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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春哲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济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日出生。辩护人陈经,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欧胜宏,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贪污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刚花、郭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陈经、欧胜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日,中国建设银行济源市支行劳动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建行劳动服务公司)从济源市福利耐火厂收回一辆白色高尔夫轿车(发动机号175465),用于抵销福利耐火厂欠建行劳动服务公司和济源建行的17万元贷款,该车由建行劳动服务公司使用。日,建行劳动服务公司被撤销后,该车移交到济源建行行政科。被告人吕某某利用其管理车辆的职务便利,于日之前将该车以22万元的价格卖给河南景弘集团公司,景弘集团于日开出以“卜某某”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同日吕某某填写了收款人为“卜某某”、付款人“河南景弘集团公司”、金额22万元的中国建设银行进账单,日22万元转入“卜某某”账户,同日范某某将22万元取出交于吕某某,吕某某将22万元车款非法占为己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2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某某辩称,其没有见过涉案车辆,更没有将车出售,进账单可能是受他人委托填写的,根本不认识范某某,没有从范某某处收到过22万元现金。其辩护人认为,本案证人证言都是从最初的记不清到最后确定是吕某某所为,存在明显的人工痕迹,涉嫌非法取证,不能采信;书证只有吕某某填写的进账单,不能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因此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无罪。经审理查明:日,建行劳动服务公司从济源市福利耐火厂收回一辆白色高尔夫轿车(发动机号175465),用于抵销福利耐火厂欠建行劳动服务公司和济源建行的17万元贷款,该车由建行劳动服务公司使用。日,建行劳动服务公司被济源建行撤销后,将该车移交到济源建行行政科。日前,该车被卖给河南景弘集团公司,景弘集团公司将22万元车款通过现金支票转账至“卜某某”账户,后该款被范某某取出。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经过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一)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1997年到建行行政科工作,2006年任建行资产保全部经理。在任行政科科长期间,其从未见过高尔夫轿车,也不知道济源市福利耐火厂顶账的事。行政科是建行内设机构,劳动服务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两个部门之间没有任何联系。行政科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建行的水电维修、车辆派遣和维修、对外接待等,没有经费来源,也没有小金库。其不认识范某某、乔某某,认识冯某某、卜某某和任某某,但任某某不一定认识其。(二)证人证言1、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任建行劳动服务公司经理期间,从福利耐火厂顶回两辆车,但没有下账,因为银行不允许以实物下账,收回来的车辆统一变现后才能下账。