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今年营业执照什么时候年检开始开始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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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 18:21:51|
来源:中顾法律网
【法规名称】&四川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部门】&四川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川广字[号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有效
【正  文】
四川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管理,繁荣广播电视文艺创作,促进广播电视节目质量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是指业务中有广播节目、电视剧、电视文艺及电视专题节目、电视广告的策划、咨询、制作、转播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省广播电视厅负责作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    (一)符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统一规划;    (二)符合、法规设立此类经营机构的有关规定;    (三)有八名以上具有广播电视专业中级职称或相当业务经历的创作人员和至少一名会计类中级职称人员;    (四)有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所必需的制作设备和机房;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注册资金不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条 我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设立由省广播电视厅批准,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备案。    第六条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应持具备本规定第四条所规定各项条件的证明文件报所在地市、地、州级广播电视局,经初审合格后报省广播电视厅审批。经审核批准,由省广播电视厅发放《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注册登记。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应将批准文本复印件报所在地市、地、州级广播电视局备案,以便加强日常管理。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样式由省广播电视厅统一制发。    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如拍摄电视剧,还须按有关规定申请许可证。    第七条 未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在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播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    (一)个人或私营企业;    (二)外资独资或中外合资企业及组织;    (三)不符合管理部门整体规划的。    第九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年度制作计划,报省广播电视厅审定后,还须报所在地市、地、州级广播电视局备案。其制作的节目报所在地市、地、州级广播电视局审查并将审查通过的节目样带报留存广播电视局备案。各市、地、州广播电视局应按季度将所管理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完成年度计划的情况报省广播电视厅以供年度考核用。    第十条 省广播电视厅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年检不合格的,吊销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市、地、州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广播电视制作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的;    (二)专业人员、资金、设备及固定办公和制作场所发生变化,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    (三)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而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务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广播电视厅应吊销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一)制作经营活动中,有违反国家、法规的行为;    (二)制作内容反动或宣扬淫秽色情、封建迷信、凶杀暴力的;    (三)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质量低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自注册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开展业务活动或停止营业满一年的。    第十三条 被吊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在自吊销之日起三十天内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此规定发布前经各级工商部门或其它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影视制作单位在此规定发布之日三十天内到市、地、州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重新申报,逾期不报者,不得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务。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广播电视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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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志强:“投资电影就是赌博,什么时候把钱赔光,我什么时候就退休……”
欢迎你来到中国艺人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实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打印文章
作者:admin&&文章来源:甘肃省政府法制网&&点击数1032&&更新时间: 8:52:35&&文章录入:admin&&责任编辑:admin
【法规分类号】【标题】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实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时效性】失效【颁布单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布日期】【实施日期】【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广播、电视【文号】广发办字(号【题注】(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将本文废止)【正文】 &&&&
&&&&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和国家广电总局《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原广电部令第16号)、《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2号)等规定,就加强广播电视节目生产制作、发行行业准入管理,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 一、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制作经营许可证”)。国家广电总局对制作经营许可证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中央国家机关和全国一级社团所属机构申请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广电总局审批并核发。地方机构申请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核发,并报国家广电总局备案。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印制。取得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只能从事经发证机关认定范围内的业务,制作电视剧需按规定另行批准。
&&&& 二、申请制作经营许可证应符合以下条件:(1)有承担对其制作、发行的节目进行内容审查把关的业务主管机构,业务主管机构应是地市级以上的宣传、新闻、文化、广电部门及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新闻、文化、广电等行业的一级社团组织;(2)有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设备,其中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0万元;(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其主要成员应有两年以上广播电视、新闻宣传或文艺工作等相应从业经历,其法定代表人应取得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资格证》;(4)有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的固定场所等。
&&&& 未取得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或个人不得从事任何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业务。境外机构和个人不得在境内独立设立或与境内机构和个人合作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特殊情况,另行专项报批。
&&&&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必须按规定参加有关年检,有违规违纪制作、发行广播电视节目的,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视情况,给予警告、暂停其相应资格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分。被吊销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三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及开展节目制作业务,其法定代表人三年内不得继续从事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相关的业务。
&&&& 四、设立电视剧生产单位和制作电视剧,须由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并取得甲种或乙种《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每年制作完成4部以上单本剧或2部以上中、长篇电视剧的市级(含)以上广播影视集团、电视台或电视剧制作中心、电影制片厂(公司),以及已取得制作经营许可证的音像出版社、专业宣传文艺单位,可申请甲种证资格。持有甲种《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其电视剧题材规划、境外演职员等获得批准后,即可进行电视剧制作。乙种《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仅用于制作与该证相符的电视剧,具有乙种证资格的单位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其制作电视剧的题材规划、境外演职员等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并取得乙种证后即可制作电视剧。
