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上缴财政专户的利息收入2014年会计2014科目三考试视频中怎样记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银行利息记入哪个会计科目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银行利息记入哪个会计科目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银行利息是记入其他收入吗?固定资产提不提折旧?
自收自支单位,如果属于经营性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应该提折旧。银行利息可以记入其他收入。
16:18 补充问题
是民办学校,利息记入其他收入交税吗?我们之前的会计一直没有提折旧,现在怎么办呢?
1、民办学校利息收入,计入“财务费用”科目。
2、民办学校应该提折旧。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三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办学章程,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民办学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教育成本费(含保教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第四条 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对出资的财产不得抽逃,不得占有、使用和处置或以其他方式挪用。民办学校的资产产权必须在学校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
  第五条 民办学校的财务必须独立,不得与举办者或举办者投资的企业相混同,不得与举办者举办的其他民办学校相混同。
  第六条 民办学校不得作为保证人为他人提供担保,也不得以其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 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审计结果应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九条 民办学校应根据办学章程和学校实际确定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 民办学校应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独立设置帐簿,及时记账、对账、结账及编制财务报表,做到账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财务制度,参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财务制度,参照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财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交接手续和任免奖惩等事项,按《会计法》执行。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财务人员按照《会计法》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务法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有向教育、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的义务。
  第三章 举办者投入的资金
  第十三条 举办者投入的资金是指举办者在民办学校成立时,按照规定投入学校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四条 举办者对民办学校的投资应当经具备资格的审计机构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验资报告确认。
  第十五条 举办者应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得虚假出资,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因增加办学层次、学校负债运营且负债率较高或因其他原因需增加投入的,举办者应按照有关程序增加投资。
  第十七条 举办者退出办学时可以有偿转让其办学的相关权益,受让人在依法履行有关手续后,享有与原举办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合伙举办民办学校的,出资者的出资情况、形式必须在办学章程中载明,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增加或减少合伙人或变更出资比例的,应当按有关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民办学校通过提供学历或非学历教育,向受教育者收取的教育成本费(保教费)、住宿费及其他办学收入,包括学历教育收入、非学历教育收入,以及民办学校接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而获取的教育经费补助款等。
  其他业务收入指民办学校主营业务之外的附带业务所得,主要包括租赁收入、学校科研收入。
  营业外收入包括捐资助学收入和其他非办学收入。
  (一) 捐资助学收入是指受教育者自愿捐赠的款项。
  (二) 其他非办学收入,指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罚款收入、债务重组收益或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帐款等。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经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标准,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和跨学期收费。
  民办学校按学期或按月收取的学历教育收入和非学历教育收入,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到每一个教学月份。收取的捐资助学款,当期确认收入。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必须独立开设银行帐户。收取学生的教育成本费、代收费等费用,应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及时存入学校的帐户,严禁存入个人帐户,严禁与个人资金混同。学校在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补足“三方共管帐户”资金。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抽逃、挪用办学经费。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收费必须统一使用在税务部门申领的《广东省深圳市文化体育专用发票》。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退学退费应严格执行《关于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深价联〔2003〕32号)和《关于规范我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深宝教〔2006〕4号)的有关规定,不得拖延、推诿。所退教育成本费(保教费)直接冲减当月收入。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支出包括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等。
  (一)主营业务成本包括学历教育支出、非学历教育支出。
  支出项目包括与教学直接相关的教师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教学场地设施、设备的租赁费、折旧费、教研活动支出、教材及教学消耗品支出等。
  (二)主营业务税费及附加包括与教学收入直接相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三)管理费用包括教师以外的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非教学场地设施、设备的租赁费、折旧费、招待费、会议费、印刷费、办公费、专用材料支出、劳务费、水电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印花税、学校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四)财务费用包括利息支出、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五)其他业务支出是指民办学校从事其他业务活动所发生的有关成本和费用支出。
  (六)营业外支出是指与民办学校办学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罚款支出、非常损失和债务重组损益等。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的学历教育收入和非学历教育收入、学历教育支出和非学历教育支出应当划分清楚;无法划分清楚的支出项目,应合理确定标准进行分摊归集到有关项目下;分摊标准一经确定,本年度内不得变更,下年度确需变更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变更的内容、事由和影响。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制定。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指民办学校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民办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民办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的管理制度,准确及时地反映各项资产的增减及其储存情况。固定资产应按类别设置和登记明细帐,定期盘点和对帐,保证帐实相符、帐帐相符。
  第二十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存货(包括材料、低值易耗品)、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材料是指民办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如有发生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纸张材料、教学用品等消耗物质、大宗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对材料应当按需购买,随用随买,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材料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对低值易耗品采用分次摊消法,摊消领用低值易耗品的价值。如果购置数额较小,并一次购入使用的可直接计入当期成本。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专用设备价值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类为:房屋和建筑物;教学设备;交通工具;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支出,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消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绿化费、固定资产改良费用等。