对于涉案高尔夫轿车的去向,其称劳动服务公司1997年6月底解散后,把高尔夫轿车交给了吕某某。对于交车的过程,其有多次证言,有时称自己将车交给了吕某某;又时称其派司机李某某将车辆送交到了行里,后其把备胎从门岗上取出来,在建行办公楼前交给吕某某;又称本案2008年案发后,其赶紧想该车的去处,否则就会由其负责,根据备胎的情况,想起是吕某某给其打电话说收高尔夫轿车,其让李某某将车开到建行,其将车交给了吕某某,记不清具体钥匙和手续是怎么交的了。审理中其当庭指证将该车交给了吕某某。2、证人李某某(原建行劳动服务公司司机)的证言,证实1997年上半年的一天,天气刚开始热,其和冯某某、王普贞一起去克井福利耐火厂要回一辆高尔夫轿车。劳动服务公司解散后,冯某某说车得交了,其把车钥匙交给了冯某某。第二天,其到行政科上班,吕某某安排其开一辆吉普车。吕某某对其说过“让冯某某交车他不想交,最后车交过来了还有一把钥匙没有交”。3、证人卫某某(原建行劳动服务公司业务员)的证言,证实服务公司是建行的一个独立机构,直接归副行长主管。高尔夫轿车开回来后放在服务公司当时办公的老建行院里。服务公司解散时应该进行过资产移交,但其没有经办。4、证人刘某某(原建行劳动服务公司会计)的证言,证实劳动服务公司从济源市福利耐火厂要回一辆高尔夫轿车,建行领导应该知道此事。服务公司解散后,其不知道车弄哪儿了。要回的车归建行,建行行政科统一管理车辆。5、证人周某某(原建行济源支行副行长)的证言,证实其分管劳动服务公司,行政科没有小金库。1998年前经其手和景弘集团没有任何业务,1998年之后和景弘集团业务很少,没有经办过信贷之外的业务。经辨认“97年9月12日,中国建设银行进账单(付款人:济源景弘集团公司,收款人卜某某)”(以下简称进账单)上面的字不知道是谁写的。6、证人赵某某(原建行济源支行副行长)的证言,证实其曾在济源建行分管过人事和财务工作,建行劳动服务公司是月份其去宣布停办的,印象中冯某某当时很生气。劳动服务公司停办后,车辆交行政科管理,剩余债务由信贷科管理,现金归财务部门,由于都是一个单位进行交接的,没有书面手续。其在建行院里见过一辆都市高尔夫车,从吕某某手中接过钥匙驾车在院里转了几圈后,又交给吕某某了。印象中高某副行长当时也开了一会儿。行政科的职责是负责水电、保管车辆、车辆和房屋维修、单位食堂、吃喝招待,吕某某任科长,没有小金库。其不知道景弘集团公司通过卜某某个人账户转到建行22万元车款的事。7、证人高某(原建行济源支行副行长)的证言,证实其知道建行停过一辆白色高尔夫轿车,还开过一两圈,当时在场的有赵某某、马某某,记不清是从谁手接过来的,经辨认高尔夫轿车照片就是涉案的高尔夫轿车。其不知道该车如何处理了。行政科职责同赵某某证言,吕某某任科长,其不知道济源建行有一辆都市高尔夫卖到景弘集团公司。8、证人马某某(原建行济源支行副行长)的证言,证实其知道建行停过一辆白色轿车,但是什么牌子、是不是建行收回来的记不清了。经辨认白色高尔夫轿车照片,其对该车没有印象,不知道该车如何处理了。其不知道景弘集团公司通过卜某某个人账户转到建行22万元车款的事。9、证人魏某某(原建行济源支行行长)的证言,证实建行劳动服务公司由赵某某主管。劳动服务公司发放的贷款,由劳动服务公司收回处理。劳动服务公司1997年7月左右解散,当时有会议记录。该公司的资产当时应当有统计清单,不知道存放在哪里了。当时车辆交行政科管理,剩余债务由信贷科管理,现金归财务部门。冯某某到信贷科任副职。其不清楚劳动服务公司从济源市福利耐火厂顶回来一辆都市高尔夫的事。其在任时建行没有小金库。行政科职责同赵某某证言,也没有小金库。其不知道建行有一辆都市高尔夫卖到景弘集团了,不认识卜某某,也不知道22万元车款的事。10、证人张某某(原建行济源支行副行长)的证言,证实其对涉案白色高尔夫轿车没有印象。建行科室里一般都没有小金库。11、证人郭保平(原建行济源支行总稽核)的证言,证实其没见过涉案白色高尔夫轿车,但听说过,当时济源建行班子没有开会研究过该车怎么办,不知道该车如何处理了。12、证人田某(原建行济源支行财务科科长)的证言,证实在其任会计科科长期间,建行济源支行没有小金库,吕某某没有经其手往单位交过大额现金或转账支票、没有交过账外资金,没有给其交过卖车款。记不清建行劳动服务公司往建行大账上并账没有,如果劳动服务公司随着清理规模贷款时并过账,会计账上会有记录。