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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of Changes to LinkedIn Privacy Policy | LinkedIn
Summary of Changes to LinkedIn Privacy Policy
We have revised our
as of October 23, 2014.
This summary is meant to help you review and understand what&s changed in our Privacy Policy. However, we also recommend you read the full document, since its terms apply to you whenever you view, access, or use LinkedIn&s Services.
There are two main reasons we changed our Privacy Policy: to make it clearer, and to reflect our recent acquisition of Bizo, Inc. You can read more about this acquisition on our Marketing Solutions .
Introduction
1. We added the Bizo advertising platform to our definition of Services.
Section 1.4 & Address Book and Other Services That Sync with LinkedIn
We noted that the information we receive through address book imports may include phone numbers.
We clarified the information that we may use to suggest potential connections to you.
Section 1.5 & Customer Service
We explained that we may review your InMails and contributions to our Services (e.g., group postings) in order to provide you with customer support. We confirmed that we do not use this information for advertising.
Section 1.6 & Using the LinkedIn Sites and Applications
We clarified that the usage information we collect may include search queries and job applications and interaction with advertising off of our Services.
Section 1.7 & Using Third-Party Services and Visiting Third-Party Sites
Because we depersonalize plugin impression data (i.e., the information that you visited sites carrying our social plugin, but which you did not click on), we removed the reference to an opt-out setting.
We added that we collect information about your visits and interaction with the sites and services of our partners that include our cookies and similar technologies, unless you opt out.
Section 1.8 & Cookies
We added that we may use cookies and similar technologies to learn about your interests both on and off our Services.
Section 1.9 & Advertising Technologies and Web Beacons
We clarified that besides our ad targeting we also measure ad performance.
We clarified that we may use contact information (e.g., hashed email address matching), group participation, pages you visit and log data (e.g., IP addresses) for ad targeting.
We clarified that the third parties we receive information from include advertising partners, publishers, and data aggregators.
We added that advertising partners may associate personal information collected by the advertiser directly from you with our cookies and similar technologies, in which case we would require such advertisers to obtain your explicit opt-in consent before doing so.
We added an option (for both members and non-members) to opt out from our tracking of behavior on third party sites, replacing the opt-outs from ads served to you on third-party sites and our use of information from advertising partners to target ads.
Section 1.10 & Log Files, IP Addresses, and Information About Your Computer and Mobile Device
We clarified that we receive URL data from sites that include our plugins, cookies, or similar technologies.
We clarified that we may use your location data for fraud prevention and security purposes.
Section 2.3 & User Communications
We noted that we use automatic scanning technology to identify malicious links, malware, and spam in your inbox, updates, and group contributions.
Section 2.4 & Service D Customized Experience
We clarified that we use member information for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Section 2.6 & Sharing Information with Third Parties
We explained the visibility of your professional profile to other members.
Section 2.10 & Groups
We noted that members who can see your posts may include advertisers and that group contributions are typically public and searchable unless the respective group is closed to public discussions.
Section 2.17 & Data Processing Outside Your Country
We clarified that we may process your information outside the country where you live.
Section 3.1 & Rights to Access, Correct, or Delete Your Information, and Closing Your Account
We noted that you can also request your information that is not readily accessible to you (e.g., not on your profile).
Section 3.2 & Data Retention
We added that we de-personalize plugin impression data after seven days.
