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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水平及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措施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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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水平及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措施
综​合​管​理​水​平​及​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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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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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3]22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4]6号)和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欠薪预防监控工作的意见》(潍政发[2013]35号)以及潍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意见》(潍办发[2014]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建设领域和非建设领域欠薪多发行业普遍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市、县市区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金)制度。    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指总承包企业和与建设单位直接发生合同关系的专业承包企业)缴存在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非建筑领域用人单位缴存指定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或被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款项。应急周转金,是指为解决因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而垫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周转专项资金。    第四条& 市、县市区、镇(街)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各县市区政府与镇街、当地政府与企业分别签订预防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责任书。    第五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受理和查处非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举报,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受理和查处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举报,对涉嫌恶意欠薪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及时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公安部门依法惩处。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受理和及时审查相关部门移送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欠薪问题引发不稳定因素和群体性事件的,与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维稳处置工作;对堵塞交通、围堵政府机关讨要农民工工资或组织农民工恶意讨薪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决所监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人民法院负责抽调专门力量,成立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业合议庭”,将司法功能前置,与公安、住建、人社等行政职能部门协作配合,依托诉调对接机制,及时发现和掌握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合力调处涉农民工权益的诉讼案件,将矛盾消灭在萌芽中。同时,法院系统要开设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坚持优先立案、优先审判、优先执行,进一步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对农民工申请先予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及时裁定先予执行;对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或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要提前介入,及时查封或冻结相应资产;对起诉到法院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坚持从快的原则,及时判处。    检察院负责依法办理辖区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案件;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依法及时提起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依法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相关用人单位登记及年报信息;依法查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劳务公司违反工商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信访部门负责受理、转送、交办、督办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信访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工会依法维护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对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有关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 工资保证金和应急周转金的缴存
    第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均应当按照工程合同总造价1%的基准比例分别缴纳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存入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招标选定的银行缴存单位自行开设的专用账户。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受托银行、缴存单位签订三方共管协议,未经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同意,缴存单位不得提取保证金。    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发生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后,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0%缴存工资保证金。使用农民工少于10人的,按照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标准缴存工资保证金。    用人单位不得以缴存工资保证金为由,不支付或少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七条&& 工资保证金实行分级收缴和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责任主体部门负责工资保证金收缴和日常业务经办,财政部门负责非建筑领域工资保证金的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收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资保证金;交通运输部门、水利等部门负责收缴本领域工资保证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收缴非建设领域欠薪多发单位工资保证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缴工资保证金应当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缴存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向专用账户缴存工资保证金。    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缴存工资保证金通知书》后,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指定财政专户缴存工资保证金。    第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缴存工资保证金后,应当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提供缴款凭证;非建设领域欠薪多发单位缴存工资保证金后,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缴款凭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分别向缴存单位出具《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    第十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本级应急周转金。    第三章& 工资保证金和应急周转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经责任主体部门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证属实后,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使用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对支付农民工工资负总责,直接用工的建筑劳务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负直接责任,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与建设单位直接发生合同关系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履行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承担欠薪清偿责任;发包行为不规范或不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负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工资保证金的使用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确认拖欠事实。用人单位发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责任主体部门调查核实。确有拖欠事实的,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并通知用人单位;经调查无拖欠事实的,应当告知当事人。    (二)用人单位举证。用人单位应当主动配合责任主体部门的调查询问,及时提供工资支付等证据材料。拒不配合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责任主体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相关证据认定拖欠数额。    (三)工资保证金提取。经责任主体部门核实确认拖欠工资数额后,在建设领域,责任主体部门应当协商动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缴纳的工资保证金;在非建设领域,责任主体部门应当协商动用用人单位缴纳的工资保证金。    (四)拖欠工资支付。责任主体部门凭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双方确认的工资支付明细表或本条第二项认定的数额,签发《农民工工资支付通知书》并监督用人单位将拖欠工资支付给农民工。    (五)工资保证金支付备案。《农民工工资支付通知书(存根)》等有关资料由责任主体部门一并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工资保证金启动支付后,缴费单位须限期补齐。    第十五条&& 工资保证金的返还程序:    (一)工资发放公示。建设领域工程竣工验收后备案前,用人单位须在施工现场公示工资支付等情况,时间不少于10日。    (二)用人单位申请。经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责任主体部门提出退还工资保证金申请。申请时应当填写《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提交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等材料。    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缴存工资保证金二年内未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退还工资保证金申请,填写《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    (三)工资保证金返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责任主体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核查确认,并在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经责任主体部门批准,工资保证金返还缴存单位;非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由财政部门将工资保证金本金一次性退还缴款单位。    第十六条& 发生用人单位无力支付、也无工资保证金可动用、农民工大规模讨薪上访等紧急情况时,责任主体部门可申请使用应急周转金。应急周转金应当专款用于向欠薪农民工垫付部分工资,垫付标准不高于工程所在地月或日最低工资,垫付额度不超过2个月的最低工资。    第十七条& 垫付农民工工资动用的应急周转金,由责任主体部门负责追偿,逃避追偿的由公安机关协助追偿;确无法追偿的,经责任主体部门确认,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予以核销。    第四章& 建筑企业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
    第十八条&& 严格实行建筑企业用工实名制管理,直接用工单位在每个项目部要明确专人负责登记农民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施工现场的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工资以及进场、离场时间等信息。间接用工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用工管理的监督。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要发包给有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并认真评估其信用状况、劳务实力和管理水平,将是否具有自有劳务作为首要选择标准,防止劳务企业出借资质、包工头挂靠。劳务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劳务价格、计量方式、支付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中不得包含材料供应、机械设备租赁等非劳务内容,合同签字人应当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持有企业授权书的法人代表,并加盖企业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鼓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培育使用自有劳务,鼓励与建筑劳务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第十九条& 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工资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支付事项等,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    第二十条& 提倡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卡向农民工发放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第二十一条& 根据建筑施工特点,实行计件工资的,月工资支付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鼓励全额发放;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和麦收、秋收、中秋、春节等重要节点前,必须及时结清计件工作量,足额支付工资;作业时间不足一个月的短期或零星用工,应当在作业任务完工后及时结清或按日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直接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记录当月应发、实发数额,经农民工本人、用人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工资支付表应当保存 2 年以上备查。    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应当报间接用工单位备案,同时在“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牌”予以公示并拍照备查。    农民工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查询人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总承包企业要在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知牌”,公布农民工按月领取工资的情况,公布总承包企业及项目部、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欠薪投诉电话。监理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予以落实上述规定。    总承包企业对支付农民工工资负总责,直接用工的建筑劳务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负直接责任,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与建设单位直接发生合同关系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履行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承担欠薪清偿责任;发包行为不规范或不按施工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负连带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责任主体部门应当建立工资保证金缴存台账,做好工资保证金专户管理、欠薪认定、启动支付、补存返还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把防范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建筑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部门,每年中秋节前、春节前分别组织一次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进行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等检查时,要把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责任书、工资保证金、劳务分包合同、农民工劳动合同及管理台账、农民工工资月份支付清单和公示牌及历史拍照资料、农民工维权告知牌等,作为必查内容。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完善快速有效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机制。对涉及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对符合裁决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可以根据农民工的申请裁决先予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以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为依托,逐步完善全市联动举报投诉平台;完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将严重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以及未按照规定缴存、补存工资保证金的用人单位列为不良信用单位,逐步纳入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行信用信息共享,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有资产等责任主体部门应当加强本行业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日常管理,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公布专门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各类投诉举报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实行动态管理。上一年度从未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从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建筑市场信用考核优秀的,可免予缴存工资保证金;上一年度严重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建筑市场信用考核较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2%的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    每年春节后,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工程款履约拨付情况、施工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及欠薪事件处置情况,对其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进行调整。动态管理名单、缴存比例调整及依据,必须在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站上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设领域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或拖欠工资造成恶劣后果的,暂缓拨付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及调剂补贴,不予受理资质升级和项目评优申请,不予受理外地进潍施工企业年度业绩考核,并视情节采取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限制市场准入、停止投标资格等措施。对发包行为不规范或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不予受理其新开工项目的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申请。对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建筑企业,依法立案查处。    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未按照要求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缴款凭证或者提供补足缴款凭证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因发包行为不规范或不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予受理其新开工项目的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申请;对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建筑企业,依法立案查处。    第三十条& 对鼓动和组织群体性事件、以讨薪为由牟取不正当利益、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建筑劳务带班人员(包工头),在全市建筑行业内进行通报慎用,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治安处罚;对涉嫌恶意欠薪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由责任主体部门及时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公安部门依法惩处。    