  第三十条 为核算办学成本,民办学校固定资产应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一般为: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为10年;
  (三)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
  构建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转让、报废或停用的固定资产,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自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更新改造和首次装修费用计入房屋原值,其他装修费用根据使用年限作为“长期待摊费用”项核算,分期摊销。摊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受益期。
  学校绿化费用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少于5年内分期摊消。学校在筹建期间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作为开办费一般不少于5年期限内分期摊消。如发生数额较大的筹办支出,如广告策划、建筑物改良装修费等支出,能为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可按不超过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第七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是指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办学需要提取的下列资金:
  (一)发展基金。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民办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二)奖学助学基金。奖学助学基金是指按照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确定的比例在净利润中提取的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用于支付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三)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是根据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决议在净利润中提取的风险防范基金,用于民办学校发生意外事故和学校终止的善后处理。
  (四)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和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决议提取的其他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民办学校各专项资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章负债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负债是民办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在未来将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民办学校的债务分类主要有:银行借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等。
  (一)民办学校对根据相关凭证和法律法规规定计算形成的负债,要定期进行清查核对,对长期挂账确认无法支付的负债要进行账项处理转作本校收入。
  (二)民办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前向受教育者收取的教育成本费、住宿费等款项,在收到款项时,在“预收账款”科目反映,然后按期(月)结转主营业务收入等项目。
  (三)代收费项目是指民办学校代收的校服费、伙食费、社会实践活动、交通费,这些代收费用应通过“其他应付款”中设立明细项目进行代收代付核算,如有代收代付学期末要结算,多退少补。
  (四)民办学校在存续期间,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举办者借入的款项时,除特殊情况外,所借款项一般应存入学校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财务人员凭款项进账单向付款人立借据。
  第九章利润分配
  第三十三条 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办学节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
  (一)办学节余(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是指民办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规定从年度净收益中预留发展基金、奖学助学基金、风险保证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金应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经确认后转入“资本公积”,不能作学校收入在利润中反映。
  (三)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批准,报区教育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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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银行利息是记入其他收入吗?
应计入财务费用。因单位银行存款利息按规定不允许计入收入,应计入财务费用来冲减其他财务费用。
第一种方法: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第二种方法:
借: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金额用红笔书写)
固定资产提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应提折旧费。你单位的固定资产上账后一直未提折旧,现在开始折旧,可以用加速折旧法尽快提取折旧费。关于印发省本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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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本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厅内各有关处室:&&&&&&&&现将《省本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辽宁省财政厅办公室  日&   &省本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资金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本级非税收入管理,规范省本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7〕第200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省本级财政专户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辽财办库〔2008〕5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是指为适应非税收入收缴改革需要,按照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要求,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开设的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待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教育收费、彩票发行及销售机构业务费等非税收入资金收支活动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本级待缴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资金的会计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本级教育收费、彩票发行及销售机构业务费等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会计核算方法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关于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后涉及有关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财库〔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应当反映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资金收缴退付等活动,监督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和执行情况。  第六条&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会计记账方法、记账货币及单位、会计期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档案管理等,均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会计工作基础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活动为依据,真实记录、反映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资金的收缴、退付等情况,采用收付实现制。  第八条&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会计核算信息应当满足政府及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需要。  第九条&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工作应当及时进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情况、原因和对会计报表产生的影响在年度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条&省财政国库部门应加强对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资金的统一管理,配备专门人员,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  第十一条&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会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加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资金会计核算与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对于不合法的会计事项,应及时反映并予以纠正。