Section 3.3 & Your Obligations
We deleted this section because it was redundant with the User Agreement.当前位置: >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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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社局2012年政策文件内容提要
  按语:  为方便广大市民了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听取广大市民的意见建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2012年度涉及就业创业、职业培训、社会保障、人才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文件进行了汇总,并将文件内容以提要的形式予以刊登,供广大市民查阅参考。如果您想更多地了解政策详情,请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或拨打12333民生服务热线电话查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目 录  1、《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通知》(青政发〔2012〕24号)  2、《关于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有关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4号)  3、《关于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5号)  4、《关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6号)  5、《关于创业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7号)  6、《关于自谋职业扶持金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8号)  7、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18号)  8、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规定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20号)  9、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中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25号)  10、《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32号)  11、《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蓝领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33号)  12、《关于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37号)  13、《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2〕20号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41号)  14、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42号)  15、《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青人社发〔2012〕43号)  16、关于印发《青岛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46号)  17、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52号)  18、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发〔2012〕60号)  19、关于印发《青岛市技工教育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62号)  20、《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64号)  21、《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规范化考点考评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71号)  22、《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社会监考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72号)  23、《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73号)  24、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74号)  25、关于增补青岛市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诊疗项目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75号)  26、关于加强规范管理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的意见(青人社办发〔2012〕4号)  27、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引进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办发〔2012〕13号)  28、《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通知》(青人社字〔2012〕78号)  29、《关于同步推进企业工资指导线及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意见》(青人社字〔2012〕79号)  30、《关于加强企业劳动合同及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2〕80号)  31、《关于2012年大中专毕业生一次性就业求职补贴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办发〔2012〕19号)  32、《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综合职业能力培训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字〔2012〕37号)  33、关于实施2012年驻青高校毕业生&留青行动&的通知(青人社字〔2012〕48号)  34、关于延长缴费期间确定缴费基数及规范经办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2〕49号)  35、关于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2〕88号)  36、关于在青就业研究生申领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号)  37、《关于新增门诊大病病种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号)  38、《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人社字〔号)  39、《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12﹞62号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字〔号)。  40、关于实施青岛市职业培训机构师资培训项目的通知(青人社字〔号)  41、《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2〕18号)  42、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2〕65号)  43、《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大学生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2〕79号)  1、《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通知》(青政发〔2012〕24号)  内容提要:1、基础养老金翻番。自日起,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所需资金按原基础养老金分担比例由市、区(市)财政分担。2、缴费激励政策基数随之调整。凡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青政字〔2010〕10号)第三条第三款&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之规定,享受加发基础养老金待遇的人员,从日起,加发底数同步调整,按最新标准每人每月110元计算。  2、《关于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有关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4号)  内容提要:1、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日以后,新招用本市城乡劳动者的,均可按规定申领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2、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家庭服务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比例计算。3、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4、家庭服务机构新招用本市城乡劳动者后,应进行新招用人员享受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备案。5、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每半年申报拨付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月份和7月份。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应向机构注册地所在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同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3、《关于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5号)  内容提要:1、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中,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从业人员数达到30人以上的,可按规定申领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2、市内四区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家庭服务机构稳定就业岗位奖励,五市三区的奖励标准由各区(市)自行确定,同一家庭服务机构享受稳定就业岗位奖励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3、家庭服务机构应于本市户籍在岗职工达到30人以上的次月起,进行享受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备案。