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红首饰官网种子有多少种,出产地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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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江苏
沭阳县新河镇新河桂花大街
联系人: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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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雪松种苗,雪松价格,雪松基地,雪松树大小规格齐全
价格(不含税)
45.00 元/棵
供货总量:供货量充足
发货地点:江苏
发布时间:日
有效期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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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徐鹏
在线联系:
品种:雪松
落叶与否:常绿性
株高:规格多种,欢迎来电咨询(m)
胸径:规格多种,欢迎来电咨询(cm)
主干高:看苗订货(m)
土球直径:10-120(cm)
高度年生长量:5(cm)
胸径年生长量:1(cm)
树龄:1-9(年)
是否古树:否
栽培环境:露地
是否移植苗:是
树形:宝塔形
园林用途:行道树,风景树,庭荫树,防护树,湿地绿化
主要观赏部位:观叶
色叶类型:常色叶
叶色色系:绿色系
冠幅:1-4.5(cm)
地径:1-15(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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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衍勇与徐州市天禾种业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郑民初字第198号原告梁衍勇。委托代理人王延福,江苏沛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天禾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郑集镇东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李家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加合,该公司员工。原告梁衍勇诉被告徐州市天禾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禾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史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衍勇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延福,被告天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加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份,原告梁衍勇向被告天禾公司出售麦种,共计58048kg,双方约定单价计2.6元/公斤,被告于2013年7月份支付货款101000元,尚欠49924元,为此被告公司会计为其出具结账单一份,然而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将剩余货款支付给原告。为此,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索要货款,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计49924.8元(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天禾公司辩称,第一,被告天禾公司繁育小麦都是签订合同的,天禾公司与梁瑞红签订1000亩的合同,其中包括原告梁衍勇的麦种约200亩,天禾公司提供给梁瑞红原种20000斤,之后梁瑞红交给梁衍勇繁育种子。被告确实收到原告的麦种58048公斤,但是结算应与梁瑞红结算。天禾公司是在梁瑞红在场的情况下支付给原告101000元,余款也已经按照合同与梁瑞红结算完毕。第二,会计出具的单子应为对账行为,不能证明欠款的事实。经审理查明,被告天禾公司经案外人梁瑞红介绍将该公司的郑农16麦种交由原告梁衍勇繁育。原告于日、日分三批将培育的58048公斤麦种送至被告天禾公司,由天禾公司的会计沙庆新划码验收。日,被告天禾公司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李家民的银行账户转账给原告100000货款,该公司会计给付原告1000元现金。此后,天禾公司会计沙庆新为原告出具确认单,确认了天禾公司按照每公斤2.6元价格计算,应付原告麦种款元,已付101000元,尚欠麦种款49924.8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另查明,被告天禾公司与案外人梁瑞红于日签订良种繁育合同,由梁瑞红为该公司培育郑农16麦种1600亩,天禾公司按照每公斤2.6元予以收购,该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单据三张、被告的会计沙庆新出具的结算单、转账记录、被告提供的合同以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梁衍勇将培育的麦种送至被告天禾公司,该公司为原告梁衍勇出具的划码单明确记载客户名为梁衍勇,其会计沙庆新出具的确认单上也明确记载了天禾公司应付给梁衍勇麦种款元,且被告天禾公司已经支付梁衍勇货款101000元,虽然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足以认定双方之间系种植回收合同关系,被告天禾公司作为回收人应支付剩余货款49924.8元。对被告天禾公司提出的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梁衍勇自愿撤回主张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其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州市天禾种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梁衍勇货款49924.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史 良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单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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