13、证人贾某某(原建行济源支行信贷科科长)的证言,证实其不知道建行劳动服务公司在福利耐火厂顶回一辆高尔夫轿车,建行的领导也没有与其交涉过此事。车款中的94581.85元,在信贷科给福利耐火厂的贷款中没有冲账。其印象中建行有一辆新车无牌照,不知道该车如何处理了。14、证人李某某(原建行济源支行营业部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97年9月12日,中国建设银行转账支票,付款人景弘集团,收款人卜某某”(以下简称转账支票)是其经手复核的,对该笔业务没有印象。进账单不是其填写的,一般情况下进账单是收款人自己填写的。15、证人李某(原建行济源支行会计记账员)的证言,证实转账支票上面“记账”一栏是其印鉴,会计人员不和客户直接打交道,其没见过客户,只知道支票上面的收款人是“卜某某”。从支票上面的签章看,复核员是李拥军,接柜员是蒋云丽,客户直接将支票交给蒋云丽,然后传到会计柜面上。进账单不是其填写的。16、证人蒋某某(原建行济源支行接柜员)的证言,证实其对转账支票没有印象。进账单不是其填写的,不知道是谁写的。17、证人张某梅(原建行济源支行储蓄专柜工作)的证言,证实其和王洋负责办理储蓄业务。进账单是其负责复核的,肯定是储户自己填写的。“97年9月16日中国建行银行户名为卜某某,账号372262,取款金额23.6万元的活期取款凭条”(以下简称取款凭条)也是其办理的,对取款人是谁不太留意。1997年从个人账户上支取大额现金不需要预约,因为专柜离出纳科近,资金比较充裕。18、证人王某(原建行济源支行储蓄专柜工作)的证言,证实进账单是其记的账,说明景弘集团往卜某某个人账户转款的情况,当时其根据会计专柜已经办理好的转账支票和进账单上的内容将22万元款转到“卜某某”账户。取款凭条也是其办理的,对该存单没有印象。19、证人苗某某(原建行济源支行储蓄员)的证言,证实取款凭条是其做事后监督,事后监督不直接面对顾客。20、证人李某生(建行济源支行行政科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其在干行政科内勤期间,行政科没有小金库。行政科职责同赵某某证言,行里所有车辆的维修、派遣、加油,都需要吕某某的签字或同意。其印象中大概在1997年9月份之前,车库里曾经放过一辆白色高尔夫轿车。车库是行政科管理的,因为只有行政科有后车库钥匙,放在车库里的东西一般都是行政科管理的。平时车库的钥匙都是内勤管理的,陈钦轩当时是内勤,其见吕某某开过该车。经其辨认,涉案车辆就是其在车库里看到的白色高尔夫轿车。2012年4月初吕某某用陈钦轩的手机给其打过电话,说别人说卖高尔夫的车款给他了,问其认识卜某某的财务科长不认识,其说不认识。他说你不认识就算了。其想他的意思是如果认识财务科长帮他说说情或者不要冤枉他。21、证人卜某某(济源市太平洋酒店业务主管)的证言,证实其没有见过涉案的白色高尔夫轿车,也没见过卖那辆车的钱。1997年,其和洛阳的谢琦、范某某一起在济源建行太平洋大酒店做过酒店生意和大众汽车销售生意。在办理销售手续的时候,建行的吕某某找人帮其办理营业执照,其是法人代表,和范某某两个人负责汽车销售工作。其在济源建行开设有账户,经辨认取款凭条,该笔款不是其自己取的,上面的签名也不是其写的,其没有得到那笔钱。经辨认转账支票和进账单,进账单不是其填写的,该笔款从哪里转过来是什么款其也不清楚。经过多天回想,其想起来日其爱人生第一个小孩时,其回洛阳,吕某某打电话说有个朋友要转点钱,想借用一下其账户,但没有给其说明是多少钱。其打电话让范某某给吕某某办理一下,具体范某某是什么时间办理的其当时不清楚。检察机关找其说明情况,其也反复找范某某回忆,范某某说取款时济源建行有一个人和他一起去的,叫不上名字,也不认识。存折的账号是由谁提供给吕某某的,因为时间长,其记不清了。范某某与吕某某不是很熟,但范某某见到吕某某后,肯定知道他是建行的吕科长。其还让范某某给吕某某取钱时,随便多取1.6万元,用于付材料款。刚开始问其时,其想不起来,是因为时间太长了,后来通过检察机关向其出示的银行手续,其才慢慢回想起来一些细节,加上其大儿子是日出生,其对该个时间印象比较深,通过前后联系其在济源打交道的人,其才把整个事情经过想清楚。审理中,其当庭指证吕某某借用其账户转账。22、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没见过涉案白色高尔夫轿车照片,也不知道车的来龙去脉。经辨认取款凭条,上面的“卜某某”的签名和支取的金额大小写及日期都是其所写,但该23.6万元现金其本人没有得到,谁取走的钱,由于时间太长,记不清楚了。