4、家庭服务机构月平均在岗人数达到30人以上,从第一个满30人的月份开始计算,每满12个月的,可向机构注册地所在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一次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并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4、《关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6号)  内容提要:1、享受创业扶持政策的高校毕业生扩大为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驻青高校在校生;2、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本市户籍返乡农民工、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驻青高校在校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初次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可申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3、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1年内(外地户籍高校毕业生和驻青高校在校生创办企业2年内),招用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招用人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可申领补贴4、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符合申领条件的,向户口所在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5、外地户籍高校毕业生、驻青高校在校生在市南区、市北区和李沧区创办企业,向市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外地户籍高校毕业生和驻青高校在校生在其他区市创办企业,向企业注册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6、此前已享受过公益性岗位、灵活性就业、创业补贴、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等扶持政策的,不再享受自谋职业扶持金政策。  5、《关于创业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7号)  内容提要:1、享受创业补贴政策的高校毕业生扩大为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驻青高校在校生。2、创业补贴由4000元调整为5000元。3、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于日后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或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毕业5年内的外地户籍高校毕业生和驻青高校在校生于日后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或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有固定营业场所,正常经营满2年,且外地户籍高校毕业生需在本企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4、毕业2年以上5年以内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创业前,须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按照本市登记失业人员的条件办理。5、通过变更法人或负责人方式创业的人员,变更后经营时间及社会保险费缴纳期限须达到以上规定,方可申领补贴。6、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符合申领条件的,向户口所在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5、外地户籍高校毕业生、驻青高校在校生在市南区、市北区和李沧区创办企业,向市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外地户籍高校毕业生和驻青高校在校生在其他区市创办企业,向企业注册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6、此前已享受过公益性岗位、灵活性就业、创业补贴、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等扶持政策的,不再享受自谋职业扶持金政策。  6、《关于自谋职业扶持金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8号)  内容提要:1、从事个体经营的本市失业人员、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户籍,可申领自谋职业扶持金。2、上述人员须于日后办理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有固定营业场所,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3、对符合条件人员,由市及区(市)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每人4000元的资金扶持。4、自谋职业扶持金的扶持期限为两年,从补贴申请之日起计算。享受自谋职业扶持金的人员,两年内纳入自谋职业就业管理。5、申领自谋职业扶持金的人员,到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7、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18号)  内容提要:1、我市从事自由职业等灵活就业的女性人员,年满50周岁未满55周岁的,可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其中日未满55周岁,本通知实施时已满55周岁本市户籍人员,可在日前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参加社会保险。2、按本通知规定参保人员,年龄满55周岁,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年限至满十五年。其中,符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8、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规定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20号)  内容提要:1、参保人自主选择一家具备相应资质的定点社区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社区)作为本人门诊医疗定点单位,并与之签订服务协议,协议期限为一年;因工作调动、住址搬迁等特殊情况需中途变更定点单位的,应在签约后满一个季度再办理变更手续。2、在定点社区签约参加门诊统筹的职工(含退休人员,下同),不再从个人帐户扣缴相关费用。参保人自签约之日起享受门诊统筹相关待遇,其普通门诊医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3、一个医疗年度内,签约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规定的1600元以内的门诊医疗费,由门诊统筹金报销60%,其中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为70%。门诊医疗年度内,参保人签约不足一年的,根据协议月数折算其纳入统筹支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最高限额。签约参保人在非本人定点单位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门诊统筹金不予支付。4、一般诊疗费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报销比例为90%。5、签约参保人患病应当首先在定点社区就诊,因病情需要住院的,由签约家庭医生审核签字,办理转诊登记手续。特殊情况应在住院7日内到定点社区补办转诊手续。  9、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中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25号)  内容提要:1、我市城镇户籍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包括已按我市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参保缴费的各类集体企业及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统筹,享受退休职工养老待遇。2、需补缴养老保险费纳入养老统筹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补缴纳入人员),按以下情况分类申请及确认:(1)中央、省属驻青用人单位补缴纳入人员的资格由本单位审核、公示并确认;(2)市属用人单位补缴纳入人员的资格由原用人单位审核、公示,报主管部门确认。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直接报主管部门审核、公示并确认;(3)区、市所属及区、市以下用人单位补缴纳入人员的资格由原用人单位审核、公示,报所属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4)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其他补缴纳入人员的资格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审核、公示,报所属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  10、《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32号)  内容提要:1、青岛市技师工作站由行业企业或公共实训基地等培训机构实施建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评估认定。2、以企业为主体和以公共实训基地等培训机构为主体设立技师工作站,应具备相应的条件以及入站人员。3、经批准设立技师工作站的单位,应加强技师工作站内部管理和运行制度建设。4、对技师工作站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评估考核。对发挥作用显著、取得良好效果的,给予宣传和表彰;对不能正常开展工作和发挥应有作用的,予以撤销并收回牌匾。5、技师工作站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资产和成果归设站单位所有;技师工作总站推荐的技师在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成果归接受服务单位所有,各方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11、《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蓝领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33号)  内容提要:1、&金蓝领&培训是立足于推动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通过政府投入引导、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的筹资方式,采取院校与企业结合、理论与实训相结合进行集中培训的办法,培育造就高技能人才培养新模式。