行,不补缴、不视同。
  十六、日前男年已满60周岁、女年已满55周岁的人员如何缴费?
  答:日前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未参保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补缴我市1995年10月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缴费年限仍未满15年的,可按月延续缴费至满15年,自缴费满15年之下月起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本人自愿,也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次月起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假设张老去年10月满60岁,此前未参加过社会保险,他于2009年3月选择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09年4月起就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相关规定,他需一次性缴养老保险费41904元(1940×60%×20%×12个月×15年)。
  十七、参保人员补缴的养老保险如何记入个人账户?(详见附表)
  答:参保补保人员个人账户记账比例分段记入:1995年10月至1998年3月为16%;1998年4月至2006年3月为11%;2006年4月以后为8%。
  十八、参保人员死亡的,继承额如何确定?
  答:①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缴费额一次性全额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②退休后死亡的,个人账户继承额按现行文件规定处理。
  十九、中断缴费人员再次续保时,中断期间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由于经济等方面允许中断缴费,中断缴费后其个人账户由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予计息。以后办理补缴手续时,从办理补缴之月依次向前补缴,最多补缴至1995年10月止。补缴基数以补缴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二十、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其视同年限如何处理?
  答: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的城镇居民,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如部队服役、知青下放等),按省有关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的,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二十一、按省有关规定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其视同缴费年限如何处理?
  答:有可按省有关规定连续工龄的缴费人员需缴纳有关养老保险费后方可计算视同缴费年限,过去未缴纳的,现不予补缴,也不视同缴费年限。如,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劳动合同制工人,1995年10月以前工作期间应缴未缴的,不予补缴,也不视同。
  二十二、未参保的县以上大集体职工按现规定参保后,其1995年10月以前的工龄是否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答:为了保持湘劳社工字〔2006〕5号文件政策的连续性,未参保的县以上大集体职工按现规定参保后,其1995年10月以前的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最早也只能从1995年10月起补保。
  二十三、原未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中,具有城镇户口而未参保的农工,参保问题如何处理?
  答:比照《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中关于城镇居民参保办法的规定执行,1995年10月前工作年限(工龄)不补缴、不视同。
  二十四、现已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费的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是否可以参保?
  答:对于已经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费”的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如本人自愿可以补缴参加养老保险,但不再享受民政部门发给的“最低生活保障费”。
  二十五、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中原已按规定一次性结算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是否可以按新规定重新参保?
  答:按劳社政字〔2006〕10号文件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应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过去已按此规定办理的城镇居民,本人要求按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规定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保的,可将过去已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回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后,过去的缴费年限予以认可,并一次性足额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即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二十六、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原已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须推迟退休的人员是否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答:①城镇居民中,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过去的缴费年限予以认可,并可按城镇居民的补缴办法,按补缴当年的标准一次性缴足距15年差额年限的保险费后,办理退休手续,从办理的下月起开始领取养老金;②城镇居民中,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职工,过去的缴费年限予以认可,并可按城镇居民的补缴办法,最早从1995年10月开始补缴。
  二十七、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居民,按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办理参保手续时,是否享受“社保补贴”?
  答:不享受。
  二十八、 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养老金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参保人员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即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单位或个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应满15年以上。
  二十九、参保人员退休后可以享受哪些养老保险待遇?
  答:(1)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2)国家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政策;(3)退休后死亡可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死亡的上一年度本地区社会月平均工资4个月。
  三十、参保时已达到规定退休条件后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答:(1)核定养老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本人持《申报审批表》、《补建补缴通知单》、《基金收款收据》到退休待遇核定窗口办理核定基本养老金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休待遇核定业务人员,根据参保档案、申报材料和规定计算养老金,将计发养老金的各项信息、数据填入《养老金审批表》内。
  (2)录入校核。业务经办人员根据《申报审批表》、《养老金审批表》和《补建补缴通知单》、《基金收款收据》的相关内容录入《湖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补建补缴信息登记表》;另一业务经办人员对所输入的信息与原始资料逐一核对,核对无误后将原始资料存档。
  (3)养老金发放。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并经审批同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后的次月起按月发放核定的养老金,并将发放时间、金额等暂记入《湖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补建补缴退休待遇核定发放信息登记表》。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年起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政策。
  三十一、城镇居民退休待遇如何计算?
  答: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按办理参保补缴手续时全省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即待遇计算按照现行的规定和办法执行,实行新、原办法对比,原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月平均工资封定在2005年,过渡性调节金的标准封定在2006年;待遇计算时,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月工平均工资的100%或60%缴费的,缴费指数分别为1或0.6,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为1。
  三十二、符合条件的退休城镇居民中在办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日前已达到规定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退休年龄的人员,在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现行的规定和办法为其计发基本养老金,从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中参保人员已达到70周岁以上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的70周岁的计发月数56计算。
  三十三、日以前男年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在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后,2009年每月可领取多少养老金?(详见附表)
  答:2008年底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未参保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本人自愿,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次月起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按60%缴费基数缴费的,62岁以前每月可领取419.5元养老金。参保时超过62岁的退休人员,退休后养老金更高。
  三十四、省劳动保障厅对执行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一是不能突破范围。4号文件包括的范围仅指用人单位应保未保人员,以及具有城市户籍的城镇居民,不包括农村的农民;二是不能突破基数。每个参保人员在追补缴以前年度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只能是一个,即参保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城镇居民可在60%或100%之间自主选择,单位应保未保人员可在60-300%之间商定选择);三是不能突破指数。城镇居民历年补缴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按照个人历年补缴缴费工资基数和办理参保补缴手续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也就是一个指数,选择按60%基数缴费的,指数为0.6;选择按100%基数缴费的,指数为1。
  附:1、湖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建补缴申报审批表
  2、湖南省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审批(核)表
  3、2009年度单位未保未保人员补缴及个人账户计入明细表
  4、2009年度城镇居民参保补缴及个人账户计入明细表
  5、湖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补建补缴信息登记表
  6、“6055”以上人员养老金测算情况明细表
  7、湖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补建补缴退休待遇核定发放信息登记表
  政策咨询电话:
  常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 &&&
  常德市社会劳动保险处个账科&&&& &&&&&
  常德市社会劳动保险处待遇计发科&& &&&
   常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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