济源检察机关找其了解情况后,经过回忆、思考,其记得卜某某委托其办理过23.6万元取款,说济源建行的一个人想用账户转点钱。之后,其和济源建行的人去建行大楼下面的营业部去取的钱,取款凭条是其在营业部亲手填写的,取钱的时候其在旁边等,建行那个人取出23.6万元,其拿走1.6万元事后交给了卜某某,其他的22万元钱那个人直接拿走了,印象中那个人拿钱直接上楼了。其不认识建行的那个人,他当时三十多岁,壮壮的,下巴尖,脸圆圆的,走路有点晃,但很有劲,腰不是特别直。后又证实,卜某某打电话说:“建行吕科长待会过来找你,取22万元钱(卜某某没给其说过是什么钱),你给他办一下,另外再取1.6万元咱装修用。”之后其和济源建行的吕科长一块到建行大楼下面的营业部,取款条是其在营业部亲手填写的,取钱的时候其在旁边等,建行那个人给柜台打了招呼让营业员把钱取了。当时取出23.6万元(没有预约,济源建行的吕科长和其一起去取的钱,他当时和营业柜台打了招呼),吕科长直接拿走22万元从柜台东边的楼梯上楼了。其不知道取钱当日存入的22万元是谁存入的。检察机关问其后其回去仔细想了一下,回想起来他姓吕,而且听卜某某说他是科长。经辨认进账单不是其填写的,其也不知道是谁填写的。另证明: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对其进行第一次询问时,向其出具了取款凭单,其看后确认就是其填写的,但由于时间太长,其当时想不起来是什么原因填写的取款凭单。在第一次询问后,其一直在回想该件事,因为其在太平洋大酒店销售汽车时取款次数并不多,后来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通知其来济源时,其特意去济源建行的营业厅看了看,通过看现场和仔细回忆,加上其在济源呆的时间不长,认识的人不多,其才把取款的经过回忆起来了,想起了取款的细节。审理中,其当庭指证卜某某让其为吕某某办理上述转账手续后,其将现金取出交给吕某某。23、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大概1997年夏天,卜某某利用其承包的太平洋大酒店门前的场地销售汽车。24、证人杨某某(原福利耐火厂厂长)的证言,证实福利耐火厂从1987年7月份到1988年底陆续从济源建行贷款,最高额达65万元左右,没从建行劳动服务公司贷过款。有一辆白色高尔夫轿车1997年顶给建行了,经手人是冯某某,当时顶了17万元。经辨认日和日福利耐火厂和建行劳动服务公司签的两份还款协议书(复印件”),协议上面的字是其签的,其认为建行劳动服务公司是建行的下属单位,建行劳动服务公司代表建行,所以和建行劳动服务公司签了还款协议。按规定以车顶账后,要到建行走一下相关手续,但不知为什么当时没有到建行走手续,只是在其厂账目上下了顶账手续。25、证人乔某某(原景弘集团财务处副处长)的证言,证实其主要职责是协调跑资金和财务支出管理,其跑建行主要是和信贷科联系。对于涉案车辆,其有多次不同证言,先称景弘集团董事长任某某在办公室对其说过建行卖给景弘集团一辆车,具体细节其不清楚,应该是吕某某和任某某谈的;后称吕某某找到其称他有一辆车要卖,22万元,其向任某某汇报并经任某某同意后购买该车。又称任某某让其全权处理此事。对于证言为何不一致,其称因为时间太长,第一次问其的时候只给其说转账付车款的事,也没有说是什么车,加上厂里当时以车顶账比较多,后来再询问其时让其看车的照片,其才回想起来有该样一辆白车。通过该车其回忆起来当时景弘集团顶过来的新车、白车、好车不多,才想起来此事。车到景弘集团后怎么处理了其不知道,当时由赵国庆负责。其和吕某某平时没有什么业务往来,就打过这一次交道。经辨认转账支票,上面的字是其签的,是给建行开的支票,收款人名字是卜某某。开票的当天中午其把支票交给了吕某某,吕某某没有给其手续。支票上面写的是付车款,就是在建行买的高尔夫轿车。对于为何向“卜某某”账户转款,其也有不同证言。先称经任某某交代其到出纳张冬霞处开了该支票,支票上的收款人“卜某某”是其按照任某某交代,让张冬霞填写的;后称吕某某让其把转账支票开成“卜某某”,任某某说为了处理好和建行之间的关系,按对方的要求办理,其让张冬霞在转账支票上写的收款人是“卜某某”。审理中,其当庭指证吕某某经其向任某某汇报,将该车卖给景弘集团,26、证人任某某(原景弘集团董事长兼党委书记)的证言,证实1997年期间,景弘集团从济源建行买过一辆高尔夫轿车,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协议,其见过该车。