2、培训项目由行业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根据产业发展和企业生产实际需求提出。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和促进就业发展需要审核认定。3、参训人员的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文化程度在高中(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上,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在2年以上。4、培训基地应按照年度培训项目计划和认定的培训职业(工种)、培训层次等级,组织实施培训。5、培训费用采取财政补贴、单位补助和个人适当交费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对经考核鉴定合格取得国家三级(高级工)和二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按照每人1200元和16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6、对虚报、冒领、套取、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的培训机构,除如数追缴补贴资金外,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5年内不得承担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12、《关于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37号)  内容提要:1、各类用人单位日后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享受政策招用人员备案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和时间,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2、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8%、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2%的比例计算。3、市内四区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五市三区的补贴标准由各区(市)自行确定。4、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5、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每半年申报一次。用人单位应于每年1月份、7月份,到办理享受政策招用人员备案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申报。  13、《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2〕20号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41号)  内容提要:在执行《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5号)第三条第一款:&在审核或复核低保、五保资格时,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十二五&时期暂不计入家庭收入&时,此处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按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执行。目前,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为每月110元,在审核或复核低保、五保资格时,&十二五&时期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14、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42号)  内容提要:对日前,用人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标准为:1、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1至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分别按255元、245元、235元、225元的标准增加。2、生活护理费:以2011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370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进行调整。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  15、《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青人社发〔2012〕43号)  内容提要: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全员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工伤职工新发生的工伤医疗待遇、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用以及工伤一级至四级人员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定期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2、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工伤职工本人也可以自愿书面申请不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之后治疗该工伤部位的工伤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本市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和食宿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3、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认定为工伤或患职业病的,被确认属于原用人单位因工作原因导致的,由原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分别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4、参保用人单位未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为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期间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以及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5、本意见自日起施行。  16、关于印发《青岛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46号)  内容提要:1、《青岛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分为医疗康复服务类(包括康复评定、康复治疗、康复护理3类,共221项)、职业社会康复服务类(包括评定、治疗2类,共36项)两大类,共计257项,基本涵盖了工伤康复所需的各种功能评价、治疗训练和咨询、培训项目。2、每项包括项目编码、名称、计价单位、最高支付限额、项目内涵、除外内容、临床意义、操作说明、适用范围及质量标准。3、根据我市工伤康复试点工作安排,目前《服务项目》的使用范围仅限在签订了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内执行。4、全市工伤康复协议机构需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其所能提供的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同意后,才能为工伤职工提供有关康复服务。  17、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52号)  内容提要:1、申办流程。参保人需办理长期医疗护理的,由家属携带相关病历材料、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定点护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青岛市长期医疗护理申请表》。定点护理机构接到申请后,按规定进行现场审核,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网上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网上申请提出审核意见,经办机构在对申请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时,定点护理机构及申请人家属应当予以协助。2、结算管理。定点护理机构应如实上传参保人在床治疗期间所有费用明细,并按照参保人在床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与参保人结算个人自负部分,不得伪造治疗项目增加参保人负担。结算时,定点护理机构应如实一次性开具医疗费收据交患者,并出具《青岛市长期医疗护理保险费用结算单》,费用结算单须由参保人或家属签字确认。参保人在享受护理保险待遇期间,不重复享受住院、门诊大病、普通门诊等应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待遇。参保人在床治疗期间,定点护理机构应使用范围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因病情确需使用范围外的治疗项目,须经参保人或其家属签字同意。未经参保人或其家属签字认可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定点护理机构负担。3、定点护理机构资质管理。凡经卫生部门批准成立的医疗服务机构、具备相应医疗资质的老年护理机构均可申请定点护理机构资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人员、设备、规模等基本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准定点护理机构资格。4、定点护理机构财务管理。  18、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发〔2012〕60号)  内容提要:1、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管理办法的起草、信息维护与使用及提供与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相关的经办服务;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负责提供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系统管理方面的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管理实施监督。