第二章&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第十二条&会计科目是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会计设置账户、确定核算内容的依据。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会计必须按以下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一)&应按本办法规定设置会计科目,没有相应会计事项可以不设。  (二)&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会计人员在使用会计科目编号时,应与会计科目名称同时使用。可以只使用会计科目名称,不用科目编号,但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写科目名称。  第十三条&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编号&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01&银行存款  111&暂付款  二、负债类  201&暂存款  211&应缴国库资金  213&应缴中央资金  第十四条&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第101号科目&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中各项非税收入资金存款。  2.本科目借方,记银行存款增加数;贷方,记银行存款减少数。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银行存款的实际结存数,其年终余额结转下年。  4.本科目按开户银行设置明细科目。    第111号科目&暂付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临时发生的暂付款项。  2.转出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收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及时清理,原则上年终应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资金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二、负债类  第201号科目&暂存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收到的待补票资金、待退资金等暂存款项。  2.收到暂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冲转退还或转作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待补票资金转作收入时,需同时根据非税收入资金性质分别处理,其中:属于待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借方记&银行存款&科目,贷方记&应缴国库资金&,&应缴中央资金&科目;属于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行收入核算。  4.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清的暂存款数额。  5.本科目按资金性质或款项来源设置明细科目。    第211号科目&应缴国库资金  1.本科目反映财政部门按规定应划缴本级国库的非税收入款项。应缴国库资金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其他非税收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存款利息收入等按规定应缴本级国库的款项。  2.收到省本级非税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划缴国库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从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退付资金时,借方记负数冲减&银行存款&科目,贷方记负数冲减本科目。  4.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国库资金数额。  5.本科目按主管部门、执收单位、政府收入分类科目、非税收入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第213号科目&应缴中央资金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按规定应划解中央的分成收入款项。  2.收到中央分成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划解中央分成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划解中央的分成收入数额。  4.本科目按主管部门、执收单位、政府收入分类科目、非税收入项目设置明细科目。第三章&会计记账、会计对账第十五条&非税收入代理银行收入日报表或银行进账单等原始单据作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记账凭证附件。  第十六条&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会计核算人员收到代理银行日报表等原始单据后应当及时与非税收入收缴信息系统核对,相关信息核对无误后,根据收入信息生成记账凭证。  第十七条&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会计核算人员按旬、月与银行对账,每月末填写财政资金专户银行存款余额对账情况表,如有未达账应注明原因。  第十八条&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会计核算人员应定期与执收单位进行核对,核对内容包括非税收入项目、金额、待补票收入及退付资金等。    第四章&会计结账、年终清理与会计报表    第十九条&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会计核算人员应当按月进行会计结账,具体结账方法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会计核算人员应在当月结账后打印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装订成册,并由制单人员、记账人员、复核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等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会计在会计年度结束前,应当全面进行年终清理。年终清理的主要事项包括:核对年度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资金收支情况。应转作本年度预算收入的款项,年终前要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清理执收单位待补票未确认收入,原则上执收单位当年待补票收入应于本年度终了前确认完成。  第二十二条&年终清理后,即可办理年终结账。年终结账工作一般分为年终转账、结清旧账和记入新账三个环节,依次做账。  第二十三条&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会计报表是反映非税收入执行情况及其结果的书面报告,是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工作的重要资料。包括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资金银行存款余额对账表,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利息收入情况表,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缴入国库资金明细表、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缴入国库资金汇总表等。  第二十四条&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会计核算人员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定期编制和汇总会计报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国库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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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
财综字[号颁布时间:发文单位:财政部
  第一章 核算及管理原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工作,根据《》、《》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财政专户会计的基本任务是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监督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和执行情况。具体包括:   一、办理预算外资金日常收缴、拨付及往来款项的会计核算,做到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二、反映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决算、财政专户会计报表等。   三、监督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合理调度预算外资金。监督部门和单位及时、足额将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按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及时核拨资金。根据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法规和制度规定,参与做好预算外资金统筹调剂使用工作,提高预算外资金使用效益。   四、组织和指导本行政区域财政专户管理,负责检查下级财政专户会计工作,以及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会计管理。   第四条 财政专户会计记帐方法、会计期间、会计报表编制期间,以及记帐货币及单位等,均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活动为依据,真实记录、反映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收缴、拨付情况和结果。   第六条 财政专户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上级财政部门及本级政府对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需要。   第七条 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情况、原因和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在年度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八条 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应当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对于重要的业务活动,应当单独反映。   