当时公司在建行的所有业务都是乔某某负责的。乔某某说是一个叫做吕某某的科长给他联系此事。为了处理好和建行的关系,其同意并安排乔某某全权办理。建行什么时候把车交到其公司的其记不清了,印象中是赵国庆负责接收的车。建行把车开到其公司后,以20万元的价格抵给了王和平。魏某某和建行的其他人没有与其商量过高尔夫车的情况,都是乔某某经办的。经辨认转账支票,上面的内容是乔某某签的,支票的盖章和内容均属实。付款前,乔某某向其汇报说建行的吕某某说把车款汇到卜某某的账户上,其交代乔某某全权办理,要处理好和建行的关系。其印象中检察机关共问过其3次,前两次其记不起有辆高尔夫轿车开到其单位,检察机关没有做笔录。日询问其时,向其出具了白色高尔夫轿车顶给王和平的协议,其才回忆起来乔某某给其汇报过建行想往厂里顶一辆新高尔夫轿车,价格比市场价便宜,一是考虑到为了处理和建行的关系,二是觉得是新车,又低于市场价,顶过来也不吃亏,其就交代乔某某全权办理了。其不认识吕某某,从来没有和他打过交道,对吕某某没有印象。其经办案人员同意后询问了乔某某,乔某某说签字的事时提到当时建行的联系人是吕某某,实际上因时间太长,乔某某汇报时提没提到该个名字其记不清了。22万元转账支票存根是乔某某签字,付出去22万元其肯定知道。27、证人张某霞(原景弘集团财务处银行出纳)的证言,证实经辨认记账凭证是其制作的,转账支票存根也是其亲自填写的。支票是乔某某让其给他开的,开完后他就把支票拿走了。支票上取款人“卜某某”的名字是乔某某给其提供的。乔某某当时给其说账下到建行的账上,该张支票虽然写的是卜某某的名字,实际上是付给市建行的。该张支票上的款项是付车款,具体是什么车款其不知道。28、证人赵某某(原济源市景弘集团财务处主管会计)的证言,证实其没见过涉案车辆,不清楚建行1997年9月卖给公司一辆高尔夫车的事。公司没挂过卜某某的账户,其也不认识他,不知道为什么1997年9月往卜某某的账户上打了22万元。日王和平和景弘集团抵账协议上代表人一栏落款是其签字,但协议的内容是原清欠办的李恒磊写的。其知道协议上高尔夫车抵公司欠王和平货款一事,没见过协议上的高尔夫轿车。29、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大概1997年底,景弘集团用涉案白色高尔夫轿车抵顶欠其的货款。30、证人王某风的证言,证实王和平将从景弘集团顶回来的一辆白色高尔夫轿车卖给了其。(三)书证1、营业执照(),证实中国建设银行济源市支行的经济性质为国有企业分支机构。2、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济源市支行文件建银济发字(号,证实建行劳动服务公司资金性质为全民所有制。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济源市支行文件济建行字(1994)7号、建银济字(号文件(97.6.28)、建济任(2006)11号文件,证实吕某某于日被任命为行政科长,日任命为建行济源支行行政科科长,日任命为建行济源支行资产保全部经理。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济源市支行文件建银济字(1997)16号,证实赵某某分管劳动服务公司,周某某分管行政科。5、张某某根据自己的会议记录本写的情况说明及相关的会议记录本,证实服务公司于日被撤销。6、被告人吕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其身份情况。7、辨认笔录(日),证实范某某辨认出吕某某是日和其一起去济源建行营业柜台取款(卜某某账户22万元钱))的人。8、济源市建设银行劳动服务公司应收账款明细分类表账,证实截止1997年元月份,济源市福利耐火材料厂在济源市建设银行劳动服务公司借款10.6万元,生息46915.15元。1997年11月,劳动服务公司的账上耐火材料厂的10.6万元借款及利息并入建行信贷科账。9、济源市福利耐火材料厂的账册资料(市建行账科目),证实截止1996年初,济源市福利耐火材料厂在济源建行信贷科贷款未还余额52.3万元;日济源市福利耐火材料用一辆标志轿车顶还建行劳动服务公司借款11万元;1996年11月底,济源市福利耐火材料厂在建行劳动服务公司的借款并入建行信贷科账,冲减10.6万元后应还款余额为41.7万元。