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缴费年限、个人账户、获得相关补贴、享受待遇资格、领取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待遇的信息以及其他反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信息。3、参保人员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委托他人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被委托人应持书面委托材料和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4、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等因履行工作职责,依法需要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应提供履行工作职责的书面证明材料及个人有效工作证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其依法查询的对象和记录项目提供查询。5、在我市参保的人员还可通过我市12333民生服务中心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其中,通过银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也可通过银行查询本人缴费、个人缴费账户存扣款等信息。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维护与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责任意识与安全意识,确保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安全。  19、关于印发《青岛市技工教育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62号)  内容提要:1、每两年,从全市技工院校、各级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在编在岗三年以上的教职工中,评选&青岛市技工教育优秀教师&和&青岛市技工教育优秀教育工作者&,名额不超过评选表彰范围内总人数的1.5%。2、对教学、教学管理成果显著,获省级以上奖励的;在学科建设做出重要贡献的学科带头人;长期从事一线教学,教学工作量大,教学水平高,德高望重,成绩较突出并深受学生爱戴的教师;在省、市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前六名的;在学校招生、学生就业、培训与鉴定工作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优先推荐参评。3、评选程序包括推荐、资格审核、综合评审、公示等环节。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获得&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的教育工作者,优先推荐为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20、《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64号)  内容提要:1、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理举报、投诉案件,自日起施行。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对市国资委监管的市内三区企业、市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其下属单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许可证的各类机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品经营单位的举报投诉;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受理本辖区内除省、市管辖外单位的举报投诉。3、举报投诉案源包括领导批示、政府信箱转办、来信来访、职能部门移交等案源,按咨询、举报、投诉三类分别依法予以处理。4、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投诉在法定期限内立案查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或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的投诉依法告知投诉人。5、案件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发生法定情形经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或中止案件;调查完成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责令改正指令、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撤销立案决定;其中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依法履行听取陈述申辩、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强制执行等程序。  21、《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规范化考点考评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71号)  内容提要:人事考试规范化考点采取考点自愿申报和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年初由考点申报;年底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确定并授牌。人事考试规范化考点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3年。  22、《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社会监考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72号)  内容提要:人事考试社会监考员属编外聘用。符合条件的七区(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黄岛、城阳)市民报名后,通过资格审查、培训、考核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中心颁发《青岛市人事考试社会监考员证》,并根据考试需要,安排参与监考工作。人事考试社会监考员实行聘期制,聘期3年,符合条件的,可连聘连任。  23、《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73号)  内容提要:1、用于我市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业务经办。2、未在我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的人员,先办理参保手续,市内四区的到交通银行指定委托代扣网点、五市三区到各区(市)经办机构办理。3、参保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参保缴费凭证》。有欠费的,须及时补缴。4、参保人携带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区(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填写《转移接续申请表》。5、对参保人存在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重复缴费的,重复的缴费年限不予办理转移(先清后转)。6、办理转移后相同年度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本人可到参保所在区(市)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将缴费基数补足到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  24、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74号)  内容提要:1、工伤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任意一家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医地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与协议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结算,跨区域的由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相互结算,工伤职工只需在就医协议医疗机构结算即可。2、职工认定工伤后,确需门诊继续治疗的,必须要使用工伤保险专用病历,主治医生应按照专用病历核定的工伤部位进行治疗,对未按规定使用专用病历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3、工伤职工在非工伤协议服务机构治疗工伤等九种不规范治疗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4、对协议医疗机构过度医疗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组织工伤保险医学专家进行审查,属过度医疗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并按规定处罚。5、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25、关于增补青岛市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诊疗项目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75号)  内容提要:自月起,将挂号费、诊查费、检查化验项目以及治疗牙齿、安装义眼等工伤职工治疗所必需的227项住院服务标准和诊疗项目(具体项目可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纳入工伤基金支付范围。  26、关于加强规范管理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的意见(青人社办发〔2012〕4号)  内容提要: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加快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更好地为企业、人才提供有力的服务和保障,我市制定出台《关于加强规范管理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的意见》,从市场准入、加强监管、政策扶持等方面对人力资源市场进行规范,在完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各项政策,都走在全国前列。  27、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引进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办发〔2012〕13号)  内容提要:放宽高技能人才引进落户条件,建立竞赛引才机制;明确我市高技能人才引进的重点;加大高技能人才引进政策优惠力度,包括享受30万元的购房补贴、享受房租补贴等创业优惠、享受集体户口等落户保障以及技师津贴、股权期权激励等福利待遇。