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划分同业融入资金包括什么比例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制度研究.pdf -max上传文档投稿赚钱-文档C2C交易模式-100%分成比例文档分享网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制度研究.pdf
文档名称: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制度研究.pdf
格式:pdf&&&大小:0.69MB&&&总页数:38
可免费阅读页数:38页
下载源文档需要:6元人民币
预览与实际下载的一致,文档内容不会超过预览的范围,下载前请务必先预览,自行甄别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文不对题等情况(本网站为文档分享平台性质),一旦付费下载,本站不支持退款
我已知晓:实际下载内容以预览为准!
文档介绍:硕士学位论文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制度研究ResearchonSupervisorSystermofFinancingBehaviorofSmall-loanCompanies作者姓名:邹凤连指导教师:李玉虎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Sou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行为监管制度研究内容摘要2008年,银监会和中共人民银行共同发布了旨在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快速发展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经过了6年的努力,小额贷款公司获得了快速的发展,对繁荣我国金融市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例如引导民间资本合理流动,为民间金融形式上的合法性开辟了一条道路。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是小额贷款业务,却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后续资金不足已经成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一个瓶颈。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必然需要源源不断的资金注入。然而,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自身条件的限制,使其在融资过程中遇到了诸多的困难,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如何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瓶颈已成为实务界和学术界普遍关注的问题。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难主要表现在融资的制度障碍。例如,根据《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受到了严格的限制。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十分狭窄,主要为增资扩股和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行为监管依据的法律位阶较低,还没有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在具体监管中,存在监管机构专业性不强,监管机构职权不清的问题。现行监管制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行为进行了限制。小额贷款公司是金融创新的一种组织形式,在合规经营的基础上,应发挥其应有的活力。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应逐步减少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的限制,对其融资行为实行适度监管。本文主要围绕三个方面进行研究: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的现状;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这监管体系的您所在位置: &
&nbsp&&nbsp&nbsp&&nbsp
经济资本视角下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分析.pdf75页
本文档一共被下载:
次 ,您可全文免费在线阅读后下载本文档。
文档加载中...广告还剩秒
需要金币:200 &&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
··········
学校代号: 10532
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经济资本视角下商业银行资产负债 比例管理研究
The onAsset Ratio ofcommercial Liability study Management banksunderthe ofeconomic perspective capital By LIUFanfan Normal 11 B.E. ShenyangUniversity 20 Athesissubmittedin satisfactionofthe partial forthe of Requirementsdegree Masterofeconomics Finance inthe GraduateSchool of Hunan University Supervisor ProfessorPENG Jiangang Senior EconomistZHOU Yinghui May,2014 湖南大学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和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
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
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
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
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砂件
6 乏 作者签名:嘲仇籍 日期: 年 月/H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
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
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湖南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
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
本学位论文。 本学位论文属于 1、保密口,在 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2、不保密团。 请在以上相应方框内打“、/” 、 7r-/ 作者签名:钟 日期尹吖年易月
日 导师签名:多5篡翻日艺c牛年 月
77 目 1龆耖一1 硕士学位论文 摘
要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商业银行实现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三性平衡的重要
管理工具之一。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金融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传统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你正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将不能正常浏览和使用知乎。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券商资管等八类资管产品解析-提供留学,移民,理财,培训,美容,整形,高考,外汇,印刷,健康,建材等信息_突袭网
当前位置&:&&&&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券商资管等八类资管产品解析
热门标签:&
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券商资管等八类资管产品解析
来源: 由用户
编辑:李利平
  四、份额转让市场
  (一)单一委托人的资产管理产品的转让
  《深交所指引》和《上交所指引》均不适用于券商定向产品的转让。对于基金一对一产品可否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深交所指引》明确持否定态度,但《上交所指引》未明确将其排除。
  专项资管流动性
  基金子公司和券商资管中流动性最好的应该是专项ABS,其具备相对完善的转让市场和内部隔离要求,外部评级等,虽然实际操作中市场转让仍然不理想,但从估值和流动性角度来看略优于其他资管。
  券商和基金子公司管理的ABS可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及证券公司柜台市场进行挂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仅限于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资产支持证券初始挂牌交易单位所对应的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即不得拆分转让)。
  (二)银行理财和信托的转让
  银监会也一直在推动银行理财计划和信托计划份额转让平台建设,增加产品流动性。银监会为推动银行非标转标,准备引入的新的理财直接投资工具(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是指由商业银行作为发起管理人设立,直接以单一企业的债权融资为资金投向,在指定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统一托管、在合格的投资者之间公开交易、在中国银监会指定网站进行公开信息披露的标准化投资资产),但从其2013年开始引入的理财直投计划执行效果来看,转让市场的建立并非法规制度建立这么简单,如何活跃转让市场,增强流动性,对标的资产为信贷或项目融资而言,估值方式尤为重要,而不是简单用摊余成本来估值。
  (三)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银监会非银部2014年初就曾启动信托产品登记系统二期升级暨信托非现场系统整合工作,发展信托二级市场转让。全国信托登记转让中心落户上海自贸区的呼声一直很高。