第九条 财政专户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专户资金的管理,并配置专门人员,财政专户资金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一条 财政专户会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和办法,熟练掌握计算机在会计上的运用,实现会计操作技术的现代化。   第十二条 财政专户会计人员应加强对各项预算外资金的核算管理与会计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对于不合法的会计事项,应及时予以纠正,及时向领导反映。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第十三条 会计科目是各级财政专户会计机构设置账户、确定核算内容的依据。各级财政专户会计必须按以下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一、各级财政专户会计机构应按本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   二、为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和实行会计电算化,本制度统一规定了会计科目编码,不得擅自变更或打乱科目编码。在各类会计科目之后留有空号,供各级财政专户会计根据需要增设会计科目及编号用。   三、会计人员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名称,或同时填列名称和编码,不得只填编码,不填名称。   第十四条 财政专户会计科目如下:   会计科目表   序号 编码 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 财政专户存款   2 103 有价证券   3 105 应收款   二、负债类   4 201 应缴代收上级财政专户款   5 203 暂存款   三、净资产类   6 301 专项预算外资金结余   7 302 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   8 303 乡统筹资金结余   四、收入类   9 401 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   10 402 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   11 404 乡统筹资金收入   12 405 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13 501 行政事业支出   14 502 专项支出   15 503 基本建设支出   16 511 乡统筹资金支出   17 521 政府调剂支出   18 531 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第101号 财政专户存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中各项预算外资金存款。   2、财政专户收到部门和单位上缴的各项预算外资金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收入科目。财政专户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拨付资金时,借记相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财政专户结存数。   4、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第103号科目 有价证券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以前年度用预算外资金结余购买的未变现国债等有价证券。   2、有价证券到期变现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照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相关收入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期末尚未变现的有价证券的实际成本。   4、本科目按证券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第105号科目 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以前年度按有关规定有偿拨付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等应收回的预算外资金。   2.收回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应收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相关收入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期末财政专户有偿拨付的末收回的款项。   4.本科目应按资金项目及部门和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二、负债类   第201号科目 应缴代收上级财政专户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代上级财政部门收取或应上缴上级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2.财政专户收到收入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资金上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3.本科目余额反映本级财政专户应缴未缴上级财政专户资金数额。   4.本科目应按应缴部门和单位及代收或应缴预算外资金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第203号 暂存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收到的其他不明性质的待结算款项。   2.收到不明性质资金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资金拨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相关部门和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三、净资产类   第301号科目 专项预算外资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中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的基金、资金、附加等预算外资金结余。   2.下年初建立新帐时,应将&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上年年末余额转入本科目贷方,借记&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专项支出&科目上年年末余额转入本科目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支出&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专项预算外资金累计结余数额。   4.本科目应按部门和单位及专项预算外资金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第302号科目 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中除专项预算外资金以外的其他各项预算外资金结余,包括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结余等。   2.下年初建立新帐时,应将&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科目上年年末余额结转到本科目,即借记&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行政事业支出&、&基本建设支出&、&政府调剂支出&及&其他支出&科目的上年年末余额转入本科目,即借记本科目,贷记&行政事业支出&、&基本建设支出&、&政府调剂支出&及&其他支出&科目。如经批准将预算外资金转入财政预算内统筹使用时,应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一般预算外资金累计结余数额。   4.本科目应按&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设置明细科目,并按部门和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303号科目 乡统筹资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中用于乡自筹资金和乡统筹资金支出的结余。   2.下年初建立新帐时,应将&乡统筹资金收入&科目上年年末余额结转到本科目,借记&乡统筹资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乡统筹资金支出&科目上年年末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乡统筹资金支出&科目。如经批准将预算外资金转入财政预算内统筹使用时,应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乡统筹资金累计结余数额。   4.本科目应按资金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四、收入类   第401号科目 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缴入财政专户中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的基金、资金、附加等预算外资金收入和专项预算外资金存款利息。   2.取得基金、资金、附加等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下年初建立新帐时,应将本科目上年年末余额全部转入&专项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即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本年度累计收取的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   5.本科目应按部门和单位及收入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402号科目 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部门和单位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包括部门和单位缴入财政专户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收入。   2、行政事业性收费:   (1)取得收费收入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下年初建立新账时,应将本科目上年年末余额全部转入&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本年度累计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4)本科目应按部门和单位设置明细账科目,并按收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部门集中收入:   (1)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资金缴入财政专户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下年初建立新账时,将本科目上年年末余额转入&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本年度累计收取的部门集中资金收入。   (4)本科目应按部门和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第404号科目 乡统筹资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缴入财政专户的乡自筹资金和乡统筹资金。   2、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缴入财政专户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下年初建立新账时,将本科目上年末余额转入&乡统筹资金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乡统筹资金结余&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本年度累计收取的乡统筹资金收入。   5、本科目应按收取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收入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第405号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除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乡统筹资金收入以外的未纳入预算,直接由各级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各种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专户一般预算外资金存款利息、各种捐赠资金等。   2、取得其他收入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下年初建立新帐时,本科目上年年末余额全部转入&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本年累计收到的其他收入金额。   5、本科目应按其他收入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五、支出类   第501号科目 行政事业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核拨给部门和单位用于单位经费支出的预算外资金。   2、拨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3、下年初建立新账时,将本科目上年年末余额全部转入&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借记&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本年累计核拨的行政事业支出。   5、本科目应按拨付款项的部门和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第502号科目 专项支出   1、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中核拨给部门和单位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等专项支出。   2、拨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3、下年初建立新账时,将本科目上年年末余额全部转入&专项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借记&专项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部门和单位设置明细科目,并按资金用途进行明细核算。   第503号科目 基本建设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批准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核拨的用于部门和单位基本建设的支出。   2、拨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3、下年初建立新账时,本科目上年年末余额全部转入&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借记&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本年累计核拨的基本建设支出。   5、本科目应按部门和单位设置明细科目,并按基本建设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511号科目 乡统筹资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中核拨的用于乡自筹资金和乡统筹资金支出。   2、拨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3、下年初建立新账时,将本科目上年年末余额全部转到&乡统筹资金结余&科目,借记&乡统筹资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本年累计核拨的乡统筹资金支出。   5、本科目应按支出类种设置明细科目。   第521号科目 政府调剂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经批准从一般预算外资金中统筹安排的款项,包括调入财政预算内部分。   2、统筹调剂拨出财政专户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3、下年初建立新账时,将本科目上年年末余额全部转入&一般预算外资金   科&科目,借记&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本年累计调剂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数额。   5、本科目应按调剂用途进行明细核算。   第531号科目 其他支出   1、本科目核算除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乡统筹资金支出和政府调剂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包括经批准支付的预算外资金管理费用等。   2、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3、下年初建立新账时,将本科目上年年末余额全部转入&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等科目,借记&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本年累计发生的其他支出。   5、本科目应按其他支出类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三章 会计结算 清算与会计报表   第十六条 财政专户会计应定期、及时地进行会计结账,结算期限为每月一次。结账的具体方法,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   第十七条 财政专户会计在会计年度结束前,应当全面进行年终清理结算。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如下:   一、要在年度终了前,核对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财政专户会计应将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总计划执行数与部门和单位上缴财政专户实际数核对清楚。   二、清理本年预算外资金收支。属本年度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年终前必须如数缴入财政专户。财政专户会计对部门和单位的各项拨款支出,应与部门和单位的收入进行核对。由于部门和单位支出预算编制大,而造成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支出户本年资金大量沉淀的,应在清算期内收回。收回的资金相应冲减本年预算外资金支出。   三、与开户银行进行对账。年度终了后,及时与各有关开户银行对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清理往来款项。财政专户的暂收、暂付等各种往来款项,要在年度终了前认真清理结算。应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款项,要及时转入本年有关收支账户。   第十八条 经过年终清理和结算,把各项结算收支记入旧账后,即可办理年终结账。年终结账工作一般分为结清旧账和记入新账两上环节,依次作账。   一、结清旧账。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帐户的借方、贷方结出全年累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账户全部结清。对年终有余额的账户,在&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表示转入新账。   二、记入新账。将各账户上年余额直接记入新年度有关总账和明细帐各账户预留空行的余额栏内,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决算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批准数与上报的预算外资金决算数有差额时,在本年有关账户中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财政专户会计报表是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其结果的定期书面报告,是各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重要资料,也是编制下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基础。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收支情况表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收支项目表。   第二十条 财政专户会计报表要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报送及时。财政专户会计要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报表种类、格式、内容、方法填列报表。需要汇总报表的部门和单位,应按汇编范围汇总,防止漏报。各级财政专户会计应定期编制和汇总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户会计年报,反映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和年度收支计划的结果。各级财政专户会计在财政部门首长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决算草案编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专户会计应将汇总编制的本级决算草案及时报本级政府审定,并将经本级政府审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报上级财政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专户会计应严格遵守和执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有关总会计的规则和规定,做好财政专户会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日起执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中凡与本制度规定有抵触的,以本制度规定为准。 【】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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