政策出台后,先后为600多名高技能人才及其家属子女办理入市落户手续,通过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充分认识高技能人才的重要性,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的集聚。  28、《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通知》(青人社字〔2012〕78号)  内容提要:1、改变调查方式:工资指导价位信息的采集由抽样调查改为网上全面调查。从2013年1月份开始,企业需每月对职工发放的工资导(录)入至劳动关系网络系统。同时,要对2012年职工工资按月补导(录)入至劳动关系网络系统。2、改变分类方式:由同工种按高位数、中位数、低位数单一工资指导价位分类,改为按同工种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学历、不同年龄等分类,按高位数、中位数、低位数汇总、整理相关信息,确定不同情况的工资指导价位。&3、改变发布方式:每年只发布通用工种和常用工种工资指导价位,并要求企业确定工种工资水平时,应不低于人社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价位的低位数,低于低位数的,须劳动关系双方进行协商。  29、《关于同步推进企业工资指导线及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意见》(青人社字〔2012〕79号)  内容提要:实现了四个统一:1、统一了落实工资指导线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同步推进的认识;2、统一了调资方案即工资集体协议的制定方式;3、统一了调资方案即工资集体协议备案的内容及时间;4、统一了调资方案即工资集体协议备案及履行的监管。  30、《关于加强企业劳动合同及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2〕80号)  内容提要:1、企业与职工订立、续订、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要在三日内,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网络系统进行网上备案。2、企业每月要将职工发放工资的信息导入或录入劳动关系网络系统。3、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据实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有关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金额、职工人数等信息。4、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4月底前,将各企业上年度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及其发放的工资提供给各级税务部门。5、各级税务部门在对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评估、检查时,要按照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规定,加强对订立劳动合同的人数及发放的工资税前扣除的审核。  31、《关于2012年大中专毕业生一次性就业求职补贴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办发〔2012〕19号)  内容提要:1、青岛生源2012全日制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不含继续升学、参军毕业生)。2、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发放。3、高等院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凭毕业证书、报到证、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技工院校毕业生凭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于日前到家庭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中心申请领取。  32、《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综合职业能力培训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字〔2012〕37号)  内容提要:1、自2012年起,力争每年组织高校毕业生2000人以上参加综合职业能力培训。2、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培训一律免费,培训费用由市或区市财政负担。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1000元。3、各培训机构在培训结束后,向市或区市管理部门提出培训补贴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3、关于实施2012年驻青高校毕业生&留青行动&的通知(青人社字〔2012〕48号)  内容提要:1、驻青普通高校应届未就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可按照《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管理办法》(青人社字〔号)规定的程序,在我市报名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为见习毕业生缴纳意外伤害保险并按照我市公布的所在区(市)最低工资标准为见习毕业生发放就业见习补贴。2、自日起,在青就业的国内外博士、硕士研究生可享受最长不超过36个月的住房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600/月,硕士400/月,由用人单位于每年1月份和7月份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3、毕业生派遣期由两年调整为三年,驻青高校毕业生在本市就业的可在三年内办理派遣和改派手续,改派次数由一次调整为两次。  34、关于延长缴费期间确定缴费基数及规范经办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2〕49号)  内容提要:1、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政策规定,我市为待遇领取地,参保人员申请延长缴费的,延长缴费期间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有关规定确定缴费基数。2、参保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申请延长缴费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参保人员延长缴费申请表》(附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长缴费手续。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到户籍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长缴费手续;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到原参保所属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长缴费手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十五年需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应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参保所属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35、关于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2〕88号)  内容提要:1,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包括:派遣期内本市户籍城镇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高校毕业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本市户籍超出派遣期一年内仍未实现初次就业且未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2,符合上述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应向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出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认定申请。其中,市内四区生源毕业生由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认定;五市三区生源毕业生由生源所在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3、申请时提供以下资料: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高校毕业生,需持《青岛市城乡&双零&就业援助卡》原件及复印件;残疾高校毕业生,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需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4,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注销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资格: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的;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连续6个月未与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联系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6、关于在青就业研究生申领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号)  内容提要:1、2012年以后毕业并取得硕士、博士学位,在青就业的国内外毕业生,户籍落入本市,签约就业且单位为其缴纳法定五险。2、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600元/月,硕士研究生400元/月,自日起可享受最长不超过36个月的住房补贴。3、补贴每半年申报一次,用人单位应分别于每年1月份和7月份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4、国内毕业生提交报到证、《劳动合同》、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和户口簿本人单页的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以及《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申请表》。留学回国毕业生提交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劳动合同、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和户口簿本人单页的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以及《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申请表》  37、《关于新增门诊大病病种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号)  内容提要:1、肢端肥大症、肺动脉高压、BH4缺乏症三种疾病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自日起施行。