  在缺乏统一转让平台的情况下,目前投资者要想转让信托产品,只能向自己投资的信托公司提交转让需求(如果信托公司提供这样的转让服务)。还有一种方式就是在产权交易所、金融资产交易所等场所挂牌交易转让,如上海信托登记中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等。除交易量非常小外,在第三方平台完成信托受益权登记转让尚没有法律依据。投资者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转让后,仍然需要线下进行面对面谈判,并到信托公司完成受益权变更登记。
  (四)存续期间开放式认购问题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中规定: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资产管理计划每季度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开放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购买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已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追加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除外。
  (五)受让人标准及拆分转让
  1)受让人标准
  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性法律法规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受让人标准未做明确规定。《上交所指引》规定参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的投资者应当为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者;《深交所指引》则规定投资者仅限于证券公司客户。但两者均未进一步明确投资者的具体资格要求。但受让人需要符合前面所提及的“合格投资者”定义是合规的应有之义。
  但需进一步明确,对受让人无需严格执行适用于委托人的最低委托金额的要求,最低认购金额是按照初始金额标准进行衡量。例如要求基金一对多产品的初始认购100万,但转让时候因为资产价格大幅度波动,受让人只需支付80万元,同样符合法规的要求。
  2)拆分转让及受让人人数
  现行法律规定未对集合性质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拆分转让作出限制,因此作出拆分转让的安排不应被认定为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对于委托人(转让人)和受让人的标准有所要求,对投资者数量亦有所限制(一般不得超过200人),故实务中作出拆分转让安排应谨慎进行,至少注意两个方面:(1)拆分后用于转让的每个转让标的对应的初始委托金额不低于法定最低委托金额(如100万元);(2)拆分转让后存续的投资者数量不超过法定最高人数要求(如200人),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变相规避委托人标准或从事公开发行。
  最后,尽管法律未对单一委托人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券商定向产品和基金一对一产品)的拆分转让作出限制,但由于单一委托人的资产管理产品和集合性的资产管理产品适用不同的业务规范和监管要求,投资范围也可能不同,故应解释为不允许进行拆分转让。对此,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于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8号-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委托资产份额化》将券商定向产品委托资产份额化理解为“实质上是以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形式变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而不予允许。
  五、监管比例约束
  券商集合资管
  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
  单个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40%,即杠杆率不超过140%,这一比例也是不同监管机构基本思路,参照目前货币基金的杠杆率,同时银行理财2014年底的征求意见稿也设定其杠杆率为140%。
  券商专项资管和定向资管暂除以下约束外暂无其他限制。
  证监会系统资产管理业务在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中还需要注意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 10 倍。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劣后级份额。
  信托计划
  这些限制包括:信托公司以结构化方式设计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其优先和劣后受益权配比比例不得高于3:1;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时,单个信托产品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股票最高不得超过该信托产品资产净值的20%;除银监会另有规定外,信托公司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此外信托公司投资范围中禁止了正回购操作,即禁止其杠杆投资。
  根据《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70号),信托计划投资于股指期货还需要额外受到下面约束:
  1)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集合信托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总市值的2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10%;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股指期货的风险敞口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80%
  银行理财
  比例约束主要是2013年的8号文关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限制,主要有:非标理财余额不得高于其总资产的4%;同时不得高于其全部理财余额的35%;而且这两项比例需要穿透识别。
  银行发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杠杆放大交易,包括以放大交易为目的借入现金,利用融资购买证券,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即代客境外理财的证券类资产和募集的比例&;=100%。
  该规定主要防止理财产品境外投资放大杠杆从而积聚风险,但并没有考虑到少数情形如海外基金经理为应付因短期大额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问题,继而产生暂时的现金借入,由其产生的部分杠杆(一般在110%以内)是合理的被动杠杆,并不涉及投机。
  代客境外理财直接投资境外股权,单只股票不得超过产品余额的5%,股权类投资加总不得超过50%;不过该条规定显然不符合实际市场发展要求,实践中多数通过结构绕开。
  关于分级理财产品,银监会2014年底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为保证优先级投资人利益得到充分保护,原则上,投资品全部为债券类资产的分级产品的优先与劣后资金比例不得高于5:1,其他分级产品的优先与劣后资金比例不得高于3:1。尽管该规定尚未实施,但也反应了未来监管趋势。
  六、关联交易
  基于信托这一特殊法律关系的本质,需要限制受托人因关联交易损害受益人利益情况的发生,因此法规对信托资金的运用做出了一些限制。首先相对于券商资管和基金专户,信托计划的关联交易控制比较严格,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交易,需事前逐笔向银监报批,经银监同意后方可进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明确:(1)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2)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3)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银行理财:
  理财业务与信贷业务相分离是指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相对应,独立于银行信贷业务;本行信贷资金不得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和担保;理财业务应回归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
  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是指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分别开立独立账户;分别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流程和内控制度;代客理财资金不得用于本行自营业务,不得通过理财产品期限设置、会计记账调整等方式调节监管指标。
  银行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是指本行理财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交易,不得相互调节收益。
  券商资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用于该券商担任主承销商或者保荐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和网下申购,容易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发行价格、违规转移包销风险等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担任主承销商或者保荐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和网下申购,适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更多精彩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融入资金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