第三十一条& 总承包企业应当对工程各环节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十二条& 责任主体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工资保证金该缴纳的未缴纳、该补齐的未补齐、该发放的未发放,不该发放的乱发放或流失的,以及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问责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责任主体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实施行政问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纪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导致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应当严格落实目标责任书、工资保证金和应急周转金、农民工工资实名制支付银行卡(简称“一书两金一卡”)制度。因“一书两金一卡”制度不落实,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妥善解决的,追究当地政府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劳动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 月& 日。                输入您的搜索字词提交搜索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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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20 & 作者: & 来源:云南网 & 文字:【】【】【】
九部委要求确保春节前农民工工资无拖欠
  超10人讨薪 当天立案一周结案
  昨日,做好2012年元旦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视频会议在京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等9部门联合部署,要求各地在2012年元旦、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确保工资基本无拖欠。
  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尚未得到根治,损害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的案件仍有发生的情况,人社部部长尹蔚民表示,在春节前,各地涉及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基本结案,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基本得到控制,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报酬权,维护社会稳定。
  对于劳动报酬争议事件,人社部要求各地限时处理集体劳动报酬争议和小额争议。10人以上集体劳动报酬争议,当天立案并在7日内结案,其中人均涉案金额1000元以上的案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挂牌督办。各地将设立法律援助点,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无偿服务。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可由工资保证金和应急周转金作为应急保障。据新华社
  云南:农民工工资遇节假日须提前支付
  各州市劳动保障举报投诉电话公布
  昨天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云南从今年5月1日起通过实施的《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完善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这是全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省级政府规章。与此同时,省人社厅昨天还公布了全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网上举报投诉信箱和云南省各州、市劳动保障举报投诉电话。
  “三金五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规定》共25条,核心部分是“三金五制”,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有关制度作出了较为明确的具体规定。“三金”指建立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准备金、保证金,市级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五制”指五项保障制度,包括实名管理制度、连带责任制度、支付信用制度、部门联动制度、行政问责制度。为了保证农民工工资的发放,《规定》明示将建立建设领域准备金制度,要求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必须先存入10%的工程款作为农民工工资准备金,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的正常支付。云南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保证金制度是国务院设定的重要制度,云南省早在2005年就已经启动。目前,全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已超过7亿元。
  另外,《规定》还明确将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应急周转金制度。建设领域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预算的3%向建设工程保证金账户存入工资保证金,所在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入工资保证金;在发生因用人单位确无能力支付或者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情况时,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农民工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
  农民工工资必须在春节前结清
  针对很多农民工过春节前拿不到工资的问题,《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工资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支付事项。工资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支付日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跨春节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春节放假前结清并支付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结清并足额支付给农民工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的工资和相关费用;农民工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用人单位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抵付农民工工资,不得要求农民工在指定场所或者以指定方式消费抵付工资。
全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网上举报投诉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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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网上举报投诉信箱
  昆明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网上举报投诉信箱
  曲靖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网上举报投诉信箱
  玉溪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网上举报投诉信箱
  保山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网上举报投诉信箱
  昭通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网上举报投诉信箱
  丽江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网上举报投诉信箱
  普洱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网上举报投诉信箱
  临沧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网上举报投诉信箱
  楚雄州农民工工资支付网上举报投诉信箱
  红河州农民工工资支付网上举报投诉信箱
  文山州农民工工资支付网上举报投诉信箱
  西双版纳州农民工工资支付网上举报投诉信箱
  大理州农民工工资支付网上举报投诉信箱
  德宏州农民工工资支付网上举报投诉信箱
  怒江州农民工工资支付网上举报投诉信箱
  迪庆州农民工工资支付网上举报投诉信箱
云南省各州、市劳动保障举报投诉电话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名称 举报投诉电话 地址
  云南省劳动保障监察局
昆明市国贸路309号政通大厦
  昆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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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曲靖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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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溪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红塔区东风路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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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阳光大道一公司两市场
  红河州劳动保障监察局
蒙自市州政府行政中心
  昭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昭阳区西街劳动力市场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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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芒市胞波路60号
  丽江市劳动保障监察局
古城区福慧路
  迪庆州劳动保障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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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双版纳州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景洪市易武路17号
  怒江州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泸水县六库镇穿城路235号
  普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思茅区月光路1号
  保山市劳动保障监察科
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中段
  大理州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下关龙山行政办公区
  文山州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文山市开化镇华龙北路1号
  临沧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临翔区沧江路116号
  许建龙 蒋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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