2、上述新增病种暂不设门诊大病费用结算限额标准。3、上述新增病种统筹支付范围内费用结算模式为报销结算。  38、《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人社字〔号)  内容提要:1、自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可以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2、参加我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具有我市行政区域内户籍,日前,男性不满60周岁,女性不满55周岁,在我市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自愿申请办理。3、相同年度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月数对应转换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月数。4、根据相同年度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金额转换缴费基数。5、办理转移接续时,参保人员在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金额(含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等)以及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本金及利息部分全部转移到城镇养老保险。6、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后,按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享受相关待遇。  39、《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12﹞62号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字〔号)  内容提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62号),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明确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建立同一个人账户,利用同一制度平台,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政府主导和被征地农民自愿相结合,先保后征。即:被征地农民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费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青人社发〔&号文件对政策进行了细化和完善:1、对缴费标准进行了细化。政府补贴标准完全按照鲁政办发〔2012〕62号规定执行。个人和集体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和原则上不低于政府出资部分的20%,不高于此次征地得到的土地补偿安置费。其中,个人缴费标准在现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内由个人自由选择;集体缴费标准在现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内由村民会议民主确定。个人和集体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和低于政府出资部分的20%的,个人和集体应按选定的缴费标准适当增加缴费的倍数。2、对新老制度衔接进行了明确。将我市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管理,为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对已经参加我市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正在缴费或已经领取待遇的,继续执行原规定,筹资渠道和资金来源不变,同时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两种待遇合并发放;对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完全执行鲁政办发〔2012〕62号规定,同时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两种待遇合并发放。3、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允许被征地农民符合条件的自愿选择,可按照自由职业者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经核查,被征地农民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补贴可支付给个人,用于补贴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4、明确了部门工作时限。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后,被征地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收到政府批复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将政府批复文件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政府批复文件后,2个月内组织完成养老保险参保工作。  40、关于实施青岛市职业培训机构师资培训项目的通知(青人社字〔号)  内容提要:1、通过实施师资培训项目,提高我市职业培训机构教师综合业务素质、专业技术水平和教学教研能力,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师资队伍。计划每年培训师资200名左右,力争5&年内,全市50%左右技工院校教师、30%左右培训机构教师经过师资培训项目培训。2、全市技工院校、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符合一定条件的在职专业教师,均可申请参加政府补贴培训。3、培训项目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统一管理。各职业培训机构根据确定的培训项目,按规定条件推荐参加培训的教师,市职业技术培训研究室负责资格审核,培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师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结束后,参加培训的教师须参加统一考试。4、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师资培训合格证书的可享受培训补贴。  41、《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2〕18号)  内容提要:1、自日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险费补缴业务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已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的补缴;二是制度实施时尚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参保时已达到或超过待遇领取年龄的新参保人员的补缴。2、参保人员延期办理待遇申领手续的,允许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3、申请补缴人员有两次缴费扣款机会,两次缴费仍不成功的,视为自动放弃补缴,参保人员应补缴信息自动核销。4、到龄人员未办理待遇申领手续的,经办机构暂不为其核定待遇;已办理待遇申领手续并选择补缴的,在缴费额到账或两次缴费不成功后,经办机构再为其核定待遇。5、到龄人员延期办理待遇申领手续,或制度实施时尚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参保时已达到或超过待遇领取年龄的新参保人员办理待遇申领手续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6、参保人员办理待遇申领手续时已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如不选择补缴,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的次月开始发放;如选择补缴,基础养老金从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的次月开始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从补缴保险费缴费额到账的次月开始发放。7、参保人办理待遇申领手续时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参保人补缴保险费缴费额到账的次月开始发放。8、制度实施时尚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参保时已达到或超过待遇领取年龄的新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办理参保登记且补缴保险费缴费额到账的次月开始发放。9、重度残疾人申请提前享受待遇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42、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2〕65号)  内容提要:1、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标准,按以下公式计算:  生育津贴标准=&当年度1月份单位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对应的参加生育保险人数  2、当年度新成立用人单位的生育津贴标准,按以下公式计算:  生育津贴标准=&当年度首次参保月份单位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对应的参加生育保险人数  3、单位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不含补缴补收其他月份的缴费基数。  4、其他问题仍按青人社发〔2011〕26号文件规定执行。  5、本通知自日起实行。  43、《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大学生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2〕79号)  内容提要:1.培训范围为驻青高校应届毕业生以及毕业5年内未就业的青岛籍高校毕业生。2.各区(市)对大学生进行创业培训须严格按照&大学生创业培训四级课程体系&(以下简称&四级课程体系&)内容进行培训,主要包含创业知识、模拟实践、实际操作和跟踪扶持。3.各区(市)组织大学生创业培训须具备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培训设施,主要包括标准化的场地、教具以及指定的教材和配套软件。培训设施由各区(市)根据需要自行配置。4.&全市统一组织师资培训班,参加培训的教师由各区(市)根据培训师资标准进行推荐,培训合格后颁发合格证书,纳入全市培训师资库,并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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