&&&& 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1)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其法定代表人应取得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资格证》;(2)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专用设备;(3)符合国家制定的电视剧制作发展规划。
&&&& 五、国家广电总局对《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已经取得甲种证的单位其制作业绩如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将给予警告,连续二年业绩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则降格为乙种证单位,两年仍无业绩的则取消其电视剧制作资格。制作业绩连续两年达到甲种证单位规定条件的乙种证单位可晋升为甲种证单位,与其他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单位联合制作电视剧业绩突出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经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初核,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可取得乙种证申领资格。
&&&& 制作完成的电视剧,应按规定报送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并申领《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 六、从事广播电视节目的版权交易、转让、交换及代理等经营交易活动,必须由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发行节目时,必须向授权方提供合法的版权证明及其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发行电视剧(含引进电影片)、引进动画片时,还须同时提供《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等证明。电视节目发行活动应使用国家广电总局提供的规范合约。
&&&& 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及跨省区的节目交易活动,须按规定程序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条件成熟时,所有广播电视节目发行活动应在国家广电总局授权建立的节目交易中心及其开设的有关节目交易专用网上进行。
&&&& 七、禁止未取得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发行各类广播电视节目;禁止发行按规定应取得而未取得相应发行许可证的节目;禁止发行未取得合法版权的节目。播出机构不得购买、播放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广播电视节目。
&&&&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节目市场营销活动的机构,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视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其相应资格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分。被吊销许可证的机构,自其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广播电视节目营销机构及开展节目营销业务,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在五年内从事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相关的工作。
&&&& 八、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影视节目制作单位可与境外机构合作制作专题、专栏和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也可聘请境外人员参与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活动,允许吸纳境外技术和资金开展具体制作项目合作。
&&&& 九、凡是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经音像市场主管部门核准,可从事音像制品的制作经营业务。
&&&& 十、根据“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对已经批准但无上级主管单位或业务主管单位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进行重新审核,凡符合要求的应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业管理范围,不符合要求的,则应撤销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快速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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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2012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南方广播影视传媒集团,珠江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州市广播电视台,深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珠海市文体旅游局,各有关地级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顺德区文体旅游局,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
根据《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2012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办发媒字〔号)要求,我局决定自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对全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进行2012年度业绩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机关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统一负责全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的业绩审核工作。同时省局委托广州、深圳市和有关地级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的初审工作。省局将审核结果汇总报国家广电总局。
二、审核对象
(一)日前经我局批准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
三、审核内容
(一)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中执行广播电视法规、规章和规定的情况;
(二)节目制作经营业绩情况;
(三)落实《转发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广发〔号)相关要求的情况;
(四)根据规定需要审核的其它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各制作经营机构根据所持许可证认真如实填写并提交下列材料(统一用A4纸):
1、《2012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表》(附件1,2份);
2、《2012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填写,附件2,2份);
&&&&&&& 3、《企业股东情况证明》(附件3,1份,须由工商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同时加盖企业章);
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统计报表》(附件4共4张表,1份);
5、《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原件;
6、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
(二)请广州、深圳市局和有关地级市局负责将辖区内各制作经营机构提交的上述材料和各市局填报的《2012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一览表》(附件5,要逐一列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机构),以及本市节目制作机构年度审核情况报告,于日前送省局社会管理处,逾期或材料不齐不规范者不予受理。
(三)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今年要进行业绩审核换证工作)和省直(冠&广东&名称)机构的年审工作,请直接与省局社会管理处联系。
(四)今年业绩审核工作要求高,时间紧,请各市局迅速组织制作经营机构逐一认真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对上报内容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审核机构责令其整改并予以警告,如拒不提供相关信息或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均按未参加年审处理。审核机构未经当事机构许可,不能将其经营数据擅自公布。对不认真不按时参加年审的机构,将定为年审不合格,取消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并通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启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系统&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工作效能,总局专门建设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系统&。该系统的核心功能包括受理并完成《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批、《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乙种)》审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年度业绩审核等工作。总局决定在今年业绩审核工作中启用这一系统,将于近期对省级管理部门进行专门培训。对各市局及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培训指导工作,将另行通知。
  由于该系统首次使用,为避免出现疏漏,在使用该系统的同时,仍需按以往业绩审核工作要求,报送各种纸质材料。
(六)国家广电总局将于2013年3月底统一公告年度业绩审核结果。经广电总局公告年审合格的制作经营机构到原报送年审材料的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已审核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凭原证换领新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七)各附件表格可在广东广播影视网(网址:www.rftgd. )首页公告栏&关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2012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中下载,各市局上报材料同时请将附件5电子文档发送至电子信箱:sheguanchu@。
联系单位:社会管理处,规划财务处
联 系 人:李静,王纯毅,冯宇杰
电&&& 话:020-292628
传&&& 真:020-313265
电子信箱:sheguanchu@,fengyj@
附件:1、《》(各制作机构填报2份)
&&&&&&&&&& 2、《》(各制作机构填报2份)
&&&&&&&&&& 3、《》(各制作机构提供1份)
&&&&&&&&&& 4、《》(财务报表共4张表,各制作机构填报1份)
&&&&&&&&&& 5、《》(各市局填报1份,制作机构无需填报)
&&&&&&&&&&&&&&&&&&&&&&& 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201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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