10、济源市福利耐火材料厂日第66号记账凭证及还款协议书,证实福利耐火厂日用一辆标志车顶建行借款10万元。11、济源市福利耐火材料厂日第99号记账凭证及所附件票据,证实应收账款高尔夫轿车24.5万元;都市高尔夫轿车的购车发票(96.12.7)车价款23万元;钢材抵车差价(高尔夫)1.5万元。12、济源市福利耐火材料厂日第92号记账凭证及所附件的还款协议等,证实福利耐火厂日用都市高尔夫轿车顶建行劳动服务公司借款17万元。13、清算评估明细表、改制文件,证实2000年市政府决定将福利耐火厂改制为股份制有限公司,截止日资产评估,该企业在建行的短期贷款余额为16.7万元。14、济源市建行银行债权转让协议,证实2000年,建行将市福利耐火厂的贷款作为呆坏账进行政策性剥离,将该债权整体出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理处(业务部),协议上显示截止日济源市福利耐火材料厂在建行的贷款债权本金为45.6万元。15、中国建设银行济源支行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及济源市福利耐火材料厂在建行的贷款明细账,证实截止日,济源市福利耐火厂在其行贷款明细账查询余额累计45.6万元。16、济源市景弘集团账册资料,证实景弘集团对济源建行往来账目中显示收到市建行顶来车辆1辆,价格22万元。17、济源市景弘集团账册资料,证实1997年,景弘集团在“外购商品”(为景弘集团专门用于企业之间相互往来顶车、钢材等大型设备的账户)科目中没有发现高尔夫轿车顶车入账的记载,但0号凭证有高尔夫轿车顶车出账的记载,顶账价格为23万元。日景弘集团将高尔夫轿车以23万元的价格顶给了王和平。18、济源市景弘集团账册资料(含账目分类市建行的账目明细、97年9月12日银23号记账凭证、中国建行银行转账支票存根),证实日付市建行车款22万元;转账支票出票日期日,收款人卜某某,用途付车款,金额22万元,存根上有“准办乔某某,9.12”。19、卜某某在济源建行储蓄专柜账户及交易明细,证实景弘集团于日以转账支票方式向卜某某账户转存22万元,同日取款23.6万元。20、高尔夫轿车的照片,证实涉案车辆情况。(四)鉴定意见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豫检司鉴(2012)5号及样本材料、鉴定人的资格证书及鉴定机构的资格证书,证实日《中国建设银行进账单(回单或收账通知)》(付款人“河南景弘集团公司”,收款人“卜某某”)是吕某某书写。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利用管理涉案车辆的职务便利,将该车私自卖出后侵吞公共财物22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理由如下:1、本案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私自出卖涉案车辆的直接证据,只有证人乔某某的证言,而乔某某的证言本身前后不一致,虽然其当庭指证该车由吕某某卖给景弘集团,但仅凭其指证,不足以认定该车由吕某某卖出。至于证人任某某的证言,属于传来证据,且其自己也表示想不起来乔某某是否提到过吕某某,不能与乔某某的证言相印证。2、对于本案的另外两名关键证人卜某某、范某某,虽然其二人指证吕某某借用了“卜某某”账户转款,但卜某某曾因涉嫌本案犯罪被调查,范某某最终将款项取出,负有说明款项去向的责任,二人与案件处理存在利害关系,且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范某某将22万元车款交给了吕某某,故该款的去向并未查清,不能由此认定吕某某将该22万元车款据为己有。综上,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得出该款被吕某某占有的唯一结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无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范红海审 判 员  胡向东人民陪审员  王 磊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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